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務員懲戒的條件主要包括哪些
公務員行政懲戒的條件主要有三大類:
一是公務員違反了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公務員違反或不履行國家公務員法中規定的公務員義務、職責或紀律條例;
三是公務員違反了其他被限制的行為。這里所謂其他被限制的行為是指公務員的政治、經濟、法律約束以外的行為,主要有道德品質、生活作風等。
(1)公務員懲戒制服的意義擴展閱讀
公務員懲戒的程序:
(1)提出指控。即主管人員發現所屬公務員有違反規定而需予以處分時,應向上級長官或機關首長提出指控。
(2)通知。由有懲戒權者將指控事項,書面通知被指控者,並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辯。
(3)申辯。被指控者對指控事項可提出申辯,並提出有關人證物證。
(4)調查。有懲戒權者對指控及申辯事宜,如認為尚不夠作為懲戒依據時,要舉行調查,在調查期間並舉行言辭辯論,被指控者可請律師或工會團體代表代為辯護。
(5)懲處。根據所搜集的事實,再行決定給予處分。
(6)受處分人申訴、復審和最後決定。
『貳』 湖北軍政府時期公務員懲戒制度的特點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17
『叄』 獎懲機制的意義和價值
法律分析:獎懲制度是公務員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獎勵制度與懲戒制度的合稱。獎勵制度,指根據公務員的現實表現和工作實績對其進行物質或精神上的鼓勵,以調動其工作潛能和工作積極性的制度。是一種正激勵機制。懲戒制度,指通過剝奪公務員的權利和增加公務員的義務,對違法瀆職行為給予最大限度的防範和糾正的制度,是一種負激勵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六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
(二)不按照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迴避和辦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以及考核、獎懲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五)在錄用、公開遴選等工作中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
(六)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
(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肆』 談談實施《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必要性和重要性是: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
行政紀律懲戒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督促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遵紀守法、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保證政府政令暢通,提高政府效能,維護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
制定原因
行政紀律懲戒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督促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遵紀守法、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保證政府政令暢通,提高政府效能,維護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特別是隨著黨風廉政建設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
由於缺乏相應的行政紀律懲戒規定,使得一些違背公務員職責的行為沒有受到應有的懲處,嚴重影響了行政紀律懲戒作用的發揮。因此,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統的規范行政紀律懲戒工作的行政法規。
『伍』 公務員違反著裝規定是否可以給予經濟懲戒
正常的來說公務員如果違反了著裝規定的話應該是可以給行政懲戒的就比如說警告記過記大過然後處分這些這樣子行政成績啊不是給經濟的成績因為作為公務人員是行政執法部門一般不會涉及到這種經濟的成績這樣子也不合理也也不公平,而且按照就是公務員法的規定一般也都是行政g,嗯,警告處分啊,或者說怎麼樣或者?或者甚至說是被評為不稱職或者這樣這樣情況都被都被都不能被評為不稱職,這個不是一個特別大的問題吧。
『陸』 如何正確理解公務員懲戒制度與法律的關系
公務員懲戒制度與法律的區別:
首先,兩者概念不同:法律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全體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公務員懲戒制度是為了保證機關的正常運轉、維護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以法律規定為依據、規范公務員行為的制度規范。
其次,兩者適用對象不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適用對象只是行政機關的公務員,給予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處分,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而法律的適用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
公務員懲戒制度與法律之間的聯系:
第一、 思想上互相貫通。公務員懲戒制度和法律都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都是以《憲法》為依據。
第二、 內容上互相吸收。如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黨的領導等既是公務員紀律的內容,又是法律的內容。
第三、 職能上互相補充。公務員懲戒制度的教化懲處作用與法律的制裁約束作用是互相補充的。
第四、 實踐上互相促進。從紀律教育來說,公務員紀律水準的提高,可以減少和避免違法行為的發生;從法律制裁來說,通過及時有效地打擊公務員違反法律的行為,可以教育更多的公務員自覺遵守紀律和法律。
『柒』 公務員懲戒行為具有哪些特點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懲戒通常是指一定的社會組織對違犯本組織紀律的成員給予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懲罰。懲戒一般包括行政懲戒和司法懲戒。懲戒作為一種管理,是組織控制的重要手段,也是治國理政的重要方式。我國古人曾說「治國有二柄:一曰賞、二曰罰。賞者政之大德也,罰者政之大威也。」吳兢在《貞觀政要》中也有類似表述「國家大事,惟賞與罰」。公務員懲戒是一種行政法律責任,是指國家公務員處分決定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依照法定程序給予違法違紀,但尚未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國家公務員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公務員懲戒責任又稱為「處分」。
公務員懲戒的特徵:一是懲戒是由法定許可權的處分決定機關作出的具體人事處理行為,是一種機關內部管理行為。這種「具體人事處理行為」是指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公務員所在機關針對特定公務員個人作出的影響其權利義務的人事處理決定。我國法律關於公務員內部人事處理行為的訴訟制度尚未建設,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內部人事處理行為不能提起訴訟。二是懲戒的適用主體是公務員,但也有例外。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公務員法最大的特色是擴大個公務員的范圍。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的工作人員、人大機關的工作人員、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機關的工作人員、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群團機關中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也參照辦理。但是法官、檢察官以及聘任制公務員不適用公務員法規定的懲戒制度。三是懲戒的效力具有強制性。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的懲戒責任是法定的,對公務員實施處分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其他社會組織對違反本組織紀律的成員進行處分,並不具有國家權力性質,是自治性的。四是懲戒具有雙重功能。一方面是規范功能,懲戒是對組織成員違反其紀律的行為的懲罰。就是說先有規則和紀律,違反了規則和紀律才施以懲戒。這種規則和紀律,對公務員來說,就是一種行為規范,公務員可以知道什麼是機關贊成和鼓勵的,什麼是機關反對的、不該做、不得做,從而達到調整其成員行為、維持機關組織秩序、保證公務良好執行的目的。另一方面是保障功能,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處分,是公務員的權利。對公務員的處分,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公務員某些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具有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公務員法不僅對法定事由作出明確規定,更是對法定程序作出規定,公務員的懲戒受到實體法和程序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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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公務員懲戒的公務員懲戒的內容
國家公務員法將懲戒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因違紀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損失的,可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因違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可分別給予記大過、降級處分;因嚴重違紀不適合繼續擔任現職務的,可給予撤職處分;因嚴重違紀不適合在國家行政機關工作的,可給予開除處分。
《國家公務員法》同時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降低級別和職務。