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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家裡掛鉤除了掛衣服,還有什麼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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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盤掛鉤老是掉怎麼辦?採用雞蛋清會比較麻煩,需要先把雞蛋中的蛋清分離出來,然後用棉簽在掛鉤背面塗滿雞蛋清,塗抹均勻後把掛鉤粘在需要掛東西的位置上。要注意剛粘上去的掛鉤不要立刻掛上東西,要等雞蛋清完全乾透,一般需要12個小時左右,這時候在雞蛋清的作用下吸盤掛鉤會變得十分牢固掛東西再也不用擔心經常掉落。如果覺得用雞蛋清比較麻煩而且和浪費,可以換牙膏試試。擠出適量牙膏塗抹在吸盤掛鉤背面,然後粘在相應位置,待牙膏差不多與掛鉤結合較好的時候可以掛東西。
❹ 農貿市場消防、交通管理制度怎麼寫
西寧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 本市市轄區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並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農貿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品葯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農牧、動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資源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管理方案。�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 者,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
市政府令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依法設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民主管理、行為規范、自律發展。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市場開辦
第十條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與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情況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准,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的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徵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並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准;�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辦理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的建設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第十六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根據投訴的具體情況,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設有經市法定計量 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以下簡稱合格計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三)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情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等;�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六)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農副產品准入制度:�
(一)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台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范的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櫃,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每天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銷毀並作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農葯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葯殘留抽查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水果農葯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鉤制度。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並定期進行消防檢查,並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應當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進行安全鑒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第十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保持整潔有序:�
(一)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市場通道暢通,無佔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
(二)承擔農貿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設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獨立家禽經營區出入口,並與其他經營區隔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開;�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齊;修建公用衛生間,並保持清潔衛生。�
第三章 市場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凡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農(牧)民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農(牧)副產品,應在指定的地點、區域進行交易,免繳市場管理費。�
〖HT5H〗第二十一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准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責任:�
(一)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台帳,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牲畜肉類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等應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須從依法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並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及其產品的采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每天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並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主動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簽或者價目牌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對物價部門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製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四)有毒農葯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等違法行為;�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為破壞等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對農貿市場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信息網路,記錄農貿市場管理相關信息以及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情況等,供公眾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提供相關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向符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 農牧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畜產品和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包括對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進行檢疫及葯物殘留檢測,對蔬菜、水果進行農葯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及水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二十八條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並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及重新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規劃與建設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建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農貿市場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范進行審查和 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計量器具、商品質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相關監督抽查結果,並根據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辦理農貿市場登記注冊手續擅自出租、出售市場攤位、店鋪的,對符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符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不履行劃行歸市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HT5H〗第三十六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查驗義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農貿市場內及場外責任區范圍內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HT5H〗第三十八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HT5H〗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T5H〗第四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辦理相關批准手續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合法開辦的農貿市場,不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一年內予以搬遷;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二年內予以改造;逾期未搬遷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搬遷;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搬遷和改造期間,有關證照不予審核。
❺ 急救。。被一個很臟很臟的刷廁所手套掛過的掛鉤劃破手,不知道會不會感染性病
不會,用酒精去清洗一下就可以了
❻ 掛鉤一般在什麼場景使用
在日常生活中
總是會有很多東西雜亂堆積在一起
不僅讓房間顯得亂七八糟
找起東西來也很費力氣
其實呀,想讓屋子變整潔
根本不需要費多大勁兒
幾個掛鉤就能幫上大忙!
相信大家都見過這種
兩個一封、四個一封的
超市小貨架上賣的掛鉤吧?
作為入門級掛鉤
可不只是掛掛衣服包袋那麼簡單
還有很多用得到的地方
快跟著秦小妹來學學
廚房篇
粘在櫥櫃門
掛鉤在廚房可有大用途,鍋蓋經常沒地方放,可以試試把櫥櫃門這個小空間利用起來。
在上邊固定幾個粘鉤,鍋蓋就可以有序地組織到門後掛起來,還能根據大小自己調節,別提多方便了。
家裡應該都有吹風機吧,我們只需要在粘之前用吹風機的熱風吹一下有黏性的那面。
熱風過後上面的膠會變得更黏,比原本承重更加強了,這時候就可以把掛鉤貼在需要的地方啦,是不是超級簡單?
為了配合不同的使用場所
一隻小小的掛鉤可以說是千變萬化
除了粘鉤,現在市面上還有很多不用粘貼的掛鉤
比如門縫掛鉤、桌面物理掛鉤等也十分方便
巧用工具讓日常生活更便捷
❼ 農貿市場規章制度
網路轉載——希望對你有幫助
西寧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
益,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
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 本市市轄區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並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
農貿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
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
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品葯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農牧、動物防
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資源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
貿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管理方案。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 者,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
市政府令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依法設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民主管理、行為規范、自律發展。
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市場開辦
第十條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與建設
、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
布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情況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城市管
理行政執法、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准,報經市人民政府批
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的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徵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並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備案。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准;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登記
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辦理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有
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的建設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第十六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
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根據投訴的具體情況,報告相關行政主
管部門;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設有經市法定計量 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以下簡稱合格計
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三)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
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情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
准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等;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
築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
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六)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農副產品准入制度:
(一)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
、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台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范的
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櫃,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每天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
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
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
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
其銷毀,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銷毀並作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農葯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
行農葯殘留抽查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
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水果農葯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鉤制度。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
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
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
,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並定期進行消防檢查,並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
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應當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資格的房屋安
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進行安全鑒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第十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保持整潔有序:
(一)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市場通道暢通
,無佔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
(二)承擔農貿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
潔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設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
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獨立家禽經營區出入口,並與其他經營區隔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
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開;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
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齊;修建公用衛生間,並保持清潔衛生。
第三章 市場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凡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按照核
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農(牧)民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農(牧)副產品,應在指定的地點、區域進行交易,免繳市場管理費。
〖HT5H〗第二十一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准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責
任:
(一)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台帳,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查驗
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
,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
明、牲畜肉類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等應有相應的檢驗合
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須從依法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並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
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及其產品的采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每天對經營場所實
施清潔消毒,並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
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
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主動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
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簽或者價目牌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對物價部
門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製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四)有毒農葯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等違法行為;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為破壞等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
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對農貿市場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信息網路,記錄農貿市場管理
相關信息以及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情況等,供公眾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
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提供相關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向符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
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 農牧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畜產品和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包
括對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進行檢疫及葯物殘留檢測,對蔬菜、水果進行農葯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及水產品檢疫檢
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二十八條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並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
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
及重新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未按法律法
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規劃與建設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建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
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對
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農貿市場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
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
建的農貿市場,依照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范進行審查和 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計量器具、商品質量和計量行
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價
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相關監督抽查結果,並根據
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辦理農貿市場登記注冊手續擅自出租、出售市場攤位、店鋪的,對符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責
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符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不履行劃行歸市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HT5H〗第三十六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
明查驗義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農貿市場內及場外責任
區范圍內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
定予以處罰。
〖HT5H〗第三十八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
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HT5H〗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
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T5H〗第四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辦理相關批准手續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合法開辦的農貿市場,不
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一年內予以搬遷;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的,應當在本
辦法實施二年內予以改造;逾期未搬遷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搬遷;逾期未
改造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搬遷和改造期間,有關證照不予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