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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服醉酒人可以用吗

发布时间:2021-12-17 01:27:35

① 人民警察在对醉酒的人的时候能不能使用手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话说就是用了手铐你又能怎样?

② 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应该采取何种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公安部的解释属于规章,根本不能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解释,所以这个解释的合法性有待商榷。可惜中国的法律目前还不能起诉抽象行政行为,即一些“红头文件“。

制服醉酒人员,民警摔死,醉酒人员属于什么

制服醉酒人员,民警摔死,醉酒人员量罪情况:
要根据具体情况,醉酒人员情况,可能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量刑,而且妨碍警察执行公务致警察死亡的是很严重的情节。
故意杀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警察的工作是非常不容易的,大家一定要对警察的工作进行配合。警察的职责是守护公民公众的安全。世界上还经常会发生袭警,醉酒不服,撒酒疯等,这些都非常不应该的。警察在工作当中已经非常辛苦了,为了消灭城市中的坏人,放弃了自己的家庭和生活全心投入到工作当中,一些人却因为自己的原因,对警察大打出手,的确非常不道德。对警察一定要有尊敬之心,警察是城市的守护者。现在许多家庭中有孩子哭闹,父母就会开玩笑说,“在哭闹的话就会被警察叔叔抓走”这样说是非常不对的。应该让孩子从小认识到警察只抓坏人,并不会装好人的。所以在外面遇到任何困难,都要及时向警察去求救。让孩子从小就知道,警察对于大家的重要作用。以免酒后对警察做违法的举动。

如何规范约束醒酒行为

约束醒酒行为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⑤ 当事人醉酒打协警,协警可以还手吗

可以制止,但是不能报复性的伤害他。即使是正当防卫也有防卫过当的可能,所以,为了自身安全,适当的用戒具制止醉酒者是可以的。

⑥ 人民警察在对醉酒的人的时候能不能使用手铐

当醉酒的人发酒疯对周围人有安全隐患时,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拷对醉酒的人进行限制。

⑦ 对待醉酒男人的忌讳


男生工作中免不了需要交际,喝醉是在所难免,酒能伤肝大家都了解,假如在醉酒后不留意一些事儿得话,会给身心健康导致更大的危害,因而,假如男人在迫不得已的状况下喝醉,一定要对喝醉酒的一些忌讳事宜造成警醒,下边,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下男人在喝醉之后的七大忌讳事项。


男生喝醉的状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并许多见,有时由于交际也没有办法,但是我们能够 在喝醉酒加多注意,以防止人体遭受更大的不必要的损害,下边我们来掌握下男人在醉酒后需要留意的一些事宜。

1、少吃香肠和香肠。

腊肠和香肠等油腻感食品一直被视作“醒酒之首”,尽管会具有一定功效,可是醉酒之后,最好是防止这种食材。由于油腻感食品这时并不可以出示必要的营养成分。建议:最好是吃煮鸡蛋或鸡蛋。生鸡蛋中的胱胺酸有利于溶解乙醇。

2、不必吃退烧药。

醉酒后服食退热药(羟苯基乙酰胺)会造成有毒物质,造成肝脏炎症乃至永久损害。建议:隔日早上提早1钟头服食布洛芬颗粒。

3、不必很多喝大量咖啡。

咖啡碱是一种利尿药,喝醉酒很多喝大量咖啡会造成身体缺水加重,觉得更不尽人意。建议:多喝绿茶,第二天多饮水,可做到醒神功效。

4、不必健身运动。

不倡导喝醉酒锻练,乙醇具备有利排尿功效,醉酒后身体水份外流大量,非常容易产生脱水。这时再锻练则会加剧脱水风险。建议:最好是冲个凉,并好好地放松一下。

5、不必吃醒酒药。

醒酒药能够 临时解决喝醉病症,但事实上却会将喝醉时间增加。建议:很多喝别的饮品。纯净水是最好的选择。运动型饮料可补充电解质溶液;低酸值的果汁能够 补维他命C;当然水果汁能维持血糖水平。

6、不必吃油炸食物。

煎炸类食材尽管能给你一时觉得舒服,可是几儿时后可能会肚子难受。建议:吃点普通面包或是低盐曲奇饼干,可改进低血糖,缓解恶心感。此外,喝醉酒吃一根香蕉能够 补钾。

7、不要在临睡前吃东西。

临睡前吃点东西能够 消化吸收乙醇,这一叫法是一种误会。建议:临睡前喝几滴水就可以了,能够 补充血液,协助解酒。

以上权威专家为我们详细介绍了男生喝醉之后需要留意的七大忌讳事宜,期待大伙儿可以造成警醒,以防止喝酒伤身,此外,权威专家也要提示大伙儿的是,在可能的状况下尽可能不必喝醉。

⑧ 如何妥善处置醉酒人员

醉酒人员的处置,既是一线民警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一线民警较为头疼、处置难度较大的警情。在接处警活动中,因酒后神志不清而滋生的警情发生量多,围观群众多,处置较复杂,且极易转化为醉酒人员与执法民警之间的冲突,导致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如何对醉酒人员尤其是其中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依法处置,在出警过程中既妥善处置现场,同时又避免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 一、处置醉酒人员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以上规定不单适用于违法嫌疑人,还应当同时适用于违法性质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员。而对于醉酒但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第一款:“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在出警后遇到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员不醒人事或者有其他确需救助的,也应当依法处置、实施救助行为。 二、民警在处置醉酒人员中存在的问题 醉酒,即因饮酒过量而神志不清,分为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在处警过程中,遇到的醉酒人员多处在兴奋期或共济失调期,醉酒人员往往有一定的过激行为,极易实施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甚至发生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由于醉酒人员处于兴奋期时,一般都有语言增多、逞强好胜,夸夸其谈,举止轻浮、粗鲁无礼、打人毁物等表现,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语言和行为。另外,处于兴奋期的醉酒人员难以控制自己的言行,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无视法律法规,即使公安民警在处置时,也无惧怕心理,并极有可能直接袭击执法民警,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这时民警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酿成事端。实践中,在处置醉酒人员时,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民警在处置过程中方法简单、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在处警过程中,民警对于醉酒人员的处置中采取的措施、制服的力度往往比较弱化。民警对于醉酒人员的控制方法比较单一,而在如何在取得对醉酒人员的先期控制上,往往存在不足。有的民警不能及时对醉酒嫌疑人的行为做出准确判断,不能在第一时间将嫌疑人制服、约束,从而导致群众围观、事态扩大,有的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自我防范、保护意识较差,对醉酒人员的攻击性认识不够,不能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导致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的屡屡发生,民警受到伤害。 二是民警不学法、不懂法,在处置醉酒人员过程中出现违法,在发生非正常后果后授人以柄、工作被动。如:有的民警在约束醉酒人员时,不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而是使用手铐、脚镣等械具进行约束;有的民警对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员不应使用约束措施而使用;有的民警不了解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将醉酒的违法嫌疑人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领回看管,而认为应当一率由民警负责约束等等。 三是民警在处置中遭受醉酒人员违法行为侵害后,情绪激动,处警不得力或者不合法,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有的民警在现场处置中遭受醉酒人员侮辱谩骂后,带回公安机关后甚至在现场即对醉酒人员进行报复性体罚或殴打,极易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和反感、发生群体性事件。同时,由于醉酒人员自身防范意识较之正常情况下有所降低,容易受到外界伤害,因此也容易受到较严重的伤害后果。以上每种情形的发生,都将以公安机关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挽回影响、减少损失,但不可避免地,公安民警流血流汗、吃苦受累换来的声誉也将受到贬低,有关责任民警也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是法律的惩处。 四是民警在控制醉酒人员后,约束过程中麻痹大意、看护不力,导致醉酒人员发生意外。醉酒人员在醉酒状态下,由于饮酒过量导致大脑中枢神经系统高度兴奋或者处于麻痹状态,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准确认识和辩认,也不能控制或者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事件,导致醉酒人员自身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如摔倒致伤、酒精中毒、吞食异物、呕吐物堵塞气管等等。 三、处置醉酒人员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醉酒人员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醉酒人员的安全,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手段。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民警法律意识不强。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基本功不够扎实,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真正掌握、一知半解,运用不熟练,从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不仅没有充分运用法律增加执法手段,反而会产生畏难心理,不能依照法律严格执法,束缚自己的手脚。 二是民警实战意识不强。在处置违法犯罪醉酒人员的过程中,民警往往要对醉酒人员进行控制,此时仅有良好的体能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有良好的控制技能和技术。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民警往往缺乏必要的技能、技术,不能在最短时间内将醉酒人员有效控制,从而不能对醉酒人员进行约束保护或及时制止其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是民警证据意识不强,对醉酒违法嫌疑人的取证工作不到位。在对醉酒人员的处置过程中,一些民警的证据意识不强,有的不能及时通知醉酒者家属到现场,有的不能及时利用照相、摄像等手段将醉酒人员的相关情况(包括其违法犯罪情况、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情况等)进行证据固定,从而导致后期工作较为被动。 四是民警责任意识不强。不管是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的现场制止和控制,还是对带回公安机关的醉酒违法嫌疑人的约束和看管,都需要民警增强责任心,来不得半点的马虎和大意,否则,很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做好处置醉酒人员处置工作的对策和方法 执法实践中,在处置醉酒人员时可能遇到的情况千变万化,所以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尽相同。但通过对醉酒人员处置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一般来说,有以下一些对策和方法,供民警在工作中参考: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和警务技能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业务本领。除《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外,《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些法条充分说明,在遇有醉酒人员阻碍执行职务或者妨害公务等情形的,公安民警不必产生畏难情绪,人性化执法不是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纵容,而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调查取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醉酒者的现场处置,不但要有体能,更要有专业的技能,应增强民警对于擒敌技能和控制战术的培训,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良好的身体素质配合简单实用的控制技能可以大大提高控制率,同时减少民警受到伤害的机率。 二是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约束是对处于醉酒状态的违法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是公安机关为了预防和避免醉酒的违法嫌疑人对本人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而对其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手段。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进行约束,只有对于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才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对其进行约束,控制其身体或者行为。如果醉酒人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只是沉睡不醒或者骂两句,没有自伤或者伤人、损害公私财物的动作和行为,一般不要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约束,否则就违背了约束的宗旨。在对醉酒人进行约束时,无论其行为举止如何,均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三是及时出警,一般情况下,在处警中宜快不宜慢、宜劝不宜压、宜散不宜聚。酒后滋事一类案事件的发生一般比较突然,控制的时机在前期。因此民警在接警后要迅速赶到现场,将滋事的可能控制在萌芽状态,并适时将醉酒人员带离现场,在引起众多群众围观、起哄前处置完毕。对个别态度横蛮的醉酒人员可以实行通知所属单位、家庭、朋友共同做工作的方法予以平息。有的醉酒人员醉酒后口气大、胆子大,发生纠纷或滋事后不听从民警的处理,甚至奚落、侮辱民警。对此民警千万不要计较其态度而与之正面交锋,激化矛盾,最好采取迂回的方法,与其单位、朋友、家人联系,请他们到现场协助解决,或者将醉酒人员领回。 四是对多人酒后在公共场所滋事者应当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服。如果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醉酒违法嫌疑人人多势众,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或者延误时间则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围观群众聚集,使局部的治安秩序失控,则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和控制。目前,单警装备已经配发到每个基层执法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运用辣椒水喷剂会比其它方法更加实用、有效。 五是在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取证工作。由于醉酒人员往往在酒醒后对自己的行为记忆不清,有的醉酒人员醒后还会将自身伤害责怪于民警,造成公安机关工作被动。因此,公安民警应提高证据意识,不管是在现场还是带回公安机关后,只要醉酒违法嫌疑人仍有过激言行或违法行为的,均应当注意固定以下证据:现场的在场人的名单及有效联络方式;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固定现场情况及醉酒人员的有关情况;应特别注意对醉酒人员对人、财、物造成的侵害等方面的证据进行固定;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醉酒人员进行酒精检测。 六是在对醉酒者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看管和保护,加强看护工作。对于实施救助的未违法的醉酒人员,及时交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领回;对于有一定违法行为的醉酒人员,但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宜较长时间对其约束的,在不影响对案件调查处理的情况下,可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待酒醒后再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一时无法查清身份、以及通知不到所属单位或者家属的,民警必须对被约束者进行全程看护,并注意观察,发现有酒精中毒较重,以及出现过分激动、昏迷等异常情况,应及时送至医院救治,一旦确认其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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