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1021-1086發生的歷史事件和著名的人
王安石變法,王安石
王安石(1021年1月18日—1086年5月21日),北宋政治家、思想家、文學家、
改革家,
之一。字介甫,晚號
,世稱:王荊公;又
為「文」 稱王文公。北宋臨川(今江西省
上池村人)。仁宗慶歷進士。嘉佑三年(1058)上萬言書,提出變法主張,要求改變「積貧 積弱」的局面,推行富國強兵的政策,神王安石畫像雕像圖片集萃(20張)宗熙寧二年(1069)任
。次年任宰相,依靠神宗實行變法。並支持五取西河等州,改善對西夏作戰的形勢。因保守派反對,新法遭到阻礙。熙寧七年辭退。次年再相;九年再辭,還居江寧(今
),封舒國公, 改封荊,世稱荊公。卒謚文.
王安石變法是宋神宗時期,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變北宋建國以來積貧積弱局面的一場社會改革運動。變法自熙寧二年(1069年)開始,至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結束,故亦稱熙寧變法、熙豐變法。
王安石變法以發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機為目的,以「理財」、「整軍」為中心,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各個方面,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後又一次規模巨大的社會變革運動。變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充實了政府財政,提高了國防力量,對封建地主階級和大商人非法漁利也進行了打擊和限制。但是,變法在推行過程中由於部分舉措的不合時宜和實際執行中的不良運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如保馬法和青苗法),加之新法觸動了大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元豐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終。
慶歷新政失敗後,宋朝嚴重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並未緩和,積貧積弱的局面仍在向前發展,朝廷內外危機四伏,因而要求改革的呼聲在一度沉寂之後,很快又高漲起來。嘉佑三年(1058年),王安石進京述職,作《上仁宗皇帝言事書》,系統地提出了變法主張,主張對宋初以來的法度進行全盤改革,革除宋朝存在的積弊,扭轉積貧積弱的局勢,建議朝廷改革取士、重視人才,請求立即實現對法度的變革。但沒被仁宗採納。治平四年(1067年),久慕王安石之名的宋神宗即位。 宋神宗希望改變積貧積弱的局面,消除弊病,克服統治危機,遂起用王安石為江寧知府,旋即詔為翰林學士兼侍講,非常信任和器重王安石。
熙寧元年(1068年)四月,王安石再次提出全面改革的想法,指出「治國之道,首先要效法先代,革新現有法度」,並勉勵神宗效法堯舜,簡明法制。王安石認為,北宋國家貧苦的症結,不在於開支過多,而在於生產過少;農民之所以貧苦和不能從事生產,一方面是由於官僚富豪兼並了大量土地,另一方面是由於政府把繁重的徭役加在農民身上。因此,最好的理財富國之路,是依靠天下所有的勞動力去開發自然資源,是積極開源而不是消極節流。 王安石隨後上《本朝百年無事札子》,闡釋宋初百餘年間太平無事的情況與原因,指出當時危機四伏的社會問題,期望神宗在政治上有所建樹,認為「大有為之時,正在今日」。神宗採納王安石的相關主張,並要求其盡心輔佐。
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王安石提出當務之急在於改變風俗、確立法度,提議變法,神宗贊同。為指導變法的實施,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統籌財政。同年四月,遣人察諸路農田、水利、賦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頒農田水利條約。
熙寧三年(1070年),頒布募役法、保甲法。
熙寧四年(1071年),頒布方田均稅法,改革科舉制度;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
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
㈡ 歷史上的科舉制度與察舉制,有著什麼根本區別
漢朝為什麼用察舉制選拔人才,與後來的科舉制有什麼不同?
很多人似乎都以為察舉制是「推薦當官」。其實錯了。察舉制也要通過考試。察舉制,也考試。科舉制,也考試。區別在哪裡呢?考試資格。
科舉制本質上是對九品中正制的叛逆,是社會集團爭奪權力的必然結果。九品中正制時代,寒門庶族和豪門士族爆發了激烈的斗爭,引發了連續的政治危機。這就是因為社會上的實際的實力派要求分享權力。科舉制就是解決九品中正制對權力的壟斷問題的。
隋唐時代的科舉制,仍然要求地方舉薦。距離察舉制還比較近,距離九品中正制就有了方向不同。到了明代,科舉制就徹底轉變為權力分享。秀才、舉人可以從民間角度直接干涉行政,參政議政,甚至決定官員仕途、重大決策。進士直接就參政執政。清代在明代這個體制上面又加了一個八旗貴族,形成了類似英國上議院和下譯院、美國元老院和眾議院的二元執政體制。科舉制是權力的一次大擴散,但是這次擴散是有限度的,只針對特定意識形態。
㈢ 從秦漢時期開始,官員監察制度
關於選官
選官用人乃國之大事,為了保證人才選拔,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國家一方面大力發展教育;另一方面不斷探索和完善選官制度,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科舉制度的創立與完善。「中興以人才為本」,自古有「得人者昌」,「失賢者亡」之說。因此認真總結中國古代選官用人的成功經驗與失敗教訓,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過「世卿世祿」制度產生。戰國時,「世卿世祿」制逐漸廢除,官吏的選舉發生了根本變化。秦在統一之前,「仕進之途,唯闢田與勝敵而已」,而勝敵是其主要途徑。秦統一後的官吏,也就多出於軍功。到了漢代,朝廷為了適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統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了一整套選舉統治人才的選官制度。這套制度包括察舉、皇帝徵召、公府與州郡辟除、大臣舉薦、考試、任子、納資及其他多種方式,不限於一途,而且還可以交互使用。以後,我國古代官吏選用又分別出現了魏晉時期的「九品中正制」及隋唐濫觴的科舉制。這些選官用人制度對當時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時也表現出各種弊端。
察 舉 制
察舉也就是選舉,是一種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漢代察舉的標准,大致不出四條,史稱「四科取士」,《後漢書·百官志》注引應劭《漢官儀》說:
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約起於西漢,下迄東漢未改。不過有時單舉其中的一二科,或全舉四科,均有詔令臨時規定。察舉的標准雖僅有四科,但察舉的具體科目卻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通常指經學)以及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等臨時規定的特殊科目。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實授官職。上述察舉諸科,實際上分為歲舉和特舉,歲舉是常制,特舉由詔令臨時規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的制度。漢代選官以「鄉舉里選」為依據,體現的是尊重鄉里輿論對士人德才評判的權威性。但是,輿論評價一旦與仕途沉浮相聯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權勢、有影響的人物或社會集團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審時度勢,提出了「惟才是舉」的用人原則,這既是對處於亂世求賢的需要,也是對漢代「選舉失實」的刻意糾正。
征 辟
徵辟是一種自上而下選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徵聘與公府、州郡辟除兩種方式。皇帝徵聘是採取特徵與聘召的方式,選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學兼優的人士,或備顧問,或委任政事。徵聘之方,由來已久,如秦孝公公開下令求賢即屬徵聘性質。秦始皇時叔孫通以文學征,王次仲以變倉頡舊文為隸書征,亦皆屬徵召性質。到了漢代,漢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賢詔,也是繼承了這一方式。以後自西漢武帝以至東漢,相沿成例。對於德高望重的老年學者,且特予優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車以蒲裹輪,駕駟迎申公」,可謂開了漢代安車蒲輪以迎賢士的先例。皇帝徵聘,為漢代最尊榮的仕途,被征者來去自由,朝廷雖可督促,如堅不應命,亦不能強制;且於既征之後,地位也不同於一般臣僚,大都待以賓禮。
辟除是高級官員任用屬吏的一種制度。漢代辟除官吏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三公府辟除,試用之後,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薦舉與察舉,可出補朝廷官或外長州郡,故公府掾屬官位雖低,卻易於顯達。一種是州郡辟除,由州郡佐吏,因資歷、功勞,或試用之後,以有才能被薦舉或被察舉,亦可升任朝廷官吏或任地方長吏。
公府與州郡既有自行選官之權,而被辟除的屬吏又不為朝廷命官,故去留亦可以自便。如不應辟,也不能加以強迫;否則,要受到輿論的非議。尤其是州郡辟召是當時比較自由的仕宦途徑,而且既辟除之後,主官即當加以重用;否則,氣節志行之士就要辭去。另一方面,公卿牧守既可自行辟除,他們為了發展個人勢力,皆爭相以此籠絡士人;而士人為了做官,也不得不依託權門。這樣便發展成為一種私恩的結合。西漢時被辟除者猶為國家官吏,到東漢則實際上成了主官的私屬。於是朝廷集權力量遭到分割,地方割據勢力得到發展,東漢末年四分五裂的局面,與用人之權轉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關系。
九 品 中 正 制
在漢末軍閥混戰的沖擊之下,鄉里組織遭到破壞,「鄉舉里選」的傳統做法難以為繼。在此情況下,三國時的曹魏制定和推行了「九品中正制」。在朝官中推選有聲望的人擔任各州、郡的「中正官」,負責察訪本地士人,按其才德聲望評定九個等級,然後根據士人的品級,向吏部舉薦。吏部依據中正的報告,按品級授官。起初,這一制度是致力於解決朝廷選官和鄉里清議的統一問題,是對漢代選官傳統的延續,也是對曹操用人政策的繼承。但到魏晉之交,因大小中正官均被各個州郡的「著姓士族」所壟斷,他們在評定品級時,偏袒士族人物,九品的劃分,已經背離了「不計門第」的原則。此後的三百年間,出現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門閥士族壟斷政權的局面,而九品中正制一直是保護士族世襲政治特權的官僚選拔制度。
科 舉 制
南北朝時期的士族制度,只是按照門第高低分配權力,不能滿足數量眾多的出身低微的地主的要求,而門第高的士族腐敗,因而加劇了當時的政治腐敗和地方割據分裂的傾向,說明士族制度已經腐朽。同時封建經濟有所發展,尤其是均田制實行後,中小地主勢力增長,非常渴望進入統治階層。隋唐時期實現了國家的統一,為革新政治、鞏固統治、加強中央集權,在選官上實行了科舉制。
隋文帝廢除維護門閥貴族地位的九品中正制,於開皇七年(587年)設「志行修謹」、「清平干濟」兩科。隋煬帝時始置進士科,因為是分科取士,所以名為「科舉」。王朝開始用公開考試的方法來甄別人才高下,從而量才錄用,這是中國古代選官制度上的重大改革,為以後歷代所沿用。
唐代科舉有常舉和制舉兩類。常舉每年舉行,於進士科外,復置秀才、明經、明法、明字、明算等多種。學館的生徒可以直接報考,不在學的自行向州、縣報考,合格後再由州縣送中央參加考試,應試者以進士、明經兩科為最多。考試的內容,進士著重於詩賦和時務策,明經則著重於儒家經典的記誦。主持考試的,開元二十四年(736)以前一直是吏部考工員外郎;以後歸禮部掌管,也有臨時由皇帝委派中書舍人等清要官主持的。武則天當政時,還親自主持考試。考試及格者稱為「及第」。錄取數進士科約為應試者的1-2%,明經科為1-2/10。因為考生投送履歷表,叫做「投狀」,所以進士第一名稱「狀頭」或「狀元」。武則天還增設武舉,由兵部主持。
制舉由皇帝臨時立定名目,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文辭清麗科、博學通藝科、武足安邊科、軍謀越眾科、才高未達沉跡下僚科等百十餘種。士人和官吏都可以參加考試。考中以後,原是官吏的立即升遷;原來不是官吏的,也立即由吏部給予官職。但制舉出身當時並不被視為正途,而看成是「雜色」。
隋唐時期創立的科舉制度有積極意義:剝奪了士族地主的政治特權,削弱了地方豪強士族的勢力,使封建官吏的選拔和任用權收歸中央,有利於消除地方和中央在選官方面的腐敗,改變了自秦漢以來以薦舉為主的官吏選拔制度,是歷史的一大進步。通過科舉考試,向整個地主階級開放仕途,有利於籠絡人才,緩和了矛盾,擴大了統治階級的基礎。科舉制度把讀書、考試和做官緊密聯系起來,從而提高了官員的文化素質,大大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局的穩定,推動了教育和科技文化的發展。
科舉制度為以後歷代王朝所沿用,但到了明清時期,專重「四書」「五經」,以八股文取士,禁錮了士人的思想,極大地束縛了知識分子的創造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科技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是中國近代落後於西方的文化因素。
關於監察
戰國時期
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秦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編輯本段]魏晉南北朝時期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編輯本段]隋唐時期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編輯本段]清代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編輯本段]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主要特點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㈣ 中國古代人才選拔制度的察舉制
察舉也就是選舉,是一種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漢代察舉的標准,大致不出四條,史稱「四科取士」,《後漢書·百官志》注引應劭《漢官儀》說:
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約起於西漢,下迄東漢未改。不過有時單舉其中的一二科,或全舉四科,均有詔令臨時規定。察舉的標准雖僅有四科,但察舉的具體科目卻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通常指經學)以及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等臨時規定的特殊科目。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實授官職。上述察舉諸科,實際上分為歲舉和特舉,歲舉是常制,特舉由詔令臨時規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選人才的制度。漢代選官以「鄉舉里選」為依據,體現的是尊重鄉里輿論對士人德才評判的權威性。但是,輿論評價一旦與仕途沉浮相聯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權勢、有影響的人物或社會集團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審時度勢,提出了「惟才是舉」的用人原則,這既是對處於亂世求賢的需要,也是對漢代「選舉失實」的刻意糾正。
㈤ 清代官僚制度
清代官僚制度:
清朝官員等級分「九品十八級」,每等有正從之別,不在十八級以內的叫做未入流,在級別上附於從九品。
正一品:
文職京官:太師、太傅、太保、殿閣大學士
文職外官:無
武職京官:領侍衛內大臣、掌鑾儀衛事大臣
武職外官:無
從一品:
文職京官:少師、少傅、少保、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協辦大學士、各部院尚書、督察院左右督御史
文職外官:無
武職京官: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內大臣
武職外官:將軍、都統、提督
正二品:
文職京官: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各部院左右侍郎、內務府總管
文職外官:各省總督
武職京官:左右翼前鋒營統領、八旗護軍統領、鑾儀使
武職外官:副都統、總兵
從二品:
文職京官:內閣學士、翰林院掌院學士
文職外官:巡撫、布政使司布政使
武職京官:散秩大臣
武職外官:副將
正三品:
文職京官:督察院左右督御史、宗人府丞、通政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府詹事、太常寺卿
文職外官:順天府府尹、奉天府府尹、按察使司按察使
武職京官:一等侍衛、火器營翼長、健銳營翼長、前鋒參領、護軍參領、驍騎參領、王府長史
武職外官:城守尉、參將、指揮使
從三品:
文職京官:光祿寺卿、太僕寺卿
文職外官:都轉鹽運使司運使
武職京官:包衣護軍參領、包衣驍騎參領、王府一等護衛
武職外官:游擊、五旗參領、協領、宣慰使、指揮同知
正四品:
文職京官:通政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太常寺少卿、太僕寺少卿、鴻臚寺卿、督察院六科掌院給事中
京職外官:順天府丞、奉天府丞、各省守巡道員、
武職京官:二等侍衛、雲麾使、副護軍參領、副前鋒參領、副驍騎參領、太僕寺馬廠駝廠總管、貝勒府司儀長、侍衛領班
武職外官:防守尉、佐領、都司、指揮僉事、宣慰使司同知
從四品:
文職京官:內閣侍讀學士、翰林院侍讀學士、翰林院侍講學士、國子監祭酒
文職外官:知府、土知府、鹽運使司運同
武職京官:城門領、包衣副護軍參領、包衣副驍騎參領、包衣佐領、四品典儀、二等護衛
武職外官:宣撫使、宣慰使司副使
正五品:
文職京官:左右春坊庶子、通政司參議、光祿寺少卿、給事中、宗人府理事官、各部郎中、太醫院院使
文職外官:同知、土同知、直隸州知州
武職京官:三等侍衛、治儀正、步軍副尉、步軍校、監守信礮官、分管佐領
武職外官:關口守御、防禦、守備、宣慰使司僉事、宣撫使司同知、千戶
從五品:
文職京官:翰林院侍讀、翰林院侍講、鴻臚寺少卿、司經局洗馬、宗人府副理事、御使、各部員外郎
文職外官:各州知州、土知州、鹽運司副使、鹽課提舉司提舉
武職京官:四等侍衛、委署前鋒參領、委署護軍參領、委署鳥槍護軍參領、委署前鋒侍衛、下五旗包衣參領、五品典儀、印物章京、三等護衛
武職外官:守御所千總、河營協辦守備、安撫使、招討使、宣撫使司副使、副千戶
正六品:
文職京官:內閣侍讀、左右春坊中允、國子監司業、堂主事、主事、都察院都事、經歷、大理寺左右寺丞、宗人府經歷、太常寺滿漢寺丞、欽天監監判、欽天監漢春夏中秋冬五官正、神樂署署正、僧錄司左右善事、道錄司左右正一
文職外官:京府通判、京縣知縣、通判、土通判
武職京官:蘭翎侍衛、整儀尉、親軍校、前鋒校、護軍校、鳥槍護軍校、驍騎校、委署步軍校
武職外官:門千總、營千總、宣撫使司僉事、安撫使司同知、副招討使、長官使、長官、百戶
從六品:
文職京官:左右春坊贊善、翰林院修撰、光祿寺署正、欽天監滿洲蒙古五官正、漢軍秋官正、和聲署正、僧錄司左右闡教、道錄司左右演法
文職外官:布政司經歷、理問、允判、直隸州州同、州同、土州同
武職京官:內務府六品蘭翎長、六品典儀
武職外官:衛千總、安撫使司副使
正七品:
文職京官:翰林院編修、大理寺左右評事、太常寺博士、國子監監丞、內閣典籍、通政司經歷、知事、太常寺典籍、太僕寺主薄、部寺司庫、兵馬司副指揮、太常寺滿洲讀祝官、贊禮郎、鴻臚寺滿洲鳴贊
文職外官:京縣縣丞、順天府滿洲教授、訓導、知縣、按察司經歷、教授
武職京官:城門史、太僕寺馬廠協領
武職外官:把總、安撫使司僉事、長官司副長官
從七品:
文職京官:翰林院檢討、鑾儀衛經歷、中書科中書、內閣中書、詹事府主薄、光祿寺署丞、典薄、國子監博士、助教、欽天監靈台郎、祀祭署奉祀、和聲署署丞
京職外官:京府經歷、布政司都事、鹽運司經歷、直隸州州判、州判、土州判
武職京官:七品典儀
武職外官:盛京游牧副尉
正八品:
文職京官:司務、五經博士、國子監學正、學錄、欽天監主薄、太醫院御醫、太常寺協律郎、僧錄司左右講經、道錄寺左右至靈
文職外官:布政司庫大使、鹽運司庫大使、鹽道庫大使、鹽課司大使、鹽引批驗所大使、按察司知事、府經歷、縣丞、士縣丞、四氏學錄、州學正、教諭
武職京官:無
武職外官:外委千總
從八品:
文職京官:翰林院典薄、國子監典薄、鴻臚寺主薄、欽天監摯壺正、祀祭署祀丞、神樂署署丞、僧錄司左右覺義、道錄司左右至義
文職外官:布政司照磨、鹽運司知事、訓導
武職京官:八品典儀、委署親軍校、委署前鋒校、委署護軍校、委署驍騎校
武職外官:無
正九品:
文職京官:禮部四譯會同館大使、欽天監監侯、司書、太常寺漢贊禮郎
文職外官:按察司照磨、府知事、同知知事、通判知事、縣主薄
武職京官:各營蘭翎長
武職外官:外委把總
從九品:
文職京官:翰林院侍詔、滿洲孔目、禮部四譯會同官序班、國子監典籍、鴻臚寺漢鳴贊、序班、刑部司獄、欽天監司晨、博士、太醫院吏目、太常寺司樂、工部司匠
文職外官:府廳照磨、州吏目、道庫大使、宣課司大使、府稅課司大使、司府廳司獄、司府廳倉大使、巡檢、土巡檢
武職京官:太僕寺馬廠委署協領
武職外官:額外外委
未入流:
文職京官:翰林院孔目、都察院庫使、禮部鑄印局大使、兵馬司吏目、崇文門副使
文職外官:典史、土典史、關大使、府檢校、長官司吏目、茶引批驗所大使、鹽茶大使、驛丞、土驛丞、河泊所所官、牐官、道縣倉大使
武職京官:無
武職外官:百長、土舍、土目
古代的官職制度萌芽於先秦時期,發展到秦漢的時候,官職制度基本成熟。
秦漢時期,中央的官職制度是「三公九卿」制,「三公」指的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負責輔佐皇帝處理全國事務,是皇帝的助手。而太尉則協助皇帝掌管全國的軍隊,是全國最高的軍事長官。御史大夫掌圖籍章奏,監察百官。「九卿」,則是虛指「列卿」或「眾卿」,並沒有確指「九位大卿」的意思。
古代中央官職制度發展到魏晉南北朝時,「三公九卿」制便慢慢地過渡為「三省六部」制。「三省六部」制初創於隋朝,完善於唐朝,此後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襲未改。
「三省」指的是中書省、門下省和尚書省。三省同為國家最高的政務機構,中書省負責決策,門下省負責審議,而尚書省則負責執行。
「六部」就是尚書省下轄的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和工部。
吏部掌管官吏任命;戶部掌管戶口土地、錢糧收支;禮部掌管禮儀祭祀、科舉學校;兵部掌管武官選用、軍事行政;刑部掌管司法行政;工部掌管屯田水利、交通工程。六部之間組織完整,分工明確。各部長官稱尚書,副長官稱侍郎。
㈥ 察舉制的演變
漢代察舉制度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舉士」(選拔人才)與「舉官」(提拔官吏)沒有分開。而且,「選舉」與「考課」沒有區分。察舉的對象既有未入仕者(無官職者),也有入仕者(現任官吏)。選舉科目的設置,也是對現任官吏的考課內容。總的來看,考試(考課)是輔助形式,不佔主要地位。這說明漢代對選才、任職官吏的考核還未制度化、嚴格化。到了東漢光武帝(公元25-57年在位)時,開始對選拔與提拔的對象,施行「授試以職」,即進行文字方面的測試,內容有策、經、箋奏(章奏文體)等。初在部分科目,後向所有科目滲透,說明考試這一環節變得愈來愈重要。
章帝建初八年(公元83年)詔辟四科,這所謂「四科」不是具體科目,而是與察舉有關的四項標准。早在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的一次對策中,就提出「四科」的概念。這兩個時期提出的內容亦大體相同。
順帝陽嘉元年(公元132年),時任尚書令的左雄提出「改察舉之制」,主要內容是:
(一)「限年四十以上」;
(二)「儒者試經學,文吏試章奏」,包括年齡及課試內容的規定。又提出「先詣公府」的辦法,把考試分為兩個層次,先在中央公府初試,再由尚書省復試。這是察舉制度中考試環節的重大改革,是選才用才的一個進步。 東漢時,由於察舉制的弊端不斷涌現,因而作出了不少重要的改革;其中察舉的有關科目在人數上時有變化。這些變化主要是各郡按人口方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薦舉名額。
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詔各郡舉明經之士,十萬人以上推舉五人,不滿十萬推舉三人。和帝永元十三年(公元101年)下詔,指幽、並、涼州等緣邊地區,人口稀少,「良吏進仕路狹」,為此,令緣邊各郡人口十萬以上每年推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每兩年推舉一人,五萬以下每三年推舉一人。
不過,仍有不少科目是以郡為單位,不論人口多少,郡之大小,推舉人數均相同。如:安帝本初元年(公元107年)令郡國舉「敦厚質直」各一人。安帝建光元年(公元121年)令郡國舉「有道之士」各一人。桓帝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令郡國舉「至孝篤行」各一人。
東漢時對「舉主」任職年限,也有不同的規定。如安帝延光元年(公元122年)定「視事(解作任職)一歲以上至十歲」得舉。延光四年(公元125年)又定「視事未滿歲者,一切得舉孝廉吏」。這是一種比較靈活的做法。 漢代察舉制度中,對被舉者的年齡,在不同時期、不同科目中,有不同的規定。這里簡述東漢時的規定。東漢順帝陽嘉元年(公元132年),下詔規定:「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舉」,規定舉孝廉必須在40歲以上。但又規定:「其有茂才異行,不拘此例」,就是對有特殊才幹者,可以放寬限制。上述規定,源於尚書令左雄的意見。左雄在關於察舉改制的建議中提出「限四十以上」,但對於「有顏回、子奇之類,不拘年齡」,即學識、才幹特別高的人,年齡不受限制。朝中有人反對左雄的意見,但順帝十分支持左雄的改革,最終頒布了詔令。
其實以上的規定也不盡然。如在征詔博士人才時,年齡限制則為50以上。到質帝(公元145-146年)時,又令郡國舉明經之士,年齡限制在50以上,70以下。 從以上例子可見,東漢時期對被舉者年齡的限制,普遍偏高,這並不一定是好現象,因為此舉無疑是對於青年才俊仕途的壓抑。
孔子整理的春秋集語 漢代察舉是選拔人才的制度,在西漢武帝時(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確立,但如果從國家的需要出發,想獲得更多、更優秀的人才,必須建立相應的培養機制,而這個機制由西漢武帝開始,至東漢時期發展至高峰。漢武帝時董仲舒就提出了「興太學,置明師,以養天下之士」的建議,說明董仲舒是很有遠見的學者。而且把養士(教育)與選士相結合的做法,從長遠看,對改善行政官員的質素,至為重要。
漢武帝採納董仲舒的建議,在都城長安(今西安)設立了太學──國家最高學府。進入太學的稱為「博士弟子」,條件是年齡18歲以上,儀表端正。甄選方法有二:
(一)由中央有關部門
(太常)典選;
(二)由地方郡縣長官推薦。
博士弟子在太學里學習的內容,主要是儒家經典,有《詩》、《書》、《易》、《禮》、《春秋》等。每一年考試一次,是選拔性考試,通「一藝」(一種儒家經典)以上,可以任官,考獲較高等級的能任「郎中」。如「一藝」也不通,該名博士弟子會被打發回家,而推選他的人還要受罰。這樣嚴格的制度,不只能培養人才,還直接為國家選拔優秀的官員。
太學剛成立時,招收的學生只有幾十人,以後規模愈來愈大。主要原因是課程(經)門類增多(如 《公羊》、《左傳》、《爾雅》等等),一種經就有若干博士。在成帝(公元前32-前7年在位)時,博士弟子的名額增至3,000員,東漢時更多達30,000人,為太學規模之極盛時期。
㈦ 禪讓制,世官制,察舉制,九品中正制,世襲性,世卿世祿的區別
你問題這么多,然後也沒有懸賞分啥的,有幾個人會願意回答呢?
我就用一些通俗的話跟你解釋一下吧,就不粘貼那些官方解釋了。
禪讓制:這是皇帝的輪換方式,和其他幾個是完全不同的。相當於我做完皇帝了,我也不傳給我兒子或親戚,從國內的賢士中選出一位來繼位,我就去其他地方巡視一下。這是上古三帝——堯舜禹的方式,後世的所謂禪讓都是假的。不過這三位的也可能是假的。
世官制:這是官員的輪換方式,是先秦時通用的。相當於我祖宗是官,我爺爺也得是官,我爸還是官,將來我也得是官。這樣的制度下,貴族永遠是貴族,寒門永遠只能是寒門。
察舉制:這也是官員的輪換方式,是西漢開始的。相當於皇帝下令每個郡縣要挑選出賢人,每郡選出一個「孝」和一個「廉」,到朝廷去做官。這相當於打破了世官制,讓寒門也有了可以做官的機會。
九品中正制:這也是官員輪換方式,是魏晉南北朝的通用方法。本來出發點還是好的,可惜後面被玩壞了。相當於按照個人的出身來評定他的官位,你家以前是做大官的,那麼你就做上上;你家以前才是個小吏,那你就做下下吧。而普通的寒門根本就不會得到重用了。這跟世官制一樣。
世襲性:就是世襲制,既是皇帝的輪換方式,也是官員的輪換方式。都是爸爸走了兒子替,兒子走了孫子替,是世代傳承的,「父傳子,家天子」。這是完全不同於禪讓制和察舉制這些的。
世卿世祿:世卿世祿也是先秦時通用的,跟世官制是相通的。世卿世祿相當於爸爸當什麼官,兒子還當什麼官,以後子子孫孫也還是這個官;爸爸是什麼俸祿收入,兒子還是拿同樣的俸祿和收入,以後子子孫孫也是這么個收入。
㈧ 從盛世到武周代唐,唐朝的監察制度發生了什麼變化
從唐初所設的監察機構來看,唐初,唐廷十分重視對於中央官員,也就是京官的監察(這點從唐廷所置的上至御史台,下至“台院”、“殿院”、“察院”都負有糾彈、監察京官的職責就可以看出),但是卻似乎不太注重對於地方州郡長官的監察。
唐初,唐廷對於地方州郡長官的監察,主要就是依靠皇帝不定期派遣中央官員以黜陟使、采訪使、巡按使、按察使等臨時性的官職前往各地巡察,以此來達到監察地方官員的目的。如貞觀八年(634年),太宗派遣李靖等13人為“黜陟大使”,前往各地巡察;貞觀十八年(644年),李世民派遣諫議大夫褚遂良等23人為“黜陟使”出巡各地。
在當時,這些酷吏為了得到武則天的重視,從而贏得陞官發財的機會,他們是時時刻刻盯著朝中反對武則天的官員,一旦他們出現一絲的過錯,他們就會瘋狂的撲上去,對他們露出兇狠的獠牙,讓他們陷入萬劫不復之地。而為了讓這些反武官員能夠自己認罪,讓他們的罪名變得名正言順,這些酷吏還設計出了“定百脈”、“求即死”、“死豬愁”等刑具和“驢駒拔橛”、“鳳凰曬翅”、“獼猴鑽火”、“方梁壓髁”等駭人聽聞的酷刑來折磨那些被誣陷入獄的官員。
㈨ 唐朝官僚制度多次變革的背景是什麼
唐朝官僚制度多次變革的背景是什麼?科舉制的創立,是中央集權的需要,是選士制發展的結果。隋朝統一中國以後,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鞏固統一,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而首先著手的就是官制和與官制密切相關的選士制度的改革。因為:
第一,要加強中央集權,必須把選用人才的大權集中在中央政府手裡;
第二,要鞏固統治,必須最大限度地網羅和籠絡知識分子,為他們提供參政的機會;
第三,全國統一,封建官僚機器日益完備,必須選拔大量的適應封建統治需要的人才來充任各級吏員。
這樣,被地方官員操縱的察舉制和被士族所操縱的九品中正制顯然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隋文帝正式廢「九品中正制」。至隋煬帝大業二年(606年)始置進士科,一般認為,進士科的設置,標志著科舉制的創立。到唐代,科舉逐漸成為定製,宋、元、明、清,歷代相襲,在中國歷史上推行1300年之久。
㈩ 概括宋代監察制度改革的特點
就中國歷史發展的進程而言,宋朝是上承隋唐下啟明清的一個封建朝代,也是中國封建社會從此由繁榮的高峰逐步走向晚期的標志,由於宋朝是結束了數百年的大分裂而建立起來的一個封建專制政權,因此,改革政治,強化政權,是北宋政治史上最為引人注目的現象,這種政治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反映在行政監督制度上,必然是皇帝對監督制度建設的高度重視.
一、宋朝行政監察制度的主要內容
1.中央的行政監察機構.
宋代的監察機關沿襲唐制,設御史台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辯,小事則奏彈」.在官職設置上,御史大夫由於官高因此並不實授,通常只作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績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為了御史台的最高長官,掌判台政.
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監察御史六人.在分工上,侍御史在元豐改制前例兼知雜事的差任,以御史台副長官的身份,輔佐御史中丞處理台務.元豐改制始命侍御史不兼知雜事的職務,但是仍然保留其御史台副長官的身份,專門掌貳台政.殿中侍御史領導殿院,「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監察御史則統率察院,「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奏劾,小事則舉正」,監察御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官職,負責對吏、戶、刑、兵、禮、工的監察.監察御史的任職在唐代由宰相任命或者薦舉,但到宋朝,改為由皇帝親自任命.這顯然是皇帝為了加強對百官的監察,以進一步鞏固皇權 從監察御史可以糾舉宰相的規定,可以佐證這一點.
此外御史台內還設有主簿和檢法各一人,主簿的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務,啟封文書,監督失責,審核簿書等事宜;檢法則負責檢核法律條款,有時也參與刑事案件的審理 兩者皆是御史台的主要屬吏,照例通常都是由御史台長貳辟舉,僅哲宗時一度變更舊法而到了崇寧初年又恢復原制 南宋時仍然沿用不改,只是偶爾會出現御史台正副長官皆空缺,而改由殿中侍御史奏辟的特殊變通情形.主簿和檢法雖然在行政編制上只是屬吏的身份,但是由於其「往往是正任台官的直接候補者」,因此,也頗為時人所重視的,很多的士大夫都把這兩個職務當成是日後升遷的基石
為了確保御史具有一定的實踐工作經驗,更好地行使監察權,宋朝規定,只有擔任過兩任縣令者,才有資格擔任御史.這在宋以前的歷朝法律中是沒有的宋初,御史可以在沒有一定證據的情況下奏彈百官,奏彈失實也不必承擔任何責任,而且明確規定御史必須每兩個月向皇帝奏事一次,謂之「風聞彈人」.至宋仁宗時設例限制風聞彈人,且奏彈失實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宋初還在唐朝諫官的基礎上,於門下省設立諫院,但其主要職掌不是規諫君主,而是舉發臣下的不法行為和對政府各部門的措施提出「諫正」.諫院和御史台並稱「台諫」隨著御史職權的加強,也兼負起規諫之責,逐漸產生了台諫合一的趨勢.
2.地方的行政監察機構.
宋朝對地方官的監察也是相當重視的.為防止地方勢力擴大,重生藩鎮之禍,宋朝多次削減地方權力如減少地方財政權,收回地
方司法權,集中地方官員的任命權,最後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權力均由皇帝統管,地方官員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為了牽制州郡行政長官,宋另設「通判」一職通判系州監察官,專門從事監察地方官員及其所屬的部吏.
宋朝對地方政府的監察則採取監司出巡,按察州縣的制度.北宋時,取法巡院之意,置諸路轉運使,致使地方行政區劃發生監察大區路向行政大區的過渡北宋諸路轉運使的職掌.設置與理事特點與唐代巡院的繼承關系十分清楚,因其職在 問民疾苦,察吏臧否,故稱監司.宋代監司並不像唐朝那樣是單一的體制,而是多元監察體制,各路四司互不統屬,官署治所也不同在一地.各司在行政職能上各有偏重,但都有監察職能,互相牽制,互相監察.一些設在邊鎮要塞之處的路則設經略使或安撫使,乃為軍事區,均高居於州縣之上
監司的職能廣泛,但以刺舉為主.刺舉的對象包括地方行政的方方面面,其職能主要包括刺舉貪贓枉法者,察舉不盡職不盡責者,察舉昏庸無能、年老病弱和怠惰政務者,舉劾稅收中的違法行為,按劾殘害百姓者,負責部內官員的考課,薦舉官員,參預並監督地方刑獄案件的審理,參預管理和監督地方財政,向朝,參預地方防災 救災和興修水利等民政管理事務,督促外州縣官勸農民及時耕種,還要負責鎮壓本路的農民起義等 各監司機關兩年內要巡察所轄地方一遍,後改為一年一巡,遇到災荒還要不時奉詔出巡 監司出巡還訂立了種種約法,以免與州縣官勾結或利用出巡之機向百姓肆意勒索.
3. 行政監察立法及行政監察思想
宋朝的行政監督立法因隨鞏固皇權的需要而不斷擴大,其內容主要集中在《慶元條法事類》和《宋大詔令集》,同時還有以地方為重點的監察立法,包括《宋刑統御史台儀制》、《監司互察法》.它集中規定了監察官的職責和被監察者違反處置辦法,也對監察官行使監察權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宋朝的行政監察制度反映出了其行政監察的主要思想.其一是「振舉綱紀,糾彈姦邪」,表現在宋朝的監察范圍大而廣,上自皇帝,下至百姓,確立了一系列的原則規范,在全國鋪織了上下縱橫嚴密的監察網,對違法的官員嚴懲不貸;其二是「制衡相權,防範臣下結黨」,從監察御史可以糾舉宰相,對地方官員的嚴厲監察不難看出這一點;其三是「重視納諫,以廣聖聰」,宋太祖「勒不殺士大夫之誓以昭示子孫,終宋之世,文臣無歐刀之辟」,為諫諍君主者提供了寬松的環境,「言事之臣或得責,大不過落一官,其次居散地而已「.
二、宋朝行政監察制度建立的原因分析
1.宋朝監察制度的建立歷史背景原因
在宋代之前,門閥貴族是主宰中國的重要政治力量,庶族文士只能在皇權和門閥貴族勢力的夾縫間艱難生存,難有作為.唐末五代中原陷入了長久的戰亂之中,軍閥之間的混戰雖然從根本上摧毀了門閥貴族的勢力,但是在紛擾的亂世間,武力決定一切,於是武夫們紛紛擁兵自重,跨州帶郡,窺視神器.而文士們往往成為武夫的附庸,處境頗為尷尬.公元960年宋朝興起之後,宋王朝統治者吸取了五代十國的經驗教訓,對於武人懷有很深的警惕之心,並確立了一系列制度加以防範,其中最根本的一條就是「以文抑武」.在宋代帝王看來,最壞的文臣不過只是貪贓枉法,弄權營私而已,可是最壞的武臣卻可能會奪人天下再想到自己祖先建國時的經歷,讓君主們不寒而慄.在這樣的背景下,宋朝建立了一套以御史台為中心的監察制度,委文人士大夫以重任,並為他們提供了相對寬松的諫言環境.
2. 強化專制皇權的內在需求
國家設置官僚的目的在理論上是為了讓他們為君主服務,為天下蒼生服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官員在口口聲聲報答君恩,不負蒼生的宣誓下,卻顯然更願意相互服務,雖然他們之間並非沒有權力上的斗爭和牽扯,但是倘若一旦整體的利益受到侵犯,即使這種侵犯來自君主,也往往遭到官僚集團的集體反對,因此對於君主而言,官僚集團這種自成派系的傾向是其揮之不去的夢魘,倘若官僚集團中恰恰又出現了足以左右輿論,深孚人望的強勢者那情況就會變得更加的糟糕因此,代表最高權力的君主不得不持續長久地從事「反對官僚擴張其私人利益的斗爭」
3. 儒家意識形態的影響
儒家思想戰勝了諸子百家的理論,從漢朝開始,就成為統治全國的指導思想,時代愈是往前發展,統治者對他的依賴程度也愈大.為了統合帝國,維系王朝的需要,歷代君主無不尊崇儒學,以儒學治天下.儒學中有大量的關於「忠」這一概念的闡釋和強調,但是即使是「忠」這一概念也決非意味著對君主的絕對服從,對於士大夫官僚集團而言,「忠」不是一種「僅強加於他們自己的片面義務」.事實上,皇帝在接受臣下的盡忠之時,也負有分清忠臣和姦臣的義務,即所謂「親賢臣,遠小人」,「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同時,儒學通過將忠這一概念的道德化,將諫諍直言等行為定義為「忠」,君主對這一概念必須接受,承認做出如此行為的人是忠臣.在宋代,從皇帝到官僚都諳熟孔孟之道,因此要建立一套制度給與不同層級人都可以「盡忠」,即皇帝可以廣納諫,臣民能夠「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三、宋朝行政監察制度對現在的借鑒意義
第一,從思想上充分認識加強和完善行政監督制度的重要性.
宋朝皇帝十分重視監察制度和監察機構得建設,懂得以權力制約權力之道 行政監察制度的運作之所以能夠長期延續下去,主要是因為權力的相互制衡.以監察權制衡相權,以相權制約監察權,兩者之間的權力最終在皇權手中得到平衡,這樣皇權專製得以延續,從而實現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在當前得社會形勢下,為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得順利進行,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善現行的行政監察體制.為此,首先是必須在思想上充分認識加強和完善我國行政監察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與緊迫性.
第二,保證監察機關的獨立性,確保監察官員獨立行使監察權.
監察機關的相對獨立,是宋代御史在監察運作機制上的一個重要特點.在封建專制制度下,皇帝為了維護皇權,限制官權,防止大臣們犯上作亂、貪贓枉法. 在加強中央集權和君主專制的同時,不斷調整和完善行政監察體制,使監察機構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由皇帝親自控制所有監察活動這樣為監察官員獨立行使監察權提供了組織上的保證,避免了行政系統對監察系統的控制,從而使行政監察活動免受行政官員的干涉,有利於行政監察效能的更好發揮.
第三,形成嚴密的監察機構體系要全面發揮監察機構的作用,必須建立起嚴密的監察體系.
借鑒宋朝歷史經驗,監察機構形成了一種以御史台或都察院為主體的多層次 多元化的網路嚴密的全方位監察體制.因此,我國在設置監察機構時,要把中央監察機構與地方監察機構相結合,要把一般監察機構和專門監察機構相結合,要把長設監察機構和臨時監察機構相結合,特別是要發揮出專門監察機構和臨時監察機構的作用同時也要避免因機構設置過多帶來的機構臃腫、行政效率低下的問題.
[參考文獻]
[1]章劍生著:《行政監督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1.
[2]王宏彬著《我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的歷史嬗變》黑龍江社會科學,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