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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士大夫制服的利弊

發布時間:2023-01-10 09:15:08

Ⅰ 宋朝的官制有什麼特點

宋朝官職制度的特點

一、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加強

宋朝政治體制的主要特點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加強,體現在職官制度上,有五大特點,即中央集權、皇帝集權、百官權力分散、重文輕武和軍事上內重外輕。宋朝的政治體制演變,以元豐(宋神宗年號)改制為界限,改制前與後各為一階段,南宋又為一大階段。

(一)中樞機構的演變

宋朝中樞機構為「二府制」,即設中書和樞密院兩個機構「對持文武二柄,號為二府」。二府制的特點就是文武分權。

宋朝的「中書」,與唐朝的「中書門下」性質相同,是宰相辦公的地方。中書之外,尚書、門下兩省名號雖存,但已成外朝,不是宰相機構。

宋初,沿襲唐朝後期制度,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為宰相,而以參知政事為副相。從尚書丞。郎到三師皆可加此等銜為宰相或副相。尚書令、侍中、中書令等三省長官,品高位重常「缺而不置」。

元豐改制,以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事,為首相;以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事,為次相。名義上恢復三省,實際上趨於一省,次相以兼中書侍郎因請旨而更接近皇帝。副相,包括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和尚書左、右丞。徽宗時,一度將首相改為太宰,次相為少宰。

南宋初年,以尚書左、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門下侍郎。中書侍郎並改為參知政事為副相,廢尚書左、右丞官。從宰相官稱來看,三省已並為一省。孝宗時,索性將尚書左、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改為左、右丞相,參知政事未變(左。右丞相,唐玄宗時為尚書省長官,宋為中書的長官)。

宋朝還有一些特殊宰相官稱。蔡京權勢最盛時曾任「太師總領三省事」,文彥博、呂公著曾以元老任「平章軍國重事」和「同平章軍國重事」。南宋韓侂胄當權時,曾任「平章軍國事」。他不用軍國「重」事稱號,因為加上「重」字測權力受限制,只能過問重事;用「同」則權力不專⑴。蔡、韓的稱號都是權臣耍弄權術的一種伎倆,並非宋朝常制。 樞密院的由來,也不一般。唐朝有左、右內樞密使,向由宦官擔任。唐朝後期的樞密院是在三省之外復有一省,內樞密使是在宰相之外復有宰相,是正常國家機構之外的多餘機構,是君主專制制度下宦官擅權的產物。唐末朱溫在奪取政權之前,把掌握朝廷實權的宦官殺掉,改用文士為樞密使;同時使樞密使由全面掌權改變為專管軍事。宋朝繼承了五代的制度,也設立了專管武事的樞密院這一機構和樞密使這一職官。二府制下樞密使的設置,分了宰相的權,形成文武分權;同時又侵奪了原來專管軍事的兵部的權力,宋朝樞密院長官自稱「本兵」。

樞密院長官的官稱,宋初為樞密使和樞密副使,或稱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簽書(署)和同簽書樞密院事。元豐改制,專用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等官稱。改制時,曾討論樞密院機構是否繼續存在,有人建議把權力合並於兵部。神宗強調祖制,他說:「祖宗不以兵柄歸有司,故專命官統之,互相維制,何可廢也?」⑵因而元豐改制時唯獨把樞密院這一機構保留了下來。宋朝的樞密使、知樞密院事照例用文人充任,副職有時用武人,充分體現了重文輕武的政制特點。

宋朝有「宰執」這一提法,是宰相和執政的合稱。宰指宰相,只限於同平章事、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和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以及南宋的尚書左、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和左、右丞相等首相和次相。副相包括參知政事,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與樞密院正副長官,合稱「執政」。

宋初,中書和樞密院對掌文武二柄,權力不能合在一起,因此無宰相兼樞密使的情況。後來因用兵西夏,宰相與樞密院長官不相通氣,對軍事指揮不利,於是在慶歷年間一度由宰相兼樞密使。西夏用兵結束,又恢復原狀,兼職沒有形成制度。到了南宋,一些權臣如秦檜、史彌遠、賈似道等都曾以宰相兼任樞密使,但還不是定製。寧宗以後,宰相兼樞密使才成為定製。宰相不能兼樞密使,是防止大臣權重威脅皇權。後來權臣兼任兩職,確實曾使皇權受到影響。

(二)中央行政機構的演變

唐朝後期,正常行政機構、職官之外另設機構、派官掌管的現象已很普遍。宋朝開國,太祖用趙普為相時以及太宗時期都沒有做整齊劃一、較大幅度的調整。因而宋初制度很亂,例如,兵部之外有樞密院侵奪了兵部的職權,並升為中樞機構;唐朝吏部、兵部分別主管文武官員的銓選,此時另設審官東院管文銓,審官西院管武選;戶部尚書、侍郎職權,已由三司使(五代時並戶部、鹽鐵、度支為三司,其長官為三司使)取代,被稱為「計相」,其權位僅次於二府,在六部之上;禮部之外有禮儀院;刑部之外有審刑院。元豐改制,一律恢復唐朝前期制度,以《大唐六典》為准,權歸六部。除樞密院保留外,其他機構、職官一律廢除。從此,結束了唐末到宋初官制上的混亂狀態。

(三)台諫制度的演變

宋朝的御史台;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與唐相同。照例不除御史大夫,而以御史中丞為台長。元豐改制前沿襲唐制,御史大夫為加官,改制時取消此制。宋朝規定,宰相親戚和由宰相推薦任用的官吏不得為台長,以避免宰相與台長勾結為禍。實際上宰執仍能控制御史台,並利用為工具以打擊政敵(宋朝習慣,御史中丞彈劾宰相,宰相必須辭職,由副相升任宰相,御史中丞則得以進身為執政)。

宋朝的諫官制度,元豐改制前沿襲唐制,左、右省雖有諫官存在(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由補缺改,左、右正言——由拾遺改),但「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凈」。另有「諫院」,命別官知諫院。元豐改制,廢諫院,恢復諫官職權,以左、右諫議大夫為諫長,仍隸左、右省。

門下省的給事中和中書省的中書舍人,地位比較重要。給事中正四品,品位在左諫議大夫(從四品)之上。分管門下後省,執行門下省的封駁權。中書舍人級別也比右諫議大夫高,分管中書後省,對皇帝任命官吏所下的「詞頭」,若認為不當,可以封還。因此在宋朝,侍中、中書令不置,門下傳郎、中書侍郎又為宰相或執政,給事中和中書舍人遂成為兩省的實際負責人。

(四)軍事制度的演變

宋朝軍事制度的特點之一是兵權由幾個機構分管,各部門權力分散,權力集中於皇帝。宋朝負責管理軍事有關事務的有四個部門。樞密院負責軍令、調動和高級軍官的任免;「三衙」統率禁軍;兵部負責後勤事務和管理地方的廂軍;吏部負責武官銓選(武選唐朝歸兵部管,宋朝元豐改制前由審官西院管,改制後權歸吏部)。

宋朝實行募兵制,士兵的來源有多種。其中一種,就是每逢有飢荒,從飢民中招募士兵,補本城。宋朝政府對從飢民中招募士兵的辦法很得意,說是「天下獷悍失職之徒,皆為良民之衛」,也就是說把社會上的可能反抗者變為鎮壓者,一舉兩得。宋朝還有個從後周時代遺留下來的傳統,就是從地方廂軍中選拔出強壯者充實到中央禁軍。這種作法被稱作「強干弱枝」,也是宋朝軍事制度的一個特點。

另外,宋太祖趙匡胤「懲藩鎮之弊,分遣禁旅戍守邊城,立更戍法,使(士兵)往來道路,以習勤苦,均勞逸。故將不得專其兵,兵不至於驕墮」⑶。這種辦法可收到「兵不知將,將不知兵」的效果,免去將官專權的威脅,但對作戰十分不利。神宗即位知其弊,才廢除了這種辦法⑷。

南宋初,允許將領募兵,於是有了岳家軍、韓家軍的出現。這觸犯了宋王朝的大忌諱,有成為私人武裝的危險。因而南宋有收回張俊、韓世忠、岳飛三大將兵權的舉動。岳飛有大功於國,卻被以「莫須有」的罪名而殺害。

「三衙」,即侍衛親軍殿前司、侍衛親軍馬軍司和侍衛親軍步軍司,是中央統率禁軍的三個機構。除殿前司單獨有最高級的軍事職官都點檢、副都檢點(後不置)外,各衙的長官是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和都虞候。禁軍分布在各地駐防。統率軍隊的率臣,有都總管、總管、副總管(初名部署,後避英宗諱改稱總管)等軍事職官。宋朝制度,軍事正印官,一律由文官兼任,武人只能充當副職。

廂軍的長官亦稱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但廂軍均是老弱,無戰鬥力,兵士地位甚為低下,有如「給役」(只是一種「聽差」)。

南宋置御營司,自收三大將兵權後,諸軍皆冠以「御前」二字,其將領為都統制、統制、副統制和統領。

(五)地方官制的特點

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基本上是兩級制,即府、州、軍、監為一級,縣為一級。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級官吏則稱「判XX事」。以州為標准單位,多稱「知X州軍州事」。知州照例兼廂軍正印職。除知州外,每州設「通判」一人,其地位類似隋朝通守。州一級發出文件,必須通判簽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牽掣一下知州的權力。

縣一級的官吏,主要有知縣、縣丞、主簿和縣尉。知縣由中央派出的官吏擔任,也是一種差遣。

府州軍監以上的大區稱「路」。路一級的機構和職官,有監司和帥司。監司包括:「漕司(即轉運司,長官稱轉運使),負責一路的財賦和監察;憲司(即提點刑獄司,長官稱提點刑獄公事),負責一路刑獄;倉司(即提舉常平司,長官稱提舉常平公事)負責一路的倉儲。憲司和倉司也有監察責任,因而路一級可視為監察區。帥司,即安撫司(經略安撫司),長官為安撫使。安撫使照例兼任禁軍軍區的馬步軍都總管等軍事職官,同時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撫使下設有管軍的幕職官和管地方事務的曹掾官。安撫使兼禁軍首領又兼地方長官,許可權較寬。為防止安撫使權力過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撫使要受路一級監司的監察,同時要受到下屬的「走馬承受」的監視,「走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匯報安撫使的情況。由於路一級的軍、政、財、監四權分散,無統轄各權的職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區劃和官員始終沒有正式形成三級制。

宋朝的節度使、觀察使,名存而實廢,兩使下的幕職官、曹掾官與唐代不同,僅是閑差。

宋朝很重視總結前朝政制利弊,並加以改革和調整,以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去掉一些舊隱患,又生長出一些新弊端,影響著宋王朝國力的發展。

二、優待士大夫的特殊制度

「重文輕武」是宋朝職官制度的一個顯著特點,優待士大夫的某些特殊制度更充分地體現了這一點。

(一)取得入仕資格的途徑

「入仕」(即開始作官)資格的取得,有三個主要途徑,即科舉(包括進士、諸科及武舉為常選)、制舉(特舉)和蔭補。

1.廣泛吸收士人的「特奏名」制度。

宋朝制度,禮部貢舉設進士及諸科。諸科包括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科。鄉貢,「諸州判官試進士,錄事參軍試諸科,不通經義,則別選官考核,而判官監之」。合格者「第其甲乙」,監官、試官署名其下,然後舉送。禮部試後有廷試(殿試)。禮部舉年份初無規定,英宗時「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宋朝科舉制度更加嚴密。宋太祖廢除「公薦」,以避免請托。「公薦」是唐代陋習,影響科舉的公正程度。宋朝加強了考試的管理:現任官應進士舉有鎖廳試,驗證身份和德行。應舉之人,要「什伍相保,不許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梯、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⑸。試卷有彌封制度,糊名,使考官不知舉子姓名;有謄錄制度,將試卷重新抄寫一過,以免考官認得舉子筆跡,上下其手。考官與舉子有姻親、師生關系,有迴避制度。宋太宗時,對達官子弟中禮部貢舉者要復試。

宋朝科舉等第最初只分甲乙,後來進士分三甲。考第之制分五等,上二等為一甲,賜進士及第;三等為二甲,賜進士出身;四、五等為三甲,賜同進士出身,中進士舉者才能稱「進士」。凡「及第即命以官」,不須經吏部試,此點與唐制不同。

宋朝有允許「附試」的「特奏名」制度。凡士人「貢於鄉而屢絀於禮部,或廷試所不錄者」,遇皇帝「親策士則籍其名以奏,徑許附試,故曰『特奏名』」。例如咸平三年(1000年),親試陳堯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餘人,共一千七百餘人⑹。

宋朝科舉考試,制度日趨嚴密,不受門第影響,較少請托,錄取名額又較多,向社會各階層士子開放,因而擴大了宋朝的統治基礎。

2.允許士人自薦的「制舉」制度。

「制舉」又稱制科,習稱大科或賢良。制科非常選,必待皇帝下詔才舉行。具體科目和舉罷時間均不固定,屢有變動。應試人的資格,初無限制,現任官員和一般士人均可應考,並准自薦。後限制逐漸增多,自薦改為要公卿推薦;布衣要經過地方官審查;御試前又加「閣試」(試場在秘閣,及格為「過閣」)。御試即殿試,內容要求更嚴(試策一道,三千字以上,當日完成),考試成績分五等,上二等向來不授人,第三等與進士科第一名相當。有官人均升轉或蒙拔擢。制科非常選,但它給士人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入仕機會。

3.照顧高級官吏子弟的蔭補制度。

宋朝對官吏子弟的照顧,另有蔭補制度,蔭補的范圍比前朝擴大。高級官吏,文臣自太師至開府儀同三司,可蔭子、孫、期親、大功以下及異姓親,而且可以蔭及門客;武臣自樞密使至觀察使、通侍大夫,可蔭子、孫、期親、大功以下及異姓親。遇國家大禮,臣僚亦可蔭補。一般官吏可蔭及子孫,宰相、執政則可蔭「本宗、異姓、門客、醫人各一人」⑺。高級官吏致仕,「曾任宰相及現任三少、使相:(蔭)三人」⑻,曾任尚書、侍郎等官以上也可蔭一人。大臣病故,據所留遺表也可蔭補,「曾任宰相及見任三少、使相」⑼,可多至五人。由於官吏蔭補機會多,名額擴大,最高記錄曾達到同時蔭補子弟四千人,致使孤寒之士十年不得一任。宋朝優待大臣的這些作法,對鞏固統治階級隊伍固然有一定益處,但也是促成宋代官吏冗濫的原因之一。

(二)「職」,宋朝官僚士大夫的特殊職稱

元豐改制以前,一般官吏多有三個頭銜,即官、職和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⑽唐前期的職事官,到唐後期已變成官吏品階的標志,宋初沿襲了這種情況。官吏的實際職務,要看所分派的差遣。《宋史·職官志》講,「故仕人以登台閣、升禁從為顯宦,而不以官之迅速為榮滯;以差遣要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勛、爵邑有無為輕重」⑾。例如真宗朝寇準曾為虞部郎中、樞密直學士,判吏部東銓。郎中是官,直學士是職,判吏部東銓是差遣,才是實際職責。元豐改制,定階官以寄祿(文散官有二十四階;武散官有五十二階。五品以上為大夫,六品以下為郎。凡進士、諸科及武舉等科舉出身者為有出身,此外為無出身),將知、判等差遣變為職事。

宋朝的職名甚多,分若乾等級。就以「學士」名號來說,按其性質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學士為翰林學士、知制浩與翰林侍讀學士。

學士院,即翰林學士院。其職務為「掌制、誥、詔、令撰述之事」。其職官為翰林學士、知制誥。長官為「翰林學士承旨」。「承旨,不常置,以學士久次者為之。凡他官人院未除學士,謂之直院;學士俱缺,他官暫行院中文書,謂之權直。自國初至元豐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實,多所釐正,獨學士院承唐舊典不改」⑿宋朝有專門給皇帝講讀經文的經筵官,也稱講讀官。講讀官有翰林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元豐改制,廢除翰林侍讀、侍講學士不置,但以為兼官。然必侍從以上,乃得兼之,其秩卑資淺則為說書」⒀。程頤(北宋)、朱熹(南宋),均曾任崇政殿說書。

知製法,原為差遣,即起草詔令文書、是中書舍人的本職。唐代開元以後,設翰林學士加知制誥銜,負責起草「內命」詔令文書,稱「內制」;中書舍人只負責起草「外命」詔令文書,稱「外製」,於是有內外兩制,簡稱「兩制」。宋代翰林學士人院前須經考試合格始得任命,入院例加「知製法」銜。中書合人不帶「知制誥」銜,入學士院者免試。元豐改制前,宋朝政府中許多職務必須由兩制或兩制以上官員充任。因此,是否具有「兩制」資格遂成為文職官員升遷的重要依據。「知制誥」也演變成一種職名。

第二類學士為館。殿學士。

宋初沿襲唐制,設三館。三館長官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史館長官)與集賢院(殿)大學士為宰相兼職。元豐改制,昭文館、集賢院不置,史館並入秘書省,於是取消了宰相三館兼職的職名。秘閣,是三館藏書的皇家圖書館。館、院專任職官直館、直院稱「館職」,以他官兼任則稱「貼職」。內外職事官帶貼職,稱「帶職」,免去所帶職名則稱「落職」。元豐改制「罷直館、直院之名,獨以直秘閣為貼職」,而且不須考試。

宋朝最高級職名為觀文殿大學士、觀文殷學士,資政殿大學士、資政殿學士及端明殿學士。「學士之職,資望極峻,無吏守。無職掌,惟出入待從備顧問而已」。⒁觀文殿大學士須曾任宰相,觀文殿學士亦「非曾任執政者弗除」。⒂資政殿大學士、學士也是宰相、執政的榮譽職名。端明殿(後改延康殿)學士五代已有,元豐以後「以現執政為之」。⒃

第三類學士為閣學士。

宋朝有一種特殊的閣學士職名,簡稱「閣職」。有學士、直學士、待制和直閣四級。宋朝制度,每一位皇帝去世後,必敕建一閣,以奉藏先帝遺留的文物。例如龍圖閣,就奉藏著「太宗御書、御制文集及典籍、圖畫、寶瑞之物,及宗正寺所進書籍、世譜」。⒄其後,又建有天章閣、寶文閣、顯謨閣、徽猷閣、敷文閣及南宋的煥章、華文、寶謨、寶章、顯文等閣。

諸閣學士之外,尚有一樞密直學士(後改述古殿直學士),亦是貼職,其班位在龍圖閣直學士之上。

宋朝官員對職名很重視。入館閣者,必須是進士出身,「一經此職,遂為名流」。凡有職名的官員,可享有一些特殊待遇。實際上,授予館閣職稱是宋王朝籠絡士大夫的一種重要手段。

(三)請郡及宮觀祠祿官制度

宋朝對宰執等高級官吏有一種特殊優待辦法,就是「請郡」制度。宰相因任職過繁或與同僚政見抵觸,可以請求出任外藩,叫做「請郡」。如以節度使帶宰相原銜出任,為「使相」。

宮觀祠祿官,為宋朝特有的職官制度。宋朝皇帝崇尚道教,於京城內外建立許多宮觀。在京者為京詞,在外者為外祠。宋真宗命首相王旦充玉清昭應宮使,為宰相兼宮觀使的開始。隨後,外戚、宗室和宰執罷官留京師,多任宮觀官。疲老不任事而又未致仕的官員也多任此職。於是形成制度:凡大臣罷現任,令管理道教宮觀以示優禮,無職事,但借名「以食其祿」,稱為「祠祿」。先時,任宮觀使者員額絕少。熙寧時,王安石執政,為安排反對變法者,規定宮觀官不限名額,知州資序以上官即可派遣,並規定了任宮觀祠祿官按不同級別應得的俸給和任期⒅。

此制施行以來,員額不斷擴大。政和年間,祠祿官近百員。欽宗靖康元年曾下詔罷去一批宮觀官,渡江以後,宮觀不復置,只保留醴泉觀使、萬壽宮使及佑神觀使三種宮觀使。紹興時,士大夫流離失所,朝廷無官缺安置,於是許「承務郎以上權差宮觀一次」;又有選入(幕職、州等低級文職官員的合稱)眾多,無官缺可補,也破格給予岳廟祠祿⒆。宋朝還有一種傳統,凡年六十以上(南宋為年及七十),不能理事的知州資序官員應自己陳請罷現任,為宮觀。非自陳而朝廷特差宮觀者,則屬於黜降;但吏部仍可按「自陳宮觀」處理,以示優禮。

對官僚士大夫的種種優待,其實質是什麼?北宋名臣文彥博揭示得最清楚。他說:「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也。」⒇應當說,宋王朝的這些舉措,確實激勵了士大夫「以天下為己任」的報國之心,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注釋:

⑴⑽⑾《宋史》職官志一。

⑵⑿⒀⒁⒂⒃⒄《宋史》職官志二。

⑶⑷《宋史》兵志二。

⑸⑹《宋史》選舉志一。

⑺⑻⑼《宋史》職官志十。

⒅⒆《宋史》職官志十。

⒇《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二一。

Ⅱ 簡析宋代文人主政的利弊

主要體現了中央集權制的進一步完善,層層牽制,把權力回歸中央管理,有效的把握好中央和各地方的矛盾,但是宋朝的制度沒有解決皇帝與宰相的關系,造成「三冗」的的禍根!

Ⅲ 宋朝與士大夫共天下的國策,到底是好還是壞呢

宋朝是中國歷史上經濟最為繁榮的時代。在重農輕商的古代社會里,商業在宋朝有了長足的發展。

而宋朝的“士大夫”也是歷朝歷代的“士大夫”生活條件最好的。朝廷對文人有著強於其他王朝的待遇,而民間也重視文化,對文人非常的尊重。

這句話,為後來北宋的言官加了一個護身符。正是因為宋太祖的這一句,讓宋朝的言官可以肆意的去議論朝政,反正都不會死。

宋太祖還說過一句話:“本朝與士大夫、百姓共治天下”。他的本意並非是只與士大夫共治天下,是包涵了百姓的。

這句話宋太祖想要表達的是他親民的態度,是他在決定要“重文輕武”後,而拉攏一部分人的手段。想要“共”天下,是不存在的。說到底“共天下”的表現,就表現在宋朝對文人的重視。

Ⅳ 宋朝是如何通過服裝來劃分士大夫等級的

其實每一個朝代都會根據衣服來判定一個人的氏族,當然對於宋朝來說,也會通過衣服來劃分士大夫的等級,其中的繁雜也讓很多人都分不清楚到底如何來通過服裝劃分士大夫等級的。在宋朝,士大夫們的服裝等級可分為深衣,紫衫,涼衫和朝服。當然這些服裝能夠非常明確的看出一個人在宋朝的等級,對宋朝而言,這些衣服完全可以代表一個人在社會當中的影響力。

一直以來很多人都非常想要了解古代人們的穿著,雖然很多時候如今的穿著都非常的隨便,也正是如今的穿著隨意,讓很多人都非常想要了解古代的穿著有著怎樣獨特的標准,畢竟對於古代來說自身的嚴格要求也是封建社會的一種特質。

Ⅳ 宋朝真的優待「文臣、士大夫」嗎,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

優待文臣及士大夫,第一是為了抑制武官的權力;第二是為了發展文化;第三則是治國需要;第四成為皇帝同文臣集團的潛規則。這些事情都讓宋朝一朝,都對文臣及士大夫極為優待。

宋朝趙匡胤是由於掌握軍權,在陳橋兵變中被眾位部下擁立登基。所以趙匡胤對武將掌兵權特別忌憚,由此趙匡胤必須尋找一個集團對武將形成壓制。而由於文官與武將天生對立關系,趙匡胤就選擇了文臣集團壓制武將的權勢。如此為了將文臣提上這個可以壓制武將的地位,趙匡胤選擇了優待文臣以提高文臣地位,這樣既可以獲得文臣的效忠,還可以壓制武將。

宋初趙匡胤雖說是優待文臣,但是也曾處死十幾個文臣。直到宋中後期,優待文臣成為慣例,幾乎未曾出現過處死文臣現象。這樣的結果就是文臣集團,同皇帝反復斗爭後形成的潛規則。這樣也就導致了宋代後期中,文臣毫無忌憚的黨爭,即便是危害國家,皇帝最終也是貶官了事。

宋朝優待文臣及士大夫的措施,起先對宋朝的發展是極好的。但隨著時間的發展,這種措施最終也導致了文臣集團做大,甚至導致了宋朝的滅亡。

Ⅵ 宋代的士大夫政治的影響是什麼

北宋實行的是中國歷史上最純粹的文人士大夫政治,而以北宋中前期尤為典型,這一百餘年的政治模式,為後代統治者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宋朝揀選治國人才慎之又慎,皇帝對士大夫高度重視
唐朝是個輝煌強大、盛極一時的王朝,但因其基本政體是武人治國,最終瓜分豆剖,形成了以軍閥為核心的五代相繼、十國割據局面。某種意義上說,宋太祖趙匡胤是五代之後第六代中原政權的締造者。
與朱梁、後唐、石晉、劉漢和郭威後周不同的是,趙匡胤清醒地意識到唐及五代武人治國的弊端,採納了謀臣趙普的建議,果斷實施了「釋兵權」,並逐步形成以文人士大夫為主體的政治集團。
宋初雖然戰事頻仍,趙匡胤也沒有忽略開科取士這一揀選精英的手段,並在保留唐代科舉框架的基礎上,增加了「殿試」這一最關鍵的環節。入宋後新增的殿試,一方面體現了皇帝對文人士子的高度重視,另一方面也將人才選撥的終審權收歸到皇帝手中。
《宋史·選舉志》載,太祖開寶六年(973),翰林學士李昉主掌貢舉考試,錄取的武濟川、劉睿材才質低下,且有人揭發這兩個人都走了李昉的後門,引起了趙匡胤注意,於是他將這次考試的大部分舉子集中到御殿,親自主持復試考察,並最終由他親自圈定錄取人員。事後,李昉受到了嚴厲的責罰,從那時起,「殿試遂為常制」。趙匡胤曾對近臣說:「昔者科名多為勢家所取,朕親臨試,盡革其弊矣。」到了真宗時期,又確立了「糊名」制度,即將考生的姓名、籍貫等一切可能作弊的信息嚴加密封,使主考官和閱卷官無法得知每張卷子是誰的,以此保證人才選拔盡可能公正。
宋朝前期的甲科進士,往往用不了多久就能躍升到宰輔高位,成為王朝的高級管理者。像卓有建樹的名相呂蒙正、寇準、王旦、呂夷簡、晏殊、文彥博、富弼、韓琦、王安石、司馬光等人,無不是通過科考邁入仕途,逐漸成為各領風騷的政壇領袖。通過更加嚴格合理的科舉手段為國家揀選治國人才,彰顯了宋朝文士地位的極大提高。
除了在揀擇人才的首要環節上慎之又慎,宋朝士子要想成為坐而論道的宰輔大臣或主管方面的高官,還必須要有從基層到高層豐富的實踐和履歷。以寇準為例,最初擔任巴東、成安兩縣的知縣,由於政績卓著,升任鄆州通判(地方行政監察官員),再經學士院考試合格,擔任了三司度支推官和鹽鐵判官(經濟方面官員),擢升為判吏部東銓(組織人事方面官員),再晉升為樞密副使(軍事方面官員),其後擔任過參知政事(副宰相)、三司使(經濟方面最高長官),最後做到尚書右僕射(宰相)。宋朝其他宰輔重臣的經歷雖各有不同,基本路徑則是大同小異的。
北宋士大夫自覺恪守道德底線,注重個人氣節和操守
北宋時的士大夫大都能自覺恪守道德底線,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儒家學說的全面回歸。宋太祖趙匡胤雖然出身軍閥,但他的頭腦很清醒,又善於採納趙普等謀臣的建議,所以開國之初便確立了以儒學精華為核心的社會價值觀,並將這種價值觀通過科舉方式加以彰揚和引導。有最高層明確的導向,士子們也渴望通過砥節礪行實現其人生價值、成為受人尊敬的君子,所以儒家提倡的仁義禮智信等儒家經典說教很快蔚成風氣,並成為大多數士子自覺恪守的道德准則和人生目標,養廉戒貪、知恥後勇、忠君勤政等美德,成為士大夫的立身之本。

Ⅶ 在宋代士、農、工、商在服飾上的區別

宋代政權建立後,博士聶崇義於建隆二年(961)上《三禮圖》,奏請重新制訂了服制。此後100多年間,又幾度加以完善,且對民間多有禁例,「衣服遞有等級,不敢略相陵躐」。然而由於宋代政治、經濟等因素影響,「衣服之章,上下混淆」,南宋時已不可遏制。社會上層衣服算是符合常規的,大致有官服、便服、遺老服等三式。
宋初統一南方過程中,從長江流域的後蜀、南唐、吳越得到錦綉彩帛達幾百萬匹。為示威天下,趙匡胤把2萬多人的儀仗隊用織綉印染的各種絲綢裝扮起來,名作「綉衣鹵簿」,還繪有圖卷,保留下許多宋代官服制度的重要資料。宋代官服面料以羅為主,江浙地區每年上貢花、素羅即達數十萬匹;高級絲織物還有緊絲、透背、隔織、綾、錦、綺、縠、纈、絹等。政府又因五代舊制,每年照例要贈送親貴大臣錦緞袍料,分七等不同花色。官服服色沿襲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官服服式大致近於晚唐的大袖長袍,但首服(冠帽等)已是平翅烏紗帽,名直腳襆頭,君臣通服,成為定製。差吏男僕則按規定戴兩翅向後上方彎曲的曲翅襆頭。宋代官服又沿襲唐代章服的佩魚制度,有資格穿紫、緋色公服的官員都須在腰間佩掛「魚袋」,袋內裝有金、銀、銅製成的魚,以區別官品。「方心曲領」也是朝服的特徵,即朝服項間套上圓下方的飾物。
宋代官員公服、制服之外的日常便服,主要是小袖圓領衫和帽帶下垂的軟翅襆頭,依然唐式,腳下卻改著更便於平時起居的便鞋。
宋代遺老的代表性服飾為合領(交領)大袖的寬身袍衫、東坡巾。袍用深色材料緣邊,以存古風。東坡巾為方筒狀高巾子,相傳為大文學家蘇東坡創制,實為古代幅巾的復興;明代的老年士紳還常戴用。
勞動人民的衣著變得更短,原因是生產雖有發展,生活卻益加貧困。農民和漁夫因而開始被稱作"短衣漢子"。
宋代服制的興廢,多與時裝的流行有關。從《清明上河圖》看,上層人物多穿齊整的袍衫,長可掩足;平民大眾則捋袖敞襟、系帶裹腿,以便活動。許多服飾在款式,色彩及圖案上反映著宋人的崇尚。女裝不同於唐風而講究瘦長,以顯苗條;新式的旋襖、胡服等,新穎、大方、素雅。除官員的公服以外,民間一般服裝更多地使用復雜而調和的色彩。一般貴族和官僚婦女,衣著雖不及唐時華麗,卻配色大膽,已打破唐代以青、碧、紅、藍為主色的習慣;由於清明掃墓必穿白色衣裙,又流行「孝裝」,以一身縞素為美。當時衣帽材料始用纈帛(印花絲綢)、銷金(加入金線編織的絲織品),花紋突破了唐代對稱圖案,生色折枝花尤為時尚。這些服飾新風格,常常一面被百官服、命婦服引用,又一面對庶人服、商賈服禁用。南宋末年,表明社會進步的時裝被稱為「奇巾異服」,卻又不斷斗美誇麗。
宋時裝大體有兩類:①傳統服裝的繼承和發展。以旋襖最有代表性,流行也最廣泛。其款式與唐代齊膝短大衣式的胡服新裝相近。其特色:一是直領,鑲一道花邊叫「領抹」,多用捻金線彩綉四季翻新花樣,謂之「一年景」,綉作者皆出諸寺師姑之手,且設有專市佔定東京大相國寺兩廊交易;二是對襟,無紐常敞(故又稱不對襟),任其露出腰腹圍(尚鵝黃色,稱腰上黃);三是小袖,袖口及腕縮緊,不同於背子(背心)或半臂(半袖)。②周鄰少數民族服飾的吸收。以釣墩最有代表性。它是女子的襪褲,沒有褲腰,兩腿分離,與氈笠、彎頭雙色鞋及服裝間色,都屬當時契丹、女真風俗,士庶仿效,無法禁絕。朱熹曾為之感慨:「今世之服,大抵皆胡服」,可見流行之廣而盛。
宋代民間首服也有種種流行。男子流行襆頭、幅巾,女子則流行花冠和蓋頭。婦女發式和花冠,是當時對美追求的重點,最能表現宋代裝束的變化。唐及五代的女子花冠已日趨危巧,宋代花冠再加發展變化,通常以花鳥狀簪釵梳篦插於發髻之上,無奇不有。簡單的,頭發做成玉蘭花苞式;復雜的,有飛鬟危巧的尖新式、如鳥張翼式,甚至重疊堆砌如一花塔。後一種大概是仿照當時特種牡丹花「重樓子」,用羅帛製作加於高髻之上,後來竟高過3尺,所用角梳也大過1尺2寸。高髻險裝風氣日盛,不得不用法律限制尺寸,但上行下效,禁令也無濟於事,必待新花樣出現成風,才能轉移先前的愛好。至於後妃公主的鳳冠,講究用金翠珠玉作種種花樣,有的用掐絲法表現一大群仙女隨西王母赴蟠桃宴故事,名「王母隊」,等於把一台樂舞模型安放在頭頂,後面還附有兩個翹膀,下垂肩際,這種帽子叫等肩冠。還有蓋頭,是士大夫女眷出門必帶之物,以巾蒙首,稱冪首巾,南宋尤盛,因朱熹提倡,後人稱「文公兜」;婚禮用銷金蓋頭。

《明史》輿服五:
士庶人車服之制。太宗太平興國七年,詔曰:「士庶之間,車服之制,至於喪葬,各有等差。近年以來,頗成逾僭。宣令翰林學士承旨李昉詳定以聞。」昉奏:「今後富商大賈乘馬,漆素鞍者勿禁。近年品官綠袍及舉子白襕下皆服紫色,亦請禁之。其私第便服,許紫皂衣、白袍。舊制,庶人服白,今請流外官及貢舉人、庶人通許服皂。工商、庶人家乘檐子,或用四人、八人,請禁斷,聽乘車;兜子,舁不得過二人。」並從之。端拱二年,詔縣鎮場務諸色公人並庶人、商賈、伎術、不系官伶人,只許服皂、白衣,鐵、角帶,不得服紫。文武升朝官及諸司副使、禁軍指揮使、廂軍都虞候之家子弟,不拘此限。襆頭巾子,自今高不過二寸五分。婦人假髻並宜禁斷,仍不得作高髻及高冠。其銷金、泥金、真珠裝綴衣服,除命婦許服外,餘人並禁。至道元年,復許庶人服紫。真宗咸平四年,禁民間造銀鞍瓦、金線、盤蹙金線。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竊惟山澤之寶,所得至難,儻縱銷釋,實為虛費。今約天下所用,歲不下十萬兩,俾上幣棄於下民。自今金銀箔線,貼金、銷金、泥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並請禁斷,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齎金銀工價,就文思院換給。」從之。二年,詔申禁熔金以飾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溫州李邈言:「兩浙僧求丐金銀、珠玉,錯末和泥以為塔像,有高袤丈者。毀碎珠寶,浸以成俗,望嚴行禁絕,違者重論。」從之。仁宗天聖三年,詔:「在京士庶不得衣黑褐地白花衣服並藍、黃、紫地撮暈花樣,婦女不得將白色、褐色毛段並淡褐色匹帛製造衣服,令開封府限十日斷絕;婦女出入乘騎,在路披毛褐以御風塵者,不在禁限。」七年,詔士庶、僧道無得以朱漆飾床榻。九年,禁京城造朱紅器皿。 景祐元年,詔禁錦背、綉背、遍地密花透背采段,其稀花團窠、斜窠雜花不相連者非。二年,詔:市肆造作縷金為婦人首飾等物者禁。三年,「臣庶之家,毋得采捕鹿胎製造冠子。又屋宇非邸店、樓閣臨街市之處,毋得為四鋪作鬧斗八;非品官毋得起門屋;非宮室、寺觀毋得彩繪棟宇及朱黝漆樑柱窗牖、雕鏤柱礎。凡器用毋得表裡朱漆、金漆,下毋得襯朱。非三品以上官及宗室、戚里之家,毋得用金棱器,其用銀者毋得塗金。玳瑁酒食器,非宮禁毋得用。純金器若經賜者,聽用之。凡命婦許以金為首飾,及為小兒鈐鋜、釵篸、釒川纏、珥環之屬;仍毋得為牙魚、
飛魚、奇巧飛動若龍形者。非命婦之家,毋得以真珠裝綴首飾、衣服,及項珠、纓絡、耳墜、頭{須巾}、抹子之類。凡帳幔、繳壁、承塵、柱衣、額道、項帕、覆旌、床裙,毋得用純錦遍綉。宗室戚里茶檐、食合,毋得以緋紅蓋覆。豪貴之族所乘坐車,毋得用朱漆及五彩裝繪,若用黝而間以五彩者聽。民間毋得乘檐子,及以銀骨朵、水罐引喝隨行。」慶歷八年,詔禁士庶效契丹服及乘騎鞍轡、婦人衣銅綠兔褐之類。皇祐元年,詔婦人冠高毋得逾四寸,廣毋得逾尺,梳長毋得逾四寸,仍禁以角為之。先是,宮中尚白角冠梳,人爭仿之,至謂之內樣。冠名曰垂肩等肩,至有長三尺者;梳長亦逾尺。議者以為服妖,遂禁止之。嘉祐七年,初,皇親與內臣所衣紫,皆再入為黝色。後士庶浸相效,言者以為奇邪之服,於是禁天下衣黑紫服者。神宗熙寧九年,禁朝服紫色近黑者;民庶止令乘犢車,聽以黑飾,間五彩為飾,不許呵引及前列儀物。哲宗紹聖二年,侍御史翟思言:「京城士人與豪右大姓,出入率以轎自載,四人舁之,甚者飾以棕蓋,徹去簾蔽,翼其左右,旁午於通衢,甚為僭擬,乞行止絕。」從之。徽宗大觀元年,郭天信乞中外並罷翡翠裝飾,帝曰:「先王之政,仁及草木禽獸,今取其羽毛,用於不急,傷生害性,非先王惠養萬物之意。宜令有司立法禁之。」政和二年,詔後苑造纈帛。蓋自元豐初,置為行軍之號,又為衛士之衣,以辨奸詐,遂禁止民間打造。令開封府申嚴其禁,客旅不許興販纈板。七年,臣僚上言:「輦轂之下,奔競侈靡,有未革者。居室服用以壯麗相誇,珠璣金玉以奇巧相勝,不獨貴近,比比紛紛,日益滋甚。臣嘗考之,申令法禁雖具,其罰尚輕,有司玩習,以至於此。如民庶之家不得乘轎,今京城內暖轎,非命官至富民、娼優、下賤,遂以為常。竊見近日有赴內禁乘以至皇城門者,奉祀乘至宮廟者,坦然無所畏避。臣妄以為僭禮犯分,禁亦不可以緩。」於是詔,非品官不得乘暖轎。先是,權發遣提舉淮南東路學事丁瓘言:「衣服之制,尤不可緩。今閭閻之卑,倡優之賤,男子服帶犀玉,婦人塗飾金珠,尚多僭侈,未合古制。臣恐禮官所議,止正大典,未遑及此。伏願明詔有司,嚴立法度,酌古便今,以義起禮。俾閭閻之卑,不得與尊者同榮;倡優之賤,不得與貴者並麗。此法一正,名分自明,革澆偷以歸忠厚,豈曰小補之哉。」是歲,又詔敢為契丹服若氈笠、釣墩之類者,以違御筆論。釣墩,今亦謂之襪袴,婦人之服也。中興,士大夫之服,大抵因東都之舊,而其後稍變焉。一曰深衣,二曰紫衫,三曰涼衫,四曰帽衫,五曰襕衫。淳熙中,朱熹又定祭祀、冠婚之服,特頒行之。凡士大夫家祭祀、冠婚,則具盛服。有官者襆頭、帶、靴、笏,進士則襆頭、襕衫、帶,處士則襆頭、皂衫、帶,無官者通用帽子、衫、帶;又不能具,則或深衣,或涼衫。有官者亦通用帽子以下,但不為盛服。婦人則假髻、大衣、長裙。女子在室者冠子、背子。眾妾則假紒、背子。冠禮,三加冠服,初加,緇布冠、深衣、大帶、納履;再加,帽子、皂衫、革帶、系鞋;三加,襆頭、公服、革帶、納靴。其品官嫡庶子初加,折上巾、公服;再加,二梁冠、朝服;三加,平冕服,若以巾帽、折上巾為三加者,聽之。深衣用白細布,度用指尺,衣全四幅,其長過脅,下屬於裳。裳交解十二幅,上屬於衣,其長及踝。圓袂方領,曲裾黑緣。大帶、緇冠、幅巾、黑履。士大夫家冠昏、祭祀、宴居、交際服之。本軍校服。中興,士大夫服之,以便戎事。紹興九年,詔公卿、長吏服用冠帶,然迄不行。二十六年,再申嚴禁,毋得以戎服臨民,自是紫衫遂廢。士大夫皆服涼衫,以為便服矣。涼衫。其制如紫衫,亦曰白衫。乾道初,禮部侍郎王嚴奏:「竊見近日士大夫皆服涼衫,甚非美觀,而以交際、居官、臨民,純素可憎,有似凶服。陛下方奉兩宮,所宜革之。且紫衫之設以從戎,故為之禁,而人情趨簡便,靡而至此。文武並用。本不偏廢,朝章之外,宜有便衣,仍存紫衫,未害大體。」於是禁服白衫,除乘馬道塗許服外,余不得服。若便服,許用紫衫。自後,涼衫祗用為凶服矣。帽衫。帽以烏紗、衫以皂羅為之,角帶,系鞋。東都時,士大夫交際常服之。南渡後,一變為紫衫,再變為涼衫,自是服帽衫少矣。惟士大夫家冠昏、祭祀猶服焉。若國子生,常服之。襕衫。以白細布為之,圓領大袖,下施橫襕為裳,腰間有辟積。進士及國子生、州縣生服之。紹興五年,高宗謂輔臣曰:「金翠為婦人服飾,不惟靡貨害物,而侈靡之習,實關風化。已戒中外,及下令不許入宮門,今無一人犯者。尚恐士民之家未能盡革,宜申嚴禁,仍定銷金及采捕金翠罪賞格。」淳熙二年,孝宗宣示中宮薴衣曰:「珠玉就用禁中舊物,所費不及五萬,革弊當自宮禁始。」因問風俗,龔茂良奏:「由貴近之家,放效宮禁,以致流傳民間。粥簪珥者,必言內樣。彼若知上崇尚淳樸,必觀感而化矣。臣又聞中宮服浣濯之衣,數年不易。請宣示中外,仍敕有司嚴戢奢。」寧宗嘉泰初,以風俗侈靡,詔官民營建室屋,一遵制度,務從簡朴。又以宮
中金翠,燔之通衢,貴近之家,犯者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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