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由什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② 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医师的权力和义务是什么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的规定,我国医师的权利包括:
(1)执业自主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医师有权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医学诊断检查,自主地选择恰当的医疗方案、预防措施、保健方法帮助病人恢复健康;医师有权依据病情、疫情的需要进行疾病调查或流行病学调查,采取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医学处置措施;同时,医师有权根据病情的需要和医疗结果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2)执业条件保障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有关标准,医师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基本条件(法律义务)并逐步改善提高(道德义务),保证医师执业技能和水平的充分发挥。
(3)专业研习权。医师有权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
(4)获得尊重权。医师工作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神圣劳动,医师的执业活动和工作秩序受法律保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维护医师的荣誉和尊严。
(5)获取报酬权。医师依法、依约和依据相关政策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享有国家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
(6)参与民主管理权。医师有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的义务
医师的义务是指医师执业依法履行的职务性义务,即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在医患关系中,医师的义务对应于病人的权利。鉴于医师处于行业垄断地位,病人对医师服务通常只能被动接受,如何检查、诊断、治疗和进行医学处置,悉听医师决定,处于弱者和不利地位。为了平衡医患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各国医师法一般着重规定甚至专门规定医师的义务,而关于医师的权利则少有规定或者不规定。例如:日本《医师法》关于医师的权利仅规定了业务垄断权(第17条)和名称垄断权(第18条)两条,而关于医师的义务却规定了六条,包括应诊、出诊和交付诊断书的义务(第19条),亲自诊察的义务(第20条),报告异常死亡的义务(第21条),交付处方笺的义务(第22条),进行保健指导的义务和病志记载及保存的义务(第24条)。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有如下法定义务:
(1)依法执业的义务。医师作为公民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以外,还必须遵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卫生标准和医疗卫生技术操作规范。卫生部1982年4月7日颁发的《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规定各级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均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
(2)恪守医德的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坚持和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医师应在重视人的生命和尊重人格的情况下,维护病人的健康,减轻病人的痛苦。
(3)依诚信原则所生附随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新生病人的义务和保护病人隐私的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病人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病人家属。该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病人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病人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同时,由于医疗活动的特点,病人主动或被动地向医生介绍自己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和秘密,这些个人的隐私和秘密应当受到保护。而且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病人的病情、治疗方案也属于当事人的隐私,也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在医疗实践中,病人的权利就是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4)勤勉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保证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水平,不仅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还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技能。这就要求医师在实践中不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医师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既是医师的权利,又是医师的义务。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和提供继续教育的条件,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考核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和创造培训和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的条件。
(5)卫生宣传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向病人宣传卫生保健知识、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类对危害自身健康因素的认识逐渐加深,卫生事业的内涵也不断丰富扩大。影响人类健康的因素很多,其中生活环境、公共卫生,以及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这些因素的控制和改善,单靠卫生部门的工作是不够的。要树立“大卫生”的观念,动员全社会、各部门、各方面都关心卫生与健康问题,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通过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这是医师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③ 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具体规定了哪些法律
医生法将实施,具体内容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同时,取消低学历医生的门槛,对一些特殊岗位的医生给予补贴。同时,要打击涉及医生的违法行为,对基层医生实行职称优惠。
在同等条件下,他们会更倾向于基层医生,这也是基层医生的重要性所在。他们将享受一些优惠待遇和同等的职称评定待遇。新《医生法》的内容不仅将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而且将加强医生队伍建设,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④ 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⑤ 执业医师法中规定的医师的权力和义务是什么
执业医师法中规定的医师的权力为: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的义务为: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关于执业医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⑥ 求执业医师法实施前的相当规章制度
我们是在1993年开业的,执业医师法是1996年颁布的,为什么卫生部认执业医师从1989年的认执业医师呢?
⑦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该当实行哪些法定义务
依据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的规则 ,我国医师的权益 包括:
(1)执业自主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在恪守 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医师有权依据 病人的状况 进行必要的医学诊断反省 ,自主地选择恰当的医疗方案、预防措施、保健办法 协助 病人恢复安康 ;医师有权根据 病情、疫情的需要进行疾病调查或盛行 病学调查,采取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医学处置措施;同时,医师有权依据 病情的需要和医疗结果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2)执业要求 保证 权。依据 国务院公布 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有关规范 ,医师在各类医疗卫活力 构执业,有权取得 与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要求 ,医疗卫活力 构该当 提供相应的基本要求 (法律义务)并逐渐 改善提升 (品德 义务),保证医师执业技术 和程度 的充沛 发挥。
(3)专业研习权。医师有权参与 专业学术集团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 专业培养训练 ,承受 医学继续教育。
(4)取得 尊重权。医师职业 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神圣劳动,医师的执业活动和职业 次序 受法律维护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平安 和人身自在 不受进犯 ,以维护医师的荣誉和尊严。
(5)获取报酬权。医师依法、依约和根据 相关政策享有的取得 劳动报酬的权益 受法律维护 ,并享有国家规则 的和合同商定 的福利待遇。
(6)参与民主管理权。医师有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职业 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 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的义务
医师的义务是指医师执业依法实行 的职务性义务,即在执业活动中该当 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制 。在医患关系中,医师的义务对应于病人的权益 。鉴于医师处于行业垄断位置 ,病人对医师服务通常只能主动 承受 ,如何反省 、诊断、医治 和进行医学处置,悉听医师决议 ,处于弱者和不利位置 。为了均衡 医患关系,完成 社会公正 正义,各国医师法通常 着重规则 甚至专门规则 医师的义务,而关于医师的权益 则少有规则 或许 不规则 。例如:日本《医师法》关于医师的权益 仅规则 了业务垄断权(第17条)和称号 垄断权(第18条)两条,而关于医师的义务却规则 了六条,包括应诊、出诊和交付诊断书的义务(第19条),亲身 诊察的义务(第20条),报告异常死亡的义务(第21条),交付处方笺的义务(第22条),进行保健指点 的义务和病志记载及保管 的义务(第24条)。
依据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的规则 ,医师在执业活动有如下法定义务:
(1)依法执业的义务。医师作为公民除该当 恪守 国家法律以外,还必需 恪守 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 有关卫生规范 和医疗卫生技术操作标准 。卫生部1982年4月7日颁发的《医院职业 人员职责》规则 各级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均应仔细 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惯例 ,亲身 操作或指点 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反省 和医治 。
(2)遵守 医德的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该当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坚持和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准绳 ,恪守 职业品德 ,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公布 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施行 细则》规则 医疗机构该当 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标准 和有关教学材料 ,催促 医务人员遵守 职业品德 。医师应在注重 人的生命和尊重人格的状况 下,维护病人的安康 ,减轻病人的辛苦 。
(3)依诚信准绳 所生附随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关怀 、保护 、重生 病人的义务和维护 病人隐私的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施行 细则》规则 医疗机构该当 尊重病人对本人 的病情、诊断、医治 的知情权益 。在施行 手术、特殊反省 、特殊医治 时,该当 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释。因施行 维护 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阐明 状况 的,该当 将有关状况 通知病人家眷 。该法还规则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该当 对病人实行维护 性医疗措施,并获得 病人家眷 和有关人员的配合。同时,由于医疗活动的特点,病人主动或主动 地向医生引见 本人 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气 、癖好 等隐私和秘密,这些个人的隐私和秘密该当 受到维护 。而且越来越多的人以为 病人的病情、医治 方案也属于当事人的隐私,也该当 受到维护 。因而 ,在医疗实际操作 中,病人的权益 就是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必需 实行 的义务。
(4)勤勉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保证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程度 ,不只 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还要具有 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纯熟 的技术 。这就门槛 医师在实际操作 中不时 承受 医学继续教育,努力研究 业务,更新知识,提升 专业技术程度 。医师参与 专业培养训练 ,承受 医学继续教育,既是医师的权益 ,又是医师的义务。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则 了县级以上行政部门该当 制定医师培养训练 计划和提供继续教育的要求 ,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对乡村 和多数 民族地域 的医务人员施行 培养训练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该当 按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养训练 和继续考试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考核的医疗卫活力 构该当 提供和发明 培养训练 和承受 医学继续教育的要求 。
(5)卫生宣传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向病人宣传卫生保健知识、进行安康 教育的义务。随着社会开展 和科技进步,人类对危害自身安康 要素 的看法 逐步 加深,卫惹事 业的内涵也不时 丰厚 扩展 。影响人类安康 的要素 更多 ,其中生活环境、公共卫生,以及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气 对人体安康 的影响,曾经 惹起 社会的普遍 关注。对这些要素 的控制和改善,单靠卫生部门的职业 是不够的。要树立“大卫生”的观念,动员全社会、各部门、各方面都关怀 卫生与安康 难题 ,在群众中普遍 开展安康 教育活动,过关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气 ,倡导文明安康 的生活方式,提升 安康 意识和自我保健才能 。这是医师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关于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该当 实行 哪些法定义务的解答。685
⑧ 执业医师法规定两个核心制度是什么分为几级,几个类别,是哪些
医师资格证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个级别,共分为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等四个类别。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