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广西钦州地区政策还能种按树吗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推动乡村振兴,决定在鱼峰区辖区(不含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内开展桉树更新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园地等非林地上种植桉树,已在非林地上种植有桉树的,须在5年内逐步退出,2025年前全部清退完毕。退出桉树后,永久基本农田应种植粮、油、糖和蔬菜等农作物为主,一般耕地、园地可改种水果、蔬菜、茶树、桑树等其它农作物,不得再新种桉树。
二、严禁在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地上种植桉树,已种植有桉树的,非依法定事由不得砍伐,砍伐后不得再新种桉树。
三、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上种植桉树,已种植有桉树的,须在5年内逐步退出,2025年前全部清退完毕,并不得再新种桉树。
四、严禁在江河两岸、水库周边等地块上种植桉树,已种植的,须在5年内逐步退出,2025年前全部清退完毕,并不得再新种桉树。
五、在林地上已种植有桉树的,须在5年内逐步退出,2025年前全部清退完毕。清退后可改种竹笋、油茶、松树、林果及乡土树种、名贵树种等,不得再新种桉树。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种植桉树的,不得采伐。自2024年起,逐步限制桉树采伐,2026年起全面停止桉树采伐。
B.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渔业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四章 捕捞业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水域和国家指定由本自治区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以下简称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从事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渔业生产要贯彻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内陆地区以养为主,合理捕捞;沿海渔区以捕为主,发展养殖;半渔半农地区以养为主,养捕结合。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自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与港、澳、台地区或者与外国合资、合作在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须报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对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发展渔业生产做出显著成绩和从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重大贡献的,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渔业资源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渔业监督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和沿海地区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渔政监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内陆地区水面较大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大、中型水库根据需要,经县级以上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 各级渔政监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在其管辖的水域内,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上级渔政监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监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或作出裁决。
第十条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检查国家缔结的在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内的渔业条约、协定的执行。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以及渔业条约协定的行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二)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处理渔政监督管理的涉外事宜;
(三)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渔业管理证件的审批、发放、注销;
(四)负责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五)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和珍稀水生动物,监测、处理渔业水域污染,维护渔业环境及其生态平衡;
(六)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解和处理渔业生产纠纷,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管理渔业通讯和导航业务;
(八)办理其他有关渔政监督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渔港法律、法规的执行,制定渔业船舶的规范,对渔业船舶及船用设备进行检验;
(二)办理渔业船舶注册登记、船员考试发证、船舶进出港签证,检查渔业船舶、船员的证书、证件;
(三)监督管理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秩序,处理渔业船舶的海损事故;
(四)监督管理渔业港口及其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建设,征收渔港建设基金;
(五)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海难救助;
(六)保护渔港环境,协同环保部门处理渔港污染事宜。
第十二条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设渔政检查员,由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发证。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登临渔业船舶或渔业港口码头、水产市场,对各种渔业证件、渔船证件和渔船、渔具以及捕捞方法、渔获物等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自治区渔业管理工作,在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一)“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二)浅海、滩涂的渔业,由所在地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三)内陆水域的渔业,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的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组织管理,或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要在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建立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制定护渔制度或公约,依法进行护渔管理工作。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 公安、边防、海关、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水利、土地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发展水产养殖业。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地合理开发和利用水面、滩涂。对开发荒芜水面、滩涂,从事养殖、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资金、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十七条 适宜水产养殖而未养殖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划分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发给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滩涂,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山塘、水库从事养殖生产,不得妨碍农业灌溉和人畜饮用水。
第十八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发给养殖使用证。本实施办法颁布前已确认养殖使用权,核发养殖使用证的,应予承认;已确认使用权,未发给养殖使用证的,应补办发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管辖范围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审核发放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人民政府协商审核发放养殖使用证,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发放养殖使用证。
第十九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致使水面、滩涂荒芜一年的,由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或荒芜两年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收取闲置费,并可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养殖使用证。
闲置费按当地同类养殖水面、滩涂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至六十收取,用于水面、滩涂的开发。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要严格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或改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苗种场的建设,培育、引进、推广优良品种。鼓励集体和个人发展苗种生产。
水生动物亲体和苗种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生产、销售须报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特许证。
进出口水生动物苗种、亲体,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接受检疫。
第二十二条 水产养殖应推广使用人工配制饲料,不得采捕渔业资源主要保护品种的幼体作养殖饵料。
第四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或优惠。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控制指标,并采取措施,调整作业结构,改革渔具和捕捞方法,合理利用资源。严格控制近海和内陆水域的捕捞强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渔政、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渔业资源调查和资源变动评估,做好主要渔场的渔讯、渔情预报,提出管理和保护资源的措施,实行科学捕捞。
第二十五条 渔场和渔讯的生产安排,应以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本着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禁渔区线内的渔场以及春季红虾和秋季对虾开放捕捞汛期的生产船只数,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从事海洋和江河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取得捕捞许可证,方能进行生产。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只能在
批准的海域和渔场作业,不得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440.3千瓦(599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的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渔网工具控制指标
批准发放。
帆船、小船、竹筏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市、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二十七条 到外市、县管辖的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证明,向作业水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临时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凭当地省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证明,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作业水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在本自治区管辖的海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的船位、海况、渔情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非渔业生产单位和非渔业生产人员,不得从事捕捞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办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擅自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薄、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薄、船民证等证件的;
(四)使用不接受调整计划改业或者被淘汰渔船的;
(五)擅自改变渔船作业类别、船牌号码、功率的。
第三十二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管、养的滩涂、内陆水域手工采捕零星水产品的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海洋沿岸水域的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严格控制作业场所、网目。
内陆江河不得拦河(江)放网或建造鱼床,防止切断鱼、虾、蟹洄游通道。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积极采取建造人工鱼礁、设置人工鱼巢、人工放流苗种等措施,改造渔场环境,增殖渔业资源。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须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须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投放苗种后三十天内,禁止在投放苗种的水域进行捕捞作业。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江河、水库、海洋沿岸、港湾等水域投放苗种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在资金、技术和物资上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凡从事内陆水域、近海捕捞渔业的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征收办法按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内陆江河截流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必须同时建造过鱼设施或增殖站,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计与作出概算,列入工程总预算,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兴建。已建成的截流闸坝,必须采取相应的救鱼措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敲□()作业或者使用鱼鹰捕鱼。在特定的水域需要使用电力、鱼鹰捕鱼的,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临时特别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北部湾涠洲岛北端北纬21度05分以北的海域,边接涠洲岛南至广东省海康县流沙港以西20米水深以内的海域,为二长棘鲷幼鱼和幼虾保护区,禁渔期为:北半部(涠洲岛北端起)12月16日至翌年6月30日,南半部(涠洲岛南端起)1月15日至6月30日。
在此期间,禁止底拖网作业渔船和拖虾渔船进入该海域生产。
北纬21度05分以北(涠洲岛北端起)水域,捕虾开放期为8月10日至12月15日。使用51.25千瓦(70马力)以上机动底拖虾船在此水域捕虾的,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捕虾特许证。
使用50.76千瓦(69马力)以下小船、竹筏拖捕成熟红虾的,开放期为3月15日起至5月20日,拖捕渔场只限于363渔区的1、2、3小区,并于夜间进行。但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捕捞红虾特许证。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捕儒艮、中华鲟、文昌鱼、大鲵、海龟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水生动物,误捕者应立即放生。
合浦县的沙田、营盘海面为儒艮保护区。自治区和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国家保护珍稀生物经费计划。
保护珍珠贝、海参、文蛤、蚶、牡蛎、江篱、江珧及红树林等海岸滩涂动植物。其保护区和采捕期,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因养殖、科研或其他特殊需要,采捕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各种养殖对虾亲体的,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实行凭证捕捞、收购、运输、出口和调拨。
第四十二条 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的,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给临时试捕许可证。
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期)内试拖试捕的,须经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给临时试拖、试捕许可证。
试捕、试拖均应交纳渔业资源损失补偿费。
第四十三条 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在渔业水域从事水下勘探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完工后应负责将水底的残留物质清除干净。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五条 左江、右江、红水河、柳江、黔江、邕江、郁江、浔江、漓江、桂江、西江、南流江等江河干流的幼鱼(虾)保护期,为5月1日至8月1日。在保护期内,禁止一切定置网作业。进行鱼苗装捞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凡捕到小于可捕标准的水生动物幼体,应立即放生;海洋捕捞渔获中小于可捕标准的幼体占百分三十以上的,应立即转移渔场或改变作业。收购部门发现幼体超过百分之三十时,应拒绝收购,并报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第四十七条 禁止制造和出售违法捕鱼工具和不合规定的网目尺寸的网具。
第四十八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的监测。对造成渔业环境污染事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管理机构,应当协同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水域从事拆船业的,应同时采取防污染措施。造成污染,损害渔业资源的,应负责赔偿,并消除污染。
禁止在水产养殖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新建排污口或者倾倒废弃物。已有的排污口排污染物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应限期治理。
在渔业水域沿岸规划建设厂矿企业时,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其中防治污染水域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已建成的厂矿企业如有污染水域,应限期处理。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渔业法》和《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赔偿损失、拆除设置的定置网、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
(二)无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的;
(三)炸鱼、毒鱼、敲□()作业或未经批准使用电力、鱼鹰捕鱼的;
(四)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渔具的;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质量的鱼苗种的;
(六)未经批准新增、更新改造、过户捕捞渔船,或使用淘汰报废的渔船进行捕捞作业,或将非捕捞渔船转为捕捞渔船的;
(七)买卖、出租或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八)非法捕捞、收购、销售渔业资源主要保护对象的幼体、亲体和苗种的;
(九)非法捕捞珍贵稀有水生动物的;
(十)在江河设置鱼床,拦江(河)截断水面放网或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
(十一)偷盗、抢夺、哄抢他人的水产品或渔具、渔船,或破坏他人渔具、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十二)盗伐、毁坏红树林或珊湖礁的。
第五十一条 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海上违规渔船的查处,如因正在作业或风浪等原因不能靠船检查时,以渔政船记录违规渔船船号、时间、海区或拍照、录象等凭证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海上、江河、
大型水库作业的,必须先执行有关处罚决定。
第五十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写处罚决定书。凡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以及其它非法所得的,均须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罚没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五十五条 渔政检查人员必须遵守纪律,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9年9月16日
C. 桂政办[2000]117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建计字[2000]第41号
各地、市、县建设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
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17号,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地按《试
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相应成立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
室(站),以便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另外,我厅将与区财政厅另行制
定劳保费票据和劳保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届时下发给你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O年七月十二日
桂政办发[2000]11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
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的来源和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
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统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
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企业并存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由定额管理逐步向合同价管理过渡
的特点, 改革原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计取办法,实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代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
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区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包括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工
程项目, 以及承担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的劳动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二章 劳保费收取与缴纳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
项目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费。
第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设厅、计委、财政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规定的劳保费率标准计取。
第七条 为保证劳保费足额收取,实行工程开工前按中标价或合同价预缴,工程竣工后按决算总造价结算的办
法。大中型建设项目可分期预缴,建设单位需与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款协议书,但首次预缴不能少于应缴总
额的50%。
第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是确保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稳定的基本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拖欠或截留劳保费。
第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计入工程总造价,但在工程招标和投标时,不列入标底和标价。
第三章 劳保费拨付与调剂
第十条 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劳保费后,按实际收取额的15%上交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作为全区调
剂周转金及管理服务业务经费,其余分为基本和调剂两部分分别拨付和调剂给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一条 劳保费基本部分由收取劳保费的管理机构拨付给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区外来桂建筑施
工企业)。但这些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建立健全并实行劳动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 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标准按照企业成立的时间核定。具体拨付标准为:
企业成立时间
1979年12月
31日前
1989年12月
31日前
1990年1月
1日后
实际收缴额扣
除15%后余
额%
80
60
40
第十三条 劳保费基本部分在一个月内必须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办理领取劳保费手续时,需提
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单据。区外来桂建筑施工企
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厅签发的《单项工程承包许可证》。
第十四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费由总包单位划
拨。
第十五条 劳保费调剂部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平衡调剂使用。劳保费调剂对象主要是我区
1969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县以上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劳保费调剂主要依据企业当年完成建筑施工产值、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有关劳保费负担情况计算拨
付。
第十七条 劳保费调剂原则上每年调剂拨付一次。申请劳保费调剂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出
劳保费调剂申请,填报有关资料,由地市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查,送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编制年度调剂计划,经自
治区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 由地市在劳保调剂费中调剂。
第十八条 劳保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按有关法规法律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行
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劳保费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县(市)设“建
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站”。所需工作人员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第二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安装
工程劳动保险费收取拨付调剂工作。
2.负责对企业劳保费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负责编报劳保费收支报表、业务经费预决算报表。
4.负责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劳保费管理机构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代管统收的劳保费用纳入当地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
取劳保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建设、财政、审计等
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保费管理制度,加强劳保费使用的管理,并接受劳保费管理机构和
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业务经费由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编制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
将经费划拨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建设
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D. 广东废止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意见,这对促进市场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有何意义
我认为广东废止校服管理意见是十分正确的,因为在以前,我们的校服都是由学校进行采购,可以说我们家长和学生本人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这也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很多竞争的校服厂家都是和学校进行长期合作,所以在以前那个选购校服的模式很明显是对我们不公平的。因为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选择是我们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选择校服的样式。我认为这样的意见是在积极的促进社会公平,有利于我们的社会生产制造厂家合理的进行竞争。这件事情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公平竞争的意义,在这个社会上,只有公平才是发展的唯一道理,对于任何一个企业和机构来说,只有实现公平竞争,那么才会实现长远发展。
E. 学生校服征订特别麻烦怎么办
学校这方面都可以做好的话
那不是更好免得家长不放心
确定校服那是必须的
食堂的饭菜可口卫生做得更好
相信家长没有什么意见
F. 文化局管理范围有哪些
文化局主管当地文化艺术事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当地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当地社会文化事业,图书馆事业,归口管理当地文化市场、文物事业、电影发行和放映、对外文化艺术交流。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新闻出版、著作权的管理规章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化局主管全国文化事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当地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当地社会文化事业:文化艺术事业、图书馆事业、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文物事业、电影发行和放映、对外文化艺术交流。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新闻出版、著作权的管理规章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罚款项目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61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号《电影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文化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享有行政处罚权。
文化局及其委托所属的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文化稽查大队、文物管理所,在全县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和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能任务是:
1.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2.负责对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电子游戏、美术品等经营项目的审批、发证和年审换证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和文化稽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
4.负责对当地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经营的审批、发证和年审换证工作。联系办理当地演出团体出省和出(出境)进行营业性演出和文化交流的有关手续。依法查处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5.负责对当地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6.负责对文化执法人员和文化经营业主进行培训、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提高执法人员和依法行政水平和经营业主的守法经营和自我保护意识。
G.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资产评估、清查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五)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国有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国有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作出报告,并对本单位的统计(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H. 校服征订怎么告诉家长
关于校服征订致家长的一封信尊敬的家长:您好!感谢您对学校工作一贯的理解与支持,正是由于您的配合与协助,学校各项工作才得以圆满顺利的完成。由于大部分学生及学生家长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我校开始订购校服,现将有关事项通过此信与您沟通交流,期望达成共识。学生身着校服进出学校或参加集体活动,是校园内外一道美丽的风景线。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穿校服,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体意识,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强化学校的整体形象。穿校服可很大程度地消除当前学生越来越突出的讲穿着、讲排场、讲攀比、重外表的心理和风气。同时,既减少教育阻力,又减轻家庭负担。校服对学生来说,是身份的象征。在某种意义上,校服是一种无形的约束,能够加强学生对学校的归属感,强化他们的纪律性和组织性。它可以时刻提醒学生,认清自己的身份,自觉用学生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维护自身和学校的形象。对学生来说,穿校服也是安全的,很容易辨别出不穿校服的校外不良少年和可疑分子,避免他们混进校园伤害师生。有利于学校的常规管理,保障校园内的长治久安,为学生健康快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校服由教育局统一指定的服装公司负责缝制,是经过正式招投标确定的生产厂家。本次校服为价格为每套80元。这是经市物价局根据目前学生装面料品种、款式及实际成本等情况确定的价格。我校要求学生在周一及重大活动、运动会时必须穿着校服。
回执单我已阅读以上内容,________(同意或不同意)给孩子统一订购校服。年级:
学生姓名:
家长签名:
家长联系电话: 2020年11月26日
I. 学校强制学生买校服违反了哪一部法律的那一条
违反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的第二条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如下: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起组织和引导作用,发挥家长委员会的功能,切实做好校服征订意愿搜集工作,充分体现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原则。
2、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广西壮族自治区校服征订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校服购买主要有三种模式:
1、完全进入市场流通,学校和家长共同确定样式后,由家长到校服门店购买,校服厂家和销售商接受市场监督。
2、由政府出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招投标工作即可。采用上述两种模式的地区较少,只有个别省进行了试点。
3、由采购单位直接面向生产企业采购,各地普遍采用此种模式。
J. 小学二年级可以强制买校服吗,违反规定吗
不可以强制买校服,强制买校服违反规定。
以成都市为例,2016年春季开学在即,不少学校将启动春季校服征订工作。对此,成都市专门要求中小学在是否选用校服问题上要广泛征求本校家长意见,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商定。同时,学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穿着或购买校服。
当前,部分地区仍存在校服标准较分散、管理部门协调不紧密、学生及家长参与度低等问题。成都市教育局发文规定,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在选用校服方面应广泛征求本校家长意见。
确定学生穿着校服的学校,要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制定校服穿着制度,不能损害家长及学生的利益。成都市教育局将派出督察组,开展校服质量工作专项督察。
(10)广西壮族自治区校服征订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由河北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采取介绍、诱导或者强令等方式要求学生购买校服等商品或者服务。
石家庄市一所重点中学的校长表示,学校要求学生在校期间统一服装并无不妥。这位校长认为,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要求学生统一穿校服既是出于方便管理的需要,也是培养未成年人团队观念、集体意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