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都有的啊
⑵ 港航管理局的编制是不是公务员呀待遇怎么样跪求知道的朋友指点一二!
港航管理局是交通局下属单位,属于事业编制;
待遇要看地方的事业单位工资水平如何,你是想问哪里的?
⑶ 港航管理局是好单位吗
应该是吧!但是再好的单位也要自己能适应工作岗位能喜欢,自己的能力能得到发挥和认可,这样的单位才会让你开心工作,这才是好单位
⑷ 国家规定着装单位有多少家
国家规定着装的单位共有13家。
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有:
1.公安机关所属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2.司法部门所属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3.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4.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5.海关系统所属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6.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9.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10.农业部门所属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11.林业部门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12.交通部门所属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也包括公路执法人员;
13.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4)港航管理局制服样式扩展阅读:
关于着装的其他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批准统一着装,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统一着装问题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要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并予以销毁。要坚决制止着装混乱和穿着仿制“99”式警服现象。
凡不纠正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自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将整顿结果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财政、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着装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
⑸ 需要一个港航管理局职位的职业分析
就从港航工作内容开始介绍,然后做延伸分析
⑹ 港航管理局
当然是了啊 码头 船支 包括水上有关的 是归港航局管理的 主管一般是副县级呢 相当于海事局的一个海事处长 上级单位是海事局
⑺ 海事局和港航管理局有什么区别
现在没有港航局了,现在的海事局就是过去的港航局和港监局组建的,现在的港航局都是各个港口集团下属的,主管港口航道的,基本没有行政职能的。行政职能都划入海事局了。
⑻ 县港航管理局是不是行政事业单位
是机关行政单位,享受事业单位编制待遇。隶属于港航管理局,具体工作主要是编制全市航道发展、港口布局、水路交通建设、水路运输发展规划,编制全市水路交通建设、养护、稽征、运政、港政、海事、船检等年度计划草案,承担规划、计划的实施以及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⑼ 请问:有人了解“港航管理局”吗具体是做什么的啊
我从上海港抄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http://www.shanghaiport.gov.cn/xxgkfile/xxgk_jgzn_jgzn.htm
一)贯彻执行有关港口、航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港口和航运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港章,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对港口发展的战略要求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上海港口(含洋山新港区)的总体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行政管理。
(三)负责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的国际海上运输、沿海运输和长江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沿海、国际航线的备案受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港口水运行业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四)负责上海港口和水运的行业管理工作;对上海港口的水陆运输的经营秩序、安全生产,以及所辖通航水域的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督和管理;对上海口岸内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的海事、航道等依法实施管理;组织处置辖区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
(五)负责上海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内河航道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权限,负责内河航道建设立项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推进港口和水运的科学技术工作。
(六)负责对上海港口和内河航道建设市场秩序进行监管,对港口和内河航道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
(七)负责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水路运输;负责划定和审核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的区域,并实施监督。
(八)负责征缴、代征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涉及港口和航运的有关规费及其他费收;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海港口和水路运输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实施监督和管理。
(九)负责国内外船舶进出上海港引航的有关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上海港与国内外港口的合作、技术交流及重大涉外活动等工作;
(十)负责港口和水运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的管理工作;负责上海港口和水运的信息汇总、统计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