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從事協警6年被開除了,單位補償我多少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❷ 保安人員穿協警制服是不是違反了國家規定
那要看是什麼地方。有的地方派出所協警是屬於當地的保安公司管理的。也就是說 保安的衣服有可能和協警的一模一樣 但是 編號肯定是不同的。
而且最重要的一點,到現在為止根本就沒有哪一條法律適用於協警的,法律上也根本沒有對於協警的具體規定,不像我們民警有《警察法》。協警的規定每個派出所是自己按照我們警察法的相關規定和轄區的性質進行調整的。
❸ 如果在公安局上班的女協警。20多歲出頭。沒結婚,這樣的小姑娘。在單位被領導潛規則的可能大嗎。(她干
如果是可能性的話,會大,因為20出頭的女性沒結婚,當然會想升職,當領導金錢誘惑和升職誘惑的時候,一般都會出賣自己,除非這女孩有堅強的意志力,不要以為公安局就沒有潛規則這一說法,只有領導色心起了,她就會慢慢被領導吞噬。
❹ 在派出所做協警,不到一個月就被開除了。這樣可以拿到工資嗎
繼原開除了,可能有原因的。這樣不可以拿到工資的。
❺ 協警被開除以後還能當么
摘要 一般社招協警是沒有什麼具體要求的,只要是身體健康、無不良記錄就基本可以。
❻ 協警生活作風問題會被開除或辭退嗎
如果查證屬實的話,為了嚴肅紀律,應該是會被開除,或者說勸退的,協警是輔助,但是造成社會負面影響,100%會辭退的,有的是立馬辭退。簽合同裡面是有說明。
❼ 協警違紀被開除會記入檔案里嗎
會
❽ 為什麼警察說協警穿警服是非法的
根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協警的定位是「輔助」警力,屬於專業的群防群治隊伍,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因此協警穿警服是非法的。
一、根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第七、八、九條規定:
1、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和使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穿著和佩帶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
2、嚴禁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
3、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購買、穿著和佩帶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式樣、顏色、圖案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和標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1、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2、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
3、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中國女協警制服被開除擴展閱讀:
警服是各警察統一的制服,是警察身份和執法的重要標志,體現著一個國家的警察風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我國有一個特殊的地區,也曾實行警銜制和統一著裝,那就是在1945年蘇聯紅軍實行軍事管制的旅大地區。
旅大市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按警銜著裝,警銜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長、警士,警服是統一制式,夏裝為綠黃色,冬裝為青色。
中國成立後,警服先後經歷了五0式、五五式、五八式、六六式、七二式、八三式、八九式、九九式等八次沿鞋換裝。前四款警服和解放軍服裝大致相同,只是標志上有區別,從七二式開始區別於軍服。
❾ 輔警有紋身洗了一回被開除嗎
法律分析:協警和輔警都是一個意思,嚴格講是公安機關警力輔助力量,不是警察。警察是國家行政機關公職人員,公務員編制,都是參加公務員考試進去的。協警沒有執法權,沒有編制,待遇低下,隨時都會被辭退。協警主要在公安機關基層部門,由於公安機關基層警力缺乏,又無法在短期內補充新生力量(公務員),所以基層便出現了協警、聯防隊員、巡邏保安等形式的輔助力量,而且成本低。全國各地協警的服裝都不同,有的穿保安服、有的穿黑色訓練服、有的甚至是仿製警服,有制服但是沒有執法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