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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制服的三大变迁

发布时间:2022-08-26 06:50:56

㈠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发生过哪三次重大变化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三大阶段如下:

1、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形成时期(1949年至1954年)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开始了全国性的互助合作社运动。这一阶段,通过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并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使得农民能够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统为一体。

2、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开始向集体所有制转变(1955年至1979年)

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人民公社继续稳定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集中力量发展农村生产力。”农民个人的土地私有逐步转变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农民土地所有制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

3、不断发展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1979年至今)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之相适应将原来的集体共同所有、集体共同使用的土地制度改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2002年8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则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第一个专门、完整的法律,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的里程碑。

2007年3月颁布施行的《物权法》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作为用益物权来规定的,充分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转变为一种物权。

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1)中国土地制服的三大变迁扩展阅读:

完善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落实农民的所有者权益,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唯一出路。

1、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土地归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所有,原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按现有界址分别归属于相应的村民小组的全体居民所有。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主体职能,也适合适度的农业规模化要求。因此,以村民小组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为所有权的主体。

2、将集体土地折成股份,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给全体民在民,落实农民作为所有者的权益

根据集体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等标准,将全部土地折成股份,分给全体居民,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来行使所有权限。

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完善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来说,仅仅解决所有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对其另一重要制度——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加以完善。集体土地主要包括两类非建设农用地;建设用地。

㈡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制度有何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实行土改,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为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推广农业科学技术以及增加工业化发展原始积累发挥了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后,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形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革除了农业生产“大呼隆”和分配上吃“大锅饭”的弊端,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为解决人民温饱和国家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2)中国土地制服的三大变迁扩展阅读: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将坚持“三保”原则:

作为牵一发动全身的重大改革,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将坚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土地权益“叁保”原则,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在浙江绍兴召开的“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座谈会”上说,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牵一发动全身,必须找准改革的定位和主线,守住改革的原则和底线,厉行节约集约,以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转变促进城镇化转型发展;

在着力于“保发展、保耕地、保权益”的“三保”原则时,应重点解决好“人往哪里去、地从哪里来、土地怎么管、土地怎么用”等关键问题。人往哪里去,就是要科学引导,防范城市无序蔓延。一方面,加快完善顶层设计,防止盲目虚构人口规模。

地从哪里来,是要因地制宜,缓解土地供需矛盾。要充分考虑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和人口对规划的约束作用,按照全域规划的理念做好市域县域空间规划。土地怎么管,要求要完善制度,促进土地管理政策改革。土地怎么用是要节约集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㈢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发展历程

一、原始社会

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二、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齐耘。

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

三、封建社会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四、近代以来

(一)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二)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耕者有其田(口号)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三)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

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四)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五)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1946年《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四、新中国成立后

(一)1950土改

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二)1953-1956 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三)1958后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四)改革开放以来

1978 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大规模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3)中国土地制服的三大变迁扩展阅读:

中国古代土地制变迁轨迹沿着土地国家所有制为主的公有制向土地私有为主的私有制变迁。

地主对土地的不断兼并, 使得国家所有土地和自耕农土地日益萎缩, 直至产生严重的社会危机, 社会腐败不堪、税负繁重、农民受到压迫和剥削以至于难以维持生计, 因而激起社会动荡、农民起义, 推翻封建统治, 原地主土地所有制被推翻, 土地制度再次回到原点。

然后, 新一轮的地主所有制又开始对土地不断兼并, 直到农民不堪重负、再次举义推翻当朝统治。这是秦汉以来不断循环上演的土地制度变迁轨迹。土地制度变迁与朝代跌宕起伏紧密相连。

历史不可改写, 但历史留下的经验深值反思。新时期土地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 现行土地制度的优势被弱化, 回顾、总结中国土地制度变迁史, 以期启发未来土地改革。

参考资料:网络-中国土地制度

㈣ 我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

轻农民负担,松驰依附关系;适应商品经济。

清初,康熙帝实行“更名田”并固定人丁数,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意义:人头税已全废除,人身控制更松驰;促进农业发展。

6、半殖半封开始时期: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在土地方面,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和“无处不均匀”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土地私有制。

7、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同盟会政治纲领(三民主义)中包

含“平均地权”(民生主义)规定现有地价归原主,增涨地价归国家(卖主变为资本家,买主就是资本家,国家财政有保障)。这是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

8、国共十年对峙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路线规定: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9、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在沦陷区,日本侵略者强占大量耕地,用于修建公路、封锁沟和飞机场等,或者分配给日本移民使用。

10、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按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实行耕者有田,农村人口平分。贯彻解放区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消灭封建剥削,发展农业生产。

11、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国初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

1953至1956年开展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合作化),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化。

12、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特点是一大二公(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和一平二调(绝对平均分配、无偿调用公私财产),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

13、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安徽、四川试点,试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最后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使农村改革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14、本世纪初: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发展优质高效农业,进行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田还湖等生态工程,废除农业税、实行农村低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工作陆续展开,农村经济正向更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㈤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

1、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难以抵御恶劣的自然条件,因此采取集体劳动的生产方式,集体劳动所获得的产品平均分配,这也就决定了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土地,为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因此,原始社会的基本土地制度为:土地公有制。

2、奴隶制社会(夏商周)

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君主既是奴隶主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也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井田制,井田制起于商朝,盛于西周。

古代井田制的主要特点是把土地划分成九块,每块百亩,其中八块为私田,中间一块为公田,形状如“井”字,故曰“井田”。

农奴首先要在公田上进行无偿劳作,然后才能在私田上耕种,且在公田耕种的收入全归奴隶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描述的便是井田制。而井田制的实质是以君主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

3、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的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春秋时期人类进入铁器时代,生产力提高,井田制逐渐瓦解。

战国时期,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按土地亩数征收赋税。秦国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实际上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4、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秦统一六国之后在全国推行名田制,汉朝在实行“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同时沿用秦朝的土地制度。

名田制是以军功爵制为基础,按户籍计口授田的同时,又按军功大小分封不同的爵位和不同数量的土地。国家授出的土地即成为私人占有,国家不再收回,“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

5、北魏至唐朝中期

北魏至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被废止。

废除均田制后唐朝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亩交纳地税,取消一切杂役、杂税。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故称之为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

6、北宋

北宋王安石变法实行方田均税法: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客观上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7、明朝

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折成银两,按田亩进行收税。实现了我国赋税制度从实物税向货币税的变化。

㈥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1) 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期,农村土体从封建地主所有制向农民所有制转变
2) 第二阶段:20世纪50年代中期,初级农业合作化,实行的是农民所有、初级社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
3) 第三阶段: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20世界70年代末期,高级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实行的是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
4) 第四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将集体统一经营变为农户家庭经营

㈦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一、奴隶社会
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国君交纳贡赋制、派兵打仗。
二、封建社会
1.战国→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2.秦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3.汉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
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4.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5.北宋王安石变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6.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7.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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