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吊車的安全操作規程
吊車又稱起重機。
一、起重機應由經過專門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並經安全環境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的專職司機操作,起重機司機應操作與操作證相對應的起重機械。
二、起重機司機應嚴格按照工地制訂的維護保養計劃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每天班前、班後檢查情況、維護保養情況、工作內容、交接班情況應如實填寫在施工機械運行維護保養記錄中。
三、新安裝、經過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起重機性能試驗的有關規定進行負荷試驗。試驗合格並辦理相關手續和安全准用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四、起重機司機班前、班後必須嚴格按照《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每日檢查,確認起重機無任何故障和隱患時方可開始工作。
五、起重機司機與起重指揮人員應按各種規定的手勢或信號進行聯絡。作業中,司機應與起重指揮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信號。但在起重作業發生危險時,無論是誰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司機應立即停車。
六、司機在收到指揮人員發出的起吊信號後,必須先鳴信號後動作。起吊重物時應先離地面試吊,當確認重物掛牢、制動性能良好和起重機穩定後在繼續起吊。
七、起吊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鋼絲繩在傾斜狀態下去拖動被吊的重物。在吊鉤已掛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位置或作旋轉運動。
八、重物起吊、旋轉時,速度要均勻平穩,以免重物在空中擺動發生危險。在放下重物時,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損壞。吊長、大型重物時應有專人拉溜繩,防止因重物擺動,造成事故。
九、起重機工作時,與起重作業無關人員嚴禁在起重機上逗留。
(1)塔吊安全管理制服擴展閱讀:
安全指南
1、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弔;
2、指揮信號不明確不弔;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不弔;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弔;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弔;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時不弔;
7、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弔;
8、被吊物稜角處與捆綁鋼絲間未加襯墊時不弔;
9、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弔;
10、吊車保險裝置不齊全,不可靠不弔等。
起重吊裝
起重吊裝「十不弔」規定: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
2. 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
3. 鋼筋、型鋼、管材等細長和多根物件必須捆紮牢靠,多點起吊。單頭「千斤」或捆紮不牢靠不準吊。
4. 多孔板、積灰斗、手推翻斗車不用四點吊或大磨板外掛板不用卸甲不準吊。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拼吊。
5. 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吊磚必須使用磚籠,並堆放整齊。木磚、預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妥,疊放不齊不準吊。
6. 樓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附著的物件不準吊。
8. 多機作業,應保證所吊重物距離不小於3米,在同一軌道上多機作業,無安全措施不準吊。
9. 六級以上強風區不準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載荷不準吊。
『貳』 建築施工塔吊安全培訓的內容有哪些
一、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學習
1、《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2、《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2014年修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作業時存在的危險因素:
觸電 物體打擊 高處墜落 其它傷害
三、安全注意事項
1、塔吊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2、嚴禁酒後上崗,嚴禁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聽收音機、玩手機等)。
3、熟知和掌握塔機的性能,經常檢查各機械部件是否正常,發現故障要及時排除,對自己不能排除的要上報領導派專業人員維修,嚴禁帶病作業。
4、吊車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必須服從。
5、吊車司機在起吊時要鳴鈴示警,必要時在吊運中也要鳴鈴,通知受吊物威脅的地面人員撤離。
6、吊車司機必須熟練掌握通用手勢信號和有關各種指揮信號,必須與指揮人員相互密切配合。
指揮人員所發出的信號如有不明確的時候,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待明確信號後,方可繼續操作。
7、塔吊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起重作業「十不弔」規定:
1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
2信號不清楚不準吊;
3吊物下方有人不準吊;
4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5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6斜拉斜牽物不準吊;
7散物捆紮不牢不準吊;
8小零散物料無容器不準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規定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8、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下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9、吊運任何東西時,指揮人員必須確認降落區域安全,方可發出降落信號。
10、停止作業前必須切斷操作室電源。
11、有權對危險作業場所提出安全防護要求,拒絕執行違章指揮指令。
12、有義務提出改進安全管理及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和建議,並監督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事故應急程序
發生事故時,發現人應立即報警。事發現場有關負責人接警後要立即組織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按照「先救人,後護物」的原則,開展自救工作。在組織自救時,注意保護救援人員的安全,防止發生後續事故,同時以最快的速度向直管領導報告事故情況(主要包括事故類別、傷亡人數及傷情、組織自救的大致情況等);直管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作出相應的反應,同時應立即報告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項目應急救援預案。
事故自救程序:
1、迅速檢查事故現場安全狀況,確認無危險因素後,立即對事故受害人進行救援。
2、將事故受害人轉移到安全地點。
3、利用各種有效的方法報告事故情況,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
4、檢查傷者傷情,根據傷者傷情,對其採取止血包紮、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擠壓、骨折固定等急救措施。
5、盡快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
賽為安全-安全培訓
『叄』 塔吊使用中的八嚴禁是什麼
塔吊使用中的八嚴禁如下:
1、起重量、起升高度、變幅等安全裝置顯示或接近臨界警報值時,司機必須嚴密注視,嚴禁強行操作。
2、嚴禁重物自由下落,當起重物下降接近就位點時,必須採取慢速就位。
3、嚴禁用吊鉤直接懸掛重物。
4、操作室內,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嚴禁放置易燃物和妨礙操作的物品。
5、起重機嚴禁乘運或提升人員。起落重物時,重物下方嚴禁站人。
6、嚴禁由塔機上向下拋擲任何物品或便溺。
7、嚴禁超載和違反操作程序。
8、嚴禁帶載變幅。允許帶載變幅的起重機,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不得變幅。
塔吊使用操作規程:
1、使用前,應檢查各金屬結構部件和外觀情況完好,空載運轉時聲音正常,重載試驗制動可靠,各安全限位和保護裝置齊全完好,動作靈敏可靠,方可作業。
2、 操作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步操作,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操作手柄歸零,待電機停止轉動後再換向操作,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3、設備在運行中,如發現機械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待故障排除後方可進行運行。
4、嚴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後作業,嚴禁以行程開關代替停車操作,嚴禁違章作業和擅離工作崗位或把機器交給他人駕駛。
5、裝運重物時,應先離開地面一定距離,檢查制動可靠後方可繼續進行。
(3)塔吊安全管理制服擴展閱讀
塔吊操作安全要求:
1、塔吊司機和信號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由有關部門發給合格證,而且注意司機所學習塔型是否與實際操作的塔型一致。
2、實行專人專機管理,機長負責制,嚴格交接班制度。
3、新安裝的或經大修後的塔吊,必須按說明書要求進行整機試機運轉。
4、塔吊距架空輸電線路應保持安全距離。
5、司機室內應配備適用的滅火器材。
『肆』 塔吊作業注意事項
塔吊作業注意事項
1、在塔吊施工前,工地施工、監理方當十分注意當地的風力,在風速大於15米/秒時,塔吊團隊應停止施工,注意休息。
2、各單位要針對惡劣天氣,強化救援隊伍、配備救援物資和設備,對高處作業人員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大風4級以上應停止易產生揚塵的作業,大風6級以上禁止高處作業。嚴禁雨雪、大風等天氣強行組織室外施工作業,如果出現大雪天氣,要及時清除施工現場的積水、積雪。如塔吊頂部、在建設施頂部出現超出設計承載力的較厚積雪時,必須組織人員撤離。
3、冬季施工閑暇時,塔吊尾部當朝向西北方向,吊鉤要收縮到操作室,可留小段距離,如果四周無障礙物的話,可任其自由隨風搖擺,吊鉤距離塔臂可控制在3至5米間,切忌過長。
4、由於冬季是塔吊安裝、塔吊拆卸的高峰期,也是高空作業危險期,故必須對使用或出租的塔式起重機械進行產權備案,在塔吊安拆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作業。考慮到冬季風大、雨雪增多等氣候因素,作業前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嚴禁違規操作。
停工後的塔吊維護
1、通常北方冬季氣溫較低、風比較大,這些情況對塔吊非工作狀態下的穩定性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因此要先加固底座,底座上要有足夠的壓重塊,且固定牢靠,錨定裝置要可靠。
2、在塔吊停工保養前,應全面檢查一下整機各處的表面漆膜。對漆膜的破損部分,應重新把構件表面清除干凈,塗以防銹漆和裝飾漆膜,以保護在降雨雪後金屬表面不被銹蝕。
在塔吊的活動部分,如起重臂與塔頂的交接處,也要認真做好防銹工作。先用柴油把這些部位刷洗干凈,去掉可以導致銹蝕的雜質、水分、銹斑等,然後塗上一層潤滑脂。
3、在塔吊停工後應立即進行維保工作,定期檢查和保養制度;在來年使用前也應注意檢查塔吊各個部件是否完整,拆下活動的部位重新組裝上及調整好以及修復制動等部分零件。全部檢查完後方可進行開工。
塔吊安全運行管理措施
1、起重機的安裝、預升、拆卸必須按原廠規定進行,並制定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進行,並有技術人員在場監督。
2、起重機安裝後,在無荷載的情況下,塔吊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3、作業前檢查傳動機構正常,主要部位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正常,各機構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後方可操作。
4、操作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運轉換向應將控制器回零,電機停止轉動後在轉向一方,嚴禁急開急停。
5、提升重物時,嚴禁自由下降,提升重物平移應高出起跨越的障礙物0.5米以上。
6、作業後,吊臂應轉向順風方向,放鬆回轉制動器,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米處,因1#塔吊目前不能360度運轉,作業後應拋錨固定。
7、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穩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維修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8、附牆的距離,撐桿布置方式及相互間隔應符合原廠規定,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
9、所有操作機指揮人員應持證上崗,嚴格遵守十不弔准則。
塔吊十不弔准則
(1)超負荷不弔
(2)歪拉斜吊不弔
(3)光線陰暗不弔
(4)指揮信號不明不弔
(5)捆綁不牢不穩不弔
(6)吊物上站人不弔
(7)重物邊緣鋒利無保護不弔
(8)埋在地下的物體不弔
(9)重物超過人頭不弔
(10)安全裝置不靈敏不弔
『伍』 塔吊管理制度是什麼
塔式起重機管理制度
第一條 每台塔吊應按項目施工需要配備相應的司機、信號工和相應的掛鉤工,其中塔吊司機從事本工種時間不得少於2年,信號工從事本工種時間不得少於1年。上述人員應保持相對固定,進場後報項目動力組登記備案,參加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塔吊司機、信號工應持合格有效證件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塔吊駕駛、信號指揮工作。
第二條 塔吊司機、信號工、掛鉤工須認真執行項目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交底、群塔作業方案作業,遵守勞動紀律,杜絕違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
第三條 塔吊司機、信號工、掛鉤工禁止酒後作業,並應合理排班,避免疲勞作業。
第四條 塔吊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十不弔」准則:
1、被吊物體超出本機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弔
作業前,信號工應根據吊運物資選用相應粗細和長短的吊索繩,吊物重量不得超過鋼絲繩、卸扣等吊索具的最大安全荷載、塔吊最大起重量或不同幅度相應起重量,但不得用過粗的鋼絲繩吊運過輕的物件,避免輕物脫繩。
2、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弔
2.1禁止用塔吊硬拉硬拽被卡在鋼筋或混凝土中的機具、物料等;
2.2現場已澆築的混凝土而未經完全拆卸的模板須撬松動方可吊運。
3、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弔
塔吊作業應保證足夠的照明,如作業區域光線陰暗則不得進行吊運作業。
4、指揮信號不清不弔
4.1塔司、信號工應加強溝通,語言應明確、精練、清晰;發音盡量標准,語調盡量平和;
4.2信號指揮一律使用對講機,一經統一調頻後應鎖定頻率,不得隨意調換。如出現其它信號串入,應立即報告項目動力組,經協商後統一調頻;
4.3為避免塔吊之間或其它信號相互干擾,信號工在發出信號時應先指明塔吊編號(如指揮1#塔起鉤應發出「1#塔,起鉤」命令)。
5、零散物件無容器、散物捆綁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弔
5.1長、短鋼筋或鋼管不能混吊;吊運長鋼筋時,吊點之間的鋼筋不能呈現下弧狀;
5.2長、大物資注意綁扎牢固;吊運料斗(包括空料斗)應採用四繩吊運;
5.3 1.5m以下的鋼管、鋼筋、拉鉤、箍筋、扣件等零散物件須用料斗盛放,物料裝碼高度不得超出料斗邊沿;
5.4空壓機、電焊機、氣瓶等須用吊籠吊裝;氧氣瓶、乙炔瓶必須分開吊;
5.5吊運廢舊木枋、泡沫、塑料等垃圾,應加蓋密目網以防垃圾飛出料斗。
6、吊物上站人、吊物下有人不弔
6.1嚴禁利用塔吊吊人;
6.2起、落鉤過程中,信號工應將處於吊物周邊、下方等危險區域的人員清離危險區域後方可作業;
7、吊索具不符合規定、重物邊緣鋒利無保護措施不弔
7.1作業前(尤其長時間報停重新啟用後),信號工應對所有吊鉤以下鋼絲繩、索具、盛物料的料斗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或修復;
7.2吊斗的環狀吊鉤應用一級鋼焊制,或用鋼板製作;
8、斜掛斜拉、埋在地下的物體不弔
8.1超出塔吊起重幅度或上方被遮擋的重物,嚴禁利用塔吊斜掛斜拉;
8.2嚴禁起吊埋設或凝結在地下的重物,須將重物全部撬松後方可起吊。
9、六級以上強風不弔
9.1遇六級以上大風、大雪、大霧時須停止作業;
9.2超過四級以上(含四級)不得吊運大模板。
10、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作業不弔
10.1塔司須按照規定對設備(基礎、塔身鋼結構、連接銷、錨固裝置、工作機構、各限位器和制動器等)勤檢查,及時保養,提高設備完好率,避免突發性故障及隱患存在;設備出現故障,塔司必須及時報修,並通知項目動力組,嚴禁讓設備帶病作業;
10.2安裝、修理完畢塔司應及時清理平衡臂上的雜物,需用的物品須放好並採取可靠的固定措施;
10.3嚴禁利用限制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或關閉力矩限制器違章起吊。
第五條 若現場塔吊密集,大臂運轉過程中均應採用低速運轉,在塔吊相近區域作業時不得搶進搶出,應相互協調、統一指揮。
第六條 作業前,塔司、信號工應熟悉掌握作業環境與以往是否有變化,並注意作業范圍內的高壓線和警示標志,吊物靠近高壓線防護欄後、其它堆物或操作架不能強行運轉施工,注意與其保持1~3m以上的安全距離,以免吊物晃動碰撞防護欄、操作架等其它物件。
第七條 起鉤前,信號工須認真對吊物進行檢查,確認吊物捆綁牢固可靠、吊點合理可靠、吊物或鋼絲繩無粘帶鋼管架等其它非吊運物品後方可起吊。
第八條 塔司應根據信號工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開始操作前應鳴號(鈴)示意,以引起有關人員的注意;吊運過程中,信號工應從起吊到就位,全過程式控制制,不能發出信號後就掉以輕心或擅自離開。
第九條 吊物就位時,不得將吊物放置在安全通道、基坑邊沿3m內區域、未澆築達到強度的梁以及其它未經特殊加固操作平台、操作架、外架等部位,吊物下方應用木方墊好放穩。落物應碼放整齊,高度不應超過1.5米,應有防倒塌措施。
第十條 信號工應到吊物掛鉤、摘鉤處相近高度5m范圍內進行指揮,不得站在高處、遠處進行「遙控」指揮;掛鉤工在掛鉤、摘鉤後,信號工須認真檢查確認安全無誤後方可指揮起吊。
第十一條 一般平衡式吊裝都採用兩根鋼絲繩,其夾角應界於45~90°之間,最佳角度為60°。不得因塔吊不夠高度、鋼絲繩不夠長等原因隨意減短鋼絲繩增大夾角,增加吊索具受力。
第十二條 吊運作業應注意以下事項:
1、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稜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於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採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綳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在將物體吊離地面20~50公分時,要注意停車檢查:(1)起重機的穩定性(2)制動器的可靠性(3)綁扎的牢固性;試吊中,指揮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它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採取措施並確認安全後方可起吊;
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後方可放鬆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它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5、抽繩:重物就位時應用木枋等墊好,人工將鋼絲繩抽出後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第十三條 模板吊運的注意事項:
1、小鋼模須按規格分類碼放整齊方可吊運,長短不一的不得混吊;長度在1.2m以下小鋼模須使用料斗盛裝方可吊運;拼裝好的鋼模、木模和焊接的鋼筋籠等所有拼裝的吊具、吊物須經項目安全、動力組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吊運作業;
2、吊運大模板不能硬拉硬拽,用卸扣吊環鎖固後方可進行吊裝作業;
3、吊運模板時,嚴格注意周圍環境,確保模板與掛鉤工等周圍人員保持安全距離,模板落地時要支護好,防止模板傾翻傷人;
4、在吊運物件時(尤其是大模板)應提前准備一塊緊急時可隨時降落吊物的空地;
5、吊用拼裝木模扳、鋼模板時,須選擇合理的吊點,無合適吊點的應加工吊點,使用兩面吊鉤,嚴禁直接將鋼絲繩或卸扣固定在模板內支撐木枋上、用單面吊鉤吊運木模板;
6、對於重量不明的模板等吊物嚴禁盲目起吊,可量出其外形尺寸,並根據材料密度估算其毛重。在估算重量與相應幅度下額定起重量相接近時,應先進行試吊,隨後再進行正式吊裝。開始試吊時,吊起重物離地約20cm,靜停約3分鍾。如未發現有任何異常現象,制動器工作可靠,就可落下重物,並轉入正式吊裝作業。
第十四條 當吊物須經過馬路、辦公室、食堂等人群集中的區域或進入他人工地上空時,應將吊鉤收至現場內方可回轉,嚴禁吊物從上述區域上空運行。
第十五條 作業時,塔司應穿戴本公司服裝、藍色安全帽、胸卡;信號工應穿戴安全警示服、藍色安全帽、胸卡。胸卡應標有姓名、塔吊編號、公司名稱、工種和操作證復印件等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 塔吊的頂端、大臂前端部、平衡臂尾部應安設紅旗和安全警示燈,安全警示燈夜間應開啟。
第十七條 大雨、大風天氣和較長時間報停後,塔司應協同出租單位組織相關人員對塔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機械、電氣故障(尤其是經常性出現的故障)予以排除,並做好設備保養工作,確保塔吊重新啟用後安全、高效地運行。
第十八條 塔司、信號工應以充沛的精力進入崗位,精神集中操作,始終目視本塔吊鉤位置和大臂,運轉過程中注意相鄰塔吊的工作狀態,嚴格准確發出信號,不得在操作中與其他人員閑談、玩手機或做與工作無關的動作和事情。
第十九條 駕駛室內和平衡臂配電箱處各應配備2具合格有效的乾粉滅火器。塔吊上嚴禁使用明火,煙頭、煙灰應用容器盛裝,不得亂扔。保持塔吊環境衛生,小便要用容器盛好,雜物用塑料袋裝好,從塔上帶下丟到垃圾箱內,以免污染環境。塔司離開塔吊時應關閉取暖設備,切斷塔吊電源,保管好對講機等物品。
第二十條 塔司應積極主動、熱情配合項目施工,不得無故刁難、消極怠工,嚴禁吃拿卡要,全天24小時服務到位,換班用餐,嚴禁脫崗。塔吊班組及時填寫交接班和運轉記錄,月底交項目動力組歸檔。信號工應堅守崗位,需離開工作崗位時,不得將對講機交由無證人員指揮。
第二十一條 完工後或較長時間內無作業內容時,塔司應將小車收至起重臂根部最高處,讓出空間以利於其它塔吊安全作業,並將大臂調整到順風狀態,打開風標。
第二十二條 塔司、信號工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禁利用塔吊偷盜現場材料,並應積極舉報、制止他人偷盜行為。
第二十三條 項目動力組每半月組織全體塔吊司機及塔吊信號工召開安全例會,每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全體人員必須准時參加;確因現場需要不能到會人員應提前請假,會後由班長轉達會議精神。
第二十四五條 項目動力組應根據現場情況制定相應的獎罰制度,對因違章或操作不當引發事故的,根據事故情節輕重,嚴格按項目相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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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全員安全管理和生產作業行為,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發生,最大限度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經濟持續發展,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准規定,結合公司多年管理經驗和施工生產實際情況而制定。
第三條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公司安全管理依據本制度,對公司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公司有關部門依據本制度,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堅持按照上級要求,有計劃、有組織、有重點地開展好旨在強化安全意識、規范安全行為的各項安全生產活動。
第六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及在建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七條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手段,也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有效載體。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項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明確規定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和各類人員在生產活動中應負的安全職責,增強了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心,使安全管理做到責任明確,協調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實現公司安全管理目標。第八條公司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加強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檢查、監督、考核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和推進安保體系的貫標;第八條項目部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通過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檢查、考核,充分履行管理職能,增強全員安全意識,提高自我防範的能力,使施工全過程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狀態處於受控,確保工程項目安全目標管理。
第九條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責任到人,形成安全管理體系網路。
第十一條安全管理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公司安全管理目標分解到部門及項目部,項目部分解到管理人員,並對管理目標分解的責任與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一並予以考核,公司對部門及項目部考核為半年度考核,項目部內部考核為季度考核,考核採用評分表形式,考核結果作為安全生產考核獎懲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情況,公司實施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的情況形成書面記錄,納入安全生產獎懲的依據范圍。
第十三條具體的獎懲規定,按《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獎懲制度》執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機構
第七條公司及項目經理部均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公司負責人及項目經理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主任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並在各自的范圍內分別履行下了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准;(二)組織制定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三)編制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四)保證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五)組織編制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六)開展項目安全教育培訓;
(七)組織實施項目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八)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九)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第八條公司按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設置安全管理部門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項目經理部應設置安全管理部門或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並應根據工程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
第八條公司與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具備較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較強的獨立工作能力、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必須通過有關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以上崗。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責:(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准;(二)編制並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五)協調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六)制訂企業安全生產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七)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八)參與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九)通報在建項目違規違章查處情況;(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評優評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業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十二)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十三)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十四)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條公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檢查過程中具有以下職責:(一)查閱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有關資料、核實有關情況;(二)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情況;(三)監督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四)監督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及使用情況;
(五)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或安全隱患,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作
出處理決定;
(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器材,有權當場作出查封的處理決定;
(七)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越級報告或直接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八)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公司各在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有以下主要職責:(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二)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三)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四)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五)對於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六)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七)其它規定要求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章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為了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各種規章制度、規范和標准,及時發現和糾正生產中的事故隱患,提高各部門、項目部及職工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增強安全責任感,特製本制度。第十三條安全檢查的內容:
1、安全管理2、機械設備3、安全設施4、安全教育5、操作行為6、勞保用品使用7、傷亡事故處理8、文明施工9、消防安全第十四條安全檢查的形式:
(一)定期安全檢查: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項目經理部十天檢查一次,每次檢查均要留下記錄。
(二)專項安全檢查:公司有關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對某個專項(如施工電梯、腳手架、臨時用電、塔吊等)進行檢查,項目部根據各種設備的搭拆方案進行安
拆時並安排關人員進行檢查。
(三)經常性安全檢查: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經常性的預防檢查,能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班組每天要進行班前、班後崗位安全檢查,安全員及安全值班人員要每天巡迴檢查,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生產的同時,必須檢查安全工作。(四)季節性及節假日後的安全檢查,防止不良氣候給施工帶來危害和節假日後職工紀律鬆懈,思想麻痹而造成安全事故。
(五)施工現場要經常進行自檢、互檢和交接檢查。第十五條安全檢查的方法及要求:
(一)根據檢查要求配備足夠力量。特別是大范圍全面性的檢查,要明確檢查負責人抽調專業人員參加,並進行分工,明確個人負責檢查的內容,標准及要求。
(二)明確檢查的目的和檢查項目,重點、關鍵部位設定保證項目的要重點檢查。對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不僅要檢查是否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還要進行應知應會知識的抽查。
(三)認真細致地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事故隱患的記錄必須具體。(四)認真全面地進行系統分析,定性、定量做出評價。
(五)認真做好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對事故隱患要按「三定一落實」原則,即定時間、定人員、定措施進行整改,有關部門及時復查,直至隱患消除。
(六)對安全事故的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十七條安全檢查評分標准嚴格按照強制性行業標准《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99和其他安全檢查規定要求執行。
第四章安全生產資金保證制度
第十八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確保公司對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及時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第十九條根據有關規定,公司用於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按產值的6‰比例提取,專戶儲存。
其中:安全教育專項培訓的保障資金為30%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障資金為30%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保障資金為40%
第二十一條公司確保對工程項目需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由項目工程的項目經理確保資金的及時到位,正確使用,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安全教育專項培訓的保障資金用於公司安全管理培訓、購置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安全知識的參考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及教育光碟等;建立與貫徹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障資金用於購買、管理勞動保護用品,物品采購時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購程序進行,勞保產品必須嚴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圍,對安全性能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部應及時向安全部提出報廢或降載處理。
第二十四條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要對安全勞保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行定期的維護和保養或對其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發現不合格的用具或技術指標、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設備等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為了確保施工安全生產必要投入而單獨設立的專項費用。安全生產措施費專用於保障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條項目安全生產措施費暫按工程造價的1%計取列入項目成本,統一由公司管理。安全生產措施費的使用必須立項,原則上由公司具體掌握。工程項目開工初期,項目部必須按照輕、重、緩、急和實用的原則制定出安全生產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費的支出計劃,報所屬安全部門審核,再經公司綜合管理部復審,送公司總經理審批後,由財務部安排資金支付,所列費用方可計入安全生產措施費。各種安全技術設備,由專業人員購買、驗收、管理,用於改善施工作業環境和機械設備的安全狀況等。
以上請參考網路文庫。
『柒』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企業的工程項目部應根據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實施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內容應包括:
1)制定項目安全管理目標,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實施責任考核;
2)配置滿足要求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資金、從業人員和勞動防護用品;
3)選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術措施、應急預案、設施與設備;
4)有效落實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
5)組織施工現場場容場貌、作業環境和生活設施安全文明達標;
6)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搶險;
7)對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活動進行必要的記錄,保存應有的資料和記錄。
『捌』 塔吊安裝規范
(1)准備工作
檢查路基、軌道鋪設是否符合要求,埋設地錨,根據立塔旋轉搬起方向、塔身總高度等情況,決定地錨的位置。地錨分主地錨和輔助地錨。主地錨是塔身立起的關鍵,旋轉搬起塔身的全部荷載由主地錨承擔,而且在拆塔時,仍需要使用地錨,所以必須認真埋設,使其達到要求的承載力,並作好防腐處理。
地錨輪的中心必須與軌距的中心相一致,以保證塔身搬起過程中,始終沿軌距中心面旋轉,不產生偏心,使門架均衡受力。輔助地錨的作用是在塔身搬起時,隨旋轉隨放鬆鋼絲繩,此地錨是做為保險鋼絲繩的錨定點,以防止塔身在旋轉過程中,發生向相反方向倒塔的事故。
(2)整體安裝
按照說明書要求的程序,安裝行走機構、門架與壓鐵.起重臂插在門架平台的支架軸上,按塔身卧倒組裝尺寸搭好道木垛上,組裝塔身、塔帽,使塔身架在道木垛上,其軸線大致與地面平行。
(3)穿繞鋼絲繩
鋼絲繩品種包括磷化塗層鋼絲繩、鍍鋅鋼絲繩、不銹鋼絲繩、光面鋼絲繩,根據使用條件及要求選用,將卷揚機鋼絲繩經駕駛室到塔帽的滑輪組,最後固定在起重機頭部,全部繩長及兩滑輪組之間距離應經計算確定。
(4)豎立塔身前
應對控制器、限位開關等電氣設備進行檢查,把操縱室內的活動控制盤取下,裝在室外支架上,便於立塔時操作。
夾緊軌鉗,並在行走輪下面楔好防滑楔。
為加強門架的剛度,可在門架兩側綁十字撐。
起動前應規定各崗職責,嚴格分工及指揮聯絡信號。主地錨的監查應由有經驗的起重人員負責,當發現松動等異常現象時,要立即停車採取措施(可在地錨上增加壓鐵)。
(8)塔吊安全管理制服擴展閱讀
安全裝置
一、塔吊操作安全要求
(1)塔吊司機和信號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由有關部門發給合格證,而且注意司機所學習塔型是否與實際操作的塔型一致。
(2)實行專人專機管理,機長負責制,嚴格交接班制度。
(3)新安裝的或經大修後的塔吊,必須按說明書要求進行整機試機運轉。
(4)塔吊距架空輸電線路應保持安全距離。
(5)司機室內應配備適用的滅火器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塔吊
『玖』 塔吊的安全裝置
一、塔吊操作安全要求
(1)塔吊司機和信號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由有關部門發給合格證,而且注意司機所學習塔型是否與實際操作的塔型一致。
(2)實行專人專機管理,機長負責制,嚴格交接班制度。
(3)新安裝的或經大修後的塔吊,必須按說明書要求進行整機試機運轉。
(4)塔吊距架空輸電線路應保持安全距離。
(5)司機室內應配備適用的滅火器材。
二、塔吊的保險裝置
(1)吊鉤保險裝置:防止在吊鉤上的吊索,由吊鉤上自動滑脫的保險裝置。即在鉤頭開口處安裝一壓緊彈簧片,將開口封閉,此彈簧片只能往下壓開,放入吊索後不能向上翻出,可防止吊索自動脫落。
(2)捲筒保險裝置:防止鋼絲繩因纏繞不當越出捲筒之外造成事故的有效措施。其作法不一,主要是在捲筒外焊接一個鋼筋籠罩,限制鋼絲繩只能在捲筒范圍內移動。
(3)固定式基礎:挖坑槽深為600mm,在灰土上澆混凝土,表面平整,有防水和接地保護措施。
三、塔吊接地安全防護
安裝塔機不得採用鋁導體和螺紋鋼作接地體或地下接地線。用螺栓連接的導線必須有一個端頭。接地主要由以下三種方式:
1.接地體採用正規的接地樁,或33*4.5長的1.5m的鋼管,或者70*70長的1.5m的角鋼。
2.接地板用鋼板,或者其他可延金屬板製作,面積為1平方米。立埋距地面1.5m的深處。
3.截面不小於28毫米,的銅導體或者截面不小於50毫米的鋼導體埋於線槽內,其埋入長度由接地電阻情況決定。
在上述三種方式中,接地體引出銅導線截面積應不小於25,若土壤導電不良,可在土中埋入氯化鈉(食鹽)。然後灌水。對於行走式塔吊,每根鋼軌必須接地,兩根軌道間應用導線連接。兩節鋼軌之間也應進行電氣連接,接地電阻不大於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