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证处工作人员能不能穿司法局的制服
不能,区司法局没有制服,公证处改革后属于事业单位。
⑵ 县里面司法局公证处主要干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2)司法局公证处制服扩展阅读:
县司法局公证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证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⑶ 司法局的可以穿警服吗
司法局的没有制服,至少没有全国统一制式的制服。
我国的司法部(以及下面的各省司法厅、各市司法局)其实是个不伦不类的机构,虽然冠名“司法”却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政机关,管的是调解、公证、普法宣传和律师的业务指导,但是公安机关原先的两劳民警又被划到了司法行政机关,所以所以整个司法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有的是警察、有的又不是,只有监狱劳教系统的人是警察、有警服。
不是警察的那一部分人自认是没有警服的了,而司法局并不是警察机构,司法局得人也就不能穿警服了(倒是有的司法局有下属的劳教所,这些局的局长全都以劳教所第一政委的身份穿了警服受了衔)。
不过这些人原先是有制服的,那种制服的式样和警服很相似(佩戴的制式标志略有不同而已,最明显的区别是没有衔级标志——我国目前只有军队、武警序列、五大警察系统和海关才授衔),到了2004年已经被全部取消,国务院下的令。
后来有的地方又开始穿制服了,只是地方上的行为(合不合法还是回事呢,不知道有没有文件),并没有全国配发。
司法局的配警车也就那么回事,警车是执行警务用的特种车辆,只有警察才能合法驾驶,但是不是警察机构的司法厅又管着当地的监狱局和劳教局两个警察机构,那么司法厅把两劳的警车配发到司法局也就不足为奇了。
⑷ 司法局公证员的职能
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公证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公证业务人员。其职责是受理、承办具体的公证事项,草拟、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根据规定,公证员必须在公证处履行职务。公证员必须具备以上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身份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即必须是年满18周岁,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剥夺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参加全国司法考试合格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公证处实习一年并经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培训合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公证员是专职司法人员,要为社会和当事人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解决各种法律疑难问题,不具备相当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就难以胜任公证员的工作;根据规定,公证员由省司法厅考核批准。
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1)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的权利。
(2)审查、调查、勘验的权利。公证员有权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行为能力、申请公证事项以及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有权进行调查和现场勘验。
(3)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的权利,以及终止公证或拒绝公证的权利。
(4)解答法律咨询,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权利。
公证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依法办事。
(2)遵守公证法律、纪律和公证职业道德。
(3)保守国家和当事人的秘密的义务。
(4)回避的义务。
(5)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义务。
(6)不得在公证处以外兼任其他职务的义务.
⑸ 司法局有制服吗,类似于法院的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司法行政部门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但该部门着装的范围仅限于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其他人员没有统一制式服装。
因此,理论上看,司法局可以穿制服的只能是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但现实中,各地司法局大多都自行配置了制服(严格有意义上讲属非法着装);有的地方司法局甚至钻政策空子即国务院批准司法行政部门的警察可以着装,那么司法局将全局干职工都转为警察,都穿警服。
⑹ 公证处是司法局的下属单位吗
公证处不是司法局的下属单位,但设立公证机构要由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才能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6)司法局公证处制服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⑺ 公证处取证不出示证件,不穿制服,偷偷摸摸取证在法律上有效吗
你好!
法律没有要求取证一定要出示证件,不是一定要穿制服。假如你对公证处的行为不服,可以向公证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投诉。公证处是从属于司法局的事业单位。
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⑻ 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局公证处,是不是就是公证员了啊!
应该说是有了任公证员的资格了,
今后国家不再举行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符合司法部规定的公证员任职条件,在公证处实习一年期满,经过岗前培训和业务考核合格的,由司法部统一授予公证员执业证书。
⑼ 司法局公证员与公证处公证员的不同处
公证处公证员是对所处理的事物的合法性做出公证
司法局公证员是对所处理的事物的司法性质具备的法律意义做出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