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国宪法如何规定权力制约原则
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
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
二、基本人权原则
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虽然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法治。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分权原则。从资本主义各国政治实践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国总统尼克松被迫辞职,虽然是资产阶级垄断集团相互倾轧的结果,但分权原则不能不说也是一个重要环节。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
的日益缩小,分权、制衡原则也正在日益走向衰落。
总结
人民群众遵守和维护宪法,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基础。保障宪法实施,不仅要依靠党和国家机关,还要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彭真同志曾指出:“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要发挥人民群众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加强以宪法为中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学习和掌握宪法,了解宪法的内容,理解宪法实施的意义,增强宪法观念,自觉地遵守和执行宪法。同时,要让人民群众懂得保障宪法实施是每一个公民神圣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学会运用宪法,以宪法为武器,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现象和行为作斗争,使人民群众成为捍卫宪法的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
❷ 论述社会主义法治权利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权力制约,要求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权力制约,要求有权有责。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力制约,要求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执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驶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权力制约,要求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要完善对执法犯法者的严格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才能切实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❸ 我国宪法中的 权利制约原则意义
权力制约原则
1.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2.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3.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分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原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法国《人权宣言》则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4.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权力机关的组成成员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❹ 权力制约的基本要求有
法律分析:权利制约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求:1、职权由法定;2、有权必有责;3、用权受监督;4、违法受追究.
法律依据:根据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的核心精神之一,是宪政的基本要求和特征,与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一起构成现代宪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❺ 权力制约的基本要求有()
法律分析: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体现为:(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
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❻ 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中,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了哪些规定
如何有效制约权力
只有将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两者有机地联结起来,有效地制约与监督权力的现代政治难题才能得到解决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从正面来看,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对于权力服务于公民、有效地运作、推进财富的积累等,具有重大的影响;从反面来讲,不受制约与监督的权力必然是腐化变质的权力,权钱交易、低效运作、腐败丛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以权力制约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当其冲的是实行权力的分割制衡原则。之所以必须首先分割权力,是由权力性质决定的。“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这是不论社会政治制度差异如何都适用的一个现代政治戒条。权力具有自 膨胀的天性,如果不对权力加以分割,这种政治制度就必然成为一种独断专行的制度,绝对的自 而不会有真正批评的孤芳自赏的制度,从长期执政效应来看,也相应会成为一种低效率的政治制度。
其次,以权力制约权力,需要对监督制约权力的对象加以明确。分割权力作为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前提,并不必然保证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因为在权力的实际运行中,执掌权力的主体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他们还是有滥用职权的必然性。必须将执掌权力的人置于有效制约与监督其权力的权力运行体系之中,才能保证他们用公共权力来为公共利益服务。假如仅凭他们依托在自 道德信任基础上执掌公共权力的诺言,对他们不加以严格制约与监督,那就绝对不能期望杜绝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再次,有效制约与监督权力还必须建立起制度导向与程序优先的制度运行体制。假如制约与监督权力的动力仅仅来自某些政治高层人物的旨意,或来自某个集团的善良动机,那是不可能有效制约与监督权力的。这是由权力支配意志而不是意志支配权力的权力现代性决定的。历史上曾经有多少意志坚定地想用权力来为大众谋取福利的政治家,到后来演变为滥用权力、甚至以权谋私的堕落分子。这类触目惊心的事例告诉 们,除开在制度上解决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问题,从而保证从权力的分割开始、到权力的规则运转、再到权力的公共化评估相互贯通,从而将权力的客观化运作与执掌权力者的个人意志和愿望隔离开来,否则就不能想象权力受到有效制约与监督。至于制约与监督权力的程序优先问题,那就更是一个检验政治现代性的指标了。有没有权力运行的分割制衡制度设计、有没有权力执行的一套客观制度建构、有没有围绕权力执行纠纷建立的裁决机制、有没有对人对事对决策对效用分别设计的制度规章,既是划分传统政治与现代政治的分界线,又是判断权力是否受到有效制约与监督的基本标准。
以权利制约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一种“权力内部”的制约与监督思路。也许更为关键的还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对于现代社会来讲,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公民权利,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据以维持与发展的现实起点。假如以权力制约权力只是执掌权力者之间展开的权力分配游戏,那么,就既不能指望权力会自 限制,也不能指望权力的公共性有根本的保障。于是,以高于权力的权利来制约与监督权力就是必然的选择。必须将权力与权利作为一个对应的关系来处理,以前者为必须限制的对象,以后者为捍卫的对象;以前者为社会运作的条件,以后者为社会运作的前提;以前者为后者的被支配者,以后者为前者的支配者。这样,权力的自 膨胀才会消减。以权利制约与监督权力,既需要重申人民主权原则,也需要有人民以公民的角色介入社会政治生活的“角色转变”,更需要有反映人民意志与愿望的社会建制来实际制约与监督权力。于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就显得重要起来: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国民政治参与的制度渠道,从而使得公民有表达自己意见和参与决策的空间。另一方面,在日常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必须建立起舆论监督的制度体系。只有将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两者有机地联结起来,有效地制约与监督权力的现代政治难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希望能帮到你!
❼ 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及包括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知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具体说来,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分权原则又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是指资本主义国家把国家权力分成几个不同的道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由巴黎公社首创、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述与强调的监督原则,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专得到了明确体现,并成为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具体形式。首先,在人民与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属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其次,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❽ 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是指什么
一、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两个方面:1、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不是直接管理国家,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管理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二、基本人权原则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基本人权写入宪法,构成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和巩固公民权利。其背后的深层次道理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来限制公权力,进而达到“控权保民”的目的。
三、法治原则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依法治国正式确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和人权的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是指制约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值得提醒的是,我国的权力制约不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权力分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