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穿警服還需要出示證件嗎
法律分析: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如沒有的話你可以向公安督察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B. 穿警服不需要出示證件嗎
法律分析:警察執法時必須穿警服佩戴警號並且出示證件,不論什麼警種,如沒有的話可以向公安督察投訴。只要有帶警官證並出示就行了,不一定要穿警服。穿制服的時候制服上必須有警號。如果對方穿沒有警號的制服執法時,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警官證。 如果對方是協警或者保安的話,制服上沒有警號,並且協警不具備單獨執法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第二十三條 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遇有妨礙、干擾的,可以採取必要措施排除阻礙、強制實施。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需要採取措施的,應當嚴格控制在必要限度內,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個人和組織權益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C. 穿警服可以不用警官證 刑警辦案,需要穿警服嗎
刑警辦案是可以不穿警服的,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規定,刑事警察因偵查犯罪工需要可以不穿警服去犯罪現場工作。刑警工作性質特殊,為保證偵查工作進行和追查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開展秘密調查走訪等工作,因此不宜著警服開展工作。
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必須攜帶主動出示證件,並身著制服,這是法律規定的。
如果因為工作的需要執行公務,經辦案單位同意,警察可以身穿便裝,但必須出示證件,否則,就是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投訴。著制服的人民警察無需出示人民警察證。但是當事人要求查驗的時候應當出示。
便衣警察執法時,必須出示警官證,正規著裝的,可以不出示,但對方要求出示時,應當出示。警察執法時公民應無理由配合。
D. 穿制式警服需要出示警察證嗎
法律分析:警察有執法證,警察執法不需要出示警官證。 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開警車、著制式警服、佩戴警號、裝備齊全的民警執勤時,無需出示警官證。 執法資格證是警察內部管理的一種證件,不對外公開。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警察標志、警號,法律程序上即視為已經表明執法身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第三十條 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按照規定著裝,持有人民武裝警察證件,按照規定使用攝錄器材錄像取證、出示證件。
E. 人民警察執法時一定要出示證件嗎
交警執法時只要穿著制式服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的可以不出示證件。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
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均為法律,且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所以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警官執勤時佩帶警察標志,已表明警察的身份,故其處罰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不違法。
F. 公安部規定民警穿制服執法需不需要執法證件
公安部規定,人民警察著人民警察制服執勤、便衣執法出示人民警察證即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不需要出示執法證件。
G. 執法人員來執法,穿著制服就不用出示工作證嗎
穿著制服,也必須出世工作證。
有關規定:
《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
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驟、順序、期限等實施。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外,必須兩人以上共同進行。
行政執法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迴避。
H. 警察只穿警服和佩戴警號不出示警察證就可以正當執法么
警察只穿警服和佩戴警號不出示警察證,不可以直接執法,需要出示相應證件才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8)著制服不需出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I. 警察著警服執法需要出示證件嗎
法律分析:警察有執法證,警察執法不需要出示警官證。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開警車、著制式警服、佩戴警號、裝備齊全的民警執勤時,無需出示警官證。執法資格證是警察內部管理的一種證件,不對外公開。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警察標志、警號,法律程序上即視為已經表明執法身份。但交巡警不能便衣上路執法,便衣警察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J. 交警執法時是否可以只穿警服,看警號不需要出示相關證件
警察執法時必須穿警服佩戴警號並且出示證件,不論什麼警種,如沒有的話你可以向公安督察投訴。
1、依據《警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2、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的第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