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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服改革沿革

发布时间:2021-09-15 18:18:36

Ⅰ 新一轮农村改革启幕:宅基地制度改革、要素市场化改革等将有突破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改革是关键一环。瞄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新一轮农村改革即将启幕。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加快推进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推动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1月4日,农业农村部党组召开会议指出,要围绕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深化新一轮农村改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动力和活力。
业内指出,新阶段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坚持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
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近日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2021年要抓紧谋划推动新一轮农村改革,着力激发农业农村发展动力活力。
唐仁健介绍,要持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努力在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前提下,推动取得一批实质性试点成果。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大力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此外,要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落地见效。要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落实好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政策,加快推动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
据了解,安徽、江苏等地已经相继出台文件,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与使用管理,探索进一步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促进宅基地流转等。山东省近期也出台政策,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
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表示,宅基地改革对乡村振兴有着重要影响。“十三五”期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进展,如明确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调整了之前的宅基地共建房屋、使用权流转等规定。希望“十四五”时期能够继续完善宅基地制度,进一步探索扩大宅基地的流转范围等。
据悉,下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将围绕四个方向,一是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二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三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四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特别是在土地制度、经营制度、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包括农业保护支持政策方面都有相关的要求。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怎样通过试点、示范,怎样使经营权放活、放好,怎样投入发展合作社,通过发展家庭农场最后富裕农民,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在国家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设方面,改革都有很多文章可以做。”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张红宇表示。(经济参考报)

Ⅱ 宅基地改革的简介

已经酝酿多年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终于有望迈出实质性的一步。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于近日基本完成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的编制、修改工作。按照工作程序,下一步试点方案应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称“中央深改 ,如果中央深改组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的试点方案,国土资源部计划开展为期两年左右的试点工作。到2017年,将在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Ⅲ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历史沿革

2009年12月3日中国土地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中国土地学会理事长王世元在会上强调,要及早破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难点问题。王世元认为,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的认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不仅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当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多年来,通过不断探索,尤其是以统筹城乡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以试点实践为路径、以制度建设为保障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取得了积极进展。为及早破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难点和问题,下一步要重点做好理论学术研究、开展试点探索、总结各地经验、完善法律政策等四项工作。 王世元强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当遵循“五个有利于”:一是改革创新应当有利于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实现权益的最佳形式;二是改革创新应当有利于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三是改革创新应当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尤其是保护耕地;四是改革创新应当有利于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五是改革创新应当有利于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受益。 本次学术年会主题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创新与城乡一体化发展”,200余人参会,主要有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创新、城乡一体化发展与统一土地市场建设、耕地保护与土地资源管理等议题。

Ⅳ 国务院对农村宅基地是怎样改革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改革试点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Ⅳ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宅基地如何改革的最新相关信息

1、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
3、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4、土地承包经营今后可能的变化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适时延包耕地。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

Ⅵ 宅基地的制度改革

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基本完成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的编制、修改工作。按照工作程序,下一步试点方案应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称“中央深改组”)讨论审议。
如果中央深改组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的试点方案,国土资源部计划开展为期两年左右的试点工作。到2017年,将在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2014年10月23日,国土资源部已经初步编制完成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所谓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按照已经基本成型的“试点方案”,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将按照“分类处理”原则的进行。所谓分类,即“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两类,对于这两类不同情况,将以不同方式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
试点方案规定,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建房落实“一户一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
而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政府或集体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将法定面积宅基地等值转换为住宅,落实“一户一宅”。已没有新增宅基地可供分配的,农民集体可利用村庄存量建设用地,在政府支持下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权益。
试点方案还规定,农户初次分配的宅基地,继续实行规定面积内无偿取得,有条件地区试行有偿选位;超标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超过部分实行有偿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有偿流转或退还宅基地后再次申请的,可有偿取得;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农户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姜大明:宅基地逐步纳入城乡统一市场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民宅基地的表述略显谨慎,国土部部长姜大明在解决《决定》时则指出了未来的方向:“在确保农民住有所居前提下,赋予农民宅基地更完整的权能,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其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意味着主管部门对放开宅基地进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持开放态度。
国土部官方网站2013年11月22日刊登了姜大明对《决定》的全面解读。姜大明的解读表明对三中全会提出的土改框架的支持。
姜大明将此次《决定》放行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形容为“开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破冰之旅”,这是“治本之策”。他解读称,同等入市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以平等的地位进入市场,可以在更多的市场主体间、在更宽的范围内、在更广的用途中进行市场交易;同权同价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权能,在一级市场中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在二级市场中可以租赁、转让、抵押等。
姜大明称,解决征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包括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让被征地农民分享更多收益等。而缩小征地范围,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精神,将征地界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逐步减少强制征地数量,从源头上减少征地纠纷的产生,同时也为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留出充足空间。
他表示,城乡统一是方向,基本要求是统筹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遵循统一规则,建设统一平台,强化统一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
但姜大明也指出,这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深入研究、系统设计,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配套推进。
姜大明提出,要系统安排配套措施,“首要任务”是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和制度建设,要抓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国土方面的配套措施还包括,全面落实用途管制要求,扎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管控等。

Ⅶ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历史沿革知多少

自建国以来,我国宅基地制度与整个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取向既有一致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1949至1958年,宅基地私有制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在总结各解放区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后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买卖、出租、抵押及继承,农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村耕地、牲畜、农具变为集体所有,但宅基地及房产仍为农民所有。

二、1958至1978年,宅基地公有私用制度确立阶段

1958年开始进入人民公社化时期,宅基地所有权变成了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但同时又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1962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房屋仍归社员私有,可以出租和买卖。”从此,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确立了“房地分离、一宅两制”的基本制度架构。

三、1978年至今,宅基地共有私用制度强化和使用权限制流转阶段

上世纪80年代后,农村出现建房高潮,乱占耕地现象突出。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发文,强化了对宅基地的管理。1982年《宪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强化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的制度格局。

上世纪末以来,城镇化加速,农村宅基地成为开发商觊觎的对象,一些城市居民也到农村购房或购地建房,“小产权房”开始出现。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尤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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