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交通部表示順風車不算網約車,但需滿足哪些條件呢
交通部官網回復稱:合法的私人小客車合乘與網約車經營性客運服務有很大區別,不需要辦理網約車相關許可,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應以車主自身出行需求為前提、事先發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合乘車輛;三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四是每車每日合乘次數應有一定限制。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這里所稱的合法的私人小客車合乘與網約車經營性客運服務有很大區別,不需要辦理網約車相關許可,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應以車主自身出行需求為前提、事先發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合乘車輛;三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四是每車每日合乘次數應有一定限制。
㈡ 搭乘順風車風險與注意事項有哪些
搭乘順風車注意事項
「順風車」,也稱為「拼車」或「好意同乘」,指經車輛運行人(車輛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並無償搭乘的行為。這里所說的「無償」,究竟是單指純粹的無償,還是將搭車人僅分攤燃油費也視為無償,在理論及實踐方面尚未達成一致意見。搭順風車節能、環保,也節約道路等公共資源。盡管順風車有著上述種種好處,但正如任何事情有利有弊,順風車同時也存在著一些法律風險。
因此,建議車輛運行人與搭車人應注意:
1、拼車前,雙方最好簽訂一份協議,當然這個協議並非免責協議以排除某一方的責任,因為依據《合同法》規定,對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免責條款系無效的,所以即便簽訂免責協議也沒有用。這里所說的協議主要是將全文所述的有關風險以及可能導致的後果對彼此作個明確的告知,讓彼此都心中有數。
2、作為搭車人,應事先查看駕駛人駕照並了解駕齡;在乘車過程中,監督駕駛人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購買保險。包括車上人員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壽險等 。
㈢ 網約車和順風車安全標准已立項,具體都有哪些內容
最近關於網約車和順風車的安全標准,已經在中國交通運輸協會重新立項,立項標准處於起草階段。目的就是力保乘車安全,在我們城市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就是地鐵以及公交車等,但因為人多擁擠,時間不可控,共享單車只能適合近距離的出行。
關於這次順風車安全標準的起草,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以及平台公司專家和公眾,都會保持審慎包容的態度,將進一步的明確順風車管理的要求,規范順風車平台企業的安全責任。關於網約車順風車存在的安全隱患及一些問題,有關部門都會及時的去解決。比如順風車產品存在的安全隱患,安全生產主體的責任落實不到位,網約車非法運營問題。以及互聯網信息安全存在的風險隱患,和社會穩定的風險等等,將更進一步的完善網約車的各項制度。
㈣ 「順風車」是否需要辦理運輸證
針對「順風車」相關規定,目前各地還沒有統一規定。按照齊齊哈爾市運管處說法,凡是網約車,都需要辦理運輸證。
目前,在黑龍江省內,哈爾濱、大慶、雙鴨山等多個城市已經發布網約車細則。根據哈爾濱市出台網約車細則,「順風車」不屬於營業運輸范圍內,《細則》不對從事「順風車」的駕駛人、車輛做出要求。
我國《刑法》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情形中,網約車可能構成的只有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但是,對於一般的車主或司機而言,以一己之力「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幾乎是難以完成的。
常莎建議,在相應的管理細則已經出台的城市,順風車司機應掌握相應法律常識,避免構成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在尚沒有出台管理法規或規章的城市,順風車司機更應該注意行車安全,避免因行車意外而造成民事糾紛。
㈤ 順風車到底算不算非法營運
順風車有符合規定的相關證件的不算非法營運。根據規定,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㈥ 東莞順風車新規是什麼
在東莞想要開順風車的就必須要看看這個文件了,2019年4月1日起《東莞市交通運輸局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若干規定》正式實行,具體全文內容如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為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保護合乘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供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其小客車,並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二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是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合乘平台」)各方自願、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第三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循公益合乘優先、民間互助自願、維護合法權益、合乘信息真實、分攤成本合理等原則。
第四條 合乘平台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能做好合乘出行的服務和管理。
(一)合乘平台必須如實將提供合乘出行的車輛相關信息接入政府監管平台,並實時傳輸合乘出行信息。
(二)合乘平台應當保護合乘各方信息安全,信息包括:車輛信息、駕駛員信息、出行信息等。
(三)合乘平台應建立投訴和糾紛處置制度,受理並及時處理合乘各方的投訴,並制定有關進入和退出規則,對於違反合乘義務或相關規定的一方,應當停止向其提供合乘信息服務並注銷其注冊信息。
第五條 合乘出行提供者通過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務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合乘平台進行實名注冊,並如實提供合乘出行車輛的號牌、車型、年檢記錄,以及保險狀況等信息;
(二)使用具有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有效機動車號牌,且年檢合格的7座及以下小型客車;
(三)擁有相應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條 合乘各方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信息發布。合乘出行提供者應當通過合乘平台事先發布合乘信息。
(二)分攤費用。合乘出行分攤的出行成本僅限於燃料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分攤費用只按合乘里程計算,不得超過上述直接費用。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攤的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務費。
合乘平台應當在分攤費用上限內合理設置和准確計算合乘各方分攤的費用,並提供在線合乘出行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對超過當日合乘次數的,合乘平台應禁止合乘出行提供者發布有關合乘信息。
(三)合乘次數。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合乘出行每車每天不得超過3次。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執法檢查中,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規定,對非法營運行為與合乘出行行為進行認定;並對以合乘為名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非法營運行為,以及未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以合乘名義變相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合乘各方應自覺配合執法檢查,並如實提供合乘信息。
第八條 本規定由東莞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㈦ 新規拼車順風車每車每日服務不得超2次,你怎麼看
支持這種做法,這種做法可以保障乘客的乘車安全和人身安全,切實完善了乘車條件。拼車雖然可以節省乘車費用,但是很難保證乘客的安全,兩個完全不相識的陌生人搭乘同一輛車無論怎麼說都存在著局限性,兩個陌生人拼車在費用分攤上要是存在分歧是很難協調的,許多因為費用分攤的不公平而產生糾紛的事件頻繁發生,拼車會對乘客的隱私安全存在很大的威脅,制定相應的拼車制度可以有效改善這些局限從而保障乘車質量。
計程車和私家車區別於公共汽車的特點就是乘客數量少、路線不固定、行駛速度快、收費高,乘客乘坐計程車或者私家車圖的就是方便、隱私性高,打的的乘客為的就是提高行駛速度,但是拼車完全違背了乘客所要達到的條件,坐著坐著車突然上來一個陌生人說什麼順路,然後繞了一個大圈也到不了目的地,拼車不僅繞路而且還多收費,花錢不討好,可想而知給誰誰都不樂意,這項制度的出台可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乘客的隱私安全,提高乘車效率,做到讓乘客不花冤枉心搭放心車。
作為司機應該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不能因為一己之私而剝奪乘客的合法權益,掙錢要掙良心錢,不賺黑錢不開黑除,當發動汽車是打開計價器,不要漫天要價,踏踏實實做人,安安心心做事,讓每一位乘客坐的安心坐的放心。
㈧ 滴滴安全管理指引規定
主動承擔100%賠償責任。
1、近日,滴滴出行正式發布了《滴滴出行安全管理工作指引》第二版,並向全社會公開。
2、滴滴相關負責人表示,隨著業務的持續高速發展,滴滴出行平台上每天提供的出行服務已經超過一千萬次。由於交通服務行業自身的特點,如此龐大的業務量,必然會產生一定概率的交通事故和安全問題。滴滴將主動和政府部門合作升級安全審核,給司機和乘客提供更加完善的安全保障。
3、增設安全顧問委員會,聘請各行業專家。
4、鑒於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今年1月滴滴成立了公司基本的安全管理委員會,由首席執行官程維任主任,首席發展官李建華任執行副主任,成員由各事業部GM、PR負責人、財務副總裁組成,作為公司安全事務的領導機構,負責審議全平台安全管理各項制度及體系化建設工作,並就突發重大事項的危機處理做出決策。
5、此次,滴滴在原先安全管理委員會的基礎上,還將成立安全顧問委員會,聘請來自生產、刑事、交通、婦女兒童保護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專家,作為滴滴的安全顧問,為滴滴提供安全建議和咨詢。通過「安委會+顧委會」的模式,形成安全管理內外合力,不斷提高平台的安全管理水平。
6、與政府部門合作,升級安全審核。
7、在對駕駛員和車輛設定嚴格准入標準的基礎上,滴滴與多個國家有關部門展開了緊密合作,對駕駛員進行嚴格審核與篩查,剔除可能威脅乘客安全的人員進入平台。具體包括: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驗真;犯罪記錄篩查;吸毒、精神病篩查;建立駕駛員入職及年度體驗制度;代駕司機實施記分制度,年度扣滿12分自動凍結賬戶。
滴滴出行簡介
滴滴出行是涵蓋計程車、專車、滴滴快車、順風車、代駕及大巴等多項業務在內的一站式出行平台,2015年9月9日由「滴滴打車」更名而來。 2月1日起,滴滴出行正式在上海取消加價功能。滴滴打車後來更名為滴滴出行。
以上內容參考:滴滴官網-滴滴安全體系
㈨ 如何確保順風車合乘人安全
多個順風車平台進軍春運市場安全隱患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如何確保順風車合乘人安全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順風車是國家鼓勵的典型共享經濟,但是在順風車的發展過程當中,存在一些企業借順風車之名開展非法網約車行為。隨著鄭州、溫州相繼出現乘客遇害事件,順風車的安全隱患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確保順風車平台依法合規經營,政府部門的監管不可或缺。要科學合理界定平台責任,允許平台在合規經營前提下探索不同經營模式,明確平台與平台內經營者的責任,加快出台平台盡職免責的具體辦法,依法合理確定平台承擔的責任
2019年歲末,順風車再次高調進入公眾視野。
先是滴滴平台的順風車業務在北京、武漢、佛山、南昌、長沙等城市恢復上線。緊隨其後,嘀嗒出行宣布啟動「冬日暖陽」順風車春運安全專項行動計劃,部署九項專項安全舉措,並在多省市交管部門的聯合指導下,確保順風車春運期間平穩運行。
與此同時,另一順風車平台哈啰也進軍春運市場,其設立了8000萬元「春運基金」鼓勵更多車主和用戶使用順風車。順風車一時風頭驟起,似乎有幾分再戰江湖的意味。
2019年12月27日,在交通運輸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運輸服務司副司長蔡團結說,順風車是國家鼓勵的典型共享經濟,但是在順風車的發展過程當中,存在一些企業借順風車之名開展非法網約車行為,這突破了安全底線,要嚴厲打擊。
如何才能發展好這種典型共享經濟,同時又確保安全?《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市場需求持續增
安全隱患備受關注
近年來,順風車市場一路向好。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根據這一規定,順風車的特點在於順路拼車,並且不以盈利為目的。
前不久,在首屆中國順風車法律論壇上,城市智行信息技術研究院公布了一組數據:截至2019年年底,全國各地有17家信息平台公司在400多個城市開展順風車業務,累計注冊車輛1500萬台,在不增加車輛出行頻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共享座位6000萬個;注冊乘客1.9億人次,全年合乘出行36.4億人次。
然而,在市場需求量走高的同時,圍繞順風車的負面新聞也不斷出現。隨著鄭州、溫州相繼出現乘客遇害事件,順風車的安全隱患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據報道,順風車的安全問題暴露後,中國交通報、中國交通運輸協會共享出行分會等機構聯合開展了順風車行業標准課題研究。在順風車行業標准研究課題組用戶委員會主任方莉看來,偶發的安全問題只是表象,背離順風車的本質特徵才是根本。從新聞媒體披露的情況看,這兩起案件的司機都不是順路拼車、分攤出行成本,而是以順風車名義牟利,並利用平台安全漏洞有預謀地實施犯罪行為。
據了解,在目前的出行市場上,不少私家車主在平台注冊的是順風車車主,實際卻是網約計程車。因此,困擾順風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是,如何保證順風車車主確系順路拼車、分攤出行成本,而非以順風車為名、行非法營運之實。
在首屆中國順風車法律論壇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鄧子濱也認為,只有明確順風車與網約車的區別在哪兒,解決好痛點,才能讓順風車健康發展。
界定平台安全責任
關鍵在於依法合規
解決順風車行業痼疾,審查順風車車主的意圖,這一責任落在平台身上。
那麼,平台的法律定位與責任承擔該怎樣認定?方莉認為,順風車平台更符合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的身份,負有安全保障責任。雖然順風車平台是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但侵權責任法中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規定為擴張適用於網路環境預留了空間;順風車平台開啟了車主和乘客之間合乘活動,而合乘活動本身必然伴隨著風險,因此順風車平台應當盡力預防風險;順風車平台基於其強大的技術背景,單方面審核車主和乘客的個人信息,車主和乘客只能選擇相信平台的審核結果。
「順風車平台是安全保障責任的來源,即平台是危險源的開啟者、合乘業務的深度參與者、信任感製造者以及合乘業務營利者,而且平台具備承擔安全保障責任的能力。」方莉說,順風車平台雖然不是順風車業務中的承運人,但其出於營利目的從事復雜的組織行為,使得「順風車搭乘」得以廣泛開展,平台在此交易中有著特殊重要性和深度參與性。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平台作為合乘出行的組織者,應當承擔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僅在其平台過錯范圍內,對車主或者乘客人身或財產利益損失承擔責任。
此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其中提出,要科學合理界定平台責任,允許平台在合規經營前提下探索不同經營模式,明確平台與平台內經營者的責任,加快出台平台盡職免責的具體辦法,依法合理確定平台承擔的責任。
方莉認為,其關鍵在於依法合規。依法合規是平台在安全事故發生時,可以做到盡職免責的根本前提,是合理界定平台安全責任最關鍵的一環。
政府監管不可或缺
行業自治有待加強
確保順風車平台依法合規經營,政府部門的監管不可或缺。實際上,自網約車、順風車等新業態出現以來,政府部門監管一直在跟進。除了《指導意見》,一些地方也相繼出台文件規范網約車、順風車發展。
2018年8月,國務院同意建立由交通運輸部牽頭的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其主要職能是完善涉及交通運輸領域新業態的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健全多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加強輿論引導和形勢研判,提高行業治理和應急處置能力,促進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對於政府部門的監管,方莉認為,必須確保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機制在順風車治理問題上發揮關鍵性作用,建議交通運輸部建立健全新業態合規安全督導檢查常態化工作機制。當前,應針對中央十部委進駐檢查通報會指出的問題、要求,對各平台公司合規安全整改情況進行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和督導意見。對整改落實到位、成效顯著的平台給予鼓勵支持,對拖延不改的平台給予批評處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未來法治研究院平台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熊丙萬建議,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政府部門的監管應該遵循三個原則。其一,包容審慎,通俗來說就是該管的管、不該管的不管,監管政策的制定,包括民事責任的配置需要有針對性,確保相應的制度對症下葯,也要避免用葯過猛。其二,分類監管,這方面順風車的問題並不太大,網約車可能更嚴重一些。其三,合作共治,把一些適合由企業、平台、行業協會處理的問題,交給相應的主體解決。
在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高秦偉看來,未來的監管是融合型的,也就是企業自我監管和政府部門監管融合的方式。就企業、行業來說,通過自我約束、自我規范,最終形成行業標准或團體標准。
據了解,順風車行業團體標准已被提上日程。來自首屆中國順風車法律論壇的消息顯示,2020年內將出台用戶直接主導、平台廣泛參與、彰顯合乘本質、社會各界公認的順風車平台安全服務團體標准。
在2019年12月27日舉行的交通運輸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蔡團結也提出,要為新業態量身訂制監管方式,建立相應的監管體系,加強數字監管、信用監管、協同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公共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管體系。
來源: 法制日報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