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0届的 可以和你说下校服情况
冬天那套就是一届一个样 你穿什么就能看出你是高几的啦
夏天那套 是蓝黑色的 但远看就是黑的 感觉很热 也真的很热 夏天分成两套
上身一样 但一套下身是裤裙 一套下身是长裤
裤裙那个真的很短 除了不能走光以外它和没过膝的短裙看起来没大区别(其实这套很好看)
长裤就是蓝黑色长裤了 不用偶多说
一般情况 夏天老师不会管你穿哪套的 一般大多数女生都选择长裤 而必须要穿裤裙的没几次
有个合唱比赛可能要求穿 都是看班级而定的
总而言之, 有个裤裙没错 但是 我是几乎没碰过 lz不用担心啦 那的老师很好 就算是必须要穿 他们也会顾及学生的心情 不存在逼你做什么事情的 不要担心这个问题~~~
B. 辽宁省教育厅投诉热线为什么打不通
请在工作日上班时间拨打,分时段多拨打几次。
为方便群众及时反映校内存在问题、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及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线索等,省教育厅公布省、市监督举报电话,电话接听时间为8:30--11:30,13:30-17:00,辽宁省教育厅电话:024-86896718。
C. 为什么我的毕业证书右下角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而是**省教育厅监制,这有什么区别啊可以考研吗
省属的院校是省教育厅制,部署的是部制。当然不影响啊,只要是真的就行
D. 辽宁省教育厅毕业办
024-26901806 26901800 26901903
E. 辽宁省教育厅举报电话多少
辽宁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24-86891848,客服电话:024-86896846。
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负责省属学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的设置与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各类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以上参考:辽宁省教育厅——工作职责
F. 辽宁省教育厅毕业办地址
沈阳市泰山路19号。沈阳北站坐217路到北陵公园下车。
G. 辽宁省教育厅电话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3-22
H. 谁知道辽宁省关于体育教师待遇及服装费的规定和文件谢谢
辽教发[2011]49号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学校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体育训练比赛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省内各高校: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消费水平逐年提高,原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训练比赛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01]96号),已不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改善体育教师工作条件,促进我省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工作的开展,参照部分省市的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对辽宁省学校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体育训练补助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各级各类学校体育教师(包括体育课的兼职教师),每人每年1件短袖衫、短裤(150—240元),运动鞋1双(300—450元),两年1套薄质运动服(450—550元),1套保暖服(500—600元),开设冰上课的三年1套羽绒服(700—800元)、1双防寒鞋(400—500元)、1双皮手套(100—150元)、1顶防寒帽(100—150元)。各类服装由学校统一购买发放,不得以现金支付。
二、各级各类学校常年坚持课余体育训练的体育代表队的学生,每天训练时间能保证两小时以上的,每天可给予适当补助,但每天最高不得高于12元。具体由学校视其情况补助。
三、参加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不得超过30天)每人每天补助20—25元;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不得超过45天)每人每天补助25—30元;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不得超过60天)每人每天补助35—40元;凡参加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批准参加全国或国际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每人每天补助45—50元。以上各项不得重复发放。
教育部确定的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和高水平运动队试点大学体育代表队的运动员的训练补助标准,除参加全国以上体育比赛参照此规定外,也可按比赛的等级参照省运动技术学院专业队训练补助标准执行。
四、教练员的补助享受以上同样待遇。
五、各级体育比赛裁判员、工作人员食宿费参照各级财政规定的会议标准执行。
六、裁判员酬金补助按照每一小时计算一场比赛,每场比赛标准30元。
七、经费开支
本通知适用于全省公办各级各类学校。按上述规定标准所需费用可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上述各项规定时,要防止铺张浪费,从严掌握,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本规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