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商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是不是必須穿制服
是的,必須穿制服。
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著裝規定、工商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必須著裝並帶執法證以備出示。但在不上班的時間或到市場、商場等有關地方購物或消費時、禁止著裝。
主要職責
1、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2、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3、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4、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❷ 市場監管局制服什麼時候配備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制服主要發給所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在職人員。
原則上,為減少重復和浪費,發放方式如下:原工商系統現有執法人員制服不宜再發放,以更換新標識為主;質檢總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執法人員將換上新制服和新標識。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
❸ 法律規定哪些執法部分必須統一制服
軍隊,武警部隊,警察(公安、國安、司法、監獄、海關緝私、各部屬公安),海關,稅務,以及工商、衛生檢疫、城管、綠化管理、市容監察、路政、港務等政府行政機關下屬執法隊都需要統一制服。
一、執法部門的釋義:
指的是通過政府確定的職能配置具體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某種執法職責的部門。
一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獨立於政府部門之外的授權組織,如郵政局、煙草專賣局等;另一種是隸屬於政府部門的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植物檢疫機構、動物檢疫機構等。二是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
一般指行政執法:
1、公安部門有:國保、治安、出入境、巡警、交管、消防、邊防、網監。交通部門有:公路、水路、海上、港口。
2、文化部門有:市場,互聯網路,工商部門,稅務部門,林業部門,水利部門,環保部門,廣電部門,海關部門,計生部門,安監部門。
3、氣象部門:防雷,衛生部門,防疫。
4、建設部門:城管,物價部門,質監部門,葯監部門,煙草部門等。
二、行政執法的含義
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依照行政執法程序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具體事件進行處理並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與義務的具體行政法律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履行國際條約時所採取的具體辦法和步驟。
是為了保證行政法規的有效執行,而對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執法的含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執法是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它是行政主體執行、適用法律處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對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事項及個人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簡便、以效率為優先特徵的行政程序。
2、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執法則無論是直接執行法律。還是直接執行法規、規章,都是將法的規范直接用於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現實社會關系,並最終實現法對社會的調節。
3、行政執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其行為效力僅限於特定人、特定事。
❹ 工商局的制服是什麼顏色
工商制服顏色由原藍灰色改為藍色,夏服和襯衣均為原來的淺藍色。夏服、春秋服保留原款式,冬服款式同春秋服,立領改為翻領,大衣由長大衣改為防寒服和制式中長大衣。
男大檐帽和棉帽均為原款式,女帽由大檐帽改為平頂小檐帽。工商標志由肩章、領花、胸徽、紐扣組成,標志的設計在保留原有紅盾標志的基礎上,由葵花飾物、「工商行政管理」六字等組成,顏色保留了原工商標志的紅色和金黃色的主色調。
除以上規定的著裝人員外,其它人員一律人得著裝。公安機關和勞改勞教系統未著裝的在編幹警,如工作需要臨時穿警服的,可發公用警服。已發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後新增人員需著公用警服的,要嚴格審批手續,只發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頂,大衣一件。
服裝面料和供應標准:除對外開放口岸檢查檢驗機構涉外工作人員和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武漢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繼續著毛滌混紡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著裝人員一律穿化纖面料制服。供應品種公限外裝,不供內裝。公安幹警的絨衣、絨褲、蚊帳、掛包等,相應取消。
❺ 我國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著裝是什麼樣子的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制服著裝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隊伍建設,規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行為,根據《工商行政管理制式服裝管理辦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的制式服裝,佩戴統一的標志。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必須按本規定著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裝,佩戴標志,保持儀容嚴整、著裝整齊、舉止端莊的儀表形象。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上崗時,應穿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一) 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二) 到經營性場所消費的;
(三) 女姓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 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職、接受審查的;
(五) 辭職、調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
(六) 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況。
第六條 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應按規定佩戴帽徽、肩章、領花、胸徽。不得佩戴其他與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或者執法公務無關的標志。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時,應當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男性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大檐帽前緣與眉同高,女姓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卷檐帽前緣稍向後傾。戴冬帽時,護腦下緣應當距眉一至二指。在室內脫帽後應將其掛在衣帽鉤上(帽徽朝下)。立姿可以將帽用左手托夾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
第八條 著裝時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扣好領鉤、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二)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著春秋服、冬服必須內穿制式襯衣,並扎系制式領帶。
(三)男、女長袖立領襯衣作外穿時,下擺應扎在褲腰內,扎制式領帶;著短袖立領夏服時,下擺應扎在褲腰內;著短袖開領夏服時,下擺不扎在褲腰內。
(四)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染彩發、化濃妝;不準戴外露飾物。
(五) 男性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不得留長發、大鬃角、剃光頭或者蓄鬍須。
(六) 應當舉止文明。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七) 應當隨身攜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制發的執法證件。
(八) 通常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時應穿皮鞋(含涼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過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過3厘米;不得赤腳穿鞋或赤足。
第九條 兩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著裝巡查或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給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調離、退休,其帽徽、肩章、領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標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單位制服管理部門。
❻ 工商執法檢查幾個人才能執法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7年第28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公正、公開、及時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三)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五)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
第四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加強監督,發現錯誤,及時糾正。
第二章 管 轄
第五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縣(區)、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許可權,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
第八條 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媒介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十條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將案件移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案件屬重大、疑難案件,或者由於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
第十三條 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管轄權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的管轄機關。
第十四條 跨行政區域的行政處罰案件,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做好協調工作。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配合異地辦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案件。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第一節 立 案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於兩人。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核發或者授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二十二條 需委託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調查函,受委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將無法協助的情況函告委託機關。
第二十三條 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於證據的規定,並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辦案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詢問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應當製作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塗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辦案人員亦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 辦案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及證明人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並由材料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六條 辦案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本,由證據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取得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取得的證據,應當具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
第二十八條 對於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辦案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製件,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等情況。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九條 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場,並製作現場筆錄,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由辦案人員、當事人、第三人簽名或者蓋章。
必要時,可以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情況。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抽樣取證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辦案人員應當製作抽樣記錄,對樣品加貼封條,開具物品清單,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封條和相關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抽樣機構或者方式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委託相關機構或者按規定方式抽取樣品。
第三十一條 為查明案情,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鑒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出具載明委託鑒定事項及相關材料的委託鑒定書,委託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沒有法定鑒定機構的,可以委託其他具備鑒定條件的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有鑒定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加蓋鑒定機構公章。
第三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三十三條 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並當場交付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三十四條 對於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採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情況及時採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鑒定的,及時送交有關部門鑒定;
(三)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決定查封、扣押;
(五)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三十六條 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查封、扣押手續。
第三十七條 扣押當事人托運的物品,應當製作協助扣押通知書,通知有關運輸部門協助辦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八條 對當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違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責令當事人取出;當事人拒絕取出的,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將其取出,並辦理扣押手續。
第三十九條 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對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直接先行處理的,或者當事人同意先行處理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在採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後可以先行處理。
被查封的物品,應當加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封條,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
第四十條 查封、扣押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違法行為無關或者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達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將查封、扣押的財物如數返還當事人,並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 必須對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進行檢查的,應當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物等措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書面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履行。
第四十三條 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求當事人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或其他材料上註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辦案人員迴避;辦案人員認為自己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迴避。
辦案人員的迴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四十五條 案件調查終結,或者辦案機構認為應當終止調查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交由核審機構核審。調查終結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及其證明事項、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理由、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
(二)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予以銷案的;或者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予行政處罰的;或者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交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或者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說明擬作處理的理由,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第三節 核 審
第四十六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轄區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審案件的類型和范圍。
第四十七條 案件核審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實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員負責核審。
第四十八條 核審機構接到辦案機構的核審材料後,應當予以登記,並指定具體承辦人員負責核審工作。
第四十九條 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確;
(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條 核審機構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以下書面意見和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定性准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辦案機構意見,建議報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告知當事人;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處罰不當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修改;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補正;
(四)對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糾正;
(五)對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已超過追責期限的案件,建議銷案;
(六)對違法事實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案件,建議不予行政處罰;
(七)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按有關規定移送;
(八)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一條 核審機構核審完畢,應當及時退卷。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
第五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准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
採取口頭形式告知的,辦案機構或者受委託的機關應當將告知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採取書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也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還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採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自當事人簽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或者辦案機關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前款規定的郵寄送達,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間沒有收到的,應當自實際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行使權利。
凡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於聽證范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程序,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專項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後,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採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第四節 決 定
第五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
第五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重大、復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重大、復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范圍,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
❼ 實施簡易處罰程序,執法人員一個人可以執法嗎
通常來講,執法人員必須是兩人或者是兩人以上來保證對於這個案情的判斷有一個公平的標准,不過在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當中,有一個人是也是可以的。如果在實行行政處罰的時候使用了簡易程序的話,那麼執法人員,也可以是兩人或兩人以上,當然也可以是一個人。例如在交通事故當中,交警就可以一個人對於肇事的雙方作出行政處罰。
❽ 國家消防到企業執法不穿制服一人執法合法嗎
凡是執法部門辦理公務,按照規定必須兩人以上才可以的。一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一個人不能單獨執法,更不能著便衣執法(便衣警察除外)。
❾ 工商所執法人員浙J06141 為朋友出頭不分青紅皂白態度極其惡劣作為一名想維護自己權利的市民請問打哪裡投訴
在中國談法制?痴人說夢而已。百姓對百姓,可以。政府對百姓,可以。政府對政府,也可以。唯獨百姓對政府,不可以。
❿ 我國行政執法制服有幾種,分別是什麼單位
目前著軍裝式制服的單位有:軍隊,武警部隊,警察(公安、國安、司法、監獄、海關緝私、各部屬公安),海關,稅務,以及工商、衛生檢疫、城管、綠化管理、市容監察、路政、港務等政府行政機關下屬執法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