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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制服使用規定

發布時間:2022-05-07 05:05:49

1. 執法改革後農機制服還能穿嗎

你問的能不能穿是指上報出去執法的時候嗎!如果沒有明確規定不能穿時,是能穿的,如有明若規定不能穿,就不能穿!日常的話是可以穿的!

2. 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監督管理條例》急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使用、管理農業機械以及與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 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和設備。
第三條[立法原則]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的原則。
第四條[執法主體]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部門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規劃;應當把農機監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對農業機械安全管理的資金投入,推廣、使用先進的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農業機械
第六條 [登記管理]國家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以及其它自走式農業機械實行登記制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以及其它自走式農業機械經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登記後,方可使用。尚未登記需要臨時使用的,應當領取臨時牌證。
登記管理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由國務院農業部門規定式樣並監制。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農業機械號牌或者要求農業機械懸掛其它號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注冊登記]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以及其他自走式農業機械應當自購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住所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登記。
申請農業機械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農業機械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農業機械來歷證明;
三農業機械整機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農業機械進口憑證;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農業機械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國務院農業機械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型的,還應當提供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農機監理機構在受理拖拉機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第八條[變更登記]已注冊登記的農業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農業機械的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農業機械機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機身、底盤或者車架的;
四更換掛車或者掛車架的;
五因質量有問題,製造廠更換整機的;
六農業機械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的。
申請農業機械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農業機械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農業機械登記證書;
三農業機械行駛證。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農業機械;屬於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農業機械所有人的住所在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遷移、農業機械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農業機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轉移登記 ] 已注冊登記的農業機械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農業機械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農業機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交驗農業機械,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農業機械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農業機械登記證書;
四農業機械行駛證。
第十條 [抵押登記 ]農業機械所有人將農業機械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應當向登記該農業機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抵押登記。
申請抵押登記,應當由農業機械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填寫《農業機械抵押/注銷抵押登記申請表》,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農業機械登記證書;
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在農業機械登記證書上記載抵押登記內容。
第十一條 [注銷登記 ]已注冊登記的農業機械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通知農業機械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農業機械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公告該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農業機械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農業機械登記證書。
第十二條 [登記辦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農業機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不予辦理農業機械登記。
第十三條 [證照補發]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農業機械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經與農業機械登記檔案核實後,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
第十四條[技術檢驗]實行登記制度的農業機械登記後,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接受年度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的,發給檢驗合格標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已注冊登記的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農業機械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農業機械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的,不予檢驗。
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承擔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的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按照國家規定的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標准進行。
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標准由國務院農業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農業機械檢驗合格標志由國務院農業部門規定式樣並監制。
第十五條[其它農業機械管理] 其它應當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機安全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規定。
對不實行登記制度的農業機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給予技術指導,並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章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
第十六條[駕駛證、操作證制度] 駕駛操作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取得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對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農業機械的操作者實行操作證制度。
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式樣並監制。
第十七條[駕駛證、操作證申領和培訓] 申請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應當符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駕駛、操作許可條件。
持有境外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的人,符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駕駛、操作許可條件,經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考試科目、內容和評定標准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經過培訓的申請人考試合格後,五日內核發相應類別的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農業機械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開展農業機械駕駛培訓的單位,應當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格審驗,取得駕駛培訓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培訓業務。
第十八條[補證] 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丟失、損毀,農業機械駕駛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檔案核實無誤後,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補發。
第十九條[換證]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換發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一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有效期滿的;
二戶籍遷出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的;
三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記載的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信息發生變化的;
四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三日內換發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還應當收回原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第二十條[駕駛證有效期] 拖拉機駕駛證的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其它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有效期為二年。農業機械駕駛人初次獲得農業機械駕駛證後的十二個月為實習期。
第二十一條[積分管理] 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駕駛人的駕駛證在有效期內實行積分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共同依法實施。
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為十二個月。拖拉機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後,應當通知拖拉機駕駛人在15日內到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農機安全法律法規和機械常識、操作規程等相關知識的教育。拖拉機駕駛員在接受教育後,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相應的考試;拖拉機駕駛人在一個積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十二分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學習內容考試合格後,十日內還應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拖拉機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農機監理機構公告其駕駛證停止使用。
在拖拉機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積分周期均未達到十二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拖拉機駕駛證;在拖拉機駕駛證十年有效期內,每個積分周期均未達到十二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審驗制度]換發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對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進行審驗。
第四章農業機械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規定] 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參加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二十四條[證照使用]農業機械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在農業機械的指定位置,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應當噴塗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並保持清晰。
農業機械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隨機攜帶。
第二十五條[安全設施]農業機械的安全銷(鏈)和燈光等安全設施應當齊全、有效。上道路行駛的農業機械,應當安裝反光號牌或者標志燈。
第二十六條 [報廢規定]國家對實行登記制度的農業機械實行強制報廢制度。
農業機械經安全技術檢驗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收回牌證,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履行報廢手續,不得繼續使用。
農業機械報廢標准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農業機械強制報廢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它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駕駛操作規定]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在道路上駕駛或者從事農事活動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則,並在有危險的部位和作業現場設置防護裝置或者警示標志。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前,應當對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按照本人駕駛證、操作證簽注的准予駕駛操作的機型駕駛、操作農業機械;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時,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應當隨身攜帶。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告知參加農業機械作業的輔助人員本項作業的安全操作規則。
學習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在教練人員指導下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第二十八條 [禁止駕駛操作規定]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在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農業機械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操作的,不得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則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第二十九條 [禁止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拼裝農業機械或者擅自改變農業機械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農業機械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機車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農業機械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
四使用其它農業機械的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五章農業機械安全保障
第三十條[政府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農機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農機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技術保障] 農業機械新產品研究和試制單位,應當保證農業機械新產品的安全性能要求。生產農業機械產品應當強制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准。
第三十二條[生產銷售]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按照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上設置必要的號牌懸掛裝置、安全防護裝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
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假冒偽劣和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產品以及配件。
第三十三條[維修規定] 農業機械維修廠(點)應當具備相應的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配備具有相應職業技能資格的技術人員,經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維修。
農業機械維修廠(點)應當接受縣以上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維修技術條件的定期檢查。
維修者對維修質量不合格或者維修中造成農業機械安全設施、安全防護裝置和警示標志缺失、破損或者失效導致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教育培訓]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接受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農業機械安全知識和農業機械新技術培訓。
第三十五條 [安全救助]國家支持和鼓勵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自願成立農業機械安全互助協會組織。縣級以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設立農機事故救助基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收費管理]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農業機械檢驗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收取的農業機械檢驗費和牌證等工本費,應當使用財政統一收費票據,並全部上繳國庫。
第三十七條 [安全管理]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深入農業機械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指導、安全宣傳教育,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異地從事農業生產作業的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加強管理。對其違章行為實施處罰的,應當在做出處罰決定後15日內,將《違章處罰決定書》轉給農業機械和駕駛操作人員原登記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執法保障] 農機安全監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佩帶統一標志,出示有效執法證件,舉止端莊,行為規范。
農機監理專用車輛應當設置農機監理執法標志。
第三十九條 [執法監督]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建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業務培訓、考核。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實施農機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不得越權執法,不得延遲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做到公正、嚴明、便民、高效。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自覺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及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六章農業機械事故處理
第四十條 [事故分類] 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一般傷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特大傷亡事故和特別重大傷亡事故六類:
一輕傷事故:沒有重傷和死亡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視覺、喪失其它器官功能或其它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而沒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傷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五特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第四十一條 [事故管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機事故預防、農機事故應急處理和農機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處理轄區內農業機械安全生產事故。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參與重、特大農機事故和特別重大農機事故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 [現場處理]發生農機事故,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機,保護現場。
造成人身傷亡的,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以及現場人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向事故發生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報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農機安全監理人員趕赴現場處理事故。
未造成人身傷亡,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報告。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處理農機事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四十三條 [勘驗取證]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農業機械,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第四十四條 [事故處理]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農機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申請調解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造成人身傷亡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可以視情節輕重委託有關部門對事故肇事者和受害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況或者死者屍體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做出書面結論。
第四十五條 [責任認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農機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認定事故性質和當事人的事故責任,製作農機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農機事故認定書。農機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農機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 [賠償爭議]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調解農機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30日。對農機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農機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農機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調解達成協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准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賠償調解] 對事故損害賠償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20日內書面申請農機監理機構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農機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農機監理機構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協議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八條 [事故救治]因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肇事者或者農業機械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指定的一方或者幾方預付。結案後由農機事故責任人承擔。
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農業機械發生農機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農機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通知農機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農機事故的受害人,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並如實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第四十九條 [責任劃分]發生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農業機械之間發生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農業機械與農業機械作業的輔助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之間發生事故的,由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農業機械作業的輔助人員或者農業機械作業現場的其他人員有過錯的,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責任。
三事故的損失是由非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故意造成的,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不承擔責任。
四肇事者逃逸或者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肇事者負全部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縣級以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對於情節輕微的給予口頭警告。
第五十一條 對農業機械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扣留或者暫扣農業機械、暫扣或者吊銷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第五十二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一載人超過核定人數;
二超過行使證核定的載質量載貨;
三駕駛沒有放大號、反光牌、標志燈和安全銷(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以及其它自走式動力農業機械的。
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的,由農機監理機構扣留農業機械至違章狀態消除。
第五十三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扣留農業機械。
一駕駛、操作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的;
二使用失效牌證的;
三駕駛、操作與本人證件簽注准駕機型不相符的農業機械的;
四農業機械駕駛證被暫扣期間的人員駕駛的。
第五十四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扣留農業機械:
一駕駛操作未辦理登記手續農業機械的;
二駕駛操作安全設施失效、不全的農業機械的;
三在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丟失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扣留農業機械。:
一無證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二使用塗改、轉借、偽造的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以及駕駛、操作證的;
三醉酒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酒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以暫扣農業機械,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手續,並處以二百元罰款。
駕駛操作拼裝的農業機械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農業機械的,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並吊銷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第五十七條 造成一般傷亡事故情節嚴重的,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農業機械駕駛證。造成重、特大農機事故情節嚴重的,吊銷農業機械駕駛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十八條 對暫扣或吊銷農業機械駕駛操作證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扣留或暫扣農業機械的,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並經公告三個月仍不接受處理的,對暫扣的農業機械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對暫扣的農業機械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壞。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農機監理機構及其監理人員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監理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其處罰。
拒絕、阻礙農機監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機監理機構及其監理人員依法作出的農機安全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拒不執行的,農機監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條 農機監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法本條例規定發放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為不符合駕駛操作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的;
三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違法扣留農業機械或者農業機械號牌、行駛證、駕駛證;
六使用或者損壞依法扣留的農業機械的;
七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八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給予農機監理人員行政處分的,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行職務;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農機監理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非法改裝農機處罰依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第四十九條: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維修技術合格證。第五十三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品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

法律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維修技術合格證。

第五十三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品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

4. 農機牌照的車什麼時間報廢

一、車輛報廢年限
車輛報廢年限就是指汽車在使用期間根據車座的數量和使用時期規定的一項安檢制度。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二、使用年限
1.計程車(小、微型)是8年
2.旅遊、公路客運車(大型、中型)是15年
3.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是20年
4.微型載貨汽車是12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是15年
6.半掛牽引車是15年
7.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三、報廢流程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准,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並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並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小編溫馨提示,農機牌車輛報廢年限是在20年內,如果車輛使用達到一定年限,車輛具有隱形的危害,為了自己、家人以及乘客的人身安全,請一定要攜帶相關材料申請報廢。

5. 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令第126號

《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已經2009年9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內貿易部、機械工業部、農業部發布的《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國經貿質[1998]123號)同時廢止。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 王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周伯華
農業部部長 韓長賦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王旭東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農業機械產品用戶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和售後服務質量,明確農業機械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產品(以下稱農機產品),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機產品的生產、銷售、修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農機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
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換貨或退貨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的,可以依法向生產者追償。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修理者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規定是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向農機用戶承擔農機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國家鼓勵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於維護農機用戶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
銷售者與農機用戶另有約定的,銷售者的三包責任依照約定執行,但約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六條 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工業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劃。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本規定的要求,根據生產者的三包憑證樣本、產品使用說明書以及農機用戶投訴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對生產者、銷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諾、農機用戶集中反映的農機產品質量問題和服務質量問題向社會進行公布,督促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改進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建立農機產品出廠記錄制度,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農機產品,不得銷售。
依法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農機產品,應當獲得生產許可證證書或認證證書並施加生產許可證標志或認證標志。
第八條 農機產品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三包憑證等隨機文件:
(一)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按照農業機械使用說明書編寫規則的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規定的要求編寫,並應列出該機中易損件的名稱、規格、型號;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國家標準的,其適用范圍、技術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標志或說明應當在使用說明書中明確;
(二)有關工具、附件、備件等隨附物品的清單;
(三)農機產品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規格、生產日期、購買日期、產品編號,生產者的名稱、聯系地址和電話,已經指定銷售者、修理者的,應當註明名稱、聯系地址、電話、三包項目、三包有效期、銷售記錄、修理記錄和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當明示的內容等相關信息;銷售記錄應當包括銷售者、銷售地點、銷售日期和購機發票號碼等項目;修理記錄應當包括送修時間、交貨時間、送修故障、修理情況、換退貨證明等項目。
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在銷售區域范圍內建立農機產品的維修網點,與修理者簽訂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約定農機產品三包責任等有關事項。
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保證農機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零部件。
第十一條 生產者應當妥善處理農機用戶的投訴、查詢,提供服務,並在農忙季節及時處理各種農機產品三包問題。 第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嚴格審驗生產者的經營資格,仔細驗明農機產品合格證明、產品標識、產品使用說明書和三包憑證。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農機產品,應當驗明生產許可證證書和生產許可證標志、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農機產品時,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並按照農機產品使用說明書告知以下內容:
(一)農機產品的用途、適用范圍、性能等;
(二)農機產品主機與機具間的正確配置;
(三)農機產品已行駛的里程或已工作時間及使用的狀況。
第十四條 銷售者交付農機產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面交驗、試機;
(二)交付隨附的工具、附件、備件;
(三)提供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購機發票、三包憑證、中文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它隨附文件;
(四)明示農機產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五)提供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授權或委託的修理者的名稱、聯系地址和電話;
(六)在三包憑證上填寫銷售者有關信息;
(七)進行必要的操作、維護和安全注意事項的培訓。
對於進口農機產品,還應當提供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第十五條 銷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簽訂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約定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責任以及在農忙季節及時排除各種農機產品故障的措施。
第十六條 銷售者應當妥善處理農機產品質量問題的咨詢、查詢和投訴。 第十七條 修理者應當與生產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維修零部件用於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
代理修理合同應當約定生產者或銷售者提供的維修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維修零部件、維修費、運輸費等。
第十八條 修理者應當承擔三包期內的屬於本規定范圍內免費修理業務,按照合同接受生產者、銷售者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修理者應當嚴格執行零部件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得使用質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認真做好維修記錄,記錄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後的產品質量狀況。
第二十條 修理者應當完整、真實、清晰地填寫修理記錄。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送修故障、檢查結果、故障原因分析、維護和修理項目、材料費和工時費,以及運輸費、農機用戶簽名等;有行駛里程的,應當註明。
第二十一條 修理者應當向農機用戶當面交驗修理後的農機產品及修理記錄,試機運行正常後交付其使用,並保證在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修理者應當保持常用維修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確保維修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維修零部件而延誤維修時間。農忙季節應當有及時排除農機產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 修理者應當積極開展上門修理和電話咨詢服務,妥善處理農機用戶關於修理的查詢和修理質量的投訴。 第二十四條 農機產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機發票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機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易損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質量保證期。
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整機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應當不少於本規定附件1規定的時間。內燃機單機作為商品出售給農機用戶的,計為整機,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主要部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其他農機產品的整機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統的名稱和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且有效期不得少於一年。
內燃機作為農機產品配套動力的,其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按農機產品的整機的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執行。
農機產品的易損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質量保證期達不到整機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屬的部件或系統的名稱和合理的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第二十五條 農機用戶丟失三包憑證,但能證明其所購農機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可以向銷售者申請補辦三包憑證,並依照本規定繼續享受有關權利。銷售者應當在接到農機用戶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不得拒絕承擔三包責任。
由於銷售者的原因,購機發票或三包憑證上的農機產品品牌、型號等與要求三包的農機產品不符的,銷售者不得拒絕履行三包責任。
在三包有效期內發生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證和購機發票隨之轉移,農機用戶憑原始三包憑證和購機發票繼續享有三包權利。
第二十六條 三包有效期內,農機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農機用戶憑三包憑證在指定的或者約定的修理者處進行免費修理,維修產生的工時費、材料費及合理的運輸費等由三包責任人承擔;符合本規定換貨、退貨條件,農機用戶要求換貨、退貨的,憑三包憑證、修理記錄、購機發票更換、退貨;因質量問題給農機用戶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依法負責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二十七條 三包有效期內,農機產品存在本規定范圍的質量問題的,修理者一般應當自送修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修理工作,並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條 三包有效期內,送修的農機產品自送修之日起超過30個工作日未修好,農機用戶可以選擇繼續修理或換貨。要求換貨的,銷售者應當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機發票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第二十九條 三包有效期內,農機產品因出現同一嚴重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後仍出現同一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的;或農機產品購機的第一個作業季開始30日內,除因易損件外,農機產品因同一一般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後,又出現同一質量問題的,農機用戶可以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機發票,選擇更換相關的主要部件或系統,由銷售者負責免費更換。
第三十條 三包有效期內或農機產品購機的第一個作業季開始30日內,農機產品因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更換主要部件或系統後,又出現相同質量問題,農機用戶可以選擇換貨,由銷售者負責免費更換;換貨後仍然出現相同質量問題的,農機用戶可以選擇退貨,由銷售者負責免費退貨。
第三十一條 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主要部件的條件或換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整機產品,並更新三包憑證,更換後的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或更換後的整機產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符合退貨條件或因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予以換貨,農機用戶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按照購機發票金額全價一次退清貨款。
第三十二條 因生產者、銷售者未明確告知農機產品的適用范圍而導致農機產品不能正常作業的,農機用戶在農機產品購機的第一個作業季開始30日內可以憑三包憑證和購機發票選擇退貨,由銷售者負責按照購機發票金額全價退款。
第三十三條 整機三包有效期內,聯合收割機、拖拉機、播種機、插秧機等產品在農忙作業季節出現質量問題的,在服務網點范圍內,屬於整機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應當在接到報修後3日內予以排除;屬於易損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質量問題的,應當在接到報修後1日內予以排除。在服務網點范圍外的,農忙季節出現的故障修理由銷售者與農機用戶協商。
國家鼓勵農機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農忙時期開展現場的有關售後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 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不履行三包義務的,或者農機產品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鑒定的,三包有效期自農機用戶的請求之日起中止計算,三包有效期按照中止的天數延長;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五條 農機用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農機產品的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或使用。
第三十六條 贈送的農機產品,不得免除生產者、銷售者和修理者依法應當承擔的三包責任。
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能夠證明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承擔三包責任:
(一)農機用戶無法證明該農機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
(二)產品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第三十八條 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能夠證明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對於所涉及部分,不承擔三包責任:
(一)因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造成損壞的;
(二)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拆卸,而自行改裝、拆卸改變機器性能或者造成損壞的;
(三)發生故障後,農機用戶自行處置不當造成對故障原因無法做出技術鑒定的;
(四)因非產品質量原因發生其他人為損壞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三十九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三包有關質量問題監管職責。
生產者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履行明示義務的,或通過明示內容有意規避責任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銷售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三包義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維修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三包義務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農機用戶因三包責任問題與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發生糾紛的,可以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
協商不能解決的,農機用戶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設立的投訴機構進行投訴,或者依法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反映情況,當事人要求調解的,可以調解解決。
第四十一條 因三包責任問題協商或調解不成的,農機用戶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二條 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農機用戶可以委託依法取得資質的農機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質量檢驗或者鑒定所需費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本規定所稱質量問題,是指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農機產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產品使用說明中明示的狀況;或者農機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農機產品不符合生產者在農機或其包裝上註明執行的產品標准。質量問題包括:
(一)嚴重質量問題,是指農機產品的重要性能嚴重下降,超過有關標准要求或明示的范圍;或者農機產品主要部件報廢或修理費用較高,必須更換的;或者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農機產品自身出現故障影響人身安全的質量問題。
(二)一般質量問題,是指除嚴重質量問題外的其他質量問題,包括易損件的質量問題,但不包括農機用戶按照農機產品使用說明書的維修、保養、調整或檢修方法能用隨機工具可以排除的輕度故障。
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嚴重質量問題見本規定附件2。
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產品用戶(簡稱農機用戶),是指為從事農業生產活動購買、使用農機產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本規定所稱生產者,是指生產、裝配及改裝農機產品的企業。農機產品的供貨商或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承擔相應的三包責任。
本規定所稱銷售者,是指以其名義向農機用戶直接交付農機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購機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者直接向農機用戶銷售農機產品的視同本規定中的銷售者。
本規定所稱修理者,是指與生產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內,為農機用戶提供農機產品維護、修理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四條 農機產品因用於非農業生產活動而出現的質量問題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關修理、更換或退貨條件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內貿易部、機械工業部、農業部發布的《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國經貿質[1998]12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整機的三包
2.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嚴重質量問題表(略) 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整機的三包有效期以及主要部件的名稱、質量保證期
一、內燃機:(指內燃機作為商品出售給農機用戶的)
1.整機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機:多缸1年單缸9個月
②汽油機:二沖程3個月、四沖程6個月
2.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
①柴油機:多缸2年、單缸1.5年
②汽油機:二沖程6個月、四沖程1年
3.主要部件應當包括:內燃機機體、氣缸蓋、飛輪等。
二、拖拉機:
1.整機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機(1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機9個月
2.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
大、中型拖拉機2年,小型拖拉機1.5年
3.主要部件應當包括:內燃機機體、氣缸蓋、飛輪、機架、變速箱箱體、半軸殼體、轉向器殼體、差速器殼體、最終傳動箱箱體、制動轂、牽引板、提升殼體等。
三、聯合收割機:
1.整機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2年
3.主要部件應當包括:內燃機機體、氣缸蓋、飛輪、機架、變速箱箱體、離合器殼體、轉向機、最終傳動齒輪箱體等。
四、插秧機:
1.整機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2年
3.主要部件應當包括:機架、變速箱體、傳動箱體、插植臂、發動機機體、氣缸蓋、曲軸等。

6. 農業機械需要什麼駕駛證

農業機械的證不叫駕駛證,而稱為操作證,歸勞動部門或農機部門發放,農業機械操作證是特種車輛駕駛證,不能開汽車。經勞動部或安監局批准辦正規操作證(也叫上崗證也稱IC卡證)式技能證和各種認證證書。

注意事項: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每隔兩年仍須接受復審,復審合格則在原證上蓋復審合格章。按國家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准》和有關規定已進行教學考核的技工學校畢業生,可不再參加特種作業初審的培訓,經半年以上實習後,直接參加考核。

合格發給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不合格則須重新接受培訓。

7. 為什麼說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是第一部農業機械管理的法律法規

2009年9月17日,國務院第563號令公布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下面簡稱《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們農機化管理部門要認真學習好貫徹落實好《條例》,要履行行政法現賦予的職能。

一、 要充分認識學習和貫徹落實《條例》的重大意義

《條例》是繼《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後的農機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她全面總結了農機安全監督管理的成效和經驗,構造了統一、完整的農機安全監督管理體系。條例的公布施行,是農業機械化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農機化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標志著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邁入了法制化軌道。《條例》是農機化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升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能力的重要保證。我們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學習好、貫徹落實好《條例》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把學習好和貫徹落實好《條例》作為推動農機化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任務來抓。

二、要准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

《條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冶理的方針。對涉及農機安全生產、銷售、維修、使用操作、事故處理、服務與監督等相關環節,分別作出了規定。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機化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相應職責。規定了農機生產企業、銷售企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機所有者、操作維修人員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建立了農機淘汰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機報廢和回收制度。規范了農機事故處理程序和農機化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監督與服務行為。我們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員要逐條的全面學習、深刻領會。

三、認真履行《條例》賦予我們的監管職責

我們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切實履行好《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加強農機使用安全的源頭管理,切實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做到標志統一,執法規范,定期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機進行免費安全檢驗,保證農機安全技術狀態完好,及時消除農機事故隱患。要依法處理好農機產品質量和維修質量投訴。要強化農機報廢、回收的監管工作。做好農機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工作,維護社會穩定。要主動與財政、公安交警、質檢、工商、安全監督等部門聯系,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爭取支持,搞好配合,形成合力,做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

8. 農機監理制服是什麼樣的

和交通局的差不多,相比你也是農機監理站的人員吧,我的qq253575927我是農機監理站的

9. 農機產品使用說明書應包含哪些內容

(1)一般以中文簡體為說明書文字;使用說明書及機具銘牌中的技術參數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其印刷質量應印刷清晰,無導致安裝、操作、維護保養和調整出現歧義的編寫、裝訂錯誤。

(2)應明示執行標准、主要技術規格及配套要求,技術規格應能夠反映機具的主要技術特徵並與實物相符,有與不同農機具的配套說明。

(3)有安全注意事項,且內容全面、正確;機器上的安全警示標志應在使用說明書中重現。標志符號應符合GB10396的規定。

(4)如果有需要用戶自行安裝的內容,應有能指導用戶正確安裝的文字說明,必要時應有示意圖。

(5)應有指導用戶正確使用機具的操作說明,文字應通俗易懂;有指導用戶正確維護保養機具的說明且內容准確;需要用戶調整的部位,應有正確調整的方法、數據及示意圖。

(6)應列出常見故障並給出排除相應故障的指導性方法。

(7)應明示機具的適用對象及范圍,必要時應指出超范圍使用可能帶來的危害。

(8)必要時在說明書中應給出結構示意圖及電路線路圖以便於用戶使用和維修。

(9)應有對標准配置和選件做出明確規定的附件清單以及註明規格和等級的易損件清單,必要時提示不使用正規配件的危害。

(10)應有製造商及售後服務、咨詢的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

與農機制服使用規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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