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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服

发布时间:2021-12-24 15:39:58

A. 什么是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是中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维护其反动统治而施行的县以下基层行政组织制度。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治手段,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不同于西方的以个人为单位。

B. 保甲制度是啥

保甲制度是中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维护其反动统治而施行的县以下基层行政组织制度
具体是:以户为单位编组,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各保就该管区域内原有乡镇界址编定,或并合数乡镇为一保,但不得分割本乡镇一部编入他乡镇之保。大乡镇得编组为若干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由保长互推一人为主任。户长基本由家长充任,保甲长名义上由保甲内各户长、甲长公推,但县长查明不能“胜任”,或认为有更换必要时,得令原公推人另行改推。户长须一律签名加盟于保甲规约,并联合甲内户长共具联保连坐切结,声明如有“为匪通匪纵匪”情事,联保各户,实行连坐。保甲长受区保长指挥监督,负责维持保甲内安宁秩序。联保主任受区长指挥监督,负维持各保安宁秩序总责,但各保应办事务仍由各该保长负责。保甲组织的基本工作是实施“管、教、养、卫”。“管”包括清查户口,查验枪支,实行连坐切结等;“教”包括办理保学,训练壮丁等;“养”包括创立所谓合作社,测量土地等;“卫”包括设立地方团练,实行巡查、警戒等。

C. 保甲制度的内容

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制手段,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不同于西方的以个人为单位。儒家的政治学说是把国家关系和宗法关系融合为一,家族观念被纳入君统观念之中。因之,便有了汉代的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唐的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提出了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又出现了“甲”,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至清,终于形成了与民国时期十进位的保甲制极为相似的“牌甲制”,以10户为1牌,10牌为1甲,10甲为1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皇朝对全国的严密控制。

D. 保甲制度是怎么回事

保甲制度是宋朝时期开始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管理制度。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治手段,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不同于西方的以个人为单位。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

各保就该管区域内原有乡镇界址编定,或并合数乡镇为一保,但不得分割本乡镇一部编入他乡镇之保。


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制手段,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不同于西方的以个人为单位。儒家的政治学说是把国家关系和宗法关系融合为一,家族观念被纳入君统观念之中。

因之,便有了汉代的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唐的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提出了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又出现了“甲”,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

至清,终于形成了与民国时期十进位的保甲制极为相似的“牌甲制”,以10户为1牌,10牌为1甲,10甲为1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皇朝对全国的严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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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保甲制作为一种乡村政治制度,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商鞅在秦国开阡陌,编什伍,实现连坐制,但其本质上是将军事制度应用于民间。真正作为一种概念和基层政治制度则源自宋朝宋代王安石变法,在社会基层实行保甲制度。

因遭受反对与阻碍,此保甲制度于北宋宣和年间废弛。但宋朝后的朝代又在社会基层实行。此后,一直延续至20世纪初。

虽名称、辖户等常有变更,在不同时期又称乡里制度(宋朝前)、村社制度(元朝)以及里甲制度(明朝)等代替,但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其基本职能并无大的变化。明太祖时代的保甲制度是最严厉的。

E. 国民党的保甲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民党的保甲制度的主要内容:十人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长一名。实际操作城市与乡村、各地区可略有弹性。在城市则以每一门牌为一户,如同一门牌内有两家以上仍以一户计,编为第几保第几甲第几户,设户长。

户长由此门牌内各家互推一人充任。根据《南京市城区编组保甲暂行办法草案》之规定,南京城区“二十五户为一甲,二十五甲为一保”、“编余之户十五户以上另立一甲,十四户以下并入邻近之甲;十五甲以上另立一保,十四甲以下并入邻近之保”。

1938年2月行政院颁布《非常时期各地举办联保联坐注意要点》规定:“在城市地方邻居多不相识,或其地客民多于土著,良莠难分,彼此不愿联保者,得令就保内各觅五户签具联保,或由县市内殷实商号或富户,或现任公务员二人,出具保证书,其责任与联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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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的由来始末 :

保甲制度不仅是古代的一种户籍管理制度,它萌生于先秦,定型于秦汉,确立于隋唐,完善于北宋,发展于元明清,延续于民国,沿袭长达三千年之久。

西周诸侯国都有国、野之分,即统治地位处于国中,被统治地位居于野外,国分六乡,野分六遂。《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

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谓六乡制;《周礼·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酇,五酇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谓六遂制。

战国商鞅变法其中一条要求居民登记户籍,实行居民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连做法,将“伍”、“什”作为基层单位。唐朝以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

北宋王安石变法,熙宁三年(1070),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制》颁行,至此把保甲制推到了政治军事管理高度,即:“什伍其民”,“变募兵而行保甲”。

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客户每十户(后改为五户)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蒙古建国后实行千户制,规定:每十户设一个十户长,每百户设一个百户长,每千户设一个千户长。由下到上,层层隶属。

“于是一代之制始备,百年之间,子孙有所凭籍矣”;明朝“明太祖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清顺治元年(1644)年在直隶、山西、山东推行保甲制至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由原来保甲二级变为牌、保、甲三级制。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规定“甲长三年更代”,“保长一年更代”。

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十进制:十户为甲,十甲为保,十保为乡镇。鉴于各地地理、交通、经济情况各异具体实行时是有弹性的。

“甲之编制以十户为原则,不得少于六户,多余十五户”;“保之编制以十甲为原则,不得少于六甲,多于十五甲”;“乡镇之划分以十保为原则,不得少于六保,多于十五保”;

辛亥革命推翻帝制,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仍沿袭历代封建旧制,1937年二月南京行政院公布修正《保甲条例》推行于全国。

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但不统一,如广东“牌、甲制”,广西“村、甲制”,云南“团、甲制”,北方有的地方日本投降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了土地改革,人民当家作主。

全国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几千年的封建旧制才告寿终正寝。

F. 什么是“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制手段,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不同于西方的以个人为单位。儒家的政治学说是把国家关系和宗法关系融合为一,家族观念被纳入君统观念之中。因之,便有了汉代的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唐的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提出了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又出现了“甲”,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至清,终于形成了与民国时期十进位的保甲制极为相似的“牌甲制”,以10户为1牌,10牌为1甲,10甲为1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皇朝对全国的严密控制。
民国成立之初,由于受西方以个人为社会组织单位的政治观的影响,废弃了保甲制度。但地方实力派在自己所控制的地区内,仍实行着相类似的制度,如广东的“牌、甲制”,广西的“村、甲制”、云南的“团、甲制”,北方不少省份的“闾、邻制”等。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县组织法》中规定区以下每百户为乡(镇),乡镇以下每25户为间,闾以下每5户为邻。以上是对民国保甲制度实行以前社会组织情况的简要回顾。
民国保甲制度提出于国民党对工农红军进行军事“围剿”之时,蒋介石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身份督师江西,认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民众不支持政府。于是在“剿匪总司令部”所属党务委员会内专门设立了地方自卫处,研究保甲制度,草拟法规,先在江西试行。1931年6月,蒋介石划定江西修水等43县编组保甲,将原有闾邻等自治组织一律撤销。次年,以蒋介石兼总司令的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颁布《剿匪区年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10户为甲,10甲为保,联保连坐。1934年,国民党“中政会”第432次会议议决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切实办理地方保甲,据此,行政院子同年12月通知各省,普遍实行保甲制度。于是,保甲制度便由“剿匪”区推向全国。
保甲制的具体法规曾有过多次修订。立法院曾于1936年9月制订保甲条例42条,1937年7月2日又修正为40条,但均未公布。抗战发生,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重庆行营厘订整理《川黔两省各县保甲方案》,1939年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均对战时保甲制度有具体规定。
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10进位制(10户为甲,10甲为保,10保以上为乡镇)。以后鉴于各地地理、交通、经济情况各异,在实行“新县制”时采取了有弹性的办法,规定“甲之编制以十户为原则,不得少于六户,多于十五户”,“保之编制以十甲为原则,不得少于六甲,多于十五甲”,“乡(镇)之划分以十保为原则,不得少于六保,多于十五保”。保设保办公处,有正副保长及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各一人,保长兼任保国民兵队队长和保国民学校校长,与乡(镇)长一样,亦实行政、军、文“三位一体”,保长通常由当地地主、土豪、顽劣担任。国民党对保甲长人选极为重视,竭力通过保甲长牢牢控制民众,“使每一保甲长均能兼政治警察之任务”。
保甲制的实质是通过联保连坐法将全国变成大囚笼。联保就是各户之间联合作保,共具保结,互相担保不做通共之事;连坐就是1家有“罪”,9家举发,若不举发,10家连带坐罪。国民政府内政部曾专门发布过一份连坐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是:出具连坐切结时,由户长签名盖章或匣押,一式两份,正结存县,副结存区。各户如发现另户为“匪”、通“匪”、窝“匪”等情,应立即报告,如隐匿不报,便以“庇护罪”或“纵匪罪”论处。内政部一名长期从事编查户口的官员谈到为什么要采用联保连坐法时说:以往,政府用悬赏来奖励检举者,但赏金的代价往往不能抵偿因受“匪方”报复所受的损失。实行联保连坐法以后,便起到拘束民众的作用,使其“畏法而不畏匪”。抗战发生后,国民政府在《整理川黔商省各县保甲方案》中修正了上述具给的做法,改为不具结而连坐。即各户不必签名具结,但如发生甲内居民有通“匪”、为“匪”等情,一经审判机关查明,对同甲各户立即予以连坐处分。在该法的说明中提出上述变动的理由是:同甲各户因贫官不同往往不愿联保具结;而愿意联保具结的各户则往往素来关系密切,某户如有非法行为,同结者必不肯告发,“故不如使同甲各户共负联保连坐之责,不另具切结,只须于各户门牌内加以说明”。
保甲制度实行“管、教、养、卫”并重原则,使保甲制既服务于“自治”,亦有利于所谓自卫。“管、教、养、卫”是蒋介石提出的。
1934年2月5日在浙江省政府纪念周上,蒋介石提出了“教、养、卫”三字。1936年5月16日和1937年7月在庐山军官训练团,他又增加了“管”字。“管、教、养、卫”分别表示了管理、教育、经济、军事四方面内容。陈立夫在《地方建设问题》(1941年4月)中解释说“管”即自治治事,“教”即自信信道,“养”即自养养人,“卫”即自卫卫国。但蒋介石解释得更明白,他说推行保甲,目的是为军事化服务,“军事化是我们今后要推行自治实行主义根本精神所在”,“军队组织就是人类一切组织的最高范型,而一切的社会组织,可以说都渊源于军”。
国民党当局虽对保甲制寄望极大,而保甲制的推行却收效甚少,其原因是“一般公正人士多不愿担任保甲长,一般不肖之徒又多以保甲长有利可图,百般钻营”,“正人不出,自然只有坏人的世界,良好的制度也就变成剥削人民的工具,因此民众怨声载道”。这是国民党人士自己作出的评价。

G. 保甲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说是始于北魏,一说是始于北宋王安石.在明,清,民国都有用到.以十家为一甲,便于管理.从每甲里培养民兵,武装农村,另外如果一人犯法,一甲连坐.每十甲又是一总甲.

下面是引用的别人的文章:
乡里组织在唐末藩镇压混战和农民大起义中瓦解。在乡村组织体系中,取而代之的是源于北宋的“保甲制”,并一直沿袭到清代。起于北宋的“保甲制”乡村组织体系,就其实质来说和源于秦汉的“乡里”组织体系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但认真比较之,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首先,它建立了一个更加严密的社会治安网络,对内加强了对人民的统治。其次,它寓兵于民,注意加强对壮丁的军事训练,强化了国家防御力量,对外有效地抗击了外族的入侵。再次,它比较重视农业生产和建设。元代的村社组织,以及明代提出的里甲内民户要互相了解,互相作保,对发展农业生产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总之,就一般意义来说,村社组织的职能是编审户籍入丁,并以此催征赋税和征用劳役,保证国家的经济来源,更注重经济功能;而保甲组织更多的是具有军事和治安功能。

国民党政府时期的乡村组织体系:以户为单位编组,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各保就该管区域内原有乡镇界址编定,或并合数乡镇为一保,但不得分割本乡镇一部编入他乡镇之保。大乡镇得编组为若干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由保长互推一人为主任。户长基本由家长充任,保甲长名义上由保甲内各户长、甲长公推,但县长查明不能“胜任”,或认为有更换必要时,得令原公推人另行改推。户长须一律签名加盟于保甲规约,并联合甲内户长共具联保连坐切结,声明如有“为匪通匪纵匪”情事,联保各户,实行连坐。保甲长受区保长指挥监督,负责维持保甲内安宁秩序。联保主任受区长指挥监督,负维持各保安宁秩序总责,但各保应办事务仍由各该保长负责。保甲组织的基本工作是实施“管、教、养、卫”。“管”包括清查户口,查验枪支,实行连坐切结等;“教”包括办理保学,训练壮丁等;“养”包括创立所谓合作社,测量土地等;“卫”包括设立地方团练,实行巡查、警戒等。

H. 什麽是保甲制度,连坐制度

保甲制度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以下的基层行政组织制度。系宋代以后封建旧制。1932年8月蒋介石颁布《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后,正式开始在豫鄂皖三省红军革命根据地周围地区施行。后来先后扩大到陕西、江苏、甘肃、宁夏、湖南、绥远、福建、浙江、山东、江西、四川等省及北平(今北京)、南京市。1937年2月由行政院公布修正《保甲条例》,推行全国。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各保就该管区域内原有乡镇界址编定,或并合数乡镇为一保,但不得分割本乡镇一部编入他乡镇之保。大乡镇得编组为若干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由保长互推一人为主任。户长基本由家长充任,保甲长名义上由保甲内各户长、甲长公推,但县长查明不能“胜任”,或认为有更换必要时,得令原公推人另行改推。户长须一律签名加盟于保甲规约,并联合甲内户长共具联保连坐切结,声明如有“为匪通匪纵匪”情事,联保各户,实行连坐。保甲长受区保长指挥监督,负责维持保甲内安宁秩序。联保主任受区长指挥监督,负维持各保安宁秩序总责,但各保应办事务仍由各该保长负责。保甲组织的基本工作是实施“管、教、养、卫”。“管”包括清查户口,查验枪支,实行连坐切结等;“教”包括办理保学,训练壮丁等;“养”包括创立所谓合作社,测量土地等;“卫”包括设立地方团练,实行巡查、警戒等。1939年9月19日国民政府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增设副保长一人,规定保长兼任保国民学校校长和壮丁队队长,进一步强化保甲制度。1949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的统治结束而被废止。
连座就是指一人犯罪,多人受罚。其“一对多”的模式区别于如今“一对一”的模式。举例来说就是A村一人犯法,那么A村所有的人都会被惩罚。连座制度出于秦朝商鞅变法时期。是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的又一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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