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哪些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有規定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2. 警察可否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警察可否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在遇到暴力犯罪經警告無效,可以使用驅逐性、約束性警械,罪犯實施暴力犯罪時,有可能威脅到民警生命安全的,就可以開槍了。
現在警察被管的嚴,一般都不敢用這些,
但有時候遇到群體性事件
這些東西就常用了。
你問這幹嘛???
3. 武力手段的使用原則和基本要求是什麼
摘要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四條規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應該說這條原則是警察使用強制措施時必須遵守的總原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的第一款分別規定了經警告無效的方可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或武器的規定。也就是說不管之前的行為有多大的暴力性、危險性,只要罪犯聽從了警察的警告,停止違法行為,警察就沒有繼續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或武器的法律條件(包括徒手控制權中的硬暴力手
4. 在哪些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警察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十條,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十一條,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4)使用驅逐性制服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四十九條,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 使用警械武器的首要條件是
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職責中使用的最高形式的強制性手段,具有直接的殺傷性,可以致使人員死亡或傷殘。 因此,使用武器規定,必須適應於特別嚴懲的暴力侵害活動。
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中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可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況主要有: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主要包括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和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在使用時能夠產生高強度的聲、光、電能或強刺激氣體,導致局部環境惡化,使鬧事、騷亂群體難以承受,從而達到驅逐的目的。
或發射有限動能,給目標人員造成疼痛或輕微傷害,達到制服犯罪嫌疑人的目的。約束性警械主要用於對罪犯或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約束,以防止其逃跑、行凶、自殺、自傷及其他危險行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使用警械時,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
6. 人民警察按規定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應當以不致違法犯罪行為人傷害為限度。這句話對不對
不對。應當是以足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人為限度。
7.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人民警察遇有什麼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驅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人民警察遇有【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 】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8. 哪些情況下,警察可以適用約束性警械
警察使用約束性警械的情況如下:
1、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和本人的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手銬等約束性警械予;
2、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至酒醒,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3、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使用條件:公安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噴射器、高壓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1、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的;
2、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3、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4、強行沖越公安民警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的;
6、襲擊公安民警的;
7、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9. 在大街上隨意打人,經警告,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警告三次!如果不聽,可以使用制服性警械。前提是你必須是執法人員!
10. 人民警察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應當以什麼為限度
法律分析:人民警察按規定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根究相關法律規定,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