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从事协警6年被开除了,单位补偿我多少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❷ 保安人员穿协警制服是不是违反了国家规定
那要看是什么地方。有的地方派出所协警是属于当地的保安公司管理的。也就是说 保安的衣服有可能和协警的一模一样 但是 编号肯定是不同的。
而且最重要的一点,到现在为止根本就没有哪一条法律适用于协警的,法律上也根本没有对于协警的具体规定,不像我们民警有《警察法》。协警的规定每个派出所是自己按照我们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和辖区的性质进行调整的。
❸ 如果在公安局上班的女协警。20多岁出头。没结婚,这样的小姑娘。在单位被领导潜规则的可能大吗。(她干
如果是可能性的话,会大,因为20出头的女性没结婚,当然会想升职,当领导金钱诱惑和升职诱惑的时候,一般都会出卖自己,除非这女孩有坚强的意志力,不要以为公安局就没有潜规则这一说法,只有领导色心起了,她就会慢慢被领导吞噬。
❹ 在派出所做协警,不到一个月就被开除了。这样可以拿到工资吗
继原开除了,可能有原因的。这样不可以拿到工资的。
❺ 协警被开除以后还能当么
摘要 一般社招协警是没有什么具体要求的,只要是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就基本可以。
❻ 协警生活作风问题会被开除或辞退吗
如果查证属实的话,为了严肃纪律,应该是会被开除,或者说劝退的,协警是辅助,但是造成社会负面影响,100%会辞退的,有的是立马辞退。签合同里面是有说明。
❼ 协警违纪被开除会记入档案里吗
会
❽ 为什么警察说协警穿警服是非法的
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因此协警穿警服是非法的。
一、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
1、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2、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2、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3、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中国女协警制服被开除扩展阅读:
警服是各警察统一的制服,是警察身份和执法的重要标志,体现着一个国家的警察风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我国有一个特殊的地区,也曾实行警衔制和统一著装,那就是在1945年苏联红军实行军事管制的旅大地区。
旅大市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按警衔著装,警衔分为警监、警正、警佐、警长、警士,警服是统一制式,夏装为绿黄色,冬装为青色。
中国成立后,警服先后经历了五0式、五五式、五八式、六六式、七二式、八三式、八九式、九九式等八次沿鞋换装。前四款警服和解放军服装大致相同,只是标志上有区别,从七二式开始区别于军服。
❾ 辅警有纹身洗了一回被开除吗
法律分析:协警和辅警都是一个意思,严格讲是公安机关警力辅助力量,不是警察。警察是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公务员编制,都是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去的。协警没有执法权,没有编制,待遇低下,随时都会被辞退。协警主要在公安机关基层部门,由于公安机关基层警力缺乏,又无法在短期内补充新生力量(公务员),所以基层便出现了协警、联防队员、巡逻保安等形式的辅助力量,而且成本低。全国各地协警的服装都不同,有的穿保安服、有的穿黑色训练服、有的甚至是仿制警服,有制服但是没有执法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