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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服的建立

发布时间:2021-10-02 05:34:06

『壹』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

(1)行政复议制服的建立扩展阅读: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以建国初期开始,行政复议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健全,完善、发展。五十年代后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但是对行政复议的称谓没有完全规范如"申诉"、"复审"、"复验"等。

进入八十年代,行政复议制度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尤其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为配合行政诉讼工作的实施,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作了比较系统规定。

『贰』 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如下:

1、确认执法机关已对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通俗说,就是执法机关已经向你送达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文书,如: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通知书等。如果遇到不依法执法的机关,切记留存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录像、照片均可)。

(2)行政复议制服的建立扩展阅读: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基本制度: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级复议: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

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萨尔茨堡法庭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创始于英国。但中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传统外,其他地域并不适用。陪审团只对事实做出判断,而法律的适用由法官裁判。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以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由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辩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

行政听证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核心制度。

委员会模式

根据实践需要,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截至到2011年11月,试点单位已经扩大到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5个单位。另外,还有7个省区市的13个单位虽然没有纳入试点范围,但也自行组织开展了试点工作。

在试点工作中,形成了三种主要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将分散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全部集中到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行使的全部集中模式;

对部分政府部门的受理、审理权限进行集中的部分集中模式;保持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变,通过吸收外部人士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合议委员会模式杜。

调解制度

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涉及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

2、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争议

『叁』 人教版 政治生活 P41 政府建立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制度,国家还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 请问行政

您好!
这一制度在中国最早是在民国时期定下来的,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行政诉讼法89年由人大通过,成为国家法律。因此建立不太好说,但确立是人大确立的。
有不明白的地方请追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肆』 国家建立了行政复议制服和什么制度

《行政复议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了行政复议所要达到的三项目的,即:

(1)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复议所要实现的直接目的。复议活动是一种依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的制度,对不合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加以撤销和纠正。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通过复议、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所要达到的最终效果。我们的行政机关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它的一切活动都应该是为了人民,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防止和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的救济制度,目的当然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行政权是一种法定权力,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度的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建立对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的各种制度。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走向腐败。行政复议制度正是这些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种。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以建国初期开始,行政复议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健全,完善、发展。五十年代后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但是对行政复议的称谓没有完全规范如"申诉"、"复审"、"复验"等,进入八十年代,行政复议制度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尤其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为配合行政诉讼工作的实施,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作了比较系统规定。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扩大行政复议方式范围,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原则;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完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②《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使行政复议制度法制化、规范化。 我国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法制化。

『伍』 简述行政复议制度的优缺点

优缺点肯定是相较于其他制度(行政诉讼)而言,如此的话,行政复议的优点就在于它的救济、监督和效率等方面要优于行政诉讼,而缺点则是公正性方面存在疑问。

按说,救济、监督和效率都是行政诉讼所具有或追求的,但是相较而言,复议更有优势(否则行政法领域就不会有两种独立的救济体制)。
1.救济更为全面。由于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实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全面审查的原则,其较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更为广泛,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更为全面、恰当。在受案范围方面,行政复议还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益的保护更为彻底。此外,行政复议费用无需相对人承担,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2.监督更为有效。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制度,它是建立在行政隶属关系基础上,由上级行政机关对所属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层级监督。行政诉讼毕竟是司法审查,其有限性导致在审查力度、裁决种类、法律责任和监督措施上都不如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更为有效。
3.效率更高。主要体现在行政复议的程序设计上便捷高效。如复议程序的环节没有诉讼程序那么严格,对复议时效的相关规定较行政诉讼为短,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规定亦能有效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一种,在传统的请示、命令管理模式下,上下级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体化的关系,而复议机关本身就是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难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陆』 怎样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是政府(行政机关)为了化解行政争议,达到自我纠正的目的而设置的救济程序,国外这种救济程序也比较普遍,与法院的诉讼救济不同,从其设置及运行的程序来看是不可能脱离行政机关而相对独立的,否则就有设置前置司法程序的嫌疑了。另外,我国已经有完善的相对独立的司法救济程序,是否需要一个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制,还有待论证。

『柒』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什么时候开始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以建国初期开始,行政复议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健全,完善、发展。五十年代后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但是对行政复议的称谓没有完全规范如"申诉"、"复审"、"复验"等,进入八十年代,行政复议制度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尤其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为配合行政诉讼工作的实施,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作了比较系统规定。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扩大行政复议方式范围,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原则;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完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②《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使行政复议制度法制化、规范化。
我国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法制化。

『捌』 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 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行政复议制服的建立扩展阅读: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玖』 行政复议制度产生于什么时候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以建国初期开始,行政复议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健全,完善、发展。五十年代后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但是对行政复议的称谓没有完全规范如"申诉"、"复审"、"复验"等,进入八十年代,行政复议制度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尤其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为配合行政诉讼工作的实施,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作了比较系统规定。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扩大行政复议方式范围,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原则;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完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②《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使行政复议制度法制化、规范化。
我国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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