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唐太宗在法律建设方面强调的重要理念是什么
唐太宗在法律建设方面强调的重要理念有三:一是以礼为本,以刑为用;二是明法慎刑;三是立法宽简稳定。
一、以礼为本,以刑为用
李世民采用了魏征的意见,以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法律思想去从事立法。李世民综合两汉以来运用礼刑进行统治的经验,宣布德礼与刑罚不是对立的,二者可以统一起来,这对当时立法与司法都有极大影响。
二、明法慎刑
唐太宗吸取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过程中强调法制是国家的政本,“安民立政,莫此为先”。他主张立法简约宽平,以仁义治天下,法律不但应当由繁而简,而且应当去重从轻,特别是对于死刑与肉刑的运用,更要持审慎的态度。因此,他在立法上删去了许多死刑条款,在司法上从死刑判决到复核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他首创封建法制史上“九卿议刑”制,即大辟罪(死罪)要由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议论后才判决。他认为对死刑三复奏即死刑执行前应向皇帝请示三次的规定还不够,应改为“五复奏”。还规定即使依法应处死刑,但情有可原的,仍有获得从宽免死的机会。这些都反映出唐太宗力求恤刑慎杀的思想。
三、立法宽简稳定
唐太宗继续强调这一点。他说,立法要简约,不可以一罪有数条规定,格式多,执法官不能都记住,容易产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这样会造成很多弊端。在他主持下制订的《贞观律》比过去的法律宽简得多,改死刑为流刑的有92条,改流刑为徒刑的有71条,删去“兄弟连坐俱死”的规定。《旧唐书·刑法志》中说:“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李世民不仅要求法律简明,而且还要求保持稳定,修改变更法律一定要审慎而行。他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唐初几十年,保持法律相对稳定,这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持安定的政治局面和法律的权威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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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三公九卿政治制度的名称是什么
三公九卿政治制度的名称是三公九卿制。
三公
三公是中国古代朝廷中最尊显的三个官职的合称。周代有此词,西汉今文经学家据《尚书大传》、《礼记》等书以为三公指司马、司徒、司空。古文经学家则据《周礼》以为太傅、太师、太保为三公。秦不设三公。西汉初承秦制辅佐为三公。
汉武帝刘彻为了加强集权制而削弱了丞相的权力。昭帝时,霍光以大司马大将军的职位辅政,以后享权重臣如张安世、史高、王凤等人,都居大司马大将军之位。于是大司马权越丞相之上。成帝绥和元年(前8),采纳何武的建议,将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又把大司马、大司空的律禄提高到与丞相相等,确立起大司马、大司空和丞相鼎足而立的三公制。哀帝元寿二年(前1)改丞相名为大司徒,和今文经所说的三公名称完全一致。又将原有的太傅和新增的太师、太保置于三公之上,头衔高而无实权。西汉未虽是三公鼎立,但仍以大司马权力最大,如董贤、王莽均以此职而专擅朝政。新时,沿袭了西汉三公制。
东汉初仍设三公官。公元51年,改大司马为太尉,改大司徒、大司主为司徒、司空。三公各置秩为千石之长史一人,又各置掾属数十人。以太尉为例,下有分管诸事的西曹、东曹、户曹、奏曹、辞曹、贼曹、金曹、仓曹等曹。三公府当时简称为三府。三公中仍以太尉居首位。
汉光武帝刘秀推行更极端的帝王集权,不使权归大臣,名义上仍设名位显贵的三公官,但实权渐归尚书台。和帝、安帝开始,外戚、宦官更更迭专权。外戚窦宪、梁冀等,都拜为大将军,大将军开府置官属,位在三公上。三公不仅受制于尚书,而且还要俯首听命于外戚、宦官,有的甚至就是他们的党羽和亲信。按照经学家的说法,丞相辅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如果出现各种灭异,皇帝丞相都要引咎自责。东汉时,皇帝犯罪责推向三公,故每有水旱等灾,三公常被策免。所以仲长统说三公有名无实,“备员而已”。
东汉末年董卓为相国,居三公之上。公元208年,曹操罢去三公而又置丞相、御史大夫,操自为丞相。两汉时实行了两百年之久的三公制至此遂告终止。
曹魏重新恢冥三公之制。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公依然位居极品,且开府置僚佐。但实权则进一步向尚书机构转移。至隋,三公不再开府,僚佐全部撤销,完全变成虚衔或“优崇之位”。宋代以后,往往亦称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但其虚衔性质不变,并渐次演化成加官、赠官。明、清同。
九卿
各代“九卿”不一。西汉时九卿是列卿或众卿之意。先秦文献中有三公九卿之说,但秦并没有这种制度,西汉初也不见九卿名称。仅武帝以后由于儒家复古思想的影响,人们就以秩为中二千石一类的高官附会成古代九卿。宣帝、元帝时,九卿称谓出现于诏书中。但《汉书》中所见的卿,有太常、光禄勋、太仆、廷尉、大行、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卫尉、执金吾、右内史、左向史、主爵都尉、太子、太傅等十几种官。将九卿定为九种官职,则始于新,其制中以中二千石为卿。即以大司马司允、大司徒司直、大司空司若、羲和、作土、秩宗、典乐、共工、予虞为九卿,分属于三公。
东汉和新一样,中央政府中设有九卿的官职。《续汉书》将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定为九卿。九卿固定为九官后,和九卿相近的其他重要官员被排斥在九卿之外。东汉末到三国,有人就试图为这种不合理的现象辩护。刘熙《释名》否认汉有九卿之说,认为所置是十二卿;韦昭《辩释名》则认为九卿是指正卿,九卿之外尚有所谓外卿。
魏晋以后九卿多同东汉之制,仅廷尉有时改称大理;北魏改少府为太府。故隋唐九卿为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已无行政之权。南宋、金、元,九卿多有省并。明、清遂改以吏、户、礼、兵、刑、工为六部尚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司使为九卿,以前的九卿之官或有保留,但已成虚衔或加官、赠官。
③ 李世民 首创哪种律法
贞观元年,李世民曾亲自规定,“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实行中央机关对死刑判决的大型合议,首创封建法律史上“九卿议刑”的制度。
死刑的执行,原来就有执行前须向皇帝请示三次的“三复奏”程序。由于他自已曾在盛怒之下先后轻率处死了大理丞张蕴古和交州都督卢祖尚,事后懊悔莫及,认识到那种“须臾之间三奏便讫”的“三复奏”,只不过徒具形式,于是重新规定“五复奏”程序,即执行前二日和前一日各复奏一次,执行当日再复奏三次,并规定“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后,门下省复,有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奏闻”,使某些特殊情况有获得从宽免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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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如何理解唐代德本邢用的立法思想
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大致有以下几点:
(1)以礼为本,以刑为用
李世民对治国方略问题曾主持大臣们进行议论。以封德彝为首的一些人主张“以威刑肃天下”,而以魏征为首的一些人主张以仁义治天下。两派争论十分激烈。李世民基本上同意和采用了魏征的意见,以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法律思想去从事立法。李世民综合两汉以来运用礼刑进行统治的经验,宣布德礼与刑罚不是对立的,二者可以统一起来,这对当时立法与司法都有极大影响。在《贞观律》中把原来属于礼的规范,被赋予法的形式。《唐律疏议》的序言中说,它的全部内容“一准于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也就是说,德与礼是刑罚的前提,而刑罚只不过是德与礼的辅助工具。
(2)明法慎刑
唐太宗吸取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过程中强调法制是国家的政本,“安民立政,莫此为先”。他主张立法简约宽平,以仁义治天下,法律不但应当由繁而简,而且应当去重从轻,特别是对于死刑与肉刑的运用,更要持审慎的态度。因此,他在立法上删去了许多死刑条款,在司法上从死刑判决到复核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他首创封建法制史上“九卿议刑”制,即大辟罪(死罪)要由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议论后才判决。他认为对死刑三复奏即死刑执行前应向皇帝请示三次的规定还不够,应改为“五复奏”。还规定即使依法应处死刑,但情有可原的,仍有获得从宽免死的机会。这些都反映出唐太宗力求恤刑慎杀的思想。
(3)立法宽简稳定
唐高祖李渊时便强调立法要宽简,使老百姓都能知晓,才好遵守执行。唐太宗继续强调这一点。他说,立法要简约,不可以一罪有数条规定,格式多,执法官不能都记住,容易产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这样会造成很多弊端。在他主持下制订的《贞观律》比过去的法律宽简得多,改死刑为流刑的有92条,改流刑为徒刑的有71条,删去“兄弟连坐俱死”的规定。《旧唐书·刑法志》中说:“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唐高宗制订《永徽律》时,继续贯彻上述立法思想。李世民不仅要求法律简明,而且还要求保持稳定,修改变更法律一定要审慎而行。他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唐初几十年,保持法律相对稳定,这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持安定的政治局面和法律的权威是非常重要的。
⑥ 高一语文论文,关于“中国古代诗歌史”,1500字以上
读完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使我不仅对古代的整个法律体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而且还了解到其产生的根源和社会背景。
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体系。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度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先秦以前没有专设司法机关,只是设官理刑。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设置掌握狱讼的最高法官。
秦统一的秦王朝建立后,“廷尉”列为九卿之一,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秦地方无专门的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兼行审判权,可自行处理一般案件。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汉代中央仍以廷尉(又称大理)为最高司法长官,地方司法机关与秦基本相同。汉代对各种机构的员额和职权都有明确规定。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案件。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亦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唐朝时,每遇重大案件,皇帝通常命令大理寺卿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
宋代司法机关不断扩大,职权分散。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和刑部之外,皇帝在宫中增设审刑院,掌审议大理寺上报的案件。宋元《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明清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日益强化,司法权更趋集中、完善。于中央设都察院、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分典刑狱。对重大案件实行“三司会审”,清称“九卿会审”,标志着皇帝对司法权的严格控制。
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条文的背后,有着极为复杂的社会思想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
③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
④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
感受完这一次古老的洗礼,我的受益良多。古代法律制度的背后承载了许多古老的历史文化和中国传统思想。只有我们更多地去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演变,才能更好地了解中国传统法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