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市综合执法局
这个问题是什么意思?问地址吗?
1.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直属一大队
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28号
2.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第一大队
天津市河西区沿河路
3.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第四大队
天津市河西区友华路
4.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第二大队
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
5.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第六大队
天津市和平区沙市道
6.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第五大队
天津市河西区杭州道
这是我知道的,仅供参考吧
⑵ 执法服装啥时间配发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调度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标志配发工作,掌握全省执法证件配(换)发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制式服装胸牌号码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实行“一人一证一号”;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属地范围内制式服装标志的招标采购工作、执法证件的配(换)发工作。
做好与本级财政、司法部门的协调对接,落实本级制式服装标志配发经费。审查制式服装标志配发范围,制定管理规定,明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做好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标志回收处置等工作。
《方案》明确规定,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明确机构、人员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按要求、按规范配发到位。
同时规定,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各有关单位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配发制式服装、标志、证件,不得擅自改变制式服装、标志式样,严禁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标志证件。对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肃,屡犯不改的,严肃追究责任。
新着装意味着新起点,统一着装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迈出的历史性一步,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将以崭新的面貌踏上新征程。
⑶ 对于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不公开招标的应受什么处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天津市执法制服采购中标扩展阅读: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⑷ 天津市综合执法局这单位怎么样
我给你讲讲我的切身经历啊,我是12年考到河北区执法局的,关于这单位我不方便说太多,但非常特别十分建议你别考,会后悔的,我大概给你说几点吧。
1.工资不高。执行天津市公务员统一工资标准,拿到手的3000多点儿吧,其中一项补贴还被当作加班费在请事假病假时予以克扣。
2.工作时间长。单休,单休,单休,而且一般不让周末休,节假日放一半,一般也不让假日那几天歇。至于每天的工作时间,冬天还好点儿,虽然天天外面跑比较冷,但上午7点或8点上班,下午6点多就能下班了。夏天上早班常事儿,而且隔几天一个夜班,固定夜班局里给加班费1小时13块,赶上检查就得无偿无时限加班。因为这个原因散了几个女朋友了,根本没时间陪。
3.社会认同感低。岂止是低,那是相当低啊,你懂得…
好话说尽,好自为之吧…
⑸ 天津综合执法
一支如此强悍的“执法”队伍是什么来历?他们执的都是什么法
其实, 所谓“城管”这个直到每个县城都有的“执法机构”,没有任何一部国家的法律法规给过它哪怕一纸明确的“准生证” ,它不具备任何一部法律的执法主体资格;与此同时,它拥有“执法”权力的事项却多达300项以上。
它只是各地自行设置的一个机构,第一家发源在哪里已不可考,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陆续出现。实际上,直到最近它也没有一个正式的统一名称,据说在各地有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容管理局等五六种不同名称。 除了统称“城管”之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之处,包括北京在内,全国没有一个地方的“城管”机构是在编的行政、执法机关 。它们要么是事业编制,要么是某个单位的内设部门,要么“什么都不是”——在你想因为它的“执法”跟它打官司时,它就忽然“什么都不是”了。它不会当被告,因为它不具备主体资格,一般从属于政府的市政管理委员会(有的地方从属建委或别的什么机关),而这些委员会又是政府的组成机关,是政府的一部分。所以你要告“城管”的话,法律上的被告这时就只能是“政府”,“城管”反而与事无关。
它的组成人员除了从上级派来的极少负责人外,几乎无人具有公务员身份,更多的人甚至事业编制也不是、工人编制也不是。什么也不是的就命名叫“协管员”,从社会招聘,来源五花八门,有的原本就是“狠角色”,现在则更威风。他们不具有任何国家公职人员的正式权力,除了因为帮着干活儿而有一些报酬之外,其身份大约基本等同于“志愿者”。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他们不但穿着尽显权力的制服,居然往往也有国家行政执法人员才能有的<<执法证>>
那么“城管”执的哪些法呢?——“集中和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城区河道及内陆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这是若干城市对“城管”之“执法范围”的表述,果然是“‘城管’管的就是城市”的堂皇气派,你还能够找出不在这个框框内的城市生活范畴的东西吗?一般人恐怕不能.
“城管”的“执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每部法的执法主体,一直以来如此,现在仍旧如此。那么,“城管”“执法”的依据何在?它们的依据在于,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把这些权力赋予它们。但这样的方式,在法理上并不通畅,在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执法主体的情况下,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冲突是个常识,这样的地方法规其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于是,我们看到,“城管”往往还要与这些涉及的地方执法机关签一个“委托执法”的协议,但是,这样就合乎法律了吗?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过它授予权力的执法主体可以将这个权力“协议转让”他人,何况是一个在很多地方连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都没有的“执法机构”。
就是这么一个“执法机构”,就是这么一群来历五花八门、素质参差不齐的“执法者”,秉持着“软”到卫生、“硬”到公安的往往300项以上的庞杂执法职能,管理着我们的城市。而这些年城市政府对城市化、城市环境管理的不够人性化的追求,也促使“城管”的“执法”当中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状况更为明显。
“城管”之“执法”的合法性不明确,那么,合理性有没有呢?据说是有的。上世纪九十年代,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变“大盖帽满天飞”状况,行政执法改革是很热的话题,“城管”这个机构的出现就与此相关。但是,事实证明,想靠单一的机构,承担如此众多执法机构的职能,是完全不可能的。这样的安排起不到设置的初衷,反而成为了改革的“大跃进”。一方面,庞大的权力带来了“滥法”的空间,执法领域如此繁复,执法人员必然芜杂,我们上面提到的野蛮暴力执法、扫荡式执法与这有着很大关系;另一方面,原有的执法机构不可能退出执法领域——这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是职司所在,又是毋庸讳言的部门利益使然,不谈钱,但起码有一个“有为才有位”的问题;再者,“城管”一家也根本没有能力统一行使这些行政执法职能,除去一些涉及专业技术比如环保鉴定等等,其对合法性没有底气的现实也使他们拆广告牌得叫上规划局,查黑车得叫上交通局,取缔烤羊肉串的也得叫上卫生、工商,而且得有公安保驾。
于是,除了把“ 八个大盖帽追一个破草帽 ”变成了“九个大盖帽追一个破草帽”,其他一切照旧。而这样的状况,恰恰是我们中国历来的通病。
通病者,往往因循,往往犹疑,成为痼疾,成为沉疴。“城管”甫一创制,就因合法性依据和执法手段受到学界和舆论质疑,但这些年来从没见在这两点上有任何变化,至今兀自岿然不动。这类通病赖以生存的土壤之坚实,于此可以想见。
⑹ 请问事业单位定做的执法制服,发给职工后,又向职工索要百分之30的服装费,不交缴的就扣工资,这合法吗
合法与否并不好说,因为单位不会无偿的给你东西,只能从工资里面去扣除了。
⑺ 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成立未发制服,穿原工商制服执法没有问题吧
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成立未发制服,穿原工商制服执法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等发了制服一定要严格遵守规定必须穿新制服执法。
一、统一着装范围和发放标准。
新式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制服的主要发放范围为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为减少重复浪费,原则上发放方式为:原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已有制服的不重发,主要是换发新标志标识;原质监、食药监系统及其他执法人员则采取新发制服及新标志标识的方式统一着装。
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配置和发放。
原则上换发标准为:各季执法制服首次发放两套,每两年换发一套;帽子首次发放夏冬帽各一顶,每两年换发一次;市场监督管理标志标识首次发放两套,每两年换发一次。
二、统一换装时间和组织实施。
1.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1日前启用新执法制服,并佩戴统一式样的标志标识。
2.新制服换装工作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实施,各地财政予以保障。
3.严格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以公开、公平、透明的竞争方式选定面辅材料、服装服饰生产企业。
4.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换装任务。
(7)天津市执法制服采购中标扩展阅读: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工商、质监、食药监管理体制的文件精神,我区于2016年1月整合成立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区食安办、工商、质监、食药监四部门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在平时的工作中发现,工作人员仍然穿着原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套服装,由于制服、标志的不统一,对外造成群众和被管理对象的误解。
既影响了执法形象,又严重制约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为适应新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需要,市监局统一配发了制服,由三顶“大檐帽”改穿一身衣,这是进一步深化、落实行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内在要求。
有利于市场监管局进一步理顺内部职能、规范自身运作;有利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清晰识别、认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并对其实行监督。
有利于强化行政执法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既提升了执法形象,又维护了执法权威性,增强全体市场监管人员的团队意识,提振了干事创业的精神。
针对制服,该局还制定了制服着装管理办法,严格规定着装时间、着装场合、着装注意事项,强调了执法服装着装意义。
制服配发范围严格限于市场监管局持有执法资格证的在职人员穿着,不得在工作、执法期间规定之外的的时间穿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