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税法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税收立法是税法实施的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㈡ 税法解释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㈢ 税收三项制度是什么内容
税收三项制度是做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效能,促进公平公正监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㈣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㈤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应当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㈥ 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分别有哪些
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公平原则、
效率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
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㈦ 税务的三项制度是什么
1月6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表示,税务部门将以更扎实举措、下更大气力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同时坚持“三个注重、三个不准”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进一步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
王军强调,各级税务部门要着力统筹推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坚决做到“三个注重、三个不准”,即要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要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要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
王军要求,要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加快构建新型税务执法质量控制体系。据了解,税务部门2019年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并将这一常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欢迎。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樊勇认为,在“三项制度”下,税务人员不能随意执法,纳税人不能敷衍检查,征纳之间没有交易空间,这会促使税务人员和纳税人都依法办事、规避风险。
在规范执法的同时,税务部门逐步健全以风险为导向的“双随机、一公开”新型监管模式,深化纳税信用社会化运用,强化“信用+风险”动态管理,波次推进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精准打击“假企业”“假出口”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公正的良好税收秩序。2018年8月份至2019年底,税警关银密切协作,共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22万户,主动投案自首2501人。
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2019年纳税人满意度得分较上年提高1.4分;普华永道与世界银行联合发布的《2020年世界纳税报告》显示,中国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纳税指标排名连续三年实现新提升,税务部门在落实减税降费、优化税收执法方式等方面持续发力,创造出了更加法治、公平、透明的税收营商环境。
㈧ 三项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二是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三是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五是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㈨ 我国税收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应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一般对其加以肯定,且都是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这两方面予以规范,并尤其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2.税收公平原则
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认为,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也就是说公平的概念包括两种,一为水平的公平,一为垂直的公平。水平的公平是指处于同等经济状况的人应纳同等的税收,如当两个人税前有相等的福利水准时,则其税后的福利水准亦应相同;而垂直公平的目的在于探讨不同等福利水准的人应课征不同等的税收。为此,首先必须决定课税后每人效用相对降低的程度,而这又牵涉到人与人之间效用比较的价值判断。
3.税收效率原则
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方面来考察。征税费用是指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4.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条件,并分局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立法与法律相抵触的无效。这一原则也被广泛作为不同渊源的税法在适用时判断其效力的一般原理。即宪法的效力优于法律,法律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授权制定的内容优于非授权制定的内容。 法律优位原则的主要功能是解决法律适用中出现的法律冲突。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一些列法律规范组成的,这些税法规范按照其效力高低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法律体系,是进行法律适用的依据。但这些税法规范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矛盾、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比如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等。在税法适用中,如何处理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所依据的原则就是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为了确保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安全性,自近代以来,各国法律一般均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税法也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功能和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使每个人能够预测和期待自身行为所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据此选择、决定自身行为的方向和内容,以最终实现权利,履行义务。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适用该原则的基本前提是对税法的二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对新旧两种法律中有关税收实体和税收程序的规定分别以纳税义务发生时和报缴税款时是否有效为标准来判定其效力。具体而言,该项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纳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的程序时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但程序从新并非绝对原则,当程序变更可能剥夺纳税人已经发生、大有希望维持的权利时,或在个案中,程序法上的地位因其意义及重要性,具有与实体法上同样的重要性,在相同的程度内同样值得保护时,就应该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旧的程序。“故程序从新原则也有例外,其适用结果不得违反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未名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