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過秦論翻譯
秦孝公占據餚山,函谷關那樣險固的地方(關隘),擁有雍州一帶那樣遼闊的地方,(秦國的)國君臣子牢固據守來(窺探)周王朝,(象卷席日子那樣捲起,象用布包一樣)有並吞天下,佔領海內,控制全國的意圖,吞並八方的野心。在這時,商鞅輔佐秦孝公,在國內建立法律制度,致力於耕種紡織,修造防守進攻的武器,對外實行連橫,來使諸侯各國相鬥。
於是秦國人毫不費力地取得了黃河以西的大片土地。秦孝公死了以後,惠文王、武王、昭襄王繼承先輩的舊業,沿襲前人留下的策略,向南佔領了漢中,向西攻取了巴蜀一帶,向東割取了肥沃的土地,向北收取了險要的城池和地區。各諸侯國驚恐害怕,集會結盟來想方法削弱秦國,不惜珍貴的器物、貴重的寶貝、肥沃富饒的土地,來招納天下的志士能人,採用合縱的策略締結盟約,互相援助結為一個整體。
在這個時期,齊國有孟嘗君,趙國有平原君,楚國有春申君,魏國有信陵君,這四位君子,都既聰明智慧又忠誠守信,既寬厚道又友愛待人,既能尊敬能人,又能器重謀士,共同約為合縱,離散了秦國的連橫,聚集了韓、魏、燕、楚、齊、趙、宋、衛、中山的力量。於是六國的謀士,有寧越、徐尚、蘇秦、杜赫這一班人替他們謀劃;有齊明、周最、陳軫、召滑、樓緩、翟景、蘇厲、樂毅這一類人溝通他們的意見;有吳起、孫臏、帶佗、倪良、王廖、田忌、廉頗、趙奢這一些人統率他們的軍隊。
他們曾經憑著十倍大的土地,上百萬的軍隊,直逼函谷關去進攻秦國。秦國人敞開關口迎敵,九國的軍隊,徘徊著不敢前進。秦國沒有耕費一支箭,一個箭頭,可是天下的各諸侯國已經十分困窘了。於是合縱解散盟約破壞,各國爭著割讓土地去賄賠秦國。秦國有充足的力量利用他們的弱點,追逐敗逃的軍隊,使無數屍體橫卧,流淌的血可以使盾牌漂浮起來;趁著有利的形勢和方便的條件,侵略諸侯各國,分割天下的土地。
因而強國請求歸服,弱國前來朝拜。傳到孝文王、庄襄王,他們在位的時間很短,國家沒有大事。到了秦始皇,發揚六代祖先遺留下來的功業,像揮動長鞭趕馬那樣來駕御天下,吞並了西周、東周,滅掉了諸侯國,登上了尊貴的皇位而統治全中國,用殘酷的刑罰來奴役天下的百姓,威勢震懾四海。向南方奪取了越族各部落的土地,把它改設為桂林郡和象郡;越族各部落的頭領,俯首投降,聽眾秦國小官吏的擺布。
賈誼著作主要有散文和辭賦兩類,深受莊子與列子的影響。散文的主要文學成就是政論文,評論時政,風格朴實峻拔,議論酣暢,魯迅稱之為「西漢鴻文」,代表作有《過秦論》、《論積貯疏》、《陳政事疏》等。其辭賦皆為騷體,形式趨於散體化,是漢賦發展的先聲,以《吊屈原賦》、《鵩鳥賦》最為著名。
西漢初年,儒生陸賈與叔孫通等人在總結秦亡教訓的基礎上,提出了用儒家治國的設想,但未及付諸政治實踐。西漢初期,賈誼沖破文帝時道家、黃老之學的束縛,將儒家學說推到了政治前台,制定了仁與禮相結合的政治藍圖,得到了漢文帝的重視,在歷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影響。
⑵ 根據中國古代依法治理依法,「一法」」是指什麼
這一期對戰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做一個整理歸納,內容比較多,大家在復習的時候要理清條理,避免混淆。
戰國法律制度:
一、戰國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
(一)一斷於法:在治國的方針策略上,法家主張「一斷於法」,將法律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無等級:在法律適用上,法家主張制定並執行相對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國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礎上,平等地適用法律,使全社會都在法律的約束下生活,無論貴賤一律平等,即所謂「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三)輕罪重刑:在法律內容上,法家主張用嚴刑峻法達到以法治國的目的。
(四)法布於眾:與「以法治國」等原則的要求相適應,法家主張向全社會公布國家的法律,讓全體臣民皆知法又有法可依,從而否定了奴隸制下的法律秘密操縱狀態。
二、《法經》
(一)《法經》的主要內容: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結構共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將《盜法》、《賊法》列於篇首。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二)《法經》的歷史地位
(1)《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
(2)《法經》的出現有利於司法的統一,便於司法官准確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經》的出現有利於立法的系統化,使立法活動在兼顧歷史沿革和橫向聯系的科學環境中進行,避免重復和抵牾。
(4)將實體法和程序法大致區分開來,有利於按客觀規律指導法律實踐活動。
(5)《法經》的出現,有利於法律文獻的整理、修訂、解釋和研究。
三、商鞅變法
(一)主要內容
(1)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夏商周稱法律稱為「刑」;春秋前中期稱為「刑」或「刑書」;春秋中後期對法律規范的總稱為「法」)
(2)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實行按軍工授爵;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
(4)全國貫徹法家的「以法治國」、「明法重輕」等主張。
a.重視法律的制定和學習、宣傳、推廣。
b.「輕罪重刑」,用嚴酷的刑罰來掃清掃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礙。
c.不赦不宥。
d.鼓勵告奸。
e.實行連坐。有軍事連坐、職務連坐、家庭連坐。
(二)歷史意義
是一次極為深刻的社會變革,在深度和廣度都超過這一時期其他諸侯國的改革。給秦國守舊勢力以沉重打擊,而且為秦國經濟、政治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國的法制也在變法過程中得以迅速發展與完善。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一)立法指導思想
(1)緣法而治:強調以法律作為判斷是非曲直的唯一標准,根據封建法律規定治理國家和社會。
(2)法令由一統:強調法律統一,維護君主的最高立法權。
(3)嚴刑重罰:主張嚴刑重罰,達到鞏固專制統治的目的。
(二)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問答、封診式、廷行事、雲夢秦簡。
二、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則:(1)規定刑事責任年齡;(2)區分故意與過失;(3)盜竊按贓值定罪;(4)共同犯罪與集團犯罪加重處罰;(5)累犯加重;(6)教唆犯加重處罰;(7)自首減輕處罰;(8)誣告反坐。
(二)主要刑名: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貲刑、贖刑、恥辱刑。
三、經濟立法
(一)農業管理與自然資源保護立法
(二)官營手工業管理立法
(三)市場與貨幣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機關:皇帝、廷尉、御史大夫與監察御史。
(二)訴訟程序:(1)起訴;(2)糾舉與自首。
(三)審判制度:秦朝重視審判工作,把訊問被告和庭審案件作了明確區分,凡訊問被告被稱為「訊獄」,庭審案件被稱為「治獄」。
漢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導思想
(一)「與民休息」、「寬省刑法」
(二)「禮法並用」、「德主刑輔」
二、立法概況
(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三)「漢律六十篇」:
(1)《九章律》:丞相蕭何參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礎上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篇。
(2)《傍章律》:叔孫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間制定,主要關於禮儀方面的內容。
(3)《越宮律》:武帝時張湯制定,主要關於宮廷警衛方面的內容。
(4)《朝律》:武帝時趙禹制定,又名《朝賀律》,關於朝賀制度方面的內容。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罰適用原則:
(1)上請原則:官貴犯罪後,可以通過請示皇帝給予某些優待。
(2)親親得相首匿原則: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首謀隱匿犯罪行為。源於孔子「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親屬中的卑幼隱匿尊長的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而尊長隱匿卑幼的犯罪行為,一般不負刑事責任,死刑案件則上請廷尉決定。這個原則一直為後世各王朝所沿用。
(二)主要罪名:侵犯皇帝人身、權力及尊嚴方面的罪名;危害專制集權與封建政權方面的罪名;官吏瀆職方面的罪名;侵犯生命財產安全方面的罪名。
四、民事法律制度
(1)婚姻家庭與繼承:王位、爵位實行嫡長子負責制;財產繼承實行諸子平分制度。
(2)經濟法律制度:鹽鐵酒專賣、抑商政策、對外貿易立法。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1)中央司法機構:漢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長官,審理全國案件。御史大夫(西漢)(東漢為御史中丞)與監察御史,是監察官吏,對全國進行法律監督。「雜治」:發生重大案件時,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審理。西漢武帝以後,在京師設立司隸校尉,負責與中央機關有關的滯獄、淹獄、冤獄以及司法官執法犯法的行為。
(2)地方司法機構:郡守下設「決曹掾」,協助郡守審理具體案件。漢朝地方司法機構擁有死刑案件的審判權。
(二)訴訟制度:
(1)起訴:漢朝起訴形式分為「告訴」(當事人或其親屬直接官府控告)和「舉劾」(官吏代表國家控告犯罪)。
(2)審判:漢朝審訊被告,稱為「鞠獄」。向被告宣讀判決,稱為「讀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
(3)春秋決獄:
a.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義作為司法審判的根據,特別是作為決斷疑難案件的重要依據。它為漢代統治者提倡。
b.是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法律儒家化的必然產物。
c.其最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觀動機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為構成社會危害,也可以減免刑罰。反之,犯罪人主觀動機若嚴重違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沒有社會危害後果的,也要認定為犯罪,並予以嚴懲。
d.即所謂「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
(4)秋冬行刑:漢代死刑的執行採取秋冬行刑制度。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導思想:引禮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正統法律思想,又呈現出階段性發展的規律。
二、立法概況:
(一)《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經〉中的「具律」改為刑名,置於律首。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二)《晉律》:與張、杜注律。〈晉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時,律學家張斐、杜預為律作注,與律具有同等效力,稱為「張杜律」。
(三)《北魏律》:孝文帝年間,律學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四)《北齊律》:武成帝河清年間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齊律》。《北齊律》在中國封建法典發展史上具有承前啟後的作用,對隋唐時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響。重罪十條就是最先規定在《北齊律》中。
三、刑事立法
(一)准五服以制罪:《晉律》首先規定準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適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處罰越輕,而以卑犯尊,處罰越重。制服愈遠,正好相反。
(二)官當:正式規定於《北魏律》與《陳律》中,是指官貴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種特權制度。
(三)八議入律:源於西周的「八辟之議」,曹魏時期正式入律。是指「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八議制度表現出封建特權思想的鮮明特色。
(四)重罪十條:具體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五)封建五刑:規定絞、斬死刑;規定流刑;規定鞭刑、杖刑;廢除宮刑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機關的變化:北齊正式設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
(二)登聞鼓直訴制度:允許擊鼓鳴冤,加強了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司法機關的檢查監督。
(三)死刑復奏制度:為減少錯殺無辜,將死刑權收歸中央。
(四)刑訊制度化:刑訊殘酷野蠻,反映當時司法的腐敗和黑暗。
下面來看一些歷年真題:
2006年真題:
33、《法經》中規定殺人、傷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罰的篇目是(B)
A.盜法B.賊法C.具
⑶ 試述漢代儒學法家化的表現
中國法律儒家化起始於西漢。西漢初期,中國經歷了秦王朝多年的嚴刑峻法加之秦末聲勢浩大的農民起義以及隨後的楚漢戰爭。可以說,這是中國的經濟特別是農村經濟遭到巨大的破壞。漢帝國統治者在一個凋敝的百廢待興的廢墟上建立自己的政權。他們吸收了秦朝統治者嚴刑峻法、實行暴政的二世而亡的教訓,採取了「與民休息」的黃老「無為而治」的思想來治理國家。這實際上是用道家學說來彌補法家學說的不足。清凈無為繼而無為而無不為,漢朝也終於在這樣一個相對寬松的時期使帝國的的經濟力量得以恢復、階級矛盾得以緩和,於是便出現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治世「文景之治」。
到了漢景帝御宇期間,形勢已經在逐步發生變化。在內部,文景之治為帝國的經濟復甦做出巨大的貢獻,但繁榮的背後也存在著許多棘手的問題。例如,西漢初期實行的國家結構和組織形式是一種「郡國並行制」。地方諸侯的勢力削弱了中央皇帝的權威。終於,爆發了「吳楚七國之亂」。「七國之亂」雖被平息,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不和諧直至武帝初期仍比較嚴重。在外部,北方游牧民族匈奴的崛起對大漢帝國的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在各種內外因素的影響下,統治者急需一種更為穩定、更為有效的思想和制度來安邦定國,而中國法律儒家化也就是在這樣一個歷史背景下、順應時勢地展開。
西漢大儒董仲舒無疑是這運動的重要貢獻者。他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為中心,雜以陰陽五行說再結合部分法家思想,創造了一種左右中國封建社會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觀的初級形態。在漢武帝的支持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在帝國展開,進而產生了對中國古代法律具有重要意義的「德主刑輔」原則。「德主刑輔」的理論根源來源於董仲舒的「天人三策」即「天人感應說」、「人性論」、「犯罪根源說」。他認為「王者承天意以從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罰。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猶陰之不可任以成歲也。為政而任刑,不順於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天子之所宜法以為制,,大夫之所當偱以為行也。」董仲舒有天道大者在陰陽進而認為天之任徳而不任刑,為「德主刑輔」找到了哲學上的依據;同時由「犯罪根源論」推出統治者應該寬緩刑罰、重視教化。
在漢代,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首先把儒家的倫理綱常樹立為立法的根本依據和原則。最具典型的就是確立了所謂的「三綱五常」的法律地位。三鋼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在法律中規定了冒犯皇帝尊嚴的罪名有不敬、大不敬、誹謗、非所宜言、不道;還規定了危害皇帝安全的、權威以及危害封建統治的犯罪如矯制、僭越、大逆不道等均體現了「君為臣綱」。漢律中還規定了「不孝」罪以體現「父為子綱」。而「婚後女子若有不孝。無子、淫亂、嫉妒、多言、惡疾和盜竊行為中一種者,即可被其夫休棄」。所謂五常,即仁、義、禮、智、信。漢朝統治者將這些注入法律之中,視違反這些所謂倫理綱常之行為為犯罪。
法律儒家化還重點體現在適用原則上。具體說來,包括:尊老憐幼原則、親屬相隱原則、貴族官僚有罪先請原則。「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侏儒當鞠系者,頌系之」代表了統治者所謂的:「仁政」,體現了「尊老憐幼原則」。而法律允許親屬間互相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負刑事責任。這正符合孔子所說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至於犯了法的貴族官僚,必須先向皇帝報告,由皇帝決定刑罰的減免與否。如此維護貴族官僚之特權,明顯違背了法家「刑無等級」的原則。
漢朝法律的儒家化還體現在司法制度的儒家化。例如在許多訴訟制度如告劾、逮捕、鞫獄、覆案方面均可以體現司法程序上的儒家倫理規范的特點。而真正在司法制度的層面上的重要舉措在於「春秋決獄」、「秋冬行刑」和「錄囚制度」。董仲舒認為「世衰道微,邪說暴行又作。臣弒其君者有之,子弒其父者有之。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春秋決獄,把儒家思想內容和精神作為定罪量刑的標准;把犯罪者的心理狀態和動機作為斷案的依據體現了儒家倫理道德對法律的滲透。漢代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起點,它為政治上早熟的中國粗略地穩定了內政外交的格局和模式。儒家的思想逐步與法律相結合是這一時期法律儒家化的典型特點。
⑷ 簡述漢代刑法的主要原則
代的刑罰也確立了相應的適用 原則。
一、罪刑相應,維護特權 罪刑相應乃按罪行之輕重,科以相應的刑罰,即犯多大的罪,就處以多重的刑,重 罪重判,輕罪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
二、故意從重,過失從輕 漢初適用刑罰,嚴格區分故意與過失,故意從重,過失從輕。
三、自出減刑,立功贖罪 自出是犯罪後自動投案的行為,律文又稱「自告」,可適量減刑,
四、誣告反坐,故縱同罪 誣告反坐在當時政法合一的體制下尤顯重要,
⑸ 儒家思想對漢代司法的影響有哪些
淺談漢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響與意義
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
1) 漢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說從陳寅恪開始,見與《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於漢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認為漢代已有端倪。美國學者布迪與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華帝國的法律》一書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觀點,他們指出,雖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內容為中國法律所保留,但在整個帝國時代,真正體現法律特點的是法律的儒家化。關於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認為,在秦漢時代,中國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漢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為法律不能被隨意變化,從而採用了以經義決獄的方法。梁治平卻認為,董仲舒的引經斷獄往往不是因為當時缺少可資援用的法律規范,而是另有緣故。這緣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們在適用法律過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純正精神,卻很難歸結為當時的法律是非儒學的乃至反儒學的。董仲舒援引經義都只是辨明事實,而不曾以經義否定成法。另外,漢代的大儒都寫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對者,他們為什麼對寫法律章句感興趣呢?究其因,這是他們以此對法律的適用施加影響,用儒家的思想觀點左右法律的實施的積極方式。梁治平等學者認為,古代的律學,不論採取何種形式,其要旨在於發掘律文的道德意蘊,其結果,一方面是保證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強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統傾向,通過儒法合流形成了一個法制多元主義架構。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產生於先秦的春秋戰國之際,其締造者是歷朝歷代中國文人膜拜的孔子,當時社會處於從奴隸制走向封建制的劇烈動盪時期。在思想領域,西周以來的天賦神權觀念已經動搖,反映並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的周「禮」也已崩潰。孔子對這些變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復周代以禮為准則而構築起來的社會制度,及其於這種制度而產生的社會秩序。為了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義禮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愛之心,施於政治便成為仁政,「義」指的是公直、正義;「禮」則指的是一種社會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規范,「智」則指的是智慧及其運用,而「信」則指信用、信譽。該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後世儒家弟子奉為常理,常理——即不可違反的真理,時時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後世從政的儒家學者更是將這種信條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現了後面的「引禮入法」。但以「禮」做為社會行為規范在那個思想動盪,戰亂紛爭的時代顯然是不實際也不可能的。於是經過戰亂過後,秦因其商秧變法而產生的強大國力統一中國脫穎而出,秦統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給其帶來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統治的殘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統治者傾向於法家思想也同時給儒家思想以——「焚書坑儒」這一重創,到了漢代,經大儒董仲儒,才又將儒家思想重新振作,並成統治者和社會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為思想統治之工具。
二淺談漢代法律的儒家化
法律的儒家化始於漢武帝期,這是中國歷史上儒家思想成為主流思想的開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國歷史上影響范圍之大,歷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無可比擬。從法律到社會思潮,從人們的社會行為規范到家庭倫理甚至個人行為無處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紀上半葉,一直影響著絕大多數中國人的思想和行為。
1)漢代法律儒家化開端與背景
儒家思想成為中國的統治思想是從漢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統思想並為漢武帝採納,進而董仲舒更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而又為漢武帝採納開始的。
儒家思想成為統治思想的原因在於經歷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漢之爭的多年戰亂後,漢初統治者著重於重建社會生產力,實行以修養生息為主的「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作為統治。經過七十年的恢復發展,生產力和社會財富世大的發展和積攢,達到了「文景之治」的效果。而漢初分封的諸侯王也因此而勢力強大起來,構成對中央集權的威脅,至此漢初「無為而治」的思想對這種威脅已沒有較強的約束力,而單純依靠法家思想的統治又會引至秦朝滅亡悲劇的重演。因此,統治者急需一種比黃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溫柔的手段來施行統治。這就孕育出順應當時時代潮流的中庸化的思想,儒家思想。漢武帝提出「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的詔書,而董仲舒對以《春秋》大一統之思想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並大德施教化,輔之以刑罰,即德主刑輔,為武帝採納,至此儒家思想重登中國政治歷史舞台。
董仲舒將儒家的五常「仁、義、禮、智、信」和法家的「三綱」結合,更系統地將「三綱」論述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等思想賦之以陰陽家神秘化的表述結合起來滿足統治的需要。也就是說董仲舒以儒家經典思想為基礎,結合了法家、陰陽家和道家順應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並將儒家的家庭倫理、理想社會形態納入了統治思想的范疇,進而在法律上影響了漢律以至歷朝歷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習慣、道德規范,進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2)漢代法律儒家化的具體表現
1、在立法指導思想方面
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君權神授思想,將皇權神化。認為「天子受命於天,天下受命於天子」皇帝是百姓與上蒼的中介,可以代天行賞或行罰。皇帝的至尊權威不受任何侵犯,並以法律形式規定了最嚴厲的刑罰。凡是侵害皇帝個人和皇權統治的行為均視為最嚴重的犯罪,均構成「死罪」。如「欺漫」、「詆欺」、「誣」、「誹謗」甚至「腹誹」和「阿黨」,等罪名。即皇帝個人代表了國家意志。這與以後儒家強調皇帝的權威是分不開的,而董仲舒則利用神化將其合法化。 本來法律是用以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而儒家化的漢律則首先賦予皇帝特殊的人格,不受任何限制。其至尊地位,在法律上規定任何侵犯皇帝言行的行為都是大逆不道的罪以行,甚至心理活動都不可以,如「腹誹」罪即在心裡誹謗朝政。這正是儒家重視內在修養這一特點在立法上的表現,而儒家化後的漢律也將心理因素做為犯罪與否和犯的是什麼罪的依據。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輔」的思想。他主張以教育和法律的手段相互補充,減少肉刑,給犯罪者以改過機會,而非將其處死做為處罰目的。以德教為主,興辦學校,提倡儒家教育,把犯罪苗頭從心理上消滅掉。而刑罰只是輔助之作用,而不象秦朝統治以刑罰多、刑罰重,一味強調「刑以殺為威」,並且以刑罰做為目的而忽視教育的作用。這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殘酷統治的歷史教訓,結合西漢初年統治階層無為而治的統治思想,取其中間位置的德主而刑輔,即不單純採取法家單純的苛刑重典不近人情的懲罰目的學說,又不單純的以教育為唯一方式,而是採取了儒家所謂中庸之說有主有輔。孔子的刑罰教育目的學說在這里發揮了極大作用。孔子的認為教育以德禮教化百姓,便可達到「禮儀之邦」無為而治的目的。因此以德禮教育為主,刑罰為輔即可將統治推向仁政。所以在漢朝的立法上比秦朝更傾向於統治階級利益的維護和家庭倫理觀念的約束。其思想實質便是儒家的「三綱、五常」思想,這便引出了——禮律融合,三綱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導立法或者說是指導了法律的價值取向。
第三,「三綱五常」思想的形成。三綱二字最早見於《韓非子》這一法家著作,而「三綱五常」連用則是在董仲舒之後的《白虎通義》中。不過對「三綱五常」作全面、系統論述的還是董仲舒,可以看得出董仲舒是以儒家經典為基礎,結合了法家、陰陽家及道家之說,並為之所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順命》中說「天子受命於天,諸侯受於天子,子受命於父,君妾受命於君,妻受命於夫」,這種思想指導在很多漢律的條文都體現了這一思想根源,也使「三綱」除了做為一種道德規范外,更成為一種強制性的社會行為規范。 「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漢武帝一次策問中提出,其服務對象主要是維護大一統政治局面,他說:「夫仁義禮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當修飾也。王者修飾,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靈,德施於外,延及群生也」(《漢書·董仲舒傳》)。可見「三綱」是用以約束臣民,而「五常」則延及范圍包括君主,以禮區分社會等級的尊卑制度和行為標准,而「仁、義、禮、智、信」則是整個社會的倫理本位和道德價值標准,其中君主的表率作用亦不乏其中。
董仲舒是以重道義,輕功利的思想來影響整個社會的價值觀,統治者講求仁政,而對百姓施以德教、禮教,淡化功利之心。至此,由董仲舒根據儒家思想構建的整個社會的行為規范和價值雛形取向便初步顯現。
2、在律法方面的表現第一,刑事立法方面。在刑事立法的原則上,與現代不同,漢朝的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的年齡與現代大有區別,它將年齡劃分為三段,即幼年、成年、老年,只有成年而未步入老年的人才負有刑事責任能力,而根據《漢書、刑法志》記載,「耆老之人,發齒墮落,血氣既衰,亦無暴逆之心」,而七、八歲或以下的孩童又稚氣未脫不明世事,皆無刑事責任能力。 「親親得相首匿」原則,規定了卑幼匿尊長不負刑事責任。尊長匿卑幼除死罪上請減免外,不負刑事責任。儒家的家庭、宗族倫理觀念在這里以法律原則的形式得以明確表達。該原則拋棄了法家「一斷於法」的觀點。而是從個人與家庭的倫理綱常關系直接演變成了國家社會管理職能的法律手段。 「先告自除其罪」原則,這象現代法律中的自首情節,但不盡同,現代自首情節只做為一個可減免的酌定情節,不至於因自首而免除刑罰,但在漢律中先告自免其罪原則就帶有儒家注重內省內修的成份。對於一個犯了罪的人,儒家認為這是內修出了問題,只要能夠「先告」則已經從根本上解決了問題,因此也就可以免除對其的刑罰。也就使之近乎法定情節。
「先請制度」原則,兩漢時期公侯其子嗣和官史俸祿在三百石以上的在法律上都享受有罪「先請」的特權,凡經上請,一般都可以減刑或免刑。
「造意」與「非造意」的原則。在漢律立法中開始在「故意情節」中區分出「造意」與「非造意」,而究其思想根源,仍直指儒家的注重的心性之區分,「造意」即指犯罪前即有謀化、策動如何實施犯罪行為,即蓄謀;而「非造意」則指事先無計劃預謀的故意犯罪行為,從而可以看得出,而區分的目的直指主觀惡意的程度,而主觀惡意則直接表現了其心性的「惡」與「善」的區分。第二,刑罰方面,漢朝多次減輕刑罰,與秦朝廣泛使用死刑連以肉刑為主的刑罰制度形成了鮮明對比,並且為封建法制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礎。在刑罰上,漢代不依靠司法程序,而在儒家「三綱」「五常」的思想指導下,禮法合並,崇尚忠孝,對君要忠,對尊長則以孝為先,即百善孝為先。以禮治代替法治的儒家思想在法律「引禮入律」後的結果。其直接後果是將法律的行為與後果對等這一法律內在價值破壞無遺。
,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導的重道義輕功利思想,直接影響了漢代統治者重農輕商,形成了仕、學、農、工、商的階級秩序,進而在民商立法上產生了很大的導向作用。如漢代在財產法律制度的立法方面其取向並不重視規范市場秩序而是在交易合同方面依慣例或民間習慣,因此商人的社會地位極低(連馬車都不可以用)。漢代身份法律制度方面也多是將儒家的倫理綱常觀點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表現。漢律劃分了社會等級制度,最上層是特權階層,即皇室親屬均封為貴族,還有軍功爵位制,官吏等級制,按照軍功大小不同可分為二十等爵位,爵位也可以錢糧換取;官吏按職位高低賦以不等的俸祿,平民可以通過學習或辟舉的途徑成為官吏;而犯罪也會使爵位、官職受到削減。家庭制度上 「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封建家長制在漢代家庭法中表現的淋漓盡致,在漢律中對家長不孝或觸犯父權者,要處以極刑,而家長毆打晚輩則一般不受法律管轄。在婚姻立法方面漢律規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女之間在婚姻家庭權利上得不到真正的平等,婦女只能「在家從父,出嫁從夫、老來從子」。在繼承方面,財產的繼承與現代區別不大。
可見,漢律在民商法律中傾向於宗法家庭立法,重視倫理綱常的制度化家庭化,道德法律化,而輕視了商業秩序的制度化、規范化,這與儒家重義而輕利的思想是分不開的。
3在司法制度方面
漢代司法制度已擁有較完備的司法機構和訴訟程序,但在訴訟方面有幾點較明顯的封建禮教色彩。重大疑難宗件的最後裁決權,由皇帝獨攬,特別是涉及「先請」宗件則一律奏請皇帝,君權神授,君為臣綱的董氏儒家思想又次體現出來。
親親得相首匿原則規定卑幼不可告發尊長,否則以不孝論處,則體現了父為子綱的倫理觀,在這里,倫理綱常、禮制大於法律。 「春秋決獄」它是指在審判案件時,如無法律明文規定,則以儒家經義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如董仲舒的《春秋決事比》,「比」是漢代的一種法律形式,類似判例法,以及《春秋決獄》232事等等,都可以看得出漢代在司法斷案在無律可引時便完全以儒家思想定奪。 三漢代法律儒家化的影響與意義 1) 法的失敗與儒的勝利,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第一,法的勝利。從儒家學說與法家學說的內容本身,我們就能看到這兩個派別後來的遭遇。秦國採納了法家所提倡的那種充滿活力,並具有殘酷性的理論,從而在與諸侯國的競爭中,取得勝利,並於公元前221年,建立了第一個統一的封建集權制國家。法家所倡導的法變成帝國全境通用的法律。公元前213年,強制推行「焚書坑儒」政策,凡不屬於法家的著作以及秦國歷史以外的所有歷史書籍,一概焚毀。焚書坑儒標志著法家學說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第二,法的失敗與儒的勝利。令人驚訝的是,法家的勝利頗為短命。公元前210年,秦朝覆滅後,漢朝國對於秦朝所保留下來的官僚政府體制進行了改造和重建。與此同時,另一件令人驚訝的事是:歷史出現翻轉,儒家學說取代法家學說,而成為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到公元前100年,儒家學說已開始獲得作為正統官學的承認。從此以後,法家作為一個獨立的學術派別,在中國社會消失了。法家與儒家在秦朝與漢朝短短幾年中出現翻盤這實在讓人回味,還是讓我們先看看什麼是法的本質思想。第三,法的本質思想。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戰國時期的「新學」。所謂「新學」是相對以儒家為代表的「禮治」主義的「舊學」而言的。「新學」與「舊學」的分歧歸結為「法治」主義與「禮治」主義、「德治」主義、「人治」主義的分歧。法家的「法治」主義有其特徵:主張干涉而反對放任;排斥「人治」主義而獨任「法治」主義;排斥「禮治」,不承認自然法的存在;主張國家至上,社會團體甚至血緣親屬團體的利益都得服從君主的國家利益;反對徒任「勢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論」為出發點,常常注意此時此地的環境,又深信政府萬能,而不承認人類個性的神聖。它的政治主張嚴格的干涉,但干涉須以客觀的「物准」為工具。這一「物准」就是被視為「規矩、權衡」的法律,不容許統治者任意的論心定罪。人們只有在法律容許的范圍內,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義的精神實質就是「物治」,所以又稱「法治」主義為「物治主義」。一方面,是用客觀的標准如規矩、權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樣的客觀的、人設的、固定不變的法來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當物來治理。也就是把人當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觀的規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確無礙地衡量的東西,而不考慮人的特殊能動性。同儒家的「禮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對宗法等級制和世襲制,要求平等守法,並且主張制訂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第四,儒的勝利,法律儒家化的原因。儒法的本質不同在於所以說「禮治」和「法治」,其主要分歧不在於制裁手段,而在於行為規范的內容本身。也就是講貴賤、尊卑、長幼、親疏之「異」的差異行為規范與一斷於法的統一行為規范之間的分歧。同「德治」相比,「法治」主義輕視或完全否認道德教化的作用,這和儒家多數主張人性善而法家主張人性惡有關。法家的「法治」主義,首先值得稱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歷史進化的法則,並且順應歷史進化的法則來創造,反對保守和空想。它的「實踐精神」和「功用主義」都由此而產生。但其缺陷也即其失敗的原因除了本文第一部分第2節的社會原因以外,其內在原因還在於過分忽略了「禮」、「德」、「人」和「法」在政治上互相依輔的作用。「法治」主義曇花一現,原因有二:一是由於禮治主義、人治主義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義為敵。「法治」主義雖一時占上風,但最終被「禮治」主義學說所征服。二是法家極端強調國家利益,而輕視個人利益,雖能救一時之弊,但不能確保社會的長治久安。這不僅是「法治」主義思想在漢以後不發達的原因,也是法律和法學不發達的原因所在。其實,無論是儒家強調的德治還是法家強調的法治,歷史上都是君主的工具,其重心不在於「德」或「法」,而在於「治」。德、法其實都是「術」,「治」才是目的。而傳統中國的「治」是君主的治,是治民的「治」。民主即是民治,而不是治民。因此,民主時代必須超越傳統意義上的德治、法治。要實現從治民到民治,也許我們非得在儒法兩家之外另闢蹊徑,在傳統意義上的德治、法治之外謀求另類思維。
2)漢代法律儒家化的影響與意義
1、漢代法律儒家化的思想構成了中國封建統治思想的基礎。漢律儒家化是中國封建社會法律儒家化的開端,歷朝歷代統治者無不禮法並用,只是禮法何重何輕根據各歷史時期的社會情況有所不同,可「三綱五常之道」成為行為規范的核心這一點照搬不誤,引禮入律直至清律都未有改變,如「親親得相首匿」等。儒家思想不僅成為中國封建社會主流思想,更直接將其經典條文化,法律化,「三綱五常、綱常倫理」近乎成為指導中國封建社會人們行為規范的習慣法,君權、父權、夫權、成為封建社會的權力核心,而法律對其維護倍至,「仁、義、禮、智、信」則成為人們的行為准則,這與封建制社會的經濟基礎基本適應。但到封建制後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有些內容已不盡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時有少部份改動,但其思想核心部份即「三綱五常」之道,「綱常倫理」之說和「陰陽天人」之論均未受到動搖,如清律中的「秋審」和家庭制度等。 2、漢代法律儒家化的思想導致了法家作為獨立思想而消失,成為儒家思想的一部分。在漢代法律儒家化後,法家思想作為獨立的思想逐漸消失,但其並沒有被消滅,而是深入了儒家思想的精髓,逐漸成為儒家思想的一部分。在漢代以後各個時代的代表人物及其後世傳人也要受此大環境的影響,在其思想深處某一派學說佔主導地位,但並不影響其他學說在其思想中的存在。宋代大儒朱熹是個重刑主義者,他在湖南任上親自上陣捉獲數千農民打入牢房。而且扣押了寧宗即位頒發的大赦令,直到殺死十幾名起義農民領袖後,才予以公布。儒法兩家思想已經溶入他的血液里,只不過時代需要他以儒者的面目出現在歷史舞台上。
瞿同祖認為「秦漢之法律為法家所擬定,純本於法家精神。」以其源自是李悝、商君、李斯之法。自漢代開始的法律儒家化,制律者多為「儒家」,如賈誼、陳寵、公孫宏、鄭沖、崔浩等等,陳寅恪也說:「司馬氏以東漢末年之儒學大族創造晉室,統制中國,其所制定之刑律尤為儒家化」。以立法參與者的出身來論法律的性質是不可靠的,商鞅、李斯的法律未必「純本」於法家,賈誼等的法律也未必就反映了「儒家」精神。特別如後世的朱元璋、洪秀全所立之法並不必然代表他所出身的階級一樣。況且,上述諸儒生,本身也多有法家背景,王充即指出「法律之家亦為儒生。」 許多方面儒法是相通的,只是其主張作為治國手段時的次序不同。法家主張法高於道德教化,因為他們不相信道德教化能「禁暴止亂」;而儒家主張在於禮教優先於法或刑,「出禮則入刑」,刑是實現禮義教化的保障。並不能說儒家反對法律手段,或法家反對道德教化手段。這只是一個優先選擇的問題。可以看得出,漢代法律儒家化後,法家思想已經深入儒家思想的精髓,並成為儒家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3、漢代法律儒家化的法律思想構成了中華法系的基礎。中華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個分別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和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華法系都已經解體,現存的共三大法系。中華法系在歷史上不但影響了中國古代社會,而且對古代日本、朝鮮和越南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影響。中華法系開始形成於秦朝及漢代初期,其明顯的標志就是漢代初期的法律儒家化,直到到隋唐時期才真正成熟。最初的國家與法產生於夏朝,以後經商朝到西周時期逐漸完備。經過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大變革,成文法在各國頒布,到秦朝時中華法系有了雛形。在漢代初期法律儒家化後的思想逐漸成為了封建統治主流思想。此後,經過東漢,以及三國兩晉南北朝長達八百多年的發展,到隋唐時,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體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議》,這是中華法系完備的標志。唐朝以後,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為藍本創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學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還用的省(相當於中國的部)、地方的縣(相當於中國的省)、府、道都是學習隋唐法制的結果。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過程中中華法系宣告解體,同時建立了中國近代法制的雛形。中華法系的特點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為主。第二,禮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則。第三,刑法發達,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從這四個特點中我們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法律儒家化的影子。
⑹ 為什麼古代犯罪後有人刺字在臉頰上,有人刺字在額頭上
那是標明,這個人是犯過錯誤的。
在那時是不講人權的,何況是犯人。
⑺ 簡述漢代的"漢律儒家化"
1、上請與恤刑 (1)漢高祖劉邦七年下詔:「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通過請示皇帝給有罪貴族官僚某些優待。 (2)宣帝、平帝相繼續定上請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孫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請」優待。 (3)東漢時「上請」適用面越來越寬,遂成為官貴的一項普遍特權,從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適用。為官僚貴族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他們免受應有的懲罰,以「為政以仁」相標榜,強調貫徹儒家矜老恤幼刑思想: A.年80歲以上的老人,8歲以下的幼童,以及懷孕未產婦女、老師、侏儒等,在有罪監禁期間,給予不戴刑具的優待; B.老人幼童及連坐婦女,除犯大逆不道詔書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監禁。 注意:給老幼以優待,以不危害統治階級的利益為限。 2、親親得相首匿 漢宣帝時期確立,主張親屬間首謀藏匿犯罪可以有負刑事責任: (1)來源於儒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理論,對卑幼親屬首匿尊長親屬的犯罪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2)尊長親屬首匿卑幼親屬,罪應處死的,可上請皇帝寬貸。 注意:反映出漢律的儒家化,並且一直影響後世封建立法。
⑻ 司馬遷受的是什麼刑罰
受的是宮刑,是因為天漢二年(公元前99年)的李陵事件。
天漢二年(公元前99年)夏天,武帝派自己寵妃李夫人的哥哥、貳師將軍李廣利領兵討伐匈奴,另派李廣的孫子、別將李陵隨從李廣利押運輜重。
李陵帶領步卒五千人出居延,孤軍深入浚稽山,與單於遭遇。匈奴以八萬騎兵圍攻李陵。經過八晝夜的戰斗,李陵斬殺了一萬多匈奴,
但由於他得不到主力部隊的後援,結果彈盡糧絕,不幸被俘,然後投降,司馬遷為其說情,被判宮刑。
事情經過
李陵兵敗的消息傳到長安後,武帝本希望他能戰死,後聽說他卻投了降,憤怒萬分,滿朝文武官員察言觀色,趨炎附勢,幾天前還紛紛稱贊李陵的英勇,
卻附和漢武帝,指責李陵的罪過。漢武帝詢問太史令司馬遷的看法,司馬遷一方面安慰武帝,一方面也痛恨那些見風使舵的大臣,盡力為李陵辯護。
他認為李陵平時孝順母親,對朋友講信義,對人謙虛禮讓,對士兵有恩信,常常奮不顧身地急國家之所急,有國士的風范。
司馬遷痛恨那些只知道保全自己和家人的大臣,他們如今見李陵出兵不利,就一味地落井下石,誇大其罪名。
司馬遷對漢武帝盛言:「陵事親孝,與士信,常奮不顧身以殉國家之急。其素所畜積也,有國士之風。今舉事一不幸,全軀保妻子之臣隨而媒櫱其短,誠可痛也!
且陵提步卒不滿五千,深輮戎馬之地,抑數萬之師,虜救死扶傷不暇,悉舉引弓之民共攻圍之。轉斗千里,矢盡道窮,士張空拳,冒白刃,北首爭死敵,
得人之死力,雖古名將不過也。身雖陷敗,然其所摧敗亦足暴於天下。彼之不死,宜欲得當以報漢也。(李陵只率領五千步兵,深入匈奴,孤軍奮戰,
殺傷了許多敵人,立下了赫赫功勞。在救兵不至、彈盡糧絕、走投無路的情況下,仍然奮勇殺敵。就是古代名將也不過如此。李陵自己雖陷於失敗之中,
而他殺傷匈奴之多,也足以顯赫於天下了。他之所以不死,而是投降了匈奴,一定是想尋找適當的機會再報答漢室)」
司馬遷的意思似乎是貳師將軍李廣利沒有盡到他的責任。他的直言觸怒了漢武帝,漢武帝認為他是在為李陵辯護,諷刺勞師遠征、戰敗而歸的李廣利,於是下令將司馬遷打入大牢。
司馬遷被關進監獄以後,案子落到了當時名聲很臭的酷吏杜周手中,杜周嚴刑審訊司馬遷,司馬遷忍受了各種肉體和精神上的殘酷折磨。
面對酷吏,他始終不屈服,也不認罪。司馬遷在獄中反復不停地問自己「這是我的罪嗎?這是我的罪嗎?我一個做臣子的,就不能發表點意見?」
不久,有傳聞說李陵曾帶匈奴兵攻打漢朝。漢武帝信以為真,便草率地處死了李陵的母親、妻子和兒子。司馬遷也因此事被判了死刑。
據漢朝的刑法,死刑有兩種減免辦法:一是拿五十萬錢贖罪,二是受「腐刑」。司馬遷官小家貧,當然拿不出這么多錢贖罪。
腐刑既殘酷地摧殘人體和精神,也極大地侮辱人格。司馬遷當然不願意忍受這樣的刑罰,悲痛欲絕的他甚至想到了自殺。
可後來他想到,人總有一死,但「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死的輕重意義是不同的。他覺得自己如果就這樣「伏法而死」,就像牛身上少了一根毛,
是毫無價值的。他想到了孔子、屈原、左丘明和孫臏等人,想到了他們所受的屈辱以及所取得的驕人成果。
司馬遷頓時覺得自己渾身充滿了力氣,他毅然選擇了腐刑。面對最殘酷的刑罰,司馬遷痛苦到了極點,但他此時沒有怨恨,也沒有害怕。
他只有一個信念,那就是一定要活下去,一定要把史記寫完,「是以腸一日而九回,居則忽忽若有所亡,出則不知所往。每念斯恥,汗未嘗不發背沾衣也。」
正因為還沒有完成史記,他才忍辱負重地活了下來。
⑼ 漢代選官制服的特點和影響
實行了300多年的兩漢選官制度──察舉制,對後世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從實際情況觀察,察舉制度確實為漢朝選出了許多人才。究竟什麼原因令察舉制度能如此成功呢?總括而言,有以下幾點:
(一)察舉科目多,涵蓋了國家所需的各種人才,選拔的范圍也較廣,為有才乾的士人提供了較多晉身仕途的機會;
(二)相對而言,察舉制度執行嚴格,對舉主和被舉者均有賞罰,特別是舉主,不得不謹慎行事,因而減少了濫竽充數的情況發生;
(三)最重要的是選拔與考試相結合,為被舉者提供了公平競爭的舞台,使真正優秀的人才有脫穎而出的機會。
此外,漢代察舉之得人,還要歸功漢武帝(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在此之前,有漢初的「文景之治」,加上漢武帝的雄才大略,求賢若渴,於是大力推行察舉制度,呈現出「群士慕向,異人並出」的勃勃生機,造就了漢王朝成為當時的文明大國。
但由於漢朝選才之權集中在皇帝以及中央和地方官員之手,人為因素對選才有著決定性的影響,也是這一制度的根本弊端。當時被舉者佔四分之三是現任官吏,造成平民儒士中之優秀人才被拒之門外。特別在東漢後期,任人唯親、唯財、唯勢,權門勢家把持察舉的結果,令流弊百出,察舉制度的根本缺陷暴露無遺。
請採納
⑽ 犯罪被貶官,「鑿壁借光」的匡衡長大後都經歷了什麼
大家都還記得我們從小就熟知的“鑿壁借光”的故事嗎?“鑿壁借光”的故事是這樣的:
話說,漢朝有個名叫“匡衡”的小孩,從小刻苦讀書,可是,匡衡的家裡窮,晚上點不起油燈和蠟燭,於是,匡衡往自家的牆上,鑿個一個洞,這樣,隔壁富人家油燈的光,就透了進來,匡衡小朋友,通過這個方法,“借”了隔壁的燈光來讀書。
所以叫“鑿壁借光”。
那麼,這個令人啼笑皆非的故事,告訴我們什麼道理呢?它告訴我們:德,要配位。
一個人倘若人品不正,那麼,你再怎麼鑿壁借光,再怎麼金榜題名,你的結局,都好不到哪裡去。德不配位者,必有凶災。
我們說,決定一個人一生的,是三個東西:智力、情商、人品。其中,人品非常關鍵。智力和情商決定了你能否成功,然而,人品則決定了你最終可以走多遠。
順道說一下,在我們的歷史上,許多大神的形象,其實都是人設的。在這個世界上,其實並沒有什麼聖人,也沒有什麼完美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