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叫人事訴訟
人事訴訟程序概念解讀與基本原則的確立
來源:中牟縣人民法院 作者: 楊景慧 日期:09-11-06
在我們研究一個問題時,往往要從分析研究對象的概念作為起點。通過對概念的界定和分析,我們可以把握研究對象的本質、特性和規律。在一定的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對於概念的研究和對於問題本身的研究具有同等重要的價值。在開始人事訴訟程序制度的研究之前,我們首先要回答「什麼是人事訴訟」的問題。鑒於目前我國關於此類訴訟案件在立法上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在理論上,學者對於這類糾紛的理解和界定各不相同。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身份關系訴訟」、「家事訴訟」、「家事審判制度」等。本部分將試圖對與人事訴訟相關的兩個概念——身份關系訴訟、家事訴訟,進行一定的界定和區分,力求對人事訴訟程序有一個正確、深入、理性的認識。
人事訴訟程序,是大陸法系國家學者或立法中,對於部分關於身份關系這一類訴訟程序的叫法。英美法系國家沒有這種稱謂,與之相對應的是「家事訴訟」。我國的現行立法中並沒有關於人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只是在理論上,不同的學者給出了不同的界定。從下面集中觀點中,我們可以窺之一斑:「人事訴訟,在理論上也有人稱其為身份關系訴訟。相應地把該種訴訟案件分別稱為人事訴訟案件和身份關系案件,把所適用的程序分別稱為人事訴訟程序和身份關系訴訟程序。」 「人事訴訟,又稱身份關系訴訟,是指不以財產關系為訴訟標的,關於人之身份關系的訴訟。人事訴訟包括婚姻事件、收養關系、親子關系等。」
「人事訴訟,是指關於人的身份權利義務關系的訴訟,其所適用的程序即為人事訴訟程序。」 「人事訴訟程序,又稱為家事訴訟程序,它是大陸法國家(包括我國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一種程序。」 等等。
通過上述定義的閱讀,我們會發現,關於人事訴訟的概念,我們理解起來是極為模糊和費力的。下面我們就對身份關系訴訟、家事訴訟與人事訴訟程序的概念作一定的界定和區分。
一、人事訴訟與身份關系訴訟。之所以出現人事訴訟和身份關系訴訟兩種不同的稱謂,是受不同國家的法律及法學理論影響的結果。身份關系訴訟的稱謂來源於前蘇聯的民訴理論。前蘇聯的《民事訴訟立法綱要》及《民事訴訟法典》中並沒有規定身份關系訴訟的特別程序。但是,由於其實體法的分立狀況,司法實踐中形成了一套特別規范,在理論上往往單辟題目探討這種訴訟程序。與前蘇聯相類似,按照我國民法學的理論,民事權利首先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民事關系分為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通則》第2條)。我國《民法通則》雖然並未使用「身份權」字樣,但在理論上仍使用身份權稱謂,而且對身份權的理解並不一致。 而身份關系訴訟的稱謂應當與實體上對身份權稱謂的使用有關。
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人事」雖然是指與人的身份有關的事,但「人事」的范圍並不涉及身份關系的全部領域。身份關系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它與民法中的身份權密切相關。民法中的身份權一般包括親權、親屬權、榮譽權、知識產權等。但是人事訴訟程序所處理的身份關系糾紛中並非包含上述所有的權利,它主要涉及上述身份權中的親權和親屬權。它也並非包括親權和親屬權的全部內容,而是專指這一領域中有關的幾種法律關系,比如婚姻關系事件、親子關系事件、收養關系事件、撫養事件等。除此之外的身份關系訴訟案件,不適用人事訴訟程序法,而適用通常程序或其他程序。另外,我們要明確的一點是,雖然人事訴訟主要是解決與家庭婚姻有關的身份關系的制度化程序裝置,但是,也並非像有些學者所理解的那樣,人事訴訟程序只解決身份關系糾紛,與身份關系糾紛有關的財產糾紛則不予適用。筆者認為,這是一種望文生義的誤讀。如同我國的婚姻法一樣,它是一種身份法。但是它並非只調整身份關系,它還調整與身份關系相關的財產關系,這無論在我國的立法中還是學界可以說是一種共識。應當說這種看法是對於人事訴訟程序的一種過於狹隘的理解,也與國外的人事訴訟立法明顯不符。例如:在日本和台灣的人事訴訟程序中都規定,在婚姻撤銷之訴和離婚之訴中,對於子女監護人的指定、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移交及金錢支付一並作出裁定。即使當事人在提起解除身份關系的時候並沒有分割財產的請求,法官基於全面解決糾紛的考慮,也會一並作出裁判。
二、人事訴訟與家事訴訟。家事訴訟,主要來自於英美法系國家有關「家」或「家庭」紛爭訴訟的稱謂。「家」是指共同維持家計的生活共同體, 家事事件或家庭糾紛既可能發生於夫妻之間,也可能發生於父母和子女之間。家事事件程序系家庭成員為預防家庭糾紛的發生或就現實上已經發生的糾紛,以司法程序予以解決,范圍較為廣泛。按事件訟爭性強弱及實定法規范的形態,大體上可將家事事件大致分為家事訴訟事件和家事非訟事件。但是,在「事實出發型」的英美法系國家,並沒有從理論上和立法上對訴訟事件和非訟事件進行區分,只要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發生的案件,包括離婚、親權、流產、人工授精、生育限制等,都可以被法院作為審理對象。而且還包括繼承、家庭暴力、青少年犯罪等案件。 因此,大陸法系國家所言的「人事事件」與英美法系國家所稱的「家事案件」或「家庭事件」在范圍上是不完全相同的。英美法系國家中通常所言的「家事訴訟」不但包括了訴訟案件,也包括了非訴案件,不但包括民事案件,還包括了部分刑事案件。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大陸法系國家所言的人事訴訟的范圍要小於家事訴訟。在不完全精確的意義上,我們可以說美國等國家所稱的「家事案件」或「家庭事件」,包括了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中所稱的人事訴訟事件,非訴訟事件中規定的有關監護、繼承、禁治產等的事件,以及其他因與婚姻、家庭有密切關聯而發生的簡單刑事事件所組成的一個群。
在此,我們可以對人事訴訟作出如下解讀。在民事訴訟法中,「人事」被賦予了特殊的含義。他並非是我國《現代漢語詞典》中通常含義上的第一種意義,即「關於工作人員的錄用、培養、調配、獎懲等工作」;而主要是在第二種意義上使用,即專指幾種與婚姻家庭中自然人相關的幾種身份關系,如夫妻關系、親子關系、家長家屬關系和親屬關系等。 因此,它與我國《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所指的人事爭議,沒有任何關系。人事訴訟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子程序,與行政事務和行政程序法有著質的區別。人事訴訟案件既不等同於家事案件也不等同於身份關系案件,它通常屬於身份關系案件和廣義的家事案件中的一部分。適用人事訴訟法的案件是人事爭訴案件,一般不包括人事非訴案件。一般是指因婚姻家庭關系糾紛而發生的民事訴訟案件,不包括因婚姻家庭關系而產生的刑事案件。從范圍上講,既包括婚姻關系案件,如離婚及離婚損害賠償案件、婚姻效力案件,也包括家庭關系案件,如贍養、扶養、撫育案件;從案件內容上講,既有人身關系案件,如確定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案件,也有財產關系案件,如離婚時分割夫妻財產的案件、關於繼承的案件等。
但是,在我們明確界定了該類訴訟程序內涵和外延的前提下,筆者並不排斥對於人事訴訟採用家事訴訟和身份關系訴訟的稱謂。筆者在這里選用人事訴訟程序作為討論對象的名稱,有以下幾點原因:第一,選題之初在王強義先生所著的《民事訴訟特別程序研究》一書中,發現人事訴訟程序這一概念,基於對人事訴訟程序的新奇與試圖了解,有一種先入為主的因素在裡面;第二,通過對人事訴訟程序及相關的家事訴訟程序、身份關系訴訟程序的考察,筆者發現,對於這一類程序規定的最為詳盡和最成體系的當屬日本,它不但有專門的《人事訴訟程序法》,而且還有單獨的《家事審判法》,作為《人事訴訟程序法》的細化和補充。基於學習先進與行文的便利,在此採用了人事訴訟程序這一稱謂;第三,人事訴訟程序的這一提法,讓人們普遍想到行政管理或行政法中的人事關系,對於人事訴訟程序乃民事訴訟程序的子程序的說法鮮為人知,此處使用是為了激起人們對新奇事物的關注和興趣,側重於強調人事訴訟程序的民事訴訟性。至於將來對於此類程序進行立法採用何種稱呼,大可不必為之過多爭論。
三、基本原則的確立
在我國,幾乎每一部法律都有體現其精神實質的基本原則,法律的基本原則是該部法律的具體原則和規則的來源和基礎。對於人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的范圍的論述,目前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一是「身份關系訴訟具有特殊的性質。因此,其基本原則亦與普通程序有所區別。根據其特點,應當確立下列幾項原則,即非公開審判原則;注重調解原則;直接、言詞原則;職權審理原則。」 二是「這些特別的原則主要有職權主義審理原則;不公開審理原則;擴大當事人訴訟行為能力原則;注重糾紛的徹底性解決原則。」 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對於法律基本原則的解釋,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或原理,為其他規則提供基礎性或本源的綜合性規則或原理,是法律行為、法律程序、法律決定的決定性規則。 因此,在我們談設立人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之前,我們首先要注意以下幾點:人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應集中體現人事訴訟程序的性質和特點;人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應該是人事訴訟程序制度和規則產生的根據;人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是法院和訴訟參與人進行人事訴訟活動的基本准則;人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應當充分體現人事訴訟的本質屬性和體現人事訴訟的運行規律。所以對於上述所言的基本原則之中,筆者認為把「職權主義審理原則」、「非公開審理原則」作為人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是合適的。至於「注重調解原則」只能作為具體制度,調解並不能反映人事訴訟的本質和特點,況且,部分人事訴訟案件並不允許當事人進行合解或法官進行調解,如婚姻無效之訴、婚姻撤銷之訴等。 「擴大當事人訴訟行為能力原則」、「注重糾紛的徹底性解決原則」更是不能算為原則,頂多算得上有別於普通程序的具體規定而已。至於「直接、言詞原則」鑒於民事訴訟法中本身已有相關規定,人事訴訟程序作為民事訴訟法的子程序當然應該適用,所以不應在人事訴訟程序中再進行規定,以避免立法的重復與不簡約化。因此,筆者在這里將主要對「職權主義原則」、「非公開審理原則」進行闡述。
(一)職權主義原則。「由於人事訴訟直接涉及到人的這種基本權利,決定了一個社會賴以維系的公序良俗,因此有必要啟動一種社會公共權益保障機制來加以維護,為此各國法院一般採用依職權調查主義」。 這項原則也稱國家干預原則。它是與普通程序適用的處分原則相對立的,是指法院在審理身份關系案件中,可以考慮當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實,可以依職權主動地進行審查、取證等活動,而不受當事人處分權的制約。相反,對於請求的認諾、對於訴訟上的自認及不爭執的事實等,法院可以不作為裁判的依據。不受當事人請求范圍的限制,可以超出或變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比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審理後法院發現原、被告婚姻關系是非法的,則不受原告離婚請求的制約,而判決原、被告婚姻關系無效。在上訴審中,上訴法院可以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這是由人事糾紛多涉及家庭的和諧、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序良俗等公益的特點所決定的。(三)非公開審理原則。公開審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我國一項基本的審判制度,它對於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然而,人事訴訟程序如果也遵循公開審理原則,則不能滿足人事訴訟案件在程序特殊性上要求的需要。因為人事案件多涉及當事人和家庭的生活隱私,涉及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為了保護他們的隱私權、基本人格權和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影響他們日後的生活,所以不宜公開審理。尤其是在我們這個素來有著「家醜不可外揚」文化傳統的國家,不公開審理顯得更為重要。但人事訴訟的不公開審理,並不意味著神秘審判,程序仍要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的程序權應當給予充分的保障,只是不需要對社會公眾公開。如前所述,日本和德國的人事訴訟法都有類似的規定。當然,這一原則也不排除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公開審判的例外。
2.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設置離婚冷靜期
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一般情況指在法官建議下可設置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就是在家事審判改革的背景下應運而生,所謂「冷靜期」就是指離婚雙方在法官建議下暫緩進行離婚訴訟,離婚糾紛當中的不少夫妻屬於沖動型,這種類型的夫妻有可能在「冷靜期」內修復感情,避免矛盾擴大,在司法實踐中,設置離婚「冷靜期」很有必要,能夠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
當然,是否選擇「冷靜期」也得尊重離婚糾紛當事人的意見,離婚「冷靜期」並非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其本質就是一種法官處理離婚案件的方式方法。
就此而言,「意思自治」是所有民事法律規定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該原則的基本內涵就是要充分尊重民事糾紛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原則貫徹於所有的民事訴訟過程。
(2)家事審判調解制服度擴展閱讀:
離婚案件的處理並不是勸和為最佳,況且勸和也許只是短暫的貌合神離,及時讓那些感情確實已經完全破裂的婚姻盡快終結也是營造和諧,甚至會避免更大的矛盾發生。
所以說適用離婚「冷靜期」也要慎重考慮,既要充分發揮離婚「冷靜期」的優勢,也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畢竟裁判維持婚姻關系不等於「案結事了人和」,有時候依法及時的判決更加有利於離婚糾紛的化解。同時,也有必要通過一些典型個案的裁決引導人們正確看待和對待婚姻。
3. 人民調解 行政調解 司法調解有什麼區別
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銜接的對策思考
一、引言:問題的提出
如何妥善處理發展中的社會矛盾,是構建和諧社會、推進平安建設必須解決的問題。中國人向來奉行「和為貴」的處世哲學,「和為貴」是和諧社會、平安建設的題中應有之意,也是我們構建和諧社會、推進平安建設值得借鑒的傳統東方智慧。「和為貴」式的調解在中國有著源遠流長的歷史。目前,在我們的生活中仍然發揮著作用的調解主要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實踐證明,強化調解在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作用,可以將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對於構建和諧社會、推進平安建設具有重大意義。但遺憾的是,我們在推進法治化的進程中,一味地強調借鑒西方法治的經驗,卻忽略了本土法律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在訴訟成為法律界人士竭力推崇的主流法律意識形態,調解被視為法治進程的桎梏的背景下,調解制度受到了相當大的沖擊,調解工作也逐漸被邊緣化,且三大調解手段存在單兵作戰、各自為政的格局,相互之間缺乏有效的銜接機制,沒有形成合力。與此同時,訴訟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趨復雜使得不能隨之同步適應的司法資源不堪重負。而通過強調形式正義的訴訟得到的判決結果與民眾基於傳統道德、倫理而形成的價值取向嚴重脫節,導致法院大量的判決得不到當事人的理解,其不但不能平息社會糾紛,反而加劇和擴大了社會關系的對抗性和緊張性,法院自身也捲入了糾紛的漩渦,同時也使當事人對法院、法官的公信度有所減弱。因此,在構建和諧社會、推進平安建設日漸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崇尚並綜合運用三大調解手段化解矛盾,促進人際關系的和諧,顯得尤為必要和緊迫。
二、三種調解的概念及利弊分析
(一)三種調解方式的概念
1.人民調解。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性司法活動。人民調解是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行為。
2.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主持的,根據國家政策、法律,以自願為原則,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行政調解可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於行政裁決或行政仲裁中適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3.司法調解。司法調解又稱法院調解、訴訟調解,是指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由法院主持,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在民事訴訟中,司法調解是法院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對民事案件的審理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司法調解是有條件適用的,但適用范圍有望逐步擴大。
(二)三種調解方式各自的優勢與不足
1.人民調解的優勢與不足
(1)人民調解的優勢
①具有主動性,有利於矛盾糾紛及時解決,防止矛盾糾紛的激化和升級。②具有簡捷、及時和經濟的特點 ,它著重在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就近、及時地化解民間糾紛,以最短的時間完成對矛盾糾紛的處理,能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減輕人民群眾和國家財政的負擔。③具有廣泛性,有利於方便廣大人民群眾。就我國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置情況來看,調解機構星羅棋布,只要是有城鎮社區的地方就有調解組織。④人民調解能實現情與法的融合。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經常遇到的情況,也給行政官員和司法人員工作帶來很大的困惑。人民調解的性質可以使調解避免這方面的困惑,可以將法與情融合在調解過程中實現法與情的統一,使法的實施更易於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
(2)人民調解的不足
①調解方式隨意性大, 缺乏嚴格的程序規范。②資金嚴重短缺,缺乏相應的獎勵制度和補貼辦法,限制和影響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③調解員文化程度參差不齊,多數調解人員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業務水平欠缺,影響調解質量與效率。④調解人員隊伍不穩定,人員調整頻繁,不能專職專用。
2.行政調解的優勢與不足
(1)行政調解的優勢
①行政機關調處社會糾紛符合我國國情與傳統習慣。在現實中,公民與公民、組織以及行政機關發生糾紛後,往往不通過司法機關解決而尋求行政機關解決。這一點,從目前大量的上訪案件就可以看得出來。②行政調解具有專業性和綜合性。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糾紛涉及的內容也越來越復雜,糾紛的形式呈現出多樣性。與行政管理有關的具有行政、民事和技術等綜合特色的糾紛往往適合由行政機關來解決。
(2)行政調解的不足
①行政機關在調處社會糾紛時缺乏相對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具體調處社會糾紛的往往是行政機關的所屬機構或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特別在調處與行政管理有關的糾紛時,其不獨立性和不公正性更為明顯。②行政機關調處社會糾紛的程序,實踐中隨意性很大,從而使當事人對行政機關調處社會糾紛的結果不滿,導致行政機關調處糾紛的作用沒有很好地發揮出來。③行政調解結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效力。
3.司法調解的優勢與不足
(1)司法調解的優勢
①調解人員的法律素質高,主持調解的法官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審判經驗。②調解程序規范,訴訟法中一整套迴避制度、舉證制度等,調解法官都能熟練地運用到調解程序中去。③調解的法律效力高,當事人對司法調解的認同度高。
(2)司法調解的不足
①調審結合的模式往往使同一審判人員兼作調解法官和裁判法官,法官為了提高辦案效率,規避訴訟風險,在審理案件時往往會忽視調解的「自願」原則,容易導致以壓促調、以判促調、久調不決,從而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②現行民訴法中規定司法調解要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混淆了判決與調解的界限。調解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根據雙方合意達成的一種訴訟契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應當允許並賦予其法律效力。但現行民訴法卻將調解與裁判一樣設置了同樣的前提條件,這為法官根據具體案情選擇不同的訴訟階段進行調解設置了障礙,不利於辦案效率的提高和訴訟成本的減少。
三、三大調解手段有機銜接的對策
三大調解有著本質的區別,各自有各自的調解領域,但是三大調解又存在各自的優點與不足。從整合資源,實現優勢互補的角度講,研究三大調解手段有機銜接的對策,綜合運用三大調解手段構築維護社會穩定的防線,促進社會的和諧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一)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
1.程序銜接
(1)建立庭前調解機制。首先,應在法院設立庭前調解窗口,選擇具有較強調解能力的法官及經過一定程序聘請的調解員組成專門調解機構,負責庭前調解。同時,在法院設立「人民調解窗口」既有利於開展訴前調解、審前調解,也有利於人民調解員參與審中調解,從而為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銜接提供堅實的平台。其次,對未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家事案件、小額的債務糾紛以及小額損害賠償糾紛、鄰里糾紛等一般民事案件和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到法院起訴的,立案庭應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勢,告知並建議當事人首先選擇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當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法院可將案件轉移至糾紛所在街道(鎮)的調委會進行調解。最後,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間糾紛,也應當及時將案件轉移至調解窗口或函告糾紛所在地的調委會,由調解窗口和調委會做好調解息訴工作。目前,上海市楊浦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在法院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以下簡稱「駐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駐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專門在法院的立案庭設立了「人民調解窗口」,其運作模式正如上面所述。
(2)建立訴訟內委託調解制度。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司法機關可以委託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對於民事案件,楊浦區人民法院和楊浦區司法局於2005年3月聯合簽署了《民事訴訟案件委託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的實施辦法(試行)》。日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司法局也已聯合簽署《關於規范民事糾紛委託人民調解的若干意見》。該意見規定:訴前經委託人民調解組織主持調解達成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審前、審中經人民調解組織主持調解達成書面調解協議,當事人既可以要求人民調解組織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建立訴訟內委託調解制度,一方面司法機關可以在保證公正與效率的前提下減少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實現訴訟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調解組織通過參與司法調解,可以強化業務素質,提高業務水平。
(3)建立經人民調解程序的訴訟綠色通道
①實行就近立案制度。對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未成的糾紛,當事人要求訴訟的,人民調解員應當將當事人要求訴訟的請求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人民調解員委員會應當及時與所在地的法院聯系,法院應當派出工作人員到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由人民法院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立案。
②實行先行調解制度。法院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未成功的案件應當首先進行調解;對於就近立案的案件,具體承辦的審判人員應當立即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
③實行優先審執制度。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未成功的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要求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調解檔案資料或者證據材料的,法院應當優先安排,對此類案件應當優先審理與執行,鞏固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成果。
4. 家暴怎麼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家暴起訴離婚程序:
1、寫離婚起訴狀
2、准備訴訟需要的證據
證據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復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復印件。
3、拿著之前准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4、立案庭審查是否受理該離婚案件,並交納訴訟費用,回家等通知。
一定要注意收集如下證據:
1、被打傷的照片。
2、醫院的診斷證明、傷情鑒定。
3、讓鄰居、熟人或居委會的人等看到傷痕,讓他們作證等。
資料擴展
家庭中存在暴力現象時較為普遍的,但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打罵、爭執行為都能夠成家庭暴力,法律要求認定家庭暴力必須造成身體上、精神上的一定傷害後果。比如說,僅僅是軟組織輕微挫傷,或者說僅僅是暫時的皮肉之苦,次數有不是很多,很難讓法院定性為家庭暴力。只有毆打行為導致了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時,法院才有可能認定構成家庭暴力了。因此,認定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必須是經常性的和嚴重性的暴力行為。
5. 離婚案最長可設幾個月冷靜期
2018年7月22日消息,對於那些一時沖動想要離婚的夫妻,法院正設法讓他們冷靜一下。近日,最高法發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事實上,在最高法正式對冷靜期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之前,地方試點已經走在前面。
2017年3月,四川省資陽市安岳縣人民法院發出該省首封「離婚冷靜期」通知書;2017年7月,丹鳳縣法院庾嶺法庭發出陝西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2017年10月,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在全市首推離婚冷靜期制度;最近的是今年7月16日,廣東高院發布《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離婚冷靜期的完整規定,將離婚冷靜期區分為情緒約束冷靜期和情感修復冷靜期,並規定了不同的啟動條件、設置期限和運用規則。
來源:鳳凰網
6. 調解組織三級調解網路是什麼意思
調解組織三級調解網路是縣、鄉、村三級人民調解組織網路,並將基層信訪維穩和糾紛化解責任向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和調委會幹部延伸,做到矛盾不上交、糾紛能化解、問題不激化,最終使矛盾糾紛在基層得到及時化解和處理。同時,完善與法院、檢察院、公安、信訪、工會、安監、仲裁、保險等部門的矛盾糾紛調處銜接機制,一旦矛盾糾紛出現,聯動機制立即啟動。
以納溪區為例,納溪法院以家事審判改革工作為契機,主動作為,以「楓橋經驗」為引領,充分整合全社會資源和力量,創新建立了別具一格的「三級家事調解網路」。該調解網路的中心設在江寧法庭,覆蓋全區15個鎮(街),鎮(街)設立「家事調解」站,站下各村(社區)設立「家事調解」點,採用「法官+ 婦聯幹部+志願者」專兼職結合的模式開展工作。
同時與公安、檢察等部門聯動,建立家事糾紛排查及反家庭暴力聯動機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時排查和發現家事糾紛和現實家暴威脅等,第一時間對家事糾紛進行調解並進行正確引導,為家暴受害者暢通維權渠道等,有效預防惡性暴力事件發生,實現家事糾紛的全面防控和綜合治理,力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社會效果。
(6)家事審判調解制服度擴展閱讀:
習近平就創新群眾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指示強調把「楓橋經驗」堅持好、發展好把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好、貫徹好。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近日就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楓橋經驗」的重大意義,發揚優良作風,適應時代要求,創新群眾工作方法,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問題,把「楓橋經驗」堅持好、發展好,把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好、貫徹好。
習近平指出,50年前,浙江楓橋幹部群眾創造了「依靠群眾就地化解矛盾」的「楓橋經驗」,並根據形勢變化不斷賦予其新的內涵,成為全國政法綜治戰線的一面旗幟。浙江省各級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學習推廣「楓橋經驗」,緊緊扭住做好群眾工作這條主線,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7. 廣西、四川法院向離婚夫妻發出「冷靜期」通知書是怎麼回事
近日,四川資陽市安岳縣法院向一對鬧離婚的「85後」夫妻,發出「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限定他們冷靜3個月,其間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要求。無獨有偶,廣西南寧市江南區法院也發出了「離婚冷靜緩和期」告知書,要求一對起訴離婚的夫妻冷靜2個月。
出於好意挽救,浪費司法資源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該准予離婚。感情基礎沒有了,法院卻不讓當事人離婚,這只是出於法官的主觀好意。但有的時候,設置離婚「冷靜緩和期」也挽救不了婚姻,反而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8.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21年主要工作
2021年,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下,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決議,深入領會「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堅持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602件,審結28720件,制定司法解釋24件,發布指導性案例31個,加強對全國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51.6萬件,審結、執結3010.4萬件,結案標的額8.3萬億元。通過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推動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為實現「十四五」良好開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認真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依法懲治各類犯罪。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125.6萬件,判處罪犯171.5萬人。八類主要刑事犯罪案件持續處於低位,佔全部刑事案件比重穩步下降,我國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國家之一。
嚴懲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犯罪。嚴懲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間諜竊密、邪教等犯罪,堅決維護國家政權安全、制度安全。對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李亨利依法定罪判刑。審結網路傳銷、網路賭博、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等犯罪案件9.2萬件,維護互聯網安全。嚴懲危害生物安全犯罪,維護國家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審結殺人、放火、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4.9萬件。會同公安部等出台懲治涉槍涉爆犯罪意見,審結相關案件9984件。審結毒品犯罪案件5.6萬件,嚴厲打擊走私、製造毒品等源頭性犯罪。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541件。審結襲警犯罪案件4586件。嚴懲暴力傷醫犯罪,保障醫務人員安全和正常醫療秩序,為醫務人員和廣大患者創造良好診療環境。人民法院准確貫徹死刑政策,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犯罪,對殘害婦女兒童、老年人等挑戰法律和倫理底線的犯罪,論罪當判死刑的,依法判處並核准死刑,堅決維護法治權威,堅決捍衛公平正義。
依法維護疫情防控秩序。審結涉疫犯罪案件9653件。對故意隱瞞中高風險地區行程、違規接診發熱患者、偽造售賣核酸檢測報告、「涉疫偷渡」等犯罪嚴懲不貸。會同海關總署等發布打擊海上跨境走私犯罪意見,嚴懲走私凍品犯罪,防範疫情傳播風險。
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健全常態化掃黑除惡機制,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加快案件清結,審結涉黑涉惡犯罪案件3409件18360人。推進黑財清底,執行到位財產刑及追繳、沒收違法所得405.7億元,堅決摧毀黑惡勢力經濟基礎。推進專項整治,發出相關司法建議3816份。鞏固整治「村霸」、「沙霸」、「菜霸」、「路霸」等成果,促進基層社會治理。
依法懲治腐敗犯罪。審結貪污賄賂、瀆職等案件2.3萬件2.7萬人,秦光榮、王富玉等14名原中管幹部受到審判,彰顯黨中央正風肅紀、反腐懲惡的堅定決心。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依法追繳行賄非法獲利,斬斷「圍獵」腐蝕、權錢交易的利益鏈條。加大職務犯罪贓款贓物追繳力度,實際追繳到位596.6億元。境外不是法外,首次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審理程三昌案,裁定沒收外逃人員徐進、張正欣境內外巨額違法所得,對外逃腐敗犯罪分子雖遠必懲,讓其人財兩空。
依法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出台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意見。會同農業農村部等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嚴厲打擊制售偽劣種子、破壞種質資源等危害種業安全違法犯罪。審結亂佔耕地案件7251件,涉及耕地312萬畝,依法懲治農村侵佔耕地犯罪,保護耕地紅線。遼寧、吉林、黑龍江法院嚴懲污染、盜采黑土犯罪。
守好民生安全底線。審結重大責任事故等犯罪案件2031件,維護群眾生產安全。審結危害食品葯品安全犯罪案件6002件,依法嚴懲制售「病豬肉」、「毒草莓」、「毒面膜」等犯罪行為,守護百姓餐桌安全、用葯安全。嚴懲醫保騙保犯罪,依法對幕後組織者和職業騙保人加重懲罰,守好百姓「看病錢」、「救命錢」。審結高空拋物、偷盜窨井蓋等犯罪案件296件,高空拋物致人傷亡犯罪案件大幅度減少,群眾頭頂上、腳底下安全更有保障。審結危險駕駛犯罪案件34.8萬件,維護群眾出行安全。嚴懲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審結相關案件7.9萬件14.9萬人,對「5·09」特大跨境電信網路詐騙案590名被告人判處刑罰。嚴懲「以房養老」、「投資養老」、保健品坑老、兼職刷單、套路貸、校園貸、美容貸等花樣翻新的詐騙犯罪,助力打好反詐人民戰爭,維護群眾財產安全。
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信息時代,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變得突出和緊迫。認真貫徹個人信息保護法,嚴懲竊取倒賣身份證、通訊錄、快遞單、微信賬號、患者信息等各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審結相關案件4098件,同比上升60.2%。依法從嚴懲治行業「內鬼」泄露個人信息。嚴懲利用惡意程序、「釣魚」欺詐等形式非法獲取個人信息,審理「顏值檢測」軟體竊取個人信息案,懲治網路黑灰產業鏈犯罪。嚴懲通過非法侵入監控系統販賣幼兒園、養老院實時監控數據的犯罪分子。對侵犯個人信息、煽動網路暴力侮辱誹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台人臉識別司法解釋,制止濫用人臉識別技術行為,讓公眾不再為自己的「臉面」擔憂。審理人臉識別第一案,明確人臉識別技術應用范圍,守護公眾重要生物識別信息安全。
強化人權司法保障。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依法宣告511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383名自訴案件被告人無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還無罪的人清白。會同司法部完善死刑復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推動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與全國律協召開座談會,健全工作機制,切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充分發揮律師促進公正司法和人權保障的重要作用。律師服務平台為33萬名律師提供在線立案服務244萬件、案件排期避讓提醒40萬次。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刑事案件2215件。出台國家賠償案件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司法救助4萬人,發放救助金9.2億元。准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對挑戰法律權威、挑釁公共秩序、侵犯人民利益的,依法嚴懲不貸。
二、積極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黨中央決策部署到哪裡,司法服務就跟進到哪裡。各級法院審結一審民商事案件1574.6萬件、行政案件29.8萬件,同比分別上升18.3%和12%。
持續服務「六穩」、「六保」。妥善處理因疫情引發的勞資用工、購銷合同、商鋪租賃等糾紛,審結涉疫民商事案件14.2萬件。出台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20條實招硬招,著力解決擠壓生存發展空間、拖欠賬款、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等侵害中小微企業權益問題。天津、江蘇、河南、重慶等法院運用「滾動解封」等方式,防止大額資金凍結對中小微企業資金鏈的沖擊。遼寧法院以海事強制令幫助數百家進口冷鏈企業解決清關難題,降低疫情對進出口貿易的影響。
助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堅持「兩個毫不動搖」,落實服務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意見,對國企民企、內資外資、大中小微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保護。依法審理涉國資國企案件,助推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服務國企改革三年行動。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再審糾正涉企刑事冤錯案件30件39人,堅決防止把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發布17件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弘揚契約精神和企業家精神。依法破除對民營企業在投資、市場准入等領域設置的門檻,清理涉民營企業積案。遼寧、吉林、黑龍江、湖北、湖南等法院建立涉企案件生產經營影響評估機制。審結行政許可、行政協議案件2.1萬件,服務深化「放管服」改革。山西、內蒙古、安徽、河南、海南、貴州等法院著力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河北、江西、山東、陝西、甘肅等法院加強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服務法治政府建設。
促進創新驅動發展。審結一審知識產權案件54.1萬件,同比增長16.1%,保護創新、激勵創造。審理涉5G通信、生物醫葯、高端製造等高新技術案件,加強關鍵核心技術和原始創新成果保護。明確職務發明權屬爭議的判斷標准,激勵科研人員創新創造。對科研人員已盡勤勉義務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的,合理界定法律責任,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環境。著力破解知識產權維權「舉證難、周期長、賠償低、成本高」等難題。出台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在895件案件中對侵權人判處懲罰性賠償。依法適用行為保全制度,以先行判決和臨時禁令相結合的方式防止損害擴大,不讓權利人贏了官司輸了市場。支持向濫訴者索賠合理開支,對惡意訴訟阻礙創新行為說「不」。我國已經成為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尤其是專利案件最多的國家,也是審理周期最短的國家之一。知識產權審判在服務創新發展中作用愈來愈顯現。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審結壟斷案件49件、不正當競爭案件7478件。探索數據權利保護規則,服務數字經濟,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審理平台「二選一」、刷單炒信等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嚴懲妨礙公平競爭、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審理「茶顏悅色」奶茶訴「茶顏觀色」不正當競爭案,對傍名牌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制裁。明確「青花椒」等「碰瓷式維權」不受保護,對相關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推動市場主體有序退出和有效救治。審結破產案件1.3萬件,涉及債權2.3萬億元,促進企業優勝劣汰和要素資源高效配置。充分發揮破產審判「積極拯救」和「及時出清」功能,同時堅決防止借破產之名逃廢債。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企業破產法執法檢查,促進完善破產法律制度。深圳個人破產條例首案裁定生效,讓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可以從頭再來,個人破產制度實踐邁出重要一步。審結破產重整案件732件,盤活資產1.5萬億元,讓745家困境企業再獲新生,35萬余名員工穩住就業。
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依法嚴懲金融證券犯罪,審結操縱市場、內幕交易、非法集資、洗錢等犯罪案件1.3萬件。審結金融糾紛案件155.3萬件,依法處理涉供應鏈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私募投資基金等糾紛,有力推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依法妥善審理康美葯業案,嚴懲證券違法犯罪,支持陷入債務危機企業重整再生。依法否定職業放貸、高利轉貸、變相高息等行為效力,引導民間融資服務實體經濟。北京金融法院建設金融司法大數據研究中心,提出保障「北交所」25條舉措,服務國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設。上海金融法院深入推進金融審判專業化,建立金融糾紛法律風險防範報告年度發布機制,服務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
服務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旗幟鮮明保護革命文物和紅色遺存。河北法院審理長城保護公益訴訟案,一體化保護長城遺跡和歷史、環境風貌。江蘇法院完善大運河司法保護機制,促進河道治理和文化遺產保護。福建法院在世界遺產地、歷史文化街區等設立巡迴法庭,保護文化根脈傳承。貴州法院發出傳統村落司法保護令,守護鄉愁記憶。
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審結一審環境資源案件26.5萬件。制定生態環境侵權禁止令、懲罰性賠償等司法解釋。審理綠孔雀預防性保護公益訴訟案,貫徹「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浙江安吉法院「森林法官」守護森林竹海,踐行「兩山」理念。青海三江源、祁連山、青海湖生態法庭聯動,共同守護「中華水塔」。落實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賠償,探索公益訴訟損害賠償專項基金制度,江蘇、江西等法院委託第三方監管,保障生態修復資金專款專用。出台貫徹長江保護法實施意見,守護一江清水、兩岸青山。山東法院與執法機關協同治理油泥砂和落地原油污染,保護黃河三角洲。湖北法院依法保障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機構建設,廣東法院審理碳排放權交易結算案,福建法院推行「碳匯」認購等替代性修復方式,依法助力碳達峰碳中和。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共同舉辦世界環境司法大會,通過《昆明宣言》,促進凝聚共建地球生命共同體的國際共識。
服務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實施。出台服務北京「兩區」建設意見,北京、天津、河北法院聚焦雄安新區建設、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天津濱海新區高質量發展精準發力,助推京津冀協同發展。完善涉冬奧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及時化解涉京張高鐵項目等糾紛,助力辦好簡約、安全、精彩的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法院推進執行跨區聯動、信息全域共享、服務標准協同,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支持浦東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提出建設金融審判創新試驗區等21條舉措。完善落實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司法服務措施。完善支持橫琴、前海兩個合作區建設司法政策,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出台服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意見,重慶、四川法院圍繞知識產權、環境資源、跨域訴訟服務唱好司法協作「雙城記」。山西、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法院精準服務先進製造業、現代農業發展,助推中部地區加快崛起。
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審結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2.1萬件、海事案件1.4萬件。貫徹對外開放基本國策,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海南法院審理外籍漁民在我國南海海域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並判令承擔生態修復費用,對我國管轄海域實施有效司法管控。廣西法院高效處理「艾麗肯」號外籍貨船訴前保全案,外方當事人主動將約定的外國仲裁變更為我國法院管轄。隨著我國司法國際公信力日益提升,外國當事人主動選擇中國司法管轄日益增多。聯合國貿法會法規判例庫收錄涉疫情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指導意見,收錄我國司法案例已達36件。舉辦海上絲綢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國際論壇,在山東青島舉辦上合組織國家地方法院大法官論壇,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建設,服務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審結破壞軍事設施、泄露軍事秘密、破壞軍婚等涉軍犯罪案件466件,服務國防和軍隊現代化。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推進設立「老兵調解室」,積極開辟退役軍人訴訟綠色通道。推廣河南法院涉軍維權「信陽模式」。軍事法院發揮涉軍維權服務平台作用,維護官兵權益。推進軍事行政審判試點,促進軍政軍民團結。審理侵害英烈名譽榮譽、褻瀆英雄墓碑等案件,讓侮辱烈士的人受到制裁,讓戍邊英雄的豐碑永遠高高聳立。
三、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牢記人民至上,始終把人民群眾呼聲作為第一信號,及時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糾紛,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切實實施民法典。民法典頒布實施,讓民事權利保護進入法典時代。適用民法典審理一系列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第一案」。審理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案,保障民生工程順利進行,促進鄰里團結和睦。審理好意同乘減輕責任案,鼓勵互幫互助,增進社會互信。審理多起居住權案,保障困難群眾生活居住需要,駁回「強行啃老」等無理居住權請求。及時簽發人格權侵害禁令,為保護生命健康、名譽榮譽、個人隱私等提供預防和救濟。民法典實施一年多來,走進千家萬戶,進入百姓心田,一個個司法案例讓民法典條文變得更加鮮活起來,讓群眾切實感受到民法典就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就是日常生活的法律網路全書。
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司法斷案弘揚真善美、鞭笞假惡丑。審理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譽榮譽案,堅決維護共和國功勛的尊嚴。審理女童熱心助人致傷案,判決善意助人不擔責。審理小區保安送老人就醫被索賠案,駁回無理賠償請求。審理醫院號販子逃跑摔傷索賠案,判決追趕者無責。審理高鐵霸鋪案,判決對公共場所不文明行為曝光無需擔責。對長期霸佔已售房屋、耍橫抗拒執行的當事人採取強制搬遷措施,決不讓「賴而不決」有機可乘。通過一系列司法判決,鼓勵崇尚英模、鄰里相助、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志願服務、輿論監督,決不向耍橫霸道者讓步,決不遷就縱容惡習陋俗,讓廣大群眾知道法治社會提倡什麼、反對什麼、禁止什麼。
扎牢民生司法保障網。審結涉及教育、就業、醫療、養老、消費、社會保障等案件154萬件,促進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新就業形態糾紛司法政策,依法治理欠薪問題,加強勞動權益保障。會同中國殘聯發布保護殘疾人典型案例,切實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出台網路消費司法解釋,對直播帶貨、外賣餐飲作出規范,依法保護網路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遏制利用「法拍房」、「借名買房」規避限購,絕不允許通過不當手段影響樓市調控、損害百姓居住權益。
促進家庭文明建設。加強家事審判工作,守護家庭幸福的港灣。審結婚姻家庭案件183.1萬件。堅決反對家庭暴力,依法嚴懲施暴者,會同全國婦聯推動人身安全保護令落地見效,發出保護令3356份,全面加強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加強對老年人的司法保護,對不贍養九旬母親的4個兒子依法判令承擔贍養責任並予以訓誡,加大懲處力度。通過家事審判,維護和弘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
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完善中國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和6個巡迴審判點,全國法院設立2181個少年法庭。深入貫徹未成年人「兩法」,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確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優先保護。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採用圓桌審判,封存犯罪記錄,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對一些父母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怠於履行撫養監護義務、為孩子訂「娃娃親」等行為進行訓誡,發出家庭教育令,對虐待兒童的剝奪監護權。四川法院設立涉訴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站,安徽法院會同婦聯等部門落實留守兒童委託照護責任,增強留守兒童自我保護及家庭保護意識。審理短視頻侵犯兒童個人信息等案件,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各地法院常態化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積極創建法治副校長品牌,開發適合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課程,防治和懲處校園欺凌行為,陝西法院聯合推出全媒體模擬法庭欄目「紅領巾法學院」,共同營造保護關愛未成年人的良好環境。
維護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和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審結涉港澳台案件2.8萬件,辦理涉港澳台司法協助互助案件8933件,審結涉僑案件4220件。加強與港澳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為港澳同胞在內地就業、創業、生活提供保障。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事判決、試點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與澳門簽署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安排。會同中央台辦建立在線訴調對接,84名台胞擔任調解員,發布維護台胞權益典型案例。舉辦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司法論壇,在甘肅敦煌舉辦中華司法研究論壇,深化中華司法文化研究。
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成果。圍繞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2019年1號文件貫徹落實情況開展督察,深化執行難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堅持高效公正規範文明執行,全國法院受理執行案件949.3萬件,執結864.2萬件,執行到位金額1.94萬億元。打通查人找物、財產變現、協同聯動、精準懲戒、打擊拒執等方面堵點,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會同自然資源部提升土地查封處置效率。會同民航局治理限高人員通過「黃牛」違規購票規避執行。會同證監會規范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凍結。網路查控案件1971萬件,網路拍賣成交4323億元,同比分別增長34.6%和7.4%。開展執行款物集中清理、高效為民執行、涉民營企業積案攻堅等專項行動。執行到位涉民生、涉小微企業、涉10萬元以下小標的案件案款898.4億元。內蒙古、廣西、西藏、青海、寧夏、新疆等法院健全執行聯動機制。我國民事執行制度優越性不斷顯現,手段更加有力,執行工作機制和模式更加健全。
用心化解涉訴信訪。堅持把涉訴信訪工作作為傾聽群眾心聲、解決群眾訴求、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建立覆蓋四級法院的網上申訴信訪平台,暢通群眾訴求表達「直通車」,有訪必錄、有信必錄。集中治理重復信訪,通過領導幹部接訪、律師代理申訴、公開聽證等方式,化解信訪積案3739件,幫助群眾解開「法結」、「心結」。安徽法院351名領導幹部帶頭接訪、包案化解。全國法院涉訴信訪、涉訴進京訪較2019年分別下降2.3%和61.6%。2015年以來涉訴信訪、涉訴進京訪年均下降5.5%和35%。
為人民群眾提供一站式多元解紛服務。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變化。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矛盾糾紛的具體表現。化解這些矛盾,既是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和公平正義嚮往的需要,也是促進社會發展的需要。舊的矛盾解決了,新的矛盾又會顯現出來。有矛盾就有沖突,甚至是激烈的沖突,不能迴避,不能推諉,要不怕難,要耐得煩,要敢於擔當。人民法院化解以案件形式呈現的矛盾,就是通過司法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不僅要定分止爭,還要為群眾化解糾紛提供多種解決方案,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提供菜單式、集約式、一站式服務,包括調解、仲裁、審判。群眾需要什麼方式就努力提供什麼方式,真正做到方便快捷、訴非對接、線上線下聯動。經過三年多不懈努力,集約集成、在線融合、普惠均等的中國特色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體系全面建成。「菜單式」服務提供多樣化選擇,讓群眾解紛變得及時便捷。與全國總工會、中國僑聯、全國工商聯、銀保監會、中小企業協會等11家單位建立「總對總」在線調解機制,6.3萬個調解組織和26萬名調解員進駐調解平台,豐富了群眾選擇適合渠道解決糾紛的「菜單庫」。覆蓋城鄉的跨域立案網點超過1.3萬個,累計提供跨域立案服務14萬件,90%的申請在30分鍾內響應,把司法服務送到群眾家門口。線上線下融合服務讓「正義提速」,顯著降低群眾、企業和國家財政解紛成本。以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平台為總入口,集成在線調解、電子送達、委託鑒定等10個平台,實現在線服務四級法院全覆蓋,群眾打官司從原來的耗時費力變為全流程「掌上辦理」。全國法院2021年在線調解糾紛突破1000萬件,平均每分鍾51件成功化解在訴前,訴前調解案件平均辦理時長17天,比訴訟時間少39天。完善分調裁審機制,全國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全部設立速裁工作室,速裁快審案件871.5萬件,平均審理周期32天,較一審民商事案件縮短43%。設立330個郵政集約送達服務中心,在主要城市基本實現法律文書「次日達」。24小時服務,讓群眾辦理訴訟事務「零時差」。739個法院推出24小時訴訟服務。12368熱線發揮訴訟「總客服」作用,「一號通辦」實質性辦理訴訟事務,日均接聽群眾來電2.1萬件次,幫助解決訴求765.1萬件,群眾滿意度達96%。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法院「夜間法庭」解決超大城市上班族訴訟不便問題,讓訴訟服務「不打烊」。送法下鄉「零距離」,打通服務群眾「最後一公里」。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推動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進鄉村、進社區、進網格,8429個人民法庭入駐,43033個基層治理單位對接。寧夏閩寧法庭主動服務東西部扶貧協作,長年紮根移民安置區,與走出大山的群眾共譜「山海情」。四川「石榴籽」調解室、雲南「金花」調解室、西藏「送法進邊境村居」、新疆「冬不拉」調解室、兵團「農牧團場法官工作室」等受到各族群眾歡迎。加強巡迴審判,馬背法庭、車載法庭深入田間地頭、廠礦林區,就地立案、就地調解、就地審判、督促就地履行,「馬錫五審判方式」在新時代煥發新的生機活力。目前,我國已建成世界上聯動資源最多、在線調解最全、服務對象最廣的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體系,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司法為民之路。
9. 如何做好完善"三調聯動"工作體系,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
A 健全完善「三調聯動」機制 確保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
「三調聯動」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已運行多年,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建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當前「三調聯動」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運行及作用發揮情況仍不能樂觀,當前各種調解主體單打獨斗的局面仍未改變,三種調解方式相互協調配合、「無縫銜接」的局面仍未形成。
一 、近幾年民事糾紛概況
(一)從糾紛類型來看,農村傳統糾紛仍佔主要地位。農村新的矛盾糾紛的類型也逐漸增多,如宅基地糾紛、地企糾紛、合同糾紛、勞務、勞資糾紛也不斷增多。
(二)從糾紛主體來看,個人與企業、村集體組織之間的糾紛呈上升趨勢。
(三)從糾紛爭執的動因上看,除利益之爭,大多糾紛攙雜感情因素。
二 、「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運行現狀
目前,法庭、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村民調組織在糾紛的解決中占據主導地位。
(一) 法院訴訟調解——民事糾紛解決的主渠道。
(二) 人民調解——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主力軍。
(三)行政調解——社會治安矛盾調處的常規機制。
三、 「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體系解紛效率不高,過於倚重訴訟解決糾紛的觀念一時難以改變。尤其是「三調聯動」多元化糾紛調處機制尚未形成合力,各部門之間缺乏充分的配合聯系,不能完全及時、有效的回應社會和群眾的需求。
(一)法院受案壓力增大與非訴糾紛解決功能弱化。基於訴訟審判在社會公力救濟途徑中的核心地位,近幾年來大量的案件不斷涌進法庭,在法官人數有限的情況下,法庭審判壓力逐步加大。與此形成對比,由於人民調解組織存在培育與發展不平衡,工作人員素質不高,調解規范和程序過於隨意,調解協議效力缺乏必要的執行力導致的社會公信力不足、缺乏當事人信任等問題,糾紛解決總體數量徘徊不前,未能充分發揮對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替代補充作用。
(二)訴訟自身存在的弊端限制其在糾紛解決體系中主導功能的發揮。表現為:第一,訴訟解決糾紛成本高、周期長和剛性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訴訟途徑的不暢和阻滯。第二,訴訟調解形式的單一降低了調解的靈活性和效果。實踐中某些案件機械套用一貫的調解模式,調解集中於當事人到庭法官宣布開庭後至判決以前階段,未能依案件具體情況靈活適用於訴訟過程的各個環節或者置於訴前和開庭前,調解成功率難有大幅提高。
(三)「三調聯動」的糾紛解決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其有待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三調聯動」機制已運作多年,但仍未規范化運行,發揮作用。首先,聯動解決糾紛缺乏具體操作程序。第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法院訴訟未能有效銜接。第三,部分幹部認識不足,缺乏工作積極性,沒有一套合理的制約辦法督促其積極聯動其他部門調處糾紛。最後,缺乏開展多元化糾紛調處工作的充足經費,除了聯動程序運行需要專項經費支持外,對工作人員自身來講未形成經濟上的激勵機制,多干少干一個樣。
四、 健全和完善「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和措施
(一)正確把握並夯實法院主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地位
1、建立、健全相關獎懲機制。
對現行的法院崗位目標量化責任制予以修改完善,將指導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工作、與其他有關部門聯動調解糾紛工作、民調協議確認執行工作等等,作為法官的明確職責,實行量化考核,與法官的獎懲掛鉤。通過制度設計,促成人民法院積極主導、融入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之中,實現整體聯動,功能互補。
2、多措並舉提升訴訟解決糾紛的能力。
一是試行建立民事簡易案件速裁機制。可以對證據完整,事實清楚,無須法院查證、請求單一、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聯系方便以及雙方當事人利益沖突較小的或小額訴訟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結,審理周期一般不超過15天,並一般實行一次開庭,當庭結案。與之相配套,分門別類製作各類民事案件的文書模版參考適用,簡化裁判文書製作,實現裁判文書的繁簡分流,以便案件能及時快捷處理。
二是加強訴訟調解,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1)與時俱進,拓展調解的深度和廣度,研究總結適合個案實際的調解方法,培養精細、靈活的調解技藝;(2)改變調解階段,實行立案前調解、立案後排期開庭前調解、庭審時集中調解、最後宣判前仍可引導當事人再次審視各自權利義務,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運行程序,真正使調解貫穿於審判過程的始終,充分實現調解的特殊價值。
3、加強訴訟對非訴訟(主要是人民調解)的有效支撐。
一是完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可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小組,堅持「不錯位、不越位、不缺位」的業務指導原則,通過定期對口聯系提供咨詢、疑難案件特別指導、聯合司法行政機關組織授課、案例研討、巡迴審判點旁聽審理等多種形式開展業務培訓。
二是建立調解協議書評閱制度。法庭聯合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和督促各級調解組織建立台帳,凡是經過調解程序的案件均需要手續齊備,材料規范,結案後及時裝卷、入檔,以備檢查。對於人民調解協議,法院和司法局選派專人定期評閱,對不足之處及時指出,幫助人民調解組織不斷提高調解協議書的規范化水平。
三是完善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司法審查,樹立其應有權威。建議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就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審查和效力確認進一步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通過在審判中支持合法規范的人民調解協議,賦予有效的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約束力、履行率和人民調解工作的公信力。實踐中可將人民調解協議分成兩種不同情況區別對待:達成合法協議後在一定期限內,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也不向法院起訴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後又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合法性審查,如果協議內容合法,調解程序合法,且不違反自願原則的,分不同訴訟請求直接或間接賦予其法律效力:若當事人起訴要求維持原調解協議,作出確認協議效力判決;若當事人是就原爭議事項提起訴訟,則在判決中支持原協議條款。否則,應裁定協議無效後立案審查。
(二)加強法庭與非訴糾紛解決主體的銜接和互動
1、建立健全訴前分流、調解機制。
在法庭立案接待室專門設置由一名法官(或法官助理)和一名書記員組成的小組,對未經人民調解、治安調解的家事案件、小額的債務糾紛以及小額損害賠償糾紛、鄰里糾紛等一般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提示訴訟風險,告知其人民調解、治安調解的特點、優勢並建議其首先選擇人民調解、治安調解。當事人接受的,暫緩立案,開出《移交調解工作聯系函》,轉移至糾紛所在的鄉鎮(村)民調組織、公安派出所進行調解;對當事人堅持起訴或人民調解、治安調解未果的案件,可視具體情況由小組單獨或聯合糾紛所在地調解員、陪審員調解,若達成協議,當時下發調解書;對於不屬法院民事受案范圍或其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民間糾紛,則告知當事人處理部門或函告糾紛所在地的民調組織做好調解息訴工作。
2、建立健全訴調對接機制。
法庭應加強與鄉鎮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法律服務所、基層民調組織的協調,建立多方聯動調解工作模式。對轄區內常見多發性糾紛,由各村民調組織進行先期處理。若村裡調解不成,由村民調人員出具書面調解材料(蓋章),告知當事人到鄉鎮司法所或法律服務所進行第二次調解。鄉鎮司法所或法律服務所在調解過程中遇到堅持訴訟的,則出具書面調解材料(蓋章),告知當事人到法庭進入起訴階段,同時應提示當事人立案須知及訴訟風險,盡可能做好息訴解紛工作。對於經過公安派出所出警調解處理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法庭可進一步與公安部門溝通,規范立案階段證據材料收集和工作程序,避免因證據提交不能或有關事實、調解工作記述不規范問題導致的當事人立案難困境的出現。
3、建立健全委託、協助調解聯動制度。
一是明確聯動形式:(1)凡婚姻家庭、買賣、損害賠償等適合委託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糾紛,無論在訴前、立案審查期間、立案後開庭審理前以及庭審過程中,法庭均可以委託調解,並可同時於現場指導調解;(2)法庭在上述各階段可邀(聘)請有關人員(不限於人民調解員)參與訴訟調解工作;(3)有關部門向法庭提供與糾紛有關的證據、起因等方面的信息,協助及時妥善調處糾紛。
二是規范聯動運行。建議採取設立調解聯絡員加強溝通聯系、製作名冊明確委託、邀(聘)請對象范圍、仿效人民陪審員制度制定相關工作規定等舉措,使聯動工作形成穩定的長效機制。
4、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由鄉鎮黨委牽頭,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行政村定期舉行例會,交流調解經驗和做法,並適時就各部門糾紛調處工作銜接與配合的有關事項和問題進行溝通協調。另外,對某些新型的或疑難糾紛,商討制定合法有效的解決方案,或聯合請求上級部門提供處理建議。
(三)建章立制,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做好矛盾糾紛預警和排查工作
1、嘗試實行法官包片制度。
根據人口分布數量及所發生民事糾紛的特點,將法庭轄區劃分為若干個區域,由各合議庭分管。合議庭法官定期深入分管區域,及時了解該地區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信息,建立專門台帳登記備案。對發生的簡易民事糾紛就地立案,當場調解;對影響大局的涉訴案件提前進行溝通協調,並將有關情況隨時上報。
2、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系會議。
依託前述聯席會議制度,鄉鎮黨委、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村(居)委會等組織單位定期召開會議對一個時期內較為典型的矛盾進行分析,並且互通信息,及時發現並掌握轄區內重大群體性糾紛或矛盾易激化性糾紛的苗頭和趨勢,合力引導群眾合法有序地表達意願和訴求,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調解、教育、協商等方法予以解決。
(四)互動配合,加強「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宣傳和交流力度
一是各有關部門互動配合,通過組織專項活動、發放宣傳單、與村民代表座談、組織村幹部集中培訓等方式聯合進行法制宣傳,一方面傳授法律知識,另一方面講解「三調聯動」多元化解紛解決機制的運行方式和實踐意義,提高群眾對該機制的認知能力;
二是通過多種途徑徵求群眾有關的意見和建議作為改進工作的參考;
三是在各有關部門備置載明各種糾紛解決路徑的手冊,加強對貧困群眾或文化水平較低當事人的口頭告知,引導群眾形成正確、理性的選擇糾紛解決途徑的觀念。
(五)配強力量,嚴格責任,切實保障「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高效運行
首先應進一步加大對該機制建立和完善所需的人、財、物的扶持力度,如可劃撥專項資金或設立專項基金等。其次應建立責任追究機制,除了法院外,其他各有關部門同樣應自行或統一由地方黨委將參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有關事項納入檢查考核范圍,根據考核結果對有關負責人予以獎懲,以確保該機制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總之,隨著社會變革的加速推進和利益格局的持續調整,各類新的矛盾糾紛不斷涌現,呈現出主體多元化、規模擴大化、行為激烈化、客體復雜化的特點,對調解這種化解矛盾的傳統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加之由於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調解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功能缺陷,從而使整合調解資源、優化調解方式、提升調解效果成為新形勢下調解作用發揮最大化所面臨的重要課題。這就需要各級黨委、政府進一步統籌各方面力量,建立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司法與司法調解相互銜接和聯動的「三調聯動」工作體系,切實發揮調解作用,提高調解效率,從而更加有效地構築起基層定紛止爭、維護穩定的堅固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