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名称表
1、春秋战国:御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2、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3、汉: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4、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5、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
6、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7、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8、元: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9、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10、清: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Ⅱ 中国古代有哪些主要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
1、春秋战国:设御史一职,兼著纠察功用,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2、秦:中央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执掌群臣奏章,其下设御史中丞,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监察郡内。(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
3、汉:中央设御史府,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长吏。(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
4、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5、隋: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并建谒者台,持节察授。
6、唐: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7、宋: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8、元: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
9、明: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10、清:中央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Ⅲ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战国时期 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编辑本段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编辑本段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编辑本段清代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编辑本段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Ⅳ 古代的监察制度是做什么的
古代监察制度从秦代形成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亡六国,首创统一的封建大帝国。这是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件。毛泽东同志说:“如果说,秦以前的一个时代是诸侯割据称雄的封建国家,那末,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就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秦始皇是推崇法家的,他统一六国后,采取了一系列巩固统治的措施,而所有举措都体现了韩非的思想,即“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按照这个治国理念,他创建了一整套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政体,并在长达数千年的古史上留下了很深的烙印。具体到监察领域,也是如此。秦代开始形成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监郡御史等组成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规范的意义上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从秦代起步的。
秦代监察制度有两个特点:一个是监察官兼做行政等工作,另一个是皇帝亲自巡视,督察地方。还是从具体的事情说起吧。
御史就是古代监察官
公元前212年,发生了历史上有名的坑儒事件。坑儒是由方士求神仙不得引起的。俗话说得好,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当了皇帝就想长生不死,秦始皇就是这样。当时有两个方术之士侯生和卢生,投其所好,答应给秦始皇找长生不死药,但他们到哪里去弄呢?很快就到了交差的时间。没办法,他们只好散布说秦始皇刚愎自用,贪于权势,所以求不到仙药,并且逃走了。秦始皇知道后非常恼火,下令御史追查此事。在追捕中牵涉了460多人,除方士之外还有一批对秦始皇心怀不满的儒生。秦始皇盛怒之下,将这些人全部坑杀。第二年,东郡(今河南濮阳)落下一块大陨石,有人偷偷在石头上刻了“始皇帝死而地分”七个字。秦始皇还是派御史去调查,因找不到刻字的人,结果将居住在陨石周围的百姓全部杀光。
御史是古代的监察官。在上面两起事件中,御史都扮演了重要角色,说明御史还兼有行政官的职能。
御史大夫是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
秦代中央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在秦统一六国以前,没有御史大夫这么个官名,这个官职是在秦代出现的。史书上说:“御史大夫,秦官,银印青绶,掌副丞相。”秦代中央官制是三公九卿,三公即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御史大夫是辅佐丞相的,可以代皇帝起草诏令,接受皇帝的差遣出使,处置一些军国大事,当然也负责对百官进行监察和纠劾。秦时做大官的人都佩带官印,把官印装在腰带里,将绶带垂在腰旁。印的质料有金、银、铜、玉等。绶是一条较宽并织有花纹的丝带,官位不同,所佩绶的颜色和织法也明显不同,使人一望便可知佩绶人的身份。在当时,最尊贵的是金印紫绶,接下来就是御史大夫佩饰的银印青绶,表明御史大夫的地位是很高的。
御史大夫可递补相位之缺
秦代规定丞相的位子出现空缺,御史大夫可以递补。这是一个重要的机制。古代宫廷的矛盾主要体现在皇权和相权之间。君主一方面要依靠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丞相去统领百官,另一方面又害怕丞相权重,架空君主。秦始皇当年即秦王位时(当时叫秦王政),只有13岁,大权操纵在相国吕不韦手里,只是在他22岁那年除掉吕不韦后,才真正掌握了秦国的政权。这段痛苦的经历在秦始皇心中是难以抹去的,所以设立御史大夫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制约相权,而制约的机制就是明确御史大夫为“候补”丞相。这样一来丞相就要小心谨慎,奉公守法,以免遭御史大夫的弹劾。而御史大夫则会努力工作,尽量去挑丞相的毛病,结果就达到了相互制衡的目的。
由于御史大夫要协助丞相处理朝政,所以监察的职能主要由御史丞和御史中丞去完成,其中御史中丞具体执行监察大权。御史中丞经常跟随在皇帝身边,负责监察朝中文武官员。除本职工作外,御史中丞也做一些行政事务,比如主管公卿百官的奏章,掌管图籍秘书等。秦代中央监察官中还有侍御史,因其在朝会时站立在殿柱下,也称柱下史。当时有一个叫张苍的,做过秦的侍御史,史书说他“主柱下方书”。方书,有人释作四方文书,即掌管中央的奏章、档案、图书以及地方上报的材料等。后来他跟随刘邦造反,由于他有“主柱下方书”的经历,很受萧何的器重。西汉建立后,他因拥立文帝有功,官至丞相。
监郡御史成了水利专家
在地方,秦始皇把全国分成36个郡,每个郡的主要官吏是守、尉和监。郡守为一郡之长,是“一把手”,郡尉管军务,监即监郡御史,负责监察。但实际上,监郡御史既可以带兵打仗,也能向朝廷推荐人才,甚至还负责开凿水渠。当年秦始皇发大军50万经略岭南,奉命修建灵渠运送军粮的,就是一名叫禄的监郡御史,人们也叫他史禄。史禄很有创造力,他在今天广西兴安县内的湘江上游筑起石堤。大堤像一把犁头,将湘江分为南北两渠,北渠向北流通湘江,南渠沟通漓江。但南渠流经的都是高处,与北渠水差较大。史禄就在渠中修建了若干个斗门,这是一种集中提高或下降水位的设施,可以使南北往来的船只逐斗上升或下降,安然航行于湘江和漓江之间,使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连接起来。灵渠修成后,成为开发岭南的重要航道,源源不断的粮草保障了秦军的胜利。史禄还在渠道里修建堰坝,灌溉农田,恩泽百姓。今天灵渠已成为一个著名的风景点,当地百姓修建了祠堂,里面供奉着史禄的塑像,供人瞻仰。
史禄在监察方面没有留下任何记载,却在水利工程上做出了杰出的贡献。这说明古代御史除了本职工作外,也可以在其他领域作出一番成就。
皇帝出巡监察地方官
公元前218年的一天,博浪沙(今河南原阳东南)的大道上尘土飞扬,秦始皇的车队正在浩浩荡荡地行进。大诗人杜甫的名句“车辚辚,马萧萧,行人弓箭各在腰”,描写的虽是唐代的情景,但移植到秦代也是很适合的。据记载秦始皇御用的车辆以贵重的金属为车轴,富丽堂皇。出巡时,前有震慑开路的导从车,后有百官乘坐的81辆属车。其中79辆属车披着虎皮,最后两辆则悬之以豹尾,车声隆隆,场面极为壮观,端坐在车中的秦始皇得意洋洋,好不威风。这时,突然从道旁飞来一个大铁椎,重重地砸在了秦始皇身边的属车上。铁椎足有60公斤重,把属车砸了个稀巴烂。秦始皇被吓出一身冷汗,庞大的车队立即停了下来,进行大搜捕。这次行刺的主谋是一位韩国的公子叫张良,他躲过了秦军的搜索,后来成为辅佐刘邦打天下的重要谋士。
话说回来,秦始皇此行是干什么呢?他是在出巡,也是一种监督地方官的监察活动。天子出巡始于周代,叫天子巡狩诸侯,与监察活动不相关,后来逐步演变为战国时代的国君行政视察,到秦代才凸显出监督地方官的性质,成为当时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秦始皇灭六国后在帝位12年,先后5次出巡。博浪沙遇刺是他第二次出巡途中的事。他5次出巡足迹所及,到过今天的陕西、甘肃、河北、河南、山东、安徽、江苏、浙江、湖北和湖南等地。他最后一次出巡曾登上会稽山(今浙江绍兴境内),刻石纪念,文字由丞相李斯代笔,用当时通行的小篆写成,其中说到要全面了解地方官的活动,包括好的和坏的方面,凡地方官贪污、制造冤屈等情况都不能向上隐瞒。
秦代的惩贪措施非常严厉。1976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1000余支秦代竹简,为研究秦代社会提供了丰富的史料,其中有大量监察法的内容,如规定不准私自挪用官府资金,严禁侵吞官府财产。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极为严格。如官员利用官府车马与人员进行私人贸易,要被处以流放和刑罚。行贿一钱,违者要被判筑城4年的劳役。在这里,行贿数量的多少是次要的,重要的是行贿的性质。
秦代的监察制度带有秦始皇个人意志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都是围绕服务于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设计的。在这种制度下,监察机制能否正常运行,又与封建君主的治国方略与个人素质密切相关。因此,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监察官的作用,具体到某一朝代某一时期甚至某一具体事件上,都是不尽相同的。秦代监察官在坑儒与处理陨石石刻的问题上,充当了秦暴政的御用工具。秦始皇本人崇尚武力,他把法家思想中主张严刑酷法的一面推向了极端,上面所说对行贿一钱的严厉处罚,就是这种主张在监察法中的体现。西汉的贾谊在著名的《过秦论》中,分析秦败亡的原因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秦代的大政方针是秦始皇个人意志的体现,而秦代的监察制度也带有那个时代的浓重色彩。不过,秦代在中国监察制度史上仍占有重要地位。秦代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草创时期,后世尤其是汉代监察制度是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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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1、春秋战国: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魏国的李悝编著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法经》。
2、秦朝: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御史府为其官署;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
3、汉朝:设御史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的监察机构。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
4、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言谏监督得到发展。
5、隋朝: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监察御史专执掌外出巡察。
6、唐朝: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了监察机构和谏议组织两个系统。
7、宋朝:把监察官和言谏官合二为一,广泛推行弹劾制度,允许台谏官“风闻奏事”。
8、元朝: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9、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对六部官员督察,向皇帝进行规谏。
10、清:沿袭明代,仍设督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雍正年间,将六科给事中并入督察院,实现监察权的统一。
(5)古代监察制服扩展阅读: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的国家监督制度。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监察制度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对于维持国家纲纪,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平衡,纠弹官邪,申诉百姓冤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古代的有些监察官不畏强暴,一身正气也受到百姓称颂。例如唐代颜真卿为监察御史时,“五原有冤狱,久不决,真卿至,立辨之,天方旱,狱决乃雨。郡人呼之为"御史雨"。
监察御史的官品并不高,最高的监察官也就从一品,而且仅见于元朝,因监察官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因此位卑而权重,权力很大。
Ⅵ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有四个特征:
一、同级监察力度弱。古代监察,对权力的监督是一种单向度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即只能是上位权力对下位权力实行监督,同级别的权力主体之间的监督关系一般不很明显,更不存在普通民众对政府官员的监督。
二、是上级对下级的“全方位”监察。古代监督方式是一种整全的监督,即上位权力对下位权力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完全取代下位权力的运作。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不存在明确的职能分工,只有权力行使范围的大小。
三、制约功能较弱。在古代权力监督机制下,垂直纵向的权力层级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因为权力没有分化,不能实现相互制衡的功能,但权力又不能过度集中,因此只有在纵向上设立众多不同级别的权力机构,使每一个级别的权力逐级缩小,达到以上御下的目的。下级权力需要上级权力来监督,后者又需要更高级别的监督,如此上推级别不断增加。中国古代的行政级别繁多复杂,与这种权力监督模式有直接的关联。
四、人治影响力强。在皇权强大,且皇帝开明的日子里,言官可以通过对地方的控制、对大臣的弹劾和对皇帝的直谏,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然而,在秦朝以后的两千多年时间里,这样的“治世”实在是太少了。无论是皇帝昏庸还是权臣当道,都足以让整个监察体系无处使力。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初创于秦朝。秦朝还设置了具有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根据《史记》的记载,秦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作为主管监察的最高官吏,其位上卿,“掌副丞相”。御史大夫的属吏有两丞,一为中丞,二是御史丞。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内协助大夫处理日常公务;中丞则在殿中掌图书秘籍,并外领监御史以督郡县,内领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在御史中丞之下,设有15名侍御史,为临时性的派遣监官。在郡一级地方机构,则设置了监御史,负责监督郡守和其他官员,即“秦有监御史,监诸郡”。关于秦朝的监察机构设置,尽管尚未出土直接的文物证据,但后世的这些史料已足以证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秦朝时已经完成初创。
Ⅶ 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监察机关与监察权逐步独立,成为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的制约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及其官吏的独立力量。
2、监察权限愈益向皇帝集中。
3、监察组织体制不断完善和系统化。
4、监察权限和范围不断扩大。
Ⅷ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有哪些
1、秦朝: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朝: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
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
3、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4、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5、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
6、宋: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7、元: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8、明: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
9、清: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
(8)古代监察制服扩展阅读:
当代启示
不可否认,我国目前的检察机关性质继承了许多传统的东西,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检察机关是引入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结果。古今中外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手段上可能存在着差异,但在保持官员廉洁性、对官员实行监督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
古代御使监察制度和现今检察制度职能上的相似性,使得在检察改革中借鉴古代御使监察制度的某些合理内核,无疑是必要的。
中国古代御史监察都是依附于皇权,官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充分的身份保障。君主专制下,监察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统治,监察官不过是皇帝的耳目,只对皇帝负责。因此监察制度作用的大小又以皇帝的开明与昏聩为转移。
一般说来,在皇帝贤明、重视法治的情况下,监察作用往往能得到较好的发挥,对抑制官吏的贪赃枉法、澄清吏治、行使调节职能、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Ⅸ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演变历程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演变历程很艰难,但是也发展出中国特有监察制度,为完善中国监察体制发展史做出了巨大贡献。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是从秦朝真正开始,因为从秦朝开始,古代中国法制也开始走向发展之路,监察制度应运而生。
秦朝有专门对官员进行评判的制度,汉朝察举制也相当于另一种形式的监察制度;从隋唐开始,言官成为了监察制度重要形式;到了明朝有专门的锦衣卫对官员进行督察;清朝粘杆处也是监察的另一种形式。
总之,古代中国监察制度演变是可查的,也是一直在进步的,成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监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