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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土地制服的三大變遷

發布時間:2022-08-26 06:50:56

㈠ 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的發生過哪三次重大變化

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的三大階段如下:

1、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形成時期(1949年至1954年)

從新中國成立到1953年,全國土地改革基本完成,開始了全國性的互助合作社運動。這一階段,通過開展土地改革運動,並以憲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農民土地私有制,使得農民能夠自己耕種自己的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統為一體。

2、農民的土地所有制開始向集體所有制轉變(1955年至1979年)

1979年9月黨的十一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要求「人民公社繼續穩定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集中力量發展農村生產力。」農民個人的土地私有逐步轉變為集體所有,統一經營,按勞分配。農民土地所有制被廢除,取而代之的是土地集體所有制。

3、不斷發展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1979年至今)

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之相適應將原來的集體共同所有、集體共同使用的土地制度改為「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的土地制度。2002年8月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則是針對土地承包經營的第一個專門、完整的法律,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的里程碑。

2007年3月頒布施行的《物權法》提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作為用益物權來規定的,充分體現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轉變為一種物權。

2008年10月,十七屆三中全會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規定:「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轉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

(1)中國土地制服的三大變遷擴展閱讀:

完善現行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落實農民的所有者權益,是中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的唯一出路。

1、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集體土地歸村民小組全體成員所有,原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按現有界址分別歸屬於相應的村民小組的全體居民所有。有利於充分發揮其主體職能,也適合適度的農業規模化要求。因此,以村民小組一級的集體經濟組織為所有權的主體。

2、將集體土地折成股份,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給全體民在民,落實農民作為所有者的權益

根據集體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等標准,將全部土地折成股份,分給全體居民,這樣可以充分調動廣大農民作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來行使所有許可權。

3、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完善

對於農村集體土地制度來說,僅僅解決所有權方面存在的問題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該對其另一重要制度——集體土地使用權制度加以完善。集體土地主要包括兩類非建設農用地;建設用地。

㈡ 新中國成立後,土地制度有何變化

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黨領導全國人民實行土改,廢除了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

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為改善農業生產基礎設施條件、推廣農業科學技術以及增加工業化發展原始積累發揮了積極作用。

改革開放後,適應農村生產力發展要求,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公有制形式的基礎上,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革除了農業生產「大呼隆」和分配上吃「大鍋飯」的弊端,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積極性,為解決人民溫飽和國家快速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2)中國土地制服的三大變遷擴展閱讀:

中國土地制度改革將堅持「三保」原則:

作為牽一發動全身的重大改革,中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將堅持保障經濟社會發展、保護耕地資源、保障土地權益「叄保」原則,促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

國土資源部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在浙江紹興召開的「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座談會」上說,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牽一發動全身,必須找准改革的定位和主線,守住改革的原則和底線,厲行節約集約,以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轉變促進城鎮化轉型發展;

在著力於「保發展、保耕地、保權益」的「三保」原則時,應重點解決好「人往哪裡去、地從哪裡來、土地怎麼管、土地怎麼用」等關鍵問題。人往哪裡去,就是要科學引導,防範城市無序蔓延。一方面,加快完善頂層設計,防止盲目虛構人口規模。

地從哪裡來,是要因地制宜,緩解土地供需矛盾。要充分考慮資源稟賦、環境承載力和人口對規劃的約束作用,按照全域規劃的理念做好市域縣域空間規劃。土地怎麼管,要求要完善制度,促進土地管理政策改革。土地怎麼用是要節約集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㈢ 中國土地制度的演變發展歷程

一、原始社會

氏族公有,集體耕種,平均分配。

二、奴隸社會(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齊耘。

商鞅變法,承認私人佔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許土地自由買賣,推動地主經濟的發展。

三、封建社會

私有制為主體的多種土地所有制。

四、近代以來

(一)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佔主體(截止1952)。

(二)國民革命時期(1924—1927)

耕者有其田(口號)

1927年黨的八七會議,井岡山革命根據地的創建,是由大革命失敗到土地革命戰爭興起的歷史性轉變。

(三)十年對峙時期(1927—1937)

1931土地革命,農民土地所有制。

(四)抗日戰爭時期(1937—1945)

(1)進行根據地建設—大生產運動(抗戰時期中共領導抗日根據地軍民開展的以自給為目標的大規模生產自救運動);軍墾屯田。

(2)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五)解放戰爭時期(1945—1949)

1946年《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變減租減息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

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耕者有其田

四、新中國成立後

(一)1950土改

封建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按勞分配。

(二)1953-1956 對農業社會主義改造

農民土地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

(三)1958後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規模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

(四)改革開放以來

1978 家庭聯產承包制(經濟體制改革、調整產業結構)

大規模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按勞分配。

(3)中國土地制服的三大變遷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土地制變遷軌跡沿著土地國家所有制為主的公有制向土地私有為主的私有制變遷。

地主對土地的不斷兼並, 使得國家所有土地和自耕農土地日益萎縮, 直至產生嚴重的社會危機, 社會腐敗不堪、稅負繁重、農民受到壓迫和剝削以至於難以維持生計, 因而激起社會動盪、農民起義, 推翻封建統治, 原地主土地所有制被推翻, 土地制度再次回到原點。

然後, 新一輪的地主所有制又開始對土地不斷兼並, 直到農民不堪重負、再次舉義推翻當朝統治。這是秦漢以來不斷循環上演的土地制度變遷軌跡。土地制度變遷與朝代跌宕起伏緊密相連。

歷史不可改寫, 但歷史留下的經驗深值反思。新時期土地制度改革進入深水區, 現行土地制度的優勢被弱化, 回顧、總結中國土地制度變遷史, 以期啟發未來土地改革。

參考資料:網路-中國土地制度

㈣ 我國土地制度的演變

中國土地制度的演變
1、先秦:
西周實行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是一種土地國有制(實際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規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諸侯世代享用,不得轉讓買賣;要向周王交納貢賦;奴隸在井田上集體耕種。

春秋時期,齊國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據土地多少和田質好壞徵收賦稅,魯國的「初稅畝」實行按畝收稅,它們不再區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國有制向私有制轉化。

戰國時秦國的商鞅變法,重農抑商,獎勵耕織;廢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確立土地私有。

2、秦漢:秦朝開始實行土地私有制,按畝納稅;當時土地兼並嚴重,農民承擔的徭役繁重、賦稅沉重。西漢實行編戶制度,正式編入政府戶籍的百姓(編戶齊民)依據資產多少承擔賦稅、徭役、兵役;

3、隋唐:實行均田制(僅按人口分配國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調制的經濟基礎。隋和唐朝前期實行租庸調制。隋朝農民年滿五十,可納絹代役。唐朝時,「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穀物,「庸」指納絹或布代役,「調」指每年繳納定量的絹或布。

唐朝後期由於土地兼並盛行,均田制無法推行,租庸調制無法維持,國家財政收大為減少,唐德宗時實行兩稅法,即兩種征稅標准(資產、田畝)和兩個交稅時間(夏、秋兩季)。其意義在於:稅製得到統一,保證國家財政;改變人丁為主,放鬆人身控制;擴大稅源,增加收入,減輕負擔;是封建賦稅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並日益嚴重;賦稅轉嫁農民身上;加派許多苛捐雜稅。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設轉運使,規定地方賦稅大部分轉運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據的物質基礎;中央設三司使管理財政收入。北宋「不抑兼並」,土地兼並嚴重;王安石變法的理財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納錢代役)、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設布政司,統管地方民政和財政。明神宗時推行「一條鞭法」:多稅合一,折成銀兩,役銀分攤,人田分擔。意義:減

輕農民負擔,松馳依附關系;適應商品經濟。

清初,康熙帝實行「更名田」並固定人丁數,雍正帝推行「攤丁入畝」,徵收統一的地丁銀。意義:人頭稅已全廢除,人身控制更松馳;促進農業發展。

6、半殖半封開始時期:太平天國《天朝田畝制度》在土地方面,根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和「無處不均勻」的原則,以戶為單位,按人口和年齡平均分配土地(土地私有制。

7、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時期:同盟會政治綱領(三民主義)中包

含「平均地權」(民生主義)規定現有地價歸原主,增漲地價歸國家(賣主變為資本家,買主就是資本家,國家財政有保障)。這是資本主義的土地綱領。

8、國共十年對峙時期:革命根據地的土地革命路線規定:依靠貧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

9、抗日戰爭時期:抗日根據地的土地政策: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在淪陷區,日本侵略者強佔大量耕地,用於修建公路、封鎖溝和飛機場等,或者分配給日本移民使用。

10、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按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實行耕者有田,農村人口平分。貫徹解放區土地改革總路線:依靠貧雇農,團結中農,消滅封建剝削,發展農業生產。

11、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建國初土地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

1953至1956年開展了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農業合作化),完成生產資料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轉化。

12、社會主義建設探索時期:人民公社化運動的特點是一大二公(規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和一平二調(絕對平均分配、無償調用公私財產),以高指標、瞎指揮、浮誇風和「共產風」為主要標志的「左」傾錯誤嚴重泛濫。

13、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首先在安徽、四川試點,試行包產到組、包產到戶的農業生產責任制,最後形成了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形式的責任制(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發展鄉鎮企業和非農產業,使農村改革向專業化、商品化、社會化方向發展。

14、本世紀初:提高農業科技含量,發展優質高效農業,進行退耕還林還草和退田還湖等生態工程,廢除農業稅、實行農村低保和農村合作醫療等方面工作陸續展開,農村經濟正向更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㈤ 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歷程

1、原始社會

原始社會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初始階段,由於生產力水平低下,難以抵禦惡劣的自然條件,因此採取集體勞動的生產方式,集體勞動所獲得的產品平均分配,這也就決定了人類賴以生存和從事生產活動的土地,為社會成員共同所有。因此,原始社會的基本土地制度為:土地公有制。

2、奴隸制社會(夏商周)

奴隸社會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隸主國家土地所有制。君主既是奴隸主國家的最高統治者,也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其中比較典型的是井田制,井田制起於商朝,盛於西周。

古代井田制的主要特點是把土地劃分成九塊,每塊百畝,其中八塊為私田,中間一塊為公田,形狀如「井」字,故曰「井田」。

農奴首先要在公田上進行無償勞作,然後才能在私田上耕種,且在公田耕種的收入全歸奴隸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描述的便是井田制。而井田制的實質是以君主為代表的奴隸主國家土地所有制。

3、春秋戰國時期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的奴隸制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時期,春秋時期人類進入鐵器時代,生產力提高,井田制逐漸瓦解。

戰國時期,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承認私田的合法性,按土地畝數徵收賦稅。秦國商鞅變法,「廢井田、開阡陌」,實際上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4、秦漢時期

秦漢時期,秦統一六國之後在全國推行名田制,漢朝在實行「休養生息、無為而治」的同時沿用秦朝的土地制度。

名田制是以軍功爵制為基礎,按戶籍計口授田的同時,又按軍功大小分封不同的爵位和不同數量的土地。國家授出的土地即成為私人佔有,國家不再收回,「允許人們開荒,土地可以自由買賣」。

5、北魏至唐朝中期

北魏至唐朝中期,實行均田制將無主土地按人口數分給小農耕作,土地為國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在唐中葉以後,人口增加,土地兼並日益嚴重,均田制被廢止。

廢除均田制後唐朝實行兩稅法(戶稅和地稅):每戶按資產交納戶稅,按畝交納地稅,取消一切雜役、雜稅。一年分夏秋兩季徵收,故稱之為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鬆。

6、北宋

北宋王安石變法實行方田均稅法: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戶佔有土地的多少和貧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不得例外,客觀上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7、明朝

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賦役合並、將田賦、徭役、雜役分攤在田畝上,折成銀兩,按田畝進行收稅。實現了我國賦稅制度從實物稅向貨幣稅的變化。

㈥ 建國以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歷史變遷

1) 第一階段:20世紀50年代初期,農村土體從封建地主所有制向農民所有制轉變
2) 第二階段:20世紀50年代中期,初級農業合作化,實行的是農民所有、初級社集體經營的土地制度
3) 第三階段:20世紀50年代中後期—20世界70年代末期,高級農業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實行的是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
4) 第四階段:20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上,將集體統一經營變為農戶家庭經營

㈦ 中國歷代土地制度的演變

中國古代土地制度一、奴隸社會
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國君交納貢賦制、派兵打仗。
二、封建社會
1.戰國→確立土地私有→獎勵軍功,促進新興地主崛起。
2.秦朝→確立土地私有→按畝納稅(地租)、按戶籍征發賦、役(兵役和雜役)
3.漢朝→確立土地私有→按畝納租稅(少)、按人丁負擔賦、役(重)
基本上是以稅人為主,人身控制嚴格。
其間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國土地改稱"王田",不許買賣。不僅沒有解決社會土地問題,相反又把農
民禁錮在"王田"里當牛做馬,使各種矛盾進一步激化。
4.北魏到隋唐時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國有制→以人丁為主負擔均田制、租庸調制(庸在隋出現,唐朝取消年齡限制,保證了農民的勞動時間)、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調制、府兵制是三位一體。
由於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慾望增強,地主進行土地兼並→國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實(均田制徹底崩潰,租庸調制無法實施)→780年實行兩稅法(戶稅和地稅、時間固定、人身控制鬆弛)。→法律上推動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現,地主在大規模的庄園中實行分工合作的勞動,有利於封建經濟發展。
兩稅法實際上是在國家承認地主土地兼並的前提下,依據土地資產向地主征稅,性質上屬於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產關系的局部調整。
5.北宋王安石變法
募役法是對「庸」的繼承和發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稅法是對兩稅法稅地的繼承。這些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6.明朝張居正的一條鞭法
賦役合並、將田賦、徭役、雜役分攤在田畝上,即役歸於地、量地計丁、計畝徵收、折銀徵收。說明了封建國家重視土地的程度已經大大超過了重視人口。而折銀徵收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和發展。
7.清朝的攤丁入畝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為固定丁數的基礎上,推行「攤丁入畝」的辦法,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徹底解決就丁、田並征的雙軌制征稅形式,從而完成了自唐代兩稅法以來我國封建賦役制改革——並役於賦、人頭稅歸於土地稅的歷史進程。這樣,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階級矛盾暫時得到了緩和,促進康乾時期經濟的較快發展;隱蔽人口的現象也逐漸減少,促進了我國人口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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