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安全第一要说明的是安全与生产、效益及其他活动的关系,强调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突出抓好安全,始终不忘把安全工作与其他经济活动同时安排、同时部署。预防为主是立足基层,建立起预教、预测、预报、预警等预防体系,以隐患排查治理和建设本质安全为目标,实现事故的预先防范体制。综合治理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人管、法管、技防等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责任、制度、培训等多方面着力,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B.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目的与意义是什么
一、目的
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将危害降到最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可以依据风险制定。
二、意义
1、安全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行动指南,是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防范生产、经营过程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措施。
2、 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客观上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工艺过程、机械设备、人员操作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制定出一系列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控制措施,以保障生产、经营工作合法、有序、安全地运行,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3、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因此,只有通过安全规章制度的约束,才能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随意性,才能使从业人员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拓展资料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步骤
1、考虑存在什么风险,需要从哪些方面控制风险;
2、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流程;
3、考虑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也就是5w1h的应用。
二、责任划分
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资料来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
C. 安全生产标准化中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以及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 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等,事务管理类包括:住房、安全保卫制度等。业务管理类包括:生产经营管理和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等。
规章制度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类和公司系统业务管理类。
第五条 起草、修改、审核、发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三)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四)有利于公司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制订计划
第六条 按照业务分工,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计划的制订,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登记表》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对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制订计划进行汇总,并会同总经理审核,形成草案,送分管领导签发后印发。
第七条 规章制度制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拟完成的时间。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八条 列入公司计划的规章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或明确起草部门、起草任务、完成时间及其责任,并应当按期完成。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九条 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 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三条 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承办人负责将规章制度草案送公司办公室,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 办公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嘉力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六条 经过办公室审查的规章制度,由办公室出具统一格式的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后,送总经理审核。
第五章 公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 经总经理审核的规章制度,除必须报请总经理签发的以外,根据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由承办部门办理印发事宜。
第十八条 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现予发布实施""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十九条 经签发的规章制度,由承办部门送信息中心,在公司内部主页上公布。
第二十条 签发后的规章制度,应当送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可出台文件实施细则,报办公室经总经理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制度仅供参考。
D. 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哪一级制定
企业的话,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安全部起草制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汇总成制度,经过征求各部门意见修订完成后,以企业的名义经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签发。
E.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F.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哪些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有如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6)安全生产制服征求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G. 新《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五落实,五到位是指什么
1.必须要落实“党政同责”的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2.必须要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职责。
3.必须要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任主任。
4.必须要落实安全管理力量,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5.必须要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相关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H. 安全生产管理的四全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就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具体简要描述如下:
1、全员:全体员工参与,自觉接受再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和我帮助别人不被伤害)。
2、全方位:实行全方位安全的管理,使所有进入区域的人员了解和关注相关的安全警示、警告标志、安全周知卡、消防安全设施的配置及逃生路线。
3、全过程:从进料、生产直至产品出货实行全过程监管,严格按制度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做好台帐。进货、出货均应有记录。
4、全天候:无论什么天气,安全管理始终不能放松。譬如:门卫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运行二十四小时有人监管,第一责任人和安全主管应急电话二十四小时开机。恶劣天气和高温季节要做好运行监护,台风时应停止生产外,还要安排好相关的值班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I. 安全生产法21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9)安全生产制服征求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