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大学生寒假作业论文!
近三十年回顾及相关问题探讨
〔摘要〕文献回顾表明,国内生活质量研究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目前的研究重心越来越偏向于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等主观生活质量领域。论文对生活质量等概念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梳理,对生活质量研究中的两种不同视角、社会不同发展阶段中生活质量研究的不同重点、生活质量测量指标的全面性与指标的可比性之间的矛盾、不同研究之间的借鉴和积累,以及对加强生活质量主、客观指标间关系和联系机制的综合研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生活质量;生活满意度;幸福感
随着社会向现代化方向的不断发展,世界范围内的生活质量研究从上世纪中期开始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而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整个社会的改革开放,也在带来巨大的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变迁的同时,引发和促进了社会学、经济学、人口学、统计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医学等多个学科对生活质量问题的关注和探索。形成了一个既关系到中国小康社会建设目标,也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日常生活水平和幸福状况的重要研究领域。本文在系统回顾国内近三十年生活质量研究基本状况的基础上,对生活质量研究的几个关键问题谈谈笔者的思考和认识。
一、近三十年来国内生活质量研究的回顾
国内的生活质量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期,基本上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进入新世纪以后,国内这一领域的研究发展得非常迅速。据笔者对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的核心期刊进行的统计,从1980年到2007年10月,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生活质量方面的研究论文就有500篇左右。下面是对历年发表的研究论文的统计结果①(见表1)。
表1的结果向我们展示了国内近三十年来生活质量研究的两个基本特征:
1.相对明显的三个发展阶段。从表1最后两栏的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内的生活质量研究(包括生活满意度研究和幸福感研究)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年至1990年。这一阶段中研究的数量非常少,11年中共发表了论文17篇,平均每年115篇。可以说这11年是国内生活质量研究的起步阶段。第二阶段从1991年至2000年。这一阶段中,研究数量有了一定的发展,10年中共发表了论文118篇,平均每年发表12篇,年均发表论文数是第一阶段的8倍。可以说这10年是国内生活质量研究的成型阶段。从2001年至2007年是第三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研究论文的数量急剧上升,每年发表论文的数量从最低的20多篇直线上升到最高的78篇。在不到7年的时间内,共发表了研究论文364篇,平均每年发表论文52篇,年平均发表论文数分别是第二阶段的413倍,是第一阶段的3417倍。这一阶段不仅发表的论文数量众多,研究所涉及的方面也越来越广,可以说是国内生活质量研究的快速发展阶段。
2.幸福感、生活满意度等主观生活质量的内容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2002年以前的生活质量研究,无论是探讨客观生活质量(社会指标)的内容,还是探讨主观生活质量(生活满意度)的内容,基本上都是采用“生活质量”的概念。只是到了2002年以后,才出现了生活质量、生活满意度,以及(主观)幸福感三个方面的研究并存,并且三者份量相当的局面(实际上,许多以“生活质量”为标题的研究,探讨的同样是“生活满意度”的内容)。特别是直接对(主观)幸福感的研究,在最近的两三年中更是超过了以“生活质量”为题的研究。这一状况表明,在第三阶段,特别是在最近几年中,研究者开始将对(客观)生活质量的关注和研究,转向了对明显带有主观特征的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的关注和研究上。
除了论文数量上的变化,近三十年国内生活质量研究在研究主题和研究内容上,同样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成熟过程。我国生活质量研究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对社会指标的研究。较早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83年国家统计局起草的社会统计指标草案、1986年北京社科院的《首都社会发展指标及其评估方法》,直到1988至1992年中国社科院在“社会发展与社会指标”课题中,明确将“生活质量”纳入我国小康社会的指标体系所进行的系统研究。〔1〕即使到了2000年以后,在统计学、经济学等学科学者以及政府部门的研究中,这种社会指标意义上的生活质量研究倾向依然十分明显。另一方面,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社会学家林南教授与国内学者合作进行的两项生活质量研究,又将西方、特别是美国生活质量研究中那种关注人们对生活状况的主观评价、关注人们对生活的满意程度的传统引入国内,〔2〕形成了两种不同视角、不同内涵的生活质量研究方向。到了90年代中期,北京大学卢淑华教授等人以及笔者在对生活质量的研究中,又将上述两种视角结合起来,集中探讨了生活质量的主、客观指标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探讨了参考框架对主观生活质量的影响,进一步促进了这一研究领域的发展。〔3〕本世纪以来,沿着上述三种方向的研究都在进一步发展。同时,最早由国外心理学家在上世纪中期所提出和推动的“幸福感”(subjectivewell-being,简称SWB)研究也开始被我国学者所关注,这方面的研究也汇入到对生活质量研究的领域中来,并很快成为近期研究中的一大焦点。
从大的方面看,国内有关客观生活质量的研究较多地集中在指标体系的建构以及运用上。比较普遍的情形是,不同研究者根据自己的理解,构建一套在维度、指标,以及合成方式、权重等方面均不完全相同的指标体系。同时,研究者采用自己的指标体系来对所关注的不同群体、不同地区进行生活质量的比较和排序。这方面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这些研究所建构的指标体系互不相同,因而它们的研究结果相互之间难以做出合适的比较;另一方面则由于这方面的研究较多地是采用相对宏观的、非个体的指标,因而往往只能用来进行样本状况的描述和比较,很少运用经验数据去探讨和分析影响这种客观生活质量的各种因素。在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方面,则出现了以“生活满意度”为研究对象和以“幸福感”为研究对象的两大分支领域。由于这两个分支领域的内容都与人们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研究中所采用的方法也比较接近,加上一些研究者对二者的内涵、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异同,以及它们与主观生活质量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清晰,导致具体研究中同样存在一些不确切、不清晰、不一致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方面研究的深入发展。
二、对生活质量研究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
1.生活质量概念的不同理解及其亚概念的建构
对于学术研究来说,分清概念是起码的前提。它可以保证不同的研究者使用同一概念所探讨的是同一件事。在生活质量研究中,无论研究者关注的是构建生活质量的指标体系和测量方法,还是关注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各种因素,都只有在清楚界定了大家所说的生活质量指的是同一件事物、是同一种现象时,这种探讨才有意义。
对于“生活质量”这个最基本的概念,国内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理解。因而在对生活质量的测量和评估上,也相应存在三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种理解是把生活质量定义为社会中人们客观生活条件的综合反映。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所谓生活质量,就是指一定经济发展阶段上人口生活条件的综合状况。换言之,生活质量就是生活条件的综合反映。”〔4〕这种看法主要从影响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客观条件方面来理解生活质量,将其作为反映人们生活状况、生活条件、生活水平,同时也反映社会发展程度的社会指标;研究者在测量和评估这种意义上的生活质量时,主要运用衣、食、住、行等反映人们生活条件的客观指标。第二种理解是把生活质量定义为人们对于生活总体水平和各种客观生活条件的主观评价,看作人们对生活的总体满意度以及对生活各方面的满意度。正如美国社会学家林南教授等人在其论文的第一句话中开门见山指出的:生活质量的定义是“对于生活及其各个方面的评价和总结”〔5〕。这种看法是从人们的主观感受方面来理解生活质量。因而研究者在研究中主要采用反映人们对生活满意程度的主观指标来测量和评估生活质量。第三种理解是将上面两种理解结合起来进行考虑,认为生活质量是由反映人们生活状况的客观条件和人们对生活状况的主观感受两部分组成的。生活质量中既包含客观条件,又包含主观评价,因而,在对生活质量进行测量和评估时,应该既有反映生活条件的客观指标,又有反映人们满意程度的主观指标。“客观指标是从产生生活质量的'成因'方面来进行操作化的,是生活质量的'投入';而主观指标是从生活质量的'结果'方面来进行操作化的,是生活质量的'产出'。”〔6〕
笔者认为,这种客观存在的对生活质量概念多种不同理解的现实,是人们对生活质量这一特定领域中的现象在认识上逐步深化、逐步发展过程的一种反映。同时,它也是不同研究者关注这一领域现象中的不同方面的一种反映。我们的任务并不是去评判孰是孰非,而是要在理解这种现实的同时,尽可能梳理出内涵明确、界定清楚的亚概念及其基本内容,使之能既关照到对生活质量现象的不同理解,也有利于不同的研究者明确自己所研究现象的内涵和重点究竟是什么。
2.主观生活质量、生活满意度、幸福感的概念及其关系
在英文文献中,与“生活质量”、“幸福感”、“生活满意度”等概念相对应的词语分别是qualityoflife,subjectivewell-being,lifesatisfaction。与国内情况有所不同的是,国外文献中相对较少使用“主观生活质量”(subjectivequalityoflife)和“客观生活质量”(objectivequalityoflife)的概念。换句话说,“主观生活质量”和“客观生活质量”的概念更多的是国内生活质量研究领域中使用的概念。从目前情况看,似乎存在着这样一种状况:国外的“生活质量”概念在内涵上,主要对应于国内的“主观生活质量”概念,即指的是人们对自身生活条件和状况的评价。对它的测量指标也主要是处于“认知”层面的“生活满意度”的测量。而国外对应于国内“客观生活质量”意义的“生活质量”概念,则早已演变成“社会指标”(socialindicator)的内容,并且越来越淡出生活质量研究的领域,成为人类发展研究领域的一种指标了。
至于“幸福感”的研究,则主要是从心理学视角出发来探讨幸福、测量幸福所形成的一个相对专门的心理学领域。应该看到,幸福感虽然与人们的生活质量有关,但它与生活质量却并不是同一件事情。美国研究幸福感的著名心理学家E.Diener指出,“作为心理学的专门术语,主观幸福感专指评价者根据自定的标准对其生活质量的整体性评估。”“SWB由三个不同维度组成:积极情感、消极情感和生活满意度。”“生活满意度是SWB的关键指标,作为认知因素,是更有效的肯定性衡量标准,是独立于积极情感和消极情感的另一个因素。”〔7〕按E.Diener的定义,幸福感(SWB)中包含了生活满意度。这样,生活满意度又成了幸福感的测量指标。因此,国内有的研究者将生活满意度归为“生活质量意义上的主观幸福感”。并且认为,“一般将主观幸福感界定为人们对自身生活满意程度的认知评价。研究者们选取的主观幸福感维度主要包括总体生活满意感和具体领域满意感。”〔8〕
综上所述,源自于社会学的生活质量研究和源自于心理学的幸福感研究,都将“生活满意度”作为自己的内涵和测量指标,正是在“生活满意度”上二者形成了交叉、发生了联系。但尽管如此,二者鲜明的学科背景所体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特别是二者探讨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属点,则仍然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别。这也是我们在理解这几个概念之间关系时应特别注意的一个方面。
从研究的角度看,生活满意度的测量相对直接一些、相对容易一些。研究者主要采用问卷中李克特形式的评价问题来测量;而幸福感的测量则相对间接一些、相对困难一些,研究者多采用心理测验量表来测量。在应用上,生活满意度的测量更多地用于生活质量的研究中,而幸福感的测量则可能更偏向于心理健康、精神健康方面的研究。另外,由于对生活满意度的研究所探讨的实际上是人们对理想中的状况与现实中的状况之间差距的主观认知和评价,因此,应该充分认识到参考框架在这种评价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发挥的作用。无论是人们对生活的总体满意度,还是他们对生活各个具体方面的满意度,都是一种既与客观物质生活条件本身有关,同时也与三种主观的参考框架有关的事物。这或许是生活满意度研究中的一个突出特征。这三种参考框架分别是:(1)以人们心目中的理想状态为比较对象的基本参考框架;(2)以身边的、周围的人们为比较对象的横向参考框架;(3)以过去的、以前的状况为比较对象的纵向参考框架。任何一种现实状况一定是在一种或多种参考框架中才能被评价成“满意”或者“不满意”的。
3.生活质量研究的两种视角
生活质量研究可以说有两个不同的起源:一个是关注人们客观生活状况的社会指标研究,另一个是关注人们主观感受的生活满意度研究和幸福感研究。这两种不同的起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形成了生活质量研究领域中两种不同中心、不同目标的生活质量研究观:一种是以社会为中心,以衡量社会发展程度为目标的生活质量研究观;另一种则是以社会中的人为中心,以衡量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状况、生活满意程度为目标的生活质量研究观。
从目前研究来看,政府部门以及统计学、经济学等学科相对更看重社会层面的生活质量研究。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由于统计学界研究生活质量的目的在于确定社会发展统计指标和小康生活标准,而当时吃、穿、用、住等物质方面的消费是绝对的主导追求,因此统计学界几乎都采用消费、收入、吃、穿、用、住、行、社会文化、社会环境、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反映客观物质条件的社会指标来测量居民生活质量。”〔9〕与此同时,这方面的研究也更多地将生活质量看作衡量社会发展、社会变迁的指标,也常常将这种意义上的生活质量与社会发展、社会政策放在一起进行讨论。而社会学、人口学、心理学等学科则相对看重个人层面以及群体层面的生活质量研究。他们更关心社会中的人们具体的生活条件、人们对具体的生活条件的主观感受和评价,以及与人们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的各种影响因素。只有在这种以人为中心的生活质量研究中,才会有反映人们主观感受和评价的主观性指标。而这种视角的生活质量研究,其目标既包括不断改善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同时也包括努力促进人们的这种主观感受和评价朝着积极的、满意的方向发展。
4.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与生活质量研究的不同重点
5.测量指标的全面性、完备性与指标的可比性、资料的可得性之间的矛盾
在生活质量的研究中,一个基本的任务是要建立合适的生活质量测量指标。然而,这一任务也正是研究者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一大难点。这种困难主要体现在概念测量的全面性、完备性与测量指标的可比性、指标所涉及数据的可得性上。比如,为了对反映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和水平的(客观)生活质量进行测量,国内外研究者设计出了许多不同的指标体系。“在国外文献中,颇负盛名的综合指数应首推莫里斯建立的'物质生活质量指数'(PQLI)。”“'物质生活质量指数'由于具有简明、综合的特点,业已为许多人所接受,用来衡量社会经济发展或生活质量变化,甚至被推为全球估价模式。”〔10〕但由于这一指数仅包含三个指标,即识字率、婴儿死亡率和平均预期寿命,因而只反映了健康和教育两个方面的最基本内容,同时也没有用权重来区分指标的不同重要性。所以,国内学者一般认为,用这样的指标来衡量生活质量显得过于简单。通常研究者会结合国内情况和自己的分析,选择更多方面和更多具体的指标。比如,有的研究者建立了包括5大方面、共8个指标的生活质量指数,其中涉及到教育(识字率、入学率)、健康(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儿童死亡率)、营养(热量供给)、平等(收入分配)、环境(安全用水人口比例)等;〔11〕有的研究者建立了包括就业、收入水平、收入分配、贫困、消费、健康、教育、环境和城市化等9个方面的34个指标作为生活质量的评价标准;〔12〕还有的研究者则建立了包括收入、教育、消费、文娱休闲、健康、居住、生活设施、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等9个大的方面、共36项指标的指标体系来反映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整体状况。〔13〕
在这种看起来是追求测量指标全面性、完善性的过程中,研究者必然会遇到不同指标体系之间的可比性,以及不断扩大的指标体系与资料可得性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说,研究者对全面性、完善性的追求,往往会限制和损害研究结果的可比性以及研究资料和数据的可得性。正如有的研究者所言:“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生活质量还应当包括住房、交通、生活服务、社会秩序和精神风尚等方面的内容。但是,由于笔者试图从全球出发来构筑生活质量指数,而从全球出发构筑指数时又限于指标的可比性和资料的可得性,因而难以选择合适的指标来表示这些方面,只能暂付厥如。”〔14〕如果只用莫里斯“物质生活质量指数”中的三个指标,那么,无论是中外社会中的生活质量比较,还是不同时期中的生活质量比较,都会十分容易;这样的三个指标所需要的数据在各个国家的统计中都是可以得到的。然而,随着研究者指标体系的不断扩大,具体测量指标不断增多,不同研究之间的可比性也随之减小,许多情况下一些指标所需要的数据也无法获得。
6.研究回顾与不同研究之间的借鉴和积累
生活质量研究领域中的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是,许多研究者在进行自己的研究前,不太注意回顾以往研究的已有结果,特别是已有的理论观点。因而,研究的起点不高,很少有与以往研究的理论对话。例如,关于幸福感(SWB)的研究,西方学者Wilson在近半个世纪以前就已经提出了个体差异的两点理论假设,并且西方后续研究也已经表明“外在、客观的变量对SWB的影响相当小,人口统计项目(性别、收入、智力水平等)只能解释SWB不足20%的变化,外在环境只能解释SWB变化的15%。由于外部因素影响较小,研究者们转向研究内部因素即Wilson的第二点假设来解释SWB的变异性:个人内部建构决定生活事件如何被感知,从而影响幸福体验”〔15〕。但国内一些学者在探讨SWB的问题时,较常见的做法是直接按照自己的思路,对特定对象的幸福感现状进行描述,同时,依旧用自己的数据去分析外在环境变量、人口背景变量对幸福感的影响,而完全不管前人已有的研究结论,不是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探索,从而去努力回答与前人研究成果相关的理论问题。
不注意进行研究回顾的另一个表现是,众多相同主题的研究在具体测量指标的选择上互不相同,由此导致研究结果相互之间无法比较。比如,同样是对“主观生活质量”进行的研究,有的研究者用“生活满意度”来测量,〔16〕而有的研究者则用“幸福感”来测量。〔17〕至于为什么选用某一种指标,研究者则很少讨论。同样的,对于不同研究所得出的不一致的、甚至是相反的结果,研究者也不去展开探讨,使得不同研究的研究结果在帮助人们提高对问题的认识方面作用不大。比如,“近年来,我国出现了许多关于幸福感的讨论。由于在幸福感测度、样本选取和分析方法上的差异,得出的结论大相径庭。曾慧超、袁岳(2005),罗楚亮(2006)采用显变量测度幸福感,调查的问题是'总的看来,您现在幸福吗?'得出了农村居民幸福感强于城镇居民;邢占军(2006)采用潜变量测度幸福感,调查了10个方面的内容,涉及知足充裕、自我接受、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心态平衡、社会信心、成长进步、目标价值、人际关系和家庭氛围等体验,得出了城镇居民幸福感强于农村居民。”〔18〕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如果城乡居民的幸福感本身是一个客观的事物、一种客观的现实,那么对于两种完全不同的研究结论来说,自然就有一个谁的研究方法相对科学、谁的结论更接近这种客观现实的问题。但是,这样的问题既没有引起进行了研究、但持有不同结论的研究者之间的认真探讨,也没有引起该领域中相关研究者的关注,导致了一种“你说你的、我说我的,互不相干、互不讨论”的局面。
7.加强对生活质量主、客观指标间关系及其联系机制的综合研究
总体上看,近三十年来国内客观生活质量的研究与主观生活质量(包括生活满意度、幸福感)的研究在所涉及的范围上都有了明显的拓展,特别是对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更是朝着专门的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两个相对独立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前面表1的结果显示,在2000年以来的短短几年中,专门探讨“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的研究论文超过了200篇,占到了近三十年国内全部生活质量研究论文总数的40%左右。这是一种非常快的发展势头。但是,相比之下,生活质量研究中的第三个方向,即将客观生活质量与主观生活质量结合起来进行的研究,则尚无大的进展。
我们知道,专业领域的不断分化和整合,是推动科学研究不断发展的重要途径。在相对比较繁荣和比较深入的主、客观生活质量专门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将客观生活质量和主观生活质量结合起来的综合性研究,将是国内生活质量研究领域中下一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综合性研究的开展和所取得的成果,将会对我们更好地理解生活质量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提供重要帮助,同时也将会大大提升国内生活质量研究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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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中国人民法院标志及制服
人民法院标志由麦穗、齿轮、华表、天平、红旗组成。麦穗和齿轮象征着我们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华表是中华民族的象征;天平象征着公平与正义;红旗象征着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法袍喻义与着装:
法官袍为黑色散袖口式长袍,黑色代表庄重和严肃,红色前襟配有装饰性金黄色领扣,与国旗的配色一致,体现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官穿着法袍应在开庭审判案件、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时穿着。在出席重大外事活动,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等场合时,法官也可以穿着法官袍。
法服喻义与着装
法官穿着西式制服,既体现法官是文职官员的职业特点,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的文明特征。
法官西式制服,分为夏服和春秋服两种款式,是执行开庭以外的公务时的着装。
③ 法官袍是谁设计的
法官袍是由国务院进行统一设定的,分夏冬两套,每过一段时间,就会更换样式。样式更换采取法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袍简称法袍,是人民法院"2000式审判服"中重要制服,它的设计是散袖口式长袍,黑色代表庄重和严肃;红色前襟配有装饰性金黄色领扣,与国旗的配色一致,体现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法官穿法官袍审理案件,象征着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理性判断力,象征着法官恪守始终遵循法律并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承诺。
法官袍与寻常人所穿服装大有差异,它是由国家统一制作、配发给有一定身份、从事特定职业之人。
区别
法官袍与寻常人所穿服装大有差异,它是由国家统一制作、配发给有一定身份、从事特定职业之人。法官袍主要体现的不是国家对法官的福利待遇,而主要是表征法官的职业地位与常人不同。从袍的涵义看,袍就是用衣把人包起来。法官袍就是国家用黑色的袍子把法官包起来。从其实质层面透视是国家希望法官所处的环境相对封闭,不与案件当事人在庭外接触,与其他不应接触的人也保持一定的距离。距离可以产生权威,距离也可促进公正。法院有许多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这和法官与一方当事人过于亲密接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反感不无关系。国家配置给法官黑袍,希望他能认真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既要远离原告,又要等距离地远离被告。法官虽是世俗之人,当他披上法官袍之后,就应与世俗世界保持一定的距离,国家希冀能用法官袍来束住法官那颗勃勃跳动向往尘世的心.
作用
在黑袍营造的封闭环境里,法官是独立的。他不受外界的侵扰,只有独立的法官,才能实现独立思维,独立裁判,最终实现公正正义。身着黑袍的法官,既独立于行政上的领导又独立于业务上的领导,既独立于上级法院的法官,又独立于同级法院的法官。只有法官独立才能实现公正裁判,如果发生冤假错案,让其承担法律责任才有其理性的基础。黑袍裹住的不仅是法官的肉体,它更重要的是要铸造一颗对虔诚的心。法官是法律之下的法官,除了法律他别无主人。法官之袍能培育法官独立的人格,陶冶其法律理论与法治信仰,最终实现公正裁判。
从心理学理论看,黑色代表凝重、理性、沉郁,它与红色的奔放、热情、冲动相对应,审判更多的依靠理性非依赖于激情,黑袍有助于陶冶法官理性的情怀,培养理性珠心态,法官在裁判时必须时刻警惕激情对理性的冲击,偏见与成见对公平正义的侵蚀,他必须用平常心去酌情酌理,他的思维必须同时符合法律要求与逻辑规范,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法律思维与逻辑思维的统一,他要严密推理,小心求证,正如培根所说:“为法官者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尊严多于一般的欢心,谨慎超于自信。”
法官袍是法官的仪表,它不仅反映法官的职业特点,更反应他的兴趣、爱好与文化品位。湘潭大学的胡旭晟博士认为:法官袍与硕士、博士服最为接近,具有较高的文化品位。法官袍意味着文明、和平、冷静,它要求身着法官袍者应具有丰富的知识、高深的情操,以及对法治的坚定信仰,同时更要求法官对社会、民众一种终极的人文关怀。同时它预示着今后法官职业门槛的不断提高,不是任何人都能身着此袍潇洒走一回的。不信请看当今西文国家法官大多拥有唬人头衔的学历与高深知识。黑袍既代表知识更表征经验,法官审理的对象是人之钱财、人之生死,审理过程是迷津重重,他需析疑解难,审理的结果事关国运民心。法官审判无小事,他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没有经验和睿智是难以做到公正裁判,这也是法官制服由军警式改为法袍的深层原因之一。这就要求改革法官来源渠道,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④ 法官的法袍代表了什么(下)
司法现在经常在政府与人民之间充当中立的裁判,所以它承担着更大的使命,而且这个使命不容易承担。司法操纵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这样巨大的压力承受在一个常人的肩膀上,人们往往觉得心里不塌实,所以需要把这个常人加以包装,包装得和人不一样。头发一定要怪怪的,衣服要不同,这样无论给衣服之内的人还是衣服之外的人都有强烈的警醒,那就是说我做的工作不是一个平常的工作,我所做的工作涉及到人命关天的的事情,我所做的工作涉及到法律准则的统一,这么重要的工作我一定要认真的做。穿上这套衣服以后,其他的人也会对他有强烈的期望。我想这是把法官营造得非常奇特非常不一样的作用。
军警式的制服所营造的气氛,就比较简单了,那是一种工具化的气氛。穿这身衣服的人其实没什么了不起,他不过是个服务的角色,他是完整我们另外某种价值的辅助性的角色。中国的法院一直处在权力的边缘,司法机关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时代,只不过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我是1978年开始学法律的,进学校前还是作为绝密专业招生,一定是苦大仇深出身的人才可以学法律。进去以后就教育我们要做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把一个人磨得锋利,“党指到哪儿就砍到哪儿”“社会主义一块砖,东南西北任党搬”。我们看到长期以来司法机关的角色,法律人的角色,就是服务者。52年为反右服务,56年为反胡风服务,57年为反右服务,58年为大跃进服务,“三马齐出动,拧成一股绳,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我们现在看当时的报纸很好笑,但都是现实。66年为伟大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服务,服务不长时间,法院就被军管了。我还曾接到一个当事人寄来的当时的判决书,判处他反革命罪,这个判决是山东烟台军分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法委员会作出的。当然文革以后恢复法院,为改革开放服务,后来为商品经济服务,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现在又为西部大开发服务。法院总是个次要的角色,并不是个神圣化的角色,如此次要的角色当然不需要那样奇特的包装,所以穿了一身军警服。这是我们说的第一个层面的含义,法官是一个特殊的神圣化的角色还是一个工具化的角色。
第二个方面的含义是穿着法袍的人有一种独立感,他是独立的职业,独立的人。司法的角色象征着独立性,法官的最重要的品质是独立。为什么司法要独立?其实每一个法官要独立,是因为法官处理案件,行使权力只在法庭之中。在法庭中行使权力的过程需要一种对人的观察。比如在司法过程中,我们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离不开当面锣对面鼓地观察。证人在作证之前要宣誓,宣誓之后法官会向他反复强调,你已经向上帝宣誓了,现在你说的话如果有假的话,你不只是对我撒谎,你是对上帝撒谎。这对人心理上有警醒感,这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现在是辩证唯物主义,天不怕地不怕,向毛主席宣誓也没有所以我们现在伪证特别多。当伪证率很高的时候,说明一个民族道德,伦理层次的下降。
证人在作证时,法官要观察他有没有作伪证,神色怎么样。我们古代有句话“以五声听狱讼”,为什么他脸红,为什么他口吃,为什么发抖?这时法官必须当面观察当面判断,这样的职业需要长期以来在法庭积累的经验。在西方国家,尤其在美国和英国,对法官的选择是非常讲究的。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法官越老越好,老的才有经验,老了才能对人情世故作出一些判断。我曾经说我人生中最大的灾难就是在大学毕业实习期间去让我去处理离婚案子,我怎么去处理?我还劝大家,“一日夫妻百日恩”。像我这样一个嘴上无毛,从没结婚的人怎么给人家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在英美国家,包括香港,通常不会出现40岁以下的法官,通常从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或者检察官队伍里选任。
一个法官最不好的是容易被迷惑,经常心里拿不准。从前有个法官,听完原告的陈述后对原告说:“你说的对太有道理了。”再听被告说,说完了,对被告说:“你说得对呀,你说得真有道理。”旁边的书记员说:“法官大人,不可能两方面都的对的,因为他们是对立的。”法官说:“哦,搞了半天原来是你说的最对。”法官需要良好的判断力,法官这个角色不需要搞年轻化。当然年老的需要有一个补偿,这个补偿是法官基本上没有退休年龄的限制,不能强制退休。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62岁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一直干到91岁。他一坐在法庭上,白胡子,白头发,黑法袍,真正给人一种司法的威严,这能带来一种重要的效果。有时候司法处理的问题,不一定有很明确的是与非,没有什么真理不真理的问题,司法所解决的问题不过是一种平衡术,这就是为什么古罗马人给法律下的定义是“一种公正善良的艺术”。这样的艺术需要伟大的艺术家来表演。
说明这个道理的一个经典案例是妇女有没有权力堕胎的问题,女权主义者们的口号是“我的身体我的自由”,老娘要把肚子里的东西做了你管得着吗?法律,什么法律!都是臭男人们制定出来限制我们女人的,两千来的法律历史都是一部男人欺压女人的历史。那天我给我们00级新生开迎新讲座,我一看不得了,这届女生占百分之六十多了吧,相当可怕。我作为一个男教师深感忧虑。将来恐怕法律要变成女人的声音了,现在法律基本上还是男人主导的声音。女同胞认为不允许堕胎的法律是对她们一种不合理的限制。有道理,这种要求一点也不过分。另一方面,保守人士看来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这不是杀人吗?当然是杀人。搞法律的人在那里搞了个虚伪的说法,认为人的生命从出生之时开始,这是虚构的东西。真是这样吗?不,人的生命是从受孕开始,没有上半场哪有下半场,没有十月怀胎,那有一朝分娩。那不是生命是什么?你为什么要惩罚在大街上杀人的人,为什么不惩罚在医院杀人的人?有区别吗?我看有区别,区别就是在大街上杀人时对方可以反抗,可以正当防卫,而在医院杀人这个小生命从来不跟你交涉,从来不搞正当防卫。选择更残忍的方式杀人者难道不更应该受到惩罚吗?我想问问大家这里面有道理吗?不。其实法官很难判决这样的案件,这是一个所谓的“艰难案件”。但法官又不能不判,这时唯一可以求助的是法官的崇高威望。实际上这样的判决无法获得人民普遍真正的拥护。现在我最不喜欢法院系统流行的一句口号是: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做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现在法院正在开展这样的所谓的“双满意”的活动,还要评“双满意”标兵。怎么可能是双满意,叫人民都满意,最多只有一半的人满意,那就是胜诉的当事人满意,败诉一方的人觉得不满意,有时甚至胜诉的一方也不见得都满意,因为许多人觉得胜得还不够,胜得不过瘾可见司法常常在一条艰难的路途上跋涉,作出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法院必须要有崇高和独立的地位。
在我们国家这种独立还不具备。我们讲司法独立,讲法院独立,基本上讲的是整个法院系统独立于外部,而基本上不讲法院个人的独立。有一种说法:现在的法官你控制他还这么差,搞司法腐败,什么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我自己正在做个论证,希望人们意识到这种思路可能导致恶性循环,会使我们的法官素质越来越低而不是越来越高。大家想想,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下半年的时候对外招考十名高级法官,我知道那个高级是什么意思,就是处级法官处级审判员。当然从外面招进去就是处级,那对最高法院来说也是破例。然后报纸,电视都来宣传,最高法院招十名高级法官,条件是大学从事法律教学的正教授,研究所里从事法律研究的正研究员。一级律师,国家机关从事法律工作正处级以上干部,最后一条是北京户口。上有一篇文章对最后一条做出批评,题目是《北京是谁的首都》。认为最高法院的这种做法有一种地域歧视。这样的招法官的做法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冷落。到报名那一天,最高法院的工作人员一大早就非常兴奋的摆桌子,摆椅子,新闻媒体的“大炮”都架在门口了,天啊,几天下来就只有几个人报名。(笑声,掌声)这是为什么?为什么中国最神圣的司法殿堂对这些学者律师毫无吸引力?而在西方国家,被人们任命为最高法院的法官那简直是全国甚至全世界瞩目的事情,是多么光荣而神圣的选择。可是在中国没有人报。我曾经问过我的几个同事为什么不去报,他们说“去哪儿干吗”?真的是这样,我跟同学们讲过,全国最好的一个位置就是北大法学院的教授,,比那些高官们好得多,收入比他们高,而且还自由,到最高院干吗?到最高院我可以发表我的文章吗?不,你发表文章要谨慎,因为人家会以为你代表最高法院,所以最好不要写文章了。到最高法院做个审判员,我能够写体现我的个性的判决书吗?我应点语言的追求,引证一点国外的判决注释里有点外文。不行!能不能要求庭长别审我的判决书了,我的判决书是我的判决书,不是庭长的。不行。现行的官僚体系不允许有这样的个性化的行为存在。那我去干吗?我在这儿挺好的,从来不会发表文章还要院长审查通过。在最高法院那个毫无个性的机器里做一个毫无个性的螺丝钉,我不去!
法官的独立性是法官得以公正,得以在社会中展现正义力量的非常重要的保障,而我们现行的法官制度是官僚化,等级化的法官制度,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法官法》修改过程中,草案中有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法衔制度”。当时我问法衔制是什么意思,回答是:因为现在法官外表上看不出来什么级别,体现不出等级,所以要借鉴军队的做法,在外表上加以区别,比如一级大法官,一个大星,二级大法官两个星。我说你们现在服饰够别扭的了,还要搞一个法衔制。军队为什么要搞军衔制,因为军队最重要的是服从,军人应该很清楚的知道应该服从谁,应该指挥谁,那不需要两个人认识,只要用军衔来区分级别,以便确立军队里的等级,这是军队胜利的前提条件。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第一条: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但是法官需要这个特色吗?我们现在在实行四等十二级的制度,不断暗示法官级别,暗示高级法官可以支配低级法官,低级法官要服从高级法官。司法的行政化非常严重,最重要的表现是等级化。科举制的长期实行使我们今天建立了一个新制度的想象力受了极大的局限,我们设法想象除了官这套评价体系以外还有什么别的评价体系。比如医院有处级,局级,副部级,和尚杭州灵隐寺的主持是局级和尚,是政协常委。大学也是,前一段时间我们的报纸登着“教育部决定北京大学是副部级大学,我校校长党委书记享受副部级待遇”。我说北大真是降尊纡贵,多么有尊贵的学校,历史比国家历史还长,校长地位绝不比国家元首低,何必搞个副部级来当。哈佛大学校长从不把国家总统放在眼里,他也是个“总统”啊,他的名号和总统的名号是一样的,唯一不同的是他指挥下的“小国家”历史比美国的历史可悠久得多。那才是一个大学的尊严。
法袍的第三个寓意是,在法袍这一古老的服装样式下,法官必须要维护一个职业的完整,维护行业的悠久传统,它提醒着我们这种角色的特色。这就涉及到法治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里你会发现,不同的行业对社会变革的反映不尽相同,有的行业喜欢变革,喜欢进步。比如年轻人喜欢社会进步,社会变革;文学家很喜欢社会动荡,诗人很少有人写歌舞升平的诗写出千古诗名的,伟大的诗人都是写人类的痛苦,社会的动荡,所谓国家不幸诗人幸;当然职业革命家喜欢革命;历史学家喜欢革命,现在社会平和了,我想写当代史的人简直无聊透顶,只能年复一年地写:“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了”,谁看啊!但是法律这个行业偏偏培养一个人保守,稳定,不那么激进,千方百计维护既定价值的习性。可以说,今天所说的“法治”之所以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向往,是因为它最大的好处是让我们受到某种过去的规则的制约。法治有几条黄金定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没有规定的,你尽管去做,没有人会惩罚你。“法不溯及既往”从前我们审判林彪,四人帮,觉得那是国家法制民主的里程碑,今天回过头一看,好象还是存在某些问题。因为审判时用的1979年制定的法律,而他们犯那些有罪的事都是文革期间,这就违反了法治的原则,开了一个相当不好的先例。规则一定是提前存在的,行为是后来发生的,这样的法律才可以遵循。法官每遇到一个案件,他不由自主的就回头看,看过去发生的种种,看有没有法律的规定。这个法律在有些国家能延伸到两百年前,在英国有些法官,现在还在引用14世纪的法律或判例。托克维儿说:“英国人喜欢他们的法律并不是因为他们的法律好而是因为他们的法律老,”老的才是好的。《封神演义》里的申公豹脑袋被人砍下来了,后来发现砍错了又给安上去,结果安倒了,脸到后面去了。申公豹走路的时候往前走就是往后走,往后走才往前走。我们今天的语言里也有,说未来的时候我们说“今后”,说过去的时候我们说“从前”我们的文化到底后走还是朝前走搞不清楚。我们的记年方式和西方人不一样,西方公历永远向前走,我们六十年一甲子,是绕着圈子走。
法律家就是不停的朝后看,总是用过去的规则来限制今天的行为。当政治家头脑发热的时候。法律学家总是拽拽他的衣袖或者给他当头棒喝。这种稳健的保守主义在许多社会里创造了重要的价值。加上法官年龄老的特征就使得法律家保守的特征更显露无遗。另外,又加上法官不受民意制约,更使得法官可以深谋远虑。在每个这个民主的国家里,三权之中的司法权,老百姓拿它没办法,总统任命法官,全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八百多人全部由总统任命,这本身就不是一个民主的程序,而且总统一旦任命,法官就变成了断线的风筝,总统没办法控制他,每个法官都保持严格的中立。人民没办法控制他,法官在他的正当行为期间终生任职。我们发现三权分离的制度是民主政体与贵族政体相互妥协的产物,尤其是在司法领域中。总统这边,老百姓不高兴他就当不了,当上了老百姓也不高兴,过四年他就要下来;议会所有成员都是民选产生的,但司法老百姓就无可奈何。而且,宪法中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减少法官工资的法令"这是宪法里唯一规定的一个行业工资问题。国会议员是靠不住的,但有一个行业大家都认为是靠得住的那就是法官。为什么法官不是民主产生,不受民意制约,反而是靠得住的?这是我们研究美国民主制度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我们现在法官穿的服饰是新派服饰,不能提醒我们注意这个古老的行业,他谈不上提醒法官决策是保持连续性,要注意与传统的契合。
前不久,我在法学院的一次演讲中提到,我们现在司法制度的建设有四大矛盾,第一个大矛盾是:这个社会长期以来沿袭下来的中央动员型的治理传统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我们喜欢最上面有核心,中间有一把手,都团结在核心周围,服务中心工作。这种情况下,司法的中立,独立,消极性得不到理解。第二个大矛盾是:“依法治国”要求的法院居于权力的真正核心和现在实际上法院等司法机关处于边缘化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党内政治局委员都不是,只要看这一点就知道他们根本不占决策的核心位置,这种实际的边缘化造成了法院现在的矛盾,一方面想讨好真正的权力核心,但结果是自己越来越卑下,越来越低贱;一方面为了向社会显示他有力量,在社会中穷兵黩武,搞什么“执行会战”。结果愈发边缘化。第三个矛盾是:“依法治国”要求的法律单极化和实际法律的多极化的矛盾。“依法治国”要求法律规定自成体系。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套规则,由最高法院作为最终的裁判机关来加以解释。而在实际上,有法律效应的东西多极化,我们经常看到法外有法,法上有法。比如现在流行的“双规”,党的纪检部门可以让一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代问题,这涉及到人身权利,这样的权力本来只有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才能够行使。法律之外分明有许多规范超越了法律。最后一个矛盾是巨大的改革热情和相关知识积累不足之间的矛盾。我们改革热情很大,不断推出改革新举措,个案监督,错案必纠,对外招考法官,电视直播庭审,但这些措施相互矛盾相互冲突,这就证明了在相关决策者的心目中,什么叫法庭,什么叫法官并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所以我们的目标并不清楚。
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具有悠久文明传统的国家,在追求一个更加合理的社会过程中,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我相信,司法改革可能会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也可能是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突破口 。所以我想,在座无论是不是学法律的,都应该背负起一个义务,那就是以各自的方式推进国家的相关制度,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法律制度朝向一个民主,自由,开放,多元的方向发展。我总是想,我们国家在奥运会上可以获得金牌的第三名,为什么不能在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上排名世界第三呢?我相信我们中国人是有这个智慧和能力的。
⑤ 法院书记员的服装是什么样子
法院书记员的服装是统一的。林区中院举行了新式法官服换装仪式,我院首次为聘用制书记员统一配发了制服,全体书记员着新式法官服集体亮相并合影留念。换上新式法官服后,大家意气风发,精神抖擞,展现出了新时期法院书记员精神饱满的新形象。
庄重的灰色凸显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严谨端庄的形象。院长张天林高兴地说:新式法官服是书记员同志们人生中第一套职业服装,能够增强大家的自我认同感和职业责任感,很有实际意义。书记员们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全新的姿态、全新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好司法工作。
(5)90式法官制服扩展阅读:
《法官服装发放规定》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编制内新分配的大学生和新招干的人员,在一年见习期内,不配发服装。新调入人员在被任命审判职务前,因工作需要必须着装的,可发给机动服装。被正式任命审判职务后,已发的机动服不再收回,并从任命时开始计算服装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着装人员离退休后,不再发给服装。着装人员离岗学习一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连续计算服装穿着年限,复岗后应减去在校学习时间并按规定随季换装。
⑥ 法官服的法官服样式
法官服是法官在上班时间和执行任务时穿的制服。
法官在春秋季上班时间和执行任务时穿的制服。
⑦ 中国法官法袍制度何时开始的
法袍……2000式审判服
《我国法官制服进行重大改革》
本报北京3月8日讯 记者刘晓林报道:记者从最高人民法
院获悉,经国务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等单位今天联
合发出通知,对现行法官制服进行重大改革。
新式法官制服的特点是取消了肩章和大沿帽,采用法官袍
和西服式制服佩戴胸徽两种款式。
我国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统一着制式服装始于1984年。最高
人民法院在设计新式法官制服时,广泛听取和征求了各方面的
意见,取消了肩章和大沿帽等军事色彩较浓的装饰。新式法官
制服统称“2000式审判服”,分法官袍和西服式制服佩戴胸徽
两种款式。据了解,新式法官制服今年将先在最高人民法院和
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以及深圳、大连、青岛等城市的人民
法院试穿,其中法官袍将在上述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
院试穿,待明年定型后再统一组织全国法院换装。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0年03月09日第4版)
⑧ 新版法官服夏装被吐槽了,这种制服怎么设计出来的
经专业人员设计,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2017版法官服夏装款式。
这几天,微信朋友圈传着关于新款法官服夏装的各种被吐槽。作为一名与法官服已经无缘12年的人,似乎已经无权对之置喙了。
但在这个周末,看着这样的新闻不由想起了大约是2001年第一次换装的情景。一个人总想起往事,是进入老年的标志之一啊。但我总是想起,不但想起而且要记下,因为那是一段经历。
我1996年进法院时着的是84式制服,这完全是军警式制服的法院版,后来民间流传有“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顺口溜,来源就于兹。
大约在2001,法院伴随着当时的去行政化、司法改革,开始配发了2000新式制服,那就是以法袍为代表的文官式服装。
这套制服夏装款全国法院从2001年5月1日起正式穿着,当然正如上级文件和精神传达一样,制服的配发也是先中央后地方,层层落实。
到了我们最低一级的基层法院,已经是9月中旬的事了。我刚刚从文档里搜索出2001年9月18日原任法院院长《石维云院长在换装仪式上的讲话》。读罢,真是让人感慨万千,16年前的往事。
⑨ 法官服的介绍
法官服是法官的工作制服,法官服样式主要有:春秋装、男式风衣、女式风衣、男式夏装、女式夏装、法官袍(男女一致),上班时间和外出执行任务时,夏季时穿夏装,冬季时穿风衣,开庭一律穿法官袍。
⑩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服标准在哪里有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3日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第四条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条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
第六条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第九条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
第十条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条穿着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其他不适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条着装人员应爱护配发的审判制服及其配饰。因公损坏、损失的,经审查批准,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中有关条款不再执行。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