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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特别行政区制服

发布时间:2021-10-19 18:26:05

㈠ 当代大学生如何正确认识香港问题

写文章要梳理文章逻辑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自下而上法,就是将所有想到的想法观点都先写下来,再观察所有观点中间的内在逻辑,找出共同的观点,存同去异,形成一篇文章的中心思想;另一种是自上而下法,就是先有一个确定的中心,再从这个中心往下一级一级发散观点,直到发散出来的观点能将这个中心思想阐述清楚。

正文:这次香港大乱,香港法治遭遇空前巨大的挑战,可谓危在旦夕,命悬一线!一旦暴力毁掉来之不易的法治,香港将丧失一切。这是所有港人的损失,当然也是祖国巨大的损失。

捍卫香港法治最好的办法就是,一定要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只能用法治的办法、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目前的乱局。解决问题的所有工具、钥匙都在法律里边。

要用足用够一切法律资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律的资源。

凡是基本法和香港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一切有效措施,都应该被考虑,并在适当时机采用,要排除一切障碍和困难,坚决捍卫宪法、基本法的权威和香港的法治秩序。一切可能都不排除,并认真做好一切准备。可以备而不用,但不能不备。国家不会回避自己对香港的宪制责任。

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能够经受住任何考验。我们的宪法、基本法也一样,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实施37年以来、基本法实施20多年来遭遇的最大考验。我相信宪法、基本法一定能够经受住这次严峻考验,解决今天的危局,还祖国人民一个新的东方明珠和朗朗乾坤。

我们当初提出“一国两制”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国家长远的规划战略,中央对此一直是真诚的,是认真负责的,“一国两制”20多年的实践也是非常成功的。尽管遇到如此巨大风波,中央将继续坚定不移贯彻实施“一国两制”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走样、不变形。

当然经过这次事件,一定要好好总结“一国两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弥补,以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1)如何认识特别行政区制服扩展阅读

假民主之名行祸害之实。大量证据表明,香港短时间内发生多起暴力违法行为,幕后有“黑手”在推动,他们真正要干的就是“反中乱港”、搞“颜色革命”。

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他们到处煽风点火,为暴行张目、为犯罪喝彩;他们利用年轻人充当棋子、炮灰,不惜把香港年轻人引向歧途、送上绝路。

暴力祸害香港,甘当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的马前卒,置民族尊严和香港利益于不顾,这些行径将香港暴乱分子的本质暴露无遗。

他们把“民主”“自由”“人权”挂在嘴边,干的却是内外勾结、祸港乱中的勾当:暴力冲击、打砸香港立法会和围堵中联办大楼,用毒性化学粉末、汽油弹等危险工具攻击警察,蓄意瘫痪地铁、机场等公共交通……他们正在损害的,是香港社会的根本利益,是香港的前途和700万香港市民的福祉。

大道昭昭,邪不压正。广大爱国爱港人士必将同舟共济、团结一致,揭穿暴乱分子华丽外衣下的险恶用心,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反对暴力、抵制暴力,发出正义之声,让香港这颗东方明珠早日恢复安宁、稳定和繁荣,让“一国两制”这艘航船劈波斩浪、行稳致远。

㈡ 简述中国古代特别行政区制度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行政地位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二、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

(一)行政长官

1、行政长官的地位和任职资格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年满40周岁、在特别行政区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期为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2)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时;

(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时。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2、行政长官的职权

(1)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2)负责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执行;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政府备案;

(5)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6)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各司、局正副司、局长等主要官员;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8)执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9)代表特别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的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11)根据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2)赦免或减轻刑事犯罪的刑罚;

(13)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二)行政机关

1、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署等机构。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特别行政区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2、行政机关的职权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行政机关发言。

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

(1)行政机关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

(2)定期向立法会会议作施政报告;

(3)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4)征税和公共开支必须经立法会批准。

(三)立法会

1、立法会的地位和职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行使立法权。

立法会除了行使立法权外,还根据行政机关的提案:

(1)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2)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3)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4)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质询;

(5)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弹劾;

(6)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2、立法会的产生和任期

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非中国籍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担任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立法会由选举产生。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和由功能团体、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共同选举产生立法会议员。

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2年外,每届任期4年。

㈢ 如何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

㈣ 如何认识我国的行政区划体制

行政区划:简称政区,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实行如下原则: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4、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5、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6、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国家都是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各国的行政区划有不同的划分和名称。不论何种类型的国家,行政区划的划分总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并考虑政治、经济、民族、人口、国防、历史传统等各方面的因素。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通常根据以下原则:

①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②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

③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

行政区划虽因国家本质不同而有其明显的阶级性,但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例如,中国从秦代(公元前221~前207)建立统一国家并施行郡县制以来,历代行政区划虽有变更,但变化并不太大。英、法、美等国的行政区划也是从19世纪继承发展下来的。详情http://www.dsac.cn/DataProct/Detail/201903

㈤ 为什么香港警察的制服和内地的不一样

港警从来都是独立的,不属内地公安部管辖。97年香港回归时,香港警察把以前英皇的警徽改了,但制服还是绿色卡其布猎装。04年以后,港警改用蓝色制服,配大盖帽。08年港警PTU和交通部警察改戴棒球帽,但制服未变。

㈥ 如何理解特别行政区制度合理性、科学性、正确性

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㈦ 如何理解一国和两制

从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的情况看,正确处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需要强调以下3点:一是要强化“一国”观念。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也不是香港、澳门固有的,而是来源于中央的授权。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都要自觉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尊重和维护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活动。澳门特别行政区已于2009年制定了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应适时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履行应尽的宪制责任。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作为祖国大家庭的成员,还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支持和参与内地的改革发展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二是要尊重“两制”差异。中央政府、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各界人士要相互尊重对方所实行的社会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也包括尊重彼此在意识形态方面存在的某些差异。需要指出的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政策,是以坚持一个中国、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为前提的。这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香港、澳门各界人士要尊重国家实行的政治体制,尊重内地的司法制度。三是要严格依照基本法办事。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完整体现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对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把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就能确保“一国两制”方针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新华网

㈧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7条,如何理解

第六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有三个要素: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的80%以上由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以参加,但比例有限定(不超过20%)

㈨ 如何完善特别行政区制度

如何完善特别行政区制度:
1、取消特别行政区制度
2、取消人上人等不公平制度
3、废止所存在的一切贵族阶层和人上人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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