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制服知识 > 家事审判调解制服度

家事审判调解制服度

发布时间:2022-04-21 02:54:06

1. 什么叫人事诉讼

人事诉讼程序概念解读与基本原则的确立
来源:中牟县人民法院 作者: 杨景慧 日期:09-11-06

在我们研究一个问题时,往往要从分析研究对象的概念作为起点。通过对概念的界定和分析,我们可以把握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和规律。在一定的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对于概念的研究和对于问题本身的研究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在开始人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研究之前,我们首先要回答“什么是人事诉讼”的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关于此类诉讼案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理论上,学者对于这类纠纷的理解和界定各不相同。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身份关系诉讼”、“家事诉讼”、“家事审判制度”等。本部分将试图对与人事诉讼相关的两个概念——身份关系诉讼、家事诉讼,进行一定的界定和区分,力求对人事诉讼程序有一个正确、深入、理性的认识。

人事诉讼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学者或立法中,对于部分关于身份关系这一类诉讼程序的叫法。英美法系国家没有这种称谓,与之相对应的是“家事诉讼”。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并没有关于人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只是在理论上,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界定。从下面集中观点中,我们可以窥之一斑:“人事诉讼,在理论上也有人称其为身份关系诉讼。相应地把该种诉讼案件分别称为人事诉讼案件和身份关系案件,把所适用的程序分别称为人事诉讼程序和身份关系诉讼程序。” “人事诉讼,又称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不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关于人之身份关系的诉讼。人事诉讼包括婚姻事件、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

“人事诉讼,是指关于人的身份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其所适用的程序即为人事诉讼程序。” “人事诉讼程序,又称为家事诉讼程序,它是大陆法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种程序。” 等等。

通过上述定义的阅读,我们会发现,关于人事诉讼的概念,我们理解起来是极为模糊和费力的。下面我们就对身份关系诉讼、家事诉讼与人事诉讼程序的概念作一定的界定和区分。

一、人事诉讼与身份关系诉讼。之所以出现人事诉讼和身份关系诉讼两种不同的称谓,是受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法学理论影响的结果。身份关系诉讼的称谓来源于前苏联的民诉理论。前苏联的《民事诉讼立法纲要》及《民事诉讼法典》中并没有规定身份关系诉讼的特别程序。但是,由于其实体法的分立状况,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特别规范,在理论上往往单辟题目探讨这种诉讼程序。与前苏联相类似,按照我国民法学的理论,民事权利首先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民事关系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我国《民法通则》虽然并未使用“身份权”字样,但在理论上仍使用身份权称谓,而且对身份权的理解并不一致。 而身份关系诉讼的称谓应当与实体上对身份权称谓的使用有关。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人事”虽然是指与人的身份有关的事,但“人事”的范围并不涉及身份关系的全部领域。身份关系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与民法中的身份权密切相关。民法中的身份权一般包括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产权等。但是人事诉讼程序所处理的身份关系纠纷中并非包含上述所有的权利,它主要涉及上述身份权中的亲权和亲属权。它也并非包括亲权和亲属权的全部内容,而是专指这一领域中有关的几种法律关系,比如婚姻关系事件、亲子关系事件、收养关系事件、抚养事件等。除此之外的身份关系诉讼案件,不适用人事诉讼程序法,而适用通常程序或其他程序。另外,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虽然人事诉讼主要是解决与家庭婚姻有关的身份关系的制度化程序装置,但是,也并非像有些学者所理解的那样,人事诉讼程序只解决身份关系纠纷,与身份关系纠纷有关的财产纠纷则不予适用。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望文生义的误读。如同我国的婚姻法一样,它是一种身份法。但是它并非只调整身份关系,它还调整与身份关系相关的财产关系,这无论在我国的立法中还是学界可以说是一种共识。应当说这种看法是对于人事诉讼程序的一种过于狭隘的理解,也与国外的人事诉讼立法明显不符。例如:在日本和台湾的人事诉讼程序中都规定,在婚姻撤销之诉和离婚之诉中,对于子女监护人的指定、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移交及金钱支付一并作出裁定。即使当事人在提起解除身份关系的时候并没有分割财产的请求,法官基于全面解决纠纷的考虑,也会一并作出裁判。
二、人事诉讼与家事诉讼。家事诉讼,主要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家”或“家庭”纷争诉讼的称谓。“家”是指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 家事事件或家庭纠纷既可能发生于夫妻之间,也可能发生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家事事件程序系家庭成员为预防家庭纠纷的发生或就现实上已经发生的纠纷,以司法程序予以解决,范围较为广泛。按事件讼争性强弱及实定法规范的形态,大体上可将家事事件大致分为家事诉讼事件和家事非讼事件。但是,在“事实出发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从理论上和立法上对诉讼事件和非讼事件进行区分,只要是婚姻家庭生活中发生的案件,包括离婚、亲权、流产、人工授精、生育限制等,都可以被法院作为审理对象。而且还包括继承、家庭暴力、青少年犯罪等案件。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所言的“人事事件”与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家事案件”或“家庭事件”在范围上是不完全相同的。英美法系国家中通常所言的“家事诉讼”不但包括了诉讼案件,也包括了非诉案件,不但包括民事案件,还包括了部分刑事案件。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大陆法系国家所言的人事诉讼的范围要小于家事诉讼。在不完全精确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美国等国家所称的“家事案件”或“家庭事件”,包括了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人事诉讼事件,非诉讼事件中规定的有关监护、继承、禁治产等的事件,以及其他因与婚姻、家庭有密切关联而发生的简单刑事事件所组成的一个群。

在此,我们可以对人事诉讼作出如下解读。在民事诉讼法中,“人事”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他并非是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通常含义上的第一种意义,即“关于工作人员的录用、培养、调配、奖惩等工作”;而主要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即专指几种与婚姻家庭中自然人相关的几种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家长家属关系和亲属关系等。 因此,它与我国《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所指的人事争议,没有任何关系。人事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子程序,与行政事务和行政程序法有着质的区别。人事诉讼案件既不等同于家事案件也不等同于身份关系案件,它通常属于身份关系案件和广义的家事案件中的一部分。适用人事诉讼法的案件是人事争诉案件,一般不包括人事非诉案件。一般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纠纷而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包括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刑事案件。从范围上讲,既包括婚姻关系案件,如离婚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婚姻效力案件,也包括家庭关系案件,如赡养、扶养、抚育案件;从案件内容上讲,既有人身关系案件,如确定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案件,也有财产关系案件,如离婚时分割夫妻财产的案件、关于继承的案件等。

但是,在我们明确界定了该类诉讼程序内涵和外延的前提下,笔者并不排斥对于人事诉讼采用家事诉讼和身份关系诉讼的称谓。笔者在这里选用人事诉讼程序作为讨论对象的名称,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选题之初在王强义先生所著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一书中,发现人事诉讼程序这一概念,基于对人事诉讼程序的新奇与试图了解,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因素在里面;第二,通过对人事诉讼程序及相关的家事诉讼程序、身份关系诉讼程序的考察,笔者发现,对于这一类程序规定的最为详尽和最成体系的当属日本,它不但有专门的《人事诉讼程序法》,而且还有单独的《家事审判法》,作为《人事诉讼程序法》的细化和补充。基于学习先进与行文的便利,在此采用了人事诉讼程序这一称谓;第三,人事诉讼程序的这一提法,让人们普遍想到行政管理或行政法中的人事关系,对于人事诉讼程序乃民事诉讼程序的子程序的说法鲜为人知,此处使用是为了激起人们对新奇事物的关注和兴趣,侧重于强调人事诉讼程序的民事诉讼性。至于将来对于此类程序进行立法采用何种称呼,大可不必为之过多争论。

三、基本原则的确立

在我国,几乎每一部法律都有体现其精神实质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该部法律的具体原则和规则的来源和基础。对于人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的范围的论述,目前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是“身份关系诉讼具有特殊的性质。因此,其基本原则亦与普通程序有所区别。根据其特点,应当确立下列几项原则,即非公开审判原则;注重调解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职权审理原则。” 二是“这些特别的原则主要有职权主义审理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扩大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原则;注重纠纷的彻底性解决原则。”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对于法律基本原则的解释,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因此,在我们谈设立人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之前,我们首先要注意以下几点:人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应集中体现人事诉讼程序的性质和特点;人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人事诉讼程序制度和规则产生的根据;人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人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人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应当充分体现人事诉讼的本质属性和体现人事诉讼的运行规律。所以对于上述所言的基本原则之中,笔者认为把“职权主义审理原则”、“非公开审理原则”作为人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合适的。至于“注重调解原则”只能作为具体制度,调解并不能反映人事诉讼的本质和特点,况且,部分人事诉讼案件并不允许当事人进行合解或法官进行调解,如婚姻无效之诉、婚姻撤销之诉等。 “扩大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原则”、“注重纠纷的彻底性解决原则”更是不能算为原则,顶多算得上有别于普通程序的具体规定而已。至于“直接、言词原则”鉴于民事诉讼法中本身已有相关规定,人事诉讼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子程序当然应该适用,所以不应在人事诉讼程序中再进行规定,以避免立法的重复与不简约化。因此,笔者在这里将主要对“职权主义原则”、“非公开审理原则”进行阐述。

(一)职权主义原则。“由于人事诉讼直接涉及到人的这种基本权利,决定了一个社会赖以维系的公序良俗,因此有必要启动一种社会公共权益保障机制来加以维护,为此各国法院一般采用依职权调查主义”。 这项原则也称国家干预原则。它是与普通程序适用的处分原则相对立的,是指法院在审理身份关系案件中,可以考虑当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实,可以依职权主动地进行审查、取证等活动,而不受当事人处分权的制约。相反,对于请求的认诺、对于诉讼上的自认及不争执的事实等,法院可以不作为裁判的依据。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限制,可以超出或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比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审理后法院发现原、被告婚姻关系是非法的,则不受原告离婚请求的制约,而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在上诉审中,上诉法院可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这是由人事纠纷多涉及家庭的和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等公益的特点所决定的。(三)非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审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审判制度,它对于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人事诉讼程序如果也遵循公开审理原则,则不能满足人事诉讼案件在程序特殊性上要求的需要。因为人事案件多涉及当事人和家庭的生活隐私,涉及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为了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基本人格权和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影响他们日后的生活,所以不宜公开审理。尤其是在我们这个素来有着“家丑不可外扬”文化传统的国家,不公开审理显得更为重要。但人事诉讼的不公开审理,并不意味着神秘审判,程序仍要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的程序权应当给予充分的保障,只是不需要对社会公众公开。如前所述,日本和德国的人事诉讼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当然,这一原则也不排除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审判的例外。

2.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设置离婚冷静期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指在法官建议下可设置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就是在家事审判改革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所谓“冷静期”就是指离婚双方在法官建议下暂缓进行离婚诉讼,离婚纠纷当中的不少夫妻属于冲动型,这种类型的夫妻有可能在“冷静期”内修复感情,避免矛盾扩大,在司法实践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很有必要,能够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当然,是否选择“冷静期”也得尊重离婚纠纷当事人的意见,离婚“冷静期”并非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其本质就是一种法官处理离婚案件的方式方法。

就此而言,“意思自治”是所有民事法律规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充分尊重民事纠纷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原则贯彻于所有的民事诉讼过程。

(2)家事审判调解制服度扩展阅读:

离婚案件的处理并不是劝和为最佳,况且劝和也许只是短暂的貌合神离,及时让那些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的婚姻尽快终结也是营造和谐,甚至会避免更大的矛盾发生。

所以说适用离婚“冷静期”也要慎重考虑,既要充分发挥离婚“冷静期”的优势,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毕竟裁判维持婚姻关系不等于“案结事了人和”,有时候依法及时的判决更加有利于离婚纠纷的化解。同时,也有必要通过一些典型个案的裁决引导人们正确看待和对待婚姻。

3.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有什么区别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对策思考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如何妥善处理发展中的社会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中国人向来奉行“和为贵”的处世哲学,“和为贵”是和谐社会、平安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和为贵”式的调解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目前,在我们的生活中仍然发挥着作用的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实践证明,强化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可以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遗憾的是,我们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一味地强调借鉴西方法治的经验,却忽略了本土法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诉讼成为法律界人士竭力推崇的主流法律意识形态,调解被视为法治进程的桎梏的背景下,调解制度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调解工作也逐渐被边缘化,且三大调解手段存在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格局,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没有形成合力。与此同时,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使得不能随之同步适应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而通过强调形式正义的诉讼得到的判决结果与民众基于传统道德、伦理而形成的价值取向严重脱节,导致法院大量的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其不但不能平息社会纠纷,反而加剧和扩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性,法院自身也卷入了纠纷的漩涡,同时也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有所减弱。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日渐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崇尚并综合运用三大调解手段化解矛盾,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二、三种调解的概念及利弊分析
(一)三种调解方式的概念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3.司法调解。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
(二)三种调解方式各自的优势与不足
1.人民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1)人民调解的优势
①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②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 ,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③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情况来看,调解机构星罗棋布,只要是有城镇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④人民调解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也给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惑。人民调解的性质可以使调解避免这方面的困惑,可以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使法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2)人民调解的不足
①调解方式随意性大, 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②资金严重短缺,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法,限制和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③调解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影响调解质量与效率。④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人员调整频繁,不能专职专用。
2.行政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1)行政调解的优势
①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符合我国国情与传统习惯。在现实中,公民与公民、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后,往往不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而寻求行政机关解决。这一点,从目前大量的上访案件就可以看得出来。②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纠纷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性。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具有行政、民事和技术等综合特色的纠纷往往适合由行政机关来解决。
(2)行政调解的不足
①行政机关在调处社会纠纷时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体调处社会纠纷的往往是行政机关的所属机构或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特别在调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时,其不独立性和不公正性更为明显。②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程序,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从而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结果不满,导致行政机关调处纠纷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③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3.司法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1)司法调解的优势
①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高,主持调解的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②调解程序规范,诉讼法中一整套回避制度、举证制度等,调解法官都能熟练地运用到调解程序中去。③调解的法律效力高,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认同度高。
(2)司法调解的不足
①调审结合的模式往往使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法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规避诉讼风险,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忽视调解的“自愿”原则,容易导致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现行民诉法中规定司法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混淆了判决与调解的界限。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根据双方合意达成的一种诉讼契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允许并赋予其法律效力。但现行民诉法却将调解与裁判一样设置了同样的前提条件,这为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不同的诉讼阶段进行调解设置了障碍,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
三、三大调解手段有机衔接的对策
三大调解有着本质的区别,各自有各自的调解领域,但是三大调解又存在各自的优点与不足。从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的角度讲,研究三大调解手段有机衔接的对策,综合运用三大调解手段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防线,促进社会的和谐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
1.程序衔接
(1)建立庭前调解机制。首先,应在法院设立庭前调解窗口,选择具有较强调解能力的法官及经过一定程序聘请的调解员组成专门调解机构,负责庭前调解。同时,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既有利于开展诉前调解、审前调解,也有利于人民调解员参与审中调解,从而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提供坚实的平台。其次,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家事案件、小额的债务纠纷以及小额损害赔偿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法院可将案件转移至纠纷所在街道(镇)的调委会进行调解。最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间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调解窗口或函告纠纷所在地的调委会,由调解窗口和调委会做好调解息诉工作。目前,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在法院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在法院的立案庭设立了“人民调解窗口”,其运作模式正如上面所述。
(2)建立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于民事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和杨浦区司法局于2005年3月联合签署了《民事诉讼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实施办法(试行)》。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司法局也已联合签署《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诉前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审前、审中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当事人既可以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建立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一方面司法机关可以在保证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司法调解,可以强化业务素质,提高业务水平。
(3)建立经人民调解程序的诉讼绿色通道
①实行就近立案制度。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的纠纷,当事人要求诉讼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要求诉讼的请求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人民调解员委员会应当及时与所在地的法院联系,法院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由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立案。
②实行先行调解制度。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对于就近立案的案件,具体承办的审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③实行优先审执制度。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调解档案资料或者证据材料的,法院应当优先安排,对此类案件应当优先审理与执行,巩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成果。

4. 家暴怎么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证据

家暴起诉离婚程序:

1、写离婚起诉状

2、准备诉讼需要的证据

证据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证据、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房产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3、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2份,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诉,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

4、立案庭审查是否受理该离婚案件,并交纳诉讼费用,回家等通知。

一定要注意收集如下证据:

1、被打伤的照片。

2、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

3、让邻居、熟人或居委会的人等看到伤痕,让他们作证等。

资料扩展

家庭中存在暴力现象时较为普遍的,但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打骂、争执行为都能够成家庭暴力,法律要求认定家庭暴力必须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比如说,仅仅是软组织轻微挫伤,或者说仅仅是暂时的皮肉之苦,次数有不是很多,很难让法院定性为家庭暴力。只有殴打行为导致了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时,法院才有可能认定构成家庭暴力了。因此,认定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必须是经常性的和严重性的暴力行为。

5. 离婚案最长可设几个月冷静期

2018年7月22日消息,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法院正设法让他们冷静一下。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事实上,在最高法正式对冷静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地方试点已经走在前面。

2017年3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该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7月,丹凤县法院庾岭法庭发出陕西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10月,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最近的是今年7月16日,广东高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

来源:凤凰网

6. 调解组织三级调解网络是什么意思

调解组织三级调解网络是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并将基层信访维稳和纠纷化解责任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调委会干部延伸,做到矛盾不上交、纠纷能化解、问题不激化,最终使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及时化解和处理。同时,完善与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工会、安监、仲裁、保险等部门的矛盾纠纷调处衔接机制,一旦矛盾纠纷出现,联动机制立即启动。

以纳溪区为例,纳溪法院以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为契机,主动作为,以“枫桥经验”为引领,充分整合全社会资源和力量,创新建立了别具一格的“三级家事调解网络”。该调解网络的中心设在江宁法庭,覆盖全区15个镇(街),镇(街)设立“家事调解”站,站下各村(社区)设立“家事调解”点,采用“法官+ 妇联干部+志愿者”专兼职结合的模式开展工作。

同时与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动,建立家事纠纷排查及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排查和发现家事纠纷和现实家暴威胁等,第一时间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并进行正确引导,为家暴受害者畅通维权渠道等,有效预防恶性暴力事件发生,实现家事纠纷的全面防控和综合治理,力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社会效果。

(6)家事审判调解制服度扩展阅读:

习近平就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习近平指出,50年前,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浙江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紧紧扭住做好群众工作这条主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7. 广西、四川法院向离婚夫妻发出“冷静期”通知书是怎么回事

近日,四川资阳市安岳县法院向一对闹离婚的“85后”夫妻,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他们冷静3个月,其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要求。无独有偶,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也发出了“离婚冷静缓和期”告知书,要求一对起诉离婚的夫妻冷静2个月。

出于好意挽救,浪费司法资源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应该准予离婚。感情基础没有了,法院却不让当事人离婚,这只是出于法官的主观好意。但有的时候,设置离婚“冷静缓和期”也挽救不了婚姻,反而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8.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主要工作

2021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602件,审结28720件,制定司法解释24件,发布指导性案例31个,加强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51.6万件,审结、执结3010.4万件,结案标的额8.3万亿元。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为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八类主要刑事犯罪案件持续处于低位,占全部刑事案件比重稳步下降,我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严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间谍窃密、邪教等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李亨利依法定罪判刑。审结网络传销、网络赌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犯罪案件9.2万件,维护互联网安全。严惩危害生物安全犯罪,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审结杀人、放火、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4.9万件。会同公安部等出台惩治涉枪涉爆犯罪意见,审结相关案件9984件。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6万件,严厉打击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541件。审结袭警犯罪案件4586件。严惩暴力伤医犯罪,保障医务人员安全和正常医疗秩序,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人民法院准确贯彻死刑政策,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对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坚决维护法治权威,坚决捍卫公平正义。
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审结涉疫犯罪案件9653件。对故意隐瞒中高风险地区行程、违规接诊发热患者、伪造售卖核酸检测报告、“涉疫偷渡”等犯罪严惩不贷。会同海关总署等发布打击海上跨境走私犯罪意见,严惩走私冻品犯罪,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机制,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加快案件清结,审结涉黑涉恶犯罪案件3409件18360人。推进黑财清底,执行到位财产刑及追缴、没收违法所得405.7亿元,坚决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推进专项整治,发出相关司法建议3816份。巩固整治“村霸”、“沙霸”、“菜霸”、“路霸”等成果,促进基层社会治理。
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3万件2.7万人,秦光荣、王富玉等14名原中管干部受到审判,彰显党中央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的坚定决心。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依法追缴行贿非法获利,斩断“围猎”腐蚀、权钱交易的利益链条。加大职务犯罪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实际追缴到位596.6亿元。境外不是法外,首次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程三昌案,裁定没收外逃人员徐进、张正欣境内外巨额违法所得,对外逃腐败犯罪分子虽远必惩,让其人财两空。
依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出台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意见。会同农业农村部等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制售伪劣种子、破坏种质资源等危害种业安全违法犯罪。审结乱占耕地案件7251件,涉及耕地312万亩,依法惩治农村侵占耕地犯罪,保护耕地红线。辽宁、吉林、黑龙江法院严惩污染、盗采黑土犯罪。
守好民生安全底线。审结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案件2031件,维护群众生产安全。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6002件,依法严惩制售“病猪肉”、“毒草莓”、“毒面膜”等犯罪行为,守护百姓餐桌安全、用药安全。严惩医保骗保犯罪,依法对幕后组织者和职业骗保人加重惩罚,守好百姓“看病钱”、“救命钱”。审结高空抛物、偷盗窨井盖等犯罪案件296件,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犯罪案件大幅度减少,群众头顶上、脚底下安全更有保障。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4.8万件,维护群众出行安全。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结相关案件7.9万件14.9万人,对“5·09”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590名被告人判处刑罚。严惩“以房养老”、“投资养老”、保健品坑老、兼职刷单、套路贷、校园贷、美容贷等花样翻新的诈骗犯罪,助力打好反诈人民战争,维护群众财产安全。
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变得突出和紧迫。认真贯彻个人信息保护法,严惩窃取倒卖身份证、通讯录、快递单、微信账号、患者信息等各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审结相关案件4098件,同比上升60.2%。依法从严惩治行业“内鬼”泄露个人信息。严惩利用恶意程序、“钓鱼”欺诈等形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审理“颜值检测”软件窃取个人信息案,惩治网络黑灰产业链犯罪。严惩通过非法侵入监控系统贩卖幼儿园、养老院实时监控数据的犯罪分子。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台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制止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行为,让公众不再为自己的“脸面”担忧。审理人脸识别第一案,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范围,守护公众重要生物识别信息安全。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依法宣告511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83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还无罪的人清白。会同司法部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推动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全国律协召开座谈会,健全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作用。律师服务平台为33万名律师提供在线立案服务244万件、案件排期避让提醒40万次。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2215件。出台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司法救助4万人,发放救助金9.2亿元。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挑战法律权威、挑衅公共秩序、侵犯人民利益的,依法严惩不贷。
二、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574.6万件、行政案件29.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8.3%和12%。
持续服务“六稳”、“六保”。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劳资用工、购销合同、商铺租赁等纠纷,审结涉疫民商事案件14.2万件。出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实招硬招,着力解决挤压生存发展空间、拖欠账款、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等侵害中小微企业权益问题。天津、江苏、河南、重庆等法院运用“滚动解封”等方式,防止大额资金冻结对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的冲击。辽宁法院以海事强制令帮助数百家进口冷链企业解决清关难题,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落实服务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见,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依法审理涉国资国企案件,助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服务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再审纠正涉企刑事冤错案件30件39人,坚决防止把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发布17件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弘扬契约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依法破除对民营企业在投资、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的门槛,清理涉民营企业积案。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等法院建立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机制。审结行政许可、行政协议案件2.1万件,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山西、内蒙古、安徽、河南、海南、贵州等法院着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河北、江西、山东、陕西、甘肃等法院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服务法治政府建设。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54.1万件,同比增长16.1%,保护创新、激励创造。审理涉5G通信、生物医药、高端制造等高新技术案件,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保护。明确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判断标准,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对科研人员已尽勤勉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的,合理界定法律责任,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着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在895件案件中对侵权人判处惩罚性赔偿。依法适用行为保全制度,以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相结合的方式防止损害扩大,不让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支持向滥诉者索赔合理开支,对恶意诉讼阻碍创新行为说“不”。我国已经成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也是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知识产权审判在服务创新发展中作用愈来愈显现。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结垄断案件4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7478件。探索数据权利保护规则,服务数字经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审理平台“二选一”、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妨碍公平竞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审理“茶颜悦色”奶茶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对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推动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和有效救治。审结破产案件1.3万件,涉及债权2.3万亿元,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和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同时坚决防止借破产之名逃废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促进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首案裁定生效,让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可以从头再来,个人破产制度实践迈出重要一步。审结破产重整案件732件,盘活资产1.5万亿元,让745家困境企业再获新生,35万余名员工稳住就业。
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依法严惩金融证券犯罪,审结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案件1.3万件。审结金融纠纷案件155.3万件,依法处理涉供应链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私募投资基金等纠纷,有力推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妥善审理康美药业案,严惩证券违法犯罪,支持陷入债务危机企业重整再生。依法否定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变相高息等行为效力,引导民间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北京金融法院建设金融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提出保障“北交所”25条举措,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上海金融法院深入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旗帜鲜明保护革命文物和红色遗存。河北法院审理长城保护公益诉讼案,一体化保护长城遗迹和历史、环境风貌。江苏法院完善大运河司法保护机制,促进河道治理和文化遗产保护。福建法院在世界遗产地、历史文化街区等设立巡回法庭,保护文化根脉传承。贵州法院发出传统村落司法保护令,守护乡愁记忆。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6.5万件。制定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审理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浙江安吉法院“森林法官”守护森林竹海,践行“两山”理念。青海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生态法庭联动,共同守护“中华水塔”。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赔偿,探索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制度,江苏、江西等法院委托第三方监管,保障生态修复资金专款专用。出台贯彻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守护一江清水、两岸青山。山东法院与执法机关协同治理油泥砂和落地原油污染,保护黄河三角洲。湖北法院依法保障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建设,广东法院审理碳排放权交易结算案,福建法院推行“碳汇”认购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依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通过《昆明宣言》,促进凝聚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国际共识。
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出台服务北京“两区”建设意见,北京、天津、河北法院聚焦雄安新区建设、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精准发力,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完善涉冬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涉京张高铁项目等纠纷,助力办好简约、安全、精彩的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法院推进执行跨区联动、信息全域共享、服务标准协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出建设金融审判创新试验区等21条举措。完善落实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服务措施。完善支持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司法政策,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出台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意见,重庆、四川法院围绕知识产权、环境资源、跨域诉讼服务唱好司法协作“双城记”。山西、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法院精准服务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发展,助推中部地区加快崛起。
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审结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2.1万件、海事案件1.4万件。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海南法院审理外籍渔民在我国南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判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对我国管辖海域实施有效司法管控。广西法院高效处理“艾丽肯”号外籍货船诉前保全案,外方当事人主动将约定的外国仲裁变更为我国法院管辖。随着我国司法国际公信力日益提升,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司法管辖日益增多。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库收录涉疫情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指导意见,收录我国司法案例已达36件。举办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国际论坛,在山东青岛举办上合组织国家地方法院大法官论坛,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审结破坏军事设施、泄露军事秘密、破坏军婚等涉军犯罪案件466件,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推进设立“老兵调解室”,积极开辟退役军人诉讼绿色通道。推广河南法院涉军维权“信阳模式”。军事法院发挥涉军维权服务平台作用,维护官兵权益。推进军事行政审判试点,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审理侵害英烈名誉荣誉、亵渎英雄墓碑等案件,让侮辱烈士的人受到制裁,让戍边英雄的丰碑永远高高耸立。
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牢记人民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及时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切实实施民法典。民法典颁布实施,让民事权利保护进入法典时代。适用民法典审理一系列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第一案”。审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保障民生工程顺利进行,促进邻里团结和睦。审理好意同乘减轻责任案,鼓励互帮互助,增进社会互信。审理多起居住权案,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居住需要,驳回“强行啃老”等无理居住权请求。及时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为保护生命健康、名誉荣誉、个人隐私等提供预防和救济。民法典实施一年多来,走进千家万户,进入百姓心田,一个个司法案例让民法典条文变得更加鲜活起来,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民法典就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就是日常生活的法律网络全书。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司法断案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审理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案,坚决维护共和国功勋的尊严。审理女童热心助人致伤案,判决善意助人不担责。审理小区保安送老人就医被索赔案,驳回无理赔偿请求。审理医院号贩子逃跑摔伤索赔案,判决追赶者无责。审理高铁霸铺案,判决对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曝光无需担责。对长期霸占已售房屋、耍横抗拒执行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决不让“赖而不决”有机可乘。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鼓励崇尚英模、邻里相助、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志愿服务、舆论监督,决不向耍横霸道者让步,决不迁就纵容恶习陋俗,让广大群众知道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
扎牢民生司法保障网。审结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消费、社会保障等案件154万件,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新就业形态纠纷司法政策,依法治理欠薪问题,加强劳动权益保障。会同中国残联发布保护残疾人典型案例,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出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对直播带货、外卖餐饮作出规范,依法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遏制利用“法拍房”、“借名买房”规避限购,绝不允许通过不当手段影响楼市调控、损害百姓居住权益。
促进家庭文明建设。加强家事审判工作,守护家庭幸福的港湾。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83.1万件。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依法严惩施暴者,会同全国妇联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地见效,发出保护令3356份,全面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加强对老年人的司法保护,对不赡养九旬母亲的4个儿子依法判令承担赡养责任并予以训诫,加大惩处力度。通过家事审判,维护和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和6个巡回审判点,全国法院设立2181个少年法庭。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圆桌审判,封存犯罪记录,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一些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怠于履行抚养监护义务、为孩子订“娃娃亲”等行为进行训诫,发出家庭教育令,对虐待儿童的剥夺监护权。四川法院设立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安徽法院会同妇联等部门落实留守儿童委托照护责任,增强留守儿童自我保护及家庭保护意识。审理短视频侵犯儿童个人信息等案件,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各地法院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积极创建法治副校长品牌,开发适合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课程,防治和惩处校园欺凌行为,陕西法院联合推出全媒体模拟法庭栏目“红领巾法学院”,共同营造保护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环境。
维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审结涉港澳台案件2.8万件,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互助案件8933件,审结涉侨案件4220件。加强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为港澳同胞在内地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保障。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判决、试点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与澳门签署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安排。会同中央台办建立在线诉调对接,84名台胞担任调解员,发布维护台胞权益典型案例。举办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论坛,在甘肃敦煌举办中华司法研究论坛,深化中华司法文化研究。
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围绕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2019年1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察,深化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949.3万件,执结864.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4万亿元。打通查人找物、财产变现、协同联动、精准惩戒、打击拒执等方面堵点,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会同自然资源部提升土地查封处置效率。会同民航局治理限高人员通过“黄牛”违规购票规避执行。会同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冻结。网络查控案件1971万件,网络拍卖成交432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4.6%和7.4%。开展执行款物集中清理、高效为民执行、涉民营企业积案攻坚等专项行动。执行到位涉民生、涉小微企业、涉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案款898.4亿元。内蒙古、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法院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手段更加有力,执行工作机制和模式更加健全。
用心化解涉诉信访。坚持把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心声、解决群众诉求、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建立覆盖四级法院的网上申诉信访平台,畅通群众诉求表达“直通车”,有访必录、有信必录。集中治理重复信访,通过领导干部接访、律师代理申诉、公开听证等方式,化解信访积案3739件,帮助群众解开“法结”、“心结”。安徽法院351名领导干部带头接访、包案化解。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涉诉进京访较2019年分别下降2.3%和61.6%。2015年以来涉诉信访、涉诉进京访年均下降5.5%和35%。
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多元解纷服务。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矛盾纠纷的具体表现。化解这些矛盾,既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向往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显现出来。有矛盾就有冲突,甚至是激烈的冲突,不能回避,不能推诿,要不怕难,要耐得烦,要敢于担当。人民法院化解以案件形式呈现的矛盾,就是通过司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不仅要定分止争,还要为群众化解纠纷提供多种解决方案,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服务,包括调解、仲裁、审判。群众需要什么方式就努力提供什么方式,真正做到方便快捷、诉非对接、线上线下联动。经过三年多不懈努力,集约集成、在线融合、普惠均等的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全面建成。“菜单式”服务提供多样化选择,让群众解纷变得及时便捷。与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银保监会、中小企业协会等11家单位建立“总对总”在线调解机制,6.3万个调解组织和26万名调解员进驻调解平台,丰富了群众选择适合渠道解决纠纷的“菜单库”。覆盖城乡的跨域立案网点超过1.3万个,累计提供跨域立案服务14万件,90%的申请在30分钟内响应,把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让“正义提速”,显著降低群众、企业和国家财政解纷成本。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为总入口,集成在线调解、电子送达、委托鉴定等10个平台,实现在线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群众打官司从原来的耗时费力变为全流程“掌上办理”。全国法院2021年在线调解纠纷突破1000万件,平均每分钟51件成功化解在诉前,诉前调解案件平均办理时长17天,比诉讼时间少39天。完善分调裁审机制,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全部设立速裁工作室,速裁快审案件871.5万件,平均审理周期32天,较一审民商事案件缩短43%。设立330个邮政集约送达服务中心,在主要城市基本实现法律文书“次日达”。24小时服务,让群众办理诉讼事务“零时差”。739个法院推出24小时诉讼服务。12368热线发挥诉讼“总客服”作用,“一号通办”实质性办理诉讼事务,日均接听群众来电2.1万件次,帮助解决诉求765.1万件,群众满意度达96%。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法院“夜间法庭”解决超大城市上班族诉讼不便问题,让诉讼服务“不打烊”。送法下乡“零距离”,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8429个人民法庭入驻,43033个基层治理单位对接。宁夏闽宁法庭主动服务东西部扶贫协作,长年扎根移民安置区,与走出大山的群众共谱“山海情”。四川“石榴籽”调解室、云南“金花”调解室、西藏“送法进边境村居”、新疆“冬不拉”调解室、兵团“农牧团场法官工作室”等受到各族群众欢迎。加强巡回审判,马背法庭、车载法庭深入田间地头、厂矿林区,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判、督促就地履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机活力。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联动资源最多、在线调解最全、服务对象最广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司法为民之路。

9. 如何做好完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A 健全完善“三调联动”机制 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三调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已运行多年,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当前“三调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及作用发挥情况仍不能乐观,当前各种调解主体单打独斗的局面仍未改变,三种调解方式相互协调配合、“无缝衔接”的局面仍未形成。

一 、近几年民事纠纷概况

(一)从纠纷类型来看,农村传统纠纷仍占主要地位。农村新的矛盾纠纷的类型也逐渐增多,如宅基地纠纷、地企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劳资纠纷也不断增多。

(二)从纠纷主体来看,个人与企业、村集体组织之间的纠纷呈上升趋势。

(三)从纠纷争执的动因上看,除利益之争,大多纠纷搀杂感情因素。

二 、“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现状

目前,法庭、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村民调组织在纠纷的解决中占据主导地位。

(一) 法院诉讼调解——民事纠纷解决的主渠道。

(二) 人民调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力军。

(三)行政调解——社会治安矛盾调处的常规机制。

三、 “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解决体系解纷效率不高,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尤其是“三调联动”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尚未形成合力,各部门之间缺乏充分的配合联系,不能完全及时、有效的回应社会和群众的需求。

(一)法院受案压力增大与非诉纠纷解决功能弱化。基于诉讼审判在社会公力救济途径中的核心地位,近几年来大量的案件不断涌进法庭,在法官人数有限的情况下,法庭审判压力逐步加大。与此形成对比,由于人民调解组织存在培育与发展不平衡,工作人员素质不高,调解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调解协议效力缺乏必要的执行力导致的社会公信力不足、缺乏当事人信任等问题,纠纷解决总体数量徘徊不前,未能充分发挥对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替代补充作用。

(二)诉讼自身存在的弊端限制其在纠纷解决体系中主导功能的发挥。表现为:第一,诉讼解决纠纷成本高、周期长和刚性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诉讼途径的不畅和阻滞。第二,诉讼调解形式的单一降低了调解的灵活性和效果。实践中某些案件机械套用一贯的调解模式,调解集中于当事人到庭法官宣布开庭后至判决以前阶段,未能依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适用于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或者置于诉前和开庭前,调解成功率难有大幅提高。

(三)“三调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其有待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机制已运作多年,但仍未规范化运行,发挥作用。首先,联动解决纠纷缺乏具体操作程序。第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法院诉讼未能有效衔接。第三,部分干部认识不足,缺乏工作积极性,没有一套合理的制约办法督促其积极联动其他部门调处纠纷。最后,缺乏开展多元化纠纷调处工作的充足经费,除了联动程序运行需要专项经费支持外,对工作人员自身来讲未形成经济上的激励机制,多干少干一个样。

四、 健全和完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和措施

(一)正确把握并夯实法院主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位

1、建立、健全相关奖惩机制。

对现行的法院岗位目标量化责任制予以修改完善,将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动调解纠纷工作、民调协议确认执行工作等等,作为法官的明确职责,实行量化考核,与法官的奖惩挂钩。通过制度设计,促成人民法院积极主导、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实现整体联动,功能互补。

2、多措并举提升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

一是试行建立民事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可以对证据完整,事实清楚,无须法院查证、请求单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联系方便以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冲突较小的或小额诉讼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审理周期一般不超过15天,并一般实行一次开庭,当庭结案。与之相配套,分门别类制作各类民事案件的文书模版参考适用,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以便案件能及时快捷处理。

二是加强诉讼调解,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1)与时俱进,拓展调解的深度和广度,研究总结适合个案实际的调解方法,培养精细、灵活的调解技艺;(2)改变调解阶段,实行立案前调解、立案后排期开庭前调解、庭审时集中调解、最后宣判前仍可引导当事人再次审视各自权利义务,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运行程序,真正使调解贯穿于审判过程的始终,充分实现调解的特殊价值。

3、加强诉讼对非诉讼(主要是人民调解)的有效支撑。

一是完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可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坚持“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的业务指导原则,通过定期对口联系提供咨询、疑难案件特别指导、联合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授课、案例研讨、巡回审判点旁听审理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

二是建立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法庭联合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督促各级调解组织建立台帐,凡是经过调解程序的案件均需要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入档,以备检查。对于人民调解协议,法院和司法局选派专人定期评阅,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帮助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提高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水平。

三是完善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树立其应有权威。建议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就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和效力确认进一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通过在审判中支持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赋予有效的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履行率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实践中可将人民调解协议分成两种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达成合法协议后在一定期限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也不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协议内容合法,调解程序合法,且不违反自愿原则的,分不同诉讼请求直接或间接赋予其法律效力:若当事人起诉要求维持原调解协议,作出确认协议效力判决;若当事人是就原争议事项提起诉讼,则在判决中支持原协议条款。否则,应裁定协议无效后立案审查。

(二)加强法庭与非诉纠纷解决主体的衔接和互动

1、建立健全诉前分流、调解机制。

在法庭立案接待室专门设置由一名法官(或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小组,对未经人民调解、治安调解的家事案件、小额的债务纠纷以及小额损害赔偿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告知其人民调解、治安调解的特点、优势并建议其首先选择人民调解、治安调解。当事人接受的,暂缓立案,开出《移交调解工作联系函》,转移至纠纷所在的乡镇(村)民调组织、公安派出所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坚持起诉或人民调解、治安调解未果的案件,可视具体情况由小组单独或联合纠纷所在地调解员、陪审员调解,若达成协议,当时下发调解书;对于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或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民间纠纷,则告知当事人处理部门或函告纠纷所在地的民调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2、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

法庭应加强与乡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法律服务所、基层民调组织的协调,建立多方联动调解工作模式。对辖区内常见多发性纠纷,由各村民调组织进行先期处理。若村里调解不成,由村民调人员出具书面调解材料(盖章),告知当事人到乡镇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进行第二次调解。乡镇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在调解过程中遇到坚持诉讼的,则出具书面调解材料(盖章),告知当事人到法庭进入起诉阶段,同时应提示当事人立案须知及诉讼风险,尽可能做好息诉解纷工作。对于经过公安派出所出警调解处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庭可进一步与公安部门沟通,规范立案阶段证据材料收集和工作程序,避免因证据提交不能或有关事实、调解工作记述不规范问题导致的当事人立案难困境的出现。

3、建立健全委托、协助调解联动制度。

一是明确联动形式:(1)凡婚姻家庭、买卖、损害赔偿等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纠纷,无论在诉前、立案审查期间、立案后开庭审理前以及庭审过程中,法庭均可以委托调解,并可同时于现场指导调解;(2)法庭在上述各阶段可邀(聘)请有关人员(不限于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工作;(3)有关部门向法庭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证据、起因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及时妥善调处纠纷。

二是规范联动运行。建议采取设立调解联络员加强沟通联系、制作名册明确委托、邀(聘)请对象范围、仿效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规定等举措,使联动工作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

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乡镇党委牵头,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行政村定期举行例会,交流调解经验和做法,并适时就各部门纠纷调处工作衔接与配合的有关事项和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另外,对某些新型的或疑难纠纷,商讨制定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或联合请求上级部门提供处理建议。

(三)建章立制,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做好矛盾纠纷预警和排查工作

1、尝试实行法官包片制度。

根据人口分布数量及所发生民事纠纷的特点,将法庭辖区划分为若干个区域,由各合议庭分管。合议庭法官定期深入分管区域,及时了解该地区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建立专门台帐登记备案。对发生的简易民事纠纷就地立案,当场调解;对影响大局的涉诉案件提前进行沟通协调,并将有关情况随时上报。

2、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

依托前述联席会议制度,乡镇党委、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村(居)委会等组织单位定期召开会议对一个时期内较为典型的矛盾进行分析,并且互通信息,及时发现并掌握辖区内重大群体性纠纷或矛盾易激化性纠纷的苗头和趋势,合力引导群众合法有序地表达意愿和诉求,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调解、教育、协商等方法予以解决。

(四)互动配合,加强“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和交流力度

一是各有关部门互动配合,通过组织专项活动、发放宣传单、与村民代表座谈、组织村干部集中培训等方式联合进行法制宣传,一方面传授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讲解“三调联动”多元化解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方式和实践意义,提高群众对该机制的认知能力;

二是通过多种途径征求群众有关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三是在各有关部门备置载明各种纠纷解决路径的手册,加强对贫困群众或文化水平较低当事人的口头告知,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理性的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的观念。

(五)配强力量,严格责任,切实保障“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高效运行

首先应进一步加大对该机制建立和完善所需的人、财、物的扶持力度,如可划拨专项资金或设立专项基金等。其次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除了法院外,其他各有关部门同样应自行或统一由地方党委将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关事项纳入检查考核范围,根据考核结果对有关负责人予以奖惩,以确保该机制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总之,随着社会变革的加速推进和利益格局的持续调整,各类新的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规模扩大化、行为激烈化、客体复杂化的特点,对调解这种化解矛盾的传统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加之由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功能缺陷,从而使整合调解资源、优化调解方式、提升调解效果成为新形势下调解作用发挥最大化所面临的重要课题。这就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统筹各方面力量,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司法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和联动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切实发挥调解作用,提高调解效率,从而更加有效地构筑起基层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坚固防线。

与家事审判调解制服度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换衬衫颜色 浏览:632
宽松牛仔裤配什么鞋男士 浏览:795
男士红丁裤男 浏览:175
黑色外套配灰色打底衫图片 浏览:779
白衣服白鞋黑裤子搭配 浏览:119
广州品牌折扣女装哪家强 浏览:65
好点的织男士围巾的线 浏览:119
一吨纱能做多少件衣 浏览:121
美丽说女装下载 浏览:564
羽绒服被热水洗皱了如何恢复 浏览:950
古驰鹿晗同款外套 浏览:534
什么外套搭小白鞋男 浏览:482
浅灰色宽松裤子配什么卫衣 浏览:997
男士咖色羽绒服搭配围巾好看图片 浏览:544
男士大褂睡衣 浏览:81
如何清洗正装真丝领带 浏览:293
波波头穿什么款式裙子好看图片 浏览:290
美女穿裤子露卫生巾 浏览:323
厦门市云顶学校校服是怎么样的 浏览:535
大牌女款睡衣 浏览: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