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人知道英國1973年《婚姻訴訟法》中對事實婚姻的相關規定嗎
根據英國普通法及1949年婚姻法規定,宗教婚和世俗婚都得到法律承認。宗教婚即男女雙方在教堂舉行有牧師主持的並至少有兩人以上的證人參加的結婚儀式後,其婚姻就具有法律效力。世俗婚由當事人向住所地登記官提出申請,經登記官發給結婚許可證,經結婚儀式後發生法律效力。在英國凡的同居4年以上,有孩子的屬於事實婚姻,分手的時候按注冊婚姻同等對待。由此可以知道,英國對於事實婚姻菜用承認主義,以限制其國內的「單身風」:英國年輕人崇尚自由不願意受家庭束縛,故很多英國年輕人都是同居而不結婚。
Ⅱ 英國允許同性結婚嗎
法律分析:允許。英國的同性婚姻法從2014年3月29日開始正式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Ⅲ 在英國怎樣辦理結婚手續
凡在英國合法居留六個月以上,並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中國公民,如欲在大使館登記結婚,請按下述方式辦理:
1. 登記結婚雙方必須親自去英國大使館辦理。
2. 提供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護照復印件。
3. 如登記結婚人在出國前已達結婚年齡(男22歲,女20歲),請提供國內公證機關出具的未婚公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如申請人在國內離過婚,須提供離婚證明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如離婚證、法院離婚判決書、法院調解書)。
4. 提供在英居住期間未婚證明。辦理未婚證明有兩種方式:①請兩位持中國護照的中國公民到使館填寫擔保書;②到居住地公證機關辦理在英期間的未婚證明
5. 提供本人填寫的《未婚保證書》(可以在使館的官方網站上下載)。
7. 交兩人合影的二寸彩色照片。
8. 交結婚登記費50英鎊。
9. 自受理申請兩周後,申請人可到大使館領取結婚證書。
根據英國的法律,中國公民可以在英國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在英國登記結婚的證明需在中國境內使用,仍須到我國駐英使館辦理認證手續。認證分為三步:
在當地辦理結婚公證文件。
將文件送到英國外交部所屬認證辦公室認證。
經英國外交部認證辦公室認證的文件頌大使館或總領事館認證。
兩個中國公民在國外依當地法律結婚,回國後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中國公民在外國依照當地法律結婚,只要不違背我國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在中國境內有效,當事人回國後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1997年《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對中國公民的境外件認證問題的復函》(廳辦函〔1997〕63號)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與國內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外依照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只要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有效」;「兩個在國外長 期學習、工作、探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華僑除外)在國外結婚,原則上應在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居住國不承認的除外)。如該國和我國無外交 關系或該國不承認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當事人在該國依照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只要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有效」。因此,兩個中國公民在國外依當地法律結婚,回國後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Ⅳ 跪求中國與英國婚姻法異同
一、結婚的條件
(一) 結婚的必備條件
1、 英國法律規定的條件
英國的法律並未直接規定結婚的必備條件,但從《婚姻訴訟法》第11~12條所規定的當然無效的婚姻和宣告無效的婚姻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看,可以間接地推出有效婚姻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件。在英格蘭和威爾士:
(1)須達法定婚齡:法定婚齡男女各為16周歲。
(2)未成年人初婚須經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以前結過婚,則無須再經父母同意。如果父母拒絕同意,則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授予同意。
(3)須經雙方合意,並且雙方均具有判斷能力。在脅迫、誤解或當事人精神上存在缺陷的情況下所締結的婚姻可宣告無效。
在蘇格蘭,未成年人結婚無須經父母同意。但北愛爾蘭與英格蘭、威爾士的要求相同。
2、中國法律規定的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一方對另一方的強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2)須達法定婚齡:男方滿22周歲,女方滿20周歲;
(3)雙方均為無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中、英兩國在結婚條件的規定上基本精神相同,都要求達到法定婚齡並必須是經過雙方合意。但相比之下,英國的法定婚齡比中國低,此外由於英國法定的成年年齡為18周歲,因此還規定在英國16~18歲之間的未成年人初次結婚必須得到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
1、英國法律規定的禁止條件
(1)同性不能結婚。配偶須為異性,同性不能結為合法的夫妻關系,而且此處所指性別是指出生時的性別,即不能通過變形手術改變其性別而成為異性。但2002年12月英國已宣布,變性人在手術後可以同異性結婚。
(2)有配偶者不得再次結婚。盡管英國法院承認境外締結的重婚,但在國內禁止重婚。
(3)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不得結婚。直系親屬之間以及三親等(依羅馬法親等計算)親屬之間禁止結婚,此限制包含姻親關系及養親關系。
2、中國法律規定的禁止條件
《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在結婚的禁止條件方面,兩國規定的內容大致相同,較為突出的不同是中國法律特別規定了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這類疾病一般包括特定的傳染病、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和精神病三類。而英國只是將一方患有傳染性的性病作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這點不同可能與中國這個人口大國更為注重優生優育密不可分。
(三)結婚的程序
1、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結婚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請結婚注冊、結婚公告、舉行婚禮、完婚等四個階段。
(1)申請結婚注冊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辦理結婚注冊的機關是婚姻注冊處。當事人在申請結婚注冊時,由雙方向注冊官提出,並填寫結婚申報書。當事人必須在婚姻注冊處管轄區居住至少7日以上,才有資格向其申請結婚注冊。關於身份和居住期限越受限,所需繳納的費用就越高。
(2)結婚公告
注冊官應在婚姻注冊處和結婚當事人的住所地發布結婚公告,公告期為21日。公告期少於21日須得到注冊官的特別許可。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並經核實後,由注冊官向當事人簽發結婚許可證。當事人雙方領到證書後,方可舉行婚禮。但是,若當事人在領取證書後的3個月內未舉行婚禮,則所提交的結婚申報書及所辦理的手續全部作廢。由此可見,結婚許可證並非結婚證。
(3)舉行婚禮
當事人必須獲得結婚許可證後才能舉行婚禮。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根據舉行婚禮的場所和方式的不同,可將婚禮分為法律婚禮、世俗婚禮、宗教婚禮以及特許婚禮四種類型。這四種婚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具體的要求和程序各不相同。
(4)完婚
在英國,完婚時結婚的一個重要程序,除非婚姻雙方在婚姻之後有過至少一次正常的性行為,否則不算完成結婚程序。至於雙方婚禮之前是否有過性行為,並不重要。婚姻一方不願與對方過性生活,或者性無能,不能進行正常性行為,都會導致結婚程序不能完成。對此,對方可以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婚姻。
2、中國的結婚程序。
中國實行登記婚,一經登記,即確立夫妻關系,不必經過公告期。
婚姻關系的成立,必須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否則不是合法夫妻關系。未辦理登記的,應補辦登記。補辦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而不是從補辦時起算。
在結婚程序方面,中、英兩國法律規定差異較大。在中國,由於採取登記制,男女雙方只要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即成為法定的夫妻。而在英國,由於採取的是儀式與登記結合制,男女之間要想成為合法夫妻,不僅要履行結婚登記,還必須舉行一定的結婚儀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一)無效婚姻
1、英國法律對於無效婚姻的規定
對於當然無效的婚姻來說,其無效的原因主要是涉及社會和公共政策利益的。根據英國《婚姻訴訟法》第11條規定,1971年7月31日以後締結的婚姻屬於下列情形的,當然無效:
(1)屬禁止結婚的親屬間的婚姻,即使當事人對該親屬關系並不知曉。
(2)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即結婚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滿16歲的。但是在婚姻締結時,雙方都定居在國外,如果該婚姻根據舉行地法有效,則應當視之有效。
(3)不符合法定結婚程序的,即當事人結婚時不符合婚姻成立的特定要件。
(4)重婚的,即在婚姻締結時,已有一方處於合法婚姻狀態之中。
(5)當事人雙方非為異性的,即同性婚姻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
(6)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境外締結婚姻時居住於英格蘭或威爾士境內,無論這種多偶式婚姻是現實的或是潛在的。
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無須經法院宣告,即當然自始無效。但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在任何時間均可請求法院宣告該婚姻無效。
2、 中國法律對於無效婚姻的規定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達法定婚齡的;
(二)可撤銷婚姻
1、英國法律對於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根據英國《婚姻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凡下列情形的婚姻可以請求撤銷:
(1)由於任何一方沒有能力圓房而導致未能完婚。
(2)由於被告故意拒絕圓房而導致未能完婚。
(3)缺乏同意。任何一方沒有做出有效的同意,不論婚姻的締結是緣於脅迫、誤解、心智不健全或是其他原因。
(4)該款是有關一方當事人精神錯亂時的規定,在此種情況下,該方當事人仍能給予有效之同意,其所締結之婚姻不能依據上款之規定予以撤銷,但由於這一原因,該方當事人並不適合結婚。
(5)在婚姻締結時,被告患有傳染性的性病。
(6)在婚姻締結時,被告因非原告之原因而懷孕。
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
可撤銷的婚姻,必須經法院宣告,才能撤銷該婚姻的效力。
第一,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主體。由於可撤銷婚姻僅違反了婚姻的私益要件,所以,只有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
第二,婚姻可撤銷的排除。英國《婚姻訴訟法》第13條規定了以下反對撤銷婚姻的抗辯事由:
如果被告向法院證明存在以下情形,法院不應以婚姻可撤銷為由發布婚姻無效的判決:
原告明知它有權決定撤銷該婚姻,卻以他自己的行為使被告合理相信他不會起訴撤銷該婚姻;發布婚姻無效的判決對被告不公平。
2、中國法律對於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中國可撤銷婚姻的情況限於受脅迫一種,性無能及拒絕性生活不能成為婚姻可撤銷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參考依據。.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在兩國的法律後果
英國法規定,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可撤銷婚姻在被以判決形式撤銷之前有效,在被撤之後自始無效。但雖然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被認為是從未發生,但是在財產處理上,英國法院往往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使得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在法律後果上與離婚的差別正在逐漸縮小。
中國法律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關系,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在財產處理上,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原則上按共同共有處理;有證據證明為一方所有的,歸其所有;對於共同共有財產的分配,當事人可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依照顧無過錯方判決;因重婚導致無效婚姻的,在財產處理上,應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1、英國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及程序
根據1996年《英國家庭法》,「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回之程度」是唯一的離婚理由。並且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婚姻視為徹底破裂:
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作出聲明,稱該婚姻已經破裂;
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作出聲明的反省與考慮期已屆滿,而且提出離婚申請的申請人同時宣布:對婚姻破裂已經過反省且考慮了當事人對今後安排的要求,仍然認為婚姻已經無法維持。反省與考慮期為9個月,自法院收到聲明之後的第14天起算。
1996年《英國家庭法》的第10條還規定了兩種阻礙離婚的情形:
婚姻的解除將給當事人或子女造成巨大的物質上或者其他方面的損害;且在此情況下(包括當事人的行為和子女的利益),解除婚姻可能是錯誤的。
對法院的阻止離婚令,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取消,但是如果法院認為婚姻的解除將給阻止離婚令所保護的一方當事人和子女造成巨大的物質上或其他方面的損害,或者在此情形下(包括當事人的行為和子女的利益),解除婚姻可能是錯誤的,法院將不予取消。
由此可見,對於離婚的限制或阻礙僅是對另一方當事人或子女的利益有所損害時才適用,表明英國現行的離婚法一方面極大地保護了婚姻當事人地離婚自由,另一方面卻又對當事人的離婚自由進行了合理的限制。
2、中國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及程序。
中國法律規定的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有兩種:協議登記離婚與單方訴訟離婚。對於離婚合意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到一方戶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必親自到法院辦理。第二種途徑,是適用於一方不同意離婚而一方堅持離婚的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法院查明,如果當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情況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除了上述幾種情況,中國法院第一次判決,基本不會同意當事人的離婚請求。除非已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當事人在一審判決書生效六個月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會大大增加。
四、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
1、英國法律對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
法庭在離婚案件中應該首先考慮未滿18周歲兒童的權益。這也是英國離婚制度中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特別保護的另一表現。另外,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時,還應考慮到的標准包括:
(1)財產來源。
(2)財產需求。
(3)婚姻期間的生活標准。
(4)雙方年齡和婚姻時間。
(5)殘疾。
(6)貢獻。
(7)品性。
(8)損失利益。
(9)自我謀生能力。
2、中國法律對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3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協議不成的,法院依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離婚時,一方有隱匿、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或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對有過錯方,法院可以判決其少分或不分;
(4)離婚後發現上述行為的,可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
(5)第4項之訴的時效為2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
五、離婚後對配偶的撫養
1、英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法庭在離婚訴訟和其他訴訟中可以發布命令,要求夫妻一方向配偶和子女提供生活費,使其配偶能夠撫養自己和撫養子女,並能維持必要的家庭生活開支。如果是夫妻一方故意不提供撫養費,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發布命令,以督促對方提供撫養費。
離婚後的撫養義務終止時間,依不同情況而定:離婚的夫妻撫養最長至夫妻任何一方死亡而終止,若離婚後一方再婚,則終止撫養。
法庭在離婚訴訟和其他訴訟中發布向配偶一方提供生活費的命令時要考慮以下情況:
(1)婚姻雙方中任何一方現在或可預見的將來的收入、工作能力、財產和其他經濟來源。
(2)婚姻雙方中任何一方現在或可預見的將來的經濟需要、義務和責任。
(3)婚姻破裂前家庭享有的生活水平。
(4)婚姻雙方的年齡和婚姻存在時間的長短。
(5)婚姻雙方中任何一方有身體或精神缺陷。
(6)婚姻雙方各自對家庭財產作出的貢獻,包括以照管住宅或家庭的方式作出的貢獻。
(7)在請求離婚或宣判婚姻無效的訴訟中,婚姻雙方中任何一方由於離婚或宣判婚姻無效可能喪失的利益。
2、 中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給付,根據中國《婚姻法》有兩種,其一,是經濟補償,依據是《婚姻法》第四十條。該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其二是經濟幫助,依據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該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一規定雖然是經濟幫助,但與「扶養」概念顯然不同,可見,中國婚姻法並未對離婚後給予配偶撫養做出規定,這一點,顯然容易形成弱者特別是女方的不利地位。
六、離婚後、對子女撫養費的支付
1、英國法律對子女撫養費的相關規定
對於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確定,英國法院將綜合考慮以下一些因素:子女的經濟需要;子女的經濟來源;子女的身體和精神缺陷;婚姻破裂前家庭享有的生活水平;該子女正在接受的教育或訓練的方式及婚姻雙方希望子女接受的教育或訓練的方式。
法庭有責任在盡可能的范圍內考慮婚姻雙方在可見的將來的收入、工作能力、財產和其他經濟來源及在可見的將來的需要、義務和責任等因素後公正地做出命令,使該子女享有如果婚姻未破裂其本可享有的經濟狀況,在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式,法院可判令定期付款或整筆付款,或者要求具保付款。法院還有權下令夫妻任何一方轉移財產予指定受益人或將財產交付予信託基金。在訴訟期間,法庭也可頒布中途或臨時命令規定任何一方付撫養費作為緊急救濟。
2、中國法律對子女撫養費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國《婚姻法》三十六條,離婚後父母仍需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而對於撫養費的支付,則遵循以下原則:
(1)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負擔必須的撫養費;
(2)撫養費包括但不限於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3)撫養費的多少及期限,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4)判決後,子女在必要時有權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數額的要求;
(5)第4項要求涉訴的,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
此外,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子女撫養費的判決標准,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生活水平,參考當事人工資20%到30%的比例支付。中國法院基本上不會在判決書中確定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所應支付的撫養費的數額,而只規定無直接撫養權一方所應支付的撫養費數額。並且,根據相關法律,父母對離婚後子女產生的民事責任依然有連帶賠償的責任。
Ⅳ 日本《婚姻法》與韓國《婚姻法》與我國中國《婚姻法》與美國《婚姻法》英國《婚姻法》有哪些差別
原帖在長沙站
我們先來看看發達國家和中國的婚姻法的差別
發達國家
財產分配方面:
歐美:一部分是平分家產,一部分是根據具體情況裁定,大多在財產方面偏向女方以及有贍養費規定,男性出軌亦會付出很大代價。
日本:丈夫的工資大部分由公司直接匯給全職太太,丈夫只能花零花錢,如果離婚,財產平分,如果男性出軌或是家暴等,財產絕大部分甚至全部歸女方。男方必須每月支付對妻子的贍養費和孩子的撫養費,老公的工資和退休金也要分前妻一半;
Ⅵ 蘇格蘭的婚姻法是怎樣的
蘇格蘭通過了同性婚姻法案。
Ⅶ 英國第一部婚姻法是哪年頒布的
英國第一部婚姻法是1753頒布的。
Ⅷ 英國婚姻法財產分割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根本區別是財產取得的時間。如果取得時間是在結婚登記之前 ,即屬於婚前財產;如果取得時間是在結婚登記之後,則屬於婚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Ⅸ 世界各國對婚姻法的名稱規定很不統一,歸納起來大約有幾種
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區際法律沖突的法律適用
(一)結婚的法律適用
婚姻關系的締結及其有效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國際私法上,對結婚的實質要件,一般主張適用婚姻舉行地法,或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或適用當事人住所地法或兼而有之地採用上述各種連點而依不同情況予以適用的混合制
①由於香港受英美法系的影響很深,在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上香港採取的是當事人住所地法。
在結婚的形式要件上,香港實行結婚注冊制和結婚儀式制相結合的方式。香港關於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採用婚姻締結地法即凡在香港結婚不論當事人是否是香港居民都應適用香港法律規定。我國有關涉外婚姻締結問題的規定,在立法上相當簡單,那就是《民法通則》第147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從字面上來說,僅可作如下解釋:第一,它只規定了涉外婚姻的一種即中國公民與外國人之間的結婚,至於中國公民之間在國外結婚或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在中國結婚則並非該條款所調整的范圍。第二,它既指中國公民和外國人之間在中國境內的結婚,也指他們在中國境外的結婚。第三,該一條款實際上屬於雙邊沖突規范,「婚姻締結地」既包括結婚的實質要件,也包括結婚的形式要件
②但這條規定,並不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不能絕對地把它作為處理所有涉外結婚法律適用的普遍規則。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長期的司未能實踐中,對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有一系列相關批復和文件
③這些文件和批復的主要法律精神是:
⑴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結婚必須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
⑵雙方都是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也允許雙方到我國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其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仍適用我國婚姻法。如果外國人具有同一國籍,則允許他們辦理領事婚姻,適用外國法,但同時也要求他們遵守我國婚姻法的原則
⑶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其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適用締結地法,但不得違反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否則,該婚姻關系不為我國承認
⑷中國公民之間在中國境外結婚的按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最高法院等單位聯合發布的規定,依婚姻締結地法。④由於《民法通則》第147條未能完整而精確地概括我國的司法實踐,與國際上通行的作法也不一致,表現在立法問題上的具體問題是:對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沒有作不同規定。因香港的《婚姻條例》和大陸的《婚姻法》對婚姻的實質要件的規定不盡相同,最明顯的就是對法定婚齡的規定,香港的《婚姻條例》規定,16歲以上的男女即可結婚;而大陸的《婚姻法》則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因此,香港居民在16歲時根據香港法律規定結婚,大陸法院應承認其婚姻有效。但對於16歲的香港居民與大陸已達到婚齡的中國籍公民結婚(在大陸),是否有效?這時應適用大陸法還是香港法?筆者認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符合各自屬人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就應認定其有效,而不應過於考慮他們的屬人法是否存在抵觸。對香港居民適用香港法,對大陸公民適用大陸法規定的條件,從而認定其有效。
因此,在處理大陸中國公民與香港居民之間的結婚問題,要分別考慮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准據法。世界各國對結婚的實質要件規定得比較嚴,而對形式要件則規定得比較寬。考慮到大陸與香港的法律沖突畢竟是一國之內的區際沖突,所以對於大陸公民與香港居民之間的結婚,其實質要件應適用以婚姻締結為主,輔以當事人屬人法即住所地法;而對形式要件應適當放寬要求,只要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就視為有效。關於結婚的法律適用,司法實踐中還有幾個問題需要特別指出。
第一是關於「同居」的法律地位問題。對同居者的法律地位的確認,各國的態度大不一樣。如在美國,同居者視為「推定配偶」與合法配偶的地位一樣受到保護。英國1975年的《家庭與扶養法例》中規定的「受扶人」就包括同居者在內。《婚姻法》修改之前,我國大陸對同居者則在不同時期內區別對待,分為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兩種情況,這在最高法院1989年11月21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及1994年4月4日《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中有詳盡的規定。《婚姻法》修改後,「同居」有二種含義。一種含義是指有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在最高法院法釋(2001)30號「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有明確的界定,這種意義的「同居」其實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包二奶、第三者插足、通姦、姘居等等破壞一夫一妻的行為,此行為被修改後的婚姻法所禁止,也是准予當事人離婚和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之一。(分別見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
第二種含義是指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Ⅹ 英國是不是一夫一妻制
英國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但是英國法院承認境外締結的重婚,但在國內禁止重婚。
附錄相關:
英國婚姻家庭法與中國婚姻法之異同
一、結婚的條件
(一) 結婚的必備條件
1、 英國法律規定的條件 英國的法律並未直接規定結婚的必備條件,但從《婚姻訴訟法》第11~12條所規定的當然無效的婚姻和宣告無效的婚姻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看,可以間接地推出有效婚姻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件。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
(1)須達法定婚齡:法定婚齡男女各為16周歲。
(2)未成年人初婚須經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以前結過婚,則無須再經父母同意。如果父母拒絕同意,則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授予同意。
(3)須經雙方合意,並且雙方均具有判斷能力。在脅迫、誤解或當事人精神上存在缺陷的情況下所締結的婚姻可宣告無效。 在蘇格蘭,未成年人結婚無須經父母同意。但北愛爾蘭與英格蘭、威爾士的要求相同。
2、中國法律規定的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一方對另一方的強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2)須達法定婚齡:男方滿22周歲,女方滿20周歲;
(3)雙方均為無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中、英兩國在結婚條件的規定上基本精神相同,都要求達到法定婚齡並必須是經過雙方合意。但相比之下,英國的法定婚齡比中國低,此外由於英國法定的成年年齡為18周歲,因此還規定在英國16~18歲之間的未成年人初次結婚必須得到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
1、英國法律規定的禁止條件
(1)同性不能結婚。配偶須為異性,同性不能結為合法的夫妻關系,而且此處所指性別是指出生時的性別,即不能通過變形手術改變其性別而成為異性。但2002年12月英國已宣布,變性人在手術後可以同異性結婚。
(2)有配偶者不得再次結婚。盡管英國法院承認境外締結的重婚,但在國內禁止重婚。
(3)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不得結婚。直系親屬之間以及三親等(依羅馬法親等計算)親屬之間禁止結婚,此限制包含姻親關系及養親關系。
2、中國法律規定的禁止條件 《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在結婚的禁止條件方面,兩國規定的內容大致相同,較為突出的不同是中國法律特別規定了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這類疾病一般包括特定的傳染病、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和精神病三類。而英國只是將一方患有傳染性的性病作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這點不同可能與中國這個人口大國更為注重優生優育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