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武汉有哪些服装制服公司,规模大,能承接百万订单的
武汉世城集团有限公司 世城牌职业装系列是中国职业装十大著名名牌,湖北省名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警服2008年目录企业,国家司法部、铁道部、建设部、中国电信服装定点生产单位。 武汉世城集团是由其主体核心旗舰企业——武汉世城职业服饰公司控股其他4家子公司级建而成。 集团的经营宗旨、市场方向和企业文化等仍然沿袭传承武汉世城职业服饰公司的做法,并力图和企业文化等仍然沿袭传承武汉世城职业服饰公司的做法,并力图将此发扬光大,做的更好 武汉世城职业服饰公司是湖北省规模最大、设计能力最强、最具文化特色的专业从事职业制服设计、研究、生产的重点企业,也是华中地区制服行业龙头企业和全国行业知名企业。 公司成立于1993年,现已成为以职业装设计、生产、经营为主导,集出版、广告、电视文化传播、面料经营、酒业开发于一体的科技文化型综合性企业,三个方面首创全国行业之先河: 一是建有全国首家制服工业园,具备各类职业装、西服及衬衣等4条生产线,各类通专用设备600多台/套,技术装备水平处国内同业中上水平,年生产能力100万套(件)。 二是编有中国首部具有权威性、文献性的《中国职业装系列经典丛书》。公司每年创新研发新品多达1000多种共六大类别,其研发设计水平、企业文化、诚信经营状况和既做服装物质产品又做图书文化精神产品的能力,构成了独特的有形和无形核心竞争力,是全国制服行业中少有的。 三是拥有近4000平米的全国最大的制服展厅和一支较高水准的职业装表演团队。还拥有一支较优秀的管理团队,来自全国知名院校和大中型厂矿的服装设计、电脑打版、纺织面料、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广告创意和美术专业等具有较高素质和丰富实战经验的中高层管理团队成为铁打营盘的中坚,带动队伍产生出1+1>2的效应,人才优势比较明显。 16年来,世城公司服务过的全国各地、各行业客户达到近万家,涵盖华中、华北、西南、西北、东北、华东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公司现有员工612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19%,具有高级职称的10人,中级职称的68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40多人。 公司主导产品目前为三大板块:一是法国品牌“菲黛尔”高档男女职业西服;二是各行业制式服装;三是各类工装及其安防用品,年综合营业额6000多万元。其中“菲黛尔”西服和商务休闲男装品牌,除专业团体订制和大量承接协作加工外,已进军终端市场开展零售,形成了世城发展的新板块、新特色、新亮点。 世城制服是湖北名牌产品,中国职业装十大领衔品牌;世城公司是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国家级中国“光谷”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营进出口权企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特种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许可企业和A级证书企业;湖北省纤维检验局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运行情况考核合格单位;武汉市服装CAD应用先进单位和企业信息化工程重点示范单位,2005年获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奖;公司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1998-2004年连续几届获得全国职业装设计大赛银奖,国家税务总局新式税务服装设计优秀奖,还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一代三军军服设计优秀奖;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百强企业。作为全国职业装行业生产经营的最高荣誉和实力证明,世城公司不仅是国家公安部、司法部警服设计中标单位,而且还是政法系统警服定点生产专业厂家,同时也获得国家建设部城管监察服、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服、中国电信行业服装、国家物价系统物价检查服等数个国家部委行业标志服的定点生产资格。2003年被武汉市委、市政府列为振兴武汉现代制造业“五大板块”、“十大产业”中职业装行业的龙头企业。 2004-2005年湖北省省委书记罗清泉,原武汉市委书记、现司法部常务副部长陈训秋,常务副省长李宪生、市人大主任赵零、市政协主席刘善壁等省市领导先后多次来公司视察指导、指示要加快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作用,带动产业链的壮大。 2000年以来,原国务院副总理、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陈幕华;原全国政协常委、纺织工业部部长吴文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闪淳昌;总后军需装备研究所所长周国泰将军等国家和部委领导人以及省市地方领导先后为世城公司题词,勉励世城公司大力弘扬制服文化,做强做大做长久。 日前,世城投资筹建的占地300亩,建面3万平方米,拥有5条生产线,800多台套设备,年产400万套/件的“中国职业装研发基地”一、二期工程,已通过了规划、立项,现在办理设计和报建之中。 武汉世城职业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 武汉市解放公园路40-1号 制服部: 82410732、82425171 职业装部: 82422550 综合部: 82426894、824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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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海事局两杠一是什么级别其他肩章各对应什么级别或岗位
两杠一是“海事监督官三级”
全部的海事职务等级:
我国直属海事系统从09年2月1日起全面实行职务等级标识制
海事新的职务等级标识共设六等十三级,
[转自铁血社区http://bbs.tiexue.net/]依次为首席总监、总监、副总监、监督长、监督官、监督员六等;
副总监及以下标识设一、二、三级共十三个级别,
其中监督员设一、二级;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专业职务等级标识制。
Ⅲ 硬盘148.9GB监控录像能保存多长时间怎么能让它保存的时间久!
九重天上
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广泛使用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它的应用规范是什么?本文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为理论基础,对同步录音录像加以分析,并总结出能应用于侦查实践的使用规则,以使所形成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能为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所采纳。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
同步录音录像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以同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侦查行为的诉讼活动;它所形成的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为载体的,以用于刑事诉讼为目的的视听资料。司法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记录的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既然同步录音录像是记录侦查机关自身侦查活动的行为,那么侦查机关为什么要在侦查活动之外进行录音录像呢?
刑事诉讼中,录音录像早已为侦查机关所利用,而它在国外,基于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乏使用之规定。在我国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之后,同步录音录像随着录音录像证据的广泛使用也广泛发展起来。它产生时的典型形式是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时,同步制作录音或者录像。这种形式的产生,是因为新刑事诉讼法摈弃了纠问式的庭审形式,而规定了控辩式的庭审形式,这种形式下,法庭更多地以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作为采信的依据,这样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所取的犯罪嫌疑人交待和证人证言就潜在地存在着不稳定性。为了更好地固定证据,侦查机关在讯问和询问之外,又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这样在审判过程中,一旦被告人、证人翻供,可以当庭出示录音录像以证明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交待或证言的自然性、合法性、真实性。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着客观性、动态直接性,所以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也逐步利用其记录其他的侦查活动,如搜查、扣押、勘检、检查,以固定侦查行为和相关的物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步录音录像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形成相应的视听资料为目的。
二、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程序的规范形式内容
(一)、同步录音录像需要确定实施的规范形式
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查清犯罪事实过程中,当然要采取各种侦查行为,这些侦查行为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施的法律程序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其他的侦查行为则是由侦查机关内部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明确。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所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对它的取得方式加以总结、规范。对同步录音录像而言,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应当主动对同步录音录像这一侦查行为的实施程序加以规范,并与公诉、审判部门达成一致,最终使依据该规范产生的视听资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形式所必须包括的问题
所谓同步录音录像规范形式所必须包括的问题是指:同步录音录像时,其本身必须注意的规则,由它形成的视听资料中所必须包括的内容,只有在这些规则被遵守、内容被全部反映时,同步录音录像所产生的视听资料对刑事诉讼而言,才是具有客观性和可以采用的刑事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中,这些问题包括两个部分,即同步录音录像所针对的侦查行为的特性、同步录音录像本身技术上的客观性。
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反映侦查行为本身的法律要求
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反映侦查行为本身的法律要求,其含义是:被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侦查行为包括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和搜查,以上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它的实施程序,并且在实施这些侦查行为时,不同的侦查行为有着不同的法律要求,否则该侦查行为在法律上就存在着违规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可能。因此,在同步录音录像时,必须要将侦查部门实施该侦查行为的合法程序表现出来。
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上的客观性
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上的客观性的含义在于:它必须要体现全面体现出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等现场的全部和需要专门特别表现的局部,并且要克服录音录像本身所固有的画面局限性、清晰度差的问题。
三、讯问、询问、搜查中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性程序内容
由于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反映不同的侦查行为,针对反映的侦查行为的不同,同步录音录像规范程序所必须包括的问题也不同。以下以讯问、询问和搜查为典型,对同步录音录像在实施时的规范形式和具体问题做逐一分析。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犯罪嫌疑人中的法律要求
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反映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法律要求:(1)、刑事诉讼法第91、92、93、94条的规定;(2)、不能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3)、讯问开始前,必须要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正在对讯问进行同步录像;(4)、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不应使用戒具。
虽然主要涉及的规范只能以上这些,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有限,而侦查机关对讯问时的纪律性要求又多以禁止性规定为主,所以司法实践中有相当的一些问题缺少统一的认识,如讯问中的用语性规范、当犯罪嫌疑人以沉默对待讯问时的处理、辩诉交易等等,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过程以纪实、全面的方式反映出来,这些问题亟需我们做出结论。本文限于篇幅,只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认识讯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侦查过程中以刑讯逼供和体罚为代表的违规行为,其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采取了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的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法定强制措施在超出犯罪嫌疑人所能承受的范围时还不及时中止,那么无论其是否以之作为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条件,都是违规行为;二、侦查人员将法律赋与犯罪嫌疑人的、不因其处于犯罪嫌疑人地位而受限制的利益,作为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条件或者是对其涉嫌行为的惩罚,这同样是违规行为。在这两种违规行为下,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任何交待当然无效。因此,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侦查人员一方面不能有上述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在口头表达上也不能表露类似的意思,如“不老实就把你关起来”之类的话不能在讯问中使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交待的客观性。
(2)、侦查人员在讯问时,以辩诉交易的形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相关问题的行为是否是诱供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是否能在讯问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诉交易,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在事实已经广泛使用。如检察机关在侦查贿赂案件过程中,常与涉嫌行贿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诉交易,以其对行贿问题的如实交待,换取侦查机关不对其涉嫌行贿或者其他犯罪或一般违法行为的不追究。在讯问涉嫌受贿、贪污的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也常与其进行辩诉交易,以对涉嫌受贿、贪污问题的如实交待,换取对他其他轻罪或一般违法行为的不追究。应当说,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进行的辩诉交易在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定下,作为一种侦查策略,亟需规范。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只要侦查人员所承诺给予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没有超出法律容许的范围,那么侦查人员所进行的辩诉交易行为就是合法行为,犯罪嫌疑人因此而做出的交待应当被认为是有效真实的。
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要求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必须要从录音录像设备的设置上保证画面的客观性,使用上考虑与侦查的联系性。所谓客观性,即是录音录像要表现出讯问场景和过程的全面、细节和连续。以下以对讯问进行录像为例,就其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1)、就使用与侦查的联系性而言,是指录像行为应当有利于讯问工作。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两个部分:其一是讯问场所中尽可能减少录像人员,以有利于讯问中犯罪嫌疑人集中精力于讯问人员的提问。这意味着在侦查机关内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尽可能应当采取讯问室和监控室分离的方式。讯问室内的录像设备采用以可转动、变焦的摄像头,录像技术人员应当在监控室操作录像。第二是讯问室与监控室之间应有电话连接。当讯问在没有监控设备的看守所或者地方进行时,同步录音录像只能以单个摄录一体机来进行录像工作,这时的摄像技术人员也应当尽量地少,并且不能主动打断讯问,以保持讯问工作的连续性。当然,如果其他侦查人员能够自己运用监控设备,那么这将是最为适当的,这对于摄像人员与讯问人员形成默契是非常有利的。
(2)、就讯问场景的全面反映而言,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场景主要分为侦查机关内部的讯问室和看守所(对于其他地点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与看守所相同)两种,而且这两种环境都是以静态、封闭为特征的,所以在对录像设备的设置上应当尽可能考虑得全面。
当讯问在侦查机关内部的讯问室进行时,对整个讯问室的全面反映的具体要求如下:首先,摄像头以两个为宜(最好能够采用在固定墙壁上的摄像镜头),两个摄像头的安置要求位置上相互补充、全面反映整个讯问室;其次,一个摄像头的录像范围应当包括正面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全身和局部,因此它应当以变焦镜头最为理想,另一个摄像头反映的范围应当包括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背部和讯问人的正面。当讯问在没有监控设备的地方进行时,一般而言,这时摄像技术人员只能通过一台摄录一体机来进行录像,由于角度的限制,这个摄像过程必然是不能彻底全面包括讯问空间内所有的事务,所以在摄像机位的设计上,机位应当在墙角,摄像范围是包括两个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人像,其中犯罪嫌疑人的人像应当是正面或者正侧面,他的面部应当是摄像机的集中反映对象。
(3)、就讯问场景的细节反映而言,主要是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面部和身体的势态。对该细节的反映特别要包括:首先,犯罪嫌疑人面部、躯体表露在外的陈旧或新的伤痕,应当对其进行特写,并在讯问时提醒讯问人对该伤痕的产生原因提问;其次,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讯问做出的面部和躯体反映,当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要求起立并移动时,镜头应尽可能对其在讯问室内的移动能加以跟踪并反映其面部表情和躯体势态。
(4)、就讯问场景的连续性而言,主要是指同步录像要包括所针对的讯问的全过程,或者说同步录像要包括从讯问开始至结束的全过程。它的具体要求是:
①、对每一次讯问过程的录像必须要全面连续,不能因讯问和录像者个人的想法而对其部分记录。②、录像技术人员在录像的同时要制作录像记录,对录像过程中的情况加以全面反映。这个要求是由于要完整持续要体现讯问过程的全程性,仅就录像本身而言是难以达到的。首先是由于录像机位的相对固定性和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的可移动性,讯问过程中,基于种种原因,他们离开录像范围难以避免的;其次,是由于录像过程中录像带录制时间是有限制的,换带会造成录制的中断;最后,录像本身是对外界环境有一定依赖的技术过程,如电压、灯光等等,当上述因素有突然的变化时,录像当然会有暂时的中止。所以,录像的绝对连续性在事实上是不可追求的,因而,录像技术人员在制作录像的同时应当同时制作录像记录,(讯问犯罪嫌疑人记录上也应对上述情况加以反映,这样才能对录像中录像中断从犯罪嫌疑人角度加以确认)该记录与录像共同反映录像的连续性。录像记录主要包括录像开始时间、中止时间和原因、犯罪嫌疑人离开录像范围的时间和原因、录像结束时间和原因,以及录像制作者的签字。
当然,以上的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还会有一系列的问题,具体分述如下:
1、录像与讯问持续时间的关系。录像的目的是为了记录讯问,从这个角度而言,录像时间的长短取决讯问。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有着特殊的要求,即12小时传唤时间限制。基于这种限制,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基本上只能在两个地方,12小时之内在侦查机关讯问室,此后一旦采取了强制措施,则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由于看守所内的讯问有着看守人员的监督,因而现在对侦查机关讯问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争议,常常集中于侦查机关讯问室内的讯问。因而笔者建议:(1)、对于处于12小时限制的讯问,侦查机关应当全程同步录像,即对其接受传唤受到讯问至离开检察机关的全过程加以录像,而不是仅对12小时传唤时间中某一次的讯问加以录像;(2)、处于12小时限制的讯问,应当在讯问一定时间后明确给犯罪嫌疑人以10-15分钟的休息时间,以避免被怀疑为疲劳讯问,形成讯问本身是否合法的争论;这也可以使录像技术人员有空隙更换录像带,以避免因更换录像带而造成不必要的录像内容缺损。
2、录像资料的保存。为保证同步录像形成的录像带母带不必要的磨损,应当同时制作两份,一份作为母带,由录像技术人员封存后转交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另一份作为证据(以复制件形式保存的录像可以考虑制作为VCD光盘形式以便于使用、保存),日常使用。对母带进行专门管理,是由于母带的保管不仅仅是一个保管问题,而是一个如何通过严格程序对刑事证据的原始性加以保护问题,所以母带的保管不宜采取侦查人员自行保管,而以制作复制件后,母带由录像技术人员转交侦查机关中的档案管理人员长期保管,形成保管记录为妥。在这种保管形式下,当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录像资料复制件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侦查机关所出示的母带由于其保管程序的完善,可以使母带的证明力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3、同步录像后,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对录像加以确认或者封存。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基于笔录要求犯罪嫌疑人签字或盖章以及国外在询问时的作法而提出的,就我国司法实际而言,这种做法虽然可以保证同步录像的确定性,但不切实际。首先,我国刑事侦查阶段的讯问录像持续时间以数小时计算,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再让其将录像看完,必将耗去大量的时间,特别对传唤阶段来说,它导致侦查机关白白浪费12小时讯问时间;其次,在同步录像后,侦查机关因侦查和证据的需要,会对录像加以分析、复制和编辑,一旦录像在犯罪嫌疑人签字后封存,当然导致侦查机关无法对其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用,从而使同步录像行为失去应有的意义。
4、关于录像设备的选择。
在录像设备的选择上,应当以易于鉴定、录像时间长为标准。现在常用的随着技术的进步,硬盘录像机已经广泛应用,相对于普通录像机而言,它由于本身的大容量而受到欢迎,但它所产生的录像格式也易于修改,所以是否将其用于同步录像领域必须以本地是否能对其进行鉴定为标准,如果不能,那么还是以普通的录像带作为录像设备选择标准。
5、母带的保存问题。
录像带有保管时间限制,它因保管环境的不同而不同。虽然从刑事诉讼时限而言,录像带本身的保管时间对于侦查、起诉、一审和二审的时间要求是足够了,然而,由于档案管理的要求和具体情况的不同,有必要探讨如何能够长期保管录像带。要长期保管录像带,在目前技术条件下,最为简单有效的方式是将录像带转制为VCD等形式的光盘。就保全视听资料的程序而言,为了保证它的原始性,在将母带转制为VCD格式的光盘时,应当请辩方的代理人(如果是审判阶段,可以请法院法官)在场监督保存过程,并制作转制记录;如果辩方经通知不到场的,那么控方在制作转制记录时应当对辩方不到场的情况加以明确。
6、关于同步录像的剪辑问题。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小时计算时间,所以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出示同步录像时,也是从头到尾地全面看一遍是没有效率的,所以有必要对同步录像进行剪辑。对剪辑的要求如下:(1)、剪辑只能在同步录像复制件上进行;(2)、剪辑不能代替同步录像本身;(3)、剪辑只是对录像加以剪辑而不是对录像内容进行变更;(4)、剪辑者以录像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共同进行;(5)、剪辑要作记录,从而使使用者可以确定剪辑是否对录像的实质内容加以变更。
(二)、询问证人
1、询问证人中的法律要求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主要有以下要求:(1)、刑事诉讼法第97、98条的规定;(2)、要告知正在对其进行同步录像。
2、询问证人时,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要求
这个方面的要求也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所涉及的问题相同,也不再重复。
(三)、搜查
1、搜查中的法律要求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搜查同步录像必须要包括的内容是刑事诉讼法第109、110、111、112、113条之规定。
除以上内容外,搜查还要涉及一些具体问题,如在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进行搜查时,如果是对犯罪嫌疑人脱衣搜查,在对此进行同步录像时,应当注意保护固定证据和保护犯罪嫌疑人隐私的之间的平衡。这主要体现在:(1)、录像人员性别应当与被搜查人一致;(2)、录像资料的保密,在保存和放录像资料时,应当按照审查和审判隐私案件情况处理。
2、搜查时,同步录像的技术要求
在搜查时,对同步录像的技术要求同样是有利侦查、搜查场景的全面反映、对重要内容要细节反映和搜查过程的连续反映这四个方面,其具体要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技术要求是一致的。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对搜查同步录像的目的,不是为了记录每个侦查人员的具体搜查行为,而是为了确定搜查中需要扣押的各种物品和该物品被扣押时在搜查场所中的位置,因此对搜查同步录像时,录像技术人员应当在扣押物品的细节反映和扣押物品发现位置上下功夫,以达到同步录像的目的。
四、同步录像的争议性问题
虽然同步录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广泛使用,但对它的争议一直广泛存在。以下对其一一论述。
(一)、同步录像能够制服翻供吗?
前面已经提到,同步录音录像产生的重要原因是,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控辩式的庭审结构使侦查部门所提取的犯罪嫌疑人交待和证人证言存在着潜在的不稳定性。为此,侦查机关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多方面固定证据。但对侦查部门中的一些同志来说,他们将其等同于“同步录像是为了制服翻供”,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同步录音录像所产生的视听资料的采纳又是有条件的,并不当然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就使他们质疑同步录音录像是否有意义。并且有观点认为:无论是从侦查机关、起诉机关或审判机关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交待和证人证言都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也通常是对案件成败起决定作用的证据。如果以同步录音录像形式确定的犯罪嫌疑人交待、证人证言都没有证明力,那么收集犯罪嫌疑人交待、证人证言对侦查机关而言又有何意义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要回顾1997年所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诉讼体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依据它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司法部门进一步下发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文件等将其细化。就本文所针对的内容而言,其中变化的重点:一是新的刑事诉讼体制在庭审结构上变更为控辩式;二是针对证据方面,强调证据的收集程序,绝对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所以,对控方而言,在指控被告人时,不仅要出示证据并达到刑事证明的标准,而且还要证明收集证据程序上的合法性。
基于以上原因,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能够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成为了侦查部门重点研究的问题。由于同步录音录像本身具有客观性、动态直接性,使其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力办法,也就是说,同步录音录像在侦查阶段的广泛使用的基础,就是为了解决证据收集程序合法与否的证明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在增强辩方地位的同时,当然也使侦查部门所提取的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证人证言,产生了潜在的不稳定性,即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翻供的机率上升了。但对于侦查部门而言,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翻供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现象,而且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对犯罪嫌疑人翻供而言,新刑事诉讼法虽然依然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但由于它更强调控辩式的庭审结构和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事实上是要求侦查部门在侦查中尽可能少地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或者说,在侦查过程中,当犯罪嫌疑人口供对刑事指控有利时,它的意义是引导侦查部门尽快收集更多、更全的证据和发现其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当犯罪嫌疑人口供对刑事指控不利时,它的意义是引导侦查部门全面收集各种证据,以反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侦查部门应当主动适应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要求,深化对侦查策略和手段的理解与运用,充分收集间接证据。而审查起诉和审判部门也应当适应新的刑事诉讼要求,在对证明标准的把握上减少对被告人交待的依赖性,加强对间接证据的研究与认可。对证人翻供而言,这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证人合法权益是什么?如何能够对其加以保护?另一方面是如何落实证人义务,其主要是内容是:如何确定证人的伪证行为?在证人作伪证时,如何能够确定他的责任?当伪证行为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时,伪证者的责任又是什么?这两方面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进一步的发展与规范。
所以,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翻供都不是同步录音录像所要解决的问题;无论是犯罪嫌疑人交待或者是证人证言,一旦刑事诉讼进入到庭审阶段,当然是以庭审过程中的被告人交待和当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为准。但,这并不意味着翻供后,侦查阶段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就毫无意义。首先,当同步录音录像是完全符合前述的规范时,这本身就使犯罪嫌疑人、证人不能以侦查部门违反法定的取证禁止性规定为翻供的理由;即使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以其他理由翻供,同步录音录像所产生的视听资料本身就构成了对其提供的新的交待或者证言的否定,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应当对其翻供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当解释明显不合理或者被控方的举证所否认时,其交待或者证言将会不被法庭采纳为定案的根据;最后,在合乎规范的情况下所收集的同步录音录像对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而言,是一种潜在的威慑,它将大大增加其翻供成本。
(二)、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同步录音录像与国外的区别。
国外同样将同步录音录像运用于司法实践。英国于1991年颁布的《录音实施条例》对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同步录音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而随后实施的《录音实施法修正案》补充规定了对录像制作的要求。通过这两个法案的实行,警察讯问笔录被法庭采纳的概率大大提高。从这我们可以看出,英国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同样是为了确定讯问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使法庭能对侦查机关的讯问加以采纳。不过,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在一些原则性规定上与英国是不同的,其关键就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而英国则是给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因此,当我们把同步录音录像应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时,就必须从这一点出发去考虑其具体规范。
同步录音录像是刑事诉讼中极有发展潜力的一种侦查手段,对于侦查机关的行为规范、证据固定有着不可替代的能力,如果对它的使用程序加以统一规范,并能得到审查起诉部门和法院认可,那么在今后侦查部门的证据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的采信概率必将极大地提高,办案效率大大加强。这正是同步录音录像的本质要求所在。
Ⅳ 城管执法局都是干什么的 懂得来
所谓的执法局,就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的地方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者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简称执法局。官方简称是城管执法局。所以,城管局与执法局肯定是一个局。
但是不排除有的城市是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立存在,那就是你们是管理机关,他们是执法机关。但是实质上都是统称的“城管”,这一点毋庸置疑。
Ⅳ 我是一服装店新店长,每天不知道干什么
服装店长有哪些工作职责,如何做好服装店店长在服装店铺经营过程当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怎样做好服装店长及管理好服装店的日常运营事务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下服装店长的工作要求及日常管理经验吧。
一、正确认识店长的位置
作为一个服装店长,他的定位不是促销员或领班,他的心态应该是一名老板,如何培养这种心态,这跟公司的文化、体制有很大关系,这是管理艺术,士为知己者死,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店长,对于每天的工作细节,都要留心。只有一名优秀的服装店长才会让店铺是盈利而不是亏损。
二、服装店长的工作职责。作为,他(她)的工作职责主要应该包括:
1、了解品牌的经营方针,依据品牌的特色和风格执行销售策略。
2、遵守公司各项规定,执行上级指示,完成公司下达任务。
3、负责管理专柜的日常工作,监督考核导购的工作表现,及时反映员工动态,并对导购进行培训。
4、负责盘点、帐簿制作、商品交接的准确无误。
5、负责店铺内货品补齐,商品陈列。
6、协助主管处理与改善专柜运作的问题。
7、协助主管与所在商场的沟通与协调。
8、定时按要求提供周围品牌在商场的公关推广活动。
9、了解周围品牌销售情况,登记并提供每天店内客流量资料。
10、激发导购工作热情,调节货场购物气氛。
三、服装店长的素质要求
店长作为一个店铺的主管者和经营者,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对店铺内外都有重要影响。作为一个主管者,至少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能否带给部属“信赖感”?
2、能否激发部属的工作欲望?
3、是否具备领导、统御能力?
四、服装店长的能力要求
1、管理能力
店长是终端店铺的管理者,是店老板委派到一个终端店铺的运营的人。他的任务繁重,概括来说就是完成公司制定的营业目标、实行有效的工作计划。那么如何来完成公司制定的营业目标,实行有效的工作计划,就需要店长分解目标,从管理每天的营业活动开始。营业活动就是制定计划、实施、总结的重复循环的动作。其实店铺的营业活动,无论是按月、季度或年来计算,都应遵循计划、实施、总结的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店长要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学会用“人”和“数字”来管理。
用“人”来管理
2、领导能力
服装店主的领导能力包括解决问题的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良好的执行能力、丰富的销售与客户服务经验等。
如何使服装店管理有方
服装店管理,管理方法是每位服装店主都要学习的。只有撑握了服装店管理知识,才能成为成功的服装店主,才能真正的经营管理好一家服装店。当您拥有了世界上最好的服装店铺经营方法,再加上合适的人去完善它、执行它、发展它、实现它,那么你的服装店一定是成功的。
服装店管理却不简单,如何经营服装店赚钱呢?有人说服装款式很重要也有人说服装店导购很重要,到底如何管理服装店呢?一起来学习下吧!
先从服装定价上来说。
服装的定价是个敏感的话题,很多店主都不愿意透露确切的数字。但从批发市场和服装卖场的价格看,新上市的服装一般可以卖到进价的2-3倍,季末甩货则会根据销售情况灵活变动。当然这个数字可能随铺租等因素的影响而略有调整,但基本上属业内行规。
据业内人士介绍,服装在定价上有一个原则,就是先高后低,不要一上来就抱着有赚就出的想法。一些自己认准是“精品”的款式即使是过季也不要扔进特价货的篮子里,好东西就应该卖个好价钱。
如何做好服装店店长,关于服装店长的工作要求及日常管理经验,小编就和大家介绍这些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Ⅵ 完善体制 科技引领发现新机制
高梦一
如果说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延伸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发现耳目,那么卫片执法检查便从新的视角进一步创新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发现机制。“全国覆盖、全程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督察、社会监督”,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是利用卫星遥感影像图,对监测范围内土地利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地块逐一进行核查,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的专项执法活动。自2000年以来,已开展10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改变了过去仅仅依靠群众举报、领导批转、媒体曝光等被动式的执法手段,形成了全新、高效、立体、科学的执法监察局面,构成了国土资源管理“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立体体系。应该说通过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使得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变单个部门执法为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联合参与执法。通过整改、查处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倒逼各级政府改进土地管理制度、落实共同管理责任、构建长效执法机制,为落实中央提出的“两个最严格制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一、卫片执法与国土资源管理
(一)现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与实际工作操作存在冲突
(1)缺少关于执法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违法建筑继续施工有权制止,但无具体程序依据,如何制止?法律无明确规定。具体实施上,也缺少必要的落实细节,基层实施则更加困难,造成目前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基本只执行罚款,没收建筑物只能是“纸上谈兵”。
(2)案件查处处罚规定过于严厉,以至于难以执行到位。土地无所不在,矿产地往往地处偏僻,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广阔的空间。土地、矿产违法一旦形成事实,就具有不可逆性。耕地一旦遭到破坏就难以恢复,破坏、浪费的矿产资源不可再生。法律规定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非常严厉,往往是拆除建筑物,封闭乃至炸毁矿井,财产损失相当严重。对于违法责任人,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从保护国土资源的立法思想来看,如此严格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是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要考虑到社会稳定、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多种因素,处理难度非常大,很难落实到位。
(3)特殊项目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偏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统计表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比较突出。各地普遍反映,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都存在工期紧、任务急等情况,往往在只有立项的情况下就全面动工,而地方政府对这种情况的违法用地查处往往是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要加大力度严格执法,查处违法用地;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努力保障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进度。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如何查处?显然不能像处理一般项目违法用地一样简单罚款、拆除,各地只能抓紧补办手续,将此类违法用地合法化。如果因为项目类型特殊就可以差别对待,无视法律的程序正义理念,不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行政管理体制制约执法监察的效力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是执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负责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执法监察机构的财政支出和收入。从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来看,虽然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行为所占比重低于非法占地行为,但是非法占地项目中很大一部分还是经过地方政府默许的。这就造成完全属地化管理的执法监察体制与土地、矿产违法对象的特殊性不相适应,各地普遍存在缺乏必要的执法条件和执法环境问题。明明知道违法用地、违法采矿,但由于涉及当地政府和局部利益,执法监察人员不能查、不敢查,也不敢向上级报告,执法难以到位。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力和其所承担的职责不平衡
无论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具体个案查处的实际情况,还是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等一系列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来看,违法问题发生的趋势总体向好,但是总量还是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无外乎抗法者无视国土资源法律尊严,蔑视国土资源执法人员执法权威。对日益严峻的执法形势和执法环境,中央提出要用最严格的措施来管理国土资源,但没有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足够的权力,导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力与职责之间不平衡。执法监察没有法定的强制措施,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只能责令停止,若当事人置之不理就无能为力了,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现实情况往往不是执行不了,就是时间拖得很长,木已成舟,人为地扩大了损失,加大了执法的对抗性和查处的难度。
二、对于卫片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行政执法的一种,通过防范功能、补救功能、反馈功能,通过事前监察、事中监察、经常性地巡查、法制宣传、制止纠正、实施信息反馈等环节,从严查办违法案件,使人们不敢贸然违法,从而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快速、稳定发展的目的。它是整个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后御防线,是依法行政的最后保障,是检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效的标尺。因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除了完成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和相关政策研究之外,还应积极分析全国范围内的违法形势,并与现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相对比,为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
(1)充分利用《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机会,积极妥善解决现行法律与实际操作发生冲突的问题。
(2)处理好保障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服务和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之间的关系。在国土资源部对土地审批制度进行改革的基础上,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交通部、铁道部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如何进一步优化土地审批制度,减少审批环节,有条件地下放审批权限,切实贯彻落实土地预审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加大力度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1)理顺政府职权与土地利用的关系。政府对于经济领域的管理,应该主要是宏观调控、规范引导、提供公共服务、监督检查及相关行政管理,不应直接参与和干预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对各地政府、企业以及个人违法用地行为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查处。
(2)争取省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垂直管理,行政处罚权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保持队伍的相对独立性。
(三)加强部门配合,树立执法监察权威性
(1)进一步落实部门配合,共同开展执法监察工作。从历次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查处工作开展情况看,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只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十分困难的,需要由政府牵头,法院、公安、规划、城管、国土等部门联合执法,特别是司法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违法用地案件移送司法部门这一方式被普遍应用,但是实际效果并不显著,国土资源部门与司法部门的相关规定在衔接上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建议明确界定国土资源违法、违纪、犯罪三类行为及对应移交的部门、标准、程序和处理时限,争取协调制定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办案不协作、不作为责任追究办法,防止出现“移送走形式”的现象。
(2)树立执法监察权威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肩负着巡查、发现、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任务,是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一环。如果没有最基本的执法证件、执法制服、车辆标识,只能穿便装冒着挨打甚至付出生命的危险来捍卫法律的尊严、履行自己的使命,显然不利于违法用地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建议切实采取措施,改善国土资源执法环境,有效保护执法人员,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配备统一执法制服、车辆标识,从而维护国土资源法律尊严,树立国土资源执法的权威性。
Ⅶ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干什么的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