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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式法官制服

發布時間:2022-04-17 22:38:03

① 大學生寒假作業論文!

近三十年回顧及相關問題探討

〔摘要〕文獻回顧表明,國內生活質量研究經歷了三個大的階段,目前的研究重心越來越偏向於幸福感和生活滿意度等主觀生活質量領域。論文對生活質量等概念的含義及其相互關系進行了梳理,對生活質量研究中的兩種不同視角、社會不同發展階段中生活質量研究的不同重點、生活質量測量指標的全面性與指標的可比性之間的矛盾、不同研究之間的借鑒和積累,以及對加強生活質量主、客觀指標間關系和聯系機制的綜合研究等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生活質量;生活滿意度;幸福感

隨著社會向現代化方向的不斷發展,世界范圍內的生活質量研究從上世紀中期開始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的新階段。而我國自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整個社會的改革開放,也在帶來巨大的社會結構轉型和社會變遷的同時,引發和促進了社會學、經濟學、人口學、統計學、心理學、教育學、管理學、醫學等多個學科對生活質量問題的關注和探索。形成了一個既關繫到中國小康社會建設目標,也關繫到廣大城鄉居民日常生活水平和幸福狀況的重要研究領域。本文在系統回顧國內近三十年生活質量研究基本狀況的基礎上,對生活質量研究的幾個關鍵問題談談筆者的思考和認識。

一、近三十年來國內生活質量研究的回顧

國內的生活質量研究開始於80年代初期,基本上是伴隨著中國社會的改革開放而逐步發展起來的。進入新世紀以後,國內這一領域的研究發展得非常迅速。據筆者對中國知網《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中的核心期刊進行的統計,從1980年到2007年10月,在不到三十年的時間里,國內學術刊物上發表的生活質量方面的研究論文就有500篇左右。下面是對歷年發表的研究論文的統計結果①(見表1)。

表1的結果向我們展示了國內近三十年來生活質量研究的兩個基本特徵:

1.相對明顯的三個發展階段。從表1最後兩欄的結果中我們可以看出,國內的生活質量研究(包括生活滿意度研究和幸福感研究)大體上經歷了三個不同的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從1980年至1990年。這一階段中研究的數量非常少,11年中共發表了論文17篇,平均每年115篇。可以說這11年是國內生活質量研究的起步階段。第二階段從1991年至2000年。這一階段中,研究數量有了一定的發展,10年中共發表了論文118篇,平均每年發表12篇,年均發表論文數是第一階段的8倍。可以說這10年是國內生活質量研究的成型階段。從2001年至2007年是第三階段。在這一階段中,研究論文的數量急劇上升,每年發表論文的數量從最低的20多篇直線上升到最高的78篇。在不到7年的時間內,共發表了研究論文364篇,平均每年發表論文52篇,年平均發表論文數分別是第二階段的413倍,是第一階段的3417倍。這一階段不僅發表的論文數量眾多,研究所涉及的方面也越來越廣,可以說是國內生活質量研究的快速發展階段。

2.幸福感、生活滿意度等主觀生活質量的內容逐漸成為研究的熱點。2002年以前的生活質量研究,無論是探討客觀生活質量(社會指標)的內容,還是探討主觀生活質量(生活滿意度)的內容,基本上都是採用「生活質量」的概念。只是到了2002年以後,才出現了生活質量、生活滿意度,以及(主觀)幸福感三個方面的研究並存,並且三者份量相當的局面(實際上,許多以「生活質量」為標題的研究,探討的同樣是「生活滿意度」的內容)。特別是直接對(主觀)幸福感的研究,在最近的兩三年中更是超過了以「生活質量」為題的研究。這一狀況表明,在第三階段,特別是在最近幾年中,研究者開始將對(客觀)生活質量的關注和研究,轉向了對明顯帶有主觀特徵的幸福感和生活滿意度的關注和研究上。

除了論文數量上的變化,近三十年國內生活質量研究在研究主題和研究內容上,同樣經歷了一個逐步發展、不斷完善的成熟過程。我國生活質量研究開始於上世紀80年代初期對社會指標的研究。較早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83年國家統計局起草的社會統計指標草案、1986年北京社科院的《首都社會發展指標及其評估方法》,直到1988至1992年中國社科院在「社會發展與社會指標」課題中,明確將「生活質量」納入我國小康社會的指標體系所進行的系統研究。〔1〕即使到了2000年以後,在統計學、經濟學等學科學者以及政府部門的研究中,這種社會指標意義上的生活質量研究傾向依然十分明顯。另一方面,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社會學家林南教授與國內學者合作進行的兩項生活質量研究,又將西方、特別是美國生活質量研究中那種關注人們對生活狀況的主觀評價、關注人們對生活的滿意程度的傳統引入國內,〔2〕形成了兩種不同視角、不同內涵的生活質量研究方向。到了90年代中期,北京大學盧淑華教授等人以及筆者在對生活質量的研究中,又將上述兩種視角結合起來,集中探討了生活質量的主、客觀指標之間的關系,特別是探討了參考框架對主觀生活質量的影響,進一步促進了這一研究領域的發展。〔3〕本世紀以來,沿著上述三種方向的研究都在進一步發展。同時,最早由國外心理學家在上世紀中期所提出和推動的「幸福感」(subjectivewell-being,簡稱SWB)研究也開始被我國學者所關注,這方面的研究也匯入到對生活質量研究的領域中來,並很快成為近期研究中的一大焦點。

從大的方面看,國內有關客觀生活質量的研究較多地集中在指標體系的建構以及運用上。比較普遍的情形是,不同研究者根據自己的理解,構建一套在維度、指標,以及合成方式、權重等方面均不完全相同的指標體系。同時,研究者採用自己的指標體系來對所關注的不同群體、不同地區進行生活質量的比較和排序。這方面研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方面這些研究所建構的指標體系互不相同,因而它們的研究結果相互之間難以做出合適的比較;另一方面則由於這方面的研究較多地是採用相對宏觀的、非個體的指標,因而往往只能用來進行樣本狀況的描述和比較,很少運用經驗數據去探討和分析影響這種客觀生活質量的各種因素。在主觀生活質量的研究方面,則出現了以「生活滿意度」為研究對象和以「幸福感」為研究對象的兩大分支領域。由於這兩個分支領域的內容都與人們的主觀感受密切相關,研究中所採用的方法也比較接近,加上一些研究者對二者的內涵、二者之間的聯系和異同,以及它們與主觀生活質量之間的關系等方面的認識還不夠清晰,導致具體研究中同樣存在一些不確切、不清晰、不一致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這方面研究的深入發展。

二、對生活質量研究中幾個重要問題的探討

1.生活質量概念的不同理解及其亞概念的建構

對於學術研究來說,分清概念是起碼的前提。它可以保證不同的研究者使用同一概念所探討的是同一件事。在生活質量研究中,無論研究者關注的是構建生活質量的指標體系和測量方法,還是關注影響居民生活質量的各種因素,都只有在清楚界定了大家所說的生活質量指的是同一件事物、是同一種現象時,這種探討才有意義。

對於「生活質量」這個最基本的概念,國內存在著三種不同的理解。因而在對生活質量的測量和評估上,也相應存在三種不同的方法。第一種理解是把生活質量定義為社會中人們客觀生活條件的綜合反映。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所謂生活質量,就是指一定經濟發展階段上人口生活條件的綜合狀況。換言之,生活質量就是生活條件的綜合反映。」〔4〕這種看法主要從影響人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客觀條件方面來理解生活質量,將其作為反映人們生活狀況、生活條件、生活水平,同時也反映社會發展程度的社會指標;研究者在測量和評估這種意義上的生活質量時,主要運用衣、食、住、行等反映人們生活條件的客觀指標。第二種理解是把生活質量定義為人們對於生活總體水平和各種客觀生活條件的主觀評價,看作人們對生活的總體滿意度以及對生活各方面的滿意度。正如美國社會學家林南教授等人在其論文的第一句話中開門見山指出的:生活質量的定義是「對於生活及其各個方面的評價和總結」〔5〕。這種看法是從人們的主觀感受方面來理解生活質量。因而研究者在研究中主要採用反映人們對生活滿意程度的主觀指標來測量和評估生活質量。第三種理解是將上面兩種理解結合起來進行考慮,認為生活質量是由反映人們生活狀況的客觀條件和人們對生活狀況的主觀感受兩部分組成的。生活質量中既包含客觀條件,又包含主觀評價,因而,在對生活質量進行測量和評估時,應該既有反映生活條件的客觀指標,又有反映人們滿意程度的主觀指標。「客觀指標是從產生生活質量的'成因'方面來進行操作化的,是生活質量的'投入';而主觀指標是從生活質量的'結果'方面來進行操作化的,是生活質量的'產出'。」〔6〕

筆者認為,這種客觀存在的對生活質量概念多種不同理解的現實,是人們對生活質量這一特定領域中的現象在認識上逐步深化、逐步發展過程的一種反映。同時,它也是不同研究者關注這一領域現象中的不同方面的一種反映。我們的任務並不是去評判孰是孰非,而是要在理解這種現實的同時,盡可能梳理出內涵明確、界定清楚的亞概念及其基本內容,使之能既關照到對生活質量現象的不同理解,也有利於不同的研究者明確自己所研究現象的內涵和重點究竟是什麼

2.主觀生活質量、生活滿意度、幸福感的概念及其關系

在英文文獻中,與「生活質量」、「幸福感」、「生活滿意度」等概念相對應的詞語分別是qualityoflife,subjectivewell-being,lifesatisfaction。與國內情況有所不同的是,國外文獻中相對較少使用「主觀生活質量」(subjectivequalityoflife)和「客觀生活質量」(objectivequalityoflife)的概念。換句話說,「主觀生活質量」和「客觀生活質量」的概念更多的是國內生活質量研究領域中使用的概念。從目前情況看,似乎存在著這樣一種狀況:國外的「生活質量」概念在內涵上,主要對應於國內的「主觀生活質量」概念,即指的是人們對自身生活條件和狀況的評價。對它的測量指標也主要是處於「認知」層面的「生活滿意度」的測量。而國外對應於國內「客觀生活質量」意義的「生活質量」概念,則早已演變成「社會指標」(socialindicator)的內容,並且越來越淡出生活質量研究的領域,成為人類發展研究領域的一種指標了。

至於「幸福感」的研究,則主要是從心理學視角出發來探討幸福、測量幸福所形成的一個相對專門的心理學領域。應該看到,幸福感雖然與人們的生活質量有關,但它與生活質量卻並不是同一件事情。美國研究幸福感的著名心理學家E.Diener指出,「作為心理學的專門術語,主觀幸福感專指評價者根據自定的標准對其生活質量的整體性評估。」「SWB由三個不同維度組成:積極情感、消極情感和生活滿意度。」「生活滿意度是SWB的關鍵指標,作為認知因素,是更有效的肯定性衡量標准,是獨立於積極情感和消極情感的另一個因素。」〔7〕按E.Diener的定義,幸福感(SWB)中包含了生活滿意度。這樣,生活滿意度又成了幸福感的測量指標。因此,國內有的研究者將生活滿意度歸為「生活質量意義上的主觀幸福感」。並且認為,「一般將主觀幸福感界定為人們對自身生活滿意程度的認知評價。研究者們選取的主觀幸福感維度主要包括總體生活滿意感和具體領域滿意感。」〔8〕

綜上所述,源自於社會學的生活質量研究和源自於心理學的幸福感研究,都將「生活滿意度」作為自己的內涵和測量指標,正是在「生活滿意度」上二者形成了交叉、發生了聯系。但盡管如此,二者鮮明的學科背景所體現的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特別是二者探討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屬點,則仍然存在著非常明顯的差別。這也是我們在理解這幾個概念之間關系時應特別注意的一個方面。

從研究的角度看,生活滿意度的測量相對直接一些、相對容易一些。研究者主要採用問卷中李克特形式的評價問題來測量;而幸福感的測量則相對間接一些、相對困難一些,研究者多採用心理測驗量表來測量。在應用上,生活滿意度的測量更多地用於生活質量的研究中,而幸福感的測量則可能更偏向於心理健康、精神健康方面的研究。另外,由於對生活滿意度的研究所探討的實際上是人們對理想中的狀況與現實中的狀況之間差距的主觀認知和評價,因此,應該充分認識到參考框架在這種評價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發揮的作用。無論是人們對生活的總體滿意度,還是他們對生活各個具體方面的滿意度,都是一種既與客觀物質生活條件本身有關,同時也與三種主觀的參考框架有關的事物。這或許是生活滿意度研究中的一個突出特徵。這三種參考框架分別是:(1)以人們心目中的理想狀態為比較對象的基本參考框架;(2)以身邊的、周圍的人們為比較對象的橫向參考框架;(3)以過去的、以前的狀況為比較對象的縱向參考框架。任何一種現實狀況一定是在一種或多種參考框架中才能被評價成「滿意」或者「不滿意」的。

3.生活質量研究的兩種視角

生活質量研究可以說有兩個不同的起源:一個是關注人們客觀生活狀況的社會指標研究,另一個是關注人們主觀感受的生活滿意度研究和幸福感研究。這兩種不同的起源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和形成了生活質量研究領域中兩種不同中心、不同目標的生活質量研究觀:一種是以社會為中心,以衡量社會發展程度為目標的生活質量研究觀;另一種則是以社會中的人為中心,以衡量人們的生活水平、生活狀況、生活滿意程度為目標的生活質量研究觀。

從目前研究來看,政府部門以及統計學、經濟學等學科相對更看重社會層面的生活質量研究。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由於統計學界研究生活質量的目的在於確定社會發展統計指標和小康生活標准,而當時吃、穿、用、住等物質方面的消費是絕對的主導追求,因此統計學界幾乎都採用消費、收入、吃、穿、用、住、行、社會文化、社會環境、社會服務、身體健康狀況等方面反映客觀物質條件的社會指標來測量居民生活質量。」〔9〕與此同時,這方面的研究也更多地將生活質量看作衡量社會發展、社會變遷的指標,也常常將這種意義上的生活質量與社會發展、社會政策放在一起進行討論。而社會學、人口學、心理學等學科則相對看重個人層面以及群體層面的生活質量研究。他們更關心社會中的人們具體的生活條件、人們對具體的生活條件的主觀感受和評價,以及與人們的主觀感受密切相關的各種影響因素。只有在這種以人為中心的生活質量研究中,才會有反映人們主觀感受和評價的主觀性指標。而這種視角的生活質量研究,其目標既包括不斷改善人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客觀條件,同時也包括努力促進人們的這種主觀感受和評價朝著積極的、滿意的方向發展。

4.社會的不同發展階段與生活質量研究的不同重點

5.測量指標的全面性、完備性與指標的可比性、資料的可得性之間的矛盾

在生活質量的研究中,一個基本的任務是要建立合適的生活質量測量指標。然而,這一任務也正是研究者需要面對和解決的一大難點。這種困難主要體現在概念測量的全面性、完備性與測量指標的可比性、指標所涉及數據的可得性上。比如,為了對反映人們物質生活條件和水平的(客觀)生活質量進行測量,國內外研究者設計出了許多不同的指標體系。「在國外文獻中,頗負盛名的綜合指數應首推莫里斯建立的'物質生活質量指數'(PQLI)。」「'物質生活質量指數'由於具有簡明、綜合的特點,業已為許多人所接受,用來衡量社會經濟發展或生活質量變化,甚至被推為全球估價模式。」〔10〕但由於這一指數僅包含三個指標,即識字率、嬰兒死亡率和平均預期壽命,因而只反映了健康和教育兩個方面的最基本內容,同時也沒有用權重來區分指標的不同重要性。所以,國內學者一般認為,用這樣的指標來衡量生活質量顯得過於簡單。通常研究者會結合國內情況和自己的分析,選擇更多方面和更多具體的指標。比如,有的研究者建立了包括5大方面、共8個指標的生活質量指數,其中涉及到教育(識字率、入學率)、健康(期望壽命、嬰兒死亡率、兒童死亡率)、營養(熱量供給)、平等(收入分配)、環境(安全用水人口比例)等;〔11〕有的研究者建立了包括就業、收入水平、收入分配、貧困、消費、健康、教育、環境和城市化等9個方面的34個指標作為生活質量的評價標准;〔12〕還有的研究者則建立了包括收入、教育、消費、文娛休閑、健康、居住、生活設施、生態環境、社會保障等9個大的方面、共36項指標的指標體系來反映城市居民生活質量的整體狀況。〔13〕

在這種看起來是追求測量指標全面性、完善性的過程中,研究者必然會遇到不同指標體系之間的可比性,以及不斷擴大的指標體系與資料可得性之間的矛盾。一般來說,研究者對全面性、完善性的追求,往往會限制和損害研究結果的可比性以及研究資料和數據的可得性。正如有的研究者所言:「作為一個完整的概念,生活質量還應當包括住房、交通、生活服務、社會秩序和精神風尚等方面的內容。但是,由於筆者試圖從全球出發來構築生活質量指數,而從全球出發構築指數時又限於指標的可比性和資料的可得性,因而難以選擇合適的指標來表示這些方面,只能暫付厥如。」〔14〕如果只用莫里斯「物質生活質量指數」中的三個指標,那麼,無論是中外社會中的生活質量比較,還是不同時期中的生活質量比較,都會十分容易;這樣的三個指標所需要的數據在各個國家的統計中都是可以得到的。然而,隨著研究者指標體系的不斷擴大,具體測量指標不斷增多,不同研究之間的可比性也隨之減小,許多情況下一些指標所需要的數據也無法獲得。

6.研究回顧與不同研究之間的借鑒和積累

生活質量研究領域中的一個十分普遍的現象是,許多研究者在進行自己的研究前,不太注意回顧以往研究的已有結果,特別是已有的理論觀點。因而,研究的起點不高,很少有與以往研究的理論對話。例如,關於幸福感(SWB)的研究,西方學者Wilson在近半個世紀以前就已經提出了個體差異的兩點理論假設,並且西方後續研究也已經表明「外在、客觀的變數對SWB的影響相當小,人口統計項目(性別、收入、智力水平等)只能解釋SWB不足20%的變化,外在環境只能解釋SWB變化的15%。由於外部因素影響較小,研究者們轉向研究內部因素即Wilson的第二點假設來解釋SWB的變異性:個人內部建構決定生活事件如何被感知,從而影響幸福體驗」〔15〕。但國內一些學者在探討SWB的問題時,較常見的做法是直接按照自己的思路,對特定對象的幸福感現狀進行描述,同時,依舊用自己的數據去分析外在環境變數、人口背景變數對幸福感的影響,而完全不管前人已有的研究結論,不是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礎上進行更深入的探索,從而去努力回答與前人研究成果相關的理論問題。

不注意進行研究回顧的另一個表現是,眾多相同主題的研究在具體測量指標的選擇上互不相同,由此導致研究結果相互之間無法比較。比如,同樣是對「主觀生活質量」進行的研究,有的研究者用「生活滿意度」來測量,〔16〕而有的研究者則用「幸福感」來測量。〔17〕至於為什麼選用某一種指標,研究者則很少討論。同樣的,對於不同研究所得出的不一致的、甚至是相反的結果,研究者也不去展開探討,使得不同研究的研究結果在幫助人們提高對問題的認識方面作用不大。比如,「近年來,我國出現了許多關於幸福感的討論。由於在幸福感測度、樣本選取和分析方法上的差異,得出的結論大相徑庭。曾慧超、袁岳(2005),羅楚亮(2006)採用顯變數測度幸福感,調查的問題是'總的看來,您現在幸福嗎?'得出了農村居民幸福感強於城鎮居民;邢占軍(2006)採用潛變數測度幸福感,調查了10個方面的內容,涉及知足充裕、自我接受、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心態平衡、社會信心、成長進步、目標價值、人際關系和家庭氛圍等體驗,得出了城鎮居民幸福感強於農村居民。」〔18〕值得思考的問題是,如果城鄉居民的幸福感本身是一個客觀的事物、一種客觀的現實,那麼對於兩種完全不同的研究結論來說,自然就有一個誰的研究方法相對科學、誰的結論更接近這種客觀現實的問題。但是,這樣的問題既沒有引起進行了研究、但持有不同結論的研究者之間的認真探討,也沒有引起該領域中相關研究者的關注,導致了一種「你說你的、我說我的,互不相干、互不討論」的局面。

7.加強對生活質量主、客觀指標間關系及其聯系機制的綜合研究

總體上看,近三十年來國內客觀生活質量的研究與主觀生活質量(包括生活滿意度、幸福感)的研究在所涉及的范圍上都有了明顯的拓展,特別是對主觀生活質量的研究更是朝著專門的生活滿意度和幸福感兩個相對獨立的方向前進了一大步。前面表1的結果顯示,在2000年以來的短短幾年中,專門探討「幸福感」和「生活滿意度」的研究論文超過了200篇,佔到了近三十年國內全部生活質量研究論文總數的40%左右。這是一種非常快的發展勢頭。但是,相比之下,生活質量研究中的第三個方向,即將客觀生活質量與主觀生活質量結合起來進行的研究,則尚無大的進展。

我們知道,專業領域的不斷分化和整合,是推動科學研究不斷發展的重要途徑。在相對比較繁榮和比較深入的主、客觀生活質量專門研究的基礎上,開展將客觀生活質量和主觀生活質量結合起來的綜合性研究,將是國內生活質量研究領域中下一階段的一項重要任務和研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這種綜合性研究的開展和所取得的成果,將會對我們更好地理解生活質量的影響因素及其作用機制提供重要幫助,同時也將會大大提升國內生活質量研究的整體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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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孫鳳.性別、職業與主觀幸福感〔J〕.經濟科學,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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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中國人民法院標志及制服

人民法院標志由麥穗、齒輪、華表、天平、紅旗組成。麥穗和齒輪象徵著我們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華表是中華民族的象徵;天平象徵著公平與正義;紅旗象徵著偉大的社會主義祖國。

法袍喻義與著裝:

法官袍為黑色散袖口式長袍,黑色代表莊重和嚴肅,紅色前襟配有裝飾性金黃色領扣,與國旗的配色一致,體現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法官穿著法袍應在開庭審判案件、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級儀式時穿著。在出席重大外事活動,出席重大法律紀念、慶典活動等場合時,法官也可以穿著法官袍。

法服喻義與著裝

法官穿著西式制服,既體現法官是文職官員的職業特點,也體現了我國法治的文明特徵。

法官西式制服,分為夏服和春秋服兩種款式,是執行開庭以外的公務時的著裝。

③ 法官袍是誰設計的

法官袍是由國務院進行統一設定的,分夏冬兩套,每過一段時間,就會更換樣式。樣式更換採取法官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袍簡稱法袍,是人民法院"2000式審判服"中重要制服,它的設計是散袖口式長袍,黑色代表莊重和嚴肅;紅色前襟配有裝飾性金黃色領扣,與國旗的配色一致,體現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
法官穿法官袍審理案件,象徵著思想的成熟和獨立的理性判斷力,象徵著法官恪守始終遵循法律並對國家和社會負責的承諾。
法官袍與尋常人所穿服裝大有差異,它是由國家統一製作、配發給有一定身份、從事特定職業之人。
區別
法官袍與尋常人所穿服裝大有差異,它是由國家統一製作、配發給有一定身份、從事特定職業之人。法官袍主要體現的不是國家對法官的福利待遇,而主要是表徵法官的職業地位與常人不同。從袍的涵義看,袍就是用衣把人包起來。法官袍就是國家用黑色的袍子把法官包起來。從其實質層面透視是國家希望法官所處的環境相對封閉,不與案件當事人在庭外接觸,與其他不應接觸的人也保持一定的距離。距離可以產生權威,距離也可促進公正。法院有許多的生效判決難以執行,這和法官與一方當事人過於親密接觸,導致另一方當事人的反感不無關系。國家配置給法官黑袍,希望他能認真執行有關迴避的規定,既要遠離原告,又要等距離地遠離被告。法官雖是世俗之人,當他披上法官袍之後,就應與世俗世界保持一定的距離,國家希冀能用法官袍來束住法官那顆勃勃跳動嚮往塵世的心.
作用
在黑袍營造的封閉環境里,法官是獨立的。他不受外界的侵擾,只有獨立的法官,才能實現獨立思維,獨立裁判,最終實現公正正義。身著黑袍的法官,既獨立於行政上的領導又獨立於業務上的領導,既獨立於上級法院的法官,又獨立於同級法院的法官。只有法官獨立才能實現公正裁判,如果發生冤假錯案,讓其承擔法律責任才有其理性的基礎。黑袍裹住的不僅是法官的肉體,它更重要的是要鑄造一顆對虔誠的心。法官是法律之下的法官,除了法律他別無主人。法官之袍能培育法官獨立的人格,陶冶其法律理論與法治信仰,最終實現公正裁判。
從心理學理論看,黑色代表凝重、理性、沉鬱,它與紅色的奔放、熱情、沖動相對應,審判更多的依靠理性非依賴於激情,黑袍有助於陶冶法官理性的情懷,培養理性珠心態,法官在裁判時必須時刻警惕激情對理性的沖擊,偏見與成見對公平正義的侵蝕,他必須用平常心去酌情酌理,他的思維必須同時符合法律要求與邏輯規范,是建立在證據基礎上的法律思維與邏輯思維的統一,他要嚴密推理,小心求證,正如培根所說:「為法官者應當學問多於機智,尊嚴多於一般的歡心,謹慎超於自信。」
法官袍是法官的儀表,它不僅反映法官的職業特點,更反應他的興趣、愛好與文化品位。湘潭大學的胡旭晟博士認為:法官袍與碩士、博士服最為接近,具有較高的文化品位。法官袍意味著文明、和平、冷靜,它要求身著法官袍者應具有豐富的知識、高深的情操,以及對法治的堅定信仰,同時更要求法官對社會、民眾一種終極的人文關懷。同時它預示著今後法官職業門檻的不斷提高,不是任何人都能身著此袍瀟灑走一回的。不信請看當今西文國家法官大多擁有唬人頭銜的學歷與高深知識。黑袍既代表知識更表徵經驗,法官審理的對象是人之錢財、人之生死,審理過程是迷津重重,他需析疑解難,審理的結果事關國運民心。法官審判無小事,他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沒有經驗和睿智是難以做到公正裁判,這也是法官制服由軍警式改為法袍的深層原因之一。這就要求改革法官來源渠道,推進法官的職業化建設。

④ 法官的法袍代表了什麼(下)

司法現在經常在政府與人民之間充當中立的裁判,所以它承擔著更大的使命,而且這個使命不容易承擔。司法操縱著生殺予奪的大權,這樣巨大的壓力承受在一個常人的肩膀上,人們往往覺得心裡不塌實,所以需要把這個常人加以包裝,包裝得和人不一樣。頭發一定要怪怪的,衣服要不同,這樣無論給衣服之內的人還是衣服之外的人都有強烈的警醒,那就是說我做的工作不是一個平常的工作,我所做的工作涉及到人命關天的的事情,我所做的工作涉及到法律准則的統一,這么重要的工作我一定要認真的做。穿上這套衣服以後,其他的人也會對他有強烈的期望。我想這是把法官營造得非常奇特非常不一樣的作用。
軍警式的制服所營造的氣氛,就比較簡單了,那是一種工具化的氣氛。穿這身衣服的人其實沒什麼了不起,他不過是個服務的角色,他是完整我們另外某種價值的輔助性的角色。中國的法院一直處在權力的邊緣,司法機關在長期的計劃經濟時代,只不過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我是1978年開始學法律的,進學校前還是作為絕密專業招生,一定是苦大仇深出身的人才可以學法律。進去以後就教育我們要做無產階級專政的「刀把子」,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把一個人磨得鋒利,「黨指到哪兒就砍到哪兒」「社會主義一塊磚,東南西北任黨搬」。我們看到長期以來司法機關的角色,法律人的角色,就是服務者。52年為反右服務,56年為反胡風服務,57年為反右服務,58年為大躍進服務,「三馬齊出動,擰成一股繩,下去一把抓,回來再分家」。我們現在看當時的報紙很好笑,但都是現實。66年為偉大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服務,服務不長時間,法院就被軍管了。我還曾接到一個當事人寄來的當時的判決書,判處他反革命罪,這個判決是山東煙台軍分區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法委員會作出的。當然文革以後恢復法院,為改革開放服務,後來為商品經濟服務,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現在又為西部大開發服務。法院總是個次要的角色,並不是個神聖化的角色,如此次要的角色當然不需要那樣奇特的包裝,所以穿了一身軍警服。這是我們說的第一個層面的含義,法官是一個特殊的神聖化的角色還是一個工具化的角色。
第二個方面的含義是穿著法袍的人有一種獨立感,他是獨立的職業,獨立的人。司法的角色象徵著獨立性,法官的最重要的品質是獨立。為什麼司法要獨立?其實每一個法官要獨立,是因為法官處理案件,行使權力只在法庭之中。在法庭中行使權力的過程需要一種對人的觀察。比如在司法過程中,我們為了查清案件的事實。離不開當面鑼對面鼓地觀察。證人在作證之前要宣誓,宣誓之後法官會向他反復強調,你已經向上帝宣誓了,現在你說的話如果有假的話,你不只是對我撒謊,你是對上帝撒謊。這對人心理上有警醒感,這是非常重要的。我們現在是辯證唯物主義,天不怕地不怕,向毛主席宣誓也沒有所以我們現在偽證特別多。當偽證率很高的時候,說明一個民族道德,倫理層次的下降。
證人在作證時,法官要觀察他有沒有作偽證,神色怎麼樣。我們古代有句話「以五聲聽獄訟」,為什麼他臉紅,為什麼他口吃,為什麼發抖?這時法官必須當面觀察當面判斷,這樣的職業需要長期以來在法庭積累的經驗。在西方國家,尤其在美國和英國,對法官的選擇是非常講究的。有一句古老的諺語叫「法官老的好,律師少的俏」。法官越老越好,老的才有經驗,老了才能對人情世故作出一些判斷。我曾經說我人生中最大的災難就是在大學畢業實習期間去讓我去處理離婚案子,我怎麼去處理?我還勸大家,「一日夫妻百日恩」。像我這樣一個嘴上無毛,從沒結婚的人怎麼給人家說「一日夫妻百日恩」?在英美國家,包括香港,通常不會出現40歲以下的法官,通常從執業十年以上的律師或者檢察官隊伍里選任。
一個法官最不好的是容易被迷惑,經常心裡拿不準。從前有個法官,聽完原告的陳述後對原告說:「你說的對太有道理了。」再聽被告說,說完了,對被告說:「你說得對呀,你說得真有道理。」旁邊的書記員說:「法官大人,不可能兩方面都的對的,因為他們是對立的。」法官說:「哦,搞了半天原來是你說的最對。」法官需要良好的判斷力,法官這個角色不需要搞年輕化。當然年老的需要有一個補償,這個補償是法官基本上沒有退休年齡的限制,不能強制退休。美國的霍姆斯大法官62歲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一直干到91歲。他一坐在法庭上,白鬍子,白頭發,黑法袍,真正給人一種司法的威嚴,這能帶來一種重要的效果。有時候司法處理的問題,不一定有很明確的是與非,沒有什麼真理不真理的問題,司法所解決的問題不過是一種平衡術,這就是為什麼古羅馬人給法律下的定義是「一種公正善良的藝術」。這樣的藝術需要偉大的藝術家來表演。
說明這個道理的一個經典案例是婦女有沒有權力墮胎的問題,女權主義者們的口號是「我的身體我的自由」,老娘要把肚子里的東西做了你管得著嗎?法律,什麼法律!都是臭男人們制定出來限制我們女人的,兩千來的法律歷史都是一部男人欺壓女人的歷史。那天我給我們00級新生開迎新講座,我一看不得了,這屆女生佔百分之六十多了吧,相當可怕。我作為一個男教師深感憂慮。將來恐怕法律要變成女人的聲音了,現在法律基本上還是男人主導的聲音。女同胞認為不允許墮胎的法律是對她們一種不合理的限制。有道理,這種要求一點也不過分。另一方面,保守人士看來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這不是殺人嗎?當然是殺人。搞法律的人在那裡搞了個虛偽的說法,認為人的生命從出生之時開始,這是虛構的東西。真是這樣嗎?不,人的生命是從受孕開始,沒有上半場哪有下半場,沒有十月懷胎,那有一朝分娩。那不是生命是什麼?你為什麼要懲罰在大街上殺人的人,為什麼不懲罰在醫院殺人的人?有區別嗎?我看有區別,區別就是在大街上殺人時對方可以反抗,可以正當防衛,而在醫院殺人這個小生命從來不跟你交涉,從來不搞正當防衛。選擇更殘忍的方式殺人者難道不更應該受到懲罰嗎?我想問問大家這裡面有道理嗎?不。其實法官很難判決這樣的案件,這是一個所謂的「艱難案件」。但法官又不能不判,這時唯一可以求助的是法官的崇高威望。實際上這樣的判決無法獲得人民普遍真正的擁護。現在我最不喜歡法院系統流行的一句口號是:做人民滿意的好法官,做人民滿意的好法院。現在法院正在開展這樣的所謂的「雙滿意」的活動,還要評「雙滿意」標兵。怎麼可能是雙滿意,叫人民都滿意,最多隻有一半的人滿意,那就是勝訴的當事人滿意,敗訴一方的人覺得不滿意,有時甚至勝訴的一方也不見得都滿意,因為許多人覺得勝得還不夠,勝得不過癮可見司法常常在一條艱難的路途上跋涉,作出判斷,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法院必須要有崇高和獨立的地位。
在我們國家這種獨立還不具備。我們講司法獨立,講法院獨立,基本上講的是整個法院系統獨立於外部,而基本上不講法院個人的獨立。有一種說法:現在的法官你控制他還這么差,搞司法腐敗,什麼大蓋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還說法制不健全。我自己正在做個論證,希望人們意識到這種思路可能導致惡性循環,會使我們的法官素質越來越低而不是越來越高。大家想想,我們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下半年的時候對外招考十名高級法官,我知道那個高級是什麼意思,就是處級法官處級審判員。當然從外面招進去就是處級,那對最高法院來說也是破例。然後報紙,電視都來宣傳,最高法院招十名高級法官,條件是大學從事法律教學的正教授,研究所里從事法律研究的正研究員。一級律師,國家機關從事法律工作正處級以上幹部,最後一條是北京戶口。上有一篇文章對最後一條做出批評,題目是《北京是誰的首都》。認為最高法院的這種做法有一種地域歧視。這樣的招法官的做法受到了社會的普遍冷落。到報名那一天,最高法院的工作人員一大早就非常興奮的擺桌子,擺椅子,新聞媒體的「大炮」都架在門口了,天啊,幾天下來就只有幾個人報名。(笑聲,掌聲)這是為什麼?為什麼中國最神聖的司法殿堂對這些學者律師毫無吸引力?而在西方國家,被人們任命為最高法院的法官那簡直是全國甚至全世界矚目的事情,是多麼光榮而神聖的選擇。可是在中國沒有人報。我曾經問過我的幾個同事為什麼不去報,他們說「去哪兒干嗎」?真的是這樣,我跟同學們講過,全國最好的一個位置就是北大法學院的教授,,比那些高官們好得多,收入比他們高,而且還自由,到最高院干嗎?到最高院我可以發表我的文章嗎?不,你發表文章要謹慎,因為人家會以為你代表最高法院,所以最好不要寫文章了。到最高法院做個審判員,我能夠寫體現我的個性的判決書嗎?我應點語言的追求,引證一點國外的判決注釋里有點外文。不行!能不能要求庭長別審我的判決書了,我的判決書是我的判決書,不是庭長的。不行。現行的官僚體系不允許有這樣的個性化的行為存在。那我去干嗎?我在這兒挺好的,從來不會發表文章還要院長審查通過。在最高法院那個毫無個性的機器里做一個毫無個性的螺絲釘,我不去!
法官的獨立性是法官得以公正,得以在社會中展現正義力量的非常重要的保障,而我們現行的法官制度是官僚化,等級化的法官制度,是不可能做到這一點的。《法官法》修改過程中,草案中有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法銜制度」。當時我問法銜制是什麼意思,回答是:因為現在法官外表上看不出來什麼級別,體現不出等級,所以要借鑒軍隊的做法,在外表上加以區別,比如一級大法官,一個大星,二級大法官兩個星。我說你們現在服飾夠別扭的了,還要搞一個法銜制。軍隊為什麼要搞軍銜制,因為軍隊最重要的是服從,軍人應該很清楚的知道應該服從誰,應該指揮誰,那不需要兩個人認識,只要用軍銜來區分級別,以便確立軍隊里的等級,這是軍隊勝利的前提條件。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第一條:一切行動聽指揮,步調一致才能得勝利。但是法官需要這個特色嗎?我們現在在實行四等十二級的制度,不斷暗示法官級別,暗示高級法官可以支配低級法官,低級法官要服從高級法官。司法的行政化非常嚴重,最重要的表現是等級化。科舉制的長期實行使我們今天建立了一個新制度的想像力受了極大的局限,我們設法想像除了官這套評價體系以外還有什麼別的評價體系。比如醫院有處級,局級,副部級,和尚杭州靈隱寺的主持是局級和尚,是政協常委。大學也是,前一段時間我們的報紙登著「教育部決定北京大學是副部級大學,我校校長黨委書記享受副部級待遇」。我說北大真是降尊紆貴,多麼有尊貴的學校,歷史比國家歷史還長,校長地位絕不比國家元首低,何必搞個副部級來當。哈佛大學校長從不把國家總統放在眼裡,他也是個「總統」啊,他的名號和總統的名號是一樣的,唯一不同的是他指揮下的「小國家」歷史比美國的歷史可悠久得多。那才是一個大學的尊嚴。
法袍的第三個寓意是,在法袍這一古老的服裝樣式下,法官必須要維護一個職業的完整,維護行業的悠久傳統,它提醒著我們這種角色的特色。這就涉及到法治的問題。在許多國家裡你會發現,不同的行業對社會變革的反映不盡相同,有的行業喜歡變革,喜歡進步。比如年輕人喜歡社會進步,社會變革;文學家很喜歡社會動盪,詩人很少有人寫歌舞昇平的詩寫出千古詩名的,偉大的詩人都是寫人類的痛苦,社會的動盪,所謂國家不幸詩人幸;當然職業革命家喜歡革命;歷史學家喜歡革命,現在社會平和了,我想寫當代史的人簡直無聊透頂,只能年復一年地寫:「國民生產總值增長了」,誰看啊!但是法律這個行業偏偏培養一個人保守,穩定,不那麼激進,千方百計維護既定價值的習性。可以說,今天所說的「法治」之所以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嚮往,是因為它最大的好處是讓我們受到某種過去的規則的制約。法治有幾條黃金定律,一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律沒有規定的,你盡管去做,沒有人會懲罰你。「法不溯及既往」從前我們審判林彪,四人幫,覺得那是國家法制民主的里程碑,今天回過頭一看,好象還是存在某些問題。因為審判時用的1979年制定的法律,而他們犯那些有罪的事都是文革期間,這就違反了法治的原則,開了一個相當不好的先例。規則一定是提前存在的,行為是後來發生的,這樣的法律才可以遵循。法官每遇到一個案件,他不由自主的就回頭看,看過去發生的種種,看有沒有法律的規定。這個法律在有些國家能延伸到兩百年前,在英國有些法官,現在還在引用14世紀的法律或判例。托克維兒說:「英國人喜歡他們的法律並不是因為他們的法律好而是因為他們的法律老,」老的才是好的。《封神演義》里的申公豹腦袋被人砍下來了,後來發現砍錯了又給安上去,結果安倒了,臉到後面去了。申公豹走路的時候往前走就是往後走,往後走才往前走。我們今天的語言里也有,說未來的時候我們說「今後」,說過去的時候我們說「從前」我們的文化到底後走還是朝前走搞不清楚。我們的記年方式和西方人不一樣,西方公歷永遠向前走,我們六十年一甲子,是繞著圈子走。
法律家就是不停的朝後看,總是用過去的規則來限制今天的行為。當政治家頭腦發熱的時候。法律學家總是拽拽他的衣袖或者給他當頭棒喝。這種穩健的保守主義在許多社會里創造了重要的價值。加上法官年齡老的特徵就使得法律家保守的特徵更顯露無遺。另外,又加上法官不受民意制約,更使得法官可以深謀遠慮。在每個這個民主的國家裡,三權之中的司法權,老百姓拿它沒辦法,總統任命法官,全國聯邦法院的法官八百多人全部由總統任命,這本身就不是一個民主的程序,而且總統一旦任命,法官就變成了斷線的風箏,總統沒辦法控制他,每個法官都保持嚴格的中立。人民沒辦法控制他,法官在他的正當行為期間終生任職。我們發現三權分離的制度是民主政體與貴族政體相互妥協的產物,尤其是在司法領域中。總統這邊,老百姓不高興他就當不了,當上了老百姓也不高興,過四年他就要下來;議會所有成員都是民選產生的,但司法老百姓就無可奈何。而且,憲法中明確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減少法官工資的法令"這是憲法里唯一規定的一個行業工資問題。國會議員是靠不住的,但有一個行業大家都認為是靠得住的那就是法官。為什麼法官不是民主產生,不受民意制約,反而是靠得住的?這是我們研究美國民主制度應該特別注意的問題。
我們現在法官穿的服飾是新派服飾,不能提醒我們注意這個古老的行業,他談不上提醒法官決策是保持連續性,要注意與傳統的契合。
前不久,我在法學院的一次演講中提到,我們現在司法制度的建設有四大矛盾,第一個大矛盾是:這個社會長期以來沿襲下來的中央動員型的治理傳統與司法獨立之間的沖突。我們喜歡最上面有核心,中間有一把手,都團結在核心周圍,服務中心工作。這種情況下,司法的中立,獨立,消極性得不到理解。第二個大矛盾是:「依法治國」要求的法院居於權力的真正核心和現在實際上法院等司法機關處於邊緣化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黨內政治局委員都不是,只要看這一點就知道他們根本不佔決策的核心位置,這種實際的邊緣化造成了法院現在的矛盾,一方面想討好真正的權力核心,但結果是自己越來越卑下,越來越低賤;一方面為了向社會顯示他有力量,在社會中窮兵黷武,搞什麼「執行會戰」。結果愈發邊緣化。第三個矛盾是:「依法治國」要求的法律單極化和實際法律的多極化的矛盾。「依法治國」要求法律規定自成體系。是由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一套規則,由最高法院作為最終的裁判機關來加以解釋。而在實際上,有法律效應的東西多極化,我們經常看到法外有法,法上有法。比如現在流行的「雙規」,黨的紀檢部門可以讓一人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代問題,這涉及到人身權利,這樣的權力本來只有司法機關以及公安機關在嚴格遵循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才能夠行使。法律之外分明有許多規范超越了法律。最後一個矛盾是巨大的改革熱情和相關知識積累不足之間的矛盾。我們改革熱情很大,不斷推出改革新舉措,個案監督,錯案必糾,對外招考法官,電視直播庭審,但這些措施相互矛盾相互沖突,這就證明了在相關決策者的心目中,什麼叫法庭,什麼叫法官並沒有一個清晰的了解,所以我們的目標並不清楚。
中國是一個古老的具有悠久文明傳統的國家,在追求一個更加合理的社會過程中,離不開一個良好的法律制度。我相信,司法改革可能會成為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的突破口,也可能是風險最小收益最大的突破口 。所以我想,在座無論是不是學法律的,都應該背負起一個義務,那就是以各自的方式推進國家的相關制度,無論是政治制度還是法律制度朝向一個民主,自由,開放,多元的方向發展。我總是想,我們國家在奧運會上可以獲得金牌的第三名,為什麼不能在民主和法制的建設上排名世界第三呢?我相信我們中國人是有這個智慧和能力的。

⑤ 法院書記員的服裝是什麼樣子

法院書記員的服裝是統一的。林區中院舉行了新式法官服換裝儀式,我院首次為聘用制書記員統一配發了制服,全體書記員著新式法官服集體亮相並合影留念。換上新式法官服後,大家意氣風發,精神抖擻,展現出了新時期法院書記員精神飽滿的新形象。

莊重的灰色凸顯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嚴謹端莊的形象。院長張天林高興地說:新式法官服是書記員同志們人生中第一套職業服裝,能夠增強大家的自我認同感和職業責任感,很有實際意義。書記員們紛紛表示,在今後的工作中要以全新的姿態、全新的標准嚴格要求自己做好司法工作。



(5)90式法官制服擴展閱讀:

《法官服裝發放規定》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編制內新分配的大學生和新招乾的人員,在一年見習期內,不配發服裝。新調入人員在被任命審判職務前,因工作需要必須著裝的,可發給機動服裝。被正式任命審判職務後,已發的機動服不再收回,並從任命時開始計算服裝使用年限。

第十五條著裝人員離退休後,不再發給服裝。著裝人員離崗學習一年以上的,學習期間不連續計算服裝穿著年限,復崗後應減去在校學習時間並按規定隨季換裝。

⑥ 法官服的法官服樣式

法官服是法官在上班時間和執行任務時穿的制服。
法官在春秋季上班時間和執行任務時穿的制服。

⑦ 中國法官法袍制度何時開始的

法袍……2000式審判服
《我國法官制服進行重大改革》
本報北京3月8日訊 記者劉曉林報道:記者從最高人民法
院獲悉,經國務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等單位今天聯
合發出通知,對現行法官制服進行重大改革。
新式法官制服的特點是取消了肩章和大沿帽,採用法官袍
和西服式制服佩戴胸徽兩種款式。
我國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統一著制式服裝始於1984年。最高
人民法院在設計新式法官制服時,廣泛聽取和徵求了各方面的
意見,取消了肩章和大沿帽等軍事色彩較濃的裝飾。新式法官
制服統稱「2000式審判服」,分法官袍和西服式制服佩戴胸徽
兩種款式。據了解,新式法官制服今年將先在最高人民法院和
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以及深圳、大連、青島等城市的人民
法院試穿,其中法官袍將在上述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法
院試穿,待明年定型後再統一組織全國法院換裝。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0年03月09日第4版)

⑧ 新版法官服夏裝被吐槽了,這種制服怎麼設計出來的

經專業人員設計,廣泛徵求意見,最終形成了2017版法官服夏裝款式

這幾天,微信朋友圈傳著關於新款法官服夏裝的各種被吐槽。作為一名與法官服已經無緣12年的人,似乎已經無權對之置喙了。

但在這個周末,看著這樣的新聞不由想起了大約是2001年第一次換裝的情景。一個人總想起往事,是進入老年的標志之一啊。但我總是想起,不但想起而且要記下,因為那是一段經歷。

我1996年進法院時著的是84式制服,這完全是軍警式制服的法院版,後來民間流傳有「大蓋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的順口溜,來源就於茲。

大約在2001,法院伴隨著當時的去行政化、司法改革,開始配發了2000新式制服,那就是以法袍為代表的文官式服裝。

這套制服夏裝款全國法院從2001年5月1日起正式穿著,當然正如上級文件和精神傳達一樣,制服的配發也是先中央後地方,層層落實。

到了我們最低一級的基層法院,已經是9月中旬的事了。我剛剛從文檔里搜索出2001年9月18日原任法院院長《石維雲院長在換裝儀式上的講話》。讀罷,真是讓人感慨萬千,16年前的往事。

⑨ 法官服的介紹

法官服是法官的工作制服,法官服樣式主要有:春秋裝、男式風衣、女式風衣、男式夏裝、女式夏裝、法官袍(男女一致),上班時間和外出執行任務時,夏季時穿夏裝,冬季時穿風衣,開庭一律穿法官袍。

⑩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服標准在哪裡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具體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的通知
(法[20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已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2013年1月23日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
為規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著裝行為,樹立和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人民法院實行統一著裝,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幹警精神風貌的綜合反映,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長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飾等。
第三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原則上不得穿著審判制服。
第四條審判制服應當按照規范配套穿著,審判制服不得與非審判服裝混穿,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執行任務時,制服的季節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條著裝換季日期視各地季節、氣候、溫度變化情況,由各級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統一要求。
第六條著短袖夏服時,淺月白色短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七條著長袖夏服時,淺月白色長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扎系於褲(裙)腰內,佩戴小法徽,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八條著春秋服、冬服時,上身內穿白色長袖襯衣,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襯衣下擺扎系於褲腰內。領帶下沿應與皮帶扣位置大致相當。
第九條法袍的穿著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著規定》執行。
第十條法徽應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僅限於審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穿著審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開庭審判必須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與口袋上沿平齊。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於上衣左胸駁頭裝飾扣眼處;女式制服法徽佩戴於與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門襟與袖籠之間中央處,高度為第一紐扣與第二紐扣之間二分之一處。
法袍在製作時法徽已綉好,不再單獨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場合執行公務、參加集體活動、會議及大型集會時均應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條穿著審判制服,應當做到服裝整齊潔凈,儀表端莊得體,注重禮儀規范,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懷、趿鞋、挽袖、卷褲腿和外露長袖襯衣下擺。
(二)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不得留怪異發型。男性人員不得留長發(發長側面不過上耳沿,後面不過衣領)、蓍胡須,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人員留長發者不得披散發,不得染指甲、化濃妝,不得佩戴耳環、項鏈等首飾。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其他飾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五)不得穿著審判制服從事與法院工作性質和工作人員品行不符的活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違紀違法被停職或因涉嫌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及其他不適宜或不需要著裝的情形,不得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條著裝人員應愛護配發的審判制服及其配飾。因公損壞、損失的,經審查批准,予以補發。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著裝行為。對違反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工作人員,視情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著裝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法院專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中有關條款不再執行。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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