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古代司法回避
根据回避事由或回避主体的不同,中国古代司法回避主要分为籍贯回避、亲属回避、故旧回避、司法官之间的回避以及非审判官吏回避等种类。古代司法回避制度具有中华法系的特质,也回避不了其固有的历史局限性。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起源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隋朝统一全国后,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用科举制代替九品中正制。隋炀帝大业三年开设进士科,用考试办法来选取进士。进士一词初见于《礼记·王制》篇,其本义为可以进受爵禄之义。当时主要考时务策,就是有关当时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政治论文,叫试策。这种分科取士,以试策取士的办法,在当时虽是草创时期,并不形成制度,但把读书、应考和作官三者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中国选举史上新的一页。唐玄宗时礼部尚书沈既济对这个历史性的变化有过中肯的评价:“前代选用,皆州郡察举……至于齐隋,不胜其弊……是以置州府之权而归于吏部。自隋罢外选,招天下之人,聚于京师春还秋住,乌聚云合。”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完备
推翻隋朝的统治后,唐王朝的帝王承袭了隋朝传下来的人才选拔制度,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由此,科举制度逐渐完备起来。在唐代,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
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为人重视。俊士等科不经常举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后来渐废。所以,明经、进士两科便成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唐高宗以后进士科尤为时人所重。唐朝许多宰相大多是进士出身。常科的考生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生徒,一个是乡贡。由京师及州县学馆出身,而送往尚书省受试者叫生徒;不由学馆而先经州县考试,及第后再送尚书省应试者叫乡贡。由乡贡入京应试者通称举人。州县考试称为解试,尚书省的考试通称省试,或礼部试。礼部试都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闱也就是考场的意思。
明经、进士两科,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的内容为经义或时务。后来两种考试的科目虽有变化,但基本精神是进士重诗赋,明经重帖经、墨义。所谓帖经,就是将经书任揭一页,将左右两边蒙上,中间只开一行,再用纸帖盖三字,令试者填充。墨义是对经文的字句作简单的笔试。帖经与墨义,只要熟读经传和注释就可中试,诗赋则需要具有文学才能。进士科得第很难,所以当时流传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
常科考试最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后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称“权知贡举”。进士及第称“登龙门”,第一名曰状元或状头。同榜人要凑钱举行庆贺活动,以同榜少年二人在名园探采名花,称探花使。要集体到杏园参加宴会,叫探花宴。宴会以后,同到慈恩寺的雁塔下题名以显其荣耀,所以把又把中进士称为“雁塔题名”。唐孟郊曾作《登科后》诗:“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朝看遍长安花。”所以,春风得意又成为进士及第的代称。常科登第后,还要经吏部考试,叫选试。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职。唐代大家柳宗元进士及第后,以博学宏词,被即刻授予“集贤殿正字”。如果吏部考试落选,只能到节度使那儿去当幕僚,再争取得到国家正式委任的官职。韩愈在考中进士后,三次选试都未通过,不得不去担任节度使的幕僚,才踏进官场。
唐代取士,不仅看考试成绩,还要有各名人士的推荐。因此,考生纷纷奔走于公卿门下,向他们投献自己的代表作,叫投卷。向礼部投的叫公卷,向达官贵人投的叫行卷。投卷确实使有才能的人显露头角,如诗人白居易向顾况投诗《赋得原上草》受到老诗人的极力称赞。但是弄虚作假,欺世盗名的也不乏其人。
武则天载初元年二月,女皇亲自“策问贡人于洛成殿”,这是我国科举制度中殿试的开始,但在唐代并没有形成制度。
在唐代还产生了武举。武举开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应武举的考生来源于乡贡,由兵部主考。考试科目有马射、步射、平射、马枪、负重等。“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类升”。 审判人员回避制度
所谓回避制度是指法律规定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不得参加该案审判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早在唐代,法律就有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如主审法官与被告有“亲属、仇嫌”需要换主审官,以使审判符合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办理案件,有效地防止司法人员因个人感情、恩怨、利害或成见等因素的影响而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宋承唐制,法律不仅规定了审判人员回避的制度,而且在唐朝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许多重要的补充,使宋代审判人员回避的制度更加具体,更加严密。依据宋朝有关法令的规定,宋代回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鞫狱官(审判人员)与被鞫人有亲属关系,包括内亲在五服者,外亲在大功以上者。如果鞫狱官(审判人员)与被鞫人(被告)有亲属关系,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发生偏袒被鞫人的现象。所以这种情况应当回避。
二是鞫狱官与被鞫人有故旧关系。包括授业师、原长官和原部属以及同年同科及第的官员,必须回避。如《宋刑统》中规定:“诸鞫狱官与被鞫人……并授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皆须听换。”
三是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仇隙。审判人员与被讯人员有某种仇恨或关系不睦者,应当回避。《宋刑统》规定:“诸鞫狱官与被鞫人……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
四是籍贯回避。审判人员不得到原籍所在地审理案件。
五是按发起诉人和缉捕人也应回避。宋朝规定,凡是按发的犯罪案,按发官必须申报上级机关另外选差与按发官同级的其他机构的官员审理,而按发官本人必须回避。六是司法官内部回避。为防止审判活动中官官相护的弊端,宋朝还规定了司法官之间的回避制度:第一,上下级之间的回避,如诸职事相干或统摄有亲戚者,并回避;第二,同级之间的回避,如录问、检法与鞫狱,若检法与录问官吏有亲嫌者准此;第三,犯人翻异,须别推时后审法官与前审法官有亲嫌关系者也必须回避。
宋朝法官回避制度之严密和具体,是历朝都没有的。这对防止舞弊,减少冤案起到了积极作用。某些方面的规定对当今的诉讼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
元代开始,蒙古人统治中原,科举考试进入中落时期,但以四书试士,却是元代所开的先例。
元朝灭亡后,明王朝建立,科举制进入了它的鼎盛时期。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也超过了以往历代。
明代以前,学校只是为科举输送考生的途径之一。到了明代,进学校却成为了科举的必由之路。明代入国子监学习的,通称监生。监生大体有四类:生员入监读书的称贡监,官僚子弟入监的称荫监,举人入监的称举监,捐资入监的称例监。监生可以直接做官。特别是明初,以监生而出任中央和地方大员的多不胜举。明成祖以后,监生直接做官的机会越来越少,却可以直接参加乡试,通过科举做官。
参加乡试的,除监生外,还有科举生员。只有进入学校,成为生员,才有可能入监学习或成为科举生员。明代的府学、州学、县学、称作郡学或儒学。凡经过本省各级考试进入府、州、县学的,通称生员,俗称秀才。取得生员资格的入学考试叫童试,也叫小考、小试。童生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由各省学政主持,学政又名提督学院,故称这级考试为院试。院试合格者称生员,然后分别分往府、州、县学学习。生员分三等,有廪生、增生、附生。由官府供给膳食的称廪膳生员,简称廪生;定员以外增加的称增广生员,科称增生;于廪生、增生外再增名额,附于诸生之末,称为附学生员,科称附生。考取生员,是功名的起点。一方面、各府、州、县学中的生员选拔出来为贡生,可以直接进入国子监成为监生。一方面,由各省提学官举行岁考、科考两级考试,按成绩分为六等。科考列一、二等者,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称科举生员。因此,进入学校是科举阶梯的第一级。
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驻地。每三年一次,逢子、午、卯、酉年举行,又叫乡闱。考试的试场称为贡院。考期在秋季八月,故又称秋闱。凡本省科举生员与监生均可应考。主持乡试的有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提调一人,其它官员若干人。考试分三场,分别于八月九日、十二日和十五日进行。乡试考中的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称解元。唐伯虎乡试第一,故称唐解元。乡试中举叫乙榜,又叫乙科。放榜之时,正值桂花飘香,故又称桂榜。放榜后,由巡抚主持鹿鸣宴。席间唱《鹿鸣》诗,跳魁星舞。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考试,又称礼闱。于乡试的第二年即逢辰、戍、未年举行。全国举人在京师会试,考期在春季二月,故称春闱。会试也分三场,分别在二月初九、十二、十五日举行。由于会试是较高一级的考试,同考官的人数比乡试多一倍。主考、同考以及提调等官,都由较高级的官员担任。主考官称总裁,又称座主或座师。考中的称贡士,俗称出贡,别称明经,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在会师后当年举行,时间最初是三月初一。明宪宗成经八年起,改为三月十五。应试者为贡士。贡士在殿试中均不落榜,只是由皇帝重新安排名次。殿试由皇帝新自主持,只考时务策一道。殿试毕,次日读卷,又次日放榜。录取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鼎元,二名榜眼,三名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通称进士。进士榜称甲榜,或称甲科。进士榜用黄纸书写,故叫黄甲,也称金榜,中进士称金榜题名。
乡试第一名叫解元,会试第一名叫会元,加上殿试一甲第一名的状元,合称三元。连中三元,是科举场中的佳话。明代连中三元者仅洪武年间的许观和正统年间的商辂二人而已。
殿试之后,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其余进士经过考试合格者,叫翰林院庶吉士。三年后考试合格者,分别授予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其余分发各部任主事等职,或以知县优先委用,称为散馆。庶吉士出身的人升迁很快,英宗以后,朝廷形成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的局面。
明代乡试、会试头场考八股文。而能否考中,主要取决于八股文的优劣。所以,一般读书人往往把毕生精力用在八股文上。八股文以四书、五经中的文句做题目,只能依照题义阐述其中的义理。措词要用古人语气,即所谓代圣贤立言。格式也很死。结构有一定程式,字数有一定限制,句法要求对偶。八股文也称制义、制艺、时文、时艺、八比文、四书文。八股文即用八个排偶组成的文章,一般分为六段。以首句破题,两句承题,然后阐述为什么,谓之起源。八股文的主要部分,是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个段落,每个段落各有两段。篇末用大结,称复收大结。八股文是由宋代的经义演变而成。八股文的危害极大,严重束缚人们的思想,是维护封建专制治的工具,同进也把科举考试制度本身引向绝路。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愤慨地说:“八股盛而《六经》微,十八房兴而二十一史废‘。又说:”愚以为八股之害,甚于焚书。“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灭亡
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清代科举在雍正前分满汉两榜取士,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特,只考翻译一篇,称翻译科。以后,虽然改为满人、汉人同试,但参加考试的仍以汉人为最多。
科举制发展到清代,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特别严厉,但由于科举制本身的弊病,舞弊越演越烈,科举制终于消亡。
❷ 哪位朋友知道中国古代规定要回避本籍是在哪个朝代
官吏回避制度史从汉代以来开始的,严耕望先生《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有解释。大致上汉代初年还有一些例外,以后愈来愈严,东汉时期有“三互法”,即“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后汉书·蔡邕传)。这种掣肘的存在,造成有的州郡官吏得不到及时选用,误国殃民。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摆脱施政者个人关系对政治的干扰,推动政治上的清明。之后的朝代大都遵行不替,不过宽严程度可能不一。
❸ 回避的回避制度
古代
清代科举考试时为防考场内官员作弊而设的制度。
凡乡、会试主考、总裁、同考官的子弟,不许入场,谓之回避,为顺治时旧制。雍正后令帘官子弟应回避者,别试于内阁,或仍于闱中另编座号。别派大臣出题阅卷,等于唐宋的别头试。乾隆九年后仍命照前回避,不许应试,并推及于外帘官。回避之人包括本族五服以内,及亲姑、姊妹之夫与子,母、妻之亲兄弟子侄等。殿试、朝考之阅卷官亦不用新贡士之父兄。
旧时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例如一般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职务,亲属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机构任职者,则较低级之人员应回避,予以改调。
古代防止官员徇私的制度。一般规定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职务,亲属在同一地区任职者,则职位低者应予改调。
清 代科举考试时为防止主考官作弊的制度。凡乡试、会试,主考官亲属弟子,不许入试。
清 赵翼 《陔馀丛考·亲族回避》:“亲族回避,起於 后汉 ,已见《蔡邕传》。” 清 韩泰华《无事为福斋随笔》卷上:“《南史·傅隆传》:‘迁尚书左丞,以族弟 亮 为仆射,缌服不得相临,徙太子率更令。’按此即今之回避。”
清 陈康祺《郎潜纪闻》卷七:“ 道光 丁未会试, 山东孔庆瑚 为同考官, 孔氏 宗族应回避者数十人。”参阅 清 赵翼《檐曝杂记·辛巳殿试》。
❹ 古代官员任职回避原籍制度始于何时
从汉武帝开始,地方官回避本籍
❺ 古代官员回避制度的废除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早在人类文明最初发祥的夏商和周时期,统治阶级任用官员的主要依据不是才能,而是看他们与统治者(君子等王族)的血缘关系之亲疏远近。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一些有远见有作为的君主开始做了一些在执政用人方面的探索,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以“用人唯贤”来补充以往“用人唯亲”的不足。随着形式的发展,这种制度也越搞越精细化,逐渐完善,使很多有真才实学的下层人民得到了施展才华的机会。它开了我们国家用人方面回避制度的先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历史上看,我国古代回避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春秋战国到秦汉时期,这是回避制度的萌芽和确立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人类生产实践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到来,私有经济和商品经济都产生了并得到快速的发展,但这同时也是群雄并起,诸侯争霸的社会大变革大一统时期。各诸侯国要想站住脚跟并取得霸权,就必须“招贤纳士” ,吸引大量的人才来为自己服务,这样的话就必须对本宗族成员的任用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便保证国家生有力量的强大,不断输入新鲜血液,来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实力。这遂成为自两汉开始形成的任官回避的先河,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湖笔制度的萌芽。
在秦国,商鞅推行的变法中也明确规定皇亲国戚不建战功不能入宗室官籍,这有力地限制了亲属为官,对提高封建官员队伍的素质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在汉代,许多的布衣也得以出将入相,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大的进步。汗出统治者在吸取了强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时,用人制度方面也采取了更严密的回避制度,其规定有:“宗室不宜点三河”(三河即王畿周围的地方,天子脚下,具体指东河,内河,南河),“王国人不得宿卫”等。东汉的外戚宦官专权对其造成了很大的破坏。
这里还值得一提的是汉代的“三互法” ,即婚姻之家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这可以 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成文的对籍贯和亲属关系方面任用官员回避的法规。这也标志着我们古代回避制度的最终确立,并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在此基础使就有了总是回避,亲属回避,籍贯回避,职务回避等各种明确规定。
二:魏晋南北朝到宋元,这是回避制度的发展和成熟时期。
魏晋南北朝,士族完全掌握了国家权力,官吏选拔实行的是“九品中正制” 。这样就导致了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种争权夺利的矛盾以及各少数民族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尖锐矛盾。为了加强统治 的权力,在回避制度方面,他们继承和发展了汉代以来的有关做法,并将以往有关姻亲方面回避的范围扩大到一般的亲属回避,由中央政府扩大到一般机关,对外戚和宦官的限制更为严格。唯一例外的是,对籍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社会还普遍以能回原籍做官为一种荣耀。
大唐盛世更有了十分具体而完备的规定。比如说,统一机构内有统属关系的(指父母关系,兄弟关系,叔伯关系及相关的外亲等关系)的必须回避,没有统属关系则不需回避;亲属之间没有统属关系,但是不便于职务的执行和公务的开展的也必须回避;同时它也对地域的回避作了明确规定,开了一代先河;科举考试方面也做了有关回避的规定,应试者与考官又相应关系的必须回避,这又开了师生故友之间回避的先河。
宋承唐制,回避制度也更为严格,范围进一步扩大。回避制度得到发展和成熟。
三:明清,是回避制度的完善时期。
明朝的吏治十分严厉,回避制度也更加严格,特务统治十分的恐怖。首先是对宗室的回避,明成祖以后,国家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宗室不能做官,不能参加科考,只能封爵供养。对一般官吏的回避是这样的,大臣的同族不能做监察官等,本籍也必须回避。
清朝则更加完备。清朝时期的亲属回避扩大到师生故友等有相关关系的人员,比如有过老师,同学,同门,同年,同乡等关系的必须回避。对于地方官员则由籍贯的回避,就是本地人不能做本地官,甚至很小的一个“科长,股长”之类的也必须德远走他乡。如果是邻省的话,距老家起码也得500里之外。
四:近现代以来,是回避制度的调整和变革时期。
晚清以来,我们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发生了极为深远的变化,再加上各种战争的频繁,回避制度在破坏中不断调整,不断变革,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❻ 明清的回避制度
包公斩侄应为传说
如果按照时下最流行的方式,为中国历史上的清官做一个排行榜,那么包拯包大人无疑名列前茅。在民间传说里,这位包青天“日审阳间,夜审阴间”,铁面无私,刚正不阿。铡美案、斩包勉的故事早已是家喻户晓。
然而故事只是故事,传说也只是传说。真实的历史是:陈世美是清初进士,与包大人毫无瓜葛。所谓铡美案,更像是一场关公战秦琼的戏码。
至于斩包勉就更是无稽之谈。按照宋朝法律规定,法官与被告人是亲属,或者有很近的姻亲关系的,都必须回避。包拯与包勉为叔侄关系,正在五服之内,如果包拯大义灭亲,必然触犯宋朝刑律。这也就陷入了一个悖论:包大人既知法犯法,又怎能“官清如水”?
诉讼回避,在古代称为“换推制”,首见于《唐六典》:“凡鞠狱管与被鞠狱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其中的亲,指负责办案的官员与被告有五服内之亲,大功以上姻亲,或者是被告授业师长。而发展到宋代,诉讼回避的范围更广,规定更为细致。法官与被告为科考的同年、同门、同科目关系的;审判官本身就是被告人,或被告人上司的;涉及上下级关系隶属的;甚至同一案件的前后审两人法官有“亲属仇嫌”关系的,都必须回避。南宋时期,法律对于有应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还要科以杖一百的处罚。
可以说,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回避制度的国家之一。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人情的社会。经世致用的中国古代哲学家们,不曾像他们的外国同行一样,苦苦的追寻着神光,中国的哲学温情脉脉,中国的法律充满着人性的智慧。官吏回避制度,正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遗泽。
回避制度的演变
“回避”一词第一次在刑法志中出现,是在《元史》中。那时的回避制度已经发展完善。除了诉讼回避外,还有一种任官回避制度。
任官回避制度草创于西汉时期。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刘彻,以其深邃的政治洞察力,敏锐地意识到了异地为官对维护中央集权,对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的重要意义。到了东汉桓帝时期,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三互法”正式出台,就是“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以东汉官吏史弼为例,他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是他的妻子娘家,恰好在山阳辖内,于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
回避制度宋代被细化为籍贯回避、亲属回避、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四类。
亲属回避的范围,比之东汉时期的姻亲回避有所扩大。位及人臣的中央大员,他们的子孙不得在京畿地区任要职。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关系的,如祖父和孙子,不能在同一部门工作。
职务回避则是指中央大员的亲属,不得担任监察官和谏官。古人讲究“百善孝为先”。言官与谏官因职责所在,难免会对朝廷施政进行弹劾。如果出现卑亲属弹劾尊亲属的情形,必然与礼不合。
科举回避是科举取士的必然结果。科举是寒门儒生通向仕途的华山路,因其意义重大,历史上的科场舞弊案层出不穷。为了保证科举的公正性,唐开元时代起,凡有与考官有亲故关系的考生,都必须回避他地,另行考试。到了宋代,“钟鼎之家”的子弟们在科举考试后,必须再加试一场,以示公允。
“千里当官只为财”可以说是明清时期任官籍贯回避的最好写照。明清时期的回避制度更加严格。明朝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个中国。清朝法律略有缓和,只规定不得本省为官。一旦为官,便要拿着身份证明,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称为“避籍”。这种避籍也存在一些问题。官员远赴他乡,异地为官,对于任职地的风俗很难事先了解,也可能会出现语言不通的现象,官吏治理必然存在困难。然而通过这样的办法,使官吏孑然一身,在辖地举目无亲,避免过多的社会关系造出人情网。
❼ 元代诉讼中的回避和代诉制度是什么
唐朝法律首次规定了较为完整的回避制度。唐《狱官令》规定:凡法官审案,遇有原被告与法官有五服之内的亲属关系及大功以上的婚姻之家、或有仇嫌关系、或曾是自己的受业师、或曾经是本部都督、刺史、县令等上下级关系的,都要更换审判官。与现在法律不同的是,提出回避的是法官自己,至于被告有无权利提出要法官回避,没有明文规定。关于更换法官也只是“皆须听换”,是任意性较大的文句,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有应回避的情况面不回避的该怎么处理,唐代法律中也没有明文规定。
元代在唐、宋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听讼回避制度,规定法官审案听讼,“事关有服之亲,并婚姻之家及曾受业师”的亲故,或有仇嫌之人,都应该回避。如果应回避而不回避,各以被告原应判处的罪名论处(反坐制度)。比之唐、宋律更为明确,从一种任意性规范发展为强制性规范。
元代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制度。法定需要诉讼代理的人有老幼废笃疾、妇女及有品官员(在任和致仕)三类:
首先,老幼废笃疾。这些群体在诉讼中需要代理的多为民事诉讼的内容,代理人由同居亲属充当。但当他们受到同居亲属侵犯时,允许他们自己起诉。说明元代诉讼代理具有保护弱者权益的倾向,体现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其次,妇女是诉讼中需要代理的另一类群体。诉讼代理内容仍是民事的,对"寡居无依,及虽有子男,别因他故妨碍,事须论诉者",允许妇女自己起诉,这对保护妇女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最后,居官者或致仕品官与平民发生民事诉讼,需诉讼代理。这里提到官员与民争诉的内容是民事诉讼范围。当官员与百姓发生民事诉讼时需要诉讼代理是因为封建社会中认为官员与百姓发生纠纷对质公堂,实伤风化。
根据《元典章·诉讼·代诉》规定,元代禁止三类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妇女、佃人、干人。元代诉讼代理的内容多在民事范围中,这一制度的实行,有效的提高了民事诉讼效率,并在法定代理中进行变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社会中弱者(一、二类)的权益。对此,有学者指出"一般人民许与代理诉讼者,殆自元始"。
❽ 明清任官要遵循哪些回避制度
明清的地域回避与亲属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任职官员的籍贯与就任地区不得相同或接邻。明清继承唐宋以来的地域回避制度,并形成以地方官的职权范围和职能性质决定回避范围大小的原则。具体规定包括:避原籍、寄籍、商籍。明初制定了任官“南北更调法”,后将回避范围调整为回避本籍。清政府顺治二十年规定“督、抚以下,杂职以上,需回避本省”,不允许手握实权的总督巡抚、知府知县等地方掌印官在本省内任职。同时规定“在京户部司官、刑部司官,回避各本省分司”,以防止两部官员在涉及本省赋税、财政、刑事案件上徇私舞弊。至康熙四十年,规定顺天府人不得担任五城兵马司正副指挥。清朝还对官员地域回避的里程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如“外任官避原籍、寄籍以及邻省接壤五百里以内。教职止避本府”。
雍正时期进一步扩大官员回避的对象,把佐贰杂职也囊括到五百里内的回避之列。乾隆后期吏治腐败,一些异地为官的长官和掌管刑名钱粮的胥吏、幕友合谋,为害乡里。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清政府规定佐贰杂职必须在五百里外的地方任职。候补候选官员的回避。候补官员要回避距本籍五百里以内的职缺。八旗官员的回避。清朝有满洲、蒙古、汉三支八旗军,汉八旗最早按照汉官回避惯例,不准在直隶所在府、道、县五百里内驻防。起初,清政府没有要求满八旗回避。清兵入关后,为彰显“满汉一体”,不仅要求满八旗回避五百里以外,还要回避田庄所在籍贯。
亲属回避,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员,避免在同一衙门,或有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明朝严格限制京官与王府结亲,如果两者有姻亲关系,京官需外调地方。清朝按照血缘亲疏和官员职司大小,对京官和外任官适用的亲属回避范围做了不同的规定。京官嫡系亲属回避。清朝不允许在同一部门有直系关系者任职,康熙三年规定,“凡回避,京官尚书以下笔帖式以上,祖孙、父子、伯叔、兄弟不得同任一署,令官卑者回避,官同则后补之人回避”。
明清的姻亲回避与职务回避
姻亲回避。乾隆时期进一步把官员的亲属回避范围扩大到外姻亲属,包括母亲的父亲和兄弟,妻子父亲及兄弟,自己的女婿,亲外甥等。宗族回避,满汉一视同仁。雍正时期规定,五服之内的同族之人,无论住处何方都应回避。拣选官员的亲属回避。钦派的拣选官员如果和被挑选之人,族亲中有祖孙父子、胞伯叔兄弟;外姻亲中有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之女婿、嫡甥,不准再担任拣选官,以杜绝官员把“至亲之人”挑选为官。
职务回避,是指一些官员不能担任某些特定职务。一是监察官的回避。明朝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署同族则以下回避上。科道官员(六科给事中和监察御史)属于监察官,监察官避亲在唐宋时期早已实行。清朝规定,父兄在京现任三品堂官以及在外任督抚之职,其子弟不得被考选为御史。如果子弟有任科道官的,要向都察院据实禀奏回避。二是特殊职务回避。军机处是清朝设置的中枢权力机关,地位远在六部之上。清朝不许文武高官的子弟充任军机章京,防止他们内外交接,泄露朝廷核心军政机密。三是户部和刑部任职回避。刑名钱谷事宜关系国计民生,相关亲属须回避。明清时期职务回避较有特色的是户部司官不用江浙人,因东南地区系国家经济命脉所在,禁止江浙籍人担任户部官员,防止他们弄虚作假。四是师生回避。唐宋以后科举制广泛实行,成为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明清科考舞弊案越演越烈,主考官和考生之间的请托、门生故旧关系严重损害科考的公平性,明清对考生与座师的回避规定更加严格。清朝规定“若取中之人为督抚司道,而考官适在下属,应令官小者回避”。当考生出任督抚要员时,考官恰好在其属下任职,考官须回避。此外,一律不允许乡、会试主考,同考官子弟亲属参加考试。
总之,明清时期回避范围越来越大,回避主体越来越多,回避规定越来越繁密,回避执行越来越严格,系历朝所不及。
❾ 中国古代“避籍”制度是什么意思
中国古代行政管理最可取的莫过于文官制度.
李俊清教授所著<现代文官制度在中国的创构>一书可以读读.三联出的.这里有他的一篇论文.
[摘要]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规范严密的文官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不仅使古老的中华帝国运转有序.也对当时的许多国家乃至西方近代文官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深入研究文官制度的历史变迁.可以为我国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历史借鉴.
[关键词]传统文官制度 录用制度 考核与奖惩制度
[作者]李俊清.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刘建萍.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人事处干部
中国是世界历史上最为悠久的文明古国之一.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规范严密的文官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不仅使古老的中华帝国运转有序.也对当时的许多国家乃至西方近代文官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深入研究文官制度的历史变迁.可以为我国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历史借鉴.为此.笔者考察了中国传统文官制度的诸多层面及其特点.
一.中国传统文官制度诸层面
1.文官录用制度.
中国古代文官的录用制度主要有:先秦时期的世袭制.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荐举制以及隋唐宋元明清时期的科举制.
(1)世袭制.世袭制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期.其基本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相统一.即依据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用以及官爵高低和等级尊卑.最具有代表性的形式是西周时期实行的分封制和宗法制--王室与贵族凭借宗法和血统来世代承袭高官显职.亲贵合一.
(2)荐举制.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诸侯割据.为了在激烈的兼并战争中获胜.各国非常重视选贤任能.因此官员的选拔方式开始多样化.秦汉以后.文官选拔制度主要是荐举制.其中.察举.征辟是其主要方式.察举是自下而上的选官方法.即朝廷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立各种科目.指定有关的官员担任举主.依照规定贡上相应的人才.经朝廷检定后予以录用或升迁.所以.考试是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考试的内容涵盖了道德品行.文化修养和办事才能等各个方面.征辟是自上而下的选官方法.即皇帝特征和聘召品学皆优之士任高级官员.公府与州郡可辟除掾属佐吏.此外.还有其他选官方式.如高级官吏保任其子弟为官的任子制度以及郎选.官学人仕.纳粟买爵等多种形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是九品中正制.九品叶1正制亦称九品官人法.即在州郡设大小中正官.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考察和推荐人才.人才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个等级.由于九品中正制极重出身门第.故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成为门阀贵族垄断政权的工具.
(3)科举制.科举制创建于隋朝.发展到唐代就已十分完备.主要设有常科和制科两种.常科科目有秀才.进士.明经.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等等.其中以明经和进士两科最为重要.明经一般考帖经.墨义.时务三场.以<礼记>.<春秋左氏传>.<诗>.<周礼>.<仪礼>.<论语>.<孝经>等儒家经典作为考试内容.进士先考帖经.次考诗赋.最后考时策.考试由礼部主持.合格者再参加由吏部主持的面试.面试内容为身.言.书.判四个方面.为保证考试公正客观.还对试卷采取了弥封.誊录.糊名等措施.宋代采取重文轻武的基本国策.因此十分重视科举制度.扩大录取名额.并确立了殿试制度.明清两朝的科举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其考试细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三个层次.每三年举行一次.相对世袭制和举荐制而言.科举制具有极为重要的进步意义.首先.在形式上初步实现了平等竞争.为大批的社会下层人士提供了一条凭个人努力而入仕为官的途径,其次.提高了政府官员的素质.加强了中央政府的集权统治.但自明清以后.由于其考试内容死板教条.文章格式僵化而不符合社会需要.在清末时期被废止.
2.文官的等级与俸禄制度.
中国古代官员的官职代表其职守权限.品秩表示其等级高低.周代的品秩制度是[九命制".即以九个等级来确定诸侯百官的品级地位.秦汉实行粟石品级制.魏晋时期则采用品.石.班.命等划分官等的方法.并逐渐形成了九品十八级官制.隋朝官分九品.每品又分正.从两级.共有十八级.此外.还有封爵制度.如<周礼·王制>记载[王者之制爵禄.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后秦国商鞅制定了二十等军功爵制.秦汉承袭了二十等军工爵制.但有所变化.唐代实行五等九级爵制.明代皇室封亲王.郡王两种爵号.功臣封爵分公.侯.男三种.清代功臣封爵.分为二十七等.
俸禄是官员的经济报酬.按其等级发给.<周礼·王制>云:[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从西周到隋都是实行以实物为主的俸禄制度.秦以前的官吏俸禄主要是封地和禄田.两汉时期以粮食为主.俸额以斛为单位.按月发给.唐代官员俸禄有岁禄.月俸.职分田构成.实行实物.货币和土地并行的俸禄制度.宋代官员待遇优厚.俸禄以货币为主.官员除了月给俸钱之外.还有禄粟.职田等实物和土地报酬.以及[衣粮钱".[餐钱".[给券".[茶汤钱"等津贴.明代官员俸禄是以米为单位.折成钞.钱.布.银等形式发给百官.清代官员的俸禄以银为主.银米兼支.
3.文官考核与奖惩制度.
考核奖惩制度由来已久.传说在尧舜时代就已实行[三载考绩.三考黜陟".西周时期对官员的考核主要采取[巡狩"和[述职"两种方法.战国至隋.考课奖惩官吏的主要形式是[上计".即岁末年终下级官员向上级官员汇报一年的工作情况.隋唐时期.吏部专设考功司负责官员考核.唐代官员考核的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为:[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则规定了不同行政责任的工作准则.明代文官考核有考满和考察两种形式.考满是对官员任职以来情况的全面考察.考察结果分称职.平常和不称职.考察又称[大计".项目有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清代考核京官为[京察".考核外官为[大计".考核中纠以六法.即不谨.疲软者革职,浮躁.不才者降调,年老.有疾者休致.清代官员的赏罚也是等级分明.如升赏有即升.推升.议叙.加俸.加顶带.荫子侄.入旗.图形紫光阁等等,降罚有罚俸.降级留任.降级调用.革职留任.革职.撤祠.赐恶名.赐死等.
4.文官监察与回避制度.
据甲骨卜辞记载.商代已有御史一职.战国时期.御史已有监察职能.秦汉时期.御史大夫的职掌为[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主要负责监察.汉武帝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各设刺史一人.以六条问事.监察地方官员.唐代中央设御史台.下属台院.殿院.察院.专司监理.宋代除了设置御史台来[纠察官邪.肃正纲纪".还设有谏院.谏官和御史可[风闻弹奏".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定期到地方巡回监察.称为[巡按御史".又新设六科给事中对中央六部对口监督.清代将六科给事中合并于都察院.与御史合称[科道".专司监察.
回避制度主要有避亲和避籍.汉代的[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唐代官吏不得在本籍及邻近州县任职.凡职责相联或监临检察官.亲族均需回避.宋代有避亲法.避嫌法和避籍法.对回避的范围.种类均有明确规定.清代有地区回避.亲属回避.师生回避.拣选回避等.即官员不得在原籍五百里以内的地方任职.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者.不得在同一衙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部门任职.
5.文官的休假与致仕制度.
两汉官吏即可[五日得一休沐",隋唐官吏有例假.节假.事故假.婚丧假.病假等,明代官员病假不得超过三个月.探亲假为两个月.还有定期的休沐假.
致仕之意为[还禄位于君".即官员因年龄.身体等原因辞去官职.[七十而致仕".古代官员的退休年龄一般为70岁.退休后依据其在职时的官品可享受若干待遇.但也有贪恋权势而不愿隐退者.白居易的<秦中吟·不致仕>一诗就讽刺了这种现象.
二.中国传统文官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官吏制度曾在中华文明的历史进程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也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1.至高无上的王权是传统文官制度存在和运行的基础.
君主集权专制是中国古代政治统治的基本形式.君主握有包括官吏在内的一切臣民的生杀予夺大权.各级政府.大小官员都只是王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文官队伍层层节制.上级官员主宰着下级官员的升降任免.自上而下的授权与控权体系使权力指向单一.人身依附严重.导致官员形成了亦主亦奴的双重人格.对上曲意逢迎.对下作威作福.由此滋生出种种弊端.
2.腐败现象严重.
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在于公共权力制约机制的缺失.所以.可以说.腐败是一切专制体制不可救药的固疾.在中国古代君主集权专制体制之下.尽管有诸多法令和专职监督机关.但由于监督机构的权利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利同出一源.且监察体制单一.其作用和效力极其有限.所以官员腐败的现象比较严重.
3.缺乏行政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在中国古代分散的小农经济状态下.政府官员的职责十分简单.各级官员最基本的职能为兴教化.倡礼仪.维持治安和催粮征税.关于行政技术的问题则更多地倚重于幕僚和胥吏.且中国古代基层社会由地方乡绅自治.极少需要国家行政权力干预.因而官员不可能也不需要具备整合.调控.管理社会的行政知识和技能.
4.官本位.
官本位是古代官制文化的核心.官员不仅拥有权力.还拥有财富.声誉和各种特权,做官首先是一种身份等级.其次才是一种职业.从观念形态来看.[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是传统文化基本的价值取向.而[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古训亦可引申为[唯有做官高".这主要是因为做官有种种好处.首先.在古代社会分层体系中.元代人分十等.官居第一.即[官"代表较高的社会地位.其次.升官与发财始终紧紧联系在一起.官职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官员除了有正常的俸禄之外.还有占田荫客.不纳赋税.不服劳役.年节赏赐.陋规津贴等各种好处.再次.法律还赋予了官员种种特权.王公贵族即使犯罪.亦有[八议"或[官当"制度.即可免于或从轻处罚.
中国古代文官制度历史悠久.体系严密.特别是实行了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作为考选官员的形式在技术上已臻于完善.其体现的[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精神深为当时欧洲各国所仰慕.并对西方近代文官制度的创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983年.美国卡特总统时期的人事总署署长艾伦·坎贝尔在中国演讲时说:[当我被邀请来中国讲授文官制度时.我感到非常惊讶.因为在西方所有的政治学教课书中.当谈到文官制度时.都把文官制度的创始者归于中国".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中国传统文官制度并没有在近代的社会转型中获得新生.而是随着大清王朝一道覆灭.在欧美国家的侵袭下.中国仿照西方开始了建立近代文官制度的艰难探索.
❿ 宋代的官员回避制度是如何起到反腐的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