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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检疫制服着装规范

发布时间:2022-04-24 16:08:50

① 现在环保局工作人员穿什么样的制服

应该还没有吧,以下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1、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2、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3、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1、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2、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② 法律规定哪些执法部分必须统一制服

军队,武警部队,警察(公安、国安、司法、监狱、海关缉私、各部属公安),海关,税务,以及工商、卫生检疫、城管、绿化管理、市容监察、路政、港务等政府行政机关下属执法队都需要统一制服。
一、执法部门的释义:
指的是通过政府确定的职能配置具体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某种执法职责的部门。
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授权组织,如邮政局、烟草专卖局等;另一种是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动物检疫机构等。二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一般指行政执法:
1、公安部门有:国保、治安、出入境、巡警、交管、消防、边防、网监。交通部门有:公路、水路、海上、港口。
2、文化部门有:市场,互联网络,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广电部门,海关部门,计生部门,安监部门。
3、气象部门:防雷,卫生部门,防疫。
4、建设部门:城管,物价部门,质监部门,药监部门,烟草部门等。
二、行政执法的含义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
是为了保证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是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处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项及个人组织实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简便、以效率为优先特征的行政程序。
2、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执法则无论是直接执行法律。还是直接执行法规、规章,都是将法的规范直接用于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并最终实现法对社会的调节。
3、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效力仅限于特定人、特定事。

③ 国家规定着装单位有多少

国家规定着装的单位共有13家。

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有:

1.公安机关所属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2.司法部门所属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3.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4.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5.海关系统所属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6.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9.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10.农业部门所属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11.林业部门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12.交通部门所属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也包括公路执法人员;

13.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3)林业植物检疫制服着装规范扩展阅读:

关于着装的其他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批准统一着装,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统一着装问题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要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并予以销毁。要坚决制止着装混乱和穿着仿制“99”式警服现象。

凡不纠正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自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将整顿结果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财政、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着装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

④ 国家规定统一穿制服的19个行业都是什么

国家规定统一穿制服的是13类人员,而非19个行业。13类人员如下:

1、人民武警察部队在编干警。

2、公安机关县、市(县级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在编干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行署、省辖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户籍、刑侦、看守、预审、巡逻队的行政在编干警。

3、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在编干警(按相应公安机关的着装范围执行)。

4、国家安全部门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

5、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改、劳教场所直接从事对犯人或劳教人员进行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

6、法院系统定编的现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

7、检察院系统定编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

8、开放口岸对外执行任务的海关、卫生检疫、食品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的外勤工作干部,沿海和边境水域的渔政检察干部,海洋局涉外调查船队和海监船干部(含执法干部)、船员。

9、卫生部门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

10、农业部门专职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和内陆水域渔政检察干部。

11、林业部门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干部。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干部。

13、税务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征税工作的干部。

(4)林业植物检疫制服着装规范扩展阅读:

除以上规定的着装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人得着装。公安机关和劳改劳教系统未着装的在编干警,如工作需要临时穿警服的,可发公用警服。已发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后新增人员需着公用警服的,要严格审批手续,只发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顶,大衣一件。

服装面料和供应标准:除对外开放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涉外工作人员和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继续着毛涤混纺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着装人员一律穿化纤面料制服。供应品种公限外装,不供内装。公安干警的绒衣、绒裤、蚊帐、挂包等,相应取消。

自费比例:除着警服人员外,其他着装人员自已负担的工料费,由现在的10%至20%提高到30%。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⑤ 哪些工作需要穿制服(女生)

1、制服是工作服中比较特殊的一类,一般来说执法单位都会要求穿制服、特殊行业和单位,航空、安保、轨道、酒店等公共服务行业也会要求穿制服
2、制服是特种工作服,是特殊的职业装,是可以直接表明和代表职业和行业的一种特殊服装,例如空姐和飞机师、保安的制服,一看制服就知道他们是干嘛的,能够表明工作性质和职业身份的工作服就是制服

⑥ 制服穿着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 穿制服上班要忌脏
穿着制服,必须努力使之保持干净而清爽的状态。上班所穿的制服难免总会被弄脏,这一点并不值得大惊小怪。重要的是,对于制服的清洁与否,一定要时刻留意。一旦发觉它被弄脏了,就应当马上进行换洗。

2 穿制服上班要忌皱
穿着制服,另外一个重要的要求,是要求其整整齐齐、外观完好。由于制服所用的面料千差万别,并非所有的制服都能够作到悬垂挺括、线条笔直,但是不使其皱皱巴巴、折痕遍布,却是每一名商务人员均应作到的。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说,身穿一套折皱制服的商界人士,都难于赢得他人的尊敬。除了窝囊邋遢、消极颓废、懒惰不堪、不修边幅这一类的评价之外,恐怕再也找不到适于对其加以评论的言词了。为了防止制服产生折皱,必须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例如,脱下来的制服应当挂好或叠好,切勿信手乱扔。洗涤之后的制服,要加以熨烫,或是上浆。穿制服时,不要乱倚、乱靠、乱坐,等等。最重要的是,要在思想上认识到,满是折皱的制服是丑的,而不是美的。

3 穿制服上班要忌破
在工作之中,有时商界人士所穿的制服经常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破损。除了“工伤”这一因素之外,制服穿着的时间久了,也会自然发生“老化”,例如开线、磨毛、磨破、钮扣丢失,等等。发现制服“挂彩”之后,商界人士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且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加以对待。在一般情况之下,制服一旦在外观上发生明显的破损,如掉扣、开线或形成破洞等等,就不宜在工作岗位上继续穿着。

4 穿制服上班要忌乱
如果单位里规定全体员工着制服上班,每一名商务人员都必须“从我作起”,认真遵守此项规定。不仅如此,商务人员还须注意,欲使制服真正发挥功效,穿着者还必须认真地依照着装规范行事。在穿制服的单位里,最忌讳一个“乱”字。商界人士穿制服时所谓的“乱”,主要反映在如下两个方面:一个方面的问题,有人不按照规定穿制服。在某些要求穿制服的单位里,总有个别人以“忘记了”、“不舒服”、“不合身”、“不喜欢”为由,拒绝穿制服。他们甚至自以为美地将街市装、宴会装、沙滩装、卧室装穿到单位里来,不仅让别人搞不懂他们是不是上班来了,而且还因此破坏了本单位的制度和秩序,让外人觉得本单位管理不严。

⑦ 统一着装的文件全文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批准统一着装,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统一着装问题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要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并予以销毁。要坚决制止着装混乱和穿着仿制“99”式警服现象。凡不纠正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自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将整顿结果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财政、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着装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
三、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着装范围、着装标准和自费比例。
四、整顿统一着装,对于纠正不正之风,规范执法,树立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减轻财政负担,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涉及到部分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一览
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有:
公安机关所属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海关系统所属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农业部门所属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林业部门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交通部门所属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至于学校要求学生,甚至要求教师们统一着装的问题,与上面所说的统一着装不一样。学生是否统一着装,有各种说法。例如,有人认为,统一着装能使得整体看起来更整齐,并且体现出学校的良好风气,更能体现学校的良好教育管理模式,也使得同学们互相攀比炫耀的情况有所避免等等。这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安排,不需要一刀切。

⑧ 植物检疫的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植物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批准、农业部1957年 12月4日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⑨ 全国各地不动产窗口统一着装

您好!国家没有规定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必须统一着装。关于统一着装的文家全文如下: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近几年来,根据一些部门的要求,陆续批准增加部分工作人员制着统一服装,其中大多数是必要的,但少数部门着装范围偏宽。特别是有些部门和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或自行扩大着装范围,或未经批准自行着装,致使着装人员过多。同时,许多制服式样雷同,难以分辨其工
作性质,加之一些着装人员很不注意风纪,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强烈要求予以整顿。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部门把统一着装作为一种福利待遇,互相攀比,要求着装的越来越多,制装标准越来越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顿和纠正。为此,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整顿着装范围,控制着装人数
统一着装的,只限下列人员:(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干警。(二)公安机关县、市(县级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在编干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行署、省辖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户籍、刑侦、看守、预审、巡逻队的行政在编干警。

(三)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在编干警(按相应公安机关的着装范围执行)。(四)国家安全部门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五)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改、劳教场所直接从事对犯人或劳教人员进行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六)法院系统定编的现职审
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七)检察院系统定编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八)开放口岸对外执行任务的海关、卫生检疫、食品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的外勤工作干部,沿海和边境水域的渔政检察干部,海洋局涉外调查
船队和海监船干部(含执法干部)、船员。(九)卫生部门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十)农业部门专职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和内陆水域渔政检察干部。(十一)林业部门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干部。(十三)税务部门基层
直接从事征税工作的干部。
除以上规定的着装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着装。公安机关和劳改劳教系统未着装的在编干警,如工作需要临时穿警服的,可发公用警服。已发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后新增人员需着公用警服的,要严格审批手续,只发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顶,大衣一件

历史上就着装的铁路、航运、民航、邮电等生产经营部门,也要对着装进行整顿,严格控制着装范围。

二、严格控制着装供应标准
鉴于目前国家财力和高级服装面料生产能力都很有限,必须严格控制服装面料的质量和供应品种,适当提高自费比例。
(一)服装面料和供应标准。除对外开放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涉外工作人员和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继续着毛涤混纺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着装人员一律穿化纤面料制服。供应品种仅限外装,不供内装。公安干警的绒衣、绒裤、蚊帐、挂包等,相应
取消。
(二)自费比例。除着警服人员外,其他着装人员自己负担的工料费,由现在的10%至20%提高到30%,从本通知下发后再换装时执行。

三、加强对统一着装的管理
(一)必须重申,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经批准的着装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不得自行扩大着装范围,提高供应标准。对自行批准着装和扩大着装范围、提高供应标准的,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并一律由着装人自己出钱
,不得用公款报销。今后国务院原则上不再批准增加统一着装人员。
(二)各着装主管部门都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着装规定,加强对本系统着装的管理和监督。着装人员一般只能在执行任务时着装,其他时间应更换为便装。穿着统一制服时,必须衣帽整齐,遵守风纪。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统一着装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者,要及时纠正。

四、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步骤
各着装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尽快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财政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并将结果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告国务院。国务院授权财政部负责处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具体事务。

谢谢阅读!

⑩ 哪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穿制服

各执法、行政服务部门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穿制服,如公安、工商、税务、环保、国土、城管、渔政、水政、海关等。

统一制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工作人员的敬业、专业、亲切、信赖,多一份尊重和理解。特别是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中若穿着随意,会少了威严和震慑;统一制服也能使机关工作人员花更多心思在工作上,不用整日操心如何穿衣搭配,也能节约平日置装费用。

也有利于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油然而生神圣感、庄严感、使命感,从而更尊重和珍惜这份职业,更明白为人民服务的意义和责任,更大程度发挥其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10)林业植物检疫制服着装规范扩展阅读

统一着装的,只限下列人员:

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干警;

二、公安机关县、市(县级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在编干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行署、省辖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户籍、刑侦、看守、预审、巡逻队的行政在编干警;

三、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在编干警(按相应公安机关的着装范围执行);

四、国家安全部门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

五、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改、劳教场所直接从事对犯人或劳教人员进行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

六、法院系统定编的现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

七、检察院系统定编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

八、开放口岸对外执行任务的海关、卫生检疫、食品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的外勤工作干部,沿海和边境水域的渔政检察干部,海洋局涉外调查船队和海监船干部(含执法干部)、船员;

九、卫生部门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

十、农业部门专职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和内陆水域渔政检察干部;

十一、林业部门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干部;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干部;

十三、税务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征税工作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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