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警服是證件嗎
法律分析:人民警察著制式服裝佩戴警銜、警號就可以正當執法,不需要出示警官證。就像交警執勤一樣,誰見交警查酒駕每攔下一輛車先向司機出示警官證,制式警服已經表明警察身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㈡ 警察著制服執法需出示執法證嗎
法律分析:警察著制服執法不需要出示執法證。警察證是人民警察執法證件,執法時應隨身攜帶警察證;便衣民警應當主動出示,著裝民警可不主動出示警察證,但在執法對象要求出示時應當出示。警察一詞是指國家及其統治者,根據國家和統治者階級的意志,按照確定標准設置的警察機關及其警務人員。一般指按照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在警察機關中行使警察職權,履行警察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㈢ 警察只穿警服和佩戴警號不出示警察證就可以正當執法么
警察只穿警服和佩戴警號不出示警察證,不可以直接執法,需要出示相應證件才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3)警察制服可當執法證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㈣ 派出所警察穿便裝能執法么
法律分析:可以。警察執法並不一定要穿制服,就算不穿制服,有相關的證件能夠證明自己的警察的身份,警察就可以照樣的行駛執法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㈤ 據說警察的執法不需要執法證,可以用警服加警徽作為憑證,那麼我可以要求其出示警官證嗎如果他不出是,
不可以。警察執法時,著制式警服,警容完整,不用出示警察證,如果不配合,根據治安條例,可以強制執行,甚至治安拘留。
你沒事的話,還是建議積極配合,耽誤點時間,就什麼事情都沒有了。何必要不予配合呢。
㈥ 穿警服就不用出示警官證嗎
穿警服可以不用出示警官證,但如果群眾要求其出示證件時,人民警察應該出示其警官證。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注》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第四條 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應當向被盤查人敬禮並告知:「我是xxx(單位)民警,現依法對你進行檢查,請你配合。」盤查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民警應當向被盤查人敬禮,並說「謝謝你的合作」,禮貌讓其離去。《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六條 採取處置措施前,公安民警應當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並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六條 採取處置措施前,公安民警應當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並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注》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第四條 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應當向被盤查人敬禮並告知:「我是xxx(單位)民警,現依法對你進行檢查,請你配合。」盤查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民警應當向被盤查人敬禮,並說「謝謝你的合作」,禮貌讓其離去。
㈦ 警察著警服執法需要出示證件嗎
法律分析:警察有執法證,警察執法不需要出示警官證。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開警車、著制式警服、佩戴警號、裝備齊全的民警執勤時,無需出示警官證。執法資格證是警察內部管理的一種證件,不對外公開。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警察標志、警號,法律程序上即視為已經表明執法身份。但交巡警不能便衣上路執法,便衣警察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