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方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
安全第一要說明的是安全與生產、效益及其他活動的關系,強調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要突出抓好安全,始終不忘把安全工作與其他經濟活動同時安排、同時部署。預防為主是立足基層,建立起預教、預測、預報、預警等預防體系,以隱患排查治理和建設本質安全為目標,實現事故的預先防範體制。綜合治理是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人管、法管、技防等多管齊下,並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的監督作用,從責任、制度、培訓等多方面著力,形成標本兼治、齊抓共管的格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准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台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B.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目的與意義是什麼
一、目的
主要是為了控制風險,將危害降到最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也可以依據風險制定。
二、意義
1、安全規章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准,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行動指南,是生產經營單位有效防範生產、經營過程安全生產風險,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和健康,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措施。
2、 建立、健全安全規章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客觀上需要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工藝過程、機械設備、人員操作進行系統分析、評價,制定出一系列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控制措施,以保障生產、經營工作合法、有序、安全地運行,將安全風險降到最低。
3、建立、健全安全規章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保護從業人員安全與健康的重要手段。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因此,只有通過安全規章制度的約束,才能防止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的隨意性,才能使從業人員進一步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有效地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拓展資料
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步驟
1、考慮存在什麼風險,需要從哪些方面控制風險;
2、考慮各個環節之間的關系,也就是流程;
3、考慮每個環節實現的具體要求,也就是5w1h的應用。
二、責任劃分
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資料來源: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網路)
C. 安全生產標准化中規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規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堅持依法治企,使公司規章制度的起草、審核、發布和備案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組織起草的,以公司名義印發的有關公司生產經營和資產經營管理等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規定、辦法以及指導意見等。
第四條 規章制度按業務性質:分為綜合管理類和業務管理類,綜合管理類又可以分為行政管理類和事務管理類。行政管理類包括: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等,事務管理類包括:住房、安全保衛制度等。業務管理類包括:生產經營管理和資產經營管理制度等。
規章制度按適用范圍:可以分為公司本部規章制度類和公司系統業務管理類。
第五條 起草、修改、審核、發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堅持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原則;
(三)堅持從公司實際出發,認真調查研究;
(四)有利於公司的改革與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 制訂計劃
第六條 按照業務分工,公司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規章制度計劃的制訂,並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公司規章制度制訂計劃登記表》送辦公室,由辦公室對各部門的規章制度制訂計劃進行匯總,並會同總經理審核,形成草案,送分管領導簽發後印發。
第七條 規章制度制訂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訂規章制度的目的;
(二)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
(三)起草和發布部門;
(四)擬完成的時間。
第三章 規章制度的起草
第八條 列入公司計劃的規章制度,由具體承辦部門負責組成起草工作小組或明確起草部門、起草任務、完成時間及其責任,並應當按期完成。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應明確一個負責部門,其他部門為協助部門。
第九條 規章制度內容一般用條文表達,每條可分為款、項、目,款不編序號,另起自然段,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弧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內容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設節。規章制度應當條理清楚、結構嚴謹、用詞准確、文字簡明、標點符號正確。
第十條 規章制度草案應對起草目的、適用范圍、具體規范、解釋部門和施行日期等作出 明確規定
第十一條 起草規章制度,承辦部門在發布前應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意見不一致時,要進行協商,經充分協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在報送規章制度草案時專門提出並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二條 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注意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銜接和協調。對同一事項,如果做出與法律、法規、規章等不一致的規定,應在報送草案時說明。
第十三條 現行規章制度被新的規章制度所取代時,應在草案中註明予以廢止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審查和修改
第十四條 規章制度經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後,由承辦人負責將規章制度草案送公司辦公室,並附關於制訂該規章制度的說明和有關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條 辦公室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規章制度進行審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是否符合嘉力寶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發展戰略;
(三)是否與現行規章制度相沖突、重復;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六)其他應當符合的條件。
第十六條 經過辦公室審查的規章制度,由辦公室出具統一格式的規章制度審查意見書後,送總經理審核。
第五章 公布與備案
第十七條 經總經理審核的規章制度,除必須報請總經理簽發的以外,根據領導職責分工由分管領導簽發後,由辦公室負責統一編號,由承辦部門辦理印發事宜。
第十八條 經簽發的規章制度,應註明生效時間,以""現予發布實施""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或明確註明具體的生效時間。
第十九條 經簽發的規章制度,由承辦部門送信息中心,在公司內部主頁上公布。
第二十條 簽發後的規章制度,應當送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子公司可出台文件實施細則,報辦公室經總經理批准後頒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該制度僅供參考。
D. 安全生產責任制由哪一級制定
企業的話,安全生產責任制由安全部起草制定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匯總成制度,經過徵求各部門意見修訂完成後,以企業的名義經由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簽發。
E.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八大制度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八大制度
1、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2、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作業制度
5、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6、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管理制度
7、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
8、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F.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哪些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准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有如下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准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6)安全生產制服徵求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G. 新《安全生產法》中規定的五落實,五到位是指什麼
1.必須要落實「黨政同責」的要求,董事長、黨組織書記、總經理應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共同承擔領導責任。
2.必須要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所有的領導班子成員應對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的職責。
3.必須要落實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要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由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擔任主任。
4.必須要落實安全管理力量,應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專業的安全管理人員。
5.必須要落實安全生產報告制度,定期向董事會、業績考核部門報告相關安全生產情況,並向社會公示。
必須做到安全責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安全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H. 安全生產管理的四全原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就是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全天候,具體簡要描述如下:
1、全員:全體員工參與,自覺接受再教育,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知識,做到《四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和我幫助別人不被傷害)。
2、全方位:實行全方位安全的管理,使所有進入區域的人員了解和關注相關的安全警示、警告標志、安全周知卡、消防安全設施的配置及逃生路線。
3、全過程:從進料、生產直至產品出貨實行全過程監管,嚴格按制度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做好台帳。進貨、出貨均應有記錄。
4、全天候:無論什麼天氣,安全管理始終不能放鬆。譬如:門衛二十四小時有人值班,運行二十四小時有人監管,第一責任人和安全主管應急電話二十四小時開機。惡劣天氣和高溫季節要做好運行監護,台風時應停止生產外,還要安排好相關的值班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准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I. 安全生產法21條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9)安全生產制服徵求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