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西周政治制度有什麼特點
西周分封制:
①為了進行有效的統治,周王把某一地區的土地連同該土地上的人民封賜給王族、功臣和先代貴族,讓他們建立侯國,拱衛王室。②受封的諸侯要承擔鎮守疆土、隨從作戰、交納貢賦、朝覲述職等義務。③受封的諸侯有權利把自己封區內的土地和人民封賜給自己的家族和親信以為卿大夫,並有設置官員、建立武裝、征派賦役的權利。
影響:①鞏固了周王朝的統治,擴大了周王朝的統治區域。②分封制下諸侯權利相對較大,隨著某些諸侯勢力的壯大,又破壞了分封制度本身。
宗法制是由原始社會的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用以規定宗族內嫡庶的辦法,是一種基於血緣關系來確立、鞏固父系家長在相互之間本宗族中的地位的制度。
宗法制:嫡長子繼承製。宗法制是用血緣關系的親疏來維系政治等級、鞏固國家統治的制度。它規定,周王稱為天子,王位由嫡長子繼承,為天下的大宗;其他兒子分封為諸侯,他們對天子來說是小宗,但在自己的領地內卻是大宗。諸侯的爵位,也只有嫡長子才能繼承,其他兒子領有封地成為卿大夫。卿大夫對諸侯來說是小宗,但在自己的領地內又是大宗。卿大夫與士的關系,依此類推。大宗可以命令和約束小宗,小宗必須服從大宗。周王是天下的大宗,也是政治上的最高領袖。
①宗法制與分封制結合緊密,宗法制是西周政治制度的基礎,分封制基於宗法制而產生,與宗法制互為表裡。②從根本上說,分封制就是宗法製作用於國家地方政治制度的重要舉措和體現。
積極作用:分封制有利於穩定當時的政治秩序,加強了周天子對地方的統治;宗法制保證了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有利於統治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團結。
Ⅱ 西周政治制度的特點是
西周
(一).分封制
1.目的:鞏固周王朝統治
2.含義:又稱封邦建國,周王將宗族姻親貴族功臣分派各地,廣建子國的封國制度。
3.特點:
規定了周王和諸侯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權利義務是聯系周王和諸侯的紐帶
諸侯有一定獨立性
分封對象多元化
層層分封
4.作用:
通過分封,周的勢力不斷擴大
諸侯與周王臣屬明確,周王形成天下共主的地位
西周貴族集團形成周王-諸侯-卿-大夫-士的等級序列。
5.破壞:
春秋周朝勢衰和諸侯爭霸,分封制名存實亡
戰國,被郡縣製取代。
(二)宗法制
1.目的:鞏固分封制形成的統治秩序,解決統治階級內部在權力財產和土地繼承上的矛盾。
2.特點:
核心嫡長子繼承製,嫡長子為大宗,擁有繼承權
宗法制分封制互為表裡相輔相成,是血緣紐帶和政治關系的結合
大小宗之間既是家族等級關系,又是政治隸屬關系
3.作用:
宗法制通過血緣的親疏,確立起一整套的土地財產和政治地位的分封和繼承製度,保證各級貴族能享受到世卿世祿的特權
有利於統治集團內部的團結穩定,強化王權,家國一體化
對中國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Ⅲ 西周軍事制度的特點
1.宗法制
宗法制實際上可以說是西周政治、經濟、生活最重要的一條主線,通過周王世系和婚姻關系擴展傳遞,將嫡長子繼承作為具體的載體形式,形成了西周獨特的政治結構。
關於宗法制的研究汗牛充棟,我無意冗述,簡單地說就是庶子圍繞嫡長子(宗伯)的絕對權威,服務於家族利益;而庶子在自己的後代中建立新的宗法關系,庶子家族中的宗伯既對自家「小宗」內擁有絕對權力,亦對大宗負有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大宗、小宗,宗伯、宗子之間的關系絕不是「權力-義務」對等的關系,雖然大宗也有保護小宗的義務,但是小宗對大宗義務的邊界遠遠大於大宗對小宗的照拂。
在這樣一種以大宗(周天子)為唯一核心,以緊密小宗為基礎單元的人際網路下,西周對於國家范圍內的控制遠遠高於殷周時期(這一點在下面會進行論述),並將控制力延伸到了更小的權力單元之中。
2.分封制
分封同樣是最讓人印象深刻的西周基礎政治制度,通過將宗子分封到土地之上,西周實現了更大規模的領土控制。
那麼,問題來了,西周所謂的「分封」,其具體形態是什麼樣的呢?
在中國傳統的歷史敘事中,分封被認為是「封土建國」,即天子賦予諸侯以領土,諸侯建立疆界進行統治,但是在嚴肅的歷史研究之中,分封的實質絕不簡單。
成為給予了克伸張自己權力的工具——民,這些民作為軍事力量和日後的統治基礎,成為克獲得的最直接的物質體現。在第一個環節「法理」和第二個環節「工具」的支持下,克在北京房山建立燕國成為可能。
我們還可以再舉一個例子
這是康王時期的一則封國文件,具體內容是康王令虞侯遷往「宜」,賜予宜侯大量儀仗,賜予宜侯具體的疆界,賜予宜侯具體的人口包括這些人口的首領(奠伯)。同樣可以套入上一個例子中的範式,此處不在冗述。
在另一則被廣泛認知的封國文書中,還透露給我們一個信息
王曰:「嗚呼!封,有敘時,乃大明服,惟民其敕懋和。若有疾,惟民其畢棄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非汝封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無或劓刵人。」王曰:「外事,汝陳時臬司師,茲殷罰有倫。」又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丕蔽要囚。」王曰:「汝陳時臬事罰。蔽殷彝,用其義刑義殺,勿庸以次汝封。乃汝盡遜曰時敘,惟曰未有遜事。——《尚書·康誥》
在成王(此處實際上是周公旦)對康叔的分封中,告誡康叔用刑的規則,實際上暗示我們,周天子是將封國內行使刑罰的權力交給了所封的侯,自己只是對其進行訓誡,而實際上對封國內進行統治的就是所封之侯。
實際上我們對西周青銅器的統計可以發現,在西周所有青銅器中,所言稱「侯」者全部在三門峽以東的廣大地區,而在王畿內的高級貴族則未有成為「侯」的(但是史書中有,可能基於後來的歷史印象),所以我們知道,基於現有的青銅器,「侯」是一種具有軍事特徵,領受王命征服非周統治區域並長期統治這些區域的貴族。
那麼,周天子對諸侯的控制能力如何呢?是否像東周時期那樣周天子對諸侯缺乏控制力呢?
實際上,周天子在分封之後,對諸侯擁有極大的控制力,舉個例子。
在麥方尊銘文中記載:
王令辟井□(邢侯)出壞□□井(坯侯於邢),□(雩)若二月□(侯)見於宗□(周),亡□(尤),□(會)王□□京,□祀,□(雩)若□(翌)日,才璧□(在辟雍),王乘於舟,為大豊(禮),王射大龏(鴻)禽,□(侯)乘□(於)赤旗舟,從,死咸之日,王□□內□□(以侯入於寢),□易幺□(侯錫玄琱)戈;□(雩)王才□(在斥),已夕,□易者(侯錫赭)□臣二百家,劑(齎)用王乘車馬、金勒、□(冋)衣巿(韍)、舄,唯□(歸),□(揚)天子休,告亡尤,用龏義(恭儀)寧□(侯),□孝於井□(邢侯),乍(作)冊麥易(錫)金於辟□(侯),麥□(揚),用乍(作)寶□(尊)彝,用□□(侯)逆□(覆),朙(明)令,唯天子休於麥辟□(侯)之年□(鑄),孫孫子子□(其)永亡冬(終),冬(終)用□□(造德),妥(綏)多友,亯(享)旋徒(走)令。
邢侯是邢國國君,邢在今天的邢台地區。這則銘文記載了邢侯到宗周覲見天子的過程,其中一個詞是「亡尤」,亡就是無,尤指斥責(見「怨天尤人」),意思是邢侯沒有受到天子的斥責。這讓我們體會到了天子的威嚴和邢侯的畢恭畢敬。
實際上不管在銘文還是在歷史記載中,西周晚期以前,天子的強大權威都是顯而易見的,諸侯不僅要朝見天子,還要按照義務出兵作戰,天子也可以殺死不聽話的諸侯(齊哀侯),干預諸侯的繼承(魯國),這主要通過三個手段來實現:
1.宗法約束
2.政治約束,包括設立直接聽命於天子的「監」,在封國監督諸侯(齊國的國、高氏,應監甗)、任命諸侯國高級官員(梁其鍾)、冊命和朝覲
3.軍事優勢
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天子與諸侯至少在西周前中期建立了嚴格和緊密的關系,諸侯不斷擴張擴展西周的疆域。
Ⅳ 西周分封制的主要特點
周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分土封侯」制,或謂之「封諸侯,建藩衛」,簡稱「分封制」。所封諸侯都在王畿以外,各建邦國。受封者有三種原因:一為周王的同姓(姬姓)親屬,二為功臣,三為古帝王之後。《荀子·儒效篇》曰:「周初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諸侯對天子有隸屬關系,有鎮守疆土、捍衛王室、交納貢稅、朝覲述職的義務。諸侯在封國內是君主,初封時就是半獨立狀態,在封國內亦實行分封制。國內土地的一部分歸諸侯直轄,一部分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他的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樣情況分土地給士,士直接統治、剝削庶民。封國內的層層分封制也是與宗法制度相結合的,就是嫡長子世襲制。這樣的層層分封,形成為一座政治寶塔,壓在廣大勞動人民頭上。自天子至士,為各級貴族,庶民主要是農業勞動者。
商王朝政治體制是方國聯盟。方國是部族集團,方國聯盟體制以原有部落為基礎建立起來,沒有打破部族,保留了原始的人類社會組織。商王朝以商部族為中心建立國家政權,商王控制著聯盟的權力,支配各方國,人類最初建立的政治制度大體都是這樣。西周封建邦國則打破了部族形式,分封到各地建立的王國,不再以部族集團的首領為統治者,而主要以周王室的同姓親族為分封對象,重新建立一套體制。同時又以宗法制強化王權,並解決各級行政權力的繼承問題。這種制度顯然比方國聯盟更有效,因為一方面各封國與中央(王室)形成了臣屬關系;另一方面,各封國與王室的血緣關系保證了政治隸屬關系的有效性。當然,西周不可能打破所有的部族組織,為控制全國,同姓親族、功臣、姻親所封之地或為戰略要地,或為富庶地區,受封地的同時還伴隨著大量的物質、武裝和人口,這就保證了統治效果。由此可以看出,西周的分封制與宗法制較之夏、商更為成熟。但是,宗法血緣關系不能從根本上保證中央與地方的隸屬關系,血緣關系經幾代後就會逐漸疏遠,封國的實力一旦強大起來,中央的控制效果必然會減弱。
Ⅳ 西周分封制的特點
LZ是高中生?我也是我筆記本上有詳盡的解釋,我打給你
一:分封制
(一)。前提。武王伐紂,西周建立。
(二)。目的:鞏固周的統治,以藩屏周。
(三)。內容:1.周天子將土地封給:王族,功臣,先代貴族。讓他們建立諸侯國,拱衛周天子
2.被分封諸侯的義務:服從,納貢,提供軍賦力役。
3被分封諸侯有權在諸侯國內實行再分封。在諸侯國內可設官員,建立武裝,征賦役。
(四)。主要封國:
主要王族:燕 魯
功臣:齊
先代貴族:宋
(五)作用:1:起初起到加強統治,穩定秩序的作用(周享國800年)
2:後期:諸侯爭霸,王權衰微,分封制逐漸瓦解。
(六):春秋末期分封制瓦解:
原因:經濟:生產力發展井田制瓦解。
政治:諸侯國強大王室衰微
表現:田氏代齊,周鄭交質,楚王問鼎。
二:宗法制
(一):含義:按血緣關系,分配政治權利,維護政治聯系的制度。是西周政治的典型制度。
(二)來源:原始社會的父系家長制。
(三)目的:鞏固王權,鞏固父系家長制在本宗族中的地位,是分封製得以延續的基礎。
(四)基本內容:1按血緣關系劃分大宗小宗。
2大宗小宗關系:
(1)血緣上:兄弟
(2)政治上:君臣
小宗必須服從大宗。
(五)實質:按血緣關系,分配政治權利。
(六)特點:嫡長子繼承製。
(七)影響:1宗法制是西周最重要的政治制度
2保證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
3有利於統治集團內部的穩定,團結。
4對封建政治的影響(皇位繼承)
5對社會生活影響(等級觀念,重視人情)
(八):分封制與宗法制的關系:
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上的體現
分封制是分配權力的制度,宗法制是分配權利的原則。
三:西周政治制度特點:
1分封制與宗法制互為表裡。
2以血緣關系形成國家政治結構。
3最高執政集團尚未實現權利高度集中。
只是我歷史一輪復習上課記的筆記,分封制和宗法制我都大了,它們是一個考點里的,高考只要掌握這么多就行了,希望可以幫上你
Ⅵ 西周政治制度的特點
夏商西周時代是奴隸社會,因此,其土地所有制是奴隸主國家所有制。《詩經·小雅·北山》中所說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就是這一時期土地制度的本質特徵。
夏商西周時代的「井田制度」,是把土地分配給單個家庭,並定期實行重新分配的制度。「井田制度」是我國奴隸社會最基本的土地制度,是奴隸制國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這種起源於原始社會末期農村公社的土地制度,在進入階級社會以後,形式猶存,而性質已變。
夏商西周時期實行的「井田制」
夏商西周時期之所以要實行「井田制」,是因為奴隸制國家為了在分配土地、計算封地大小時保持均平,避免紛爭,同時也是為了便於監督奴隸勞動,而把土地劃分成一塊一塊的方田,由於這種由許多「豆腐方塊」組成的田地形狀很像井字,故稱「井田」。
商代的甲骨文中,有許多田塊整齊的象形文字,這種象形文字,證明了「井田制度」的存在。現將甲骨文中各種「田」字的象形文字錄之如下:
夏商西周時期,在不同時期和不同地區,「井田」的劃分形式是不一樣的。現分述如下:
(1)十夫為井:出自《周禮·遂人》的「十夫有溝」。這就是說,在王畿的「遂」內,由十夫構成一個耕作單位,從「溝洫制度」來說,是「十夫有溝」。從「井田制度」來說,就是「十夫為井」,井間有溝了。
按照這種形制劃分的「井田」,並沒有公田和私田之分。這是因為王室的「籍田」就設在靠近「遂」的甸內。遂內之人的住處處籍田相距不遠,除了在平時耕種遂內之田,被「征斂其財賦」以處,農忙時被臨時抽調到王室公邑的「籍田」上去助耕。由於「籍田」就是王室管理的大公田,所以對周王直接領地上的遂內之人,就無需再設十家共耕的小公田了。據《考工記》鄭註:「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
(2)九夫為井:出自《周禮·考工記·匠人》:「為溝洫,九夫為井。」井以上則是逢十遞進,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周禮·地官·小司徒》中說:「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並以上是四進制。
(3)十夫有溝:十夫有溝是鄉遂制,而九夫為井則是都鄙制。十夫為井僅行於王畿的六遂之內;而九夫為井則行於王畿公邑、六遂以外的餘地和諸侯國內。鄉遂制,無公田;都鄙制,則有公田。
(4)八夫為井:商制是八夫為井,齊承商制,也是八夫為井。而周、魯、衛,則是九夫為井的地區。齊國在西周初期產行八夫為井的商代舊制,井以上都實行四進制,這種井田是有公田的。
春秋時期,無人肯盡力於公田,這種制度就維持不下去了。於是統治者不得不把公田分給農戶去種,在管仲的建議下,實行「相地而衰征」,這樣有公田的井田就變成無公田的井田了,八夫為井就變成九夫為井了。
總之,井田制的形式並非整齊劃一的,而是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內有不同的形式。
井田制的土地分配
1、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權和分封制
奴隸制的土地所有權為奴隸主階級所有。奴隸主階級的最高政治代表——國王,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國王憑借政治上至高無上的統治權力,把土地層層分封給諸侯、卿大夫等各級貴族。各級貴族是封國和采邑、土地和臣民的實際佔有者。奴隸主階級把他們統治的國家,叫做「公」,因此,土地被稱作「公田」,而「私田」則是分配給「庶人」作為生活資料來源的份地,是維持「庶人」生命活動和人口生產的最起碼的生產資料。
2、井田制土地的定期分配
根據《周禮·地官》有關條文的記載,當時分配份地有兩種辦法:
(1)遂人法:《周禮·地官·遂人》中說:「辨其野之士,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裡。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菜五十畝,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余夫亦如之。」這里所說的「夫」是正夫,即一戶之長。假如這個家是五口之家,這個夫就是有父母妻子的,夫自身則是一家的主要勞動力。這里所說的「余夫」是和「正夫」相對而言的,意思是剩餘的勞動力。正夫的子弟,已娶妻,但並未分居的,亦稱作余夫。這里所說的「廛」,指的是房屋,「夫—廛」表明井田制中的土地分配還包括房屋的更換。這里所說的「萊」,指的是撂荒地,在土地分配中「萊」的畝數不同,正是用以調劑土地質量的不同。這里所說的「余夫亦如之」,是說「正夫」分得的田是百畝,而「余夫」則是二十五畝,這個「余夫亦如之」,指的是「余夫」所分得的田和萊的比例和正夫相同。即「余夫」上地得三十七點五畝,以二十五畝為田,十二點五畝為萊。中地得五十畝,半田半萊。下地得七十五畝,二十五畝為田,五十為為萊。
(2)大司徒法:《周禮·地官·大司徒》中說:「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鄭眾解釋說:「不易之地,歲種之,地美,故家百畝;一易之地,休一歲乃復種,地薄,故家二百畝;再易之地,休二歲乃復種,故家三百畝。」這是適用於都鄙的土地分配製度。所謂都鄙,也就是「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這種分配土地的辦法,是以受田畝數的多寡來調劑土地的好壞。這種土地分配製度,要實行定期的重新分配,其重新分配的時間,按照《公羊傳》何休的註解,也就是「三年一換土易居」。其目的是「肥饒不得獨樂,磽角不得獨苦。」
Ⅶ 西周分封制特點
分封制的特點:
1、分封制的特點就是鞏固周王朝的統治,分封的對象和做法是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貴族(異姓功臣貴族、同姓王室貴族、先代帝王後代和遠氏族部落首領)分封到各地去做諸侯,建立諸侯國。
2、諸侯國具有相對獨立性,具有土地管理權、行政權和軍權,容易形成割據勢力。
3、分封對象多元化,同姓親族是主體。
4、分布區域主要在黃河中下游,同姓親族分布在戰略要地和富庶地區。
5、通過分封制,周的文化形式因此覆蓋了整個黃河中下游地區,密切了同周邊各少數民族的關系,推動了邊遠地區的經濟開發和文化發展;周文化具有驚人的穩定性和延續性。
實施分封制的意義有:
⑴它總結了歷史經驗,把建立地方政權與鞏固自己統治有機結合起來,周王朝在分封諸侯的過程中,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使王室能有效地對整個領土進行控制。
⑵分封制使統一的社會制度在諸侯國中得以普遍實行,周王室用權力與義務的規定,使周天子成為名副其實的諸侯之君,改變了夏商時代國王為諸侯之長的狀況。
⑶分封制促進了諸侯國社會歷史的迅速發展,統一的奴隸制度在各諸侯國得以建立和發展,使奴隸制經濟有了繁榮的基礎。
⑷分封制加速了各族融合的進程,受分封的偏遠諸侯國逐步接受了中原文化,一些大諸侯不斷向周圍的夷、戎、狄等少數民族用兵,進而兼並其土地,進行了文化滲透。
Ⅷ 西周社會制度的特點和存在條件
1.分封制 魯、燕、衛、晉(王族);齊(功臣);宋(先賢)
西周建立後,為適應統治的需要,在政治上實行分封制,周王將土地俘虜賜給王族成員,傳說中聖王的後裔和商的遺民以及立功的將士,讓他們在地方作諸侯,分區管理,輔佐周王,被封的諸侯在封國內繼續分封,通過這種逐級分封,下級對上級承擔繳納貢物,軍事保,衛,服從命令等義務。春秋時期,隨著井田制的瓦解和爭霸戰爭的發展,周王室衰微,「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喪失,分封制開始破壞,封建制度確立後,它逐漸被郡縣製取代。
影響:
積極:鞏固統治、擴大疆域
消極:王室衰微、諸侯分立
2、井田制
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它開始於商,盛行於西周,衰落於春秋。在這種制度下,土地所有權屬國王,層層分封後,受封的奴隸主貴族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不能隨意轉讓買賣土地,同時還需繳納「什一」之稅作為貢賦,政治上要完全服從周王的命令,軍事上要隨同出戰,由於生產力水平的限制,井田上奴隸集體勞動,其勞動果實完全被奴隸主貴族佔有。隨著鐵器和牛耕的出現「私田」大量出現,奴隸主貴族控制著私田產品,逐漸出現「公田不治」的局面,再加上奴隸的不斷反抗,井田制在春秋後期開始瓦解,魯國的「初稅畝」,承認了私、田主人對土地的所有權,商鞅變法從法律上確立了土地私有的地位。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終為封建土地私有製取代。
分封制和井田制
(1)分封制是奴隸社會的政治制度;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制度。分封制建立在井田制基礎之上沒有井田制就沒有分封制。
(2)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分封制是與之相適應的上層建築。
(3)兩種制度都適應了當時生產力發展的水平,使西周走向強盛。
(4)分封制實質上是在奴隸社會土地王有的前提下,利用宗法血緣紐帶分封土地、建立諸侯國的制度。
西周統治者為了鞏固奴隸制統治,經濟上實行井田制,其實質是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奴隸主利用井田制,剝奪奴隸的勞動成果。西周統治者在政治上實行分封制,讓諸侯國拱衛王室,貢獻財物,從而使周朝鞏固了統治,擴大了疆域。
西周社會制度之特點
政治思想大多因當時的制度而生,針對當時的問題而發,以前研究周禮大抵依據<<周禮>>,但<<周禮>>戰國未年的書,其中記載多屬空想,不能當作史料。西周時中國已踏進封建時代,今之封建與西周封建不同,西周的封建是指封國建侯;現代則為社會發展的一階段,有其政治、經濟、社會之特殊組織。天下的土地、人民都是周天子的所有物,國有封國與服國,前者是宗室和功臣,後者是周東征後臣服於周。封國及服國的諸侯對士地人民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並須按期朝王、納貢、出力役、兵役。此時的經濟基礎是大規模的農業,田分公、私,由庶人耕種,公田的收獲是地主的,私田歸自己。國家因民眾的團結而成一體,周能有如此大權力,是因天命觀使周人團結,天命是上帝委託,如失德,就會有另一政權代之,謂之」革命」。周開國時認為自己系出於天、受命代商、積德累世,人君應有條件,周人皆有,所以能統一天下。周人認為良好的政府最重的是要留心祭祀,並勤勞民事、注意農業、慎刑,法律代表當時的社會,周法最注重者有<1>殺人越貨:已有私有制,政府對其的保護<2>不孝其父、父疾惡其子、兄弟相仇賊:倫理觀<3>外主訓導官員背法立私、違道干譽,以病其君:對舞弊官吏的處罰,犯以上三條者,皆殺無赦。西周未因國運不佳,周人的虔敬變怨尤。西周影響後世最深的是神權及孝悌觀念。
心得:
歷史是由有權力的人所掌握的,中國尤其明顯,中國的歷史向來受當權者影響很深,像因儒學當道,周禮所著即被採納;為了聖人不能當王這個理論,對周公稱王一事,視而不見千年;成者為王,敗者寇,也是明顯的例子,周王朝為了統治的正統性,給紂王五條罪名,後來證實這些都是偽造的。中國許多傳統在西周時就已存在,中國的超穩定結構也在這時成形,大部分的古代國家都尃制的,雅典雖號稱是民主,但四分之三的人口是奴隸,這樣還可以稱為民主嗎?古代的國家不論是城邦、帝國、封建,都是少數人佔有統治權,但中國的政權郤比其他的國家更有延續性,我想應該是大一統的天子觀和孝悌的觀念,因為大一統的觀念使每一個當權者都想要統一天下,使中國有天下分久必和,和久必分一說,但事實上,並非世界上每一個國家都有此現像;孝悌的觀念也有延續性,像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就是一個家族延續的概念。同時這兩個概念都有助於政權統治,大一統的天命說,給予統治者正統的地位、征伐的理由;孝悌觀念有助於社會的穩定,像宋朝未發生大規模的農民暴動,其中一個原因是義田,而義田就是宗族用來救濟同宗較貧窮的族人。由西周的法律也可以看出法律重視財產、倫理、吏治,其中倫理與現在比較不同,父子地位較平等,近代子女有變成財產的傾向。西周許多觀念影響至今,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朝代。
西周早期統治者在對殷商國滅家亡的教訓進行全面總結及對殷商時期數百年佔主流地位的天命神權思想進行修正、改造的基礎上,以周公為代表的西周統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理論,解決了西周政權存在的合法性問題。在新的天命價值觀的指導下,以周公為代表的西周統治者又提出了一系列政治思想和政治方略。周王通過「積德行義」獲得了「國人皆戴之」的良好局面[1]。
一、從周部落時期就開始推行的德治政策主要特徵。
(一)明德慎罰。這里的「明德」,一方面是指統治階級要以德服人,另一方面要注重對百姓的教化. 西周時期的「德」主要指的就是以周王為首的高級貴族的一套好的政治行為,保民、惠民、安民是其核心,包括勤於政事、實行有限度的剝削、任用賢人、效法先王等內容。西周德治要求的「明德慎罰」,對今天法治社會的建立仍然有著重要的影響力。如其所強調的「中刑」(量刑適中)原則、「非中」減輕原則與我們今天所強調的量刑不可畸輕畸重、偶犯減輕處罰等有著天然的聯系。而「注重教化」的作用在今天看來就是要注重對社會成員的素質教育,因為一個和諧社會的建立並不是僅僅意味著一整套規范或制度的和諧運作,更主要的是社會成員的和諧相處,更何況設計中的和諧社會制度也需要高素質的社會成員的遵守才能夠成為現實的、動態的和諧制度。
(二)保民裕民。統治者作為上天在人間的代表,要控制自己的慾望,要將人民看做自己的子女一樣去愛護,要讓人民富足安康。西周的「保民裕民」中有著合理的成分需要我們加以借鑒。維護人民生活的富足和安康是任何一個發展良好的社會形態所應當首先重視和積極追求的,也只有首先努力保證人民擁有富足安康的生活,使他們不至於對社會現實不滿,才能實現社會秩序的穩定,執政者也才能長久地得到人民的擁戴,從而維護其執政地位。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保證社會成員的安居樂業,使其與當前執政的政府保持一種和諧相處的關系,這或許才是構建和諧社會所要實現的理想效果。西周「保民裕民」思想的合理內涵我們應當充分予以借鑒,並將其融入我國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之中。
(三)天道王制。所有的統治行為和日常行為都要符合天道,要遵循事物內在的秩序。所謂「天道」就是要注重自然規律、保護自然界的平衡。然而,現代社會發展到今天,人類為了自身的物質利益,無止境地索取自然資源,污染、破壞自然環境,使得人類的生存環境逐步惡化,人與自然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和諧共存、協調共進的問題已經成為人類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社會的發展必須建立在與自然保持和諧關系的基礎上,人類社會來源於自然界,是自然界長期發展的產物,人類的活動不能違背自然界的客觀規律。從這一點上說,西周德治思想中的「天道」觀念確有其合理之處。
(四)自我修養。周初的統治者看到商紂王由於荒淫無道而失去了上天支持,最終兵敗身死,因此一直告誡自己的後代要以史為鑒。而作為統治者在教化民眾之時,自身首先應該是有德行素養的,以作為天下民眾的楷模。
二、從易文化角度探討周德治思想的對古代法治思想的影響力
周初的「明德慎罰」思想對《易經》也產生了影響。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出土於湖南長沙馬王堆漢墓的帛書《周易》,既包括帛書《易經》,又包括帛書《易傳》。《易經》(指卦辭和爻辭)的成書年代在周初。帛書《易經》恆卦九三艾辭雲:「不恆其德,或承之羞。」注家認為:「『德』即德性、德行之義。『不恆其德』猶二三其德。」並譯此句為:「不能恆久保持其德行而朝三暮四,則或受他人之辱。」[2]此「德」字是指道德修養而言,「恆其德」是恆久保持德性的意思,若恆久保持德性則需時時謹慎修德。《易經》中的「德」還有一層含義,即德政。德政的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面:一是利民(使民眾的物質生活有保障),二是教民(通過道德教化提高民眾的道德素質),三是慎罰(對犯法者謹慎動用刑罰)。
治國不用刑,這是《易經》作者追求的一種理想目標,但要達此目標,卻不可不用刑,用刑是通向無刑的途徑之一,這與法家「以刑去刑」說相近,但又有區別,法家主張以重刑去刑,而《易經》則主張以慎刑去刑。慎刑不是不用刑(除非輕微的犯罪),而是謹慎嚴格地依法論罪,在量刑上做到穩准狠,從而杜絕司法冤濫現象,實現司法公正。《萃•九五》:「卒(萃)有立(位),無咎,非復(孚),元永貞,悔亡。」卒借為萃,萃通瘁,病也。有猶於也。復借為孚,罰也。爻辭意謂勤於政事而有疾,並無禍患。治國不用刑罰,用來占問長期之吉凶,則無困厄。
這種「保民」思想對儒家的影響極其深遠。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代表人物對周公推崇備至並深受周公思想的影響,可以說周公的法律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源頭。而儒家法律思想作為封建時代的最高政治原則,指導著當時的立法、司法活動,貫穿了整個封建社會的發展、興旺、與覆亡,「德」文化成為大中華文化圈的顯著標志。
三、西周德治思想對當今社會的借鑒意義
自西周確立的德治思想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統治思想中無疑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過對歷史的回顧,可以發現,注重施行德治的朝代,其政治氛圍大多是非常和諧的。 我國歷代開明的封建統治者,大都一手運用法制的強制力以維持國家的統治,一手運用道德教化從精神上納民於「正軌」,綜合運用政治、法律、經濟、教育等手段,共同為治。這也就說明德治思想對於一個社會的長治久安有著重要的意義。現代社會的社會基礎和社會結構與中國古代社會有著本質的差別,因此我們雖然對「德治」思想有所肯定,但是也不能完全照搬。
經過幾千年的發展,「德」的內涵到今天早已發生了許多的變化,一些諸如「忠君」、「敬天」等封建王朝時期作為「德」的重要思想的內容早已被扔進了歷史的垃圾箱,但是作為人類數千年文化所積淀的寶貴思想,其中也包含了許多反映社會規律的內容,如前所述的「明德慎罰」、「保民裕民」、「自我修養」、「任人唯德」等思想對於今天社會的健康、良性發展仍然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尤其是西周時期所確立的「德治」思想,我們既不能全盤否定,也不能全盤肯定,而應該根據新時代的特點,加入新時代的元素,使這一人類文明的寶貴遺產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德的提出體現了以民為本的思想。盡管其中有許多陳舊之物不應為當今社會所取,但仍有不少真知灼見,值得今天借鑒和發揚。
古為今用,德主刑輔,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制建設是一個從不完善向完善逐步發展的長期和艱巨的過程。自改革開發以來以來,我國經濟領域的深刻變革已經決定了政治領域的變革必要性、急迫性。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己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顯著成就,但「人治」現象還在深深束縛著我國法制的發展。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有個相當長的過程,這要求我們必須全方位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教育,提高公民守法意識,這且有賴於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質,道德水準及精神文明層次。從目前我國法律建設的狀況看,公民法律意識淡等等,是我國法制建設中比較薄弱的基礎環節,只有人們法律意識和道德、文化修養的提高,才能促進他們更好地掌握、運用和遵守法律制度,充分發揮法治的作用。一定的法律制度是一定的道德要求和文化的反映,道德水平的提高特別是法律文化的發展,必然會促進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道德建設對社會主義法的實施具有積極影響,這是因為社會主義法反映了社會主義道德的許多原則和要求。由此,提高人們的道德水準必然有助於增強人們守法的觀念和自覺性,帶動人們支持和擁護法的貫徹執行。道德作為啟發人們內心覺悟的無形力量,是國家強制力無法代替的。
社會主義道德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往往要擔負起單獨地調整某些社會關系的任務,起著彌補社會主義法的「間隙」的作用。在當前我國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時期,努力去挖掘和研究我國古代法律文化遺產,去其糟粕,揚其精華,將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李學勤.中國古代文明與國家形成研究[M].北京:雲南人民出版社, 1997. 499.
[2]張立文:《帛書周易注譯》,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9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