⑴ 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1.自6月1日起,所有超市、商场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推出环保且廉价的购物袋是当务之急。(答案不唯一,表意确切即可) 2.“略”(答案不唯一,表意确切即可)
⑵ 全国哪里批发塑料袋最便宜
要说到全国哪里批发塑料袋便宜,就要考虑一下为什么便宜了?首先就是原材料及人工+房租及环境污染等等问题,光从这些方面去想,就排除了全国所有的一线大城市了,所以想要批发便宜又好的塑料袋,只能去稍微偏远一点的地方,而且要有很多人在做这个东西,这里要提到安徽省的桐城市,桐城市我国安徽省安庆的一个市,享有“塑料之乡”的美誉,有很多厂家做的都不错订做塑料袋三胜
⑶ 批发服装的黑色塑料袋都是自带的吗
你好,有的服装包装袋里有塑料袋,有的需要自己购买的,我以前开过服装店4年,会经常买漂亮的购物袋,女孩比较喜欢,一个几毛钱到一块钱不等的,根据大小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⑷ 限朔令是什么
由来
国家实行“限塑令”,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和减少塑料袋的使用,遏制“白色污染”。
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对建立塑料购物袋的生产标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意见”对市民广为关心的塑料购物袋的标识、厚度以及与定价相关的大小等级作了说明。“意见”提出,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针对0.025毫米的具体指标要求,有关专家表示,目前市场80%以上的塑料购物袋厚度都无法达到要求,一般农贸市场提供的塑料购物袋厚度在0.005毫米左右,大型超市和商场提供的塑料购物袋厚度一般在0.015毫米至0.020毫米之间。
限塑令实施
2008年6月1日是“限塑令”实施首日,从该天起,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将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也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京城主要超市、商场、市场已纷纷亮出塑料购物袋收费的公示牌,售价最低为0.1元,最高则达到1.5元。在商家自主定价的前提下,如此悬殊的价格让市民“左右为难”。
国内一些大型超市数月前就已经开始有步骤地推行环保布袋。在广州华润万家五羊新城店,从去年中秋节开始,就策划了如购买一定价格的商品即赠送精美环保布袋的一系列环保促销活动。但是,一些小商品店、菜市场等可能成为“限塑令”的“盲点”。
大多数地区的工商及物价部门为配合“限塑令”,纷纷表示要对不合格塑料袋生产厂家及经营商家进行全面清理,但并未要求统一定价,由商家依据自己的成本支出自主定价。一些专家据此认为,以前消费者使用塑料袋的费用其实是包括在商品里的,而“限塑令”的到来促使商家把原来商品的价格还原,让以前隐含在商品里的塑料袋价格“浮出水面”,不过是把“暗收费”改成了“明收费”。
诚然,“限塑令”效果的显现,需要一个过程,也存在执法上的多种难处。但要真正让“限塑令”落到实处,政府相关部门必须采取刚性的监管措施。一是要对购物袋的材质严格把关,一定要使用环保的、可循环利用的材料;二是对于目前因现实条件还无法完全以环保材质替代的地区,在尽量减少塑料袋使用的前提下,严格定价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种经营机构进行抽查,完善相关奖惩机制,不可使“限塑令”沦为一纸空文。
限塑令的影响
厂家:优胜劣汰洗牌提速
上海润龙包装用品公司原先既做超薄塑料袋,也做厚塑料袋。今年企业将历时3年、自主研发的“轻质HDPE薄膜”技术投入生产,新型塑料袋的厚度符合标准,不但更环保,成本也大大节省。面对限塑令,该企业放弃从前的生产线,全力投入新品生产。董事长汪世杰说:“以前塑料袋行业竞争惨烈,有了限塑令,日子反而好过多了。”
事实上,能像润龙这样从容转身的企业并不多。日前,记者与上海轻工情报研究所对上海塑料包装行业进行一番调查,结果显示,上海塑料马甲袋年产量约5万吨,分布在大大小小1500多家塑料企业,其中通过食品级塑料袋生产QS认证的企业只有10多家,大型塑料袋生产企业不到10家。很多小厂使用回料生产,生产环境恶劣,一些作坊之间挂靠废品回收站,两三台吹塑机就可以加工,每月产销量达30吨左右。
塑料袋还是塑料制品中最低层次的产品,行业利润率不足5%,远远低于其他工业包装类产品。一般家庭作坊生产超薄塑料袋,每吨原材料能生产出100万个塑料袋,批发利润分摊到每个袋子上只有0.003元左右。
上海轻工情报研究所孙豪展认为,限塑令一出,价廉质次的超薄塑料袋失去销路,行业内众多小企业、小作坊将面临洗牌。大型塑料包装企业超薄塑料袋产品较少,转型容易,因此多数表示所受影响不大。新规出台,市场上可降解塑料袋、环保厚塑料袋、无纺布袋等产品销路变得更好,刺激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研发,塑料行业的整体利润率也将显著提高。
但也有一些大型企业表示担忧,不知道政策执行后市场行为会怎样变化。最初政策会对市场带来强烈冲击,但几个月后政策会不会被钻空子?政策效应能不能一直持续?如新标准中规定塑料购物袋要达到重复使用7次以上,但强度很难检测,厚度达标的塑料袋可能大量使用回料、填充料,强度反而不够,很容易破损。
商家:收银减速需寻对策
塑料袋从免费到收费,作为塑料袋使用的主要场所———超市大卖场,在服务上已有了悄悄的跟进动作。
收银流程悄悄变化。实施“限塑令”,大卖场的收银通道要比过去增加一道程序———询问顾客是否打算花钱购买塑料马甲袋,这势必影响收银速度,那么大卖场是如何解决的呢?据了解,沃尔玛早在今年3月份就开辟了“无塑料袋快速通道”,凡是自带购物袋的顾客可以在此通道快速结账,而需要购买塑料袋的顾客则在其它收银台结账,顾客分流后加快流通速度。
另据沃尔玛上海区的负责人介绍,“限塑令实施第一天恰逢“六一”儿童节,将是销售高峰,我们在开启所有收银台的基础上,还将在一些收银台配备两名工作人员,一位专门刷条码、收钱,另一位帮着顾客把东西装进购物袋。”
同时,超市卖场方面建议消费者在结账时,就事先将自带的购物袋打开准备好,以此加快收银速度。
提供购物篮租用服务。为了将环保进行到底,有些超市还推出了“出租购物篮”服务。据沃尔玛上海区有关负责人介绍,如果顾客来超市购物忘了带袋子,也不打算花钱买塑料袋,超市可以提供租用购物篮服务,消费者只需付一定押金就能租用一个塑料网状购物篮,大约有40厘米深,如果在一周内将购物篮归还,凭租用小票就可以拿回押金。目前,租用价格等相关细则正在制订中,预计6月中旬公布。
市民:少了袋袋垃圾咋办
家住浦东新区的张晓贞,一天的生活离不开各种塑料袋———早晨为家人买早点、下午到菜场买菜、晚上到超市采购日用品,用的都是塑料袋。她告诉记者,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她也是支持“限塑令”的,但塑料袋不再免费,买东西可以用布袋子,拎菜篮子,最让她犯难的是:多年养成的用塑料袋装垃圾的习惯,该怎么改呢?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与张阿姨有同样烦恼的市民不在少数。目前,大多市民家里装垃圾的塑料袋都是从超市、菜场购物时免费送的,回家往垃圾桶上一套,垃圾装满了就直接打包、扔掉。“限塑令”实施后,用何种物品替代塑料袋装垃圾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之一。年轻人大多倾向在超市购买专用的环保垃圾袋。在金桥家乐福超市记者看到,这些环保垃圾袋品种、规格都比较丰富,每百只价格在4元至10元之间。
中老年人打算买垃圾袋的人并不多。他们未雨绸缪,早在“限塑令”出台后,就忙着“囤积”各种塑料袋了。据了解,本市不少居民都在收集塑料袋,以备6月之后使用,有的甚至从4月份就开始了,至今已经“攒”了近200个。一位年近六十的老年人说出了他们的心声:生活垃圾杂七杂八,剩饭泔脚、菜皮蛋壳,这些不用塑料袋装,怎么处理?他们习惯了有袋的生活,乍一离开,有些不适应。
作为垃圾收集储运单位,本市环卫部门也有隐忧。一位环卫工作者告诉记者,为了解决暴露垃圾污染环境问题,上海用了10年使市民渐渐养成了垃圾袋装化。现在一纸“限塑令”减少了塑料袋的产生,有可能导致暴露垃圾的回潮,增加环卫作业的麻烦。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消费着购物时服务员都专门提醒:“如果您需要塑料购物袋,请交费。”
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的厂家
优胜劣汰洗牌提速
有的包装用品公司原先既做超薄塑料袋,也做厚塑料袋。有的企业自主研发的新型技术投入生产后,新型塑料袋的厚度符合标准,不但更环保,成本也大大节省。面对限塑令,这类企业放弃从前的生产线,全力投入新品生产。
当然,能够从容转身的企业并不多。例如对上海塑料包装行业的调查结果显示,上海塑料马甲袋年产量约5万吨,分布在大大小小1500多家塑料企业,其中通过食品级塑料袋生产QS认证的企业只有10多家,大型塑料袋生产企业不到10家。很多小厂使用回料生产,生产环境恶劣,一些作坊之间挂靠废品回收站,两三台吹塑机就可以加工,每月产销量达30吨左右。
塑料袋还是塑料制品中最低层次的产品,行业利润率不足5%,远远低于其他工业包装类产品。一般家庭作坊生产超薄塑料袋,每吨原材料能生产出100万个塑料袋,批发利润分摊到每个袋子上只有0.003元左右。
有专家认为,限塑令一出,价廉质次的超薄塑料袋失去销路,行业内众多小企业、小作坊将面临洗牌。大型塑料包装企业超薄塑料袋产品较少,转型容易,因此多数表示所受影响不大。新规出台,市场上可降解塑料袋、环保厚塑料袋、无纺布袋等产品销路变得更好,刺激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研发,塑料行业的整体利润率也将显著提高。
但也有一些大型企业表示担忧,不知道政策执行后市场行为会怎样变化。最初政策会对市场带来强烈冲击,但几个月后政策会不会被钻空子?政策效应能不能一直持续?如新标准中规定塑料购物袋要达到重复使用7次以上,但强度很难检测,厚度达标的塑料袋可能大量使用回料、填充料,强度反而不够,很容易破损。
⑹ 塑料购物袋
国家出了限塑令,很多地方抓得紧。比如江苏,但像菜场这种地方还是有小贩在用,你可以去看看
⑺ 谁知道塑料购物袋全部制作过程!
纸袋我不了解,就说一下塑料袋的吧。
吹膜 通常使用HDPE材料,是先用单螺杆挤出机将塑料熔化,然后通过口模吹胀,经过牵引、折叠后做成卷膜。
制袋 吹膜制成的卷膜装到制袋机上,经过封口(热封)、冲切点断(把手袋另有一道裁切工艺)、收卷(或其它收料装置)
印刷 如果袋子需要印刷,通常在制袋过程之前,有专门的印刷设备。
以上3个过程可以独立进行,也有一次性就完成3个步骤的生产线,不过这样的生产线价格昂贵,不是所有的工厂都能承担的。制袋机的种类比较多,是因为生产的塑料袋的种类不同,如果生产的是平口袋,就是我们在超市的买的普通垃圾袋,那种制袋机就是最简单的了。如果要做把手袋,就需要在塑料袋上冲切掉一部分,制袋机就会复杂一些。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以前较多的是单线制袋机,现在有双线的,就是同时进行2条卷膜的冲切制袋。
⑻ “限塑令”是哪年颁部的,什么时候施行的
2007年颁部,2008年施行。
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目的是为了限制和减少塑料袋的使用,遏制“白色污染”。
通知明确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成果:
实施初期,限塑令对于规范商家的塑料袋生产使用,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引导公众减少使用塑料袋,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2013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限塑令”实施以来的主要成效》显示,从2008年到2013年,超市、商场的塑料购物袋使用量普遍减少2/ 3以上,全国主要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使用量累计减少了670亿个,累计减少塑料消耗100万吨。
⑼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
第三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七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第八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九条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条商品零售场所应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十二条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可以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第十三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零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
(二)场内外租超市、柜台;
(三)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
第十四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价格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⑽ 中国(限塑令)原文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商 总 局
2008 年第 8 号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16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德铭
主 任 张 平
局 长 周伯华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
第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第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九条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十二条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可以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零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
(二)场内外租超市、柜台;
(三)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
第十四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价格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
http://www.gov.cn/flfg/2008-05/15/content_9758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