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規范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
規范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必須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研究決定,不得以付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各單位要制定領導班子議事規則,做到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公正合理。各領導班子集本決策過程應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醞釀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
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召開相關會議徵求意見,並採取各種方式進行公開,擴大人民群眾參與度。
2、「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三重一大」事項內容涉及多個機構的,有關機構應事先做好溝通協調,對存在較大分岐意見的議題,一般不提交黨政領導班子會討論。
3、按照程序提議。有關部門提請黨政領導班子會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須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報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確定,除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4、做好相關准備。要准備好有關議題材料,包括議案、科學論證材料等,與會議通知一起提前發給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保證參加人員有充足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二、集體決策
1、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到會方可召開。
2、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時,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
因故未到會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
3、逐項作出決策。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對意見比較一致的議題,形成會議決定;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作決策;
特殊情況,可將爭論情況報告上級黨委、政府或主管部門,請求裁決。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其他方式進行。
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按照規定進行表決。對「三重一大」事項,要以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到會超過半數同意後形成決定。
4、形成會議記錄。集體決策時的討論和表決情況要記錄在案。會議記錄包括具體討論事項、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表決意見和理由、決策形式、決策結果和負責落實責任人等內容。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一般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執行單位和人員。要做好會議文件、記錄等資料的歸檔工作。
5、組織列席旁聽。黨政領導班子會議可根據內容,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和相關職能部門、監督部門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就討論的議題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區直部門單位召開涉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黨政領導班子會的,必須邀請相應紀工委監察分局書記或副書記列席會議,並提前告知所要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
參加或列席所統管和聯系單位有關會議的紀工委監察分局幹部,行使監督權、詢問權和建議權,主要負責對重大事項決策實施全程監督。
三、決策執行
1、「三重一大」事項經黨政領導班子會議決策後,由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黨政領導班子會應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2、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委、政府反映意見。
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召開黨政領導班子會重新作出決策;
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後及時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黨政領導班子會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後,按新的決策執行。
充分認識規范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規范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對進一步加強民主集中制建設,促進各級領導班子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充分發揮領導班子集體領導的作用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有效防止領導決策失誤、行為失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B. 什麼是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最早源於1996年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對黨員領導幹部在政治紀律方面提出的四條要求的第二條紀律要求。
實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貫徹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內容,是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體現,是加強領導班子監督的重要途徑。
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對加強黨內民主與監督,促進反腐倡廉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單位三重一大制服擴展閱讀:
當前,在執行三重一大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具體表現在:
1、對制度內涵的理解不深入。有些單位對實行三重一大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不少人將其簡單理解為一種單純的集體決策行為。
2、對具體事項的界定不清晰。有些單位領導班子對於哪些具體事項屬於三重一大范疇還不能准確區分到位,對需要集體決策的內容、資金的性質和數量以及重要崗位的界定等不夠明確和清楚。
3、議題事項的透明度不夠。有些上會研究的三重一大議題僅局限於決策環節,決策是否執行、如何執行、執行效果等情況,很少在事後對決策執行的情況在會上進行反饋和通報。
C.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什麼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指,國有企業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制度。
「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決策原則。國有企業應當健全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要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1、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並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2、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後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3、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4、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推進國企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D.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中包括哪些內容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中包括:
1.集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
2.在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3.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
4.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但尚未調查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作決策。
5.集體決策時的討論和表決情況要記錄在案。領導班子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應通報有關部門(單位)。
6.領導班子可根據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議題內容,邀請相關科室部門(單位)和紀檢監察部門及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4)單位三重一大制服擴展閱讀:
三重一大目的:
為貫徹民主集中制,進一步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質監系統實際,制訂我局領導班子貫徹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制度(以下簡稱「三重一大」)。
適用范圍
1.研究決定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內重要法規和國家重要法律法規及上級組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
2.研究決定質監事業發展規劃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3.研究決定市局管理幹部的推薦、提名、錄用、任免、獎懲和後備幹部人選。
4.研究決定職責范圍內的財務預算、大額度資金管理使用、重要項目的安排等重大事項。
5.研究決定職責范圍內的其他重大事項。
參考資料:益陽市質量監督局:通知公告
E. 「三重一大」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三重一大」的具體內容是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
1、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
2、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
3、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
4、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
通過本次自查活動,本單位幹部職工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是認可的,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1、「三重一大」基礎資料的整理不及時、不規范;
2「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相關制度還需進一步完善。
下一步,單位將及時整理「三重一大」的文件材料,分門別類進行編號並及時歸檔,同時,進一步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執行監督制度,緊密結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考核和領導幹部民主測評,結合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採用多種形式,不定期地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修正制度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大力加強「三重一大」風險識別和監督檢查。持續建立完善公司「三重一大」 決策流程、懲防體系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制度流程,建立健全聯合監督檢查體制機制,公司風險控制、人力資源及紀檢監察等部門依據相關監督規定。
通過領導班子述職議廉、民主生活會、黨風廉政建設問卷調查、幹部考核、專項檢查、內部審計等多種方式,對「三重一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了制度執行有力、落實到位。
F. 什麼是國有企業的三重一大
「三重一大」即重要幹部任免、重大事項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通常和「三重一大」一起提的是「三重一大」制度,該制度是指「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一項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是為提高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公開化的一項根本制度,它有利於更好的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也更有利於對重大事項決策和大額資金使用方面的管理和監督。
「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決策原則:
國有企業應當健全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的科學性。
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G.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什麼
「三重一大」,即: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 「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簡稱「三重一大」制度) 。
基本原則:
1、科學決策原則;
2、民主決策原則;
3、依法決策原則;
4、公開決策原則。
1、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並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2、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後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3、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4、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H. 什麼是"三重一大",有什麼要求
一、「三重一大」的內容:
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
二、「三重一大」的要求:
1、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必須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研究決定,不得以付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2、各單位要制定領導班子議事規則,做到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公正合理。各領導班子集本決策過程應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集體決策
1、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到會方可召開。
2、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時,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