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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殡仪馆管理制服

发布时间:2022-01-26 18:37:13

Ⅰ 殡仪馆工作,属统招事业编管理岗,工作两个月后,馆里安排一线倒班,服从班组管理(临聘人员),合理吗

看你们看重什么了,如果是想长期干,那吃亏是福,可以当作历练,考验。如果是看重报酬,工作量,那可以是要求同工同酬,增加工作量,提高福利是必要的。
当然即使有野心,闹闹也是好的,但别做出头鸟,得表现,我吃亏了,但不是傻,不知道,是我有觉悟,可托付

Ⅱ 农村殡葬管理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Ⅲ 殡葬管理所和殡仪馆的区别

1、殡仪馆和殡葬管理所都是事业编,从属于民政部门。有的地方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
2、从名称上可以看出来,殡仪馆负责具体殡葬业务,管理所当然是具有管理权限的管理部门,一般是承担行政执法,直接接受政府相关处室如殡葬管理处的领导。
3、现在根据形势的发展又产生了”殡葬服务中心“,承担一些具体的政府职能如各种殡葬服务的定价,兼具殡仪馆的服务项目。各地情况不一样。
4、其性质有财政拨款,也有自负盈亏。总之是比较”乱“。
5、原因是我国目前没有”殡葬法“,同时民族众多,丧葬习俗不同,很难用一个”法“来规范和统一。
6、随着殡葬行业向社会开放,各种公司、民企、甚至个人也挤进殡葬行业来分一杯羹。相关法律规定迟迟不能出台,造成种种”乱象“。

Ⅳ 关于殡仪馆管理的知识

恭喜!

作为一位殡仪馆馆长,首先要熟悉的是殡葬法规,以便于日开展的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是了解当地的殡葬习俗,各地的殡葬风俗各异,你必须详尽了解,如果在丧事过程中违背了风俗,犯了家属的“忌”就麻烦大了;

作为馆长来说,你必须要熟悉馆内的所有操作流程及各种规范,你要比你的员工更专业,不可能让员工是师傅,你什么都不懂,那样就容易被胡弄了;]

你必须要了解当地的殡葬市场与殡葬消费水平等等,包括城市总人口,年死亡人口,往年的火化率等,还有竞争对手的信息亦非常重要,现在的城市殡仪服务公司盛行,你所在的地区有无类似的服务公司或者殡葬黑龙,了解行情之后打好与他们的关系基础,合平共处,否则容易被殡葬黑龙牵着鼻子走;

关于领导者的语言艺术,那你可以参照职业经理人的培训等教材,那些东西网上多得很,当领导都差不多的,如何管理好员工是关键,在殡葬专业方面我可以算个“权威”,但在管理上我跟你比起来就是外行了,如果有可能的我们可以在线交流,你进我网络资料里就可以看到我的联系方式。
我的QQ 是 95835,每天17点以后在线

Ⅳ 殡葬人员管理制度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来源: 国务院令第225号 时间: 2007-09-05 17: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Ⅵ 殡葬管理处的具体工作到底是什么就是殡仪馆么,要和尸体打交道么合同制的话是不是待遇差很多

楼上不懂别乱说好吧,工作内容主要受当地民政局管理,很多时候需要到一线去的。各种东西都见得到,待遇现在也管得严了。总之不是很建议

Ⅶ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尸体可以放在殡仪馆多长时间

规定是及时办理火化,冷藏一般不超过7天。特殊遗体(事故、工伤、凶杀等非正常遗体)需要保存的,可以提出申请。但也有期限的。取证结束后,可以火化。

Ⅷ 殡仪馆可以承包给私人管理吗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殡仪馆属国家统一经营管理,不是对个人开放的;但国家又允许民营进入殡仪服务业,言下之意是除了火化之外的其他殡仪事务都可以经营的,所以,如果有这个能力,可以去跟殡仪馆合作,承包里面的部门业务还是可能做到的。

补充:
1、殡仪馆设置于城镇中承包丧葬事宜的机构。殡仪馆下设殡葬咨询室、殡葬业务接洽处和火葬场。中国推行火葬,为火葬提供服务。在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提倡土葬改革。
2、殡仪馆为殡葬提供接运尸体、火化、骨灰寄存以及悼念活动会场等项服务。中国大中城市都已设置殡仪馆。在偏远地区则由民众邻里相互帮助解决殡葬问题。

Ⅸ 殡仪馆和殡葬管理所的种种区别,求知情者告诉我。

殡仪馆和殡葬管理所都是事业编,从属于民政部门。有的地方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从名称上可以看出来,殡仪馆负责具体殡葬业务,管理所当然是具有管理权限的管理部门,一般是承担行政执法,直接接受政府相关处室如殡葬管理处的领导。现在根据形势的发展又产生了”殡葬服务中心“,承担一些具体的政府职能如各种殡葬服务的定价,兼具殡仪馆的服务项目。各地情况不一样。其性质有财政拨款,也有自负盈亏。总之是比较”乱“。原因是我国目前没有”殡葬法“,同时民族众多,丧葬习俗不同,很难用一个”法“来规范和统一。随着殡葬行业向社会开放,各种公司、民企、甚至个人也挤进殡葬行业来分一杯羹。相关法律规定迟迟不能出台,造成种种”乱象“。如果你有意从事殡葬行业,不妨选择一些大型的私企,如上海”福寿园“,或具有事业单位色彩的殡仪馆、殡管所、殡葬服务中心。”肥瘦“的问题不好说,效益好管理到位肯定”肥“,效益不好管理又不到位肯定就”瘦“啦。工种差别很大,加上地区差别,薪酬也是不一样的。总之,殡葬行业是个最古老的行业,也是最具发展的新兴行业,随着科技进步,社会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殡葬行业肯定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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