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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制服中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2 08:41:18

『壹』 河北邯郸警车为何挂民用牌照

近日,在河北邯郸街头发现了一批存在异样的“警车”。这些车辆外观统一并装有警灯,均喷涂了“警察”、“police”等字样及警徽标志,但是,所有车辆却悬挂着蓝底白字的民用号牌。有的邯郸市民指出,这些车辆显得“不伦不类”。

报道称,6月6日上午,邯郸市交警支队举行创建文明城市执法执勤车辆发放仪式。启动仪式后,63辆执法执勤车辆奔赴各自岗位。据了解,这是邯郸市交警系统有史以来发放数量最多的一次,车辆发放以主城区及周边县区为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主要为路面执法、事故处理等提供保障。

上述《说明》也提到,为保证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从万合集团河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63辆皮卡车辆配发基层一线。

据中国政府采购网2017年4月26日发布的《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执法执勤车辆租赁服务项目中标公告》显示,采购人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通过代理机构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执法执勤车辆租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定标日期为2017年4月11日,总中标金额为706.86万元,采购数量为3年,中标供应商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7月31日上午,这家汽车租赁公司邯郸分公司的法人代表表示,该公司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取得了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执法执勤车辆租赁服务的项目,共计向邯郸市交警支队提供63辆长城牌皮卡车。

贾鹏表示,这63辆皮卡交付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后,由其统一喷绘警用外观标示和安装警灯及其他警报装置。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方面7月31日向澎湃新闻介绍,为了方便工作,也便于群众监督,所以安装了警灯、喷涂了警用标识。

7月31日下午,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供了一份《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部分悬挂地方号牌皮卡车使用警用标识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上述《说明》解释称,为进一步做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市交通秩序整治、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等重点交通管理工作,邯郸市交警支队针对基层一线执勤执法车辆陈旧、连续多年没有购置、更新车辆的现状,且市财政局近期暂停办理车辆购置控办,为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从万合集团河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63辆皮卡车辆配发基层一线。

31日下午,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63辆“警车”确实违规了,将去除车辆上相关警用标识等。

『贰』 应急管理厅才把制服配了,各县区啥时候能配发

9月11月。
这个根据当地应急管理局的采购预案来的,一般行业规定是9月到11月。
因为河南省今年的应急执法综合服装的招标还没有完成,预计是在3月8日结束招标。而中标厂家需要在接到通知后的45日内将制服赶制出来,所以最早应该是在五月份左右发放。从2021年开始,这6支队伍统一服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服装。

『叁』 沈阳164公交什么时间开

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中心对124路、164路、174路、198路公交线路的线路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就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124路、164路、174路、198路公交线路经营权
2. 招标人: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中心
3. 项目期限:均为8年

二、招标公告媒体及日期

媒体: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沈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网站
公告日期:2015年11月16日

三、评标信息

评标日期:2015年12月7日
评标地点: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8号产权交易大厦,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3楼VIP会议室
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2015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12日

四、中标信息

1. 124路公交线路经营权
中标企业:沈阳客运集团公司

2. 164路公交线路经营权
中标企业:沈阳客运集团公司

3. 174路公交线路经营权
中标企业:沈阳客运集团公司

4. 198路公交线路经营权
中标企业:沈阳客运集团公司

五、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标单位: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中心
联 系 人:张程程
电话/传真:23920371

本项目于2015年12月7日,下午13点30分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开标,经评标专家评审,现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124路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排序中标候选人名称备注
第一名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拟中标企业
第二名沈阳丰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名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164路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排序中标候选人名称备注
第一名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拟中标企业
第二名沈阳安捷巴士有限公司
并列第二名沈阳经纬客运有限公司
174路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排序中标候选人名称备注
第一名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拟中标企业
第二名沈阳安捷巴士有限公司
第三名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198路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排序中标候选人名称备注
第一名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拟中标企业
第二名沈阳安捷巴士有限公司
第三名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本公告期限3日,如对上述公示有疑义,可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日内,与招标人联系。联系人:张程程,电话:23920371。

附件:招标公交线路信息:

124路

☆线路始发站长青街南三环,终点站中兴街砂阳路。

☆线路走向:长青街南三环始发,途经长青街、浑南中路、朗日街、银卡东路、朗月街、恒达路、浑南三路、天坛南街、五爱隧道、五爱街、文化路、南五马路、宁波路、砂阳路(南八马路)、中兴街,至中兴街砂阳路终点。

☆站位设置:长青街南三环、沈阳理工大学、浑南实验学校、浑南中路朗明街、慧缘馨村、朗日街银卡东路、朗月街银卡东路、朗月街浑南中路、沈阳乐府艺术学校、河畔新城、艺术家园、新华公寓、科普公园东、五爱街文萃路、陆军总院(陆军总院东门)、展览馆、盛京医院南湖院区、南湖公园、方型广场、南湖公园西门、中兴街砂阳路,共计21站。

164路(公交快线)

☆线路始发站长客西站公交枢纽,终点站奥体中心公交枢纽。

☆线路走向:长客西站公交枢纽始发,途经重工街(外行)、沈新路、沈辽路、大通湖街、汪河路、南阳湖街、南阳湖大桥、浑南大道、沈营路、三义街、南堤路、营盘北街,至奥体中心公交枢纽终点。

☆站位设置:长客西站公交枢纽、长客西站、冶金机械公司、大通湖街沈辽路、惠泽园小区、汪河路大通湖街、南阳湖街汪河路、南阳湖桥东、浑南西路沈苏西路、浑南西路胜利大街、浑南西路南京南街、铸造厂、浑南西路夹河街、浑河堡、奥体中心公交枢纽,共计15站。

174路(长白岛环线)

☆线路始发站三山集团,终点站三山集团。

☆线路走向:三山集团始发,途经沈苏西路、长白中路、长白二街、长白北路、长白三街、铁路五小门前未命名道路、南堤西路、和泰街、长白四街、仙岛北路、和安街、长白南路、长白三街、兴岛路、胜利大街、浑南西路,返回沈苏西路形成环线。

☆站位设置:三山集团、长白中路胜利大街、长白二街长白中路、高炮一师、格林生活坊(长白三街长白北路)、铁路五小长白分校、南堤路南京街、南堤路和泰街、长白四街和泰街、翰逸华园、长白四街长白中路、和众公园、和安街仙岛南路、和安街长白南路、长白南路南京街、长白南路长白三街、兴岛路长白三街、兴岛路胜利大街、胜利大街朝鲜族学校、浑南西路胜利大街、浑河站、浑河站邮局,共计22站。

198路(浑南环线)

☆线路始发站全运五路公交枢纽,终点站全运五路公交枢纽。

☆线路走向:全运五路公交枢纽始发,途经全运五路(沈中大街、全运三路)、智慧四街、莫子山路、智慧三街、创新路、桃仙二街、创新二路、沈本大街、白塔河路、沈中大街、双深路、智慧三街、白塔河二路、智慧大街、全运路、沈营路、全运五路、智慧四街(外行)、全运三路(外行)、沈中大街(外行)、至全运五路公交枢纽终点。

☆站位设置:全运五路公交枢纽、(智慧四街全运三路)、智慧四街莫子山路、智慧三街新运河路、创新路智慧三街、创新路沈中大街、创新路桃仙街、创新路环山路、创新二路桃仙二街、沈本大街创新二路、沈本大街全运五路、沈本大街全运路、沈本大街宏运路、国际软件园、沈本大街白塔河二路、沈本大街双深路、沈本大街白塔河路、沈中大街白塔河路、双深路沈中大街、双深路智慧三街、智慧三街北环路、白塔河二路智慧二街、白塔河二路智慧大街、智慧大街高深路、智慧大街全运路、全运路白塔二街、全运路白塔一街、全运路沈营路、城建学院、全运五路白塔二街、全运五路智慧大街、省档案馆、省科技馆、智慧四街全运三路(外行)、全运五路公交枢纽。共计34个站位。

『肆』 交通局有什么工程招标

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以徐州为例,徐州市交通局有以下招标:
徐州至明光高速公路贾汪至睢宁段(徐州东部绕越高速公路)工程保险项目招标,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路东延工程2022JGLDY
SG
1标段施工招标。
无论是政府部门的招标信息平台还是其他招标网站,每天都会对外发布海量的招中标信息;用户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才能从庞杂的信息中筛选出少量有用的信息。RCC招标与公告信息网是基于公司丰富的行业资源和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所创建的高效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全国的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招标与公告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工程专业技术咨询、规范招标行为、提高招标质量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随着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工程招标代理企业间并购整合与资本运作也日趋频繁,国内优秀的工程招标代理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企业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
如何投标:
1.投标单位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并在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具有良好业绩。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2.投标书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盖章签字、密封递交。投标书递交后,投标单位需局部更正、补充投标书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
3.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自行撤回,否认或修改实质性条款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者由出具保函的银行兑付投标保证金。
4.投标书与法律、法规、投标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格式不符或逾期递交的,均属无效。
5.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不能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可以采用单价、费率报价,但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图后的约定时间内,根据中标费率、单价及其他承诺条件编制施工图预算,提交招标单位审查。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招标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存在歧视、倾向性等现象或其他有悖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的条文。

『伍』 中标公告发出后发现第一名为无效投标时,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1、中标公告发出后发现第一名为无效投标时,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答:由投标人依据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
2、中标通知书的发送对象是谁、效力如何?
答: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于何时公示中标候选人?
答: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4、投标人或其他利害管理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其中,其他利害管理人是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主要有:一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致使其不能参加投标时,其合法权益即受到侵害,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为控制投标风险,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可能采用订立附条件生效协议的方式与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绑定投标,这些分包人和供应商和投标人有共同的利益,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三是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投标工作的组织者,其个人的付出相对较大,中标与否与其个人职业发展等存在相对较大关系,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何时订立书面合同?
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答:招标人应在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得书面报告。
7、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9、中标人是否可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答:分包:是指从事 工程总承包 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转包: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0、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该怎么办?
答: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向那些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答: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12、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哪些情形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答: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超过投诉时效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14、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期限是多长?
答: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5、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该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会承担何种责任?
答:如果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投诉是否需缴费?
答: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18、招标人子公司可否参加其组织的招标活动?
子公司可否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活动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法律对此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及是否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子公司与兄弟公司之间的关系与之类似)。但是子公司是否真的就因为上述规定而不能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了呢?答案却是否定的。
实践中,大量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都在正常参与其母公司开展的招标活动,并未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阻止。原因并不是监管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是立法部门不了解实际情况,出台的相关规定因为脱离现实,受到巨大阻力而难以严格执行。在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的子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是依赖母公司(或系统内单位)而生存的,参加招标是其获取业务的主要渠道。禁止其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相当于宣布其关闭,这不仅影响到大量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关系到职工的生存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本身并无不妥,但由于对实际情况缺乏深入调研,过于超前,导致实际上无法得以落实,这是立法部门需要引起为戒的。
19、可否要求投标人为企业法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目前在我国,允许作为投标主体的单位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两种。参与过招标文件编制的人员会注意到,很多招标文件中有这样的要求:投标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那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的上述要求是否适当呢?
对于该问题,笔者是这样理解的: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完全禁止对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进行限定,只是禁止非法限定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而且只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非法限定是指法律并未规定某项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来承担,但招标人要求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完成。比如,某些设备,法人企业可以生产,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非法人企业也可以生产,招标人就不能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法人企业;
(三)法律规定相关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实施的,招标人可以明确投标人的具体组织形式要求。比如,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当然可以要求投标人必须为企业法人。
20、如何设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投标人虽然主体只有一个,但由于涉及多家单位(各联合体成员),法律对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做出了特别要求。《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很多人认为,上述规定表示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笔者对此有不同理解:联合体成员是否均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否则将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比如,为了保证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很多招标人都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的金额。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成员各方需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要求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注册资本均需达到上述金额,这在理论上意味着联合体投标人的资金实力要比单一主体投标人强两倍以上,而实际上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资本达到要求,联合体投标人的条件就优于单一主体投标人了。
因此,对于类似注册资本性质的资格条件,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实际上是不公平的。而《招标投标法》也仅仅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并未强调对于联合体投标人的其他资格条件也需按照最低标准认定。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只是强调在资质等级方面,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规定条件。而对于其他资格要求(法定资格除外),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招标人可规定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符合要求即可,即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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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包括利用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小型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从事的各类客运经营活动。第三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加快快速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发展给予扶持。
鼓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多家经营、竞争发展。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交行政主管部门)。
计划、规划、城建、公安、交通、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运力发展纳入财政年度计划,根据城市客运量的需要安排运力资金。
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客运交通港湾式候车站。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条件的路段设置公共客运交通专用车道,保证沿固定线路运行的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优先通行。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公共客运交通用地和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共客运交通专用场(站)设施的设计方案时,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九条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与其配套的公共客运交通专用场(站)设施。
公共客运交通专用场(站)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公共客运交通专用停车场(站)改做他用。第十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建设公共客运交通专用场(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第三章特许经营权管理第十一条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第十二条参与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的竞标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和设施、场地、车辆等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驾乘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选择经营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中标者颁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授权书。第十四条取得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者对投入公共客运交通营运的车辆,到公交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车辆营运证。第十五条取得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第十六条未取得特许经营授权书、车辆营运证的,不得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领、转借特许经营授权书、车辆营运证。第四章营运管理第十八条公共客运交通营运线路和站点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由经营该线路的单位提前向社会公告,突发事件除外。第十九条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的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的营运线路、站点、班次、车型、营业时间营运;
(二)按规定统一制作和悬挂营运标志;
(三)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使用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证;
(四)按规定设置服务设施;
(五)车辆整洁美观,符合公共客运交通营运技术要求;
(六)公共客运交通车辆上的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七)公共客运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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