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西周政治制度有什么特点
西周分封制:
①为了进行有效的统治,周王把某一地区的土地连同该土地上的人民封赐给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侯国,拱卫王室。②受封的诸侯要承担镇守疆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朝觐述职等义务。③受封的诸侯有权利把自己封区内的土地和人民封赐给自己的家族和亲信以为卿大夫,并有设置官员、建立武装、征派赋役的权利。
影响:①巩固了周王朝的统治,扩大了周王朝的统治区域。②分封制下诸侯权利相对较大,随着某些诸侯势力的壮大,又破坏了分封制度本身。
宗法制是由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用以规定宗族内嫡庶的办法,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来确立、巩固父系家长在相互之间本宗族中的地位的制度。
宗法制:嫡长子继承制。宗法制是用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它规定,周王称为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为天下的大宗;其他儿子分封为诸侯,他们对天子来说是小宗,但在自己的领地内却是大宗。诸侯的爵位,也只有嫡长子才能继承,其他儿子领有封地成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来说是小宗,但在自己的领地内又是大宗。卿大夫与士的关系,依此类推。大宗可以命令和约束小宗,小宗必须服从大宗。周王是天下的大宗,也是政治上的最高领袖。
①宗法制与分封制结合紧密,宗法制是西周政治制度的基础,分封制基于宗法制而产生,与宗法制互为表里。②从根本上说,分封制就是宗法制作用于国家地方政治制度的重要举措和体现。
积极作用:分封制有利于稳定当时的政治秩序,加强了周天子对地方的统治;宗法制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Ⅱ 西周政治制度的特点是
西周
(一).分封制
1.目的:巩固周王朝统治
2.含义:又称封邦建国,周王将宗族姻亲贵族功臣分派各地,广建子国的封国制度。
3.特点:
规定了周王和诸侯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权利义务是联系周王和诸侯的纽带
诸侯有一定独立性
分封对象多元化
层层分封
4.作用:
通过分封,周的势力不断扩大
诸侯与周王臣属明确,周王形成天下共主的地位
西周贵族集团形成周王-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序列。
5.破坏:
春秋周朝势衰和诸侯争霸,分封制名存实亡
战国,被郡县制取代。
(二)宗法制
1.目的: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统治阶级内部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
2.特点:
核心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为大宗,拥有继承权
宗法制分封制互为表里相辅相成,是血缘纽带和政治关系的结合
大小宗之间既是家族等级关系,又是政治隶属关系
3.作用:
宗法制通过血缘的亲疏,确立起一整套的土地财产和政治地位的分封和继承制度,保证各级贵族能享受到世卿世禄的特权
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稳定,强化王权,家国一体化
对中国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Ⅲ 西周军事制度的特点
1.宗法制
宗法制实际上可以说是西周政治、经济、生活最重要的一条主线,通过周王世系和婚姻关系扩展传递,将嫡长子继承作为具体的载体形式,形成了西周独特的政治结构。
关于宗法制的研究汗牛充栋,我无意冗述,简单地说就是庶子围绕嫡长子(宗伯)的绝对权威,服务于家族利益;而庶子在自己的后代中建立新的宗法关系,庶子家族中的宗伯既对自家“小宗”内拥有绝对权力,亦对大宗负有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大宗、小宗,宗伯、宗子之间的关系绝不是“权力-义务”对等的关系,虽然大宗也有保护小宗的义务,但是小宗对大宗义务的边界远远大于大宗对小宗的照拂。
在这样一种以大宗(周天子)为唯一核心,以紧密小宗为基础单元的人际网络下,西周对于国家范围内的控制远远高于殷周时期(这一点在下面会进行论述),并将控制力延伸到了更小的权力单元之中。
2.分封制
分封同样是最让人印象深刻的西周基础政治制度,通过将宗子分封到土地之上,西周实现了更大规模的领土控制。
那么,问题来了,西周所谓的“分封”,其具体形态是什么样的呢?
在中国传统的历史叙事中,分封被认为是“封土建国”,即天子赋予诸侯以领土,诸侯建立疆界进行统治,但是在严肃的历史研究之中,分封的实质绝不简单。
成为给予了克伸张自己权力的工具——民,这些民作为军事力量和日后的统治基础,成为克获得的最直接的物质体现。在第一个环节“法理”和第二个环节“工具”的支持下,克在北京房山建立燕国成为可能。
我们还可以再举一个例子
这是康王时期的一则封国文件,具体内容是康王令虞侯迁往“宜”,赐予宜侯大量仪仗,赐予宜侯具体的疆界,赐予宜侯具体的人口包括这些人口的首领(奠伯)。同样可以套入上一个例子中的范式,此处不在冗述。
在另一则被广泛认知的封国文书中,还透露给我们一个信息
王曰:“呜呼!封,有叙时,乃大明服,惟民其敕懋和。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无或劓刵人。”王曰:“外事,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又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王曰:“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乃汝尽逊曰时叙,惟曰未有逊事。——《尚书·康诰》
在成王(此处实际上是周公旦)对康叔的分封中,告诫康叔用刑的规则,实际上暗示我们,周天子是将封国内行使刑罚的权力交给了所封的侯,自己只是对其进行训诫,而实际上对封国内进行统治的就是所封之侯。
实际上我们对西周青铜器的统计可以发现,在西周所有青铜器中,所言称“侯”者全部在三门峡以东的广大地区,而在王畿内的高级贵族则未有成为“侯”的(但是史书中有,可能基于后来的历史印象),所以我们知道,基于现有的青铜器,“侯”是一种具有军事特征,领受王命征服非周统治区域并长期统治这些区域的贵族。
那么,周天子对诸侯的控制能力如何呢?是否像东周时期那样周天子对诸侯缺乏控制力呢?
实际上,周天子在分封之后,对诸侯拥有极大的控制力,举个例子。
在麦方尊铭文中记载:
王令辟井□(邢侯)出坏□□井(坯侯于邢),□(雩)若二月□(侯)见于宗□(周),亡□(尤),□(会)王□□京,□祀,□(雩)若□(翌)日,才璧□(在辟雍),王乘于舟,为大豊(礼),王射大龏(鸿)禽,□(侯)乘□(于)赤旗舟,从,死咸之日,王□□内□□(以侯入于寝),□易幺□(侯锡玄琱)戈;□(雩)王才□(在斥),已夕,□易者(侯锡赭)□臣二百家,剂(赍)用王乘车马、金勒、□(冋)衣巿(韨)、舄,唯□(归),□(扬)天子休,告亡尤,用龏义(恭仪)宁□(侯),□孝于井□(邢侯),乍(作)册麦易(锡)金于辟□(侯),麦□(扬),用乍(作)宝□(尊)彝,用□□(侯)逆□(覆),朙(明)令,唯天子休于麦辟□(侯)之年□(铸),孙孙子子□(其)永亡冬(终),冬(终)用□□(造德),妥(绥)多友,亯(享)旋徒(走)令。
邢侯是邢国国君,邢在今天的邢台地区。这则铭文记载了邢侯到宗周觐见天子的过程,其中一个词是“亡尤”,亡就是无,尤指斥责(见“怨天尤人”),意思是邢侯没有受到天子的斥责。这让我们体会到了天子的威严和邢侯的毕恭毕敬。
实际上不管在铭文还是在历史记载中,西周晚期以前,天子的强大权威都是显而易见的,诸侯不仅要朝见天子,还要按照义务出兵作战,天子也可以杀死不听话的诸侯(齐哀侯),干预诸侯的继承(鲁国),这主要通过三个手段来实现:
1.宗法约束
2.政治约束,包括设立直接听命于天子的“监”,在封国监督诸侯(齐国的国、高氏,应监甗)、任命诸侯国高级官员(梁其钟)、册命和朝觐
3.军事优势
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天子与诸侯至少在西周前中期建立了严格和紧密的关系,诸侯不断扩张扩展西周的疆域。
Ⅳ 西周分封制的主要特点
周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分土封侯”制,或谓之“封诸侯,建藩卫”,简称“分封制”。所封诸侯都在王畿以外,各建邦国。受封者有三种原因:一为周王的同姓(姬姓)亲属,二为功臣,三为古帝王之后。《荀子·儒效篇》曰:“周初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诸侯对天子有隶属关系,有镇守疆土、捍卫王室、交纳贡税、朝觐述职的义务。诸侯在封国内是君主,初封时就是半独立状态,在封国内亦实行分封制。国内土地的一部分归诸侯直辖,一部分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他的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样情况分土地给士,士直接统治、剥削庶民。封国内的层层分封制也是与宗法制度相结合的,就是嫡长子世袭制。这样的层层分封,形成为一座政治宝塔,压在广大劳动人民头上。自天子至士,为各级贵族,庶民主要是农业劳动者。
商王朝政治体制是方国联盟。方国是部族集团,方国联盟体制以原有部落为基础建立起来,没有打破部族,保留了原始的人类社会组织。商王朝以商部族为中心建立国家政权,商王控制着联盟的权力,支配各方国,人类最初建立的政治制度大体都是这样。西周封建邦国则打破了部族形式,分封到各地建立的王国,不再以部族集团的首领为统治者,而主要以周王室的同姓亲族为分封对象,重新建立一套体制。同时又以宗法制强化王权,并解决各级行政权力的继承问题。这种制度显然比方国联盟更有效,因为一方面各封国与中央(王室)形成了臣属关系;另一方面,各封国与王室的血缘关系保证了政治隶属关系的有效性。当然,西周不可能打破所有的部族组织,为控制全国,同姓亲族、功臣、姻亲所封之地或为战略要地,或为富庶地区,受封地的同时还伴随着大量的物质、武装和人口,这就保证了统治效果。由此可以看出,西周的分封制与宗法制较之夏、商更为成熟。但是,宗法血缘关系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血缘关系经几代后就会逐渐疏远,封国的实力一旦强大起来,中央的控制效果必然会减弱。
Ⅳ 西周分封制的特点
LZ是高中生?我也是我笔记本上有详尽的解释,我打给你
一:分封制
(一)。前提。武王伐纣,西周建立。
(二)。目的:巩固周的统治,以藩屏周。
(三)。内容:1.周天子将土地封给:王族,功臣,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诸侯国,拱卫周天子
2.被分封诸侯的义务:服从,纳贡,提供军赋力役。
3被分封诸侯有权在诸侯国内实行再分封。在诸侯国内可设官员,建立武装,征赋役。
(四)。主要封国:
主要王族:燕 鲁
功臣:齐
先代贵族:宋
(五)作用:1:起初起到加强统治,稳定秩序的作用(周享国800年)
2:后期:诸侯争霸,王权衰微,分封制逐渐瓦解。
(六):春秋末期分封制瓦解:
原因:经济:生产力发展井田制瓦解。
政治:诸侯国强大王室衰微
表现:田氏代齐,周郑交质,楚王问鼎。
二:宗法制
(一):含义:按血缘关系,分配政治权利,维护政治联系的制度。是西周政治的典型制度。
(二)来源: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
(三)目的:巩固王权,巩固父系家长制在本宗族中的地位,是分封制得以延续的基础。
(四)基本内容:1按血缘关系划分大宗小宗。
2大宗小宗关系:
(1)血缘上:兄弟
(2)政治上:君臣
小宗必须服从大宗。
(五)实质:按血缘关系,分配政治权利。
(六)特点:嫡长子继承制。
(七)影响:1宗法制是西周最重要的政治制度
2保证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
3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团结。
4对封建政治的影响(皇位继承)
5对社会生活影响(等级观念,重视人情)
(八):分封制与宗法制的关系:
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上的体现
分封制是分配权力的制度,宗法制是分配权利的原则。
三:西周政治制度特点:
1分封制与宗法制互为表里。
2以血缘关系形成国家政治结构。
3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实现权利高度集中。
只是我历史一轮复习上课记的笔记,分封制和宗法制我都大了,它们是一个考点里的,高考只要掌握这么多就行了,希望可以帮上你
Ⅵ 西周政治制度的特点
夏商西周时代是奴隶社会,因此,其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国家所有制。《诗经·小雅·北山》中所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这一时期土地制度的本质特征。
夏商西周时代的“井田制度”,是把土地分配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的制度。“井田制度”是我国奴隶社会最基本的土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这种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形式犹存,而性质已变。
夏商西周时期实行的“井田制”
夏商西周时期之所以要实行“井田制”,是因为奴隶制国家为了在分配土地、计算封地大小时保持均平,避免纷争,同时也是为了便于监督奴隶劳动,而把土地划分成一块一块的方田,由于这种由许多“豆腐方块”组成的田地形状很像井字,故称“井田”。
商代的甲骨文中,有许多田块整齐的象形文字,这种象形文字,证明了“井田制度”的存在。现将甲骨文中各种“田”字的象形文字录之如下:
夏商西周时期,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井田”的划分形式是不一样的。现分述如下:
(1)十夫为井:出自《周礼·遂人》的“十夫有沟”。这就是说,在王畿的“遂”内,由十夫构成一个耕作单位,从“沟洫制度”来说,是“十夫有沟”。从“井田制度”来说,就是“十夫为井”,井间有沟了。
按照这种形制划分的“井田”,并没有公田和私田之分。这是因为王室的“籍田”就设在靠近“遂”的甸内。遂内之人的住处处籍田相距不远,除了在平时耕种遂内之田,被“征敛其财赋”以处,农忙时被临时抽调到王室公邑的“籍田”上去助耕。由于“籍田”就是王室管理的大公田,所以对周王直接领地上的遂内之人,就无需再设十家共耕的小公田了。据《考工记》郑注:“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
(2)九夫为井:出自《周礼·考工记·匠人》:“为沟洫,九夫为井。”井以上则是逢十递进,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周礼·地官·小司徒》中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并以上是四进制。
(3)十夫有沟:十夫有沟是乡遂制,而九夫为井则是都鄙制。十夫为井仅行于王畿的六遂之内;而九夫为井则行于王畿公邑、六遂以外的余地和诸侯国内。乡遂制,无公田;都鄙制,则有公田。
(4)八夫为井:商制是八夫为井,齐承商制,也是八夫为井。而周、鲁、卫,则是九夫为井的地区。齐国在西周初期产行八夫为井的商代旧制,井以上都实行四进制,这种井田是有公田的。
春秋时期,无人肯尽力于公田,这种制度就维持不下去了。于是统治者不得不把公田分给农户去种,在管仲的建议下,实行“相地而衰征”,这样有公田的井田就变成无公田的井田了,八夫为井就变成九夫为井了。
总之,井田制的形式并非整齐划一的,而是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有不同的形式。
井田制的土地分配
1、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和分封制
奴隶制的土地所有权为奴隶主阶级所有。奴隶主阶级的最高政治代表——国王,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国王凭借政治上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力,把土地层层分封给诸侯、卿大夫等各级贵族。各级贵族是封国和采邑、土地和臣民的实际占有者。奴隶主阶级把他们统治的国家,叫做“公”,因此,土地被称作“公田”,而“私田”则是分配给“庶人”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份地,是维持“庶人”生命活动和人口生产的最起码的生产资料。
2、井田制土地的定期分配
根据《周礼·地官》有关条文的记载,当时分配份地有两种办法:
(1)遂人法:《周礼·地官·遂人》中说:“辨其野之士,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这里所说的“夫”是正夫,即一户之长。假如这个家是五口之家,这个夫就是有父母妻子的,夫自身则是一家的主要劳动力。这里所说的“余夫”是和“正夫”相对而言的,意思是剩余的劳动力。正夫的子弟,已娶妻,但并未分居的,亦称作余夫。这里所说的“廛”,指的是房屋,“夫—廛”表明井田制中的土地分配还包括房屋的更换。这里所说的“莱”,指的是撂荒地,在土地分配中“莱”的亩数不同,正是用以调剂土地质量的不同。这里所说的“余夫亦如之”,是说“正夫”分得的田是百亩,而“余夫”则是二十五亩,这个“余夫亦如之”,指的是“余夫”所分得的田和莱的比例和正夫相同。即“余夫”上地得三十七点五亩,以二十五亩为田,十二点五亩为莱。中地得五十亩,半田半莱。下地得七十五亩,二十五亩为田,五十为为莱。
(2)大司徒法:《周礼·地官·大司徒》中说:“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郑众解释说:“不易之地,岁种之,地美,故家百亩;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种,地薄,故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种,故家三百亩。”这是适用于都鄙的土地分配制度。所谓都鄙,也就是“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这种分配土地的办法,是以受田亩数的多寡来调剂土地的好坏。这种土地分配制度,要实行定期的重新分配,其重新分配的时间,按照《公羊传》何休的注解,也就是“三年一换土易居”。其目的是“肥饶不得独乐,硗角不得独苦。”
Ⅶ 西周分封制特点
分封制的特点:
1、分封制的特点就是巩固周王朝的统治,分封的对象和做法是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异姓功臣贵族、同姓王室贵族、先代帝王后代和远氏族部落首领)分封到各地去做诸侯,建立诸侯国。
2、诸侯国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土地管理权、行政权和军权,容易形成割据势力。
3、分封对象多元化,同姓亲族是主体。
4、分布区域主要在黄河中下游,同姓亲族分布在战略要地和富庶地区。
5、通过分封制,周的文化形式因此覆盖了整个黄河中下游地区,密切了同周边各少数民族的关系,推动了边远地区的经济开发和文化发展;周文化具有惊人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实施分封制的意义有:
⑴它总结了历史经验,把建立地方政权与巩固自己统治有机结合起来,周王朝在分封诸侯的过程中,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使王室能有效地对整个领土进行控制。
⑵分封制使统一的社会制度在诸侯国中得以普遍实行,周王室用权力与义务的规定,使周天子成为名副其实的诸侯之君,改变了夏商时代国王为诸侯之长的状况。
⑶分封制促进了诸侯国社会历史的迅速发展,统一的奴隶制度在各诸侯国得以建立和发展,使奴隶制经济有了繁荣的基础。
⑷分封制加速了各族融合的进程,受分封的偏远诸侯国逐步接受了中原文化,一些大诸侯不断向周围的夷、戎、狄等少数民族用兵,进而兼并其土地,进行了文化渗透。
Ⅷ 西周社会制度的特点和存在条件
1.分封制 鲁、燕、卫、晋(王族);齐(功臣);宋(先贤)
西周建立后,为适应统治的需要,在政治上实行分封制,周王将土地俘虏赐给王族成员,传说中圣王的后裔和商的遗民以及立功的将士,让他们在地方作诸侯,分区管理,辅佐周王,被封的诸侯在封国内继续分封,通过这种逐级分封,下级对上级承担缴纳贡物,军事保,卫,服从命令等义务。春秋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和争霸战争的发展,周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丧失,分封制开始破坏,封建制度确立后,它逐渐被郡县制取代。
影响:
积极:巩固统治、扩大疆域
消极:王室衰微、诸侯分立
2、井田制
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开始于商,盛行于西周,衰落于春秋。在这种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属国王,层层分封后,受封的奴隶主贵族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能随意转让买卖土地,同时还需缴纳“什一”之税作为贡赋,政治上要完全服从周王的命令,军事上要随同出战,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井田上奴隶集体劳动,其劳动果实完全被奴隶主贵族占有。随着铁器和牛耕的出现“私田”大量出现,奴隶主贵族控制着私田产品,逐渐出现“公田不治”的局面,再加上奴隶的不断反抗,井田制在春秋后期开始瓦解,鲁国的“初税亩”,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商鞅变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土地私有的地位。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终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取代。
分封制和井田制
(1)分封制是奴隶社会的政治制度;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制度。分封制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之上没有井田制就没有分封制。
(2)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分封制是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
(3)两种制度都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使西周走向强盛。
(4)分封制实质上是在奴隶社会土地王有的前提下,利用宗法血缘纽带分封土地、建立诸侯国的制度。
西周统治者为了巩固奴隶制统治,经济上实行井田制,其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奴隶主利用井田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西周统治者在政治上实行分封制,让诸侯国拱卫王室,贡献财物,从而使周朝巩固了统治,扩大了疆域。
西周社会制度之特点
政治思想大多因当时的制度而生,针对当时的问题而发,以前研究周礼大抵依据<<周礼>>,但<<周礼>>战国未年的书,其中记载多属空想,不能当作史料。西周时中国已踏进封建时代,今之封建与西周封建不同,西周的封建是指封国建侯;现代则为社会发展的一阶段,有其政治、经济、社会之特殊组织。天下的土地、人民都是周天子的所有物,国有封国与服国,前者是宗室和功臣,后者是周东征后臣服於周。封国及服国的诸侯对士地人民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并须按期朝王、纳贡、出力役、兵役。此时的经济基础是大规模的农业,田分公、私,由庶人耕种,公田的收获是地主的,私田归自己。国家因民众的团结而成一体,周能有如此大权力,是因天命观使周人团结,天命是上帝委托,如失德,就会有另一政权代之,谓之”革命”。周开国时认为自己系出於天、受命代商、积德累世,人君应有条件,周人皆有,所以能统一天下。周人认为良好的政府最重的是要留心祭祀,并勤劳民事、注意农业、慎刑,法律代表当时的社会,周法最注重者有<1>杀人越货:已有私有制,政府对其的保护<2>不孝其父、父疾恶其子、兄弟相仇贼:伦理观<3>外主训导官员背法立私、违道干誉,以病其君:对舞弊官吏的处罚,犯以上三条者,皆杀无赦。西周未因国运不佳,周人的虔敬变怨尤。西周影响后世最深的是神权及孝悌观念。
心得:
历史是由有权力的人所掌握的,中国尤其明显,中国的历史向来受当权者影响很深,像因儒学当道,周礼所著即被采纳;为了圣人不能当王这个理论,对周公称王一事,视而不见千年;成者为王,败者寇,也是明显的例子,周王朝为了统治的正统性,给纣王五条罪名,后来证实这些都是伪造的。中国许多传统在西周时就已存在,中国的超稳定结构也在这时成形,大部分的古代国家都尃制的,雅典虽号称是民主,但四分之三的人口是奴隶,这样还可以称为民主吗?古代的国家不论是城邦、帝国、封建,都是少数人占有统治权,但中国的政权郤比其他的国家更有延续性,我想应该是大一统的天子观和孝悌的观念,因为大一统的观念使每一个当权者都想要统一天下,使中国有天下分久必和,和久必分一说,但事实上,并非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有此现像;孝悌的观念也有延续性,像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是一个家族延续的概念。同时这两个概念都有助於政权统治,大一统的天命说,给予统治者正统的地位、征伐的理由;孝悌观念有助於社会的稳定,像宋朝未发生大规模的农民暴动,其中一个原因是义田,而义田就是宗族用来救济同宗较贫穷的族人。由西周的法律也可以看出法律重视财产、伦理、吏治,其中伦理与现在比较不同,父子地位较平等,近代子女有变成财产的倾向。西周许多观念影响至今,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朝代。
西周早期统治者在对殷商国灭家亡的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及对殷商时期数百年占主流地位的天命神权思想进行修正、改造的基础上,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理论,解决了西周政权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在新的天命价值观的指导下,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又提出了一系列政治思想和政治方略。周王通过“积德行义”获得了“国人皆戴之”的良好局面[1]。
一、从周部落时期就开始推行的德治政策主要特征。
(一)明德慎罚。这里的“明德”,一方面是指统治阶级要以德服人,另一方面要注重对百姓的教化. 西周时期的“德”主要指的就是以周王为首的高级贵族的一套好的政治行为,保民、惠民、安民是其核心,包括勤于政事、实行有限度的剥削、任用贤人、效法先王等内容。西周德治要求的“明德慎罚”,对今天法治社会的建立仍然有着重要的影响力。如其所强调的“中刑”(量刑适中)原则、“非中”减轻原则与我们今天所强调的量刑不可畸轻畸重、偶犯减轻处罚等有着天然的联系。而“注重教化”的作用在今天看来就是要注重对社会成员的素质教育,因为一个和谐社会的建立并不是仅仅意味着一整套规范或制度的和谐运作,更主要的是社会成员的和谐相处,更何况设计中的和谐社会制度也需要高素质的社会成员的遵守才能够成为现实的、动态的和谐制度。
(二)保民裕民。统治者作为上天在人间的代表,要控制自己的欲望,要将人民看做自己的子女一样去爱护,要让人民富足安康。西周的“保民裕民”中有着合理的成分需要我们加以借鉴。维护人民生活的富足和安康是任何一个发展良好的社会形态所应当首先重视和积极追求的,也只有首先努力保证人民拥有富足安康的生活,使他们不至于对社会现实不满,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执政者也才能长久地得到人民的拥戴,从而维护其执政地位。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保证社会成员的安居乐业,使其与当前执政的政府保持一种和谐相处的关系,这或许才是构建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理想效果。西周“保民裕民”思想的合理内涵我们应当充分予以借鉴,并将其融入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之中。
(三)天道王制。所有的统治行为和日常行为都要符合天道,要遵循事物内在的秩序。所谓“天道”就是要注重自然规律、保护自然界的平衡。然而,现代社会发展到今天,人类为了自身的物质利益,无止境地索取自然资源,污染、破坏自然环境,使得人类的生存环境逐步恶化,人与自然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和谐共存、协调共进的问题已经成为人类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社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与自然保持和谐关系的基础上,人类社会来源于自然界,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类的活动不能违背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从这一点上说,西周德治思想中的“天道”观念确有其合理之处。
(四)自我修养。周初的统治者看到商纣王由于荒淫无道而失去了上天支持,最终兵败身死,因此一直告诫自己的后代要以史为鉴。而作为统治者在教化民众之时,自身首先应该是有德行素养的,以作为天下民众的楷模。
二、从易文化角度探讨周德治思想的对古代法治思想的影响力
周初的“明德慎罚”思想对《易经》也产生了影响。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出土于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的帛书《周易》,既包括帛书《易经》,又包括帛书《易传》。《易经》(指卦辞和爻辞)的成书年代在周初。帛书《易经》恒卦九三艾辞云:“不恒其德,或承之羞。”注家认为:“‘德’即德性、德行之义。‘不恒其德’犹二三其德。”并译此句为:“不能恒久保持其德行而朝三暮四,则或受他人之辱。”[2]此“德”字是指道德修养而言,“恒其德”是恒久保持德性的意思,若恒久保持德性则需时时谨慎修德。《易经》中的“德”还有一层含义,即德政。德政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利民(使民众的物质生活有保障),二是教民(通过道德教化提高民众的道德素质),三是慎罚(对犯法者谨慎动用刑罚)。
治国不用刑,这是《易经》作者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但要达此目标,却不可不用刑,用刑是通向无刑的途径之一,这与法家“以刑去刑”说相近,但又有区别,法家主张以重刑去刑,而《易经》则主张以慎刑去刑。慎刑不是不用刑(除非轻微的犯罪),而是谨慎严格地依法论罪,在量刑上做到稳准狠,从而杜绝司法冤滥现象,实现司法公正。《萃•九五》:“卒(萃)有立(位),无咎,非复(孚),元永贞,悔亡。”卒借为萃,萃通瘁,病也。有犹于也。复借为孚,罚也。爻辞意谓勤于政事而有疾,并无祸患。治国不用刑罚,用来占问长期之吉凶,则无困厄。
这种“保民”思想对儒家的影响极其深远。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代表人物对周公推崇备至并深受周公思想的影响,可以说周公的法律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源头。而儒家法律思想作为封建时代的最高政治原则,指导着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的发展、兴旺、与覆亡,“德”文化成为大中华文化圈的显著标志。
三、西周德治思想对当今社会的借鉴意义
自西周确立的德治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统治思想中无疑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可以发现,注重施行德治的朝代,其政治氛围大多是非常和谐的。 我国历代开明的封建统治者,大都一手运用法制的强制力以维持国家的统治,一手运用道德教化从精神上纳民于“正轨”,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等手段,共同为治。这也就说明德治思想对于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意义。现代社会的社会基础和社会结构与中国古代社会有着本质的差别,因此我们虽然对“德治”思想有所肯定,但是也不能完全照搬。
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德”的内涵到今天早已发生了许多的变化,一些诸如“忠君”、“敬天”等封建王朝时期作为“德”的重要思想的内容早已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箱,但是作为人类数千年文化所积淀的宝贵思想,其中也包含了许多反映社会规律的内容,如前所述的“明德慎罚”、“保民裕民”、“自我修养”、“任人唯德”等思想对于今天社会的健康、良性发展仍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尤其是西周时期所确立的“德治”思想,我们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全盘肯定,而应该根据新时代的特点,加入新时代的元素,使这一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德的提出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思想。尽管其中有许多陈旧之物不应为当今社会所取,但仍有不少真知灼见,值得今天借鉴和发扬。
古为今用,德主刑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是一个从不完善向完善逐步发展的长期和艰巨的过程。自改革开发以来以来,我国经济领域的深刻变革已经决定了政治领域的变革必要性、急迫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己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就,但“人治”现象还在深深束缚着我国法制的发展。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有个相当长的过程,这要求我们必须全方位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守法意识,这且有赖于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道德水准及精神文明层次。从目前我国法律建设的状况看,公民法律意识淡等等,是我国法制建设中比较薄弱的基础环节,只有人们法律意识和道德、文化修养的提高,才能促进他们更好地掌握、运用和遵守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一定的法律制度是一定的道德要求和文化的反映,道德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法律文化的发展,必然会促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具有积极影响,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法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由此,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必然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观念和自觉性,带动人们支持和拥护法的贯彻执行。道德作为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是国家强制力无法代替的。
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往往要担负起单独地调整某些社会关系的任务,起着弥补社会主义法的“间隙”的作用。在当前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时期,努力去挖掘和研究我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去其糟粕,扬其精华,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学勤.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M].北京:云南人民出版社, 1997. 499.
[2]张立文:《帛书周易注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9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