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穿司法局的制服违法吗
司法所有警服警车警衔,司法局有警衔、警车、没有警服。 不属于司法警察,是监所警察。我就是,刚考的3级警司。
Ⅱ 司法局公务员制服是什么样式的
司法局的没有制服,至少没有全国统一制式的制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试穿的制式服装,主体款式是沿用司法警察服装,以藏蓝色为主基调,分秋装、夏冬装,其标识以“司法警察”字样为主体。制服佩有肩章、臂章、警号、胸徽、领花。
拓展资料
1、简介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受党委与政府的领导。司法局规格比法院、检察院略低,是政府宣传管理法律的专业职能部门。
2、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Ⅲ 司法局有制服吗
除了下属的监狱劳教系统以外,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早先穿过类似警服的司法制服,但是这种本来就不是警服的制服已经被取消了很长一段时间,所以司法局的公务员是没有制服的。
Ⅳ 司法局的可以穿警服吗
司法局的没有制服,至少没有全国统一制式的制服。
我国的司法部(以及下面的各省司法厅、各市司法局)其实是个不伦不类的机构,虽然冠名“司法”却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政机关,管的是调解、公证、普法宣传和律师的业务指导,但是公安机关原先的两劳民警又被划到了司法行政机关,所以所以整个司法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有的是警察、有的又不是,只有监狱劳教系统的人是警察、有警服。
不是警察的那一部分人自认是没有警服的了,而司法局并不是警察机构,司法局得人也就不能穿警服了(倒是有的司法局有下属的劳教所,这些局的局长全都以劳教所第一政委的身份穿了警服受了衔)。
不过这些人原先是有制服的,那种制服的式样和警服很相似(佩戴的制式标志略有不同而已,最明显的区别是没有衔级标志——我国目前只有军队、武警序列、五大警察系统和海关才授衔),到了2004年已经被全部取消,国务院下的令。
后来有的地方又开始穿制服了,只是地方上的行为(合不合法还是回事呢,不知道有没有文件),并没有全国配发。
司法局的配警车也就那么回事,警车是执行警务用的特种车辆,只有警察才能合法驾驶,但是不是警察机构的司法厅又管着当地的监狱局和劳教局两个警察机构,那么司法厅把两劳的警车配发到司法局也就不足为奇了。
Ⅳ 请问 县级司法局 科员 是否有制服(蓝色肩盾,上面“司法”2字)
目前司法系统没有统一制服。有的也不是很正规的,那也是个别经济好的地区在打擦边球,国务院没有允许。
Ⅵ 司法局有没有制服
一样有制服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司法行政部门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但该部门着装的范围仅限于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其他人员没有统一制式服装。
因此,理论上看,司法局可以穿制服的只能是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但现实中,各地司法局大多都自行配置了制服(严格有意义上讲属非法着装);有的地方司法局甚至钻政策空子即国务院批准司法行政部门的警察可以着装,那么司法局将全局干职工都转为警察,都穿警服。
Ⅶ 司法局哪些科可以穿警服
司法局的都穿制服,穿警服的应该是司法局的保卫,或者人家是司法局的干部,但以前是警察
Ⅷ 司法局有什么权利具体干什么有制服吗公务员吗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受党委与政府的领导。司法局规格比法院、检察院略低,是政府宣传管理法律的专业职能部门。有制服,是行政单位,基本都是公务员。
司法局一般职能由区县级司法局实现,各级司法局隶属于上级司法行政机构,各区县司法局由设有区县的市级司法局垂直管辖,受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各级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律师辩护、公证仲裁等业务办理。
(8)司法局制服照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