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稅法在實施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有
稅收立法是稅法實施的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稅收立法與稅法實施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㈡ 稅法解釋應當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1.稅收法定原則
也稱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稅收法定主義貫穿稅收立法和執法的全部領域,其內容包括稅收要件法定原則和稅務合法性原則。
2.稅收公平原則
一般認為稅收公平原則包括稅收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即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
3.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經濟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體制的有效運行,後者要求提高稅收行政效率。
4.實質課稅原則
是指應根據客觀事實確定是否符合課稅要件,並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而不能僅考慮相關外觀和形式。
㈢ 稅收三項制度是什麼內容
稅收三項制度是做好稅務系統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進一步提高稅務執法效能,促進公平公正監管,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確保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㈣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
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統稱三項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務,對於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現就開展三項制度試點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㈤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解讀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指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應當堅持依法規范、執法為民、務實高效、改革創新、統籌協調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組織領導和推動落實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司法行政、編制管理、公務員管理、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推進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年度效能目標考核體系,建立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執法裝備需求報本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㈥ 稅法的基本原則和適用原則分別有哪些
基本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
公平原則、
效率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
適用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程序優於實體原則
㈦ 稅務的三項制度是什麼
1月6日,全國稅務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國家稅務總局黨委書記、局長王軍表示,稅務部門將以更扎實舉措、下更大氣力鞏固和拓展減稅降費成果,同時堅持「三個注重、三個不準」持續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努力做到對市場主體干擾最小化、監管效能最大化,進一步營造良好稅收營商環境。
王軍強調,各級稅務部門要著力統籌推進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堅決做到「三個注重、三個不準」,即要注重多運用稅收大數據開展案頭風險分析,不準搞大面積、重復性直接下戶現場調研;要注重多運用風險導向下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信用評價結果開展差異化管理,不準搞眉毛鬍子一把抓的無差別稽查;要注重多運用兼顧法理情的審慎包容監管,不準搞簡單粗暴、選擇性、一刀切的隨意執法。
王軍要求,要全面落實「三項制度」,加快構建新型稅務執法質量控制體系。據了解,稅務部門2019年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並將這一常態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受到了納稅人的廣泛歡迎。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樊勇認為,在「三項制度」下,稅務人員不能隨意執法,納稅人不能敷衍檢查,征納之間沒有交易空間,這會促使稅務人員和納稅人都依法辦事、規避風險。
在規范執法的同時,稅務部門逐步健全以風險為導向的「雙隨機、一公開」新型監管模式,深化納稅信用社會化運用,強化「信用+風險」動態管理,波次推進打虛打騙兩年專項行動,精準打擊「假企業」「假出口」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有效維護了公平公正的良好稅收秩序。2018年8月份至2019年底,稅警關銀密切協作,共檢查涉嫌虛開騙稅企業22萬戶,主動投案自首2501人。
第三方機構開展的納稅人滿意度調查結果顯示,2019年納稅人滿意度得分較上年提高1.4分;普華永道與世界銀行聯合發布的《2020年世界納稅報告》顯示,中國稅收營商環境持續改善,納稅指標排名連續三年實現新提升,稅務部門在落實減稅降費、優化稅收執法方式等方面持續發力,創造出了更加法治、公平、透明的稅收營商環境。
㈧ 三項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是堅持依法規范。全面履行法定職責,規范辦事流程,明確崗位責任,確保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實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權利,不得違法增加辦事的條件、環節等負擔,防止執法不作為、亂作為。
二是堅持執法為民。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貼近群眾、服務群眾,方便群眾及時獲取執法信息、便捷辦理各種手續、有效監督執法活動,防止執法擾民、執法不公。
三是堅持務實高效。聚焦基層執法實踐需要,著力解決實際問題,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針對性,便於執法人員操作,切實提高執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瑣、不切實際。
四是堅持改革創新。在確保統一、規范的基礎上,鼓勵、支持、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膽實踐,不斷探索創新工作機制,更好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防止因循守舊、照搬照抄。
五是堅持統籌協調。統籌推進行政執法各項制度建設,加強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項制度有機銜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復建設。
㈨ 我國稅收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則
稅法的原則反應稅收活動的根本屬性,是稅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礎。稅法原則包括稅法基本原則和稅法適用原則。
一、稅法基本原則
所謂稅法的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貫穿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全過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導意義的法律准則
1.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或稱稅法的最高法律原則,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正因為如此,各國憲法一般對其加以肯定,且都是從征稅主體的征稅權和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這兩方面予以規范,並尤其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為依據,任何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從而使當代通行的稅收法定主義具有了憲法原則的位階。
2.稅收公平原則
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認為,稅收公平應是,凡具有相等經濟能力的人,應負擔相等的稅收;不同經濟能力的人,則負擔不同的稅收。也就是說公平的概念包括兩種,一為水平的公平,一為垂直的公平。水平的公平是指處於同等經濟狀況的人應納同等的稅收,如當兩個人稅前有相等的福利水準時,則其稅後的福利水準亦應相同;而垂直公平的目的在於探討不同等福利水準的人應課征不同等的稅收。為此,首先必須決定課稅後每人效用相對降低的程度,而這又牽涉到人與人之間效用比較的價值判斷。
3.稅收效率原則
在一般含義上,稅收效率原則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並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妨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 稅收的行政效率可以從征稅費用和納稅費用兩方面來考察。征稅費用是指稅務部門在征稅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費用。納稅費用是納稅人依法辦理納稅事務所發生的費用。
4.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指應根據客觀事實確定是否符合課稅條件,並分局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而不能僅考慮相關外觀和形式。
二、稅法的適用原則
稅法適用原則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即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行政立法與法律相抵觸的無效。這一原則也被廣泛作為不同淵源的稅法在適用時判斷其效力的一般原理。即憲法的效力優於法律,法律的效力優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中授權制定的內容優於非授權制定的內容。 法律優位原則的主要功能是解決法律適用中出現的法律沖突。在我國,稅收法律體系是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一些列法律規范組成的,這些稅法規范按照其效力高低構成了一個金字塔式的法律體系,是進行法律適用的依據。但這些稅法規范之間可能會出現相互矛盾、規定不一致的情形,比如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之間、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等。在稅法適用中,如何處理這些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所依據的原則就是法律優位原則。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的法律頒布後,對它生效以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不具有溯及力。為了確保法律的可預測性和安全性,自近代以來,各國法律一般均採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我國稅法也採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這一原則的功能和目的在於保證社會和經濟秩序的穩定,使每個人能夠預測和期待自身行為所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據此選擇、決定自身行為的方向和內容,以最終實現權利,履行義務。
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新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定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於一般規定的效力。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適用該原則的基本前提是對稅法的二分: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對新舊兩種法律中有關稅收實體和稅收程序的規定分別以納稅義務發生時和報繳稅款時是否有效為標准來判定其效力。具體而言,該項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有關稅收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稅收實體法,如在應納稅行為或事實發生後有所變動,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對該行為或事實應適用其發生當時的稅法規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而稅務機關在適用征稅的程序時或履行稅收債務時,則不問稅收債權債務發生的時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適用新法。對於新法公布實施以前發生的稅收債務,在新法公布實施以後進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但程序從新並非絕對原則,當程序變更可能剝奪納稅人已經發生、大有希望維持的權利時,或在個案中,程序法上的地位因其意義及重要性,具有與實體法上同樣的重要性,在相同的程度內同樣值得保護時,就應該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適用舊的程序。「故程序從新原則也有例外,其適用結果不得違反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
6.程序優於實體原則
在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於稅收實體法。
未名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