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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四项制服

发布时间:2022-01-17 02:18:52

『壹』 重庆计划生育4+2重点工作内容是什么

“4”即集中精力做好计生民生建设、服务体系公共服务职能建设、人口信息化建设、阳光计生行动四项重点工作;“2”即创造性地破解人口性别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两项难点工作。

『贰』 陕西的计划生育政策内容是什么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3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奖扶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作出具体解释。 一、基本条件: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关于四项基本条件具体应用中的政策解释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文件和我省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的四项基本条件的具体应用和界定作如下解释: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本人及配偶”指现夫妻,包括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夫妻。“农村居民户口”指现户口登记地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3、以上规定不包括口袋户、户口待落定、没有户口的人。 4、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触犯刑律,正在服刑的人员,本人户口已被所在村注销,按无户口人员对待,不在奖励扶助范围。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5、1981年4月30日以前生育的(包括1973年以前的生育行为),以我省首次出台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陕西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陕革发〔1979〕101号)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界定。 6、1981年5月1日至1986年7月30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5月1日公布施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7、1986年7月31日至1991年3月2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86年7月25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7月31日公布施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8、1991年3月3日至1997年8月1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9、1997年8月2日至2002年9月28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10、2002年9月29日以后生育的,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1 1、1981年4月30日之前生育两个子女的不考虑间隔; 1981年5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已死亡现无子女 1 2、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1 3、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1 4、夫妻双方曾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其生育时均未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1 5、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但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的,可不合并计算子女数,保留其身份不变。 1 6、送他人收养的生育子女,计入其曾生育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1 7、孩子出生后被遗弃或去向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 1 8、合法收养子女后,与曾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者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均已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1 9、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0、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的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当年满60岁的,为当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其他: 2 2、各地在奖励扶助工作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规定和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各市计生局汇总情况后,向省人口计生委书面请示,由省人口计生委书面批复后执行。 2 3、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具体政策由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 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叁』 离婚后再生育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婚再婚生育条件之受理条件: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再婚夫妇“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离异再婚生育之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地乡(镇、街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街办)初审。由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女方单位根据申请条件,派人调查核实,获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张榜公布5天,填写《政策性再生育子女审批表》,审查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

3、县级审批。根据规定条件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 一方或双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审核无疑后由县再生育子女审批组织集体审批通过,并由其办事机构发给本人《再生育服务证》。

离婚再婚生育条件之受理时限:自批准机关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离异再婚生育之需提供的材料:

1、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木生育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抖: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书;

(2)女方户口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夫妻双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照片4张。

(5)夫妻未生育一方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初婚证明或虽有婚史但无生育情况的证明;

(6)夫妻另一方所持的一孩《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孩子的姓名、生育时间、孩次的证明);

(7)夫妻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8)再婚生育的《结婚证》(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2、再婚夫妇“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书;

(2)女方户口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夫妻双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照片4 张;

(5)夫妻丧偶一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于何种病、死亡时间的证明);

(6)夫妻丧偶一方身边留有两个孩子的证明(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要分别写明两个孩子的姓名、出生时间);

(7)夫妻未生育一方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初婚证明或虽有婚史但无生育情况的证明;

(8)再婚夫妻的《结婚证》(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书;

(2)女方户口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夫妻双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照片4 张;

(5)再婚前夫妻一方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6)再婚前夫妻另一方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7)再婚夫妻的《结婚证》(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8)女方或男方的在村(居)委会出具的确认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证明材料。

离婚后再婚也是重新找到幸福的一种,再婚是否可以生育,我国有相关的政策规定。

以上资料参考:网络---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肆』 哪位朋友知道安徽省芜湖市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啊

属于第三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或者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按上述规定,处罚只按第四项的前款执行,不属于增加2倍的范围。

『伍』 计划生育四术人员没有养老补助吗

一年来,我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革、创新、服务”为主题,进一步解放思想,科学管理,求真务实,狠抓落实,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在全镇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健康良好的人口环境。今年我镇总人口44707人,已婚育龄妇女10753对,其中一孩夫妇7231对,初婚257对,晚婚率61.03%,今年共出生人口336人〔其中一孩277人,二孩47人,计划外12人(其中一孩9人)〕,出生率为7.5‰,计生符合率96.43%,今年共亡306人,人口自然增长率0.67‰。今年落实长效避孕措施470人(当年落实措施137人),第一次查孕查环率为99%(应查6077人,已查6023人)。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计生组织网络制度软硬件建设,继续推行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

今年自我镇被列入市计划生育基础薄弱乡镇后,党委政府极为重视,党政主要领导专门三次组织计生办人员会议,听取计生工作汇报,分析计生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研究落实新形势下计生工作的任务,并投入2万多元新购入微机电脑2台,B超机1台,增添镇人口学校的部分设施,对计生干部在工作中的用车、误餐也提供方便,在人力物力上对计生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同时为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党委政府还从各村着手,进一步明确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原则,根据年初市委市府下达的计划生育考核指标,结合本镇的实际,对村、镇干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与79个行政村签订了计生目标管理责任状,对全年的计生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量化,考核结果直接与工资、奖金挂钩,做到政策、制度、措施三落实。同时行政网络健全,重新调整计生办人员的岗位职责。设办公室、协会、宣传、政法、流动人口、药具、统计、知情选择、便民窗口等九大线九个片和计生养老保险、人户分离、再生育审批等12项办中心工作,还完善建立了计生专干汇报交流例会制、婚育知识培训制、信息资料收集汇总反馈制、计生联系员例会制、“四项手术”报销制等5项制度,使计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抓基层基础,促全面平衡,深化计生综合改革,使计生工作落实到实处。

基层是计划生育工作的落脚点,基础工作是得以落实的关键。

1、抓村级计生服务员的队伍建设。我们对79个行政村的联系员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把年纪轻、有文化、有能力、素质好,热爱计生工作的优秀农村妇女充实到联系员队伍中来,在去年调整3个村联系员的基础上,全年又调整充实了1名计生联系员(赤岘村),并在今年四月份对全镇村级计生联系员进行了1期业务知识培训,纠正了个别村计生联系员有人不到位,到位不到岗的状况,确保了计生工作情况明、底子清。

2、抓好村级月报告单的核实、反馈工作,把月报告单的信息与微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反馈册各片专干,村联系员每季度核对一次,计生统计误差率控制在1.5%以下。

3、积极开展创一流协会活动,在加强行政措施的同时,大力加强协会建设,通过协会组织,使群众真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上来,进一步深化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在深化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工作中,在去年40个行政村开展这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又增加20个行政村,深化面达到76%。并由30%的村协会开展收缴会费工作。

4、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①继续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对象社会养老保险和一次性补助对象落实工作,在前两年对已放弃生育的185户家庭办理参保手续和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今年又参保48人,一次性补助2人。②进一步落实优先优惠政策,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发放《计划生育优惠证》109份,并加强督促,确保了计划生育家庭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收费优惠、宅基地审批、中考加分,使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真正使群众得到实惠。③抓好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发放工作,按照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在调查排摸的基础上,今年又对5户计生特困户家庭得到了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救助。

三、抓宣传教育,抓优质服务,走依法管理的路子。

1、继续深化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宣传质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加上原基础较差。我们针对这一实际,加大了宣传力度,特别是重点抓了“一法一例一办法”的宣传教育。今年共发放宣传资料600份,宣传精品3500份,举办新婚期、青春期培训班12期,培训人数达800余人次,已婚育龄人群计生基础知识普及率95%以上,为计生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2、创造条件,提供优质服务。在继续做好知情选择工作的同时,对知情选择对象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核实,按照协议内容规定,进一步落实了措施,对今年已生育的336名育龄妇女做到信息反馈快、情况明。措施个个有落实,同时利用2个多月的时间下村为6077名育龄妇女进行一年二次查孕查环和妇女病普查工作,效果良好、深得群众欢迎。

3、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抓好计划生育的源头,为认真搞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我们专门建立和完善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重新建立外出外来育龄人员档案,并对全镇4982名(育龄妇女2450名)外出人员和外来238名(育龄妇女119名)人员进行了出证、验证。对全镇135家企业法人落实了计划生育责任制,又对镇12家外来人口较多的重点企业签订了外来人口计生管理责任状。在6月份专门组织服务站人员,到华隆绣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查孕查环查病,服务对象达80多人,受到外地民工的欢迎。完善了流动人口“本地化”管理服务机制,真正做到了流动人口享与户籍地人口同等计划生育服务,为外来流动人口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同时计生工作做到依法管理,对今年计划外出生12例案件中,在家的9例已作立案、送审、决定和征收工作。并积极推行每季一次的计生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计生工作中没有发生“七不准”行为和行政侵权导致重大信访事件的发生。

4、加强了人口计划管理和生育审批工作,为尽可能的减少群众麻烦,不断深化便民窗口的管理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生育条件、完善审批操作程序、审批时限法制化,全年共审批二胎生育指标57人,无出现一例违规现象。今年共落实各类长效避孕措施470例(当年落实137例),采取补救措施184例,防止和减少了计划外生育。

总之,通过一年来的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决心在新的一年中,努力开拓,积极工作,强化服务,把我镇的计生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在给你卫生的
这个也是06年的 你自己改一下 就OK 我们都这么做
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宣传部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全县上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加压奋进,求真务实,推动了全县卫生事业争先创优、健康发展。

一、2009年全县卫生工作回顾

2009年是全县卫生事业快速发展的一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卫生工作,把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精心谋划。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多次听取卫生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县六套班子领导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各级卫生单位自我加压,履行职责,围绕“塑造新形象、实现新发展”的总体要求,营造了卫生事业快速发展的良好氛围。

——传染病防治工作稳步推进。全县上下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依法加强非典、人禽流感、霍乱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健全了组织领导,制定了防治工作预案,加强监督监测,保持了全县传染病发病平稳趋势。今年,省下达我县新发涂阳肺结核发现任务641例,完成629例,占省下达任务的98.12%。全年共接种疫苗23.8万人次,“五苗”全程接种率达93.6%。疟疾防治工作得到加强,全面推行了发热病人镜检工作,发热病人镜检6716人,阳性率为5%;疟疾应休根治疗1567人,休根治疗1510人,休根率为96.36%,通过对200名8—10岁儿童碘气管病监测,达到了消除标准。碘盐抽检样品268份,合格268份,合格率为100%。对艾滋病人及感染者落实了“四免一关怀”政策。认真组织开展了传染病漏报调查,全年共调查县、乡卫生单位11个,调查传染病360例,报告330例,漏报率为8.3%,报告及时率为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得到加强,成功处置了全市唯一一例人禽流感病例,实现了无亡、无二代病人的奋斗目标,为全国人禽流感防治提供了积极的借鉴意义。

——妇幼保健工作取得新进展。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管理。共核发出生医学证明20650份。全县孕管10772人,孕管率达80;儿管81074人,儿管率达79.9%;住院分娩11784人,住院分娩率达89.9%;5岁以下儿童亡率为6.28‰;孕产妇亡率为15/10万;母乳喂养11078人,母乳喂养率达96%。爱婴医院创建步伐加快,耿棚、黄坝、江店、杨湖四乡镇通过市级爱婴医院合格验收。加强了对托幼机构的管理,共体检新入学儿童1700人。按要求完成了省级孕产妇亡监测任务。“降消”项目规范运作,共发放孕产妇救助卡10611份,已救助孕产妇6400人,发放救助资金96万元。

——卫生改革步伐加快。进一步完善了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体制和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疾控、卫生监督、农村卫生工作职责得到较好地落实。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在县人事、监察部门的支持下,我局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县级医疗机构;通过引进急需人才方式,共引进计算机、财会、卫生防疫等急需人才4名,彻底打破了人事分配、招工分配的人事分配制度旧格局,为实施科技兴医战略奠定了基础。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全年共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64家,取缔非法行医35户,没收非法医疗器械33台(件),没收非法药品价值11万元,拆除非法医疗广告牌22块,限期整改43户,吊销执业许可证9家,立案查处104件,已结案56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件。全面加强了县、乡医疗单位妇产科、B超室整顿,修定了妇产科、B超室工作制度,下发了专项工作违规处理规定。配合计生、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了非法接生、非法B超市场,共没收非法B超5台,取缔非法接生点33个。全县医疗市场状况有明显改观,医疗市场趋于规范。

——卫生监督工作得到加强。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全面加强了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突出重点,挂牌监督,量化管理。全年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523户,提出整改意见90户,抽检食品样品44份,合格44份,合格率为100%;全年新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475个。认真贯彻《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查处销毁不合格化妆品132瓶;监督、监测37台CT、X光机等射线装置;抽检生活饮用水10份,合格10份,合格率为100%;人员健康体检1141人。

——无偿献血工作平稳开展。进一步加大了《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全年共有3500人次参加了无偿献血,献血量为6000个单位。成分输血工作进一步规范,成分输血率达95%;加强了血液质量控制等安全措施,供应血液检测合格率达100%,保障了临床用血及时安全。

行业纠风治乱工作深入开展。在继续开展“医疗管理年”活动的同时,系统上下全面开展了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活动,健全了组织,制定了实施方案,印发了明白纸,设立了廉政帐户,县乡卫生单位深入开展了自查自纠活动,截止目前,卫生单位和卫生工作者共上缴廉政帐户资金9350元。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各级卫生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了查摆整改工作,卫生行政执法全面实行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医院、县中医院坚持把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按规定参加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年共招标采购药品460个品种,价值2281万元,分别占临床用药品种和总金额的80%以上,让利于患者500多万元。结合新农合试点工作的开展,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查处乱收费案件2起,并作了公开处理,教育了职工,患者满意度不断提高,医患关系进一步融洽。

——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进展。我局紧紧抓住项目建设楔机,跑省进厅,争取支持。各级卫生单位负重加压,增收节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全年共争取项目资金1200多万元,新建、改建医疗用房3700平方米,添置价值在3万元以上医疗设备27台(件)。县卫生较好地发挥了农村人力培训基地作用,开设了传染病防治知识、医护人员三基、实验室检验人员等培训班,全年共培训农村卫生人员980人。

——新农合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作为全市唯一一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高规格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健全了乡镇政府专管员和定点医院结报员队伍,审批了28所县、乡定点医院。通过基线调查和风险预测,报请省农合办审核,县政府颁布了《颍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了新农合政策宣传工作。全县共有99.1708万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户达26.8万户,乡镇、村覆盖率达100%,全县参合率达71.57%,农民个人筹资991.178万元。县级财政补贴经费595万元;市级财政补贴经费297.5万元;省级财政补贴经费595万元;中央财政补贴1980万元。今年元月1日,我县新农合试点工作如期启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了对县、乡定点医院和基金使用的监管。截止目前,参合农民门诊就诊18.46万人次。全县共支出基金1588.95万元,占可供补偿基金的45.14%。

住院补偿14964人次,补偿金1431.46万元,其中,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7240人次,人均医疗费用907元,共补偿269.62万元,人均补偿372.4元;在县级医院住院补偿4438人次,人均医疗费用2950元,共补偿495.96万元,人均补偿1117.6元;在县外医院住院补偿3286人次,人均医疗费用8186元,共补偿665.88万元,人均补偿2026.5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2838人次,补偿63.49万元。使用家庭帐户4.7万人次,支出金额94万元。据统计,单次或累计获5000元以上补偿达432人次,分布在全县30个乡镇的357个行政村,其中,获封顶额2万元补偿共有12人。上述数据充分说明,我县自实施新农合试点以来,参合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特别是大病补偿,缓解了一部分患大病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从全省新农合试点县关键数据分析来看,我县参合农民住院实际补偿比达30.75%,在全省居上游水平.可以认定,我县新农合试点工作是成功的,取得了预期效果。

——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县乡医疗卫生单位突出医院管理与发展这个主题,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操作规程,医疗安全工作得到加强。县人民医院始终把医疗安全和优质服务作为单位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全年门诊达8.2万人次,住院9942人次,病床使用率为97.2%,业务总收入4700万元,比2005年增长了6.3%。认真贯彻《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县中医院坚持走大专科、小综合的发展模式,全年门诊3.6万人次,住院684人次,业务总收入306万元。南照、半岗、六十铺、夏桥、江店、古城、黄桥、谢桥、黄坝、江口等乡镇卫生院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全县医疗机构总门诊量达51万人次,住院4.3万人次,病床使用率为68%,业务总收入8143万元,比2005年增长了29%。

——综合性工作扎实开展。进一步加强了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专门的招商工作队,全年共引进招商项目资金60万元。综合治理、文明创建、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等综合性工作扎实开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是传染病防治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非典、人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防治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二是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较全县经济发展来讲仍十分薄弱,乡镇卫生单位设备陈旧、人才不足、管理经验不足。

三是农村居民防病意识薄弱,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不可轻视。

四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能力建设需尽快加强。

五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缺乏成熟的管理经验。

六是村级卫生组织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三、2010年工作思路

2010年是卫生系统争先崛起关键的一年,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及中共颍上县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抢抓机遇,乘势而上,深化改革,促进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实现颍上卫生在全市率先崛起。

(一)继续推行卫生工作综合目标管理,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推动日常卫生工作有序开展。

(二)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积极当好县委、县政府参谋,加强对县乡定点

医院和农合基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卫生单位服务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封闭运行,及时兑付参合农民补偿金。进一步深入宣传新农合政策,努力提高参合率。加强新农合政策学习和调研,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保障新农合制度在我县长期推行。

(三)全面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突出非典、人禽流感、霍乱、乙肝、结核病等防治工作重点,强化措施,明确责任,严明纪律,抓好落实。适时邀请县人大牵头,开展全县性传染病执法大检查。

(四)大力整治医疗市场秩序。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推进建立医疗市场新秩序进程,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加大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力度,保障广大群众食品卫生安全。

(六)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大力宣传《母婴保健法》,依法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管理。扎实开展儿管、孕管工作。宣传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加快爱婴医院创建力度,力争创建8所以上爱婴乡镇卫生院。规范“降消”项目运作管理,发挥项目社会效益。做好妇幼卫生统计上报工作。

(七)加快国债项目建设步伐。力争县疾控中心、县传染病区尽快投入使用。

(八)强力整治行业作风。一是大力开展卫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整治活动,树立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社会形象;二是深入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活动;三是全面加强卫生系统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行为。

(九)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医务人员培训,举办应急模拟演练,确保科学处置,从容应对。

(十)跑省进厅,积极争取项目支持,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局面。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十一)强力推进村卫生室建设,把合格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载体,加强监管,发挥村级卫生组织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

(十二)全面加强卫生系统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抓好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信访稳定、文明创建、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三)保质保量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陆』 什么是计划生育四项制度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保障制度、救助制度和优惠制度

『柒』 江苏 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对流动人口实行国家统一的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在成年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就业证等证照时,发放证照的部门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并在证照办理后三十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与已婚育龄夫妻就节育措施的落实、奖励政策的兑现等事项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可以设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五百元,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的格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二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三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册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育龄妇女做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或者非法摘取节育器。 第四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第四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四十三条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捌』 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落实流入地管理 加强区域化协作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机制

近年来,河南**市城区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河南省、郑州市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城区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全面落实“流入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区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新机制,做到“两明确、三加强、建立四项制度”,有力推动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改革城区体制 落实流入地管理
管理机制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运行的基础与核心。
1999年以前,**市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沿用的是“单位负责,条条管理”的管理体制,全市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和驻巩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市计生委城区科直接管理,1999年由新华街道办事处接管。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和计生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是:下岗待业人员、失业人员和无固定职业人员大量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区;流动人口数量大幅增加;户籍制度的改革使农转非人员和人户分离现象日渐增多等等。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出现,使原来城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以“条条”和户籍为主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发展。
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依据《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生协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主管计生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的8个委局和5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为成员的人口和计生流入地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以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两办的名义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关于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围绕流入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到“两个明确”。
(一)、明确流入地管理对象。
2003年9月,**市城区区划由原来的1个街道办事处扩大为5个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适时召开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对原新华街道办事处管理的191个公共单位和24个社区居委会按照新的管辖区域重新进行了划分,在划分和交接过程中我们明确规定,所有公共单位无论级别高低,无论单位属性,其计划生育工作均有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同时,社区居委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单位和居民的人口和计生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驻本辖区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作、居住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及综合服务的职能。辖区单位严格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自觉贯彻执行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指导和协调。负责本单位的出生统计、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日常业务,落实计生奖励和优惠等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各公共单位的计生工作既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又要向本系统的主管委局负责。市委、市政府还规定对有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一级机构对其下属的二级机构有政策外出生的负连带责任。近年来,先后对8个二级机构有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了“一票否决”,对其主管的6个委局实施了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等处理,对单位的正职和主管副职、计生专干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社区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社区居委会是城市的基层组织,也是搞好城区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落脚点。
新的管理体制建立后,他们按照《河南省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了《**市创建规范化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首先在新华路街道通桥路社区开展了计划生育规范化社区试点的创建工作,今年三月在5个街道的所有社区开展了计划生育规范化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达到了“三个加强”。
(一)、加强了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四级人口和计生管理服务网络。街道办事处成立有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本辖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每个社区居委会配备计生副主任;住宅小区或者若干个住宅楼组成的楼院配备一名楼院长,担任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选取计生协会会员、社会志愿者、退休老党员、老干部、低保户等人员担任楼长或门栋长。
在楼院长的配备上,他们做到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参加竞聘者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女性;二是在本楼院居住;三是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四是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是没有违反计生政策。通过民主推荐、笔试、面试、民主评议、组织考察,5个街道的24个社区居委会配备了480名计生楼院长,并对她们进行了岗前培训,使她们很快进入角色。为了更好地稳定队伍,调动其积极性,市财政每年增拨12万元经费,使24个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副主任月工资达到400元。市人口计生委每年从计生事业费中挤出十几万元,给计生楼院长每人每月发放20元的岗位补贴。
(二)、加强了阵地建设。
他们统一明确阵地创建标准,先后投入资金 20万元,对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办公服务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宣传教育室(人口学校),具备条件的设立健康咨询室(悄悄话室)、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图书阅览室、娱乐活动室等。在宣传教育室(人口学校)和康检咨询室设置了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政策法规等宣传版面,在社区居委会和楼院附近设置了固定的人口和计生宣传版面、标语、宣传橱窗和政务公开栏,使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社区能及时享受到计划生育的宣传服务。
(三)、加强了软件建设。
根据流入地管理的要求,他们设计并统一印制了社区楼院人口和计划生育户口登记表,更新完善了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台帐。原来的社区居委会计生台帐是以户口为基准建立的,人户分离和空挂户的问题突出。今年三月份开始,他们逐楼逐户逐人进行排查登记,做到辖区不漏楼、楼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用了四个月的时间按现居住实有人员为基准,重新建立社区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台帐,做到一楼一册,一户一页,并对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分类管理。
对居住在辖区内无固定职业、失业的以及与单位脱离劳动人事关系的已婚育龄妇女按主管类管理,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出生统计、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日常的管理和服务业务。
对居住在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已婚育龄妇女按协管类管理,此类人员由已婚育龄妇女所在单位具体管理和服务,并由单位所属的街道(镇)计生办向社区居委会出具全市统一的《**市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工作单位定期向社区居委会通报该职工的生育节育及康检信息,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单位进行管理和服务。对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动类管理,对此类人员和常住人口一样纳入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做到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同考核。
经过4个月的努力,他们共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15289人,其中主管类2288人,协管类11669人,流动类1332人。排查出漏档漏管已婚育龄妇女655人,剥离和移交到镇村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532人。目前社区居委会达到了“网络队伍建立健全,计生台帐更新完善,管辖区域不留死角,服务阵地温馨美满”。
三、建立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措施
为有效地开展城区流入地化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他们建立了“四项制度”,实现了日常管理规范化。
(一)、建立定期清查和信息采集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定期对辖区居民楼院集中入户排查登记,对漏管漏档的常住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建立楼院台帐,纳入管理和服务。楼院长、门栋长每周到所辖居民楼院了解情况,收集人口和计生变动信息。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人口和计生工作例会,收集各楼院的新婚、出生、节育、迁出、迁入、失业、就业、流入、流出等信息,及时变更楼院计生台帐。
(二)、建立信息通报和手续移交制度。
严格落实公共单位与职工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之间的计生信息通报制度。单位每半年向职工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全市统一格式的《**市在职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康检信息通报单》。对辞职、辞退、除名等脱离原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由单位在30日内向社区居委会移交计生管理服务手续,社区居委会接收到《信息通报单》和移交手续后向其单位反馈接收信息。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制度。
街道计生办固定专职人员分片包段,主要负责沿街门店和较大的市场中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社区居委会对流入、流出居民楼院和背街小巷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上门登记建档,协助街道计生办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康检和催寄康检证明等工作。他们对流动人口全部实行免费办证、免费康检、免费四术、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的“四免一上门”服务。
(四)、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市委、市政府对各市直单位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其内部要建立垂直负责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市人口计生委对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对纯属农村的永安路、紫荆路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的考核方案进行;对纯属城区的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按城区的考核方案进行;对既有农村又有城区的杜甫路、孝义街道办事处分别按两种方案考核,其成绩按照城区和农村所占总人口的比例分别记分,合并后记入总成绩。
四、几点体会
**市城区的流入地化计生管理体制改革之所以取得一些成绩,他们感到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
由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排除阻力,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推动城区流入地化管理机制的进行。为做好流入地化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明确了各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市、街道两级财政每年都把城区和流动人口计生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投入到位,将城区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工作责任制,由过去的计生部门唱独角戏,转为“党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得以真正落实。
(二)、社区建设是基础。
落实流入地化管理与服务机制,关键是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只有加强社区计生网络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确保社区计生工作经费的到位,积极搭建社区服务平台,才能把城区计生工作融入到社区、服务到社区、落实到社区。
(三)、强化责任是动力。
市委、市政府坚持对各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单位计生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两次督促检查,市人口计生委每年对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进行考核排序。做到了年初有布置,年中有督查,年底有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落实“一票否决”,增强了各级的责任心和危机感。
总之,经过近几年努力,**市改革和完善了城区流入地化管理与服务机制,初步理顺了关系,健全了管理服务网络,城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初步步入了规范化管理服务的轨道。

『玖』 帮忙解决办理准生证的问题,特急

以下是相关条文规定,建议看一下,希望能帮到你: 如何办理二胎准生证? 当事人须在妊娠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单位向所辖办事处计生办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同时提交具备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婚的须提交离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等。对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在30日内给予发放生育证。 生第二胎有那些要求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拾』 促进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哪四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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